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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10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ZHONGXIN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INC., LTD. SHANGHAI.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 710 号 30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二 O 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承诺:“自信息发展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内,本
公司/本人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
少本公司/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信息发展
回购本公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公司/本人所持有或者实
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承诺:“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本人在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信息发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信息发展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
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电子承诺:“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张曙华持
有中信电子的股份期间且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期间,中信电子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信息发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中信电子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信息发展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发行人股东苏州国嘉创投、深创投、上海红土创投、上海统易财务分别
承诺:“自信息发展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至 2016
年 6 月 11 日)内,本公司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
等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
信息发展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
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 发行人股东张志红、杨安荣、刘理洲、李志卿、刘赣分别承诺:“自信
息发展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至 2016 年 6 月 11
日)内,本人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
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信息发展回购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信息发展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6、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安荣、刘理洲、李志卿
分别承诺:“上述十二个月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信息发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信息发展股份;本人在信息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信息发展股份;在信息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信息
发展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
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
履行此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上海红土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1、 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实际控制人张曙华持股及减持承诺

(1)中信电子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将
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 40%;本公司在减持
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
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
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张曙华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 40%;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
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且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 深创投、上海红土、苏国嘉持股及减持承诺

深创投、上海红土、苏国嘉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
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 100%;本公司在减持
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
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
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
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三年内
可能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出具了《关
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该预案
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对于在
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也要求
其履行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
的承诺。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股票;由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
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发行
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单独或合并实施上述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财务状况、公司所处行业及股价二级市场表现等状况,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
具体方案(包括回购/增持/买入股份金额、数量等)。具体股价稳定措施及承诺
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
价,公司董事会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做出回购股份决
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
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并
且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且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归属于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若公司决定采取由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
增持/买入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并且在增持/买入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
少于上一年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买入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
开始启动增持/买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买入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归属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有权更换相关董事;
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
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公
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承诺:因本公司的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购
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公司的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若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
模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
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增加的情况


下,如果未来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和净
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
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
分有效利用。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中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
划报告》,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为维护本
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所形成的滚存利润,拟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后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
市后适用的《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
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实行持续、稳定
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努力积极的履行现金分红的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3.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4.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 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
同时派发红股。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
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
票股利。

6. 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将围绕主营业务投入,一是提高现有产品的技术性
能和质量表现,向市场提供功能、技术性能更好的新产品,巩固和扩大公司现有
市场份额;二是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研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
基础;三是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
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7.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8.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9.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承诺的相关措施

1、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中信电子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中信电子将在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中信电子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电子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信电子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中信电子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中信电子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中
信电子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信电子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中信电子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
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在中信电子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电子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中信电子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中信电子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
信电子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中信电子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
下:

如果张曙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张曙华将在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张曙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张曙华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张曙华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张曙华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得转让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张曙华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张曙华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在张曙华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张曙华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张曙华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张曙华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张曙华
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
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
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上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如果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

如果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发行人或
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以及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信息发展之间
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

(2)在本公司作为信息发展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信息发展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
本公司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信息发展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信息发展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利益。

(4)若本人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
人将转让竞业业务,停止竞业活动,或由发行人收购相关业务或活动的成果;若
本人不停止已存在的或潜在的侵害,或本人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未按照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由发行人将预计损失从当年或以后年度分
配给本人的分红中扣除,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以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
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曙华先生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信息发展之间现时
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交易。

(2)在本人作为信息发展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信息发展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
本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3)本人承诺不利用信息发展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地位,损害信息发展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若本人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
人将转让竞业业务,停止竞业活动,或由发行人收购相关业务或活动的成果;若
本人不停止已存在的或潜在的侵害,或本人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未按照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由发行人将预计损失从当年或以后年度分
配给本人的分红中扣除,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以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
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承担可能被追缴企业所得税差额的承诺

在 2006 年度和 2007 年度内,中信有限作为设立在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以外的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 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与当时有效的国家税收规定不
相符合。2006 年和 2007 年,中信有限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 26.32
万元和 275.70 万元。

静安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发行人 2006 年和 2007 年均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
企业,根据(财税字[94]001 号)、(国税发[1996]23 号)、(财税[2006]88 号)、(国
税发[2004]82 号)及(国税发[2005]129 号)相关规定,经批准同意发行人 2006
年和 2007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征收。



针对可能被追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曙华先生
承诺:对于中信有限 2006 年至 2007 年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
公司被国家或上海的税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愿意全额补偿给公司该等
被追缴的款项。


(三)承担追索信息税收违法的赔偿责任的承诺

张曙华作为追索信息及光典信息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追索公司设
立至今的税收缴纳情况,向发行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1、追索公司设立至今,均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追索公司设立至今,不存在因偷税、骗税、抗税、欠税及使用任何非法
手段规避税收的情形,未来亦不会存在前述税收违法行为。

3、追索公司设立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遭到税务
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4、本人承诺若追索公司在被信息发展收购前及/或收购后存在前述税收违法
行为或因存在该等税收违法行为而遭到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本人将以现金
方式全额补偿追索公司及/或发行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四)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及实际控制人张曙华就发行人历史及未来存在
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问题,特连带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①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上海金档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追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相同)已经在公
司注册地设立社保和公积金账户,并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
全体符合条件的员工足额、定期缴纳社保,未遭受过社保主管部门或公积金主管
部门的处罚,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发生逾期缴纳或少缴,漏缴社保的情况。
②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或公积金主管部门在


