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Architectural Research Institute Group Co. ,Ltd
(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木梳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
1
特别提示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股份”、“发
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
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
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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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
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
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
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
行价。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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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
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42.05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
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建科股份所
属行业为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和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已经发布的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1.51
倍(截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 C30“非
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14.78 倍(截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T-3 日)。
截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 A 股可比上市
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2021 年扣非 2021 年扣非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T-3 日收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元/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价(元/股)
股) 股) 前(2021 年) 后(2021 年)
002398.SZ 垒知集团 6.53 0.3794 0.3353 17.21 19.48
300675.SZ 建科院 15.27 0.3035 0.1986 50.31 76.89
603183.SH 建研院 4.72 0.2772 0.2623 17.03 17.99
300012.SZ 华测检测 20.89 0.4440 0.3848 47.05 54.29
002967.SZ 广电计量 23.63 0.3167 0.2423 74.61 97.52
603060.SH 国检集团 12.71 0.3489 0.3017 36.43 42.13
300887.SZ 谱尼测试 44.56 0.7675 0.6627 58.06 67.24
603916.SH 苏博特 22.24 1.2677 1.2149 17.54 18.31
4
平均值 39.78 49.23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 42.05 元/股对应的 2021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
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9.22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6 日(T-3 日)
发布的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和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 31.51 倍和 14.78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
率的算数平均值 49.23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二)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为 36%,次交易
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本公司上市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战略配售
股份限售期 12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18,000.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40,829,74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6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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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公信力和品牌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以检验检测业务为核心主业,因此,良好的公信力和品牌声誉是公司持
续发展的源动力,也是公司生存的根本,只有在技术能力和公正性方面不断得到
客户的认可,才能逐渐扩大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若出现质量
问题将导致公信力和品牌受损,将会丢失客户,影响企业的业务拓展和盈利状况,
严重情况下,可能会被取消行业准入资格,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宏观周期波动及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固定资产投资周期波动、政策变化会对公司所处行业产生一定影响。我国正
在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规划”、“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
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西部大开
发”、“中部崛起”、“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
深化改革开放”、“一带一路”,以及加大“两新一重”、“城市更新”建设,固
定资产投资总量大,政府部门和相关投资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着较大规
模并不断增长。但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受国家整体战略、经济周期、产业政
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特征,未来可能发生波动。另外,公司核心主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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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其行业作为强监管行业,实行资质许可准入制度,随着检验检测机构
数量持续增加,市场竞争加剧,未来产业政策、行业资质认定标准、市场准入规
则和行业标准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公司所处市场区域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周
期性波动或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将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
不利影响。
(三)跨地区经营的竞争风险
为落实“走出去”战略,公司持续加大异地业务拓展力度,通过区域分支机
构及网点布局的建设,辐射全国重点目标区域。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设立了数家
常州市外及江苏省外分子公司,分布于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随着公司业务
