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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06-27
1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18TCL01
证券代码: 112717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亿元
上市时间: 2018年 7月 2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簿记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号 1-9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18A、24A、25A、26A)
签署日期:2018年 6月 27日第一节绪言
重要提示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TCL集团”、或“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期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因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评级为 AAA级,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评级为 A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 5,719,696万元(2018年 3月 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64.94%,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57.86%;发行人
2015至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56,700万元、160,213万元、266,440 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27,784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 1.5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
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期债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本次债券上市前,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本次债券双边挂牌交易,本公司承诺,若本次债券无法双边挂牌,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次债券上市前向本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债券认购份额。本次债券上市后的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债券上市时,已与受托管理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签署协议,约定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该受托管理人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信息,请仔细阅读《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第二节发行人简介
发行人注册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TCL 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总股本:人民币 13,549,648,507元
成立日期:1982年 3月 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邮政编码:516001
信披事务负责人:廖骞
电话:0755-33311666
传真:0755-33313819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主要业务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新型光电、液晶显示器件、五金交电、VCD、DVD 视盘机、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货运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影视器材维修,废旧物资回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创业投资业务及创业投资咨询,受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资本,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发起创业投资机构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动产租赁、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提供会务服务、提供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服务、软件产品的开发及销售、专利转让、代理报关服务、提供顾问服务、支付结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公司的具体信息,请见本公司于 2018年 6月 4日披露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第三节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全称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18TCL01”,债券代码为 112717。
二、债券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为 10亿元。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于 2017年 3 月 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76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核准规模为不超过 80亿元。本次债券分期发行,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的第三期。
四、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2018 年 6 月 5 日,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充分协商和审慎判断,最终票面利率为 5.48%。
2018 年 6 月 6 日-2018 年 6 月 7 日,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0亿元。
(二)发行对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五、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本期债券牵头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六、债券面额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元,平价发行。
七、债券存续期限
本期债券为五年期债券,第三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八、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共同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4、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日起 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本次债券设置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则具体回售方案见本次债券发行公告相关文件。
6、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7、起息日:2018年 6月 6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年至 2023年每
年的 6月 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年至 2021年每年的 6月 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年 6月 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债券兑付日为 2021年 6月 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债券信用等级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十、受托管理人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
第四节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296号文同意,本期债券将于 2018年 7月 2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本期债券简称为“18TCL01”,债券代码为“112717”。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期债券已全部登记托管在登记公司。
第五节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 1-3月
/2018年 3月末
2017年度
/2017年末
2016年度
/2016年末
2015年度
/2015年末
总资产 1,631.20 1,602.94 1,471.37 1,117.55
总负债 1,059.23 1,061.51 1,013.90 741.25
全部债务 576.30 552.03 496.31 339.99
所有者权益 571.97 541.43 457.47 376.29
营业总收入 256.64 1,117.27 1,066.18 1,048.78
利润总额 10.57 47.90 27.97 38.68
净利润 7.88 35.45 21.38 32.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21 11.91 0.13 16.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31 26.64 16.02 25.67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30.34 92.10 80.28 73.94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111.93 -169.25 -185.96 -194.97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94.55 428.68 520.03 443.05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8年 1-3月/2018年 3月末
2017年度/2017年末
2016年度/2016年末
2015年度/2015年末
流动比率 1.11 1.11 1.13 1.00
速动比率 0.67 0.77 0.80 0.83
资产负债率(%) 64.94 66.22 68.91 66.33
债务资本比率(%) 50.19 50.48 52.04 47.42
营业毛利率(%) 19.46 20.54 16.91 16.91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0.49 2.31 1.65 3.16
EBITDA(亿元) 34.70 133.95 86.15 80.08
EBITDA全部债务比 0.06 0.24 0.17 0.24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5.60 5.98 4.74 4.59
应收账款周转率 1.87 7.80 7.84 7.86
存货周转率 1.65 6.88 8.10 9.46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合并报表口径)
项目 2018年 1-3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8 10.86 7.17 10.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0 4.86 0.06 6.8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40 0.2178 0.1312 0.214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40 0.2178 0.1312 0.21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85 0.0973 0.0011 0.1401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利息支出=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销售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当期销售净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存货周转率(次)=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100%
全部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有息债务
债务资本比率=全部债务/(全部债务+所有者权益)
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第六节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一、债券偿付风险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因素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因素的变化和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二、偿债资金主要来源
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2015-2017年度和 2018年 1-3月,发行人营业总收入分别为 10,487,763万元、10,661,786万元、11,172,744万元及 2,566,395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256,700万元、160,213万元、266,440万元及 73,084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39,408 万元、802,800 万元、920,962 万元及303,439 万元。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较强,随着发行人业务的不断发展,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从而为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三、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一)畅通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
发行人是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必要时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各类融资渠道取得资金。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等均是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多年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截至 2018 年 3月 31日,公司主要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共计为 1,697.00亿元人民币,已使用授
信额度为 437.22 亿元人民币,尚有 1,259.78 亿元人民币额度未使用。即使在本
次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发行人也可以通过银行的资金拆借予以解决。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在银行授信额度为有条件的承诺性授信额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会影响银行授信额度的使用:
1、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授信额度项下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交易背景非真实和合法;
3、公司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4、公司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二)流动资产变现
发行人长期保持较为稳健的财务政策,资产流动性良好,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 2018年 3月 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7,881,396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2,038,962万元(扣除受限货币资金后为 1,925,380万元),应收账款 1,265,940万元,存货 1,200,174万元,必要时可通过流动资产变现补充偿债资金。
四、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加强信息披露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发行人将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利息和到期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管理等,并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应付情况制定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偿债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以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本次债券聘请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发行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并在发行人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公司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及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作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条款,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五)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六)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及于2016年 12月 21日召开的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时,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适用),采取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和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等措施,保障债务偿付。
第七节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人。
第八节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次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次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证评将于本次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中诚信证评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次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证评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证评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中诚信证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在中诚信证评网站(www.ccxr.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应早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证评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认购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本节仅列示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受托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6 年 12 月签署的《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国泰君安证券受聘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在国内债券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丰富的债券项目执行经验。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证券安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债券受托管理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35楼
联系人:刘一宏联系电话:0755-23976362
传真:0755-23970362
(二)受托管理事项及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存在股权关系,或双方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
(2)在发行人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10.2条中所述的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受
托管理人正在为发行人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且该金融服务的提供将影响或极大可能地影响受托管理人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行事的立场;
(3)在发行人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10.2条中所述的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受
托管理人系该期债券的持有人;
(4)在发行人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10.2条中所述的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受
托管理人已经成为发行人的债权人,且发行人对该项债务违约存在较大可能性,上述债权不包括 6.1条第三项中约定的因持有本次债券份额而产生债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
(6)上述条款未列明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影响受托管理人为债券持有人最大利益
行事之公正性的情形。
2、针对上述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
度指引》等监管规定及其内部有关信息隔离的管理要求,通过业务隔离、人员隔离、物理隔离、信息系统隔离以及资金与账户分离等隔离手段(以下统称“隔离手段”),防范发生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冲突的情形、披露已经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在必要时按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适当限制有关业务。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采取隔离手段妥善管理利益冲突,避免对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继续通过采取隔离手段防范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规定的上述利益冲突情形,并在利益冲突实际发生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受托管理人不得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且受托管理人承诺,其与发行人发生的
任何交易或者其对发行人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4、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下:
(1)受托管理人应在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将冲突情况
通知发行人,若受托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将上述利益冲突事宜及时通知发行人,导致发行人受到损失,受托管理人应对此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利益冲突短期无法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受托管
理人变更的事宜;
(3)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与机构报告上
述情况。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事项
(一)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
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
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受托管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
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受托管理人同时,发行人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受托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5、发行人应当协助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次债
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经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发行人应提供关于尚未注销的自持债券数量(如适用)的证明文件。
6、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
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
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应当配合债券持有人依法向法定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确有证据证明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要求追加担保,并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限制对外担保等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应当配合债券持有人依法向法定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8、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
通知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的后续措施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9、发行人应对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
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发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受托管理人能够有效沟通。
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发行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受托管
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1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尽合理最大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12、发行人应当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4.17 条的规定向受托管理人支付本
次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13、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
的其他义务。
14、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受托管理人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
记等相关服务。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履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2、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
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情形,列席发行人和保证人的内部
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每年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调取发行人、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4)对发行人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3、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
行监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本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在本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证监会、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5、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对发行人进行回访,监督发行人对本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
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出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
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应当问询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8、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
人应当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次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次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9、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
