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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1-27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Amarsoft Information &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1 号复旦大学科技园大厦 23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2014 年 1 月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
司”或“安硕信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3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非经特别说明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
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
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安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发展”)、实
际控制人高鸣、高勇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安硕发展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股东翟涛、祝若川、侯小东、谢俊元、陆衍、刘毅、姚兵、魏治毅、
叶剑斌、江浩、张怀、谢飞、张晋锐、聂虹、邱磊、姜蓬、胡博予、游韶峰、王
强、张朝忠、姚奕、秦春雷、孟宪海、刘少兰、李志卿、丁国栋、吴芳明、沈炯、
王业罡、林朝琳、倪炜、田继阳、胡震宇、曹丰、刘庆武、施宏斌、汤惠芬、白
杰、王晓晖、高晓辉、李聪、连枫、秦向军、邓宁、赵飞燃、周震生、王蓓、李
峥、刘槟、康富斌、梁静霞、江峰、房磊、易伟、徐存锋、方应家、贺韦卫、吕
荣、喻成军、段玉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3、公司股东张江汉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汉世纪”)承诺:
自张江汉世纪成为股东之日(2011 年 1 月 27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公司股东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睿智”)
承诺:君联睿智受让自高鸣、高勇的股份(相当于 1,418,752 股)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受让自除高鸣、高勇以外其他股东的股份(相当于 981,248 股)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相当于 1,200,000 股)自君联睿智成为股东之日
(2011 年 1 月 27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
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高鸣、高勇、翟涛、祝若川、
张怀、刘毅、姜蓬、聂虹、侯小东、陆衍、曹丰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高鸣、高勇、翟涛、祝若川、陆衍、曹
丰、侯小东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上述承诺。
6、方应家作为公司董事长高鸣及董事兼总经理高勇之表弟,承诺除本人担
任股东的上述持股锁定承诺外,在高鸣或高勇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高鸣或高勇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以晚离任者的时间为起始时间,
下同),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高鸣或高勇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若高鸣或高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
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高鸣或高勇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
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承诺不因高鸣或高勇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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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而放弃上述承诺。
7、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高鸣、高勇、翟涛、祝若川、
侯小东、陆衍、张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安硕发展股权,也不由安硕发展回购该等股权。在本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安硕发展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本人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等股权;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股权占本人所持有该等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安硕发展股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安硕发展股权。


二、招股说明书涉及虚假陈述将依法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承



发行人、控股股东安硕发展承诺: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相关程序,回购价格为
市价;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市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出具设立股份公司评估报
告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
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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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 1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平均价(算术平均)
低于每股净资产;
(3)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形。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稳
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其所
持股票的锁定期;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
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
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达到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
的 3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
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函,承诺其遵守并执行董事
会根据本预案作出的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
的,应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后上市三年
内发生变化的,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函同意上述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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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在 6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即控股
股东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
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控股股东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
以公告。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
取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 个月内,从二
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
体实施方案,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承诺遵守以上规定。
5、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启动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
价,提高投资者信心。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 30%为限,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及时公告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6、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其所
持股票的锁定期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承诺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愿延长其所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6
个月。
7、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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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
必要的合理措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
发行人出具《股价稳定承诺函》,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
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
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
具体实施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股价稳定承诺函》,承诺:在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
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
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自愿延
长所有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
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四、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安硕发展承诺:安硕发展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
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10%,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
易,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安硕发展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如安硕发展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
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2、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勇、高鸣均承诺:本人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
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10%,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
易,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
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3、翟涛、祝若川、侯小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为:本人意在长期持有公
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不减持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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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量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0%,本人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
行价,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
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4、张江汉世纪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复
权后)不低于发行价的 50%,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上市时持有的公司股
票数量的 100%,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张江汉世纪减持时,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张江汉世纪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
责。
5、君联睿智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为:君联睿智受让自高鸣、高勇的股份
(相当于 1,418,752 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
的 50%,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上市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票数量的
100%。
受让自除高鸣、高勇以外其他股东的股份(相当于 981,248 股)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的 50%,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
到上市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票数量的 100%。
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相当于 1,200,000 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
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的 50%,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上市时持有的
该部分公司股票数量的 100%。
本合伙企业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本合伙企业减持时,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
责。