范围的扩大,经营业绩同样实现了快速成长,公司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较
上年增长 17.52%、17.57%和 20.89%,常州市以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3.93%、51.44%和 51.54%。一方面,检验检测业务因其业务特征仍具有一定地
域性,多数检测机构经营集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于新进入的检测机构而言,
需要在技术实力、服务效率、品牌口碑等方面具有更强竞争优势才能成功立足。
另一方面,随着政府对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的逐步放开,民营机构面临着较好的发
展机会,外资机构也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和丰富的运作经验进入我国检验检测服
务市场,行业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面对激烈市场竞争,若公司不能成功在区域
外市场持续拓展,或者既有市场份额被新进入竞争对手挤占,将会对本公司盈利
的持续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经过数十载的积累,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一家综合性的专业技术服务集团,截
至目前,公司共有 25 家子公司、4 家参股公司和 27 家分公司,业务规模、资产
规模、人员规模的增长以及管理半径的扩大对于公司集团化管控能力的要求也不
断提高,若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业务的快速增长,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
造成不利影响。
(五)收入、毛利率快速增长可持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7,123.13 万元、90,568.46 万元和 109,5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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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19.20%。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
分别为 35.92%、37.25%和 37.78%,其中检验检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9.70%、
52.16%和 52.17%,特种工程专业服务毛利率分别为 20.93%、20.37%和 21.84%,
新型工程材料毛利率分别为 32.24%、30.59%和 24.78%,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整
体呈现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对整体业务区域和业务领域的持续扩张,重点加大对检验
检测业务的投入以及技术能力的提升,使公司经营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公司未来
能否保持持续增长仍然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资金投入、市场拓展、行
业竞争、企业管理、人员效率、采购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上述不利因素都
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增长放缓甚至下滑。
(六)房地产调控政策引致的风险
近年来,为控制房地产的非居住性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在“房住不炒”
的总基调下,中央和地方针对房地产行业陆续出台了“集中供地”、“三道红线”、
“限购限贷”等一系列调控政策,从土地、资金和市场需求等方面对房地产进行
调控。
报告期内,发行人房地产客户收入分别为 21,308.98 万元、20,997.14 万元和
26,468.9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27.67%、23.19%和 24.18%;房地产
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12,981.84 万元、14,385.59 万元和 16,171.51 万元,占应收账
款比重分别为 25.69%、25.66%和 24.85%,整体保持稳定。截至目前,发行人房
地产客户回款状况良好,对于主要欠款房地产客户中资金较为紧张、回款风险较
大的蓝光发展、新力控股和恒大地产等房地产公司,发行人已足额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整体来看,发行人主要房地产客户经营具有持续性,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
回收造成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房地产调控政策目前尚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但是,若发行人主要房地产客户之后未能较好地应对包括“三道红
线”在内的调控政策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不能偿付或延期偿付的情形,将会加
大发行人的资金压力甚至产生坏账,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稳定性、资金状况和盈
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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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投项目募投测算效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提升检验检测业务能力及扩大区域布局,本
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基于公司历史运营期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采购价
格、资源利用率、人工成本及各项费率指标,并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预期增长率
等进行测算。根据测算,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净利率、内部收益率、税后财务
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相关政策、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但募投项目的建
设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未来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出现不
利变化,如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产能过剩等情况,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预期的经
济效益指标无法实现,从而给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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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
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同意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0 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1、同意建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建科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建科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49 号)同意,建科股份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建科股份”,
股票代码为“301115”;公司总股本 180,000,000 股,其中 40,829,742 股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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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
的承诺执行。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8 月 31 日
