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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3-08
股票简称:奥美医疗 股票代码:002950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Allmed Medical Products Co., Ltd

(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发行人”、“本公
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东的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1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

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

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奥美医疗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

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

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

公告;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崔彩芝、
崔彩云、李金平、白德厚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5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1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

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6
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

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

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或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文剑、杜先举、彭习云、刘年丽、徐铁、
王勤、杜开文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1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


7
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本人

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

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

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的

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或本人

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

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

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长江经济带、海富恒康、
海富恒和、长江普惠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

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9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股东五星钛信承诺:


1. 对于本企业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份

13,262,120 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

即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

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 1 年,则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 13,262,120 股,自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

分股份。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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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4.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司制定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股
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因除
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11
有者净利润的 2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⑤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
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
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④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12
⑤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
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
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
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
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
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
上述增持义务: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
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④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15%。

⑤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30%。

13
⑥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
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公司
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
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
保该等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约束措施

1. 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
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
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约束措施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承诺的增持金额上
限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控股股东(实

14
际控制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
份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
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增
持金额上限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董事(不
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
同规定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
施。2014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
要求。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其股东
作出承诺如下: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15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
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

四、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

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

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6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奥美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

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

程序,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奥美医疗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奥美医疗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停止领取股东分红、薪酬或者津贴,同时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
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同时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17
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奥美医疗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
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
崔星炜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
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
经营、参与、从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
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奥美医疗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18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如果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
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
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奥美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
让且奥美医疗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3. 对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
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奥美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本人、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 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
认定为奥美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 “控制的其他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 1)持有或控制
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 2)有权享
有 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 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
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
业。

7.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奥美医疗、奥美医疗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19
六、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的承诺

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为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项,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在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奥美医疗(含奥美医疗
前身)及其下属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
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奥美医疗及/或其下属企业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
损失的,本人愿意在毋须奥美医疗及其下属企业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
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2.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
认定为奥美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奥美医疗、奥美医疗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七、承诺履行的约束机制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股东分红、薪酬或者津贴,
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

2.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0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津贴或者股东分红,
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

2.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八、关于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

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

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 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21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4.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 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2
6.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7.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如最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
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
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4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0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
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为 4,8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4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 10%;网上发
行数量为 4,32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1.0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9]9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奥美医疗”,股票代码“002950”,本次公开发行的
4,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3 月 11 日

3、股票简称:奥美医疗

4、股票代码:002950

2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2,217.6938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8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 4,800 万股股份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姓名/名称 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崔金海 97,196,573 23.02% 2022 年 3 月 11 日

陈浩华 68,960,012 16.33% 2020 年 3 月 11 日

程宏 64,059,493 15.17% 2020 年 3 月 11 日

万小香 41,655,673 9.87% 2022 年 3 月 11 日

长江经济带 14,588,332 3.46% 2020 年 3 月 11 日
公开
发行 五星钛信 13,262,120 3.14% 2020 年 3 月 11 日
前已
发行 杜先举 12,625,295 2.99% 2020 年 3 月 11 日
股份
崔辉 9,943,535 2.36% 2022 年 3 月 11 日

崔星炜 9,943,535 2.36% 2022 年 3 月 11 日

杜开文 7,291,927 1.73% 2020 年 3 月 11 日

金美投资 6,438,096 1.52% 2020 年 3 月 11 日

海富恒康 6,078,473 1.44% 2020 年 3 月 11 日




25
海富恒和 6,078,473 1.44% 2020 年 3 月 11 日

长江普惠 4,510,226 1.07% 2020 年 3 月 11 日

黄文剑 4,099,711 0.97% 2020 年 3 月 11 日

志美投资 1,506,177 0.36% 2020 年 3 月 11 日

杨长生 1,347,688 0.32% 2020 年 3 月 11 日

宏美投资 1,028,838 0.24% 2020 年 3 月 11 日

郭利清 793,493 0.19% 2020 年 3 月 11 日

游末山 685,103 0.16% 2020 年 3 月 11 日

梁国洪 654,945 0.16% 2020 年 3 月 11 日

彭习云 654,945 0.16% 2020 年 3 月 11 日

齐妮亚 606,893 0.14% 2020 年 3 月 11 日

冯世海 167,382 0.04% 2020 年 3 月 11 日

小计 374,176,938 88.63% -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4,800,000 1.14% 2019 年 3 月 11 日
首次
公开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43,200,000 10.23% 2019 年 3 月 11 日
发行
股份
小计 48,000,000 11.37% -

合计 422,176,938 1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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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llmed Medical Products Co., Ltd

注册资本:374,176,938 元

法定代表人:崔金海

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24 日

住所: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 18 号

邮政编码:443200

电话:0717-4211111

传真:0717-4225499

网址:http://www.allmed-china.com/

电子邮箱:ir@allmed.cn

董事会秘书:杜先举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医用卫生材料、无纺布制品及其它医疗用品、
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婴儿用品、纺织、服装;货物进出口贸易(不包括进口商
品分销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租
赁;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务会展服务(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
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

