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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12-30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报告书及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及其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
本次交易实施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消息,请仔细阅读《松德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
订 稿 )》 全 文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 该 等 文 件 已 刊 载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




1-1-1
目录

公司声明承诺...................................................................................................................................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6

一、本次交易方案 ................................................................................................................... 6
二、本次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9
三、本次发行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 ..................................................................................... 14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 15
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5
六、本次发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6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16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7

一、本次交易产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
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 17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9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9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0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20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28
七、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 28
备查文件......................................................................................................................................... 32




1-1-2
释义
在本公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般词汇
松德股份、上市公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2011 年 10 月变更公司名称)
松德有限 指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松德股份前身
大宇精雕、标的公
指 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
指 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深圳市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大宇精雕股
向日葵朝阳 指

向日葵投资 指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系向日葵朝阳的普通合伙人

青岛金石 指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系大宇精雕股东

金石投资 指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系青岛金石股东

松德实业 指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松德股份股东
本次重组前大宇精雕的全体股东,即雷万春、肖代英、向日
交易对方、转让方、
指 葵朝阳、青岛金石、卫伟平、何锋、张太巍、陈武、雷万友、
标的公司股东
雷波、杜晋钧、唐水花、李智亮
松德股份向雷万春、肖代英、向日葵朝阳、青岛金石、卫伟
本次交易、本次重 平、何锋、张太巍、陈武、雷万友、雷波、杜晋钧、唐水花、

组 李智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其合计持有大宇精雕 100%股
权以及向郭景松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松德股份与雷万春、肖代英、向日葵朝阳、青岛金石、卫伟
《发行股份及支付
平、何锋、张太巍、陈武、雷万友、雷波、杜晋钧、唐水花、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李智亮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
书》及其补充协议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松德股份与全体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
补充协议 指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松德股份与雷万春、肖代英、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
《业绩补偿协议》 指 花、李智亮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之补偿协议》
松德股份与郭景松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松德机械股份
《认股协议》 指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股协议》


1-1-3
与松德股份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的大宇精雕股东雷万春、
补偿义务人 指
肖代英、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花、李智亮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 1147 号《松德机械股份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100%股权项
目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备考合 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4] 48390005 号《松德机械股份有

并审计报告》 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备考合 瑞华出具的瑞华核字[2014]第 48390019 号《松德机械股份有

并盈利预测报告》 限公司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大宇精雕审计报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14SZA2002 号《深圳大宇精雕科技

告》 有限公司 2014 年 1-6 月、2013 年度、2012 年度审计报告》
《大宇精雕盈利预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13SZA2050-1 号《深圳大宇精雕科

测报告》 技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净利润预测数 指 《资产评估报告》中每年的盈利预测净利润数
业绩补偿测算期间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净利润实现数 指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林证券、独立财
指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务顾问
律师、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大会 指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4
定价基准日 指 松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6 月
及一期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公告书摘要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
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1-1-5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大宇精雕 100%
股权;同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郭景松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25%,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中介机构等
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支付
本次资产重组中的现金对价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资金用于支付本次资产重组所
收购的标的公司的研发及运营费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大宇精雕
100%股权。

本次交易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2、交易主体

本次发行对象为雷万春、肖代英、向日葵朝阳、青岛金石、卫伟平、何锋、
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花、李智亮,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份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郭景松或其控制的企业,认购主
体合计不超过五名。

3、交易价格及溢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中企华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大宇精雕的 100%股权进行
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交易标的的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 1147 号《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大宇精雕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2,567.88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8,369.73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4,198.15 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为 98,045.92 万元,增值 83,847.77 万元,增值率为 590.55%。

参考上述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大宇精雕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1-1-6
98,000.00 万元。

4、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 12.11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
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现金分红、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不含本次发行),则
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以松德
股份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5、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本次交易向雷万春、肖代英、
向日葵朝阳、青岛金石、卫伟平、何锋、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花、李智
亮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占交易后上市公司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支付股份(万股)
权比例

