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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3-14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Kunming Chuan Jin Nuo Chemical Co.,Ltd.
(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四方地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二〇一六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诺”、“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
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刘甍,股东魏家贵、刘明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
洪华、冯发钧、张和金、唐加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川金诺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川金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甍、魏家贵、刘明义、
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冯发钧、张和金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9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
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
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
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
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甍的承诺:“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本
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年度
现金分红的 30%增持川金诺股份,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
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川金
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
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
体计划书面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
等信息,并由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应在川
金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
川金诺。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魏家贵、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冯发
钧、张和金、李雪操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本人增
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
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
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川金
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
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
体计划书面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
等信息,并由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应在川
金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五)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
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
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
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
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三、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及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因其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发行人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并督促
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时的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依法确定回购价格,并不得低于回购时的市场价格。”
五、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相关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刘甍、深圳昊天、魏家贵对其持股意向和减持
意向说明如下:
(一)刘甍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满足条件
“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转让公司
股票: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
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转让价格及期限
“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川金诺股票
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转让的川金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 20%。”
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
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深圳昊天、魏家贵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满足条件
“本公司/本人作为川金诺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
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转让价格及期限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
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且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持
有股份的 80%。”
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
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公司/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
价的,本公司/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公司/本人
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本次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承诺
(一)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
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
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
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需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
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认真研究和论证,对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
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需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
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
议,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其他: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本次发行完成后适用的《昆明川金诺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
对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
(二)发行人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充分考虑上市以后对广大股东的回报,2014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
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及相关其他重要因素,对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
策进行了积极、稳妥的规划,具体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以保证股利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满足现
金分红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的进行股票红利分配。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
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企业发展所处阶段以及
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的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以确保投资者获得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2014-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
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三)发行人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所有股东对董事会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条款
决议的内容和程序表示赞同,并承诺如下:
“1、本股东同意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利润分
配条款决议的内容。
2、公司董事会将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尽快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股东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3、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股东表
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变动趋势
分析
2013 年-2015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0.68 元/
股、0.53 元/股及 0.59 元/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001 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2,335 万股,发行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9,336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会有较大幅度增加。
由于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建设周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短期内产生的效益较少,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利润
增长幅度低于股本的扩张幅度,公司存在由于本次发行新增加的股份而使发行当
年每股收益低于上一年度的风险。
发行人发行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于上年度变化趋势分析如下:
1、假设条件:
(1)本次发行股份数为 2,335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发行方案于 2016 年 2 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时间;
2、根据假设条件计算发行当年总股本扩张情况:
2015 年总股本 7,001 万股;
2016 年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8946.83 万股(普通股加权平均
数=7001+2335*10/12);
2016 年末较 2015 年末股本扩张比例:27.79%;
3、公司近 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变化情况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2013 年末
指标
金额(万元) 同比增长 金额(万元) 同比增长 金额(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164.73 11.90% 3,722.00 -22.14% 4,780.25
后净利润
综上,若发行人 2016 年发行当年净利润的增长幅度达不到 27.79%以上的股
本增长幅度,则发行人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将低于上一年度。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是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达产后,年均实现销售收入 66,538.54 万元,税后利
润 10,218.98 万元,项目投资收益率达 30.41%,预计能取得良好效益。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
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依据说明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系统结合,扩大企业优势
公司现有硫磷配套、热电联产、中低品位磷矿浮选、湿法磷酸分级利用、硫
酸渣综合利用等生产技术,结合公司现有产品结构、原料来源、技术水平、市场
需求,本项目主要进行湿法磷酸净化制工业级磷酸。本公司拥有完整的湿法磷酸
