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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10-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AT WALL SECURITIES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大厦 A 座 38-45 层


二〇一八年十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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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2,793,064,815 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10,340,536
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 3,103,405,351 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资本”)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华能资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4 月 26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华能资本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华能资


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长城证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长城证券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
行。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
华能资本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华能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4 月 26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华能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华能集
团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长城证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长城证券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
行。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
华能集团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中核财务、长虹集团、仪电控股、
宝新能源、湄洲湾控股、九华发展、兵团国资、华峰集团、华凯集团、南方传媒、
阳光照明、世纪昆仑、中铁二院、宁夏恒利通、新湖中宝、招商湘江、柏恩投资、
鹏润地产、北京信托、洋浦天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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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
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长城证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长城证券的股份转
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上述股东
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7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公司
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股
价下跌之外,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以下同)应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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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
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
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

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
金回购股份;

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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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
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
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
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
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4)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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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
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
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
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5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以不高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5)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6)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回购/增持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发行
人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
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
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同时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现金
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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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全部新股的
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
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方案。”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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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
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
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自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暂停在
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
时为止。”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
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
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暂停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长城证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
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除外。”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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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
如下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且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1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数量视需要而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公司减持价格
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其他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能源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
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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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且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5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数量视需要而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公司减持价格
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新江南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
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或部分所持股
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届时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口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报
表截止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发行人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以上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
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同时,本公司将积极
督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
履行其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
束措施。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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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公司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承诺:

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
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如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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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董监高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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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1,034.053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
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0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
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31,034.0536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1,034,036 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279,306,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发行价格为 6.3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8]49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长城证券”,股票代码“00293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 31,034.0536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10 月 26 日

3、股票简称:长城证券

4、股票代码:0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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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10,340.5351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31,034.0536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1,034.0536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股数(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华能资本 143,922.4420 46.38%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深圳能源 39,397.2330 12.69% 2019 年 10 月 26 日
深圳新江南 38,343.7823 12.36% 2019 年 10 月 26 日
中核财务 10,500.0000 3.38% 2019 年 10 月 26 日
长虹集团 6,860.7421 2.21% 2019 年 10 月 26 日
宝新能源 4,993.4230 1.61% 2019 年 10 月 26 日
仪电控股 4,300.0000 1.39% 2019 年 10 月 26 日
湄洲湾控股 3,979.2304 1.28% 2019 年 10 月 26 日
九华发展 3,018.7265 0.97% 2019 年 10 月 26 日
首次公开
兵团国资 3,018.7265 0.97% 2019 年 10 月 26 日
发行前已
南方传媒 2,442.0674 0.79% 2019 年 10 月 26 日
发行股份
宁夏恒利通 2,165.2502 0.70% 2019 年 10 月 26 日
华凯集团 2,119.0874 0.68% 2019 年 10 月 26 日
华峰集团 2,000.0000 0.64% 2019 年 10 月 26 日
招商湘江 1,749.3571 0.56% 2019 年 10 月 26 日
世纪昆仑 1,716.0000 0.55% 2019 年 10 月 26 日
阳光照明 1,700.0000 0.55% 2019 年 10 月 26 日
中铁二院 1,700.0000 0.55% 2019 年 10 月 26 日
新湖中宝 1,492.0000 0.48% 2019 年 10 月 26 日
鹏润地产 1,372.1484 0.44% 201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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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柏恩投资 1,342.0318 0.43% 2019 年 10 月 26 日
北京信托 680.2600 0.22% 2019 年 10 月 26 日
洋浦天清 493.9734 0.16% 2019 年 10 月 26 日
小计 279,306.4815 90.00% -
社会公众股(网下
3,103.4036 1.00%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配售部分)
首次公开
社会公众股(网上
发行股份 27,930.6500 9.00%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定价发行)
小计 31,034.0536 10.00% -
合计 310,340.5351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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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GREAT WALL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279,306.4815 万元(本次发行前)、310,340.5351 万元(本
次发行后)

实收资本:人民币 279,306.4815 万元(本次发行前)、310,340.5351 万元(本
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1996 年 5 月 2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董事会秘书:吴礼信

主营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业(J67)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1912U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互联网网址:www.cgws.com

电子邮箱:cczqir@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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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 12 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4 名。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限
1 丁益 女 董事长 华能资本 2016 年 7 月-2018 年 4 月
2 邵崇 男 副董事长 深圳能源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3 金刚善 男 董事 华能资本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4 祝建鑫 男 董事 华能资本 2015 年 6 月-2018 年 4 月
5 严晓茂 女 董事 华能资本 2017 年 5 月-2018 年 4 月
6 伍东向 男 董事 深圳能源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7 彭磊 女 董事 深圳新江南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8 徐鑫 男 董事 深圳新江南 2017 年 8 月-2018 年 4 月
9 王化成 男 独立董事 华能资本 2016 年 7 月-2018 年 4 月
10 何捷 男 独立董事 华能资本 2015 年 8 月-2018 年 4 月
11 马庆泉 男 独立董事 华能资本 2016 年 6 月-2018 年 4 月
12 李建辉 男 独立董事 华能资本 2016 年 10 月-2018 年 4 月
注:本届董事会的任期已于 2018 年 4 月届满,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换届工作,为确保董
事会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延期换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顺延。
在换届选举完成之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的义务和职责。


