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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6-25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Longda Meat Foodstuff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肉食”、“公司”、“本公
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承诺

宫明杰、宫学斌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
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二)控股股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龙大集团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
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发行人总股本的 10%;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伊藤忠(中国)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的 8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四)公司股东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银龙投资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
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如下:(1)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
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2)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
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本人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⑤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



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股以上。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
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
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
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
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
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
施,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
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
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
施。
(5)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促成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以使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股以上,并在该等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上投赞
成票。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
稳定股价。本公司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
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
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4、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
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
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
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
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
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
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本人应在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
其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本人将通过
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
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4、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
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承诺
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
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1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
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
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
公司股票已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
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
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
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
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
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
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约束措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
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及相应

约束措施

(一)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



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
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
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
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伊藤忠(中国)

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有意向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8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银龙投资

公司股东银龙投资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银龙投
资均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不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目的,从事任何
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
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
或业务经营;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其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
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其所参股的企
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其将避免成为该等企
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
务范围,其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则其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
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
为了履行并保证实施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公司控股
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银龙投资承诺:若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
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二)避免利益冲突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已作出避免利益冲突的
承诺,承诺:
1、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在开展
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



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
2、在与商场超市、广告宣传、物流供应商等业务合作方合作时,其及其控
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之间,不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先统一谈判,后分摊费用”、“先联合广告宣传,后分摊费用”
等有损发行人独立性的方式开展业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会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
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品加工相关资产。
为了履行并保证实施上述承诺,发行人采取如下措施: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可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每年须对发行人的商超渠道费用、广告费用、物流费用进行
专项审核,针对《商超渠道费用管理制度》、《广告费用管理制度》、《物流费用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将在年报中予
以披露。
发行人将在年报中公开披露商超渠道费用明细、广告费用明细、物流费用明
细,接受公众投资者监督,主要披露内容包括:
(1)商超渠道:年度商超销售收入和商超销售费用、前五名商超客户名称
及其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
(2)广告费用:年度广告费用总额、前五大广告代理商且不低于广告费用
总额50%的广告代理商名称、广告投放内容、广告费用;
(3)物流费用:年度物流费用总额、前五大物流提供商且不低于物流费总
额50%的物流提供商名称、物流费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控股股东龙大集团承诺:若经发行人审计
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
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
人利益受损,其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
两倍的现金赔偿,届时如其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控股股东龙大
集团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若违反承诺由发行人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
品加工相关资产,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的,其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三)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伊藤忠
(中国)、银龙投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关于避免或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
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
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
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为了履行并保证实施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
宫学斌、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银龙投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
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
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
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北京天圆全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
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



