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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3-25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Zhongtai Cryogenic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杭州富阳市东洲街道高尔夫路 2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股份”、“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钢业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泰钢业集团保
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9 月 26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泰钢业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有春和章有虎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9 月 26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股东劳国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于
公司工作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钟晓龙,王晋、张国兴、
周娟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9 月 26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俞晓良、俞富灿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不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环琴、黄成华、
苟文广、高士良、杨德树、祝雷鸣、郭少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本公司股东新湖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新湖创投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
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
机构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宜,并按照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
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钢业集团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中泰刚业集团将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有春、章有虎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
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最低目标: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稳定股价措施的选择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启动
条件触发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公司本次应采取的稳定股价的具
体方案,公司可以选择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相关董事(仅限于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
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稳定股价方案
可以包含前述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稳定股价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选用上述措施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
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最低目
标,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制定并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直至到达稳定股价措
施的最低目标为止。
公司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强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
公司制定及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其所采取的的具体措施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公司回购股票时应符合的规定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应符合的规定
公司依法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包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公司控股
股东应当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应符合的规定
公司依法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包含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措施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增持。
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
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本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
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中泰钢业集团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中泰钢业集团将遵守并执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项下股份锁定期安排,


该等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中泰钢业集团可以依法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中泰钢业
集团承诺,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上
市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如中泰钢业集团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中泰钢业集团将及
时向公司提交关于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章有虎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将遵守并执行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项下股份锁定期安排,该等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以依法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提交关于
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新湖创投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新湖创投将遵守并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项下股份锁定期安排,该等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新湖创投将主要采取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
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新湖创投将减持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如新湖创投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 80%(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
80%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五)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的其他承诺

1、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在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上市后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制定的未来五年分红回报规划,同意公司上市后五
年内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未
来审议上市后五年内利润分配议案时,承诺人在参加该等股东大会表决时将就本
承诺函第 1 项承诺事项投赞成票。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周期,
项目收益需要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
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
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并承诺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
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
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
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产
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





目前公司已投入部分资金开始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
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
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同时公司制定了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五年计划(2014-2018)》。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钢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章有春、章有虎承诺: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证不利用其对发行人的控制力影响发行
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诚信和善意地履行各自义务,尽量减
少和规范其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③对于无法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一般商业原则以公允、
合理的市场价格与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有关审批程
序,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其控股子
公司,并在合法权限内促成控股子公司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2)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湖创投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新湖创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未
予披露的关联交易行为;
②新湖创投承诺将诚信且善意地履行股东及其他法定义务,尽量减少和规范
新湖创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③对于无法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新湖创投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一般商业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
格与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不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钢业集团承诺:
①中泰钢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所
从事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②中泰钢业集团保证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与他人共同控制的、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
业务,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③中泰钢业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他人共同控制的、或可以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如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均会以一般商业性及市场上
公平的条款及价格进行。无论发行人是否放弃该业务机会,中泰钢业集团及其下
属企业均不会自行从事、发展、经营该等业务。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有春和章有虎承诺:
①本人目前未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所从事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活动。
②本人保证在实际控制发行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他人共同控
制的、或本人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
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他人共同控制的、或本人可以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如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均会以一般商业性及市场上公
平的条款及价格进行。无论发行人是否放弃该业务机会,本人均不会自行从事、
发展、经营该等业务。
(3)新湖创投承诺:
新湖创投及其全资及控股的其他企业目前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
生产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产品。
(4)其他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①本人目前未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所从事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及活动。
②本人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③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以及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及辞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④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钢业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章有春、章有虎承诺:若发行
人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泰深冷设备有限公司因设立以来至今的员工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受到任何政府部门或有权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相
应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费用,或对公司进行等额补
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六)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
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
1、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中泰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中泰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中泰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中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4)承诺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中
泰股份,因此给中泰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中泰股份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中泰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中泰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中泰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承
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中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中泰深
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9 号)核
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
转让,其中:网下发行数量 20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 1,800 万股,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成功发行,发行价格为 14.73 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1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泰股份”,股票代码“300435”,本次
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3 月 26 日
3、股票简称:中泰股份
4、股票代码:30043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00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本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
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43,686,275 54.61 2018 年 3 月 26 日

