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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2-07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 XINGQI PHARMACEUTICAL CO., LTD.
(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兴齐
眼药”)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
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继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6 月 8 日,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
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期满,本人将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
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累积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
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本人承诺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
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2、本公司股东 Candlenut Investment Limited、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 、沈阳嘉和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 Candlenut Investment Limited、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
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在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本
企业已做出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公司/本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
让等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在不违反已做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
将可能减持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
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量的 7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200%。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自愿将所持发行人股份
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彭刚、高峨、张少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彭刚、高峨、张少尧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2017 年 6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4、杨宇春等其他 20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主要
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 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
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特
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
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
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
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
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80%,且
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
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累计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增持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增持
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
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
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取得
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 50%,具体购回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
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
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
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5、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继东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
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
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
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事实认定”),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将自事实认定之日起 90 日内,
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继东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将自事实认定之日起 90 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购回公司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购回价格为购回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将自事实认定之日起 90 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按照购回公司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海通证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担任发行人审计机构的立信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担任发行人律师的天元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担任发行人评估机构的银信评估承诺
因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刘继东、桐实投资、LAV,对本次
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继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
于比较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
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期满,本人将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
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累积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
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本人承诺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
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2、本公司股东桐实投资、LAV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在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本企
业已做出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公司/本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
等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在不违反已做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
将可能减持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
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量的 7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200%。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自愿将所持发行人股份
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继东已
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不利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地位或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本人目前除持有发行人 42.273%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股权投资的情形。
3、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
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4、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
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与本人有直接及间接控制关系的任何除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公司亦不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7、本人保证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8、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9、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
受的一切损失。
(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当出现
未能履行承诺情况时: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及时改正并
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
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继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当出现未
能履行承诺情况时: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
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情况时: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
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如有),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
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1、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海通证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担任发行人审计机构的立信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担任发行人律师的天元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担任发行人评估机构的银信评估承诺
因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兴齐眼药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6]2626号文核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
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为
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1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77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2,000万股将于2016年12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股票简称“兴齐眼药”,股票代码“300573”。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
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因上述文件中已披露而未在本公告书中重复
披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网站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2月8日
(三)股票简称:兴齐眼药
(四)股票代码:30057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000万股;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首次公开发行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后总股本比例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
刘继东 2,536.40 31.705 2019 年 12 月 8 日
桐实投资 1,507.50 18.844 2017 年 12 月 8 日
LAV 540.00 6.75 2017 年 12 月 8 日
嘉和创投 127.50 1.594 2017 年 12 月 8 日
徐凤芹 102.00 1.275 2017 年 12 月 8 日
首次公开发 张瑞昌 102.00 1.275 2017 年 12 月 8 日
行前已发行 苗秀娟 102.00 1.275 2017 年 12 月 8 日
股份 高 峨 102.00 1.275 2017 年 12 月 8 日
彭 刚 102.00 1.275 2017 年 12 月 8 日
赵晓君 102.00 1.275 2017 年 12 月 8 日
王洪利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曲长纯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吴永红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马凤明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赵德顺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罗秀朝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董志得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张少尧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段基林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杨宇春 51.00 0.638 2017 年 12 月 8 日
于 江 34.00 0.425 2017 年 12 月 8 日
邓艳秋 25.50 0.319 2017 年 12 月 8 日
邢士毅 25.50 0.319 2017 年 12 月 8 日
刘立新 25.50 0.319 2017 年 12 月 8 日
李连才 25.50 0.319 2017 年 12 月 8 日
张晓杰 20.40 0.255 2017 年 12 月 8 日
李成勇 10.20 0.128 2017 年 12 月 8 日
小计 6,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
2,000.00 25.00 2016 年 12 月 8 日
行股份 行股份
合 计 8,000.00 100.00 -
[注1]:①非交易日顺延;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8日)收盘价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继东将所持股份自动延
长6个月的锁定期(2020年6月8日);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高峨、彭刚、张少
尧承诺所持股份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2018年6月8日)。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注2]: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共2,00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0万股。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YANG XINGQI PHARMACEUTICAL CO., LTD.
