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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5-07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和安素梅以及实际控制人
亲属安凤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下同),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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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周国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来嵘、梁宝东、牛国锋、吴金
涛、王福昌、张杰、梁欣雨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来嵘、梁宝东、牛国锋、
吴金涛、王福昌、张杰、周国峰、梁欣雨同时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公司稳定股
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实施主体及措施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如果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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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
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
《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
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
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
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
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
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
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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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
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且不超过本次回购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 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
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
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
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回购方
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
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
东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前公司总股本的 0.1%,且
不超过本次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前公司总股本的 2%,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
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
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
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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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
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从
公司取得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 15%,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
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
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
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
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 1、第 2 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
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
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
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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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
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
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
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
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众兴集团将严格按
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
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
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控股股东众兴集
团以及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梁欣雨、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
创永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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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和安素梅、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控股股东众兴
集团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
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
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0%。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梁欣雨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
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
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0%。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和安素梅、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控股股东众兴集
团和梁欣雨承诺的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
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的减持价格:以符合法
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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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
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
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
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
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
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
政及刑事责任。

(二)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地位促成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依
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
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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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
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
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
刑事责任。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来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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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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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大中
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9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21,894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
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发行股票数量 21,894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
数量 2,189.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704.6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8.9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6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大中矿业”,股票代码“001203”。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 21,894 万股股票将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 年 5 月 10 日

3、股票简称:大中矿业

4、股票代码: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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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50,8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894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1,894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万 占发行后股本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股东名称
股) 例 易日顺延)
众兴集团 72,952.44 48.38% 2024 年 5 月 10 日
林来嵘 20,308.40 13.47% 2024 年 5 月 10 日
梁欣雨 12,790.60 8.48% 2022 年 5 月 10 日
杭州联创永源 5,645.16 3.74% 2022 年 5 月 10 日
上海联创永沂 3,091.40 2.05% 2022 年 5 月 10 日
无锡同创创业 2,688.17 1.78% 2022 年 5 月 10 日
华芳集团 2,256.00 1.50% 2022 年 5 月 10 日
首次公开发
杭州联创永溢 2,231.18 1.48% 2022 年 5 月 10 日
行前已发行
安素梅 1,889.06 1.25% 2024 年 5 月 10 日
股份
新疆联创永津 1,344.09 0.89% 2022 年 5 月 10 日
牛国锋 1,000.00 0.66% 2022 年 5 月 10 日
梁宝东 861.89 0.57% 2022 年 5 月 10 日
安凤梅 340.00 0.23% 2024 年 5 月 10 日
周国峰 310.00 0.21% 2024 年 5 月 10 日
张杰 250.00 0.17% 2022 年 5 月 10 日
张洁 200.00 0.13% 202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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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昌 200.00 0.13% 2022 年 5 月 10 日
吴向东 137.61 0.09% 2022 年 5 月 10 日
梁保国 100.00 0.07% 2022 年 5 月 10 日
何维凌 100.00 0.07% 2022 年 5 月 10 日
吴金涛 80.00 0.05% 2022 年 5 月 10 日
张静 50.00 0.03% 2022 年 5 月 10 日
高文瑞 50.00 0.03% 2022 年 5 月 10 日
王东 30.00 0.02% 2022 年 5 月 10 日
小计 128,906.00 85.48% -
网下配售股份 2,189.40 1.45% 2021 年 5 月 10 日
本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19,704.60 13.07% 2021 年 5 月 10 日
行股份
小计 21,894.00 14.52% -
合 计 150,800.00 100.00% -
注: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情形,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nner Mongolia Dazhong Mining Co., Ltd.

注册资本: 128,906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吴金涛

董事会秘书: 梁欣雨

成立日期: 1999 年 10 月 29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09 年 05 月 29 日

住所: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邮政编码: 014010

电话: 0472-5216664

传真: 0472-5216664

互联网地址: www.dzky.cn

电子信箱: info@dzky.cn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
团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
控制品)、铁矿石、钢材、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购
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加工、销售。

