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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9-07
股票简称:维峰电子 股票代码:301328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WCON Electronics (Guangdong) Co., Ltd.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01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〇二二年九月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维峰
电子”)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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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
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
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00%,跌幅限制比例为
36.00%,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0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投资
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理性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326.2396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651.0762 万股,占总股数的 22.5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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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性不足的风险。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的 C39 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9.16 倍(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
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估值
水平如下:
2021年扣非 2021年扣非 T-4日股票收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EPS 后EPS 盘价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1年) (2021年)
002179 中航光电 1.2525 1.2042 62.70 50.06 52.07

002025 航天电器 1.0764 1.0054 81.00 75.25 80.57

300351 永贵电器 0.3186 0.2859 20.18 63.34 70.59

688668 鼎通科技 1.2847 1.1656 85.90 66.86 73.69

605005 合兴股份 0.4825 0.4464 18.49 38.32 41.42

603633 徕木股份 0.1454 0.1372 16.14 111.03 117.61

688800 瑞可达 1.0543 0.9812 158.76 150.58 161.81

算术平均值 79.35 85.39
注 1: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78.8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60.38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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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平均扣非后
静态市盈率 85.39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国际宏观经济政治形势波动风险

连接器是电子电路中的连接桥梁,其发展与国际宏观经济政治形势相关性较
大。宏观经济波动对连接器下游如工业控制、汽车及新能源等相关行业将产生不
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连接器行业的需求。

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复杂多变,全球贸易摩擦升级与政策不确定性增
加,叠加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全球经济不确定性风险加剧,未来可能影响公司
对进口原材料、进口设备的采购,或者未来进口原材料的价格或汇率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将影响公司交货质量和成本水平,进而对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产生不利影
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9,438.08 万元、11,400.80 万元和
14,746.12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1.06%、41.96%和 36.36%。
如果国际经济政治形势进一步恶化并影响到连接器行业的贸易环境及政策,导致
公司境外客户的需求减少,若公司未能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租赁厂房权属瑕疵及搬迁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01A 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出租方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丰正堂。
该处生产经营场所占地面积为 16,876.30 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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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府国用[2005]第特 1287 号),厂房面积 31,150.00 平方米,厂房尚未办理房屋权
属证书,产权存在瑕疵。该处厂房所在地块已纳入深茂高铁滨海湾站 TOD 片区
总体规划范围内,相关政府机构尚未发布具体实施计划,发行人未来可能存在被
要求搬迁或无法继续使用该厂房的风险。

尽管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在东莞当地具有普遍性,发行人生产经营对场地
无特殊要求,周边拥有大量同类型的厂房可供租赁生产使用,且发行人已在现生
产经营场所附近取得用地面积为 14,701.55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新厂房,
未来计划将生产经营职能向新厂房转移,但在上述自建厂房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
验收流程、达到正式生产条件前,公司仍需在现有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存在被要求提前搬迁或无法继续使用该厂房的风险。此外,厂房搬迁过程中,涉
及设备拆装调试、生产计划的组织和调整、搬迁费用支出等。若搬迁计划实施不
达预期,搬迁过程中机器设备出现损毁、或搬迁期间因阶段性停产导致提前备货
等应对措施无法满足销售需求,则存在影响正常生产和交货期,进而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和业务开展。公司生产厂房搬迁后,不排除可能存在部分客户要求对发
行人重新进行供应商相关资质认证评估或重新履行审厂程序的风险,重新进行相
关资质认证期间,可能影响该等客户的订单数量,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开展。若
未来前述风险情况发生,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全球连接器行业整体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激烈。从市场规模看,连接器
前十大厂商主要由欧美、日本等地企业所占据,并逐渐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公司
在连接器行业已经营近二十年,但与国际知名企业相比,公司在经营规模、市场
占有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伴随着国际连接器巨头陆续在国内设立生产基地,开发中国市场,以及国内
连接器企业纷纷扩产,未来市场竞争可能加剧。如果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未能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响应速度、市场营销等方面持续提
升,则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5.33%、47.83%和 45.59%,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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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较高水平。相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现阶段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相对较小,
抗风险能力较弱。公司下一阶段将平衡市场规模增长与盈利水平的提升。如果未
来下游市场规模增速放缓,将导致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面临下行压力,不排
除公司采取调价策略应对竞争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同
时,若后期公司进入空间更大竞争更激烈的市场,或随着公司新产品覆盖的领域
拓宽,存在公司的收入规模增加,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所处工业控制连接器市场,未来伴随国产替代程度加强、市场容量持续
扩大,可能出现其他领域连接器企业进入并进一步加剧该领域竞争的情形。若公
司不能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自动化等方面持续保持高水平,则存在因新企业
进入或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剧竞争,并进而导致公司市场份额、毛利率下
降的风险。