五、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2)公司以自有资金履行
相关承诺;(3)公司在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承诺时,处置公司其他资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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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承诺有效履行;(4)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5)在
公司发生违反有关承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开始执行上述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时,公
司认可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2、控股股东安硕发展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
下保障措施:
(1)采取措施立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2)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3)同意以本公司自有财
产中货币资金履行相关承诺;(4)同意处置本公司自有财产中非货币资金履行相
关承诺;(5)同意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中本公司应分得份额履行相关承诺;(6)
如本公司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发行人董事
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7)发行人具有可依据此
承诺向本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3、公司董事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
施:
(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说明书
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3)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自愿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的申
请;(4)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持有公司股份,应在可转
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障相应责任有效履行;
(5)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6)如本人未在违反相
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委
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而放弃上述有关保障措施。
4、公司监事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
施:
(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说明书
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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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自愿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辞去监事职务的申
请;(4)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持有公司股份,应在可转
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障相应责任有效履行;
(5)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6)如本人未在违反相
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委
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监事而放弃上述有关保障措施。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
下保障措施:
(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说明书
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3)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自愿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申请;(4)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持有公司股份,应
在可转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障相应责任有效
履行;(5)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6)如本人未在违
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
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
权利。
同时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放弃上述有关保障措
施。


六、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出现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维护发行人的利益和保
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安硕发展、实际控制人高鸣和高勇先生、
主要股东张江汉世纪、君联睿智、翟涛、祝若川、侯小东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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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安硕发展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
冲突承诺函》,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该承诺函承诺:“在作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硕发
展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
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安硕发展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安硕发展会安排将上
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
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安硕发展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
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高鸣、高勇先生分别出具了《放
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
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
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本人保证
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
为。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
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江汉世纪、君联睿智分别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
益冲突承诺函》,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并承诺“在作为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本企业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
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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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会安排将
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保证不利用持股 5%以上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
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
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翟涛、祝若川及侯小东分别出具了
《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并承诺“在作
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股东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
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
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关系,从事或参
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
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安硕信息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

实际控制人高鸣、高勇在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案、表决中及涉及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均保持了一致行动,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确保公司
具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实际控制人高鸣、高勇于 2011 年 3 月 3 日签订了《关于
共同控制安硕信息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约定:
1、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
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2、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双方须先行协商并统一意见,在形成统
一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双方方可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行使
表决权;
3、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时,双方应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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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意见对议案进行一致性的投票,或将所持有的表决权不作投票指示委托给协议
对方进行投票。如果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
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
共同投弃权票。如果双方仍未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共同投弃权票,则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认定双方对该等重大事项已投弃权票;
4、双方的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向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行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权;
5、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何一
方所持公司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6、如公司未来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的相应股
份;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售期、双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及本协议相
关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在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任何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
或在公司增资、减资时,应事先相互协商并保持一致意见和行动。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退出本协议,也不得辞去该方担任的公
司董事、高管职务。协议有效期为 5 年,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
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有效期。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社保、公积金补缴责任的

承诺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
情形(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员工及其社会
保障情况”之“(二)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制度等情况”),
2011 年 11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安硕发展以及实际控制人高鸣、高勇出具了《关于
承担社保、公积金补缴责任的承诺函》,承诺:(1)对于以前年度缴纳的社会保
险,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核定的金额与公司实际缴纳金额
存在差异而要求公司进行补缴,安硕发展和高鸣、高勇承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
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2)对于以前年度缴纳的员工住房公积金,如果公司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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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进行补缴,安硕发展和高鸣、高勇将按主管部门
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3)如果因上述原因而给公司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
出或经济损失,安硕发展和高鸣、高勇将无偿代公司予以承担。