章有虎 8,235,294 10.29 2018 年 3 月 26 日
王晋 392,157 0.49 2016 年 3 月 26 日
钟晓龙 313,725 0.39 2016 年 3 月 26 日
张国兴 313,725 0.39 2016 年 3 月 26 日
陈环琴 313,725 0.39 2016 年 3 月 26 日
周娟萍 313,725 0.39 2016 年 3 月 26 日

首次公开 黄成华 235,294 0.29 2016 年 3 月 26 日
发行前已 俞晓良 156,863 0.20 2016 年 3 月 26 日
发行股份 苟文广 156,863 0.20 2016 年 3 月 26 日
高士良 156,863 0.20 2016 年 3 月 26 日
俞富灿 156,863 0.20 2016 年 3 月 26 日
劳国红 156,863 0.20 2018 年 3 月 26 日
祝雷鸣 156,863 0.20 2016 年 3 月 26 日
杨德树 156,863 0.20 2016 年 3 月 26 日
杭州新湖成长创业投资合伙
3,898,039 4.87 2016 年 3 月 2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郭少军 1,200,000 1.50 2016 年 3 月 26 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网下发行股份 2,000,000 2.50 2015 年 3 月 26 日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18,000,000 22.50 2015 年 3 月 26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0,000,000 25.00
合计 80,000,000 100.00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000 万股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Zhongtai Cryogenic Technology Corporation
2、 注册资本: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8,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3、 法定代表人:章有虎
4、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1 月 1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28 日
5、 公司住所:富阳市东洲街道高尔夫路 228 号
6、 邮政编码:311402
7、 电 话:0571-58838858
8、 传 真:0571-58838859
9、 互联网网址:http://www.zhongtaihangzhou.com
10、电子邮箱:info@zhongtaichina.com
11、经营范围:铝制钎焊板翅式换热器、散热器、传热制备、精馏设备、分
凝分馏设备、塔器、冷箱、非标设备、工艺成套装置、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制造、
设计(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12、主营业务:深冷技术的工艺开发、设备设计、制造和销售
13、所属行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14、董事会秘书:周娟萍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通过何
序 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公司间 任职期限
号 (股)
接持股
中泰钢
1 章有春 董事长 34,949,020 间接持股 2014.07-2017.07
业集团
中泰钢
副董事长、总经 8,737,255 间接持股
2 章有虎 业集团 2014.07-2017.07

8,235,294 直接持股 -
3 王晋 董事、副总经理 392,157 直接持股 - 2014.07-2017.07


4 钟晓龙 董事、副总经理 313,725 直接持股 - 2014.07-2017.07
5 张国兴 董事、副总经理 313,725 直接持股 - 2014.07-2017.07
6 黄芳 董事 - - - 2014.07-2017.07
7 汪炜 独立董事 - - - 2014.07-2017.07
8 陈志平 独立董事 - - - 2014.07-2017.07
9 蔡在法 独立董事 - - - 2014.07-2017.07
监事会主席、制
10 俞富灿 156,863 直接持股 - 2014.07-2017.07
造部经理
监事、质量部经 22014.07-
11 俞晓良 156,863 直接持股 -
理 2017.07
12 蒋一鸣 监事 - - - 2014.07-2017.07
13 吕成英 财务总监 - - - 2014.07-2017.07
14 周娟萍 董事会秘书 313,725 直接持股 - 2014.07-2017.07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简介