另外电子元器件行业下游应用领域涉及面较广,市场需求及行业趋势变化较
快。如果公司在产品方向上未能做出正确研判,新产品开发不及时,将可能导致
无法及时匹配新的市场需求,跟进新的行业趋势,对应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迭代,
并进而导致对部分客户销售收入出现下滑的风险。同时相较消费类连接器,工业
控制连接器本身具有产品生命周期较长、迭代缓慢的特点,因此公司可能还面临
迭代缓慢导致价格下降进而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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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1079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86 号)同意。本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维峰电子”,证券代码为
“30132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6,510,762 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8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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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维峰电子

(四)股票代码:31032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3,262,396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32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510,76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6,751,634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879,441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0%,战略配售对象
为申万宏源维峰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
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929,797 股,约占网下发
行总量的 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08%,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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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李文化 22,916,667 31.28 2025 年 9 月 8 日
罗少春 12,500,000 17.06 2025 年 9 月 8 日
康乃特 8,333,333 11.37 2025 年 9 月 8 日
李睿鑫 4,166,667 5.69 2025 年 9 月 8 日
首 次 公 德彩玉丰 2,420,370 3.30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开 发 行
李小翠 2,083,333 2.84 2025 年 9 月 8 日
前 已 发
行股份 曲水泽通 1,210,185 1.65 2023 年 12 月 22 日
莞金产投 564,753 0.77 2023 年 12 月 22 日
李绿茵 505,051 0.69 2025 年 9 月 8 日
富民创投 242,037 0.33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小计 54,942,396 74.99 -
首 次 公 维峰电子创业板
879,441 1.20 2023 年 9 月 8 日
开 发 行 战略配售 1 号
战 略 配
小计 879,441 1.20 -
售股份
首 次 公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929,797 1.27 2023 年 3 月 8 日
开 发 行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8,350,762 11.40 2022 年 9 月 8 日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网上发行股份 8,160,000 11.14 2022 年 9 月 8 日
股份 小计 17,440,559 23.81 -
合计 73,262,396 100.00 -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
标准如下:“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大华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157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5,986.48 万元和
9,560.77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15,547.25 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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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CON ELECTRONICS(GUANGDONG)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494.239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文化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2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9 年 07 月 15 日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01A
研发、产销:电子连接器、电子连接器线缆组合、智能电子
产品、五金冲压及金属压铸模具、五金冲压件及金属压铸件
经营范围 制品、塑胶模具、塑胶制品、自动化设备;软件开发;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专业从事工业控制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研
主营业务
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所属行业 引》2012 年 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523935
电话号码 0769-85358920
传真号码 0769-85358915
互联网网址 www.wcon.cn
电子信箱 cwdg@wco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秘书:朱英武
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0769-8535891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间接持 占发行
序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股数量 前总股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券情况
(股) 本比例
通过康乃
董事长、总 2019-06-28 至 特 持 股
1 李文化 22,916,667 24,037,467 43.75% 无
经理 2022-06-27 1,120,800

2019-06-28 至
2 罗少春 董事 12,500,000 - 12,500,000 22.75% 无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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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间接持 占发行
序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股数量 前总股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券情况
(股) 本比例
通过康乃
董事、副总 2019-06-28 至 特 持 股
3 赵世志 - 350,000 0.64% 无
经理 2022-06-27 350,000

2019-06-28 至
4 刘海涛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06-27
2019-06-28 至
5 凌永平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06-27
通过康乃
监事会主 2019-06-28 至 特 持 股
6 付家军 - 225,000 0.41% 无
席 2022-06-27 225,000

