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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浩物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1-15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零年一月
公司 声明
1、浩物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公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浩物股份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
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浩物股份自行负责;因本
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浩物股份股票价值或投资者
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5、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
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6、浩物股份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
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
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市 公司及全 体董事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颜广彤 臧晶 姚文虹




张洪皓 秦立 赵吉杰




周建 李建辉 张烨炜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
特别提示
一、 新增 股份 数量和价格
本次上市股份为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应的新增股份,具体如下:

发行数量:59,547,73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价格:3.98 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 新增股份 登记情况
浩物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就本次发行股份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

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20 年 1 月 2 日收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
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发行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
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59,547,738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59,547,738 股。


三、 新增股票 上市安排
经深交所批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1 月 16 日。根据深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 新增 股票 的锁定期 安 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该股份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发行对象所获得股份的转让将按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就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约定。
相关有权机关对于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
定。
释 义
在本公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本公告书 指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情况报告暨
上市公告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重组报告书 指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浩物股份、发行人、上市公
指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本公司
上市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的以发行股份及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支付现金购买内江鹏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内江

资产 鹏翔 100%股权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 公司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的行为
浩物机电 指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浩诚汽车 指 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浩物机电及浩诚汽车
内江鹏翔、标的公司 指 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天物
浩物机电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
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资委 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物产、物产集团 指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浩翎汽车 指 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物汽车 指 天津天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天物国际 指 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新濠汽车 指 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浩物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购买资产协议》 指
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浩物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浩物股份与盈利补偿主体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浩物股份与盈利补偿主体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充协议》 议》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认购邀请书》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追加认购邀请书》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
书》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指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方达律师、律师 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公告书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6
目 录
释 义.............................................................................................................................. 5
目 录.............................................................................................................................. 7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9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9
二、本次交易方案................................................................................................. 9
三、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2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2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29
四、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31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32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33
一、新增股份的上市批准情况........................................................................... 33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33
三、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33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33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34
一、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3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35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5

四、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7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38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38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38
三、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38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38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38
7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8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39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39
九、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法律顾问意见..................................... 40
第六节 持续督导 ....................................................................................................... 42
一、持续督导期间............................................................................................... 42
二、持续督导方式............................................................................................... 42

三、持续督导内容............................................................................................... 42
第七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的相关机构 ........................................................... 43
一、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43
二、法律顾问....................................................................................................... 44
三、审计机构....................................................................................................... 44
四、验资机构....................................................................................................... 44

五、评估机构....................................................................................................... 45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 46
一、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46
二、独立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46
第九节 中介机构声明 ............................................................................................. 47
第十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 54
一、备查文件....................................................................................................... 54
二、备查地点....................................................................................................... 55




8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 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chuanHaowuElectromechanicalCo., Ltd.
成立日期 1994年5月18日
上市日期 1997年6月27日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浩物股份
股票代码 000757
注册资本 605,166,773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00020642014XY
法定代表人 颜广彤
董事会秘书 赵吉杰
注册地址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曙光国际大厦1栋20层2028号
邮政编码 610041
公司电话 86-28-67691568
公司传真 86-28-67691570
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工程机械、电子设备、金
属材料、汽车装饰材料、农用机械、机电产品;二手车收购、销
售;汽车、机械设备租赁;汽车保养技术咨询服务;制造、销售:
柴油机、柴油机发电机组、柴油机配件、农用三轮车、农用四轮
车、汽车配件、摩托车、筑路机械及柴油机为动力的农用机械、
柴油机零配件的加工、生产、批发、零售及代购代销;制造、销
售:集成电路、晶元、电脑及附属设备、电脑软件技术开发及晶
元研发、检测;出口本企业自产的计算机显示器、计算机网络产
经营范围
品、计算机外部设备、机械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制造和销售塑
料制品;建筑工程施工及建筑装饰施工;批发与零售建筑材料、
五金(不含消防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
学品);批发煤炭及其制品、铁矿石、铁矿粉;经营各类商品和
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法律、
法规规定许可经营的各类商品和技术,凭许可证经营)。(以上
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
分。