(四)其他承诺

1、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经发行人会
计师审阅但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
该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但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3、发行人承诺: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相关承诺能得以
有效履行,本公司承诺在新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后一个月内、
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十日内,督促其分别比照已签署相关承诺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应承诺;如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签署,董事会将提议
罢免该董事或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督促新增的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
相应说明和承诺;如其在公司督促下仍未出具该说明,本公司将予以公告,并向
监管机构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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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5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1,718万股,包括新股发行872万股,老股转让846万股。本次发
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网下配售发
行总股数687.2万股,本次网上发行总股数1,030.8万股,发行价格为23.4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7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
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1,718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五 家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查询,并置备于发
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月28日
3、股票简称:安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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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代码:30038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72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18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部分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下配售和
网上发行的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安硕发展 21,582,271 31.4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高勇 5,066,325 7.37%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高鸣 4,827,238 7.02%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张江
4,800,000 6.98% 2015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汉世纪
君联睿智 1,418,752 2.06%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君联睿智 2,181,248 3.17% 2015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首次
公开 翟涛 2,333,641 3.40%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发行
前已 祝若川 2,091,187 3.04%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发行
侯小东 1,609,639 2.34%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股份
谢俊元 900,000 1.3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陆衍 808,187 1.1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刘毅 266,963 0.39%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姚兵 266,963 0.39%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魏治毅 213,569 0.3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叶剑斌 213,569 0.3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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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浩 186,871 0.27%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张怀 184,923 0.27%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谢飞 160,176 0.2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张晋锐 160,176 0.2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聂虹 160,176 0.2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邱磊 160,176 0.2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姜蓬 160,176 0.2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胡博予 133,815 0.19%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游韶峰 133,481 0.19%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王强 120,000 0.17%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张朝忠 106,783 0.16%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姚奕 100,000 0.15%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秦春雷 80,088 0.12%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刘庆武 62,000 0.09%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孟宪海 54,000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刘少兰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李志卿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丁国栋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吴芳明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沈炯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王业罡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林朝琳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倪炜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田继阳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胡震宇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曹丰 53,393 0.08%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施宏斌 42,714 0.06%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汤惠芬 26,695 0.04%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白杰 26,695 0.04%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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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晖 26,695 0.04%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高晓辉 21,355 0.0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李聪 21,355 0.0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连枫 21,355 0.0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秦向军 21,355 0.0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邓宁 21,355 0.0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赵飞燃 21,355 0.0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周震生 21,355 0.03%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王蓓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李峥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刘槟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康富斌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梁静霞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江峰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房磊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易伟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徐存锋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方应家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贺韦卫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吕荣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喻成军 10,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段玉洋 8,000 0.01% 2017 年 1 月 28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小计 51,540,000 75.00% -

首次 网下配售 6,872,000 10.00% -
公开
网上发行 10,308,000 15.00% -
发行
股份 小计 17,180,000 25.00% -

合计 68,720,000 100.00% -

注:本次公开发行股份1,718万股中包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872万股以及公司
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846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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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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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anghai Amarsoft Information &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6,0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高鸣
5、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1 号 2308 室
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售后
服务,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与设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
可证经营)。
7、主营业务: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领域
的一体化 IT 解决方案,包括软件开发、实施、维护、业务咨询和相关服务。
8、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电话号码:021-5513 7223
10、传真号码:021-6510 8010
11、电子信箱:ir@amarsoft.com
12、董事会秘书:曹丰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 名 职 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数(股) 比例(%)


高鸣 董事长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4,827,238 7.02%
高勇 董事兼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5,066,325 7.37%
翟涛 董事兼副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2,333,641 3.40%
祝若川 董事兼副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2,091,187 3.04%
吴皓 董事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 -
陈浩 董事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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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根有 独立董事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 - -
姚长辉 独立董事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 - -
王蔚松 独立董事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 - -
张怀 监事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184,923 0.27%
姜蓬 监事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160,176 0.23%
聂虹 监事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160,176 0.23%
刘毅 监事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266,963 0.39%
李家庆 监事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 - -
郑坚敏 监事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 - -
副总经理兼技术
侯小东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1,609,639 2.34%
总监
陆衍 副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808,187 1.18%
董事会秘书兼财
曹丰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 53,393 0.08%
务负责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安硕发展股权进而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具体明细如下表:
持有安硕发展的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职务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高鸣 董事长 2,293,600 28.67
高勇 董事兼总经理 2,407,200 30.09
翟涛 董事兼副总经理 1,108,800 13.86
祝若川 董事兼副总经理 993,600 12.42
侯小东 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 764,800 9.56
陆衍 副总经理 384,000 4.80
张怀 监事 48,000 0.60
合 计 8,000,000 100.00