(三)股票简称:建科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11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000.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50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4,082.9742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3,917.0258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常州市晋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1 1,902,497 79,999,998.85 12
称“晋陵投资”)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902,497 股,占发行总规模的 4.23%,战略
配售对象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常州市晋陵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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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267,761 股,约占网下
发行总量的 10.01%,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04%,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6%。
战略配售方面,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三)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杨江金 23,027,052 12.79% 2025 年 8 月 31 日
苏州奔牛 13,775,000 7.65% 2025 年 8 月 31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苏州石庄 13,478,950 7.49% 2025 年 8 月 31 日
发行股份
余荣汉 11,126,470 6.18% 2025 年 8 月 31 日
周剑峰 5,296,780 2.94% 2023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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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余方 5,000,000 2.78% 2025 年 8 月 31 日
刘小玲 3,827,268 2.13% 2023 年 8 月 31 日
上海民铢 3,790,000 2.11% 2023 年 8 月 31 日
常州灿星 3,300,000 1.83% 2023 年 8 月 31 日
汪永权 2,541,133 1.41% 2023 年 8 月 31 日
桐乡虹泉 2,390,000 1.33% 2023 年 8 月 31 日
苏州安歆 1,800,000 1.00% 2023 年 8 月 31 日
国盛证券 249,750 0.14% 2023 年 8 月 31 日
其他 150 名境内自然人
45,397,597 25.22% 2023 年 8 月 31 日
股东
小计 135,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晋陵投资 1,902,497 1.06% 2023 年 8 月 31 日
配售股份
网下发行的股份-限售 2,267,761 1.26% 2023 年 2 月 28 日
网下发行的股份-无限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 20,397,242 11.33% 2022 年 8 月 31 日
售
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 20,432,500 11.35% 2022 年 8 月 31 日
小计 45,000,000 25.00% -
合计 180,000,000 1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分别为 12,263.32 万元、15,380.00 万元(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
者),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27,643.32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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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即
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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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zhou Architectural Research Institute Group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3,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江金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1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30 日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木梳路 10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基桩工程检测;地
下管网 CCTV 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工程测量;建
筑检测技术研究;工程勘察;城建档案管理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按许可证核定
经营范围 范围经营)。消防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检验检
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安全评价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专业从事检验检测服务、特种工程专业服务和新型工程材料的制造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M74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和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邮政编码 213015
电话 0519-86980929
传真 0519-8698092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zjky.com
电子信箱 office@czjky.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吴海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
前总股 债券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万股) 本持股 持有
号 期 数(万股) (万股)
比例 情况
(%)
15
通过苏州
奔牛间接 158.9000
2020-6-29 持股
杨江
1 董事长 至 2,302.7052 2,638.2002 19.54 无
金
2023-6-28 通过苏州
石庄间接 176.5950
持股
副董事 2020-6-29 通过苏州
周剑
2 长、总经 至 529.6780 奔牛间接 325.9000 855.5780 6.34 无
峰
理 2023-6-28 持股
2020-6-29 通过苏州
刘小 董事、财
3 至 382.7268 石庄间接 149.9000 532.6268 3.95 无
玲 务总监
2023-6-28 持股
董事、董 2020-6-29 通过苏州
吴海
4 事会秘 至 87.6000 奔牛间接 70.4000 158.0000 1.17 无
军
书 2023-6-28 持股
2020-6-29 通过苏州
黄海 董事、副
5 至 130.1000 石庄间接 149.9000 280.0000 2.07 无
鲲 总经理
2023-6-28 持股
2020-6-29 通过桐乡
陈志
6 董事 至 - 虹泉间接 16.4910 16.4910 0.12 无
刚
2023-6-28 持股
2020-6-29
路国 独立董
7 至 - - - - 无
平 事
2023-6-28
2020-6-29
高建 独立董
8 至 - - - - 无
明 事
2023-6-28
2020-6-29
独立董
9 陆诚 至 - - - - 无
事
2023-6-28
2020-6-29 通过苏州
张菁 监事会
10 至 77.2350 石庄间接 97.8000 175.0350 1.30 无
燕 主席
2023-6-28 持股
2020-6-29
吴南
11 监事 至 126.3180 - 126.3180 0.94 无
伟
2023-6-28
2020-6-29
徐汉 职工监
12 至 126.3180 - 126.3180 0.94 无
东 事
2023-6-28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杨江金。
本次发行前,杨江金直接持有发行人17.06%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的苏州奔
