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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09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 座 1211、12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2015 年 6 月 9 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
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
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韩国良和徐迪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
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
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
定。
高级管理人员徐迪的关联人暨股东曾鸣,高级管理人员冯峥的关联人暨股东
王琴放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
后,在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关联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
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0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关联人
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监事王维平、监事张全中的关联人暨股东杜洁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关联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其他股东(除股东葛瑆未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
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
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公司


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
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
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
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后三年
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况,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如下:
(一)股价稳定方案
公司可采取的股价稳定方案包括:
1、增持方案: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独立董事)各


自增持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全部薪酬的 50%。上述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
票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8%,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0.64%。
2、回购方案: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票。
上述增持和回购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且增持和回购
金额合计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0.8%。
(二)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公司回购股票
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否则,该名或该多名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不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直至实施增持或回购符合相关规
定。
(三)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增持方案和回购方案同时实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自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启动有关增持事宜,并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
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 3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公司
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公司也将
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
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自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提出回购
股份预案,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
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
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
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
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50%的董事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
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董事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
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
之日止。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本人自愿履行 201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
五、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对其持股意向和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发行人上市后,刘泽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个人
资金需求,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依法减持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0%。
发行人上市后,韦强、张仁增、何昀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
可能根据个人资金需求,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依法减持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 20%。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减
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六、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等承诺主体针对各自在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未履行或未
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三)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四)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
益率可能出现下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未来回报能
力: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提高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销
售能力;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在募投项目扩大产能之外,拓展新产品业务领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5、加强产品的研发和技术改进投入,改善产品的性能指标、优化成本并提
高产品技术附加值;
6、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
下,积极回报股东;
7、其他可行的措施。
(二)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执行 2007 年 1 月本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
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
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2、报告期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201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分红派息
方案,以本公司总股本 8,21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1.50 元现
金股利(含税),共计 1,232.70 万元。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 年利润分
配方案,以本公司总股本 8,21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00 元
现金股利(含税),共计 1,643.60 万元。
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利润分
配方案,以本公司总股本 8,21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00 元
现金股利(含税),共计 1,643.60 万元。
3、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草
案)》(上市后生效) 和 2014 年 7 月 16 日经审议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2)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3)股利分配条件: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进行年度现
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


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的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5)股利分配金额: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
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股利分配时,现金股利分配在本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8)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9)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
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
4、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北京合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若 2012
年成功发行,2012 年-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如下;若 2012 年未能成功发行,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应顺延。
(1)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股东
需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①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符合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的方式
进行股利分配。②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
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
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
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③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股利分配。④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股利分配时,现金
股利分配在本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的
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可以对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本公司 2012 年 8 月 13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4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前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由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和其他作为
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韩国良、王维平、徐迪向股份公司做出以下承
诺: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
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承诺持续有效。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和其他作为
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韩国良、王维平、徐迪向股份公司做出以下承
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和其控股或控制的子
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
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
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
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9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不超过2,740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04.50万股,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74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04.5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2,600万股,老股转让104.5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364.50万股,网上发行2,340
万股,发行价格为10.61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5]25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合纵科技”,证券代码“300477”;其中本
次公开发行的2,6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6月10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发售的
104.50万股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后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
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6月10日
3、股票简称:合纵科技
4、股票代码:30047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8,18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6,0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包括两种锁定期安排:无锁定
期和自愿设定12个月锁定期,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开始计算。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2,600万股新股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老股转让的104.50万股自公司上市之日2015年6月10日
起锁定12个月后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表