主营业务:医用敷料等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制造业(C)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崔金海 董事长、总裁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陈浩华 董事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程宏 董事、副总裁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杜先举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黄文剑 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赵剑华 董事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蔡元庆 独立董事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徐莉萍 独立董事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陈仕国 独立董事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彭习云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徐铁 监事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刘年丽 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亲属 直接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比例 合计持股比例

崔金海 董事长、总裁 25.98% - 25.98%

万小香 崔金海妻子,在公司无任职 11.13% - 11.13%

崔金海儿子,宜昌贸易总经理、
崔辉 2.66% 0.01% 2.67%
奥美康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崔星炜 崔金海儿子,在公司无任职 2.66% - 2.66%

崔彩芝 崔金海妹妹,在公司无任职 - 0.13% 0.13%

崔彩云 崔金海姐姐,在公司无任职 - 0.13%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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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平 崔金海妹夫,餐饮部经理 - 0.08% 0.08%

白德厚 崔金海姐夫,在公司无任职 - 0.08% 0.08%

陈浩华 董事 18.43% 0.07% 18.50%

程宏 董事、副总裁 17.12% 0.44% 17.56%

杜先举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3.37% 0.28% 3.65%

王勤 杜先举妻子,在公司无任职 - 0.18% 0.18%

杜开文 杜先举儿子,在公司无任职 1.95% - 1.95%

黄文剑 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1.10% 0.11% 1.21%

彭习云 监事会主席 0.18% 0.15% 0.33%

徐铁 监事 - 0.04% 0.04%

刘年丽 职工代表监事 - 0.01% 0.01%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崔金海及其配偶万小
香、儿子崔辉、儿子崔星炜,四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5,876.3275 万股,合计
持有本公司发行前 42.43%的股份。

崔金海,男,1959 年出生,中国澳门籍,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 1408XXX(X)。

万小香,女,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2242819610811XXXX。

崔辉,男,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2058319830329XXXX。

崔星炜,男,199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2900619940505XXXX。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
崔辉、崔星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1. Leader Well

29
Leader Well 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22 日,发行股本 1 股(每股 1 美元),崔
金海持有其 100%股权,董事为崔金海,注册地址为 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经营范围:投资业
务。主要投资对象为理财产品。

2. Speedy Sky

Speedy Sky 成立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发行股本 50,000 股(每股 1 美元),
Leader Well、 Sinoace、 Newrage、 Long Max 及 Mega Make 分别持有其 50.38%、
21.89%、20.33%、6.10%和 1.30%股权,董事为崔金海、陈浩华、程宏,注册地
址为 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经营范围:投资业务。主要投资对象为理财产品。

3. 山海国际

山海国际成立于 2005 年 8 月 1 日,发行股本 1,000,000 股(每股 1 港元),
Speedy Sky、New Century 分别持有其 98.52%、1.48%股权,董事为崔金海、陈浩
华,注册地址为 13/F., Chun Hoi Commercial Building, 688-690 Shanghai Street,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经营范围:投资业务。主要投资对象为理财产品。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91,248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发行后股份比例

1 崔金海 97,196,573 23.02%

2 陈浩华 68,960,012 16.33%

3 程宏 64,059,493 15.17%

4 万小香 41,655,673 9.87%

5 长江经济带 14,588,332 3.46%

6 五星钛信 13,262,120 3.14%

7 杜先举 12,625,295 2.99%

8 崔辉 9,943,535 2.36%

9 崔星炜 9,943,535 2.36%

10 杜开文 7,291,927 1.73%


30
总计 339,526,495 80.43%




3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8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03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9.53 倍(每股收益按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03 倍(每股收益按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3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70%;
网上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本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1.03 元/股。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2,906,110.00 万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10,439,091.40 万股。根据《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249.37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6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800,000 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3,2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回
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发行最终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165%,网上发行最
终中签率为 0.0414%。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
量为 141,429 股,包销金额为 1,559,961.87 元,包销比例为 0.2946%。

3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2,944.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8,069.69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0078 号”
《验资报告》。

五、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874.3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内容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3,301.89

审计及验资费用 673.02

律师费用 363.86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112.90

信息披露费用 422.64

合计 4,874.31


每股发行费用 1.0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069.69 万元。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04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
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50 元(按本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披
露。2018 年经立信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经营状况”之“(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情况”以及“第十
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情况”
中进行披露。公司 2019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经营状况”之“(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情况”中进行披
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
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2 月 1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 8888

传真号码 : 010-6083 3955

保荐代表人 : 李永柱、史松祥

项目协办人 : 张迪

项目经办人 : 艾洋、杨锐彬、吴军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奥美医疗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奥美医疗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奥美医疗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36
(本页无正文,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
(本页无正文,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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