16
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石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10.20%、9.98%的股份,即杨江金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37.25%的股份。
杨江金担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杨江金先生:男,1969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程硕士
学位,中共党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91年8月至2003年3月先后担任常州市
建筑科学研究所检测员、检测室副主任、检测室主任、副所长;2003年3月至2011
年6月先后担任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6月至
2018年5月3日担任建科股份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5月3日至今担任建科股份
董事长,现兼任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董事、尼高科技宿迁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江苏东微感知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有限公司董事、苏州联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董事、奥立国测(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融富聿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建鹏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5月9日至今,杨江金先生担任苏州
奔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石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2021年9月至今任常州市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协会会长。
本次发行后,杨江金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27.93%的股份,仍为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17
杨江金
11.54% 13.10%
苏州奔牛 苏州石庄
12.79%
7.65% 7.49%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分别于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分
别执行了多次股权激励计划。
1、2018 年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奔牛、苏州石庄获得公司股权情况
(1)获取过程
2018 年 8 月 9 日,万荣娟、邹霞燕、王裕洪、熊竹初、罗亚萍、王芳、钱
文忠、陆惠明、高淑君、陈红根、汪永权等 11 名自然人与苏州石庄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万荣娟等 11 名自然人同意将各自名下合计持有建科股份 13,478,950
股股份以每股 4.39 元的价格转让予苏州石庄。股份转让交易通过股转系统大宗
交易的方式完成转让登记。最终分批于 2018 年 11 月完成股份转让。
2018 年 8 月 9 日,余荣汉、宋文英等 2 名自然人与苏州奔牛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余荣汉、宋文英同意将各自名下合计持有建科股份 13,775,000 股股
份以每股 4.39 元的价格转让予苏州奔牛。股份转让交易通过股转系统大宗交易
的方式完成转让登记。最终分批于 2018 年 12 月完成股份转让。
(2)激励员工变动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奔牛共 25 名合伙人,与股权激励时保持一致,
18
未发生合伙人变动;其中杨江金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24 名公司员
工为有限合伙人。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石庄共有 37 位合伙人,相较股权激励授予时,
除马功德、蒋长清等两人退伙,其余合伙人未发生变动;其中,杨江金为普通合
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36 名公司员工为有限合伙人。
(3)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①对公司经营状况影响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共涉及 62 人,均为中层以上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发行人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
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有利于公司营销团队、技术团队、研
发团队、管理团队的稳定。
②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
2018 年 12 月,持股平台苏州奔牛和苏州石庄受让股份成为建科股份的股东,
受让价格是参考了公司净资产及二级市场的转让价格协商确定。进入持股平台的
员工,主要是考虑公司历史的因素及公司未来的发展,不是为获取员工和其他方
未来提供的服务,无需达到相关的业绩条件。本次转让价格为 4.39 元/股,较 2018
年末每股净资产 3.70 元/股溢价 18.65%。按 2018 年每股收益 0.19 元计算,对应
转让价格的市盈率为 23.11 倍。因此本次受让价格公允合理,无需进行股份支付
处理。
③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2018 年 12 月持股平台完成受让全部股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杨江金 18,392,052 17.44%
2 余荣汉 16,127,470 15.29%
3 苏州奔牛 13,775,000 13.06%
19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4 苏州石庄 13,478,950 12.78%
持股 5%以上股东小计 61,773,472 58.58%
其余中小股东小计 43,676,528 41.42%
合计 105,450,000 100.00%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披露了
关于苏州奔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石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杨江金收购建科股份部分股权的《收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58)及相关
公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收购的相关股份转让手续完成。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苏州奔牛持有建科股份 13,775,000 股,持股比例为
13.06%,收购人苏州石庄持有建科股份 13,478,950 股,持股比例为 12.78%,杨
江金直接持有建科股份 18,392,052 股,持股比例为 17.44%。杨江金通过直接持
股和通过苏州奔牛、苏州石庄合计控制公司 43.29%的股份。由此,建科股份的
第一大股东由余荣汉变更为杨江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江金。本次
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变更有利于巩固和稳定公
司现有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
义务,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未发生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2、2019 年向员工定向发行股份
(1)获取情况
2019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决定拟发行不超过 727.80 万股(含 727.80 万股)的股票,杨江金等 32 名
公司员工以每股 4 元,合计金额 2,911.2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727.80 万股,
其中 727.80 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发行新增股
份于 2019 年 5 月 8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
2019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决定拟发行不超过 727.20 万股(含 727.20 万股)的股票,周剑峰等 30 名