9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浩物机电和浩诚汽车合计
持有的内江鹏翔 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
易的现金对价和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内江鹏翔 100%的股权,交易价格 1,186,139,900 元,其
中现金对价支付金额为 237,227,980 元,占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 20%;股份对价
支付金额为 948,911,920 元,合计发行股份 153,545,617 股,占本次交易对价总额
的 8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对价金额(元) 股份对价(元) 发行股数(股) 现金对价(元)
1 浩物机电 623,397,523.72 623,397,523.72 100,873,385 —
2 浩诚汽车 562,742,376.28 325,514,396.28 52,672,232 237,227,980
合计 1,186,139,900.00 948,911,920.00 153,545,617 237,227,980
注: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之后取整数。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为推动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259,553,939元,占本次拟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
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的比例不超过100%,其中237,227,980

元用于支付本次资产购买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
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额募足,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

况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
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三、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0
本次拟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浩物机电和浩诚汽车。发行对象以其合计持有的
内江鹏翔 80%的股权认购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4、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七届二十二次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为 6.51 元,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设有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根据公

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
方案以及交易双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如调价触发条件成就,则公司董事
会可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开市起复牌,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止的 20 个交易日期间,申万汽车零部件 III 指数(850921.SI)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23 日的收盘点数(即 6,207.39 点)跌幅达到或超过 10%;同时,公司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即 7.03 元/股)的跌幅达到或超过 10%。截至 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已经触发。

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
基准日调整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即 2018 年 6 月 21 日;调整后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6.18 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
11
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5、发行股份数量

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为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对价除以
股份发行价格的数额,合计为 153,545,617 股。根据测算,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

行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名称 交易对价比例 股份对价(元) 获得股份数量(股)

1 浩物机电 52.56% 623,397,523.72 100,873,385
2 浩诚汽车 27.44% 325,514,396.28 52,672,232
合计 80.00% 948,911,920.00 153,545,617
注: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之后取整数。

本次发行最终的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

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后,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如调价触发条件成就,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可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变,
调整后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调整方案如
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同意,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可调价期间为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次交易中为购买资产发行
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①在可调价期间内,深证成指(399001.SZ)或申万汽车零部件 III 指数

(850921.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
点数较浩物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23 日的收盘
点数(即深证成指 11,306.31 点或申万汽车零部件 III 指数 6,207.39 点)涨幅达到
或超过 10%,且浩物股份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较浩物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 7.03

元/股)涨幅达到或超过 10%。

②在可调价期间内,深证成指(399001.SZ)或申万汽车零部件 III 指数
(850921.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

点数较浩物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23 日的收盘
点数(即深证成指 11,306.31 点或申万汽车零部件 III 指数 6,207.39 点)跌幅达到
或超过 10%,且浩物股份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较浩物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 7.03
元/股)跌幅达到或超过 10%。

上述条件中“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的任一交易日,上述“连续 20 个交
易日”为公司股票复牌后的交易日。

(5)调价基准日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发出董事会通知,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以调价触发条件

13
成就日作为调价基准日。

在可调价期间,当调价触发条件成就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且仅可对发行价
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
再调整。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亦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相关规则、《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作相应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变,调整后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对应的股份对价金额/调整后的股票发行价

格。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之后取整数。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在调价基
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
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8)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开市起复牌,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止的 20 个交易日期间,申万汽车零部件 III 指数(850921.SI)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23 日的收盘点数(即 6,207.39 点)跌幅达到或超过 10%;同时,公司至少有

14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即 7.03 元/股)的跌幅达到或超过 10%。截至 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已经触发。

(9)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情况

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
基准日调整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即 2018 年 6 月 21 日;调整后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6.18 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

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7、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以及上市公司
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日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的,则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相关承诺外,浩物机电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前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前述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
证监会或有权主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交易对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
有权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
易所取得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约定。
15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于交易完成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所有股东按