1 雷万春 2,559.06 13.10%

2 肖代英 839.12 4.29%

3 向日葵朝阳 1,318.74 6.75%

4 青岛金石 301.95 1.55%

5 卫伟平 376.79 1.93%

6 何锋 183.97 0.94%

7 张太巍 174.99 0.90%

8 陈武 135.34 0.69%

9 杜晋钧 55.24 0.28%

10 唐水花 55.24 0.28%

11 李智亮 27.62 0.14%

合计 6,028.08 30.85%

1-1-7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6,500.00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定价 12.11 元/股
计算,向郭景松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股份数量为 2,188.2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 11.20%。郭景松或其控制的企业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的方式支付上述募
集配套资金金额。

6、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股份限售期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标的公司股东雷万春、肖代英、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花、李
智亮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标的公司股东何锋、向日葵朝阳、卫伟平、青岛金石承诺,本次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郭景松承诺,其或其控制的企业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
同要求的,标的公司股东各自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股份锁
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8、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26,500 万元,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
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

9、过渡期损益归属
1-1-8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任何与各项标的资产相关的收益归松德股份享
有。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任一标的资产产生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该标
的资产的股东(即重组报告书下相关标的资产的出售方)按照其持有的相关标的
资产的股权比例向松德股份以现金方式补足。上述期间损益将根据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10、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资格
本次交易聘请华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华林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
法设立,具备保荐人资格。

二、本次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雷万春、肖代英、向日葵朝阳、青岛金
石、卫伟平、何锋、张太巍、陈武、雷万友、雷波、杜晋钧、唐水花和李智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为郭景松。

1、雷万春

姓名 雷万春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222819700626****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德福花园****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路巨志工业园 1 栋

通讯方式 0755-8963496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肖代英

姓名 肖代英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1-1-9
身份证号码 51222819720801****

住所 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镇泉街道****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路巨志工业园 1 栋

通讯方式 134****385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3、向日葵朝阳

名称 深圳市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海华庭北区中海大厦 610

主要办公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37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卫伟平)

认缴出资额 30,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4602304431

税务登记证号 深税登字 440300594335392 号

组织机构代码 59433539-2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4、青岛金石

名称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 56 号网点 104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熊安琪

注册资本 80,50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212020001945

税务登记证号 鲁税青字 370212057271776 号

组织机构代码 05727177-6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自由资金对外投资。(以上
经营范围
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1-1-10
5、卫伟平

姓名 卫伟平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1030519710707****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海燕花园****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3703

通讯方式 0755-2389590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6、何锋

姓名 何锋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6030219760611****

住所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后村巷****

通讯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后村巷****

通讯方式 139****387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7、张太巍

姓名 张太巍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302119810615****

住所 四川省达县亭子镇长寿街****


1-1-11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路巨志工业园 1 栋

通讯方式 0755-89634969-82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8、陈武

姓名 陈武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212419740227****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西环路德福花园****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路巨志工业园 1 栋

通讯方式 0755-89634969-81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9、雷万友

姓名 雷万友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222819660826****

住所 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镇泉街****

通讯地址 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镇泉街****

通讯方式 138****202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0、雷波

姓名 雷波

曾用名 无


1-1-12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222819760626****

住所 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 3 组****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路巨志工业园 1 栋

通讯方式 0755-89634969-82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1、杜晋钧

姓名 杜晋钧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11119781003****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院路****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路巨志工业园 1 栋

通讯方式 0755-89634969-81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2、唐水花

姓名 唐水花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3102819820228****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72 号****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路巨志工业园 1 栋

通讯方式 0755-89634969-80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1-13
13、李智亮

姓名 李智亮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292319740901****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市街****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路巨志工业园 1 栋

通讯方式 136****1074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4、郭景松

姓名 郭景松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3040219620401****

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通讯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 105 号

通讯方式 138****668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本次发行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相关财务资料和《上市公司备考合并审计报告》,本公司最近一年及一
期发行前后财务情况如下:

2014.6.30/2014 年 1-6 月 2013.12.31/2013年度
项目 上市公司(合并) 备考数 上市公司(合并) 备考数
总资产(万元) 78,316.88 197,122.80 78,885.29 192,602.91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54,114.77 163,987.80 53,833.79 160,398.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53,811.33 163,684.36 53,510.58 160,075.75
1-1-14
所有者权益(万元)
每股净资产(元/股) 4.75 8.38 4.73 8.19

