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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12-24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2252 股票简称:上海莱士




上海 莱士 血 液 制品 股份 有限 公司

发行 股份 购买 资 产 实施 情况 暨 新 增股 份

上 市 公告 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及声明

1、本次交易方案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经实施完毕,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尚未完成。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实施。

2、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33.13 元/股。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上海莱士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 66.25 元/股,2014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1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议案,2014 年 9 月 25 日转增实施完毕。据此,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价格相
应调整为 33.13 元/股。

3、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 143,610,322 股,仅为本次交易方案中本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交易对方认购股份部分。

4、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增
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 143,610,322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
量为 1,365,241,810 股。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
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上市首日为 2014 年 12 月 25 日。

本次交易对方科瑞金鼎、深圳莱士承诺:以同路生物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
海莱士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海莱士回购(因
业绩补偿回购的除外);该等股份由于上海莱士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
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本次交易对方谢燕玲承诺:以同路生物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海莱士股份,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



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海莱士回购(因业绩补偿回购的
除外);该等股份由于上海莱士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
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5、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
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6、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8、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交易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
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该等文件已刊载于深交所及其指定网站。





目 录

特别提示及声明 ................................................................................................ 1
目 录 ................................... ................................................ ........................... 3
释 义 ................................... ................................................ ...........................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7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 7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7

第二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9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及
证券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 9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11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2
四、重组实施过程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 12
五、相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 ......................................................................................... 12
六、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12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5
八、中介机构对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16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 18
一、发行类型 ................................................................................................................. 18
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及发行时间 ..................................................................... 18
三、发行方式 ................................................................................................................. 18
四、发行数量 ................................................................................................................. 18
五、发行价格 ................................................................................................................. 18
六、募集资金 ................................................................................................................. 19
七、发行费用 ................................................................................................................. 19
八、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 19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22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及上市时间 ..................................................................... 22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22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22




第五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23
一、本次股份变动及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23
二、股份结构变动表 ..................................................................................................... 24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25
四、本次股份变动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 ..................................................................... 26

第六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的相关机构 .................................................... 30
一、独立财务顾问 ......................................................................................................... 30
二、法律顾问 ................................................................................................................. 30
三、审计机构 ................................................................................................................. 30
四、资产评估机构 ......................................................................................................... 31

第七节 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 32
一、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32
二、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3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34





释 义

在本公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莱士拟通过向特定对象科瑞金鼎、深圳莱士及谢燕玲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同路生物的 89.77%股
本次交易 指 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上海莱士拟通过向特定对象科瑞金鼎、深圳莱士、谢燕玲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同路生物的 89.77%股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
权的行为
上海莱士、上市公司、公
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安徽大安生物制品药业
同路生物、标的公司 指 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 指 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89.77%股权
交易对方 指 科瑞金鼎、深圳莱士及谢燕玲

科瑞集团 指 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科瑞天诚 指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科瑞金鼎 指 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莱士中国 指 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莱士 指 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君致律师 指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中通诚资产评估 指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华所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
《 发 行 股份购 买 资 产 协
指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谢
议》
燕玲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
《利润补偿协议》 指
润补偿协议》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4]329 号
《评估报告》 指 《上海莱士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同路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 89.77%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
利润补偿期间 指
实施完毕当年)

报告期 指 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 1-6 月
评估基准日 指 2014 年 6 月 30 日
审计基准日 指 2014 年 6 月 30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项目 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RAAS Blood Products Co., Ltd.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上海莱士
1,221,631,488 元(其中,本公司因 2014 年 12 月 11 日授予完成了
注册资本:
限制性股票,新增注册资本 3,126,600 元,正在办理工商变更中)
股票代码: 002252
1988 年 10 月 29 日(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跃文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 号
营业执照号码: 310000400004034
税务登记证号码: 310226607241951
董事会秘书: 刘峥
联系电话: 021-22130888
传真号码: 021-37515869
邮政编码: 201401