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
定后,北京天圆全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
赔偿。北京天圆全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七、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情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银龙投资已作出所持股
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情形的承诺,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隐名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其它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因违反该承诺而
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龙大肉食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5,46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简称“网下
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5,459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其中,网下发行 545.90 万股,网上发行 4,913.10 万股,发行价格为 9.7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1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龙大肉食”,股票代码“002726”;本次公开发
行的 5,459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6 月 26 日
3、股票简称:龙大肉食
4、股票代码:00272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82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5,459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5,459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0,220.00 46.83% 2017 年 6 月 26 日
2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4,365.00 20.00% 2017 年 6 月 26 日
3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1,780.00 8.16% 2017 年 6 月 26 日
小计 16,365.00 74.99% -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4 网下配售股份 545.90 2.50% 2014 年 6 月 26 日
5 网上发行股份 4,913.10 22.51% 2014 年 6 月 26 日
小计 5,459.00 25.01% -
合计 21,824.00 100.00% -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Longda Meat Foodstuff Co.,Ltd.
2、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16,365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21,824 万元
3、法定代表人:宫明杰
4、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7 月 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0 年 3 月 5 日
5、公司住所: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6、所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7、邮政编码:265200
8、董事会秘书:纪鹏斌
9、联系电话:0535-7717760
10、传真号码:0535-7717337
11、互联网网址:www.longdameat.com
12、电子邮箱:jipb@longdameat.cn
13、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各种肉制品、蛋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
品;生猪屠宰;肉类产品的进口及批发(不含食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
活动(限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许可期限以许可证为
准)
14、主营业务: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冷鲜肉、冷冻肉、熟食制品的生产加
工及销售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 间接持有本公 发行后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司数量(万股) 比例(%)
1 宫明杰 董事长 2010.3.1—2016.3.16 5,673.18 26.00
2 宫学斌 董事 2010.3.1—2016.3.16 2,422.29 11.10
3 刘宝青 宫明杰妻弟 - 1,240.83 5.69
4 谭喆夫 董事 2010.3.1—2016.3.16 531.03 2.43
5 张德润 董事 2010.3.1—2016.3.16 146.71 0.67
6 董瑞旭 监事会主席 2010.3.1—2016.3.16 130.17 0.60
7 宫旭杰 副总经理 2010.4.12—2016.3.16 127.17 0.58
8 刘振利 原董事、原总经理 2010.3.1—2013.3.16 70.02 0.32
9 赵方胜 董事、总经理 2010.4.12—2016.3.16 70.02 0.32
10 刘克连 监事 2010.3.1—2016.3.16 52.57 0.24
11 纪鹏斌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0.3.1—2016.3.16 40.01 0.18
12 邓正焱 原副总经理 2010.4.12—2013.6.5 30.01 0.14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龙大集团持有公司 10,220 万股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龙大集团概况如下:
成立日期:1993 年 7 月 17 日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后
法定代表人:宫明杰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6,796 万元
营业执照:370682228010088
经营范围: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
龙口粉丝、粉条、粉丝、粉皮(有效期至 2015 年 3 月 25 日);服装、家具制造、
煤灰砖、路边石、食品加工机械的制造销售(凭环保许可经营);向境外派遣各
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有效期至 2017 年 08 月 25 日)。
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品、餐饮、住宿的服务;畜禽繁育养殖、
家禽宰杀与饲料加工销售;室内外装饰;包装物品的制造销售;种子加工生产销
售。



龙大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宫明杰 3,613.10 53.16
2 宫学斌 1,451.12 21.35
3 刘宝青 732.00 10.77
4 谭喆夫 260.00 3.83
5 闫官军 178.00 2.62
6 于秀芝 100.00 1.47
7 盖少博 35.00 0.51
8 初玉圣 80.00 1.18
9 赵玉明 26.00 0.38
10 解新军 31.00 0.46
11 宫路 37.00 0.54
12 宫旭杰 38.00 0.56
13 刘克连 15.00 0.22
14 董瑞旭 40.00 0.59
15 张进 50.00 0.74
16 祝林丹 44.00 0.65
17 张德润 51.00 0.75
18 王志勇 15.00 0.22
合计 6,796.22 100.00
龙大集团 2013 年末总资产为 122,419.54 万元,净资产为 74,064.18 万元,2013
年度净利润为 3,199.45 万元(母公司口径,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董事长宫明杰先生及其父亲宫学斌先生合计持有龙大集团 74.51%股
权,并通过龙大集团控制本公司发行前 62.45%股权,两人构成一致行动人,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除控制龙大集团外,宫明杰先生及宫学斌先生持有银龙投资
26.96%股权,银龙投资持有本公司发行前 10.88%的股权。宫明杰和宫学斌先生
通过龙大集团、银龙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前 49.47%的股权(发行后间接持
股比例为 37.10 %)。
宫明杰:196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7060219620918****,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 57 号内 4 号。
宫学斌:1937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7062719370806****,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 1 号 1 号楼 2 单元 202 号。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及宫学斌通过龙大集团控股其他 24 家公司,直接参股 5