任何时候依法要求发行人补缴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信电子和张曙华承
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8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6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67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00 %;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503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发行价格为 10.1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6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信息发展”,股票代码
“300469”;本次公开发行的 1,67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
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11 日

3、股票简称:信息发展

4、股票代码:30046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8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67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1,67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7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万股) (%) (非交易日顺延)

上海中信电子
2,124.240 31.80 2018 年 6 月 11 日
发展有限公司
张曙华 1,507.008 22.56 2018 年 6 月 11 日
苏州国嘉创业
380.760 5.70 2016 年 6 月 11 日
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 300.600 4.50 2016 年 6 月 11 日

首次公开 上海红土创业
200.400 3.00 2016 年 6 月 11 日
发行前已 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 张志红 126.252 1.89 2016 年 6 月 11 日
杨安荣 116.232 1.74 2016 年 6 月 11 日
刘理洲 94.188 1.41 2016 年 6 月 11 日
上海统易财务
83.500 1.25 2016 年 6 月 11 日
顾问有限公司
李志卿 74.148 1.11 2016 年 6 月 11 日
刘赣 2.672 0.04 2016 年 6 月 11 日
小计 5,510.000 75.00
网下配售股份 167.000 2.50 2015 年 6 月 11 日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1,503.000 22.50 2015 年 6 月 11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670.000 25.00 /
/ 合计 6,680.000 100.00 /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

格)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

司股东中信电子、张曙华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六个月(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股东杨安荣、刘理洲、李志卿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2016 年 12 月 11 日)。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ONGXIN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INC., LTD. SHANGHAI
注册资本 5,0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曙华
设立日期 1997 年 10 月 29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 710 号 302 室
联系地址 上海市中江路 879 号 11 号楼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电子信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设备,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智能
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计算机数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面向档案、食品流通追溯、政法等领域的信息化系统开发
与服务,向客户提供信息化系统规划咨询、软硬件产品开发、系统集成、
运行维护和推广等相关整体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 200333
电话号码 021-51208285
传真号码 021-51208285
电子信箱 ir@cesgroup.com.cn
互联网网址 www.cesgroup.com.cn
董事会秘书 石富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 合计持股情况

姓名 职务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张曙华 董事长、总裁 1,507.008 30.08 2,124.240 42.40 3,631.248 72.48
杨安荣 董事、副总裁 116.232 2.32 - - 116.232 2.32
董事、数字档案室
李志卿 74.148 1.48 - - 74.148 1.48
事业部总经理
监事、食品追溯事
刘理洲 94.188 1.88 - - 94.188 1.88
业部总经理
张颖 董事、财务总监 - - - - - -
董事、项目管理中
张元利 - - - - - -
心总经理
尹於舜 董事 - - - - - -
黄亚钧 独立董事 - - - - - -
刘红梅 独立董事 - - - - - -
刘运宏 独立董事 - - - - - -
时泂 职工代表监事 - - - - - -
陈若初 监事会主席 - - - - - -
副总裁、董事会秘
石富义 - - - - - -

合计 1,791.58 35.76 2,124.240 42.40 3,915.82 78.16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信电子,实际控制人为张曙华先生。张曙华先生直接持
有本公司30.08%股份,并通过个人独资的中信电子间接持有本公司42.40%的股
份。

(一) 控股股东简介

公司名称: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8日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曙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楼B区299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上海市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股权结构:张曙华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科学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企
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持有中信信息股权,无具体实际经营业务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以下财务数据经上海汇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31,245,877.87
净资产 31,245,817.23
营业收入 0.00
净利润 47,321.48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曙华先生的基本资料如下:

国籍:中国

境外永久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31010719671229××××

家庭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285弄×××号×××室

公司职务:董事长、总裁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28,223】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上海中信电子发
1 法人股 2,124.240 42.40
展有限公司
2 张曙华 自然人股 1,507.008 30.08
苏州国嘉创业投
3 法人股 380.760 7.60
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
4 法人股 300.600 6.00
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红土创业投
5 法人股 200.400 4.00
资有限公司
6 张志红 自然人股 126.252 2.52
7 杨安荣 自然人股 116.232 2.32
8 刘理洲 自然人股 94.188 1.88
上海统易财务顾
9 法人股 83.500 1.67
问有限公司
10 李志卿 自然人股 74.148 1.48
合计 - - 5,007.328 99.95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1,6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
中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6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503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90.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1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67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00 %,有效申购数量为 268,800 万股,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
1609.580838 倍。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503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中签率
为 0.255463116%,超额认购倍数为 391.4459415 倍。

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933.80 万元,扣减发行费用 2,563.35 万元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370.45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313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563.35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2,563.35
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 1,800.00
律师费 120.00
会计师费 300.00
信息披露费 300.00
其他发行手续费用 43.3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5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370.45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54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
计算,其中净资产为本公司截至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
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4 元/股(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及 2015 年度一季度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以上财务
数据及 2015 年半年度公司业绩预测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于 2015 年二季度完成发行上市。根据截至 2015 年 5 月的经营情况,公
司预计 2015 年 1-6 月半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1,336.79 万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306.8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08.6 万后净利润为
-1,415.44 万元,比 2014 年同期扣非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800.68
万增加 385.24 万元。

上述净利润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联系地址: 上海市东园路 18 号中国金融信息大厦 11 楼

联系电话: 021-50195755、0755-82943755

传真号码: 0755-23982961

保荐代表人: 陈岗、沈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中山证券认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山证券同意推荐上海中信信息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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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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