净化系统,湿法磷酸的浓度可达 70%(含 H3PO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将使湿法磷酸浓度达到工业磷酸 85%(含 H3PO4)标准,净化过程中产生渣酸及次
品酸用于现有系统生产饲料级磷酸钙盐,进行分级利用,实现“劣酸低用,优酸
高用”,最大限度发挥磷酸的效益,做到资源最优化利用。
(2)发行人已掌握湿法磷酸净化制工业级磷酸的工艺技术
发行人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引进、吸收、创新,逐步形成自己专有
的磷酸净化技术,并在生产实践中产生良好效果。公司湿法磷酸的生产技术水平
主要体现在“硫铁矿制硫酸”、“中低品位磷矿浮选与利用”、“磷酸盐生产”、
“节能与环保”、“湿法磷酸的净化”等五个方面,本公司通过对技术的消化-
完善-创新,进行工艺改进和创新,在上述五个方面形成了多项关键技术,并已
拥有国家发明专利 12 项,实用新型专利 18 项,同时已申报 10 项发明专利。已
能利用品位为 22%-26%磷矿生产高质的湿法磷酸,湿法磷酸的浓度可达 70%(含
H3PO4)。
四川大学、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湿法磷酸净化制备工业级、
食品级磷酸技术已经取得完整工业化成果。装置具有配方容易、经济合理的特点,
其深度脱硫的创新工艺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振动筛
板塔技术,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成果鉴定,实现了湿法磷酸合理分级利用。
其湿法磷酸净化技术已成功应用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5 万吨/年工业级
净化磷酸装置、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 万吨/年工业级净化稀磷酸及 2 万
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装置、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溶剂萃取法
精制工业磷酸成套技术”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变化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因工艺流程长、建设内容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设备投资较大,
符合化学合成工艺特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大幅提
高。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 37,490.1 万元,正常年份新增折旧
3,134.15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主营业务毛利的 17.35%。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从建设到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在项目建设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新
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逐步达产,公司盈利能力将持续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也将随之不断提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年新增销售收入 66,538.54 万元,新增折旧收入比为 4.71%,
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对公司未来盈利水平的影响有限。
(4)发行人拥有成熟的管理团队
公司现拥有一支成熟、稳定、专业的管理团队。以刘甍先生为首的核心管理
团队成员均具备丰富的磷化工行业技术素养,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把
握能力,且团队成员配备合理,具有管理、营销、研发等专业人才,并形成诚信、
融合、创新、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在高素质创业团队带领下,公司形成了治理结
构规范、财务管理稳健的经营风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不存在一股独大、
企业家族化、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长期以来,公司经营风格及财务管理稳健,
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意识,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一直控制在稳健水
平,保证了良好的财务安全边际,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本公司经营规范,获企
业资信等级“AAA”证书,取得 ISO9001:2008 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对从事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公司已于
2012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同时与公
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三)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
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加强技术创新、加
强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以填补本次发行对
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将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
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
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
用风险。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将切实履行
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加强对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确保募投项目的效益最大化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 10 万吨/年湿法磷酸
净化制工业级磷酸项目。湿法磷酸净化生产工业级磷酸替代热法磷酸生产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要求,同时,能够与公司现有系统及技术相结合,扩
大企业优势,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获得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本募投项目的实施,尽早实现项目的预期收益,增强回报率。
3、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品升级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进一步完善
公司产业链。公司将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不断创新,研发新产品,持
续改善工艺和配方,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4、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公司的运
营成本,减少财务成本,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的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重
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上述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
保证。
(四)相关承诺主体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并
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发行人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有关社会保障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甍就社会保险事项、住房公积金做出了承诺:“如
川金诺及其子公司因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而遭致任何索偿、行政处罚、
权利请求等有关损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以确保不会给川金诺及其子公司造成
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川金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
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201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甍向
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任
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二)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
的业务竞争,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
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
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
证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
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
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
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
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如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
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
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十、采矿权延续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甍针对云南庆磷所拥有的采矿证到期延续事宜作
出承诺如下:“若该采矿权证到期后无法延续,本人将按照购买价格即 1,850
万元向公司全额赔偿。”
十一、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签署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项目 约 束 措 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昆明川金诺化工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关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于未履行承诺相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关事宜的函 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
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确保履约措施
或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项目 约 束 措 施
1、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事
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川金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川金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川金诺及
关于未履 其投资者的权益;
行承诺的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川金诺股东大会审议;
措施
(4)本公司/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川金诺,因此给川金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川金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川金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项目 约 束 措 施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川金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川金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川金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川金诺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
川金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
关于稳定
赞成票。
股价措施
2、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川金诺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
行增持川金诺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33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为2,335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33.5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
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101.5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0.2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11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川金诺”,股票代码为
“300505”,本次公开发行的2,335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3 月 15 日
(三)股票简称:川金诺
(四)股票代码:30050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336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35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2,335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335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交易日顺延)
刘甍 41,373,164 44.32 2019 年 3 月 15 日
深圳昊天 5,010,000 5.37 2017 年 3 月 15 日
