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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4-22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OJO Electric Co., 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D 座 11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双杰电气”)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
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宏及股东赵志兴、赵志浩、袁学恩、陆金学、
许专、周宜平、张党会、魏杰、李涛、张志刚、刘中锴、刘颖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华仁创业、武汉昀康、景泰同方、德同长通、分水科技、和发通、
北京汇璟、红波科技、天誉合、百汇城、颐和投资、洛子峰、中宏信、天南科技、
若禹咨询、赛亿欧、兆牌投资、志鸿远、鸿瑞安、风搏投资、鹏泰行、众杰伟业、
赵连华、姜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宏、袁学恩、陆金学、许专、魏杰、张
党会、刘中锴、刘颖、金俊琪、李旭晗、李涛、张志刚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的赵志宏及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袁
学恩、陆金学、许专、魏杰、李涛、张志刚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
2015年10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志宏的兄长赵志兴、赵志浩已出具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
定期及股份转让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志宏的承诺执行。

公司总经理袁学恩的妻子周宜平已出具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及股份转
让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袁学恩的承诺执行。

二、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赵志宏、袁学恩、赵志兴、赵志浩、
陆金学、许专及袁学恩妻子周宜平承诺:

1、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
总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价格调整)。

2、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
司,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确认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
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
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
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并且符合股票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并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回
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120%。

(3)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相关条件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
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
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
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控
股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
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用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40%,且连续十二个月
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20%(税后),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获得薪酬的40%(税后)。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
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
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关于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
价的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
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
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
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
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
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
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实施方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双杰电气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
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双杰电气达到最大回
购股票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增
持;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
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完成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五)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
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
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赵志宏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已承诺:(1)已了解并知悉《关于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的全部内容;(2)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
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

回购股份或进行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1)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判决生
效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或有权部门认定的
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履
行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在中国
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判决生效
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事项(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
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采用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
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
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
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五日内,(或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
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或赔偿责
任)。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
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公司/本所为北京双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亲属周宜平承诺: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
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承诺书自公司盖章或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周期,在项目全部建成达
产后才能达到预计的收益水平。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
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
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一)坚持自主创新,丰富产品类型

公司自设立一直专注于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取
得了固体绝缘技术、相间隔离技术、母线连接技术、六氟化硫气体灭弧技术、六
氟化硫气体环网柜传动轴双密封技术、智能化综合在线监测技术等多项核心技
术。在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坚持自主创新,增加研发投入,保持公司产
品的竞争力,在加大现有产品市场推广力度的同时,不断向更高电压等级配电设
备产品进行拓展,丰富产品类型,努力开拓新的市场机会,从而扩大公司的主营
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30000回路/年智能型固体绝缘环网柜(二期)等四个
项目,均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生产规
模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升,优化公司产品结构,为公司未来发展打下基础。公
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轻重缓急
程度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开展研发等工作,待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置换。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实施进度,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
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三)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其修正案,确定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明确了公司的分红原则、分红条件、程序及方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明确以现金分红为主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保证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强化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共享安排

2012年4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
股比例共享。

八、发行人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确保利润分
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应
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确保
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
转增。

3、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分红;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计划

为保证股东的合理权益回报,依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规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为:年度实现盈利在提取
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确保足
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
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督。

(三)公司上市后的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基本原则,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为负,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确保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可
以根据经营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规划作出适当的修改,公司保证调整
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关于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
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61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不超过 3,448.6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3,448.64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
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下配售 344.84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3103.8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13 元/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双杰电气”,股票代码“300444”。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3,448.64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五 家 指 定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
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
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3 日
3、股票简称:双杰电气