其届时持有之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二)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
首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具体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
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等
原则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16
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不超过 259,553,939 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
易价格的 100%。

5、发行数量

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过 259,553,939 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配套融资发行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财

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6、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
定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
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公司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
优先等原则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7、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之后按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新增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17
9、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59,553,939 元,其中 237,227,980 元用于支付
本次资产购买的现金对价,剩余 22,325,959 元用于支付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
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

10、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浩物股份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1、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额募足,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通
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行为的实施。

(三)业绩补偿安排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签署了《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情况

(1)各方同意,若标的资产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
公司名下,则交易对方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交
易对方承诺内江鹏翔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621.52 万元、7,288.15 万元、
7,566.72 万元。

若标的资产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在此情况下,交易对方
承诺内江鹏翔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288.15 万元、7,566.72 万元、7,786.49
万元(上述交易对方承诺的关于标的资产在相关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18
(2)如内江鹏翔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积
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同期累积承诺

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
司进行补偿。

2、内江鹏翔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内江鹏翔当年的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

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
报告”),交易对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利润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1)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内江鹏翔于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
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交易对方承诺的同期净利润累积数,否则交易对

方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2)利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
下:

①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累计已补偿金额。

②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称发行价格是指上市公司为实施本次交易向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6.51 元/股。该价格系以不低于上市公司首次审议并同意

本次交易方案的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为基础确定的。



19
因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已触发,上市公司与交易
对方浩物机电、浩诚汽车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计算利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应补偿股

份数量及应补偿现金、整体减值测试补偿相关金额时,应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亦
即 6.18 元/股)为准计算。

③交易对方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如果交易对方于

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不足以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④若因利润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
相应调整。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
或送股比例)。

⑤如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

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
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

补偿股份数量。

(3)上述补偿按年计算,截至任一承诺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截
至当年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时均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

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抵销。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
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4)交易对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方式为:交易对方各自
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交易对方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且
交易对方各自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20
(1)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经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每股发行

价格+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其中期末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
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
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则交易对方应当参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
偿程序另行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应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
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2)交易对方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股份发行价格×补
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3)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交易对方
转让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即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金
额总计不应超过交易对方转让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即 118,613.99 万元)。




21
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上市公司履行的程序

1、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提示
浩物机电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2、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的
公告》,提示浩物机电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并发布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延期复牌的专项意见》和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延

期复牌的专项意见》;

4、2018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发

布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

5、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报
告书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七届十

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6、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7、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等相关议案;

8、2018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八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
9、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

10、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1、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2、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
议案;

13、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二)交易对方履行的程序

1、2018 年 4 月 12 日,浩物机电董事会作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方案并参
与本次交易;

2、2018 年 4 月 20 日,浩诚汽车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浩诚汽车将其持有内

江鹏翔 47.44%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3、2018 年 4 月 23 日,交易对方浩物机电、浩诚汽车与公司签署本次交易
的相关协议;

4、2018 年 5 月 23 日,浩物机电股东天津物产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
易方案并同意浩物机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参与本次交易;

5、2018 年 5 月 23 日,天津市国资委以《市国资委关于同意物产集团所属
企业与浩物股份进行资产重组的意见》(津国资产权【2018】13 号),原则性同
意本次资产重组;

23
6、2018 年 6 月 12 日,天津市国资委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
案编号:备天津 20180001);

7、2018 年 6 月 12 日,天津市国资委以《市国资委关于同意物产集团所属
企业与浩物股份进行资产重组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18】19 号)文件批复同
意本次重组方案;

8、2018 年 6 月 12 日,天津物产以《关于同意内江鹏翔与浩物股份进行资
产重组的批复》(津物企【2018】216 号)文件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9、2018 年 7 月 17 日,因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已触发,交易对方浩物机电、浩诚汽车与公司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内江鹏翔的决策程序

2018 年 4 月 20 日,内江鹏翔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浩物机电、浩诚汽车按

照本次交易方案向本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内江鹏翔的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1、2018 年 12 月 27 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 2018 年第 71 次工作会议
审核并获得无条件通过。