所属行业: 生物医药

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疫苗、诊断试剂及检测器具和检测技术并提
经营范围:
供检测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本次交易中,同路生物 89.77%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475,781.00 万元,本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3.13 元/股,股份发行数量为 143,610,322
股。其中,向科瑞金鼎发行 63,366,435 股,收购其持有的同路生物 39.61%的股
权;向深圳莱士发行 63,366,435 股,收购其持有的同路生物 39.61%的股权;向
谢燕玲发行 16,877,452 股,收购其持有的同路生物 10.55%的股权。收购完成
后,本公司持有同路生物 89.77%股权,同路生物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6,000.00 万元,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 29.81 元/
股,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 22,140,221 股。募集的配套资
金将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及
本公司为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实施完毕,本公司
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第二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及证券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及批准过程

1、上海莱士的决策过程

2014 年 6 月 26 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本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2014 年 9 月 23 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
关议案。同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
偿协议》。

2014 年 10 月 10 日,本公司召开 2014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相关议案。

2、科瑞金鼎的决策过程

2014 年 9 月 22 日,科瑞金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科瑞天诚决定,同意向上海
莱士转让同路生物 39.61%股权的交易。

3、深圳莱士的决策过程

2014 年 9 月 22 日,深圳莱士的股东莱士中国决定,同意深圳莱士向上海莱
士转让同路生物 39.61%股权的交易。

4、同路生物决策过程

2014 年 9 月 22 日,同路生物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科瑞金鼎、深圳莱士和
谢燕玲将其持有的同路生物 89.77%股权转让给上海莱士的交易,同路生物股东
黄瑞杰放弃上述 89.77%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5、本次交易其他已获得的授权、核准、同意和备案

201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取得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同意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


司股权变更的批复(皖商办审函[2014]858 号)。

201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原则同意上海莱士血
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4]3919 号)。

2014 年 12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
交易获得无条件审核通过。2014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上
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3 号),本次交易
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上,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批准、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同路生物的股东变
更,同路生物的股东由科瑞金鼎、深圳莱士、谢燕玲和黄瑞杰变更为上海莱士和
黄瑞杰,本公司直接持有同路生物 89.77%股权,同路生物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2、验资情况

2014 年 12 月 19 日,大华所对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增资事宜进
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验资报
告》(大华验字[2014]000534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本公司已收到科瑞金鼎、深圳莱士和谢燕玲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
民币 143,610,322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本总额)将变更
为 1,365,241,810 元。

(三)标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同路生物 89.77%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同路生
物及其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会发生变化,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继续由其
享有和承担,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



(四)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及发行时间

2014 年 12 月 22 日,本公司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股
份预登记数量为 143,610,322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
1,365,241,810 股。

(五)评估基准日后的损益归属

根据重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以交割日前一月月末,即 2014 年 11 月 30 日
作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如经审计,同路生物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
因实现盈利而导致净资产增加,则该盈利及增加的净资产由上海莱士按照持股比
例享有;如经审计,同路生物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因亏损而导致
净资产减少,则由科瑞金鼎、深圳莱士、谢燕玲按照所持同路生物的股权比例,
在资产交割时以现金方式向上海莱士补足该净资产减少总额的 89.77%。

根据大华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6509 号同路生物审计报告,同路生物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985.10 万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同路生物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
间产生的收益由本公司享有。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同路生物已经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路生物在
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已由本公司享有。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莱士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等如实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市规则》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
差异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大华所对同路生物的盈利预测和本公司备考盈利
预测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次重组完成后,上海莱士将在
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本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
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本次重组期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更换或调整的
情况。

本次重组初期,同路生物的董事为张振湖(董事长)、游兰、段书炼,监事
为张良斌;在重组期间,同路生物的董事、监事发生了变更,董事变更为吴旭(董
事长)、任晓剑、沈积慧,监事变更为荣旻辉,并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办理了工
商备案手续。