魏家贵 4,381,425 4.69 2019 年 3 月 15 日
刘明义 3,442,548 3.69 2019 年 3 月 15 日
唐加普 2,816,630 3.02 2019 年 3 月 15 日
訾洪云 2,190,712 2.35 2019 年 3 月 15 日
訾洪德 1,564,795 1.68 2017 年 3 月 15 日
陈泽明 1,564,795 1.68 2017 年 3 月 15 日
陈泽秀 1,564,795 1.68 2017 年 3 月 15 日
刘和明 1,564,795 1.68 2017 年 3 月 15 日
陈启智 1,564,795 1.68 2017 年 3 月 15 日
邱雪栋 1,251,836 1.34 2017 年 3 月 15 日
曾润国 625,918 0.67 2019 年 3 月 15 日
首次公开
孙位成 312,959 0.34 2017 年 3 月 15 日
发行前已
陈勇 156,479 0.17 2019 年 3 月 15 日
发行股份
洪华 78,240 0.08 2019 年 3 月 15 日
张和金 62,592 0.07 2019 年 3 月 15 日
冯发钧 62,592 0.07 2019 年 3 月 15 日
朱敏贞 54,768 0.06 2017 年 3 月 15 日
彭诗淑 46,944 0.05 2017 年 3 月 15 日
赵大炜 31,29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李磊 31,29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沈明江 31,29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吕坤 31,29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刘刚伟 31,29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陈善林 31,29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吴莽 31,29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屈章俊 28,16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杜茂云 28,16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周永祥 28,166 0.03 2017 年 3 月 15 日
吕东 15,648 0.02 2017 年 3 月 15 日
小计 70,010,000 74.99 —
网下配售股份 2,335,000 2.5 2016 年 3 月 15 日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21,015,000 22.51 2016 年 3 月 15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3,350,000 25.01 —
合 计 93,360,000 100 —
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各加数之和与小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
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Kunming Chuan Jin Nuo Chemical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7,001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9,33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甍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 日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9 月 15 日
公司地址 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四方地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磷酸、硫酸、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肥
料级磷酸氢钙、富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生产销售;铁
经营范围 精粉生产销售;工业石灰、化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湿法磷酸的研究、生产及分级利用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电话 0871-62124601
传真 0871-6212460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kmcjn.com
电子邮箱 chenyong@kmcjn.com
董事会秘书 陈勇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董事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
1 刘甍 董事长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41,373,164 -
2 魏家贵 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4,381,425 -
3 訾洪云 董事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2,190,712 -
4 王宗波 董事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 -
5 和国忠 独立董事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 -
6 王建华 独立董事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 -
7 朱锦余 独立董事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 -
监事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
1 刘明义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3,442,548 -
2 孙位成 监事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312,959 -
3 陈志龙 职工监事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
1 魏家贵 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4,381,425 -
副总经理、董
2 陈勇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156,479 -
事会秘书
3 张和金 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62,592 -
4 洪华 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78,240 -
5 冯发钧 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62,592 -
6 曾润国 总工程师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625,918 -
7 李雪操 财务总监 2014 年 9 月-2017 年 9 月 - -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刘甍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近三年
来未发生变化。刘甍先生持有本公司 4,137.3164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
股本总额的 44.32%。刘甍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男,1970 年 2 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云南省优秀
民营企业家,昆明市第十届优秀企业家。1992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物理系;
1992 年 8 月至 1995 年 5 月,就职于四川德阳市对外经贸委;1995 年 6 月至 1998
年 6 月,就职于四川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局;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2 月,自主创
业,主要从事废弃材料的回收和利用方面的工作;2004 年 2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
什邡市金诺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 年 3 月至今任再生资源公司董事长;2005
年 6 月至今任川金诺有限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再生资源公司董事长、云
南庆磷执行董事。
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甍先生持有再生资源公司 33%的出资额,再
生资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德阳市南邡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1 年 3 月 29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和实收资本 400 万元
注册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镇柳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刘甍
主营业务 废旧物资回收,有色金属冶炼及销售
主要产品 锌锭
再生资源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3,904.77 2,723.94
净资产 1,067.69 1,027.49
净利润 40.20 216.41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5 年全年财务数据尚未获得。
发行人与再生资源在主营业务、产品类型上不相同,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
四、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9,774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刘甍 41,373,164 44.32
2 深圳昊天股权投资基金
5,010,000 5.37
管理有限公司
3 魏家贵 4,381,425 4.69
4 刘明义 3,442,548 3.69
5 唐加普 2,816,630 3.02
6 訾洪云 2,190,712 2.35
7 訾洪德 1,564,795 1.68
8 陈启智 1,564,795 1.68
9 陈泽明 1,564,795 1.68
10 刘和明 1,564,795 1.68
11 陈泽秀 1,564,795 1.68
合计 67,038,454 71.8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335 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
为 23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
量为 2,101.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2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 2,173,59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4,593,856.4 万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 4,966.33124 倍,超过 150
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3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2,101.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
数为 2185.99 倍,中签率为 0.0457458792%。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98,376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
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4213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3,933.75万元,扣减发行费用3,626.97万元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306.78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2016年3月1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XYZH/2016KMA20066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626.9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775.00
2 审计、验资、评估费用 394.00
3 律师费用 125.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06.00
5 发行手续费 26.97
合计 3,626.97
每股发行费用为 1.5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份)。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0,306.78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公司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03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461 元(按本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及2015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XYZH/2016KMA2002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
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公司的业务情况良好,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
的重大不利因素。
公司预计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1,607.67万元-12,662.91万元,较2015
年同期增长10-20%;预计2016年1-3月实现净利润529.02万元-575.02万元,较
2015年同期增长15%-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2月2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保荐代表人:刘欣、范翔辉
项目协办人:宗萍
电话:021-61006585
传真:021-61009006,0755-8358904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世纪证券认为川金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川金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世纪证券同意推荐川金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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