4、股票代码:30044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7,945,600 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4,486,4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448.64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 目 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赵志宏 2,452.2537 17.78 2018 年 4 月 23 日
袁学恩 1,943.6832 14.09 2018 年 4 月 23 日
赵志兴 933.4224 6.77 2018 年 4 月 23 日
赵志浩 933.4224 6.77 2018 年 4 月 23 日
陆金学 784.4151 5.69 2018 年 4 月 23 日
许专 599.7782 4.35 2018 年 4 月 23 日
华仁创业 421.3656 3.05 2016 年 4 月 25 日
周宜平 403.5946 2.93 2018 年 4 月 23 日
张党会 274.3776 1.99 2018 年 4 月 23 日
本次公开发 魏杰 258.0576 1.87 2018 年 4 月 23 日
行前已发行 李涛 247.9776 1.80 2018 年 4 月 23 日
的股份 众杰伟业 165.6000 1.20 2016 年 4 月 25 日
武汉昀康 120.0000 0.87 2016 年 4 月 25 日
景泰同方 100.8000 0.73 2016 年 4 月 25 日
德同长通 96.0000 0.70 2016 年 4 月 25 日
赵连华 92.5296 0.67 2016 年 4 月 25 日
分水科技 86.4000 0.63 2016 年 4 月 25 日
和发通 78.0000 0.57 2016 年 4 月 25 日
张志刚 61.3296 0.44 2018 年 4 月 23 日
北京汇璟 60.0000 0.43 2016 年 4 月 25 日
红波科技 36.0000 0.26 2016 年 4 月 25 日


刘中锴 30.0000 0.22 2018 年 4 月 23 日
百汇城 24.0000 0.17 2016 年 4 月 25 日
天誉合 24.0000 0.17 2016 年 4 月 25 日
颐和投资 17.3154 0.13 2016 年 4 月 25 日
洛子峰 16.3200 0.12 2016 年 4 月 25 日
中宏信 12.9865 0.09 2016 年 4 月 25 日
天南科技 12.0000 0.09 2016 年 4 月 25 日
若禹咨询 11.5200 0.08 2016 年 4 月 25 日
刘颖 9.6000 0.07 2018 年 4 月 23 日
赛亿欧 7.2000 0.05 2016 年 4 月 25 日
兆牌投资 6.3984 0.05 2016 年 4 月 25 日
志鸿远 6.0000 0.04 2016 年 4 月 25 日
鸿瑞安 6.0000 0.04 2016 年 4 月 25 日
姜龙 4.8000 0.03 2016 年 4 月 25 日
风搏投资 4.4525 0.03 2016 年 4 月 25 日
鹏泰行 4.3200 0.03 2016 年 4 月 25 日
小 计 10,345.92 75.00 —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344.8400 2.50 2015 年 4 月 23 日
本次公开发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3103.8000 22.50 2015 年 4 月 23 日
行的股份
小 计 3,448.64 25.00 —
合 计 13,794.56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SOJO Electric Co., Ltd.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
注册资本(发行前):10,345.92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13,794.56 万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D 座 1111
经营范围: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普通货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 12kV 及以
下环网柜、箱式变电站、柱上开关、高低压成套开关柜、配网自动化监控系统及
其它配电自动化产品。公司产品适用于电力、铁路、石化、地铁、市政建设、军
工、钢铁、煤炭等行业,目前公司主要客户集中于电力行业。

所属行业:C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电 话:010-62988465
传 真:010-62988464
电子邮箱:sojo@sojoline.com
董事会秘书:李涛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1 赵志宏 董事长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2 袁学恩 董事、总经理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3 陆金学 董事、总经理助理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4 许专 董事、销售总监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5 魏杰 董事、总工程师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6 褚旭 董事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7 谢德仁 独立董事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8 闵勇 独立董事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已于2015年1月19日因个人

原因辞去双杰电气独立董事

职务,在新的独立董事选举

9 魏光耀 独立董事 产生之前,将仍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

会中担任的其他职务的相关

职责。

10 张党会 监事会主席、销售副总监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11 刘颖 监事、人力行政总监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12 刘中锴 监事、商务中心经理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13 金俊琪 监事、技术总监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监事、杰远电气成套及柱上事业部
14 李旭晗 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
制造总监

15 张志刚 副总经理 -

16 李涛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本次发行后 持有债券情
姓 名 公司任职情况
直接 间接 持股比例 况