2、2019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许可[2019]191 号《关于核准四川
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事宜。

本次发行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

(五)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4
浩物机电和浩诚汽车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过户至浩物股份名下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浩物股份持有标的公司 100%
的股权。

(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019 年 7 月 10 日,大华会计师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286 号”《验资
报告》,确认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已经到位。
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共计发行
股票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53,545,61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18 元,

浩物股份已收到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53,545,617.00 元。
浩物机电持有内江鹏翔股权出资额为 623,397,523.72 元,浩诚汽车持有内江鹏翔
出资额为 325,514,396.28 元,股权出资合计金额 948,911,920.00 元,占内江鹏翔
80%股权。相关资产股权均已过户,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登记办理情况

浩物股份已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相

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
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
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新增股份的
上市日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53,545,617 股,其中
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53,545,617 股。

(八)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验字[2019]00049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12:11 时止,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渤
海证券 收款银 行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天 津和 平支行
12001615300052527539 账户已收到认购人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全部认购款 236,999,997.24 元(含认购保证金 23,700,000.00 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验字[2019]00049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渤海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等费用 9,960,383.40 元(含
25
税)后的余额 227,039,613.84 元汇入浩物股份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浩物
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6,999,997.2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9,538,097.55
元 ( 不 含 发 行 费 用 的 可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27,461,899.69 元 , 其 中 增 加 股 本 为 59,547,738.00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为
167,914,161.69 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上市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市公司将按

照《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本次
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九)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办理情况

浩物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就本次发行股份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
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20 年 1 月 2 日收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
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发行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
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59,547,738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59,547,738 股。

(十)现金对价的支付情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本
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
已向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
投资者。

(二)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6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日为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2019
年 12 月 16 日。本次发行价格需满足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3.98 元/股。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首轮申购报价时间内,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联
席主承销商)未收到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启动追加认购程序,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98 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
价(4.42 元/股)的 90.05%。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59,547,738 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总股本的 20%。

(五)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获得配售情况

1、申购报价情况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与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向截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收市后的浩物股份前 20 名股东(剔除 3 位关联方,并顺延至第 23
大股东)、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 8 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机构和自然人
投资者,合计 63 名特定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2019 年 12 月 18 日 9:00-12:00,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

与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未收到投资者的报价。依照发行方案,发行人
和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以
确定的发行价格 3.98 元/股,向首轮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的 63 名特定投资者发出了
《追加认购邀请书》。

2019 年 12 月 23 日 9:00-12:00,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有效报价时间
内,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 份《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27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
股票追加申购单》(以下简称“《追加申购单》”),并缴纳了认购保证金,为有效
申购。根据《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浩物

股份和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98 元/股。
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报送材 保证金金额 是否有
投资者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料方式 (万元) 效申购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
1 3.98 23,700 传真 2,370 是
有限责任公司



2、确定的投资者股份配售情况

发行人及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 1 名,配售
股份为 59,547,73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6,999,997.24 元,最终配售情况
如下:

获配金额 获配股数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元) (股)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
1 236,999,997.24 59,547,738
有限责任公司 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236,999,997.24 59,547,738


3、缴款通知书发送及缴款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向获配投资者发送缴
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投资者需要在 2019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时
前,补缴扣除申购定金外的全部认购款。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时,独

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收到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申
购补缴款。

(六)限售期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涉及的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自该股份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发行对象所获得股份的转让将按
28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就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约定。
相关有权机关对于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

定。

(七)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36,999,997.2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9,538,097.55
( 不 含发 行费 用的 可 抵扣 增值 税进 项税 额) 后 ,实 际募 集资 金净 额 为
227,461,899.69 元。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限售期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认购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发行对象名称
号 (元/股) (股) (元) (月)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1 3.98 59,547,738 236,999,997.24 12
公司
合计 59,547,738 236,999,997.24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恒奥中心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跃