四、重组实施过程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不存在本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协议主要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
偿协议》等。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
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六、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科瑞金鼎、深圳莱士承诺:以同路生物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
海莱士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海莱士回购(因
业绩补偿回购的除外);该等股份由于上海莱士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
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本次交易对方谢燕玲承诺:以同路生物股权所认购而取得的上海莱士股份,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
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海莱士回购(因业绩补偿回购的
除外);该等股份由于上海莱士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
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二)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1、业绩承诺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本次交易对方科瑞金鼎、深圳莱士、谢燕玲承诺:
如果本次重组于 2014 年度完成,同路生物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8,182.57 万元、36,817.74 万元和 47,960.88 万元。如果本次重组于 2015 年度完
成,同路生物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6,817.74 万元、47,960.88 万元
和 59,320.06 万元。

2、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的股份补偿

如同路生物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不足交易对方累积
承诺净利润数的,上海莱士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定向回购交易对方持有的一定
数量的上海莱士股份,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认购的上海莱
士股份数。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
已补偿股份数量

计算原则如下:

(1)前述实际净利润数为同路生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2)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各方取得的股



份总数,在补偿期限内各会计年度内,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补偿股份数
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3)若上海莱士在补偿期限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
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4)若上海莱士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
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
量。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由科瑞金鼎、深圳莱士和谢燕玲三方共同承担,各自补
偿的股份按照各自本次获得的股份占三方本次合计获得股份的份额计算。

3、减值测试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30 日内,上海莱士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同路生物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同路
生物在业绩承诺期进行过现金分红的,期末减值额应扣除业绩承诺期内的历次现
金分红金额。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如果同路生物期末减值额×89.77%>补偿期限
内交易对方补偿股份总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则交易对方应向
上海莱士另行补偿股份,即交易对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
×89.7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三)关于相关资产权属问题的承诺

目前,同路生物及下属子公司少量辅助用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此
本次交易对方科瑞金鼎、深圳莱士承诺:

1、该等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房产为同路生物持续实际使用,同路生物对该
等房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未因其实际使用该等房产而被任何第三方主张任何
权利或受到任何行政部门的处罚;

2、将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办理完毕该等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房产权属登记事
宜;

3、如因上述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房产权属问题导致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遭
受任何损失,将给予现金补偿。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分别出具承诺,声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
件下,将尽最大可能促成本次交易,如本次交易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导致
该部分股权无法转让予上市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后的三年内,将努
力促成该部分股权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2014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已
核准本次交易,故该承诺不再适用。

2、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承诺:

(1)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莱士股份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使用上海莱士(含上海莱士下属企业,下同)的资金或资产;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莱士股份期间,将尽量减少与上海莱士发生关
联交易;与上海莱士正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莱士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
保证交易条件和价格公正公允,确保不损害上海莱士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承诺各方均正常履行上述承诺,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本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手续,尚需向工
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工商
变更登记事项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实质性障碍。

(二)相关方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出具了多项承诺,详见本节“六、相关承诺及其
履行情况”。由于部分承诺在某一时间段内持续有效,因此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
所有承诺。在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出现的情况下,相关方需要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数量不超
过 22,140,221 股。本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
金,该事项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该等后
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八、中介机构对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批准、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
产的过户,同路生物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上市公司已完成验资;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 143,610,322 股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预登记手续;同路生物在过渡期间的盈利已由
上市公司享有;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
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
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在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过
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
不存在重大障碍,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部分已经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
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相关各方



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莱士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
上海莱士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君致律师认为:

“上海莱士本次交易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及发行时间

2014 年 12 月 22 日,本公司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股
份预登记数量为 143,610,322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
1,365,241,810 股。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
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四、发行数量

根据同路生物 89.77%股权的交易价格 475,781.00 万元,上市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143,610,322 股(不含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
资金),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发行后)

1 科瑞金鼎 63,366,435 4.64%

2 深圳莱士 63,366,435 4.64%

3 谢燕玲 16,877,452 1.24%

合 计 143,610,322 10.52%


五、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海莱士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4



年 9 月 25 日。上海莱士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66.25 元
/股。2014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1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议案;2014 年 9 月 25 日,转增实施
完毕。据此,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的价格相应调整为 33.13 元/股。

六、募集资金

此次股份变动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本公司向科瑞金鼎、深圳莱士和谢
燕玲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同路生物 89.77%股权,不涉及现金募集。