安硕发展持有发行人21,582,271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额的31.41%。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安硕发展,安硕发展持有公司 21,582,271 股,占公司本次
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31.41%。
安硕发展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7 日,注册资本 8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高鸣。
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科技、光电科技、数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截至 2012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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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安硕发展总资产为 63,796,226.62 元,净资产为 63,325,383.63 元,2012
年实现净利润 6,180,218.18 元。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安硕发展总资产为
69,970,591.46 元,净资产为 69,884,257.79 元,2013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
6,558,874.16 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大信审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高鸣和高勇。高鸣持有公司4,827,238股,占公司本次发
行后股本总额的7.02%,同时持有安硕发展28.67%股权;高勇持有公司5,066,325
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的7.37%,同时持有安硕发展30.09%股权。高鸣
为高勇之胞兄,高鸣、高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9,893,563股,占公司本次
发行后股本总额的14.40%,且同时直接持有控股股东安硕发展总计58.76%的股
权,高鸣与高勇共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1)高鸣简介

高鸣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1010919710118xxxx,
住所为上海市杨浦区。1994 年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传播系学士学
位。1994 年至 1996 年任职于上海日用化学集团公司妮维娅(上海)有限公司,
1996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上海日用化学集团公司;1999 年至 2010 年任上海晨熙
执行董事;2001 年至 2011 年 2 月任安硕有限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2)高勇简介
高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10619731005xxxx,
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1994 年南京大学计算数学与应用软件专业本科毕业,1997
年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硕士毕业,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上海晨熙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安硕有限董
事、总经理;2011 年 9 月当选为上海市杨浦区工商联副主席。现任本公司董事、
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2、控股股东安硕发展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上海复数爱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 年 8 月 23 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实收资本:500 万元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27 弄复旦科技园 2 号楼 34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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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鸣
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人才咨询
(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会务会展
服务、翻译服务、礼仪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其中,
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计划开展的商务咨询服务拟面向一般企业客户开展与商
业有关的信息搜集、咨询服务并提供协助商业运作的工作,具体包括商业信息、
行业信息的搜集,企业咨询(管理、团队建设、经营现状、市场动态等),但自
股权转让至安硕发展后至今未实际经营该类业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安硕发展持有该公司 51.20%的股权。
3、实际控制人高鸣、高勇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1)安硕发展:详细情况请见本上市公告书“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情况”之“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2)上海易一代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 年 6 月 1 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
实收资本:100 万元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27 弄 1 号 3 楼 1336 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字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
技术转让;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企业经营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高勇持有易一代 88%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之一高鸣持有 12%的股份。
(3)上海易助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 年 1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
实收资本:100 万元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27 弄 1 号 3 楼 1335 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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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网络
技术的开发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
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易一代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结构。
(4)上海晨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晨熙 1999 年 1 月 25 日注册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8885 号,1999 年成
立至 2004 年底之前的主要业务期间实际主要从事 PC 购销、弱电线路敷设,2003
年起上海晨熙不再承接新的业务,至 2004 年基本完成原有业务的收尾工作。2010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工商局宝山分局出具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上海
晨熙注销登记。注销前,实际控制人之一高鸣曾持有上海晨熙 90%的股权。
(5)Evision Consultants Limited(易伟信)
易伟信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22 日,注册办事处:P.O.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设立时授权股本:
5 万美元,分为 5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 1 美元。2011 年 10 月 10 日,易伟信解散。
解散前,高鸣、高勇分别持有易伟信 28.70%、30.00%的股权,合计持有易伟信
58.70%的股权,曾共同控制易伟信。
(6)重庆东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东硕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2 日,注册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微电子工业
园研发楼四楼东侧,主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等,
2011 年 11 月 11 日重庆东硕完成工商注销。注销前,实际控制人之一高鸣持有
重庆东硕 50%的股权,与其他人共同控制该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19,716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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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持有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安硕发展 21,582,271 31.41%
2 高勇 5,066,325 7.37%
3 高鸣 4,827,238 7.02%
4 张江汉世纪 4,800,000 6.98%
5 君联睿智 3,600,000 5.24%
6 翟涛 2,333,641 3.40%
7 祝若川 2,091,187 3.04%
8 侯小东 1,609,639 2.34%
9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1,328,571 1.93%
10 谢俊元 900,000 1.31%
合 计 48,138,872 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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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718万股,其中新股发行872万股,老股转让846