赵志宏 董事长 24,522,537 - 17.78% -
袁学恩 董事、总经理 19,436,832 - 14.09% -
陆金学 董事、总经理助理 7,844,151 - 5.69% -
许 专 董事、销售总监 5,997,782 - 4.35% -
张党会 监事会主席、销售副总监 2,743,776 - 1.99% -
魏 杰 董事、总工程师 2,580,576 - 1.87% -

李 涛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479,776 - 1.80% -
张志刚 副总经理 613,296 - 0.44% -
刘中锴 监事、商务中心经理 300,000 86,400 0.28% -
刘 颖 监事、人力行政总监 96,000 115,200 0.15% -
金俊琪 监事、技术总监 - 115,200 0.08% -

监事、杰远电气成套及柱上
李旭晗 - 115,200 0.08% -
事业部制造总监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赵志宏持有公司股份2,452.25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3.70%,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赵志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1010519640817****,现任公司董事长。

2、赵志宏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为稳定公司的控制权结构,保证赵志宏对公司的影响力,赵志宏、赵志兴、
赵志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果三人就提案或所需表决事项未达成合意,
则以赵志宏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在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影
响公司控制权时,三人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有利于保持公司股权关系稳定的其他情况

(1)为保证公司股权关系稳定,股东袁学恩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
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方式与除赵志宏、赵志兴、赵志浩之外的股东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不做出其他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2)公司股东赵志宏、袁学恩、赵志兴、赵志浩、陆金学、许专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证了公司股权
结构的稳定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及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


志宏未控制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除已披露的企业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志宏
及其亲属现在或曾经不存在控制、参股其他企业的情形。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49,960 户。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赵志宏 24,522,537 17.78%

2 袁学恩 19,436,832 14.09%

3 赵志兴 9,334,224 6.77%

4 赵志浩 9,334,224 6.77%

5 陆金学 7,844,151 5.69%

6 许专 5,997,782 4.35%

7 华仁创业 4,213,656 3.05%

8 周宜平 4,035,946 2.93%

9 张党会 2,743,776 1.99%

10 魏杰 2,580,576 1.87%

合计 90,043,704 65.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448.64万股
2、发行价格:12.13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8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 2014 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3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 2014 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股票配
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344.84万股,有效申购为37,800万股,认购倍数为109.62倍,
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如下:
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2.18946984%,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
为0.72981905%,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0.54736190%。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
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年金保险资金,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3103.80万股,中签率为0.76953239%,超额认购倍数为
129.95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418,320,032 元。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5)第 BJ05-007 号
《验资报告》。

5、发行费用总额:48,565,809.99 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7,5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4,773,500

律师费用 2,67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100,000

发行手续费用 522,309.99

合计 48,565,809.99


每股发行费用:1.4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369,754,222.01 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55 元(按照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53 元/股(以发行人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一、本公司 2015 年 1-3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488,179,915.43 531,913,442.30 -8.22%

流动负债(元) 239,188,158.50 296,751,718.07 -19.40%

总资产(元) 660,300,458.15 703,904,031.24 -6.1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387,912,299.65 395,952,313.17 -2.03%
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3.75 3.83 -2.09%
产(元/股)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总收入(元) 57,328,884.57 27,391,175.86 109.30%

营业利润(元) -9,664,572.85 -14,716,165.98 34.33%

利润总额(元) -9,576,784.66 -14,674,239.33 34.7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9,969,999.41 -15,083,948.52 33.90%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10,004,118.70 -15,119,586.17 33.83%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15 33.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10 -0.15 33.33%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5% -4.55% 2.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2.56% -4.56% 2.00%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139,172.56 -11,504,305.34 -14.21%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13 -0.11 -18.18%
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2015 年一季度,公司经营状况符合季节性特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
主要是由于环网柜等产品的销售增长导致的。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
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重大变化。

三、2015 年上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度实现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 0-2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除以上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恒奥中心 D 座 5 层

电 话:010-68573828

传 真:010-68573837

保荐代表人:赵铁成、王静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北证券愿意推荐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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