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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2-30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anaan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迦南科技”)及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
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非自然人股东南京比逊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2015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本公司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本公司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
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亨志及自然人股东方志义、方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
调整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
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
缴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黄斌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2015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
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
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
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方亨志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方亨志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
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周真道、孙国龙、陈永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
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以上承诺,转让股份所
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鲁东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采取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
方正、黄斌斌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如下: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亨志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
方正、黄斌斌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于该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
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公告后 6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增持金额: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
金分红总额的 50%;

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归属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
方正、黄斌斌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
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为限)归上市公司所有。

(2)回购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增持公司股票的计
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参
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
案,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
场回购公司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为限,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
应调整。回购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 3 个交易
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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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
方正、黄斌斌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该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公告
后 6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增持金额: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
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 20%;

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公司上市 3 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归属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收益及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
20%为限)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
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
股价稳定方案。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
将于该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
告,并于公告后 6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
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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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审议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发
行人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能按照上述预案及承诺
内容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归属于本公司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上市
公司所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亨志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承诺:

1、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
将于该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
告,并于公告后 6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
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
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审议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公
司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及承诺内
容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归属于本人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以不高于
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为限)归上市公司所有。

(四)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增持公司股票
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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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
的方案,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
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发行人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为限,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
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
作相应调整。回购行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 3 个交易
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五)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增持公司股
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该
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
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公告后 6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用于股份增持的
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 20%(由于稳
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
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审议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符合
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
照上述预案及承诺内容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归属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及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
分红及薪酬总额的 20%为限)归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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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将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符合股价稳
定预案规定的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且公司有权扣留本人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当年的全部独立董事津贴,已发给本人
的部分津贴由本人退还发行人,直至本人履行以上稳定股价的义务。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
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
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
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
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
当日成交总量),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
司股票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
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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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非自然人股东南京比逊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
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
司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亨志及其关联股东黄斌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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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因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评估机构的承诺

因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以及摊
薄即期收益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0.84 元/股、0.91 元/股、0.87 元/股和 0.38
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36.88%、29.29%、22.54%和 8.63%。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数将由 4,000 万股增加至不超过 5,340 万股,股本和净
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
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如果 2014 年公司业务未
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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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
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
效利用。
2、加大流程优化和降本增效力度:在募投项目投产前,公司规模依然受产能瓶
颈制约,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深挖生产潜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推进精
细化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各项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加强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通过在南京、上海等高校聚集城市设置分支机构,
加快人才引进,壮大科研队伍,研发新工艺和新技术,提高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
积极研发新产品,大力拓展新市场和新领域,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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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2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不超过 1,340 万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1,340 万股。本次发
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网下配售 134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206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6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49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迦南科技”,股票代码“300412”;本次公开
发行的 1,340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
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
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
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12 月 31 日

3、股票简称:迦南科技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股票代码:30041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34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34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340 万股股
票为上市后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迦南集团 2,100 39.3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方亨志 600 11.24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方志义 300 5.62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南京比逊 260 4.87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鲁东勇 190 3.56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联创永溢 180 3.3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已发行的股份
周真道 110 2.06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方 正 100 1.87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黄斌斌 90 1.69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孙国龙 50 0.9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陈永兴 20 0.3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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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的股份 134 2.5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 1,206 22.58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5,34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Zhejiang Canaan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发行前);5,340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 方亨志

5、住所: 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

6、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制药设备研发、生产、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7、主营业务: 固体制剂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9、联系电话: 0577-679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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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传真: 0577-67378833


11、电子信箱: china-jianan@china-jianan.com


12、董事会秘书 陈永兴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发行后持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方亨志 董事长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600 1,138.8300 32.56


方志义 副董事长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300 961.1700 23.62

董事、总经
方 正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100 - 1.87

孙国龙 董事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50 - 0.94

董事、副总
周真道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110 - 2.06
经理
陈 修 董事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 - -

王虎根 独立董事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 - -

胡柏升 独立董事 2013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 - -

刘东升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2015 年 3 月 - - -

郑高福 监事会主席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 - -

温丐马 监事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 - -

杨道晓 职工监事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 - -

廖权辉 副总经理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 - -

副总经理、
陈永兴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20 - 0.37
董事会秘书
徐海智 财务总监 2012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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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发行后持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合计 1,180.0000 2,100.0000 61.42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迦南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2,100 万股,持股
比例为 52.50%。其概况如下:
企业名称 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0 年 1 月 6 日
住 所 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林浦路
法定代表人 方亨志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管件、阀门、阀门装置、泵、减速机、清
洗机械、鞋、服装、电焊设备、汽车零配件、铸钢、教学仪
器、加油机配件、制氧机、制氮机、电机、泡钉、工艺品、
电子仪器及设备、汽车导航仪、摄影设备、环保设备;实业
投资;计算机软件、硬件研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不含
期货、证券、认证);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法律、法规禁
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方亨志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方亨志先生直接持有发
行人 600 万股股份,并通过迦南集团控制 2,100 万股股份,合计可控制发行人 2,7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 67.50%。

方亨志先生,1959 年出生,高级经营师、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1988 年 5 月创立永嘉县电站电动阀门厂开始从事阀门生产制造;2000 年 1 月又
创建迦南集团涉足制药设备领域,以生产提升机、制药容器起步,逐步增加至目前
的产品类型。1979 年 8 月至 1988 年 4 月系永嘉县江北阀门厂技术员;198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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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999 年 12 月任永嘉县电站电动阀门厂厂长;2000 年 1 月至今任迦南集团执行董
事;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迦南有限执行董事;2009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长;2004 年至今任永嘉企业联合会、永嘉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2008 年至今任永
嘉县政协委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亨志先生除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持有公司的控股股东
迦南集团 54.23%的股权,除此之外未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或控制其他企业。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3,073 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迦南集团 21,000,000 39.33%
2 方亨志 6,000,000 11.24%
3 方志义 3,000,000 5.62%
4 南京比逊 2,600,000 4.87%
5 鲁东勇 1,900,000 3.56%
6 联创永溢 1,800,000 3.37%
7 周真道 1,100,000 2.06%
8 方正 1,000,000 1.87%
9 黄斌斌 900,000 1.69%
10 孙国龙 500,000 0.94%
合计 39,800,000 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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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340 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3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20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6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78 倍(每股收益按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
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134 万股,有效申购为 50,690 万股。本
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 1,206 万股,最终中签率为 0.4546013116%,超额认购倍数为
219.97297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224.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5,304.13 万元。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4]3366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919.8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2,000.00
律师费 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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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费 479.06
信息披露费 321.93
发行手续费 14.54
合计 2,919.87

每股发行费用 2.1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53,041,332.61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18 元(按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0 元(按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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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6 月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2014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但未经审计。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次公开发行于 2014 年四季度完成,公司预计 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较 2013
年同期增长 15%-20%,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 20%-25%。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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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4 年 12 月 1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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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3、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0 层
5、电话:010-66581801
6、传真:010-66581836
7、保荐代表人:严俊涛、曹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
书》。

安信证券认为,迦南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迦南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愿意
推荐迦南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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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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