注册资本:200,000,000 元人民币
2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与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主要股东(包括但不限于 5%以上股东、前 10 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认购。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未
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函,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
大关联交易情况,也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
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发行对象的产品备案、出资来源、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律师核查,最终获配的 1 名投资者的相关产品备案、出资
来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查情况如下:

1、 产品备案情况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
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2、出资来源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具体如下:



30

发行对象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认购资金来源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自有和自筹
1 任公司 公司

根据发行获配对象提供的《资金来源承诺函》,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为自有

及自筹,其中自筹资金来自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资金。根据发行获
配对象提供的《声明函》,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追加
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独立财务顾问(联席

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结果如下:
投资者类别 风险等级 是否已进行产
序号 投资者名称
/风险承受等级 是否匹配 品风险警示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
1 普通投资者 是 不适用
任公司



四、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1、浩物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3、经核查,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参

31
与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备案程序。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类
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浩物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

4、浩物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
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为本次发行制作和签署的《认

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追加申购
单》合法、有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
股份数量和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数量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的上市批准情况

浩 物 股 份 已 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就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向 中 证 登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交 相 关 登 记 材 料 , 并 于 2020 年 1 月 2 日 收 到 中 证 登 深 圳 分 公 司
出 具 的《 股 份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确 认 书 》。 经 确 认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将 于 该 批
股份上 市日 的前 一交 易日 日终 登记 到账 ,并 正式 列入上 市公 司的 股东

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新增股份的证券代码:000757
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为 2020 年 1 月 16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的规定,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限售期自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该股份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发行对象所获得股份的转让将按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就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约定。
相关有权机关对于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
定。



33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一)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限售股份数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号 量(股)
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
1 147,715,694 24.41 国有法人 -
限公司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
2 100,873,385 16.67 国有法人 100,873,385
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 境内非国有
3 52,672,232 8.70 52,672,232
限公司 法人
新疆硅谷天堂恒瑞股权
境内非国有
4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2,586,309 3.73 -
法人
伙)
宁夏宁金基金管理有限
5 公司-宁金丰和日利私 7,495,000 1.24 其他 -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中证四川国
6 3,704,800 0.61 其他 -
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7 公司-易富证券投资单 3,159,400 0.52 其他 -
一资金信托计划
8 胡客满 2,599,240 0.43 境内自然人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9 公司-汇富证券投资单 2,454,740 0.41 其他 -
一资金信托计划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10 公司-旭富证券投资单 2,225,100 0.37 其他 -
一资金信托计划
合计 345,485,900 57.09 153,545,617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量(股)
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
1 147,715,694 22.22 国有法人 -
限公司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
2 100,873,385 15.18 国有法人 100,873,385
易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 境内非国有
3 59,547,738 8.96 59,547,738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 境内非国有
4 52,672,232 7.92 52,672,232
限公司 法人
新疆硅谷天堂恒瑞股权
境内非国有
5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2,586,309 3.40 -
法人
伙)
宁夏宁金基金管理有限
6 公司-宁金丰和日利私 7,495,000 1.13 其他 -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中证四川国
7 4,204,100 0.63 其他 -
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8 一国投泰康信托恒瑞证 3,434,283 0.52 其他
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9 公司-易富证券投资单 3,159,400 0.48 其他 -
一资金信托计划
10 胡客满 2,579,240 0.39 境内自然人 -
合计 404,267,381 60.82 213,093,35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次发行
未发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 59,547,738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
下:
35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变动股
股份类型
份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3,547,173 25.37% 59,547,738 213,094,911 32.06%
无限售条件股份 451,619,600 74.63% - 451,619,600 67.94%
股份总数 605,166,773 100.00% 59,547,738 664,714,511 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和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
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税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本次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

将进一步增强,资本结构将得以优化,融资能力得以提升,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将
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公司在原有汽车发动机曲轴业务
上新增乘用车经销和汽车后市场服务业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将
全部用于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和支付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

关交易税费,不会对公司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与之相关的议事规则或
工作细则并予以严格执行,规范公司运作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
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36
(五)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动。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此形
成新的同业竞争。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
大关联交易情况,也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申万宏源产业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成为公司 5%以上的股东。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
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后续经营等有积极影响,相关财务信
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公告披露的《四川浩物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