通过康乃
2019-06-28 至 特 持 股
7 李建国 职工监事 - 175,000 0.32% 无
2022-06-27 175,000

通过康乃
2019-06-28 至 特 持 股
8 陈三刚 监事 - 150,000 0.27% 无
2022-06-27 150,000

通过康乃
2019-06-28 至 特 持 股
9 谢先国 副总经理 - 350,000 0.64% 无
2022-06-27 350,000

注: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已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届满,截至本上市公
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务。公司承诺将尽快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李文化,实际控制人为李文化、
罗少春、李睿鑫。李文化与罗少春系夫妻关系,李睿鑫系李文化、罗少春二人之
子。

本次发行前,李文化直接持有公司 41.71%的股份,通过康乃特控制公司 15.17%
的股份;李文化之妻罗少春直接持有公司 22.75%的股份;李文化之子李睿鑫直
接持有公司 7.58%的股份。李文化、罗少春及李睿鑫三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控制公
司 87.21%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李文化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31.28%的股份,通过康乃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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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制公司 11.37%的股份;李文化之妻罗少春直接持有公司 17.06%的股份;李文化
之子李睿鑫直接持有公司 5.69%的股份。李文化、罗少春及李睿鑫三人合计直接
或间接控制公司 65.40%的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李文化,男,1967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
EMBA,身份证号码为 430402196702******。1988 年 9 月至 1994 年 12 月,担
任衡阳市软轴软管厂业务员;1995 年 5 月至 1995 年 11 月,担任中山市爱特利
厨具有限公司业务员;1996 年 3 月至 1999 年 4 月,担任东莞市骅国电子有限公
司采购课长;1999 年 5 月至 2002 年 10 月,投资创办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维峰
电子厂并担任总经理;2002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创办维峰有限并担任总经
理;2019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罗少春,女,1970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毕业,
身份证号码为 430403197002******。1987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职于湖南
省衡阳纺织印染厂;1998 年 12 月至 1999 年 5 月,待业在家;1999 年 5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职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维峰电子厂;2002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
担任维峰有限出纳;2010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担任维峰有限监事;2015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丰正堂监事;2018 年 1 月至今,担任香港维峰董事;2019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李睿鑫,男,199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 年 9
月 至 2017 年 12 月 就 读 于 美 国 罗 格 斯 大 学 文 理 学 院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30405199412******。2018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丰正堂经理;2018 年 1 月至今,
担任维峰有限及公司营销中心代理营销总监。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2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GP
13.45%




李 康 罗 李
文 乃 少 睿
化 特 春 鑫


31.28% 11.37% 17.06% 5.69%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东康乃特为员工持股平台,除该员工持股平台,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权数量及行权安排等事宜,
本次发行前康乃特持有公司 8,333,33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7%,其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CR9M64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80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经营地 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化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
作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康乃特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情况及在公司任职情
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1 李文化 董事长兼总经理 242.10 13.45 普通合伙人
2 赵世志 董事兼副总经理 75.60 4.20 有限合伙人



13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3 谢先国 副总经理 75.60 4.20 有限合伙人
4 李倦满 昆山维康销售部经理 75.60 4.20 有限合伙人
5 刘昌盛 昆山维康副总经理 75.60 4.20 有限合伙人
6 周松林 营销中心经理 54.00 3.00 有限合伙人
7 肖小平 工程中心工程总监 54.00 3.00 有限合伙人
8 付家军 营销中心经理 48.60 2.70 有限合伙人
9 匡宗伟 审计部内审专员 48.60 2.70 有限合伙人
10 李睿鑫 营销中心代理总监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1 李志 工程中心课长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2 徐勋琴 营销中心副经理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3 胡见波 制造中心经理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4 李建国 品管部经理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5 李玉满 制造中心经理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6 唐雄燕 研发中心课长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7 罗云龙 昆山维康副课长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8 黄承民 制造中心副经理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9 李丽 昆山维康业务课长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0 陈三刚 工程中心课长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1 曹二营 昆山维康课长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2 徐茂 制造中心课长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3 郭银英 制造中心课长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4 王春茂 制造中心副课长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5 李天宝 工程中心铜线课长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6 周圣贤 制造中心课长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7 滕立兴 品管部课长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28 蒋士松 工程中心冲压课长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29 刘先缔 工程中心冲压副课长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0 张红艳 昆山维康主办会计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1 张毅 昆山维康副课长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2 彭厚福 研发中心开发组长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3 邓文祥 研发中心开发组长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4 刘开剑 工程中心副课长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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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35 刘辉 研发中心课长 22.14 1.23 有限合伙人
36 刘佳 昆山维康课长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37 李兴均 品管部课长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38 封志超 制造中心设备设计师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39 罗林樾 工程中心塑模设计工程师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0 龙德智 工程中心研磨组长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1 肖浪 工程中心塑模钳工组长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2 李英杰 营销中心电子商务课长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3 李霖 营销中心业务员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4 徐湘赣 人力资源部副课长 19.98 1.11 有限合伙人
45 李胜彩 工程中心 CNC 组长 19.98 1.11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800.00 100.00 -