(二)监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 8 名监事,其中职工监事 3 名。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限
1 米爱东 女 监事会主席 华能资本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2 周朝晖 男 监事 深圳能源 2015 年 6 月-2018 年 4 月
3 李晓霏 男 监事 深圳新江南 2015 年 7 月-2018 年 4 月
4 李林 男 监事 中核财务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5 杨军 男 监事 长虹集团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6 童强 男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7 王冬 男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8 阮惠仙 女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5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注:本届监事会的任期已于 2018 年 4 月届满,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换届工作,为确保监
事会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延期换届。在换届选举完成之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全体监事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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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其中总裁 1 名,副总裁 4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兼
任财务负责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限
1 何伟 男 总裁 2015 年 4 月至今
2 李翔 男 副总裁 2015 年 4 月至今
3 朱军 男 副总裁 2015 年 9 月至今
4 何青 女 副总裁 2016 年 9 月至今
5 吴礼信 男 董事会秘书兼任财务负责人 2015 年 4 月至今
合规总监 2015 年 7 月至今
6 徐浙鸿 女 首席风险官 2016 年 12 月至今
副总裁 2017 年 7 月至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能资本。华能资本是华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金融资产
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统一
管理金融资产和股权、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协调金融企业间业务合作、为实体经
济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华能资本持有本公司股份 143,922.4420 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51.53%,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8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363D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401-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 2 号天银大厦 C 段西区 10 层
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及管理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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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务。
华能资本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
总资产 12,904,781.75 11,405,280.36
净资产 4,938,665.33 4,700,339.39
净利润 214,710.92 370,168.35
注: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8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华能集团,华能集团系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重要骨干
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华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490,000 万元
实收资金:3,49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成立时间:1989 年 3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02XD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6 号
经营范围:组织电力(煤电、气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
质能发电等)、热、冷、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输送和销售;组
织煤炭、煤层气、页岩气、水资源的开发、投资、经营、输送和销售;信息、交
通运输、节能环保、配售电、煤化工和综合智慧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
投资和销售;电力及相关产业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工程
建设、运行、维护、工程监理以及业务范围内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
检修和销售;国内外物流贸易、招投标代理、对外工程承包;业务范围内相关的
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境内外投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能集团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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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
总资产 105,103,917 103,960,684.22
净资产 22,164,560 21,959,199.75
净利润 315,474 689,781.79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8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555,97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
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1,439,224,420 46.38%
2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3,972,330 12.69%
3 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 383,437,823 12.36%
4 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5,000,000 3.38%
5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8,607,421 2.21%
6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9,934,230 1.61%
7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43,000,000 1.39%
8 福建湄洲湾控股有限公司 39,792,304 1.28%
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0,187,265 0.97%
10 福建九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0,187,265 0.97%
合计 2,583,343,058 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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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1,034.053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6.31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68 倍(每股收益按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88,709,900,000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173,425,807,500 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
为 1,862.75061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31,034,036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79,306,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2,858.47126 倍;网
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620.91576 倍,中签率为 0.161052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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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5,518,873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的 50.01%,配售比例为 0.07613523%;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3,723,96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12.00%,配售比例为 0.07596818%;其他类投资者
获 配 数 量 为 11,791,203 股 , 占 本 次 网下 发行 数 量 的 37.99% ,配 售 比 例 为
0.01859090%。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股数为 1,097,967 股,全部由联席主承销
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58,248,782.1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858,335,455.18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职业字[2018]2088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99,913,326.98 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费及承销费 87,735,849.06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169,811.32
3 律师费用 943,396.23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86,792.45
5 发行手续费 1,177,477.92
6 发行费用总额 99,913,326.98


每股发行费用为 0.3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1,858,335,455.18 元。




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26 元。(按照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746 元/股。(每股收益按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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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
和“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18 年 1-9 月财务报表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
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资产总额(万元) 5,252,932.78 4,350,972.47 20.73%
负债总额(万元) 3,776,007.11 2,903,900.74 30.03%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1,476,925.66 1,447,071.73 2.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万
1,465,458.82 1,435,896.13 2.06%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5.25 5.14 2.06%
产(元/股)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万元) 203,848.55 228,010.35 -10.60%
营业利润(万元) 59,483.40 82,030.82 -27.49%
利润总额(万元) 59,780.08 82,684.26 -27.7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47,935.07 67,274.09 -28.75%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 47,368.63 63,796.03 -25.75%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24 -28.7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17 0.23 -25.75%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0% 4.79% 下降 1.49 个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下降 1.27 个
3.27% 4.54%
净资产收益率 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7,187.76 -508,666.62 61.23%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71 -1.82 61.23%
净额(元/股)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增加 901,960.30
万元,主要由于公司自营投资规模增加,导致金融资产增加。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负债总额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增加 872,106.37 万元,主要由于公司
融资规模增加,导致公司负债增加。

2018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
10.60%和 28.75%;公司营业收入相比 2017 年 1-9 月减少 24,161.80 万元,主要
系证券市场波动影响,公司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和利息
净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


三、2018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 2018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具体参见招股说
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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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因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龙机电”)与公司开展股票收益
互换交易业务过程中违约导致公司损失,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向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龙机电向长城证券支付拖欠的融资本金、固定
收益、逾期支付固定收益违约金及逾期支付结算款违约金,合计金额暂计
42,240,287.24 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正式受理。

截止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以及上述披露
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涉及其他新增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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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办公场所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
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除此
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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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电话: 010-65608299

传 真: 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赵凤滨、邓睿

项目协办人:张雪菲

项目组成员:于宏刚、陈绍锋、逯金才、刘洋、刘树帆、叶天翔、陈梦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同意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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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
署页)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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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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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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