营业收入(万元) 12,506.10 24,108.62 20,312.96 36,118.81

营业利润(万元) 360.75 3,835.97 -2,668.19 2,732.54

利润总额(万元) 341.66 4,213.52 -2,638.05 3,188.18

净利润(万元) 280.98 3,588.85 -2,257.37 2,721.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300.74 3,608.61 -2,173.17 2,805.59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 0.18 -0.19 0.14

注:2013年备考数据未包含股份支付的影响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本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股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比例(%) 份数量 持股数 比例(%)
郭景松 1,943.50 17.16 2,188.27 4,131.77 21.15
张晓玲 1,740.70 15.37 - 1,740.70 8.91
松德实业 1,875.90 16.57 - 1,875.90 9.60
小计 5,560.10 49.10 2,188.27 7,748.37 39.66
其他股东 5,762.90 50.90 - 5,762.90 29.49
雷万春、肖代英 - - 3,398.18 3,398.18 17.39
何锋、张太巍、陈武、
杜晋钧、唐水花、李 - - 632.41 632.41 3.24
智亮
向日葵朝阳、卫伟平 - - 1,695.53 1,695.53 8.68
小计 5,726.12 5,726.12 29.31
青岛金石 - - 301.95 301.95 1.55
合计 11,323.00 100.00 8,216.35 19,539.35 100.00

注:张晓玲系郭景松配偶,松德实业系郭景松、张晓玲夫妇100%持股的企业,郭景松、
张晓玲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指本次交易前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外的所有
其他股东。


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前,松德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景松、张晓玲夫妇,合计持有松德
1-1-15
股份 49.10%的股份。交易完成后,郭景松、张晓玲夫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比例为 39.66%,交易对方雷万春、肖代英夫妇为第二大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比例为 17.39%,郭景松、张晓玲夫妇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本次发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向松德股份董事长郭景松发行 2,188.27 万股,发行后郭景松持有松
德股份 4,131.77 万股。除上述变动外,本次发行未发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变动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松德股份的股本总额将增至 19,539.35 万股,其中社会公
众股东合计持股不低于 7,755.48 万股,持股比例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5%。本次交易完成后,松德股份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1-16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产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

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过程

2014 年 8 月 15 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4 年 9 月 4 日,本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4 年 10 月 20 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议案。

2、上市公司关联方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郭景松或其控制的企业,因郭景松系本公司董
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重组管
理办法》和《上市规则》,本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
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意见: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
案经过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
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4 年 8 月 4 日,大宇精雕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持有大宇精
雕的 100%股权以 98,0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松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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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管部门的批准

2014 年 12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雷
万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57 号)。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资产交付及过户情况
2014 年 12 月 18 日,大宇精雕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大宇精雕成为松德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2、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共
计 265,000,000.00 元缴付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内。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为 265,000,000.00 元,扣除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承销费用等发行费
用 19,582,163.5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5,417,836.50 元。
3、验资情况
2014 年 12 月 23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本次交易
松德股份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4]48390007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松德股份已收
到郭景松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21,882,742 元,雷万春、肖代英、向
日葵朝阳、青岛金石、卫伟平、何锋、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花、李智亮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60,280,759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5,393,501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95,393,501 元。
4、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为松德股份向雷万春等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大宇精
雕 100%的股权。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松德股份及交易对
方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方式的变更。
5、本次股份发行登记事项的办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办理完毕本次
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 82,163,501 股 A 股股份已登记至雷万春、
肖代英、向日葵朝阳、青岛金石、卫伟平、何锋、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
1-1-18
花、李智亮、郭景松名下。
本次向郭景松定向发行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深圳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6、本次发行结果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 60,280,759 股,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 21,882,742 股。
7、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
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的数据显示,截止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的前十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 (%)
郭景松 41,317,742 21.15
雷万春 25,590,578 13.10
张晓玲 17,407,000 8.91
深圳市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87,434 6.75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79,000 5.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247,905 4.73
肖代英 8,391,245 4.29
广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131,885 3.65
中国工商银行-上投摩根内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826,048 1.96
卫伟平 3,767,861 1.93
合计 139,946,698 71.62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既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股,又通过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持股。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在本次标的资产过户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
已经如实披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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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根据松德股份提供的文件并经查询松德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上市公
告书签署日,松德股份未因本次重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补或
调整。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松德股份通过本次重组收购的资产为大宇精雕 100%股
权。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2014]第 6755338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松德股份已对大宇精雕
的董事、监事进行调整,未对大宇精雕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郭景
松任大宇精雕董事长,雷万春、卫伟平任大宇精雕董事,胡炳明任大宇精雕监事。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交易双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的协议包括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关于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认股协议》。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完成了大宇精雕相关股权的
过户事宜;上市公司已收到本次配套融资认购方郭景松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
合计21,882,742元。交易双方相关协议无违反约定的行为。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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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的限售期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认股协议》的约定以及各
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
排如下:

(1)标的公司股东雷万春、肖代英、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花、李
智亮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标的公司股东何锋、向日葵朝阳、卫伟平、青岛金石承诺,本次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郭景松承诺,其或其控制的企业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
同要求的,标的公司股东各自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股份锁
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披露之日,雷万春、肖代英、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
水花、李智亮、何锋、向日葵朝阳、卫伟平、青岛金石承和郭景松所持上市公司
股份锁定事宜已办理完毕,该承诺正在履行中。

2、确保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地位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夫妇已就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出具了《关于
积极保持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郭景松、张晓玲夫妇确认目前不存在任何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
1-1-21
划和安排,同时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 36 个月内确保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
位。

2.鉴于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中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已明确保证“截至目前
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来亦不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已明确承诺“将来不
会基于其所持有的甲方股份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权”,郭景松、张晓玲夫妇
将实时监督本次重组中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对上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履行情
况,切实维护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 36 个月内,郭景松、张晓玲夫妇将确保其本人及
其所控制的企业所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高于雷万春、肖代英及其所控制
的企业(如有)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至少 10%(即郭景松、张晓玲夫
妇本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雷万春、肖代英及其
所控制的企业(如有)所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10%);

4.郭景松、张晓玲夫妇在本次重组期间以及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进行股票减持。”

(2)大宇精雕实际控制人雷万春、肖代英出具的承诺

大宇精雕实际控制人雷万春、肖代英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松德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控制权的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人不通过任何方式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人不主动直接或通过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如
有)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不主动通过本人关联方或其他一致行动人(如有)
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非本人单
方意愿形成的被动增持除外;

3.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人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4.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雷万春、肖代英将确保其本人及所控制的企
业(如有)所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低于郭景松、张晓玲及其所控制的企
1-1-22
业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至少 10%(即郭景松、张晓玲及其所控制的企
业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雷万春、肖代英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如有)
所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10%)。”

(3)向日葵朝阳、卫伟平承诺:

向日葵朝阳、卫伟平已就本次交易出具《关于不增持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自本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而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
业/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非本企业/本人单方意愿形成的被动增持除外。”

(4)标的公司股东不签署一致行动的承诺

本次交易标的全体股东已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中作出
承诺:“交易对方保证截至目前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来亦不会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

(5)标的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的承诺

陈武、张太巍、何锋、杜晋钧、唐水花、李智亮、卫伟平、深圳市向日葵朝
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
东之日起,本人放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大会表决权。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披露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未发生违
反承诺的情形。
3、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未来业绩承诺及补偿

松德股份与雷万春、肖代英、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花、李智亮分别
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该等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测算期间为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若大
宇精雕之股权转让未能如期于 2014 年度实施完毕,而于 2015 年度实施完毕的,
则补偿测算期间相应增加一期,即增加 2017 年度。实际业绩补偿测算期间以此
类推。