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协调债券持
有人向法定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如发行人拒绝承担,财产保全的相关费用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垫付,发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法定机关要求提供担保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约定以下述方案提供担保办理相关手续:
(1)依法协调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债券提供担保;或
(2)如法定机关不认可债券持有人以本次债券提供担保,则由债券持有人提供现
金或法定机关明确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10、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
或者诉讼事务。
11、发行人为本次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本次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
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12、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
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依法协调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13、受托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
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4、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15、除上述各项外,受托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1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
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7、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双方一致同意,受托管
理人担任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在后续协议中另行约定。
(三)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所约
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
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9)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发生利益冲突、发行人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第(一)
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
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或者解聘受托管理人的,自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与发行人签订新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或者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履行之日起,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受托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
3、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
交手续。
4、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
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
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以下事件构成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发行人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
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本息;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
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实质的重大影响发行人对本
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5)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
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其他因发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实质重大不
利影响的情形。
3、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件可能发生,应行使以下职权:
(1)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
(2)在债券持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失的紧急情形下,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法协
调债券持有人提起诉前财务保全,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
(4)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交易所。
4、违约事件发生时,受托管理人应行使以下职权:
(1)在知晓该行为发生之日的 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2)发行人未履行偿还本次债券本息的义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谈判,
促使发行人偿还本次债券本息;
(3)在债券持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失的紧急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法协调债
券持有人提起诉前财务保全,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依法协调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仲裁;
(5)在发行人进行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根
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上述程序。
5、加速清偿及措施。
(1)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发行人的违约事件发生,受托管理人可根据
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下述
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总额 50%以上(不含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a、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b、所有迟付的利息;c、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d、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
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3)如果发生发行人违约事件,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
债券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
6、若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为本次
债券管理之目的,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该行为产生的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合理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发行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若该行为因受托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在赔偿之列。发行人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若因受托管理人的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导致发行人提出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或产生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受托管理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失。受托管理人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给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
权继续行使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节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规范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总则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
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持有、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本规则之约束。
2、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为一表决权,但发
行人、担保人(如有)、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或发行人、担保人(如有)及上述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持有的未偿还本期债券无表决权。
3、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
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
出决议;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提案人提出的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
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行使本期未偿还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依法所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4、对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本期未偿还债券之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
行使本期未偿还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依法所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应当
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当出现下列任何事项时,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5个交易日。
(1)拟变更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息;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重整或者申请
破产;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7)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8)单独和/或合并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
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9)担保人、担保物、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或担保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如适
用);
(10)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本规则的规定其他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
2、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发行人、单
独和/或合并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发出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本规则另有
规定,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5个交易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新的开会时间应当至少提前 5个交易日公告,但不得因此变更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消除,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发行人根据本会议规则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为召集人;单独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该等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4、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在会议日期之前 10个交易日在监管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但经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可以少于上述日期。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券发行情况;
(2)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会议时间和地点;
(4)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
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管理人应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5)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6)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
其他相关事宜;
(7)债权登记日;
(8)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至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
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9)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五个交
