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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12-30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Century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港 B7 栋 9-1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21 层)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络”、“本公司”或“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
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
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 2016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股东崔建平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东盛运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股东永荣创投、普威、冯莲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
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作出如下承诺:
(1)股东冯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90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
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90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邝耀华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90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90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付书勇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9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45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
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45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股东陈爱斌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45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22.5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
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22.5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同时承诺:除上述之外,自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其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2016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
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体现公司长期投资的价
值,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相关要求,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特制订《关
于稳定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20 个交
易日出现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逐步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等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
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承诺单次增持
公司股票资金不少于上一年度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收入税后实得额的 20%,
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收入
税后实得额的 50%,增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增持公司股票
后,自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所持有股
票。
(4)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应在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
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5)若公司股票价格在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
爱斌已实施完毕本轮稳定股价措施后仍触发启动条件的,则进入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第二阶段。
2、公司回购股份
(1)在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已实施完毕
第一轮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后,若公司股票价格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为稳定公司股
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制订使用公司部分可动用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议案,并提议
召集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将在董事会中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公司控股
股东及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中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公
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可动用流动资金总额不应超过当时最近一期末可动用
流动资金的 20%,购买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在本预案第一阶段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条件情况下,
董事会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并在作出
决议之日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计划(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议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7)若公司股票价格在公司已实施完毕本轮稳定股价措施后仍出现触发启动条
件的,则进入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第三阶段。
3、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以及公司分
别实施完毕第一、二轮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的,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对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在本预案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条件情
况下,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时效等信息),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5)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
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
完毕。
三、本公司主要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赖春临(持股 51.2%)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
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
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保证减持不影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股东股东崔建平(持股 12.15%)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
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
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 80%,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股东盛运科技(持股 10%)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
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公司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
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1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股东冯威(持股 6.05%)、邝耀华(持股 6.05%)、付书勇(持股 5.05%)
同时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
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
票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末限售期业已届满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发行人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
同时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关于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的承诺
1、如因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上述事项依法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于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作出后的三十日内,按
市价或法律规定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就此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于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的承诺
1、如因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相关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发行人应依法履行
股份回购责任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0 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
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30 日内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相关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就此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0
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
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于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同
时,如因上述事项导致相关承诺人需要依据生效文书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
相关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依法
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于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归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公司承诺将通
过以下措施以填补回报。
(一)公司承诺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产品的升级项目、用户中心建设以及新产品的
开发。通过对现有产品进行技术升级,保持产品核心竞争力;通过新产品的研发,
拓宽公司赢利点,整体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
性研究论证,募投项目的建设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在互联网行业多元化的
发展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
达产实现预期收益,若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尽早填补被摊
薄的即期回报。
(二)公司承诺稳固现有业务发展,不断拓宽市场份额
公司现有主营产品易乐游的市场占有率由 2011 年的 29.5%提升到 2014 年的
38.3%,公司承诺将通过不断的优化产品升级、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及加大渠道市
场开拓能力,增强易乐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稳固现有业务发展规模,努力进一步
拓宽市场份额,提升公司业绩,尽早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三)公司承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
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该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承诺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进一步发挥董事会、监事
会的职能与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强化财务预算控制与责任控制,
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
六、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公司股东崔
建平、冯威、邝耀华、付书勇、盛运科技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不与湖北盛天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设立至今及今后发
行人存续期间,本人(或本公司)没有从事、今后也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
本人(或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企业不从事构成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任
何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销售与发行人研制、生产、销售产品、
提供服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对关于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项作出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
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承担上述所有补
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作出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自发行人