万股。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687.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030.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成长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确
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3.40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4.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
股数计算);
(2)40.0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
股数计算,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前总股本6,000万股+新股发行872万股)。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配售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配售发行总股数
687.2万股,有效申购的平均配售比例为19.14206128%,申购倍数为5.22倍;本次
网上发行总股数1,030.8万股,中签率为1.8755885096%,超额认购倍数为53.31660
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募集资金总额为20,40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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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7.36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月23日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4]第4-0000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3,457.44万元,(不含公司股东发售
老股的承销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 额
发行人承销及保荐费用 2,443.00 万元
会计师费用 470.00 万元
律师费用 289.44 万元
其他发行费用 255.00 万元
合 计 3,457.44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3.9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
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6,947.36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
转让股份获得的资金净额为18,796.4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25元/股(按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58元/股(按照201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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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非经特别说明,本节所披露的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458号)文件,安硕信息取得“国家
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安硕信息2013年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3年12月31 2012年12月31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日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242,762,022.69 201,188,621.60 20.66%
流动负债(元) 40,071,738.59 31,127,540.62 28.73%
总资产(元) 262,767,815.58 220,997,149.28 18.9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22,643,576.99 189,112,108.66 17.7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71 3.15 17.80%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3年 2012年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04,562,578.71 155,218,978.04 31.79%
营业利润(元) 43,966,542.67 42,155,047.56 4.30%
利润总额(元) 50,750,620.62 51,513,366.54 -1.4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46,731,468.33 44,574,359.83 4.8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45,534,931.18 40,137,612.63 13.45%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8 0.74 0.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76 0.67 0.09%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07% 26.09% -3.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2.48% 23.50% -1.0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8,651,121.53 22,250,824.69 28.7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48 0.37 29.06%
注:1、201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3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为6,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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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
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 至 2013 年 末 ,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呈 现 增 长 趋 势 , 总 资 产 由 2012 年 末 的
220,997,149.28元增长至2013年末的262,767,815.58元,增长了18.90%。资产规模
的扩大主要是由于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高导致应收款项、货
币资金和作为存货的在产品不断增长。此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
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
【2013】2458号)文件,安硕信息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
安硕信息2013年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13年度,公司业务规模逐步增长,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公司营业总收入达
到204,562,578.71元,同比增长31.79%,涨幅超过30%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实力增
强,信贷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等主要产品的收入增加。公司2013年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达到46,731,468.33元,同比增长4.8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28,651,121.53元,同比增长28.76%,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稳定。


三、2014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公司预计2014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200万元至300万元,与2013年同期净利润
相比增长幅度为-34.60%至-1.91%(2013年一季度净利润为305.83万元,扣非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99.18万元;2014年一季度净利润预计时假设当期无政府
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和新增系统集成业务的因素影响),主要原因为公司在2014
年第一季度发生不能计入发行费用的上市相关费用冲减当期利润,以及2013年第
一季度有较大金额的系统集成业务(2013年一季度当期实现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1,462.39万元,系统集成业务当期结转成本1,170.77万元,实现毛利291.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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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4年1月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
2013-2014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3】2458 号)文件,安硕信息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
企业”资质,安硕信息 2013 年适用 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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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保荐代表人:崔学良、张国峰
项目协办人:王良谦
联 系 人:张国峰、崔学良、王良谦、任冠蕾
电 话: 010-59026662
传 真:010-59026690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安硕信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表:2013 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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