1-1-23
补偿义务人承诺,大宇精雕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为人民币 8,390 万元、人
民币 10,810 万元和人民币 12,000 万元。如本次重组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实
施完成,业绩承诺期和利润补偿期往后顺延,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净利润承
诺数以本次交易之《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净利润预测数为准,即为人民币
12,767.76 万元和人民币 13,188.54 万元。如果实际完成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前述承诺,其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规
定进行补偿。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披露之日,上述业绩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交易对方未发
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将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郭景松、张晓玲分别出
具了《关于避免与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
如下: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大宇
精雕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性经营活动,亦并未拥
有从事与大宇精雕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
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后,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大宇精雕)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
接从事或发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大宇精雕)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
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本人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投资、参与、协助
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大宇精雕)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将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雷万春、肖代英分别出
具了《关于避免与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
如下:


1-1-24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大宇精雕及其子公司外,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性经营活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后,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大宇精雕及上市公司其它控股子公司不会构成直接或间
接同业竞争关系。

3.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以及本人在大宇精雕任职期间及从大宇精雕
离职后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上市公司、
大宇精雕及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
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直接
或间接的竞争;本人不利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
市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
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如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本人以及受本人控制
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同意上市公司
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或
其他权益,或如上市公司决定不予收购的,本人同意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注销该
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唐水花、陈武、张太巍、李智亮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松德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大宇精雕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
性经营活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后,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大宇精雕及上市公司其它控股子公司不会构成直接或间
接同业竞争关系。


1-1-25
3.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以及本人在大宇精雕任职期间及从大宇精雕
离职后 12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上市公司、
大宇精雕及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
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直接
或间接的竞争;如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本人以及受本人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
其他关联公司形成或可能形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以公平合理的
价格优先收购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或其他权益;本人不利
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在
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
发展权;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卫伟平、何锋、杜晋钧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生
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大宇精雕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
性经营活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后,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大宇精雕及上市公司其它控股子公司不会构成直接或间
接同业竞争关系。

3.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发展与上市公司、大宇精雕及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
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
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如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本人以及受本人控制
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形成或可能形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同意上市公司
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或
其他权益;本人不利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市公
司相竞争的活动;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
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1-1-26
其他竞争行为。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
联交易,雷万春、肖代英、向日葵朝阳、青岛金石、卫伟平、何锋、张太巍、陈
武、雷万友、雷波、杜晋钧、唐水花、李智亮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承诺如下:

“1.对于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公司、本企业,下同)将善意
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人的股东地位,就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松德股份资金及要求松
德股份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如果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
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
照正常商业条件进行。本人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上市公司给予优于其在一项
市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条件。

4. 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
反以上承诺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披露之日,上述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仍在履
行过程中,上述各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5、大宇精雕相关人员任职期限的承诺

雷万春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大宇精雕的第一期任职期限不少于 60 个
月,并从大宇精雕的实际经营需要出发,继续保持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
性;张太巍、陈武、唐水花和李智亮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大宇精雕的任职期

1-1-27
限不少于 36 个月。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披露之日,上述任职期限的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上述各
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市
公司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
登记手续,上述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
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七、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松德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标的资产过户至发行人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松德股份已
合法持有大宇精雕100%股权,本次重组新增发行的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
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
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
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
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

(二)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松德股份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1-28
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具备实施的条件;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手续合
法有效,松德股份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松德股份已完成本次重组新增
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松德股份已办理向交易对方及郭景松所发行股份的新增股
份登记申请手续;交易各方约定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相关协议均已生效,对于相
关协议和承诺,相关责任人并无违背协议和承诺的行为;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
承诺的情况下,其他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实质性风险。”




1-1-29
第三节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已获得批准,本次发行新增82,163,501股股份已于2014年
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为:

标的公司股东雷万春、肖代英、张太巍、陈武、杜晋钧、唐水花、李智亮承
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标的公司股东何锋、向日葵朝阳、卫伟平、青岛金石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郭景松承诺其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所认购的松德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1-1-30
第四节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
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松德股份与华林证券在协议中明确了华林证
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华林证券对松德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2014年12
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华林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华林证券将在松德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当年
和交易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结合年报数据和
相关内容,对本次交易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
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交易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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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57号《关于核准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
雷万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2、《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3、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
书》;
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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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签章页)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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