七、发行费用

不适用。

八、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科瑞金鼎、深圳莱士和谢燕玲。

(一)科瑞金鼎

1、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名称 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四号办公楼 922 室
主要经营场所 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四号办公楼 92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跃文)
普通合伙人科瑞天诚认缴人民币 400 万元的出资;有限合伙人郑易认
认缴出资 缴人民币 800 万元的出资;有限合伙人林明樟认缴人民币 800 万元的
出资。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22 日
合伙期限 2014 年 7 月 22 日至 2034 年 7 月 21 日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330206309030371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科瑞金鼎的普通合伙人科瑞天诚持有本公司 35.80%的股权,
科瑞金鼎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认购股份情况

科 瑞 金 鼎 认 购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的 价 格 为 33.13 元 / 股 ,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为
63,366,435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二)深圳莱士

1、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注册地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主要办公地点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凯(Kieu Hoang)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5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5 月 28 日至 2044 年 5 月 28 日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440300094279451
实业项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企业形象策划。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深圳莱士的控股股东莱士中国持有本公司 34.40%的股权,深
圳莱士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认购股份情况

深 圳 莱 士 认 购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的 价 格 为 33.13 元 / 股 ,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为
63,366,435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三)谢燕玲

1、基本情况

谢燕玲,女,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非永久居留权,住所:广
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30 号,身份证号:4405821978********,中专学历。最近
三年,谢燕玲女士没有在任何单位任职。谢燕玲女士系同路生物原控股股东张振
湖先生之配偶。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谢燕玲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认购股份情况

谢燕玲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33.13 元/股,认购股份数量为 16,877,452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及上市时间

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
股份预登记数量为 143,610,322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
为 1,365,241,810 股。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
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
市首日为 2014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
设涨跌幅限制。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证券代码:002252

上市地点:深交所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科瑞金鼎、深圳莱士认购的新增股份,自
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海莱士回购(因业绩补偿回购的除
外)。该等股份的预计可流通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谢燕玲认购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
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海莱士回购(因业绩补偿回购的除外)。该等股
份的预计可流通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





第五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股份变动及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流通 A 股,流
1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36,177,568 35.70%
通受限股份
流通 A 股,流
2 RAAS CHINA LIMITED 419,200,000 34.31%
通受限股份

3 傅建平 59,937,564 4.91% 流通受限股份

4 新疆华建恒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9,619,146 4.88% 流通受限股份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813,019 1.21% 流通 A 股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民生
6 11,089,022 0.91% 流通 A 股
新股自由打资金信托三号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478,012 0.86% 流通 A 股

宏信证券-光大银行-宏信证券多赢
8 9,618,689 0.79% 流通 A 股
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通伞形宝 1
9 9,563,546 0.78% 流通 A 股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10 肖湘阳 9,365,244 0.77% 流通受限股份

合计 1,039,861,810 85.12%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册股东与此次新增股份合并名册)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流通 A 股,流
1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36,177,568 31.95%
通受限股份
流通 A 股,流
2 RAAS CHINA LIMITED 419,200,000 30.71%
通受限股份
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 63,366,435 4.64% 流通受限股份
伙)




4 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3,366,435 4.64% 流通受限股份

5 傅建平 59,937,564 4.39% 流通受限股份

6 新疆华建恒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9,619,146 4.37% 流通受限股份

7 谢燕玲 16,877,452 1.24% 流通受限股份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802,456 1.08% 流通 A 股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民生
9 11,089,022 0.81% 流通 A 股
新股自由打资金信托三号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424,385 0.76% 流通 A 股

合 计 1,154,860,463 84.59%


二、股份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42,431,488 19.84% 386,041,810 28.28%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90,431,488 15.59% 143,610,322 334,041,810 24.47%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118,002,080 9.66% 126,732,870 244,734,950 17.93%

