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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1-14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Exciton Technology Co., Ltd
宁波高新区晶源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以及发行人网站(www.excitontech.cn)的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
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彦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1)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2)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宁波激扬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扬投资”)股权和宁波江北创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江北创智”)合伙份额,并保证江北创智不转让其持有的激扬投资股权,
也不由激扬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5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在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意向减持的直接持有的激智科技的股份数为0。本人
减持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激扬投资就减持意向所作出的承诺的约定进行。股份
减持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未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给公司。本人看好公
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时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
投资者利益。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香港 TB 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可根据公开承诺按照市场价格减持不超
过80%的股份。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公司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时在时点、方式和
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3、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股东叶伍元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5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在限售期结束后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
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全部上缴给公司。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时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
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俞根伟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结束后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在限售期结束后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
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全部上缴给公司。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时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
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相关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五)公司股东沃衍投资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照市场价格意向减持不超过所持数
量80%的股份。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
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公司股东达晨投资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照市场价格意向减持不超过所持数
量100%的股份。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
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给公司。本企业看
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
小投资者利益。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公司股东激扬投资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张彦、唐海江、徐赞、李刚任职期间其通过本公司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张彦、唐海江、徐赞、李刚离职后6个
月内,不通过本公司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5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4、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届满后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
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
公司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全部上缴给公司。本公司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时在时点、方式和价
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公司股东宁波群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唐海江、徐赞任职期间,其通过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唐海江、徐赞离职后6个月内,不通过本企业转让
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唐海江、徐赞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5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公司股东创维咨询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2014年6月24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唐海江、徐赞通过激扬投资、宁波
群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刚通过激扬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5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十一)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彦之亲属杨广豪、张博通过江北创智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二、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按下述规则及顺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
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2)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
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
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
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继续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中止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连续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
持计划。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
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
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彦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内容,
并由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张彦应于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张彦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个交
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彦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
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
有关增持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
于上一年度其税后薪酬总额30%的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
持计划;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
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稳定股价措施的重启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或相关方按照上述规定终止实施
增持计划后,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
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
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5、控股股东张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三)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
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张彦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张彦通知
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张彦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予以
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1,000万元),直至张彦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
他义务。
若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
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
的应付其的薪酬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上一年度其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总额30%),直至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四)控股股东张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彦、唐海
江、徐赞、李刚关于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张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彦、唐海江、徐赞、李刚
分别出具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承诺将根据《宁波激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三、回购股份、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
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价格相应做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
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讨论。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对回购和赔偿的实施制定的方案
(1)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但
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
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5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
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①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②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③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约束措施
(1)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
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
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
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
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价格相应做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
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
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
份不得转让。
6、若发行人未履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之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
津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
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上市后,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可能出
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通过加大
市场开拓力度、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
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弥补即期回报摊薄。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在现有终端客户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客户开发力度,不断提高公司终端
客户的覆盖范围。同时,公司将不断对存量终端客户进行深度挖掘,提高对单个终端客
户的销售产品种类,进而带动单个终端客户总销量的提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通过对
公司主营产品生产线建设投入,扩大公司生产能力,同时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技术研发
能力。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吸引和聘用国内外优秀
行业人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切实的竞争优势,确保公司
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以确保管理层勤勉尽责,提
升管理效率。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
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保护。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 公 司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2014-2016年)》,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
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的客观存在,上述措施
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辞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
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张彦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和经营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在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同
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未投资任何生产、开发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的
法人或经济组织;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激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
从事对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
参与投资任何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
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
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激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激智科技
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要求,将该等
商业机会让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以避免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如激
智科技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将不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
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激智科技
及其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
业竞争。
4、本人承诺,本人以激智科技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应享有的分红
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所持的激
智科技的股份不得转让。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经济
损失的,本人将赔偿激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激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且在
该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或撤销。
6、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
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说明
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