家公司,并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龙大参股 1 家公司;除龙大集团及其控股参股公
司外,宫明杰和宫学斌还参股银龙投资 26.96%股权,宫明杰及宫学斌通过龙大
集团、银龙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前 49.47%的股权。宫明杰还持有乐天实业
53%股权并实际控制乐天实业,并通过乐天实业控制中瑞化工及华蒙矿业,通过
乐天实业参股丽岛新材;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新厚土投资 30%合伙份额,并通过
新厚土投资参股烟台万隆。
1、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控股发行人外,龙大集团还控股其他 24 家公司,参股 6 家公司,如下图
所示:

宫明杰 宫学斌
53.16% 21.35%




龙大集团

57.50% 65% 52.37% 55% 45% 55% 70% 65% 77.5% 75% 74% 100% 100% 100% 100% 70% 100% 100% 80% 24% 26% 5% 35% 33%




烟 龙 龙 丰 雪 神 正 龙 商 龙 龙 绿 香 龙 龙 龙 龙 龙 日 上 诚 朝
日 阿 大
台 荣 大 鲁 龙 克 海 龙 祥 翔 都 大 兴 龙 港 大 大 大 藤 鲁 海 润 日
龙 食 冷 食 食 食 食 食 料 木 食 有 龙 包 热 植 海 不 北 旭 投 农
大 力 物
大 品 冻 品 品 品 品 品 理 业 品 机 大 装 电 产 二 大 洋 资 业

45% 55%
5%
100% 100% 100% 100%


满 龙 龙 地 开
洲 Shinho
大 源 中 封
里 Holdings 油 海 植

木 Limited
贸 食 国 物
业 品 贸 油

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
实收资 注册地及
序 企业 成立时 本
本 股权结构 主要生产经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间 (万
(万元) 营地
元)
生产、加工水煮果蔬、速
龙大集团 57.50%; 冻方便食品、冻鱼片、冻
伊藤忠 13.93%;日 贝肉及片、冻寿司、冻蟹
1991 年 山东省莱阳
烟台 美元 本株式会社农水 肉(以上产品 100%出口)、
1 6月1 美元 280 市龙旺庄镇
龙大 280 19.64%;日本日东 速冻果蔬、速冻调制食品、
日 庙后
贸易株式会社 调味酱(调味料)、软包装
8.93% 罐头,并销售公司上述所
列自产产品。
2006 年 龙大集团 65%;伊 莱阳市龙旺 生产、加工各种调理食品,
龙荣 美元 美元
2 9 月 20 藤忠 25%;伊藤忠 庄街道办事 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
食品 1,250 1,250
日 (中国)10% 处纪格庄 产品。
3 龙大 1995 年 美元 美元 422 龙大集团 52.37%; 莱阳市龙旺 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



注册资
实收资 注册地及
序 企业 成立时 本
本 股权结构 主要生产经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间 (万
(万元) 营地
元)
冷冻 6月9 422 日本株式会社农水 庄镇纪格庄 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
日 33.41%;日本三菱 产品。
商事株式会社
11.85%;IBC
MIYAKO DELICA
CO.,LTD.2.37%
生产、加工菜肉制品、速
山东省莱阳
2005 年 龙大集团 55%;日 冻方便食品(上述产品
日鲁 美元 市龙旺庄街
4 4 月 27 美元 500 本株式会社玛鲁哈 100%出口)、速冻食品,
大 500 道办事处庙
日 日鲁食品 45% 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
西
产品。
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
龙大集团 45%;日 山东省莱阳
2008 年 (上述产品 100%出口)、
丰龙 人民币 人民币 本丰田通商株式会 市龙旺庄街
5 12 月 30 速冻面米食品、速冻调制
食品 5,100 5,100 社 40%;日本株式 道办事处纪
日 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
会社中村屋 15% 格庄
列自产产品。
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
( 不 含 肉 )( 上 述 产 品
龙大集团 55%;日 山东省莱阳
2006 年 100%出口)、速冻面米食
阿克 本株式会社阿克力 市龙旺庄街
6 6 月 20 美元 50 美元 50 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
力 食品 40%;伊藤忠 道办事处庙
日 品(速冻其他类制品),并
5% 后
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
品。
生产、加工 FD 果蔬、FD
调理汤料块、DF 泡菜、FD
2003 年 龙大集团 70%;伊 山东省莱阳
雪海 人民币 人民币 豆腐、FD 豆腐皮、FD 虾、
7 5 月 28 藤忠 25%;日本干 市食品工业
食品 4,800 4,800 FD 贝类、FD 鱿鱼,并销
日 燥食品株式会社 5% 园
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
品。
龙大集团 65%;日
2001 年
神龙 美元 本农水株式会社 莱阳市龙旺 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
8 5 月 11 美元 660
食品 660 32%;日本株式会社 庄街道办 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阿克力食品 3%
生产、加工冻鱼及制品、
2009 年 龙大集团 77.5%;日 莱阳市龙旺 冻甲壳类及制品(上述产
正祥 美元 美元
9 7 月 30 本正翔食品株式会 庄街道办事 品 100%出口),并销售合
食品 44.44 44.44
日 社 22.5% 处洞仙庄村 营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
品。
生产、加工冻鱼片、冻蟹
龙大集团 75%;日 山东省莱阳 肉、冻煮鱼片(上述产品
2002 年
龙翔 美元 美元 本株式会社关户商 市龙旺庄街 100%出口)、速冻其他食
10 3 月 22
食品 35.54 35.54 事 14%;日本株式 道办事处洞 品、速冻肉制品、速冻蟹

