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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2-16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15 年 2 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星股份”、“本公司”或“发行
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详细情况如下
表所示:

股东名称 锁定期承诺
施祥贵、时艳芳等 32 名自然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人(除褚本正和刘定妹以外) 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股东名称 锁定期承诺
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南通银球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球投资”)

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控股股东银球投资、持有公司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 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国华、王嵘、董绍敬、陈芳、 个月。

沙小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400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

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以增资方式获得的 600 万股,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资完成

简称“高投成长”) 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

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332.5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以增资方式获得的 332.5 万股,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资完成
(以下简称“上海鸿立”)
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

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450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
刘定妹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增资方式获得的 450 万股,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资完成




股东名称 锁定期承诺
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

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17.5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褚本正 以增资方式获得的 17.5 万股,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资完成

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

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关于任职期间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的股东中,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陈芳、
沙小建、朱兵、苏银建共十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合法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外,还承
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三)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东为银球投
资、施祥贵、时艳芳、高投成长、上海鸿立、刘定妹。
1、施祥贵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根据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减持股份数量
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2、银球投资、时艳芳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
年内,根据本公司(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
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
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高投成长、刘定妹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
年内,根据本企业(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发行人上市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行时的发行价的80%。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企



业(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上海鸿立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
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的需要,
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100%,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的80%。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及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
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
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股份的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
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
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
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若本项要求与第②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决定不回
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
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
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
额的 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②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若本
项要求与第①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3)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 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或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
动增持,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
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但不超过 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
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①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②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
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
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
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
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违法
事实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
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孰高者。

四、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
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海华永泰律
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本所)制作、出具的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
证明本公司(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
期,项目收益需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
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发行人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
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
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高档、精密轴承钢球扩产改造项目、新建滚动体技术
研究中心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
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水平。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
术水平、公司自身及原材料供应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
目前,公司已投入部分资金开始了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的建设,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



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详细制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式、利润
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在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
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在符合《公司法》、
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外,公司还制定了《五年股东回报规划》等
规定,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
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
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六、其他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职责,不利用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地位或身份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二、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未从事与力星股份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力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期间,
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力星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



四、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力星股份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期间:
如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所拓展的业务不与
力星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如力星股份将来拓展的业务范围与本人/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从事该等业务,或将该等业务纳入力星股份,或将该等业务
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力
星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力星股份。”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力星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
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力星股份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人/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等规
范性法律文件及力星股份《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
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
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力星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力星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力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力星股份及
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次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
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该等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工作。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8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80 万股,为本次发
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520 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9.1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7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力星股份”,股票代码“300421”;
本次公开发行的 2,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
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2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力星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42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2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80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8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万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8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银球投资 3,603.60 32.18% 2018 年 2 月 17 日*
400.00 3.57% 2018 年 2 月 17 日
高投成长
600.00 5.36% 2016 年 2 月 17 日
时艳芳 922.00 8.23% 2018 年 2 月 17 日
450.00 4.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刘定妹
450.00 4.02% 2016 年 2 月 17 日
施祥贵 876.40 7.82% 2018 年 2 月 17 日*
332.50 2.97% 2018 年 2 月 17 日
上海鸿立
332.50 2.97% 2016 年 2 月 17 日
赵高明 40.00 0.36% 2018 年 2 月 17 日*
王 嵘 40.00 0.36% 2018 年 2 月 17 日*
张邦友 40.00 0.36% 2018 年 2 月 17 日*
苏银建 40.00 0.36% 2018 年 2 月 17 日
汤国华 40.00 0.36% 2018 年 2 月 17 日*
沙小建 40.00 0.36% 2018 年 2 月 17 日*
陈 芳 40.00 0.36% 2018 年 2 月 17 日*
17.50 0.16% 2018 年 2 月 17 日
褚本正
17.50 0.16% 2016 年 2 月 17 日
董绍敬 30.00 0.27% 2018 年 2 月 17 日*
首次公开
朱 兵 20.00 0.18% 2018 年 2 月 17 日
发行前已
何福艮 10.00 0.09% 2018 年 2 月 17 日
发行股份
韩家玲 5.00 0.04% 2018 年 2 月 17 日
黄九梅 5.00 0.04% 2018 年 2 月 17 日
曹亚静 5.00 0.04% 2018 年 2 月 17 日
徐爱玲 5.00 0.04% 2018 年 2 月 17 日
李薛俊 4.00 0.04% 2018 年 2 月 17 日
浦汉林 3.00 0.03% 2018 年 2 月 17 日
吴桂松 3.00 0.03% 2018 年 2 月 17 日
郭和祥 3.00 0.03% 2018 年 2 月 17 日
金 鑫 3.00 0.03% 2018 年 2 月 17 日
丁小峰 3.00 0.03% 2018 年 2 月 17 日
叶建明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张达青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魏如春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杨云峰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吴向晖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贲志山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石国庆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韩雪彤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黄宏斌 2.00 0.02% 2018 年 2 月 17 日



薛有生 1.00 0.01% 2018 年 2 月 17 日
小计 8,40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2,520 22.5% 2015 年 2 月 17 日
发行的股 网下配售股份 280 2.5% 2015 年 2 月 17 日
份 小计 2,800.00 25.00% -
合 计 11,200.00 100.00% -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银球投资、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