占发行后总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遇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刘泽刚 27,861,637 25.75% 2018 年 6 月 10 日
韦 强 14,723,927 13.61% 2018 年 6 月 10 日
张仁增 6,865,306 6.35% 2018 年 6 月 10 日
何 昀 5,670,865 5.24% 2018 年 6 月 10 日
中国风险投
2,959,745 2.74% 2016 年 6 月 10 日
资有限公司
一、首次公 高 星 2,876,756 2.66% 2018 年 6 月 10 日
开发行前已 王维平 1,815,357 1.68% 2016 年 6 月 10 日
发行的股份 高 维 1,702,641 1.57% 2016 年 6 月 10 日
琚存旭 1,599,838 1.48% 2016 年 6 月 10 日
邓胜明 702,697 0.65% 2016 年 6 月 10 日
常满祥 575,094 0.53% 2016 年 6 月 10 日
严旭东 479,251 0.44% 2016 年 6 月 10 日
肖 湘 402,567 0.37% 2016 年 6 月 10 日
韩国良 368,278 0.34% 2016 年 6 月 10 日


何晋章 368,278 0.34% 2016 年 6 月 10 日
符家荣 357,065 0.33% 2016 年 6 月 10 日
陈 涛 338,658 0.31% 2016 年 6 月 10 日
徐 迪 271,675 0.25% 2016 年 6 月 10 日
迂永信 216,992 0.20% 2016 年 6 月 10 日
张 旭 186,474 0.17% 2016 年 6 月 10 日
聂武河 105,190 0.10% 2016 年 6 月 10 日
从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①
受让股份或
增资的股东
10,686,709 9.88% 2016 年 6 月 10 日
(股东葛瑆
未出具关于
股份锁定的
承诺)
小计 81,135,000 75.00% -
网下发行新
2,600,000 2.40% 2015 年 6 月 10 日

二、本次公 网下转让老
1,045,000 0.97% 2016 年 6 月 10 日
开发行的股 股
份 网上发行新
23,400,000 21.63% 2015 年 6 月 10 日

小计 27,045,000 25.00% -
合计 108,180,000 100.00% -
注:①2013年4月22日,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至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704.50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为 2,600
万股,原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数量为 104.50万股,老股转让部分需要锁定12个月。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
何昀、高星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8年12月10日(非交易日顺
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韩国良和徐迪、高级管理人员徐迪
的关联人暨股东曾鸣,高级管理人员冯峥的关联人暨股东王琴放所持股份可上市
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6年12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中文: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BEIJING 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2、注册资本:8,218万元(发行前)
10,818万元(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刘泽刚
4、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7年1月30日
5、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7年4月15日
6、住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100085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电气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计算
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电气设备、化工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
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公司是从事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及相关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企
业。公司主营业务是面向国内电网、市政建设、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诸多领域,
生产和销售户外中高压配电和控制设备,产品主要包括环网柜、箱式变电站、柱
上开关、变压器、电缆附件、其他开关等,共计六大类二十个系列。公司报告期
内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销售环网柜、箱式变电站、柱上开关、变压器产品实现的
收入。
9、所属行业:C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0、电话:010-62973188 传真:010-62975911
11、互联网地址:www.chinahezong.com
12、电子信箱:hezong@chinahezong.com
13、董事会秘书: 冯峥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发行后 占发行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持股数量 后总股 持股方式