康乃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姓名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李文化 22,916,667 41.71 22,916,667 31.2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罗少春 12,500,000 22.75 12,500,000 17.0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康乃特 8,333,333 15.17 8,333,333 11.3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李睿鑫 4,166,667 7.58 4,166,667 5.6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德彩玉丰 2,420,370 4.41 2,420,370 3.30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 36 个月
李小翠 2,083,333 3.79 2,083,333 2.8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
曲水泽通 1,210,185 2.20 1,210,185 1.65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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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姓名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莞金产投 564,753 1.03 564,753 0.77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 36 个月
李绿茵 505,051 0.92 505,051 0.6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富民创投 242,037 0.44 242,037 0.33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 36 个月
维峰电子创
业板战略配 - - 879,441 1.2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售1号
网下发行
- - 929,797 1.27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限售股份
小计 54,942,396 100.00 56,751,634 77.46 -
二、非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
- - 8,350,762 11.40 无限售期限
无限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
- - 8,160,000 11.14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16,510,762 22.54 -
合计 54,942,396 100.00 73,262,396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2,672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李文化 22,916,667 31.2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罗少春 12,500,000 17.0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康乃特 8,333,333 11.3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李睿鑫 4,166,667 5.6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
5 德彩玉丰 2,420,370 3.30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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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6 李小翠 2,083,333 2.8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维峰电子创业板
7 1,832,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战略配售 1 号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
8 曲水泽通 1,210,185 1.65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
9 莞金产投 564,753 0.77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 36 个月
10 李绿茵 505,051 0.6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合计 56,532,359 77.15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及参与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
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即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879,441 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4.80%,最终战略配售获配金额为 69,299,950.80 元。

(二)具体情况

具体名称:申万宏源维峰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备案日期:2022 年 6 月 30 日

产品编码:SVT917

募集资金规模:6,930.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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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实际缴款金额 持有资管计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划比例
董事会秘书、
1 朱英武 高级管理人员 2,200.00 31.75%
财务总监
2 李小翠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700.00 24.53%
董事长兼总经
3 李文化 高级管理人员 1,500.00 21.65%

昆山维康
4 李倦满 核心员工 860.00 12.41%
销售部经理
5 周松林 营销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470.00 6.78%
6 肖小平 工程中心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2.89%
合计 - 6,930.00 100.00%

(三)限售期限

申万宏源维峰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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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8,32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本次发行全部
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78.8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78.8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5.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43.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60.3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57.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36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19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79,441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0%,
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1,868,559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2,769,059 股,约占扣除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 73.2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671,500 股,约占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 26.79%。

根据《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971.21267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部分后本次发行股份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3,488,500 股)网
由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160,000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 46.79%;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9,280,559 股,占扣除最终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后 发 行 总 量 53.21% 。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0.0194707488%,申购倍数为 5,135.90931 倍。

根据《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950,168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09,832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9,280,55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
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209,832 股,包销金额为 16,534,761.60 元,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145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4,361.6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11,862.8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498.80 万元。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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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 号)。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1,862.8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10,318.03
审计及验资费 754.72
律师费 330.1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2.64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
37.21
等其他费用
合计 11,862.80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6.4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32,498.80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3.48 元/股(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37 元(以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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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575 号)。公司报告
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6 月的
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大华核
字 [2022]0011638 号 ), 请 投 资 者 查 阅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2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及
2022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
大事项提示”之“四、期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
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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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上沙支行 44050177008800001971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769902978810158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69517608005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 年 8 月 17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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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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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电话:0755-33015698