37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详见“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

履行的相关程序”。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标的资产过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验资及股份登记办理情况详见“第
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三、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募集配套资金到账验资及股份登记办理情况详见“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
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
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

情况

2019 年 11 月 1 日,上市公司监事夏勇先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辞去公司监事
职务。除上述情况外,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之后
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变更的
情况。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38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同日,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 年 7 月 17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经生效,上市公司已完成了相关标的资
产的过户事宜,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与利润补偿相
关的协议正在执行中。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就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方
面做出了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鉴于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浩物机电、天物汽车、天物国际、新濠汽车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至浩翎汽车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浩物机电变更为
浩翎汽车,浩翎汽车在收购过程中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
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已在上市公司 2019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进行了披露。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39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一)上市公司尚需就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事宜修改公司章
程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履行本次

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三)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
碍,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障碍。


九、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1、浩物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过
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上市,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办理
完成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
重大差异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仍在履行过程中,各方未出现
违反协议或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浩物股份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
条件,同意推荐浩物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40
(二)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与经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相符,符合中国法律规
定;

3、浩物股份尚需就本次交易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六条所述事项。”




41
第六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浩物股份与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明确了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的持续督
导责任及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将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公司
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结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实施完毕后的持续督导期间的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
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已公告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42
第七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的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一)渤海证券

机构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电话:022-65172129

传真:022-65172154

财务顾问主办人:关伟、宝石

财务顾问协办人:许一航

其他项目人员:代金

(二)财通证券

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室

电话:0571-85192130

传真:0571-87820057

财务顾问主办人:柳治、周其泰

财务顾问协办人:王敏慧

其他项目人员:刘勇


43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齐轩霆

住所: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二座 24 楼

联系电话:021-22081166

传真:021-52985599

经办律师:蒋雪雁、黄超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梁春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志刚、范荣


四、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梁春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荣、欧朝晖

44
五、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锦东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00 号之一 11 楼 A 室

联系电话:020-83637841

传真:020-83637840

经办资产评估师:吴瑞风、罗育文




45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上市公司已与渤海证券、财通证券就本次交易签署相关财务顾问协议及承销

协议,渤海证券、财通证券担任浩物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
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渤海证券指定关伟、宝石作为浩物股份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财通证券指定柳治、周其泰作为浩
物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二、独立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渤海证券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浩物股份具备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浩物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浩物股份具备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浩物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九节 中介机构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安志勇


项目主办人签名:
关 伟 宝 石


项目协办人签名:
许一航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8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陆建强


项目主办人签名:
柳 治 周其泰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敏慧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9
法律 顾问声明



本所同意《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已对所引用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四川浩物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齐轩霆




经办律师签名:
蒋雪雁 黄 超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50
审计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20]000007号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标的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大华审字
[2018]009597号、大华审字[2018] 0010209号审计报告,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大华核字[2018]003616号、大华核字[2018] 004926号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
审阅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并确认《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
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梁 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范 荣 胡志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月 日



51
验资 机构 声明

大华特字[2020]000006 号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 》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本 所 出 具 的 大 华 验 字 [2019]000494 号 、 大 华 验 字
[2019]000499号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并确认《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人签名:

梁 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范 荣 欧朝晖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月 日




52
评估 机构 声明



本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已阅读《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
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并确认《四川浩物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汤锦东




评估人员签名:
吴瑞风 罗育文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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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91号);

2、《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承销协议;

5、财通证券出具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

6、渤海证券出具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

7、财通证券出具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渤海证券出具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9、方达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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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方达律师出具的《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规性
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11、大华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12、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13、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公 告 书 刊 登 后 的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 下 午
14:00-17: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公司名称: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 56 号曙光国际大厦 1 栋 20 层 2028

联系人:赵吉杰

电话:028-67691568

传真:028-67691570

投资者还可以在 http://www.szse.cn/查阅有关文件。




55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
页)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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