会社三翔 11% 仙庄 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
列自产产品。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加工、
1996 年 山东省莱阳
龙兴 人民币 人民币 销售速冻果蔬、保鲜蔬菜
11 1 月 16 龙大集团 100% 市山前店镇
食品 800 800 (100%出口)。
日 政府驻地
一般经营项目:进口业务。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速冻
蔬菜生产、销售。
2001 年 一般经营项目:包装物料
绿龙 人民币 人民币 肥城市边院
12 4 月 28 龙大集团 100% 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的
有机 508 508 镇朱官村
日 蔬菜产品,进口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


注册资
实收资 注册地及
序 企业 成立时 本
本 股权结构 主要生产经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间 (万
(万元) 营地
元)
配件。
山东省莱阳 生产、加工淀粉基淀粉制
2002 年 龙大集团 74%;日
商都 美元 美元 市龙旺庄街 品(龙口粉丝、粉条、粉
13 11 月 5 本大新贸易株式会
料理 98.64 98.64 道办事处庙 丝、粉皮),并销售公司上
日 社 26%
后 述所列自产产品。
制造家具、沙发、人造板、
实木拼板、塑钢门窗及铝
合金制品,经营本企业自
1997 年 莱阳市食品 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
龙大 人民币 人民币
14 12 月 16 龙大集团 100% 工业园富山 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
木业 1,000 1,000
日 路 369 号 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
内蒙古自治
满洲 2003 年 区满洲里市
人民币 人民币 龙大木业 55%;商 木材及木制品加工,边境
15 里木 10 月 15 市合作区进
50 50 都料理 45% 小额贸易。
业 日 口资源加工
园区内
龙大 2006 年 聊城开发区 植物油加工、销售;花生
人民币 人民币
16 植物 10 月 12 龙大集团 100% 中华北路 17 制品加工、销售;植物油
23,000 23,000
油 日 号 研发、进出口业务。
2007 年 山东省莱阳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发
龙大 人民币 人民币
17 4月4 龙大植物油 100% 市龙门东路 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
商贸 5,000 5,000
日 199 号 兼零售散装食品。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生产、
龙源 1999 年 山东省海阳
人民币 人民币 销售食用植物油。
18 油食 1月8 龙大植物油 100% 市徐家店驻
6,000 6,000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和技
品 日 地
术的进出口贸易。
青岛市市南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
地中 2008 年
人民币 人民币 区香港中路 品。
19 海国 6 月 10 龙大植物油 100%
300 300 10 号 A 座 一般经营项目:水果,鲜
贸 日
3305 室 海产品;货物进出口。
开封经济开
开封 2010 年 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花
人民币 人民币 发区黄龙园
20 植物 1 月 20 龙大植物油 100% 生米筛选、销售;花生粕
5,000 5,000 区纬七路 17
油 日 加工、销售;植物油研发。