传真:0755-33015700

保荐代表人:盛培锋、吴隆泰

项目协办人:申巍巍

项目组其他成员:陈子林、任绍凯、刘亭、邸馨逸、孙奥、孙吉、陈伟、朱
占超、左波平、刘清绵

联系人:盛培锋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申万宏源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
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
由保荐代表人盛培锋、吴隆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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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培锋,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厦门大学管理学学士。盛培锋 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
银行业务工作,主要项目经历包括:电连技术(300679.SZ)IPO 项目、蒙娜丽
莎(002918.SZ)IPO 项目、环球印务(002799.SZ)IPO 项目、创意信息(300366.SZ)
并购重组项目、科达制造(600499.SH)非公开发行项目,盛培锋最近 3 年内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
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已申报正在审核的签字项目有 2 家,具体为深圳华强
电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新明珠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吴隆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吴隆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高级副
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吴隆泰先生自 2016 年从事投资银行
业务工作,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的项目包括共创草坪(605099.SH)IPO 项目、创
世纪(300083.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深圳资本集团战略入股中集集团、
深圳投控跨境收购香港合和公路基建项目、TCL 家电收购奥马电器项目、TCL
集团重大资产出售项目、TCL 发行股份购买少数股权项目、华侨城文旅公司债
项目等。吴隆泰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已申报正在审核的签字项
目有 1 家,具体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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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8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
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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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李小翠、康乃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单位持
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本人/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
有违反,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新增股东李绿茵、莞金产投、富民创投、德彩玉丰、曲水泽通承诺

1、本人/本单位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单位持有
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本人/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
有违反,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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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绿茵另出具补充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
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赵世志、高级管理人员谢先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
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8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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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
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
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监事承诺

监事付家军、陈三刚、李建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
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
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

4、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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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实际控制人亲属李倦满、罗云龙、李霖、李英杰、王春茂通过员工持股平台
康乃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倦满为实际控制人罗少春之姐夫李福荣之胞弟,罗
云龙为实际控制人罗少春之胞兄罗雄树之儿子,李霖为实际控制人罗少春之胞姐
罗年春之儿子,李英杰为实际控制人李文化之胞兄李小斌之儿子,王春茂为实际
控制人罗少春之姐夫李福荣之胞弟李倦满之配偶的妹夫,该等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
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
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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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公司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股东李小翠、康乃特承诺

1、本人/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不违反本人/本单位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人/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本人/本单位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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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和主体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
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若启动条件触发,相关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第一顺位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2)第二顺位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
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顺位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
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
(3)第三顺位选择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
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顺位选择: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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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
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
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3、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
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领取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
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
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
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
在公司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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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独立董事赵世志、高级管理人员谢先国、朱英武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
在公司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之情
形,且公司对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
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及购回有关的程序,将依法从投
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具体的股份回购
及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后确定。

3、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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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且本人对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发行人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
及已转让的限售股,就该等回购及购回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具体的股份
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后确定。

3、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
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尽快
产生效益回报股东。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奠定未来快速发展的基础

本次发行后,从短期来看,公司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压力将随财务费用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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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流动资金的补充得以缓解;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募投项目的建设落地,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将得以巩固,为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能
够有效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股东财富的保值增值。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
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并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
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规定,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1、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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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维峰电子
(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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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
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
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公司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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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四)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华商承诺:因华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华承诺:因大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国众联承诺:因国众联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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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

2、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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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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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四)股东李小翠、李绿茵、康乃特、莞金产投、富民创投、德彩玉丰、曲水
泽通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单位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及时、有效地采取
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
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
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
损失的,由本人/本单位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而获得
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本单位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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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公允进行;

(2)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
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公允进行;

(2)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
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
事的业务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且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
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
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
的业务相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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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②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维峰电子;③将相竞争
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维峰电子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
法方式;

(4)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
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股东李小翠、康乃特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
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单位不会且保证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
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
务范围,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维峰电子及其控
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
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①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②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
方式置入维峰电子;③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
维峰电子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方式;

(4)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关于租赁房产瑕疵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如下:

公司的租赁房产存在部分未能取得房产证情形,就上述厂房使用可能出现任
何纠纷,或导致公司需要另租其他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搬迁、或被有权政府部门罚
款、或被有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补偿公司搬迁费用、
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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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有不实,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
任。

(四)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就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作出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
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承诺全额承担
需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
偿款项。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追偿,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
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已在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解除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本公
司目前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
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地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
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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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
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
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
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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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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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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