设立至今及今后发行人存续期间,本人没有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没有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没有以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本人也不会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公司资
金。本人对上述确认与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本
人存在违反上述确认或承诺的情形,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
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赖春临、股东崔建平、冯威、邝耀华、付书勇、股东盛运科
技及其控股股东王晓玲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
避免与盛天网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
的交易,将由盛天网络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承诺各方及控制的企业不以向盛天网
络拆借、占用资金或采取由盛天网络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盛天网络的资
金;对于本人(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与盛天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须的一
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
合理地进行;本人(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与盛天网络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
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④本人(本公司)
及控制的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盛天网络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损
害盛天网络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本公司)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关于不利用大股东地位从事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人承诺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从事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人承诺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使用;本人承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于实际控制人
的行为规范。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人若有违反,愿承担由
此给公司及/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6、关于承担应缴税款的承诺函
发行人全体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承担应缴税款的承诺函:本人(本司)对于发
行人在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增资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个人应
缴纳税款承担缴付责任,在税务管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以自己资产缴纳全部税款。
如发行人存在在发行上市前因享受税收优惠等而需要补缴税款的相关情形,本人(本
司)愿意按现在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比例以自己的资产将该补缴款项向发行人补
足,以保障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后加入的股东利益不受到伤害。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5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
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数
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
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8.1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55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盛天网络”,股票代码“300494”;其中本
次发行的 3,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故与
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
3、股票简称:盛天网络
4、股票代码:30049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
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均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赖春临 46,080,000 38.40% 2018-12-31
崔建平 10,935,000 9.11% 2016-12-31
盛运科技 9,000,000 7.50% 2018-12-31
3,645,000 3.04% 2016-12-31
冯威
1,800,000 1.50% 2018-12-31
3,645,000 3.04% 2016-12-31
邝耀华
首次公 1,800,000 1.50% 2018-12-31
开发行 3,645,000 3.04% 2016-12-31
付书勇
前已发 900,000 0.75% 2018-12-31
行股份 永荣创投 4,050,000 3.38% 2016-12-31
普威 1,620,000 1.35% 2016-12-31
810,000 0.675% 2016-12-31
陈爱斌
450,000 0.375% 2018-12-31
冯莲 1,215,000 1.01% 2016-12-31
王俊芳 405,000 0.34% 2016-12-31
小计 9,000.00 75.00% —
首次公 网上发行的股份 27,000,000 22.5% 2015-12-31
开发行 网下配售的股份 3,000,000 2.5% 2015-12-31
的股份 小计 30,000,000 25% —
合计 120,0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ubei Century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9,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2,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赖春临
5、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9 年 11 月 24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1 日
7、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港 B7 栋 9-11 楼
8、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的设计与安装;计算机
系统集成;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配件、网络设备的开发、销售、技术
服务;游戏开发,游戏运营;网络服务工程;计算机软硬件销售;游戏推广、组织
展览及比赛;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教育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出国留学)。(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
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不含短信息服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包括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电子公告服务等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网络游戏
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动漫产品经营业务;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业务。(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及范围内经营)
9、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娱乐平台的设计、开发、推广和基于此平台
上的网络广告推广及互联网增值服务,以及游戏联合运营业务。
10、所属行业: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电话:027-86655050 传真:027-87498500
12、互联网地址:http://www.stnts.com
13、电子邮箱:info@stnts.com
14、董事会秘书:陈爱斌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1、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任职起止时间
董事长、总经
赖春临 4,608.0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董事、副总经
冯威 544.5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董事、副总经
邝耀华 544.5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董事、副总经
付书勇 454.5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副总经理、董
陈爱斌 126.0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事会秘书
王俊芳 财务总监 40.5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2、间接持股
法人股东持有发
在法人股东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法人股东 行人股份比例(发
的持股比例
行后)
深圳市永荣
2014 年 12 月 创业投资合
杨帆 董事 85.55% 3.38%
-2017 年 12 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董事、行政综 2014 年 12 月 武汉盛运科
王晓玲 46.77% 7.50%
合部经理 -2017 年 12 月 技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12 月 武汉盛运科
李晗 15.00% 7.50%
职工监事 -2017 年 12 月 技有限公司
监事、人力资 2014 年 12 月 武汉盛运科
史峰 0.67% 7.50%
源部经理 -2017 年 12 月 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 2014 年 12 月 武汉盛运科
陈爱斌 10.00% 7.50%
事会秘书 -2017 年 12 月 技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武汉盛运科
王俊芳 财务总监 6.33% 7.50%
-2017 年 12 月 技有限公司
3、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任职起止时间
方全丰 独立董事 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王先远 独立董事 0 2015 年 11 月-2017 年 12 月
王永新 独立董事 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谭林 监事 0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赖春临,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1.2%股份,
发行后持有公司 38.40%股份。赖春临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50,760 人。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
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赖春临 46,080,000 38.40
2 崔建平 10,935,000 9.11
武汉盛运科技
3 9,000,000 7.50
有限公司
4 冯威 5,445,000 4.54
5 邝耀华 5,445,000 4.54
6 付书勇 4,545,000 3.79
深圳市永荣创业投资
7 4,050,000 3.3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普威 1,620,000 1.35
9 陈爱斌 1,260,000 1.05
10 冯莲 1,215,000 1.01
合计 89,595,000 74.6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公开发行数量:3,000 万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3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7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18.10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0.8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864,00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3472% ,认购倍数为 2,880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70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 90%,中签率为 0.18544284%,超额认购倍数为 539.25 倍。本次网
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4,300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众环验字(2015)01013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 6,710.06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6,100
会计师审计费用
律师费用
项目 金额(万元)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239.6
发行手续费用 32.5
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制作费用 27.96
合计 6710.06
2、每股发行费用:2.2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
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54,300 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 6,710.06 万元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47,589.94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61 元/股(按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加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29 元/股(按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财务报表以及及 2015 年 1-6 月财务报表已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15)第 011718
号《审计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 2015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 2015 年全年业绩预计
情况也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世平
3、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21 层
4、电 话:021-38784899
5、传 真:021-50495602
6、保荐代表人:周依黎、王世平
7、联系人:姚文雁、吴江、史宗汉、施小波
二、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
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长江保荐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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