加工纸制包装品、塑料制
1997 年 龙大集团 70%;日 山东省莱阳
龙大 人民币 人民币 品以及其相关包装产品
21 11 月 11 本大新贸易株式会 市西郊鱼池
包装 1,042 1,042 (含其附属印刷),并销售
日 社 30% 头村北
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2004 年 莱阳市龙旺 发电、供电(供集团成员
龙大 人民币 人民币
22 6月8 龙大集团 100% 庄街道办事 用),供热(凭资质经营),
热电 5,500 5,500
日 处纪格庄 生产煤灰砖、路边石。
2007 年 青岛市城阳
龙大 人民币 人民币 龙大集团 80%;王
23 7 月 16 区红岛街道 水产品培育繁殖、养殖。
海产 150 150 正胜 20%
日 东大洋社区
香港九龙旺
2008 年 角花园街
香港 港币 100 万元
24 1 月 11 龙大集团 100% 2-16 号好景 进出口贸易。
龙大 (法定资本)
日 商业中心 10
楼 1007 室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注册资 实收资
序 企业名 注册地及
成立时间 本(万 本(万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
号 称 主要生产经营地
元) 元)
企业管理、贸易、投资咨询服
宫明杰 53%,刘宝 山东省莱阳市经
乐天 2011 年 4 人民币 人民币 务、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的投
1 青等 9 名自然人 济技术开发区富
实业 月 21 日 5,000 2,000 资;仓储服务;谷物及蔬菜的
47%。 山路 100 号
种植;果蔬包装、冷藏、保鲜
乐天实业 62%;董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
山东省莱阳市经
中瑞 2007 年 7 人民币 人民币 伟琳 22%;宋绍东 无水氟化氢、F141b、氢氟酸、
2 济技术开发区富
化工 月 31 日 2,400 2,400 10%;张旭涛 3%; 氟硅酸、盐酸、F113a。
山路 100 号
邵永飞 3% 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
乐天实业 75%;辽
宁峰阁钛业集团有
华蒙 2007 年 8 人民币 人民币
3 限公司 13.75%;朱 新宝拉格镇 筹建萤石矿
矿业 月 14 日 1,800 1,800
小明 8.75%;邵慧
群 2.5%


四、公司发行前及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权性质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0,220.00 62.45 一般法人股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4,365.00 26.67 一般法人股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1,780.00 10.88 一般法人股
总计 16,365.00 100.00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中不存在自然人股东,亦不存在战略投资者。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94,011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情况具体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02,200,000 46.83
2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43,650,000 20.00
3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17,800,000 8.16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166,000 0.08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154,500 0.07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123,500 0.06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104,000 0.05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100,000 0.05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97,000 0.04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92,000 0.04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164,487,000 75.3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股数为 5,459 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
量为 545.9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
发行股票数量为 4,913.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79 元/股,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4.8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5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5,459 万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545.9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278,55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19597918%,
认购倍数为 510 倍;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4,913.10 万股,
有效申购股数为 590,158.60 万股,中签率为 0.8325050249%,超额认购倍数为 120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53,443.61 万元。
2、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对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4】
00070017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3,649.96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承销费用: 2,404.96 万元
保荐费用: 400.00 万元
审计费用: 200.00 万元
律师费用: 200.00 万元
资产评估费用: 25.00 万元
本次发行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用: 420.00 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 0.6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49,793.65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40 元。(按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0 元/股。(以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份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4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和 2014 年 1-6 月经营情况预计已在《招股说明
书》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
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公司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
息”。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4年6月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01%,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
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如持有本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
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
市风险。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地址: 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5层
电话: 021-60933176
传真: 021-60933207
保荐代表人: 赵刚、刘义
项目协办人: 蔡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信证券认为龙大肉食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龙大肉食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国信证券愿意推荐龙大肉食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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