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按相关规定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
损失,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张彦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说明
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
任外,本人承诺:
本人在未完全履行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津贴及本人
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三)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说明
公司主要股东叶伍元、俞根伟、沃衍投资、达晨投资、激扬投资、宁波群智、创维
咨询出具承诺:
若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
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补
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应向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及本人自公司应
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本企业/本公司
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公司股东香港TB出具承诺: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说明
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
任外,本人承诺:
本人在未完全履行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津贴(金额
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七、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声明、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及经办律师、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其分别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其鉴证的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分别对发行人在招
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
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激智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1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
超过1,99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网上发行1,990万股,发行价格为14.9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9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激智科技”,股票代码“300566”。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99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
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1月15日
3、股票简称:激智科技
4、股票代码:30056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959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9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发行的1,990万股股份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发行前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 占发行前股本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本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比例(%) (股) 比例(%)
张彦 15,501,330 25.97 15,501,330 19.48 2019 年 11 月 15 日
香港 TB 10,275,700 17.22 10,275,700 12.91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叶伍元 7,064,168 11.83 7,064,168 8.88 2017 年 11 月 15 日
首次
俞根伟 7,064,168 11.83 7,064,168 8.88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公开
发行 沃衍投资 5,775,763 9.68 5,775,763 7.26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前已
达晨投资 5,198,193 8.71 5,198,193 6.53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发行
股份 激扬投资 4,988,178 8.36 4,988,178 6.27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宁波群智 2,632,500 4.41 2,632,500 3.31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创维咨询 1,190,000 1.99 1,190,000 1.50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小计 59,690,000 100.00 59,690,000 75.00 -
首次 网上发行股
- - 19,900,000 25.00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公开 份
发行
股份 小计 - - 19,900,000 25.00 -
合 计 59,690,000 100.00 79,59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Exciton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宁波高新区晶源路 9 号
邮政编码:315040
注册资本:7,959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张彦
董事会秘书:徐赞
电话:0574-87908260
传真:0574-87162028
互联网网址:http://www.excitontech.cn
电子信箱:investor@excitontech.cn
经营范围:光学膜的研发、制造及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申请)。
主营业务:液晶显示用光学膜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归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占 发 行 后 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 (股) 本比例(%)
1 张彦 董事长、总经理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15,501,330 2,670,601 22.83
2 叶伍元 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7,064,168 - 8.88
3 唐海江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1,053,008 1.32
董事、财务总监、
4 徐赞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859,945 1.08
董事会秘书
5 李刚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146,253 0.18
6 李冠群 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 -
7 何元福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 -
8 孙政民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 -
9 王盛军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 -
10 俞根伟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7,064,168 - 8.88
11 苏金其 监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 -
12 司远明 监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 -
注:截至目前,激扬投资持有公司 6.27%的股权,张彦持有激扬投资 50.41%的股权,即间接持
有公司 3.16%的股权;江北创智持有激扬投资 6.26%的股权,张彦持有江北创智 50.00%的股权,即
间接持有公司 0.20%的股权。唐海江、徐赞、李刚通过激扬投资分别间接持有公司 0.44%、0.35%和
0.18%股权;宁波群智持有公司 3.31%股权,唐海江、徐赞通过宁波群智分别间接持有公司 0.88%、
0.73%股权。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张彦先生为本公司的创始股东,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
之日,张彦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19.48%的股份,其控制的企业激扬投资持有本公司
6.27%的股份,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张彦先生,1972年出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化学高分子材料专业,博士学历,曾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微电
子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张彦先生于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通用电气(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
司亚太区技术经理,并于 2005 年 12 月调任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亚太区品质经理。
2006 年 12 月,张彦先生自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离职,并于 2007 年 1 月加入霍
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任综合项目经理。张彦先生自霍尼韦尔离职后,作为创始人
加入激智有限,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江苏激智执行董事兼经理、江北激智执
行董事兼经理、青岛激智执行董事兼经理、江北创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及参股的其他企业
截至目前,除本公司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彦还控制激扬投资和江北创智,
参股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海邦”),具体情况
如下:
控股/参股企业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激扬投资 126.02 50.41
江北创智 15.62 50.00
宁波海邦 100.00 0.33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36,235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彦 15,501,330 19.48
2 TB Material Limited 10,275,700 12.91
3 叶伍元 7,064,168 8.88
4 俞根伟 7,064,168 8.88
5 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775,763 7.26
6 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98,193 6.53
7 宁波激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988,178 6.27
8 宁波群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32,500 3.31
9 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190,000 1.5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10 116,500 0.15
保证券账户
合 计 59,806,500 75.1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99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
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4.94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22.98倍
(一)发行前市盈率:17.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后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取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发
行网上定价发行 1,99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20,230,882,000 股,中签率为 0.0165514
880%,有效申购倍数为 6,041.75286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1,187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29,730.6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9日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867号《验资
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4,571.8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3,300.00
2 审计评估费用 672.31
3 律师费用 20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8.00
5 上市初费、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21.58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3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25,158.71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9元/股(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按发行后的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5元/股(按照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645号《审计报
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
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一、2016 年 1-9 月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简要说明
公司 2016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阅及审计,其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 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604,380,991.07 515,307,362.62 17.29
流动负债(元) 637,211,706.25 511,448,053.87 24.59
总资产(元) 1,159,097,312.53 1,022,959,265.58 13.3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93,926,816.68 257,167,680.54 14.2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每股净资产(元/股) 4.92 4.31 14.15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435,856,789.06 317,007,323.75 37.49
营业利润(元) 42,315,386.63 41,153,280.12 2.82
利润总额(元) 53,980,466.90 47,239,757.40 14.2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44,228,942.01 39,097,250.69 13.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35,648,829.58 35,004,705.57 1.84
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4 0.66 12.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0 0.59 1.6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20 17.76 -1.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3.06 15.90 -2.84
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6,998,645.59 52,315,986.44 -151.6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45 0.88 -151.14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为两期数的差值。
公司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3,585.6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1,884.95万元,增
幅为37.49%,增长趋势良好。
公司2016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22.8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513.17万元,增幅为13.13%。公司2016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3,564.8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64.41万元,增幅为1.84%。营业收入增长幅
度与净利润增长幅度相比差异较大主要系2016年1-9月因坏账计提增加等导致的资产减
值损失增长幅度较大以及当期毛利率小幅下降所致。
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99.86万元,相比去年同期
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主要原因为公司当期主营产品的销量增长较快,为应对下游客户需
求,公司相应增加了采购和生产规模,使得当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幅较
大,进而影响了整体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较上年年末有小幅增长,公司资产总体质量良好,
财务状况稳定。
二、2016 年全年业绩预测
根据公司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
至 2016 年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
件无重大变动,预计公司 2016 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5.90-6.30 亿元,可实现净利
润约为 6,200 万元-6,600 万元,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约为 5,200 万元-5,500 万元。
上述业绩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10月3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
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保荐代表人:赵瑞梅、陈立国
项目协办人:滕海燕
其他项目组成员:刘亓峰、蒙柳燕、刘世杰、廉亚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
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
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
条件,同意担任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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