境内自然人持股 72,429,408 5.93% 16,877,452 89,306,860 6.54%

其中:高管股份 570,000 0.05% 570,000 0.04%

4、外资持股 52,000,000 4.26% 52,000,000 3.81%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52,000,000 4.26% 52,000,000 3.81%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79,200,000 80.16% 979,200,000 71.72%

1、人民币普通股 979,200,000 80.16% 979,200,000 71.72%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1,221,631,488 100.00% 143,610,322 1,365,241,810 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至 1,365,241,810 元,社会公众股
东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变为 23.63%,不低于 10%。因此,本公司股权
分布不存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事宜中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情况的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前持股 股份变动数 股份变动后持股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郑跃文 董事长 0 0

黄凯 副董事长 0 0

何秋 董事、总经理 0 0

董事、常务副总
尹军 100,000 0 100,000
经理

傅建平 董事 59,937,564 0 59,937,564

Tommy Hoang 董事 0 0

薛镭 独立董事 0 0

周志平 独立董事 0 0

柯美兰 独立董事 0 0

荣旻辉 监事 0 0

李尧 监事 0 0

Binh Hoang 监事 0 0

唐建 副总经理 100,000 0 100,000

沈积慧 副总经理 90,000 0 90,000




股份变动前持股 股份变动数 股份变动后持股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胡维兵 副总经理 100,000 0 100,000

徐俊 副总经理 0 0

陆晖 副总经理 80,000 0 80,000

副总经理、董事
刘峥 会秘书、财务总 100,000 0 100,000


四、本次股份变动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

根据大华所出具的上海莱士备考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6062 号)和上
海莱士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4]004590 号),本次重组完成前后
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效率和未来盈利和经营情况分析如下:

(一)偿债能力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收购前 备考 收购前 备考
资产负债率 12.42% 7.35% 30.05% 10.72%
资产负债率(扣除此次收购产生的商誉影响) 12.42% 14.07% 30.05% 30.62%
流动比率 15.94 9.92 9.94 8.26
速动比率 11.95 6.54 6.72 4.48
注 1:假设购买日为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同路生物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在此基础上,以合并成本减去合并中取得的购买日同路生物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
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此次收购形成的商誉为 4,377,331,382.38 元。
注 2:扣除此次收购产生的商誉影响的资产负债率(备考)=本公司负债合计/(负债和股东
权益总额-本次收购形成的商誉)。

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大幅降低,整体偿债能力得以加
强。但是,因本次交易形成了大额商誉,如果不考虑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影响,
以2014年6月30日比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4.07%,较收购前
的12.42%略有上升,本公司整体偿债能力没有因为收购而降低。

由于同路生物存在较大金额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交易完成后流动负债增
加较大,故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下降,但还是处于较为安全的水平。





(二)盈利能力

1、本次收购前后盈利能力和盈利指标分析

单位:元
2014 年 1-6 月
项目
收购前 备考 变动比率
营业收入 542,120,960.28 869,992,480.78 60.48%
营业利润 204,280,162.67 364,980,635.23 78.67%
利润总额 204,318,770.42 364,615,339.53 78.45%
净利润 172,950,178.78 309,480,162.04 78.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3,589,088.35 296,152,054.32 70.61%
毛利率 59.14% 60.75% 2.72%
净利率 31.90% 35.57% 11.50%
每股收益 0.14 0.22 52.62%
2013 年度
项目
收购前 备考 变动比率
营业收入 496,359,558.35 905,648,252.68 82.46%
营业利润 167,394,021.65 376,062,802.42 124.66%
利润总额 168,974,556.94 380,347,797.56 125.09%
净利润 142,519,678.96 321,255,852.79 125.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3,794,617.31 304,246,080.56 111.58%
毛利率 64.69% 65.32% 0.98%
净利率 28.71% 35.47% 23.54%
每股收益 0.15 0.27 84.52%
注:备考每股收益,以 2013 年期初完成本次收购同路生物 89.77%股权,不考虑募集配套资
金影响和发行时间权重简单模拟测算。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规模也得到较大提升,2013 年
度和 2014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由收购前的 49,635.96 万元、54,212.10 万元增
长至 90,564.83 万元、86,999.25 万元,增长幅度分别为 82.46%和 60.48%。