主营业务:铁矿石采选、铁精粉和球团生产销售、机制砂石的加工销售,主
要产品为铁精粉和球团。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所属行业为“B 采矿业”门类—“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根据国家统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公司所属行业为“B 采矿业”
门类—“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B0810 铁矿采选”小类。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
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
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 公司职务/与 发行后持股 发行后持
姓名 任职期间 持股形式
号 本公司关系 数量 股比例
直接持股 20,308.40 13.47%
1 林来嵘 董事 2018.5-2021.5 间接持股(持股
67,190.36 44.56%
主体:众兴集团)
2 梁宝东 董事 2018.5-2021.5 直接持股 861.89 0.57%
间接持股(持股
主体:杭州联创
3 陈修 董事 2018.5-2021.5 36.31 0.02%
永源、杭州联创
永溢)
4 王建文 独立董事 2018.5-2021.5 - - -
5 徐师军 独立董事 2018.5-2021.5 - - -
6 许年行 独立董事 2020.4-2021.5 - - -
7 牛国锋 董事长 2020.4-2021.5 直接持股 1,000.00 0.66%
8 葛雅平 监事会主席 2018.5-2021.5 - - -
9 王明明 监事 2018.5-2021.5 - - -
职工代表监
10 范苗春 2018.5-2021.5 - - -

11 吴金涛 总经理 2018.5-2021.5 直接持股 80.00 0.05%
副总经理、财
12 王福昌 2019.6-2021.5 直接持股 200.00 0.13%
务总监
13 吴江海 总工程师 2018.5-2021.5 - - -
14 张杰 副总经理 2018.5-2021.5 直接持股 250.00 0.17%
15 周国峰 副总经理 2020.5-2021.5 直接持股 310.00 0.21%
16 梁欣雨 董事会秘书 2020.4-2021.5 直接持股 12,790.60 8.48%
合计 - - 103,027.56 68.32%
注:间接持股数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数相乘得出。持股比例为占发行后持股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过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众兴集团直接持有大中矿业 72,952.44 万股股份,
持股比例为 56.59%,系大中矿业的控股股东。
企业名称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114675647R
注册地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商务园 A 地块 D6 号单体
主要生产经营地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林来嵘
注册资本 7,726.48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7,726.48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钢材、冶金炉料、建材、水泥、五金、机电产品的批发零售;以自
经营范围 有资金对矿业进行投资;能源、煤炭、地质的勘查;黄金制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对外投资及投资管理
营业期限 1995-10-23 至 2052-03-03
股东构成 林来嵘持股 92.10%,安素梅持股 7.90%
财务数据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0.12.31/2020 年度 365,094.91 275,202.71 557.22
财务数据是否审计 财务数据经内蒙古兰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林来嵘、安素梅夫妇合计持有众兴集团 100%的股权,通过众兴集团控制大
中矿业 56.59%的股份,林来嵘直接持有大中矿业 20,308.4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15.75%;安素梅直接持有大中矿业 1,889.0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1.47%;二人合
计控制大中矿业股权比例为 73.81%,系大中矿业的实际控制人。
林来嵘先生,196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152801196808XXXXXX,住所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镇大
十份子村。现任大中矿业董事。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安素梅女士,196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152801196509XXXXXX,住所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锡华世纪花园。