董绍敬、陈芳、沙小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LiXing General Steel Ball Co.,Ltd.
住所: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 6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400 万元(发行前),11,20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施祥贵
设立日期: 2000 年 12 月 12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0 年 8 月 26 日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钢球制造、销售;滚子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
经营范围: 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以上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
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轴承、通用机械及零配件、农机
销售。
主营业务: 精密轴承滚动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张邦友
邮政编码:
电话: 0513-87513793
传真: 0513-87516774
电子信箱: board@jgbr.cn
互联网地址: http://www.jgbr.com.c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施祥贵 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3.06-2016.06
赵高明 董事兼总经理助理 2013.06-2016.06
张邦友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2013.06-2016.06
汤国华 董事兼总经理助理 2013.06-2016.06



王 嵘 董事 2013.06-2016.06
樊利平 董事 2013.06-2016.06
伍 坚 独立董事 2014.09-2016.06
周 宇 独立董事 2013.06-2016.06
马玲玲 独立董事 2013.06-2016.06
朱 兵 监事会主席 2013.06-2016.06
苏银建 监事 2013.06-2016.06
邬爱国 监事 2013.06-2016.06
董绍敬 总经理助理 2013.06-2016.06
沙小建 总工程师 2013.06-2016.06
陈 芳 财务总监 2013.06-2016.06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职位 发行后持股数(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施祥贵 董事长兼总经理 8,764,000 7.83%
2 时艳芳 施祥贵之配偶 9,220,000 8.23%
3 赵高明 董事兼总经理助理 400,000 0.36%
4 张邦友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400,000 0.36%
5 汤国华 董事兼总经理助理 400,000 0.36%
6 王 嵘 董事 400,000 0.36%
7 董绍敬 总经理助理 300,000 0.27%
8 沙小建 总工程师 400,000 0.36%
9 陈 芳 财务总监 400,000 0.36%
10 朱 兵 监事会主席 200,000 0.18%
11 苏银建 监事 400,000 0.36%
12 李薛俊 核心技术人员 40,000 0.04%

除上述所列情况之外,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间接持股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董事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监事朱
兵、苏银建,高级管理人员董绍敬、沙小建、陈芳,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李薛俊通
过持有控股股东银球投资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出资额(元) 持有银球投资股权的比例
施祥贵 17,626,355.76 56.93%
赵高明 1,142,583.19 3.69%
张邦友 935,341.77 3.02%
汤国华 831,721.06 2.69%
王 嵘 1,142,583.19 3.69%
董绍敬 520,889.89 1.68%
沙小建 831,721.06 2.69%
陈 芳 831,721.06 2.69%
朱 兵 365,474.30 1.18%
苏银建 830,792.28 2.68%
李薛俊 103,620.71 0.33%
合 计 25,162,804.27 81.28%


本次发行后,银球投资持有力星股份32.18%的股份。除上述间接持股情况外,
力星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未以任何其他方
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银球投资,持有发行人 3,603.6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后,
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32.18%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南通银球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320682000227782
成立时间 2010 年 7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3,095.928 万元
注册地址 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施祥贵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管理、咨询



银球投资的控股股东为施祥贵,股东为施祥贵等 37 名自然人,均为力星股
份员工或前员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银球投资主要财
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12.31/2013 年度 2014.9.30/2014 年 1-9 月

总资产 8,262.42 8,755.66

净资产 7,343.69 7,834.68

净利润 1,083.87 1,460.00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施祥贵。本次发行后,施祥贵直接持有发行人 7.83%
的股份,同时其控股的银球投资持有发行人 32.18%的股份;本次发行后,施祥
贵控制发行人 40%的股份1。

施祥贵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6 年出生,高中学历,高级经济师,全
国五一劳动奖章及江苏省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曾任江苏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被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授予全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1965 年至 1989 年
历任如皋县车辆配件厂生产主任、供销科长、厂长;1990 年至 2010 年 8 月历任
力星有限(包括其前身力星钢球厂)厂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2010
年 8 月至今任力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今任南通通用董事长兼
总经理;2010 年 7 月至今任银球投资董事长。2001 年至 2012 年 9 月兼任中国轴
承工业协会副理事长、2008 年至今兼任江苏省轴承工业协会副理事长。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除发行人以外,控股股东银球投资未控制其他企业。除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银球投资外,实际控制人施祥贵未控制其他企业。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1
本段内合计数的差异主要为四舍五入形成。


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力星股份的股东总数为 47301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
的持股情况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银球投资 36,036,000 32.18%
2 高投成长 10,000,000 8.93%
3 时艳芳 9,220,000 8.23%
4 刘定妹 9,000,000 8.04%
5 施祥贵 8,764,000 7.82%
6 上海鸿立 6,650,000 5.94%
7 赵高明 400,000 0.36%
8 王 嵘 400,000 0.36%
9 张邦友 400,000 0.36%
10 苏银建 400,000 0.36%
11 汤国华 400,000 0.36%
12 沙小建 400,000 0.36%
13 陈 芳 400,000 0.36%
合计 82,470,000 73.6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2,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
中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13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83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280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65,52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4273504274%,认购倍数为 234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20 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8889672811%,认购倍数为 112 倍。本次网
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5,564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510026 号《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691.38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2,691.38 万元
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 1,800.00 万元
审计费用: 411.04 万元
律师费用: 109.43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00.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60.11 万元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用: 10.80 万元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0.9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2,872.62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79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
算,其中净资产为本公司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0 元(按照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报告期内 2011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及 2014
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以上财务数据及 2015 年第一季度公司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2 月 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3、住 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4、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5、联系电话:021-23219555

6、传 真:021-63411627

7、保荐代表人:孙炜、孙迎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海通证券同意
担任力星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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