(股) 本比例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董事长
月 10 日
1 刘泽刚 27,861,637 25.75% 直接持股
2013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总经理
月 14 日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董事
月 10 日
2 韦 强 14,723,927 13.61% 直接持股
2013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副总经理
月 14 日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董事
月 10 日 直接持股
3 韩国良 368,278 0.34%
2013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副总经理
月 14 日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4 张仁增 董事 6,865,306 6.35% 直接持股
月 10 日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5 何 昀 董事 5,670,865 5.24% 直接持股
月 10 日
董事、总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6 高 星 2,876,756 2.66% 直接持股
经理助理 月 10 日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7 王 颖 独立董事 - - -
月 10 日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8 赵雪媛 独立董事 - - -
月 10 日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9 赵遵廉 独立董事 - - -
月 10 日
监事会主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10 王维平 1,815,357 1.68% 直接持股
席 月 10 日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11 孙集平 监事 - - -
月 10 日
职工代表 2013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12 张全中 - - -
监事 月 10 日
2013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13 徐 迪 财务总监 271,675 0.25% 直接持股
月 14 日
董事会秘
2013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14 冯 峥 书、副总 - - -
月 14 日
经理
合 计 60,453,801 55.88%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刘泽刚先生,刘泽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韦强、
张仁增、何昀、高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1、刘泽刚
男,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10619661112****。
1985年9月至1989年7月,就读于南京河海大学(原华东水利学院)水电动力设备
专业,获学士学位。1989年7月至1991年9月,在能源部水电二局(现中国水电二
局有限公司)从事房建电气施工技术工作,1991年9月至1997年2月在北京科锐(北
京科锐通用电气公司、北京科锐创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技
术有限公司、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下同)任销售部经理,
主要负责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合同,刘泽刚1997年2月从北京科锐离职时有
两年的竞业禁止义务。1997年4月,刘泽刚与韦强等人出资设立了北京合纵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合纵有限”),成立初期两年内从事扩频通信设备和配电综合
检测表计的代理销售,与北京科锐当时从事的电力产品在产品类别、性能以及客
户对象均不相同,不存在竞争关系。自合纵科技设立以来,刘泽刚一直担任本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7月至今,担任北京中关天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务。刘泽刚目前还担任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海淀区区委副主委、北京民营科
技实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副会长。
刘泽刚已出具《声明》,确认其履行了对北京科锐所负相关义务,截至声明
出具之日止对其曾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其本人与北京科锐或其
他曾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截至目前,北京科锐未
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向刘泽刚主张过权利。
本次发行前,刘泽刚先生持有公司28,240,586股,占股本总额的34.36%;其
所持股份未被质押,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韦强
男,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3010319661125****。
1987年7月至1991年8月就读于长沙理工大学(原长沙电力学院)中文专业,获学
士学位。1991年10月至1995年5月,任河南省电力公司办公室秘书。1995年6月至
1997年3月,在北京科锐担任销售部内勤经理职务。主要工作包括参加展会、客
户接待、整理合同、印刷资料等工作。根据劳动合同,韦强从北京科锐离职时负


有两年的竞业禁止义务。1997年4月,韦强与刘泽刚等人出资设立了合纵有限,
成立初期两年内从事扩频通信设备和配电综合检测表计的代理销售,与北京科锐
当时从事的电力产品在产品类别、性能以及客户对象均不相同,不存在竞争关系。
韦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同时还担任北京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中共金隅
嘉华大厦党委书记。
韦强已出具《声明》,确认其履行了对北京科锐所负相关义务,截至声明出
具之日止对其曾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其本人与北京科锐或其他
曾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截至目前,北京科锐未因
任何事项向韦强主张过权利。
本次发行前,韦强先生持有公司14,924,1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6%;其
所持股份未被质押,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3、张仁增
男,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11010819670824****。
1990年7月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专业,获学士学位;2011年7
月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1990年7月至1995年3月在
北京铁路局丰台机务段技术部门工作,1995年4月至1998年4月在北京科锐销售部
先后担任销售工程师、销售区域经理职务,从事电力产品的销售工作。根据张仁
增与北京科锐签署的《劳动合同》,张仁增离开北京科锐五年之内不得利用在北
京科锐工作期间了解到的北京科锐的生产和经营渠道以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从事对北京科锐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1998年4月至1998年10月,张仁增先生任
北京聚能达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销售经理;1998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历
任项目经理、总裁办主任,现任行政后勤中心总监。
张仁增曾于1998年与北京科锐产生过经济纠纷。根据其书面说明,北京科锐
诉张仁增离职前借北京科锐的5,000元借款未归还,张仁增诉北京科锐在其离职
时未支付部分合同业务奖金,该纠纷最终协商解决。
张仁增已出具《声明》,确认其履行了与北京科锐的前述约定,截至声明出
具之日止对其曾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其本人与北京科锐或其他
曾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截至目前,除上述纠纷外,
北京科锐未因其他事项向张仁增主张过权利。