6,000 万元(发行前)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刘继东
住 所: 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 68 号
滴眼剂(含激素类)、眼膏剂、眼用凝胶剂、溶液剂(眼用)、塑
料瓶、化妆品、消毒产品制造(生产地点为东陵区泗水街 68 号);
经营范围: 三类 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制造、塑料瓶制造(生
产地点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街 12 甲 4 号);原料药(卵磷
脂络合碘)、片剂制造(生产地点为铁西区强工一街 15 号)
主要从事眼科药物研发、生产、销售的专业企业,主要产品是眼
主营业务:
科处方药物。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规定,公司
所属行业:
所属的行业为“制造业”下的“医药制造业”(C27)。
电 话: 024-88026009
传 真: 024-88026008
邮政编码: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inqi.com
董事会秘书: 张少尧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的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
姓 名 职 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量(万股) 量(万股) 本的比例(%)
2015.01.15
1 刘继东 董事长、总经理 2,536.40 -- 31.705
-2018.01.15
2015.01.15
2 彭 刚 董事、副总经理 102.00 -- 1.275
-2018.01.15
2015.01.15
3 高 峨 董事、副总经理 102.00 -- 1.275
-2018.01.15
4 张少尧 董事、副总经 2015.01.15 51.00 -- 0.638
理、董事会秘书 -2018.01.15
2015.01.15
5 刘 云 董事 -- -- --
-2018.01.15
2015.01.15
6 林 亮 董事 -- -- --
-2018.01.15
2015.01.15
7 王英哲 独立董事 -- -- --
-2018.01.15
2015.01.15
8 王志强 独立董事 -- -- --
-2018.01.15
2016.10.08
9 沙 沂 独立董事 -- -- --
-2018.01.15
2015.01.15
10 张 坤 监事会主席 -- -- --
-2018.01.15
2015.01.15
11 王志强 职工代表监事 -- -- --
-2018.01.15
2015.01.15
12 姜 润 监事 -- -- --
-2018.01.15
2015.01.15
13 程亚男 财务总监 -- -- --
-2018.01.15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继东。截至本公告
出具之日,刘继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36.40 万股,持股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前
总 股 本 的 42.273% 。 刘 继 东 先 生 为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21010319571007XXXX,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除本公司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6,450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刘继东 2,536.40 31.705
2 桐实投资 1,507.50 18.844
3 LAV 540.00 6.750
4 嘉和创投 127.50 1.594
5 徐凤芹 102.00 1.275
6 张瑞昌 102.00 1.275
7 苗秀娟 102.00 1.275
8 高 峨 102.00 1.275
9 彭 刚 102.00 1.275
10 赵晓君 102.00 1.275
合计 5,323.40 66.54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人
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 5.1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23(发行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97 倍(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一)发行方式: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简称“网上
发行”)。
(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 2,00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32,202,825,0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51282698%,有效申购倍
数为 6,610.14125 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6 年 11 月 30 日披露的《沈阳兴齐
眼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
中签率公告》。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8,364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32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7,268.60 万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543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为 3,051.4 万元,具体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2,100
审计及验资费
律师费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291.4
每股发行费用为 1.5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新股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7,268.6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01 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246 元/股(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
字[2016]第 115986 号审计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367 号审阅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已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
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
根据现有经营情况,发行人预计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33,398.79 万元至
34,061.1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19%至 18.50%;预计实现净利润 5,025.67 万
元至 5,528.2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8.65%至 151.52%;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利润 3,949.28 万元至 4,345.5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19.76%至
141.82%。(相关财务数据为发行人财务部门预测,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16 年 11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孔令海、石迪
项目协办人:李文杰
其他项目人员:周晓雷、曲洪东、舒畅、张湛、黄知行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
的推荐意见如下:
海通证券认为兴齐眼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兴齐眼药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推荐兴齐
眼药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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