1、控股股东情况简介
本次发行前,中泰钢业集团持有公司 43,686,275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72.81%,
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中泰钢业集团持有公司 43,686,275 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 54.61%,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钢业集团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上宋街 38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上宋街 3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有春
设立时间 2003 年 10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6,580 万元
实收资本 6,580 万元
股东构成 章有春持有 80%的股权,章有虎持有 20%的股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彩涂板、彩钢生产;镀锌建材销售
中泰钢业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经浙江富春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
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度
总资产 100,462.32 87,363.33
净资产 31,128.07 20,953.11
净利润 2,883.02 5,320.48
2、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次发行前,章有春和章有虎通过中泰钢业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43,686,275 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72.81%;章有虎直接持有公司 8,235,29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3.73%。章有春和章有虎合计持有本公司 86.54%的股份,章有春和章有虎为兄
弟关系且签订有《一致行动协议》,章有春和章有虎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
发行后,章有春、章有虎兄弟通过中泰钢业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 43,686,275 股的
股份,持股比例为 54.61%。章有虎直接持有本公司 8,235,294 股的股份,持股比
例为 10.29%,章有春和章有虎兄弟合计仍持有本公司 64.90%的股份,仍为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
章有春,男,1964 年 7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富阳市十三届、十四
届、十五届人大代表。1997 年 8 月至今任富阳市银湖茶厂负责人;1998 年 9 月
至今任骆驼茶叶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1 年 11 月至今任正泰钢构执
行董事;2011 年至今任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06 年 2 月至今
任西子乐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人代表;2003 年 10 月至今任中泰钢业集团执
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7 年 9 月至今任中泰设备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永利薄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2 年 8 月至今任云
都房产董事。2011 年 7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章有虎,男,1969 年 8 月出生,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工业大学焊接
工艺及设备专业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1992 年 8 月至 2004 年 2
月期间在杭氧股份工作,历任板式厂技术员、厂长、副总工程师、石化装备部部
长,2004 年 3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正泰钢构副总经理、总经理,2006 年 3 月至
今任本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0 年 10 月至今任中泰设备总经理。现任本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泰设备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控股的其他企业的情况简介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控股
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正泰钢构
公司名称 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
主要生产经营地 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
法定代表人 章有春
注册资本 3,500 万元

实收资本 3,500 万元
股东构成 中泰钢业集团持有 90%的股权,章有虎持有 10%的股权
经营范围 钢结构制造、加工、安装。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29 日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2、骆驼茶叶
公司名称 浙江富阳骆驼茶叶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富阳市银湖街道受降村上宋
主要生产经营地 富阳市银湖街道受降村上宋
法定代表人 章有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中泰钢业集团持有 51%的股权,银湖茶厂持有 34%的股
股东构成
权,潘秀琴持有 15%的股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茶叶(绿茶)(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
经营范围
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1998 年 9 月 14 日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3、西子乐园
公司名称 富阳西子乐园度假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
主要生产经营地 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
法定代表人 章有春
注册资本 102 万元
实收资本 102 万元
中泰钢业集团持有 49.02%的股权;骆驼茶叶持有 50.98%
股东构成
的股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家用电器、五金、服装、皮革及制品、日用百货、工艺
经营范围 品(除金饰品)销售;物业管理;为展览展示提供服务
(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1999 年 11 月 2 日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4、银湖茶厂
名称 富阳市银湖茶厂
注册地址 富阳市银湖街道受降村上宋
主要生产经营地 富阳市银湖街道受降村上宋
负责人 章有春
出资额 章有春个人出资 128 万元
公司类型 私营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 对本企业自有资产的管理
成立日期 1997 年 8 月 21 日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5、云都房产
公司名称 桐庐云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桐庐县县城云栖中路 641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桐庐县县城云栖中路 641 号
法定代表人 方永良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富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浙江
光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2%的股权,中泰钢业集团
股东构成
持有 19%的股权,富阳泳凯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8%的股
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
成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12 日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6、永利薄板(已转让)
公司名称 芜湖永利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繁昌经济开发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 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王家庭
注册资本 1,580 万元
实收资本 1,580 万元
股东构成 王家庭持有 90%的股权,吴炳坤持有 10%的股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薄板彩涂制造,镀锌制造、销售、研发以及煤化工低温成套
设备、容器、管道、塔器设备制造(以上项目不含涉及许可
经营范围
内容),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23 日
转让日期 2012 年 6 月
中泰钢业集团投资永利薄板主要是考虑将其产业延伸至安徽
地区。投资后,由于中泰钢业集团逐步调整战略定位,积极
对集团内产业布局予以优化,未来将以深冷技术产业为核
转让原因 心,逐步清理其它不相关产业及低效率资产,且近期市场环
境较差,永利薄板出现亏损。2012 年 6 月,中泰钢业集团
将其持有永利薄板 60%的股权按注册资本 1:1 作价 948 万
元转让给王家庭。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7、阿尔法工程(已注销)
公司名称 富阳阿尔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富阳市受降镇中秋村(上宋街 38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富阳市受降镇中秋村(上宋街 3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有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股东构成 中泰钢业集团持有 100%的股权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钢结构安装;工业设备安装和技术咨询;金属材料、五金商
经营范围 品、建筑材料、流程设备及配件销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
一切合法项目。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29 日