易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6、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所在城市。会议场
所由发行人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发行人承担合理的场租费用,若有)。
会议召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律师(见证律师原则上由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担任)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5)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委托及授权事项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单独和/或合并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有权
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 5个交易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 5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临时议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应单独和/或合并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称“发行人代表”)应当出席由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代表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应对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询问作出解释和说明。若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发行人及上述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未偿还的
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3)是否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6、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送交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如债
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人,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3、会议召集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委托书、持有或者代表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4、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5、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单独和/或合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
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若在原定会议开始时间后 1小时内,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未达到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召集人应在 15个交易日内将再次召开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拟审议的事项通知债券持有人。再次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单独或合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6、会议主持人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及改变会议地点。若经会议指令,
主持人应当决定修改及改变会议地点。延期会议上不得对在原先正常召集的会议上未批准的事项做出决议。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
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
2、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
弃权。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
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
4、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议案应分开审议、表决,同一事项应当为一
个议案。
5、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变更。任何对议案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该次会议,并及时公告。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6、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7、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规则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
决议应获得代表本次公司债券过半数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会议主持人应向发行人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和会议结果,对于不能作出决议或者终止会议的情形,还应当说明理由。
9、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生效决议之日的 2个交
易日内将决议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
(2)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次债券的
张数以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占所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1、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名,并由召集
人交债券受托管理人保存,并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至少为本次债券到期之日起五年。
(六)附则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
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促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为发行人或其他主体所接受,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2、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
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3、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
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有明确的规定,或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并经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意外,本规则不得变更。
5、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公告。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7、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规模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不超过 8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1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0亿元(含 10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为 10亿元,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将本期债券 80,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综合考虑公司的借
款成本及到期时间,发行人预计本期债券偿还债务范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贷款人贷款机构起始日到期日待偿还金额
1 TCL集团广发银行 2017/6/20 2018/6/20 5,000.00
2 TCL集团广发银行 2017/6/30 2018/6/30 5,000.00
3 TCL集团中国进出口银行 2015/6/30 2018/6/30 60,000.00
4 TCL集团中国农业银行 2017/7/1 2018/6/30 10,000.00
合计-- 80,000.00
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和节省财务费用的原则,公司可对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在债务偿付日前,发行人可以在不影响偿债计划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 12个月)。
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求,优化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以 2018年 3月 31日公司财务数据为基准,假设不考虑相关费用,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将由发行前的 64.94%上升至发行后的 65.19%;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将由发行前的 67.26%降
至发行后的 65.76%;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将由发行前的 32.74%增加至发行后
的 34.24%,长期债务占比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使用的稳定性,公司债务结构将
得到一定的改善。
(二)对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由发行前的 1.11和 0.67分别增加至发行后的 1.14和 0.70,公司
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有较为明显的提高,流动资产对于流动负债的覆盖能力得到提升,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设立了本次公司债券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一)募集资金存放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银行签订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在资金监管人处设立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划转和兑息、兑付资金归集,并委托监管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监管。
(二)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信息
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台支行
银行账户:2008021229200093305
大额支付行号:102595002127第十二节其他重要事项
无。
第十三节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董事会秘书:廖骞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17号 TCL科技大厦
联系人:肖敏琼
电话:0752-2376006
传真:0752-2260886
邮政编码:516006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35楼
项目组成员:滕强、刘一宏、黄沛龙
电话:0755-23976362
传真:0755-23970362
邮政编码:518000
(三)联席簿记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号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 29号国开行大厦 8层
项目组成员:季拓、赵亮、赵志鹏
电话:010-88300907
传真:010-88300837
邮政编码:10
(四)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项目组成员:杨芳、陈子林、邓小强、庄小璐、李斯阳、丁韬
电话:010-60833575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518000
(五)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6楼
项目组成员:于首祥、田建荣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3000
邮政编码:518000
(六)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F408
负责人:郭斌
经办律师:文梁娟、王莹、潘思歧
电话:010-66413377
传真:010-66412855
邮政编码:100033
(七)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0号长安大厦 3层
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秉心、张媛媛、杨春祥
电话:0755-82966039
传真:0755-82900965
邮政编码:10
(八)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 599号 1幢 968室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经办人:梅楚霖、夏敏、王璐
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9090
邮政编码:201700
(九)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35楼
项目组成员:滕强、刘一宏、黄沛龙
电话:0755-23976362
传真:0755-23970362
邮政编码:518000
(十)主承销商的收款账户及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216200100100396017
(十一)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
总经理:王建军电话:0755-82083
传真:0755-82083
邮政编码:518010
(十二)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楼
负责人:周宁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以下无正文)第十四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二)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有关上市申请的文件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 8:30-11:30,14:00-17:00。
三、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以至发行人、主承销商处查阅备查文件,亦可访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部分相关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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