本次发行前,张仁增先生持有公司6,958,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7%;其
所持股份未被质押,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4、何昀
男,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13222219720115****。
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在长沙电力学院电力系统及自动化专业就读。1997年3月
至1999年5月在北京科锐销售部担任销售工程师,负责销售电力产品,与用户签
订合同。根据何昀与北京科锐签署的《劳动合同》,何昀离开北京科锐五年之内
不得利用在北京科锐工作期间了解到的北京科锐的生产和经营渠道以及技术秘
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北京科锐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1999年7月至2006年12月,
何昀先生在本公司担任华北大区销售经理;2007年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
营销总部副总监。
何昀已出具《声明》,确认其履行了与北京科锐的前述约定,截至声明出具
之日止对其曾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其本人与北京科锐或其他曾
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截至目前,北京科锐未因任
何事项向何昀主张过权利。
本次发行前,何昀先生持有公司5,747,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其所
持股份未被质押,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5、高星
女,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7月,毕业于华北电
力大学电气技术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6年8月至1999年3月,在北京科锐销
售部,主要做内勤助理工作,负责合同的执行。根据高星与北京科锐签署的《劳
动合同》,高星离开北京科锐五年之内不得利用在北京科锐工作期间了解到的北
京科锐的生产和经营渠道以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北京科锐构成竞争的
任何活动。1999年5月至2006年12月,高星女士任本公司销售中心经理;2007年1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历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
高星已出具《声明》,确认其履行了与北京科锐的前述约定,截至声明出具
之日止对其曾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其本人与北京科锐或其他曾
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截至目前,北京科锐未因任
何事项向高星主张过权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本公司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
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43,455户。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泽刚 27,861,637 25.75%
2 韦 强 14,723,927 13.61%
3 张仁增 6,865,306 6.35%
4 何 昀 5,670,865 5.24%
5 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959,745 2.74%
6 高 星 2,876,756 2.66%
7 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1,904,102 1.76%
8 王维平 1,815,357 1.68%
9 高 维 1,702,641 1.57%
10 琚存旭 1,599,838 1.48%
合 计 67,980,174 62.8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2,704.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60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104.50万股。
二、发行价格:10.61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本次发行网下配售364.50万股,其中老
股转让104.50万股,新股发行260万股, 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458.63倍。本次发
行网上定价发行2,340万股,中签率为0.2364172482%,超额认购倍数为422.98
倍。在本次发行中,网上网下发行不存在余股。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中:
1、获配无锁定期部分:X类和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49.1880万股,占本次
网下发行新股数量的57.3800%,配售比例为0.2626%;Y类和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
为56.875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1.8750%,配售比例为0.2503%;Z类和C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53.937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7450%,配售比例
为0.2216%。
2、获配有锁定期老股部分:X类和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41.8010万股,占本
次网下发行老股数量的40.0010%,配售比例为0.1981%;Y类和B类投资者获配数
量为40.9955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老股数量的39.2301%,配售比例为0.1486%;
Z类和C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21.7035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老股数量的20.7689%,
配售比例为0.148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
本次新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总额27,586.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4A1027-11《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共31,709,503.52元,每股发行费用1.22元(每股发行费
用=发行费用/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1、承销及保荐费 23,000,000.00

2、审计验资费 2,082,641.51

3、律师费 3,499,056.60

4、信息披露费 2,981,132.08

5、股份登记托管、上市初费及其他 146,673.33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31,709,503.52


六、募集资金净额:24,415.049648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12元/股(按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9元/股(按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2014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5年第一季度
审阅数据均披露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公司预计,2015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0%至1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5月2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住 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4室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保荐代表人:张卫东、罗捷
项目协办人:卢秋林
电 话: 010-66500653
传 真: 010-66500659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申万宏源认为合纵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合纵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愿意推荐合纵
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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