(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林来嵘、安素梅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如下:
注册资本
投资人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经营范围
(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
内蒙古中
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
景昱泰旅
林来嵘 2020.10.22 太镇大十份子村(内蒙 1,000 旅游会展服务。
游有限公
古泰信祥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 101 室)
钢材、冶金炉料、
建材、水泥、五金、
机电产品的批发
零售;以自有资金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 对矿业进行投资;
林来嵘、 众 兴 集 团
2002.03.04 经济区)国际商务园 A 7,726.48 能源、煤炭、地质
安素梅 有限公司
地块 D6 号单体 的勘查;黄金制品
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餐
饮服务(凭许可证
内蒙古众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 经营) 一般经营
林来嵘、 兴 煤 炭 集 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 项目:钢材、建材、
2011.03.02 7,727
安素梅 团 有 限 责 区众兴集团总部办公 水泥、五金机电、
任公司 楼 冶金炉料的销售;
房屋租赁;房屋修
缮;物业管理
项目投资,实业投
资。(未经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
共青城普 从事吸收存款、融
润智控投 资担保、代客理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
林来嵘 资合伙企 2019.04.26 7,320 财、向社会公众集
市基金小镇内
业(有限合 (融)资等金融业
伙) 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内蒙古蒙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牲畜饲养、销售;
众联肉牛 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 饲料加工、销售;
林来嵘 2020.06.09 10,000
科技有限 呼舒镇巴彦社区科尔 清真肉类及副食
公司 沁购物商场 B2 三层西 品加工、销售;农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01 号 副食品、食品加
工、销售;谷物种
植、销售;粮食仓
储、购销;仓储业
(不含危险品仓
储);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机械
设备经营租赁;增
值电信业务;生物
技术推广服务;广
告业;互联网平
台;供应链管理服
务;机械设备及零
配件销售;动物用
药品销售;进出口
贸易。
股权投资,实业投
磐信夹层 资,投资管理,投资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
(上海)投 咨询。【依法须经
林来嵘 2011.08.25 试验区张家浜路 37 弄 511,000
资中心(有 批准的项目,经相
4-5 号 248 室
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阿拉善左 芒硝开采,加工,
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
旗和彤池 销售;湖盐开采、
安素梅 1994.12.23 特镇阿拉善盟祥泰隆 900
盐业有限 加工、销售;货物
集团有限公司三楼
责任公司 运输代理服务。
301 室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 2021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
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92,438 名。根据上述证券
登记证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72,952.44 48.38%
2 林来嵘 20,308.40 13.47%
3 梁欣雨 12,790.60 8.48%
杭州联创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
4 5,645.16 3.74%
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创永沂股权投资中心(有
5 3,091.40 2.05%
限合伙)
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
6 2,688.17 1.78%
限合伙)
7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2,256.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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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
8 2,231.18 1.48%
业(有限合伙)
9 安素梅 1,889.06 1.25%
新疆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
10 1,344.09 0.89%
限合伙)
合计 125,196.50 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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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1,894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8.9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9.6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7,423,89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28,582,299.00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
为 4,351.61825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内
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
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2,189.4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704.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
拨后,网上有效倍数为 1,450.53942 倍,中签率为 0.0689398708%。

根据《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
资者获配数量为 1,094.9861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01%,配售比例为
0.05771043%;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219.0681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
量的 10.01%,配售比例为 0.01986364%;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875.3458 万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39.98%,配售比例为 0.01978786%。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 348,034 股,全部由主承销
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6,608.1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5,083.33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181,524.79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中汇会验[2021]338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15,083.33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和保荐费用 11,796.49
审计评估验资费用 2,000.00
律师费用 566.0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647.17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 73.64
合计 15,083.33

每股发行费用为 0.6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81,524.79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69 元(按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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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39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
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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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1]0781 号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
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
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本上市公告书中已披露 2021 年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见附件),其中 2021 年 1-3 月及 2020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于 2021
年 5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公司上市后 2021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2021 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元) 882,510,994.64 866,955,411.57 1.79
流动负债(元) 2,956,243,297.59 3,737,909,644.08 -20.91
总资产(元) 7,462,304,776.85 7,418,719,821.31 0.5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
2,541,981,737.69 2,240,646,703.83 13.45
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1.97 1.74 13.33
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733,333,387.11 434,559,701.82 68.75
营业利润(元) 378,657,269.21 78,592,587.61 381.80
利润总额(元) 379,576,314.63 78,908,377.24 381.0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351,637,723.81 54,697,321.67 542.88
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42,577,911.81 51,770,321.67 561.73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 0.04 549.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27 0.04 564.39
本每股收益(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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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70 3.27 11.4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14.33 3.09 11.23
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29,072,338.74 125,404,535.08 162.41
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26 0.10 167.26
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746,230.48 万元,流动资产为
88,251.10 万元,流动负债为 295,624.33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为 254,198.17 万元。

公司 2021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73,333.3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8.75%;
营业利润 37,865.7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80%;利润总额 37,957.63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0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35,163.77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542.88%,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4,257.7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561.73 %。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上年同期子公司金日晟
矿业因采矿证续期及新冠疫情影响停产,上年同期营业收入基数较低,2021 年
1-3 月该因素已经消除;二是受铁矿石价格指数大幅上涨的影响,2021 年 1-3 月
主要产品铁精粉销售价格预计大幅高于上年同期。

公司 2021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2,907.23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加 162.41%,主要因为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收入优于去年同期,所以 2021
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较多。

公司根据 2021 年 1-3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情况,预计 2021 年上半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5 亿元至 6.5 亿元,同比上升 455.09%至 556.02%。
上述 2021 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
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1 年 4 月 1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通过 2021 年一季度财
务报告,决议及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王永杰、陈新军

项目组成员:崔浩、陈赛德、吴文斌、刘赫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蒙
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签署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签署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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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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