注销日期 2011 年 10 月 17 日
阿尔法工程成立原因主要系中泰轻钢为了延伸产业链,增
加业务增长点。此后,中泰钢业集团为整合内部产业结
注销原因
构,鉴于阿尔法工程实质业务与正泰钢构基本类似,且一
直未开展业务,阿尔法工程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8、诺顿换热器(已注销)
公司名称 诺顿换热器(杭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富阳市受降镇九龙大道 6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富阳市受降镇九龙大道 6 号
法定代表人 MARTIN DUVERNE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实收资本 0 万元
中泰钢业集团持有 40%的股权,NORDON CRYOGENIE 持有 60%的
股东构成
股权
企业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
设计、生产:铝制钎焊板翅式换热器、铝制钎焊板翅式换热器冷箱;
经营范围
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成立日期 2006 年 9 月 13 日
注销日期 2011 年 6 月 14 日
诺顿换热器成立时中方股东为中泰轻钢,外方股东为 Nordon
Cryogenie。Nordon Cryogenie 系一家按照法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在
注销原因 诺顿换热器成立期间 Nordon Cryogenie 发生重组,无法向诺顿换热
器注资,其认缴出资人民币 2,400 万元未到位,诺顿换热器合资项目
中止,未实际运营,诺顿换热器董事会决议同意提前解散。
与发行人主营业
双方股东未出资,诺顿换热器未实际运营
务的关系
9、阿尔法实业(已注销)
公司名称 富阳阿尔法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上宋街 38 号第 5 幢
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上宋街 38 号第 5 幢
法定代表人 章有春
注册资本 1,450 万美元
实收资本 0 万美元
股东构成 阿尔法工程持有 31.03%的股权,夏晓君持有 68.97%的股权
经营范围 深冷设备制造与安装
成立日期 2008 年 2 月 28 日
注销日期 2010 年 7 月 1 日
阿尔法实业自成立至注销之日,未实际经营。由于夏晓君个
注销原因
人原因,决定注销阿尔法实业。双方亦未实缴出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双方股东未出资,阿尔法实业未实际运营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34,357 户。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 占发行后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本比例

(%)
1 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43,686,275 54.61
2 章有虎 8,235,294 10.29
3 杭州新湖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98,039 4.87
4 郭少军 1,200,000 1.50
5 王晋 392,157 0.49
6 张国兴 313,725 0.39
7 陈环琴 313,725 0.39
8 钟晓龙 313,725 0.39
9 周娟萍 313,725 0.39
10 黄成华 235,294 0.29
合计 58,901,959 73.6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发行新股 2,0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2、发行价格:14.73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5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8.0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最终通过
网下发行的股票为 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271,20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1,356 倍。本次网上最终发行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90%,中签率为 0.177462263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10,143,001,500 股,
有效申购倍数为 563.50 倍。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 A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86.7328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3.3664%,
配售比例为 0.0738%;B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56.6336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
量的 28.3168%,配售比例为 0.0737%;C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56.6336 万股,占
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8.3168%,配售比例为 0.0737%。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布的《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及《杭州中泰深冷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
中签率公告》。
4、募集资金总额:29,46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天健验【2015】59 号《验资报告》。

5、发行费用总额:3,450.00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2,000.00
审计费用: 730.00
评估费用: 21.40


律师费用: 286.00
信息披露费用: 330.00
发行手续费用: 19.00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用: 63.60
合计 3,450.00
每股发行费用:1.72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26,010.00 万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61 元/股(按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81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1-9 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详
细披露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


一、2014 年/2014 年 12 月 31 日主要财务信息

天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14 年 12 年 31 日的合并
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4 年度的合并及母
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天健审【2015】426 号《审阅报告》,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中泰深冷公司 2014 年度
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中泰
深冷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
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
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
真实、准确、完整。
2014 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收入利润规模及资产权益规模同比实
现增长。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
销售规模、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
变化。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


二、2015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变动预计

公司预计 2015 年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约为 7,150 万元~7,300 万元,同比增
长 0.00%至 2.10%;净利润约为 1,050 万元~1,200 万元,同比增长 0.00%至 14.29%。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



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
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公司 2015 年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公司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

名 称: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901
电 话: 010-56510777
传 真: 010-56510790
保荐代表人:姜杰、胡文晟
项目协办人:沈银辉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
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湘财证券认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湘财证券同意推荐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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