本次收购完成后,毛利率和净利率均得以提高,每股收益显著增厚。

2、本次收购前后期间费用比较分析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6 月


收购前 占收入比 备考 占收入比
销售费用 9,357,682.55 1.73% 14,295,354.93 1.64%
管理费用 89,299,501.40 16.47% 127,439,227.89 14.65%
财务费用 11,407,466.64 2.10% 11,598,435.81 1.33%
合计 110,064,650.59 20.30% 153,333,018.63 17.62%
2013 年度
项目
收购前 占收入比 备考 占收入比
销售费用 16,077,503.81 3.24% 22,168,455.28 2.45%
管理费用 110,439,082.14 22.25% 160,079,589.43 17.68%
财务费用 14,577,237.83 2.94% 15,913,864.62 1.76%
合计 141,093,823.78 28.43% 198,161,909.33 21.88%
注:比例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本次收购前后,
2014 年 1-6 月的销售费用率由 1.73%下降至 1.64%,主要是因为同路生物的产品
均为血液制品,销售费用较低。而原上海莱士的产品中包括部分中药保健品,此
部分产品销售费用相对较高,因此上海莱士自身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路生物。

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同路生物管理费用占营业
收入的比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合并同路生物后,上市公司管理费用占营
业收入比重下降。

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同路生物财务费用较少,
2014 年 1-6 月和 2013 年度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仅为 0.06%、0.33%,因
此合并同路生物后,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下降。

3、本次收购前后每股指标分析

本次收购前后每股指标分析情况如下: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收购前 备考 收购前 备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22 0.15 0.27
每股净资产(元/股) 2.83 6.18 1.11 5.29
注:2014 年 1-6 月备考数据,以 2013 年期初完成本次收购同路生物 89.77%股权,股本变动
为 1,362,115,210 股,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和发行时间权重简单模拟测算;2013 年度备
考数据,以 2013 年期初完成本次收购同路生物 89.77%股权,股本变动为 1,122,810,322 股,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和发行时间权重简单模拟测算。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每股收益仍显著增厚、每股净资产仍大幅增
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得以提升。

(三)资产运营效率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项目
收购前 备考 收购前 备考
应收账款周转率 9.14 11.36 3.73 5.56
存货周转率 1.29 0.99 0.60 0.50
注:为了增强可比性,上表中 2014 年 1-6 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进行了年化处
理。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基本持平,本次交
易没有降低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

(四)未来盈利和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项目
1-6 月已审数 7-12 月预测数 合计 预测数
营业收入 86,999.25 103,560.78 190,560.03 230,536.24
营业利润 36,498.06 44,222.83 80,720.90 102,920.60
利润总额 36,461.53 44,222.83 80,684.36 102,920.60
净利润 30,948.01 37,206.83 68,154.84 86,849.20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
提升,2014 年度将实现营业收入 190,560.03 万元、净利润 68,154.84 万元;2015
年将实现营业收入 230,536.24 万元、净利润 86,849.20 万元。





第六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的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张锦胜、樊长勇、张惠芳、黄江宁、马义林、褚晓佳、徐峰、施梦
菡、计瑞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3254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

经办律师:邓文胜、马鹏瑞

联系电话:010-6551 8580

传真:010-6551 8687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梁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注册会计师:张燕、龚晨艳

联系电话:0755-8290 0952


传真:0755-8290 0965

四、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公勤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西街胜古北里 27 号楼一层

注册资产评估师:黄华韫、方炜

联系电话:010-6441 1177

传真:010-6441 8970





第七节 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中信证券接受上海莱士的委托,担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指定黄江宁、张惠芳二人作为上海莱士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主办
人。

二、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批准、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
产的过户,同路生物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上市公司已完成验资;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 143,610,322 股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预登记手续;同路生物在过渡期间的盈利已由
上市公司享有;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
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
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在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过
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
不存在重大障碍,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部分已经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
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相关各方


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莱士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
上海莱士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2、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关于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书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

6、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4]000534 号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验资报告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

9、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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