公司员工以每股 4 元,合计金额 2,908.8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727.20 万股,
其中 727.20 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发行新增股
份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股份激励后变动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员工除蒋长清离职外,其余员工
均在职。蒋长清仍直接持有建科股份 191,000 股股份。
(3)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①对公司经营状况影响
发行人 2019 年实施的股权激励均对象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
工。发行人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增强公司凝聚力,有利于公司营销团队、技术团队、研发团队、管理团队的
稳定性。
②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公司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③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2019 年两次定向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更,仍为杨江金先生。
3、2020 年股权激励情况
(1)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
2020 年 3 月 23 日,杨江金与周永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杨江金同意将
名下持有建科股份的 116,850 股股份以每股 5.18 元的价格转让予周永峰。周永峰
已支付全部转让款。
21
2020 年 3 月 23 日,杨江金与吴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杨江金同意将名
下持有建科股份的 190,000 股股份以每股 5.18 元的价格转让予吴斌。吴斌已支付
全部转让款。
2020 年 3 月 23 日,杨江金与张志兵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杨江金同意将
名下持有建科股份的 185,000 股股份以每股 5.18 元的价格转让予张志兵。张志兵
已支付全部转让款。
2020 年 3 月 31 日,建科股份完成周永峰、吴斌、张志兵新增股份的登记。
(2)2020 年 4 月,苏州奔牛向员工转让股份
2020 年 4 月 10 日,苏州奔牛分别与周平等 53 名自然人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苏州奔牛同意将名下持有建科股份的 8,325,000 股股份转让予周平等 53 名
自然人,以苏州奔牛受让国发服创与北京明石股份的均价每股 5.57 元的价格进
行转让。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2020 年 4 月 30 日,建科股份完成
上述股东新增股份的登记。
(3)2020 年 5 月,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2020 年 4 月 2 日,经协商一致,北京君盛与苏州石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北京君盛同意将名下持有建科股份的 4,625,000 股股份以每股 5.80 元的价格转让
予苏州石庄。苏州石庄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完成股份转让款支付。本次股份转让
完成后北京君盛不再持有建科股份的股份。2020 年 5 月 31 日,建科股份完成北
京君盛退出股份的登记。
2020 年 5 月 11 日,经协商一致,苏州石庄分别与上海民铢、周永峰、张志
兵、吴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苏州石庄同意将名下持有建科股份的 4,625,000
股股份均以参考苏州石庄受让北京君盛的价格每股 5.80 元的价格转让予上海民
铢、周永峰、张志兵、吴斌。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2020 年 5 月 31 日,建科股份完成上述
股东新增股份的登记。
(4)2020 年 6 月,注册资本增加至 12,990 万元
22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议案》,
决定拟发行不超过 9,900,000 股(含 9,900,000 股)的股票,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和
外部投资机构等 8 名以每股 5.57 元,合计金额 5,514.3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9,900,000 股,其中 9,900,000 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2020 年股权激励后变动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戴佳佳离职外,2020 年股权激励其余授予员工
后股份未发生变动。
(6)2020 年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①对公司经营状况影响
发行人 2020 年实施的股权激励对象为部分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发行人通
过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有利于公
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②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公司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③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2020 年股权激励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杨江金先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
关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以及股份限售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之签署日,公司股东中苏州奔牛和苏州石庄为员工持股平
台,涉及 61 名员工,分别持有公司 1,377.5000 万股和 1,347.8950 万股,合计占
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5.14%。
23
1、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苏州奔牛和苏州石庄,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如下:
(1)苏州奔牛
公司全称 苏州奔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WH72106
注册地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江金
注册资本 6,047.225 万元
实收资本 6,047.225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5 月 9 日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项目评估、融资策划、上市
经营范围
策划和其他资本运作策划;实业投资;对外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并不从事其他业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元) 实缴比例
1 周剑峰 货币 14,307,010.00 23.66%
2 杨江金 货币 6,975,710.00 11.54%
3 李金林 货币 3,718,330.00 6.15%
4 卢刚 货币 3,718,330.00 6.15%
5 吴海军 货币 3,090,560.00 5.11%
6 史晓伟 货币 2,862,280.00 4.73%
7 周永峰 货币 2,862,280.00 4.73%
8 黄彬 货币 2,862,280.00 4.73%
9 许鸣 货币 2,717,410.00 4.49%
10 殷宇锋 货币 1,576,010.00 2.61%
11 芮爱军 货币 1,576,010.00 2.61%
12 臧林 货币 1,576,010.00 2.61%
13 滕新华 货币 1,576,010.00 2.61%
14 柏虓勍 货币 1,431,140.00 2.37%
15 曹寿平 货币 1,317,000.00 2.18%
24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元) 实缴比例
16 张宇捷 货币 1,286,270.00 2.13%
17 廖琼 货币 860,440.00 1.42%
18 康钰 货币 860,440.00 1.42%
19 裴斐 货币 860,440.00 1.42%
20 陈锋 货币 860,440.00 1.42%
21 田健 货币 860,440.00 1.42%
22 金新华 货币 715,570.00 1.18%
23 卢亚林 货币 715,570.00 1.18%
24 徐冬 货币 715,570.00 1.18%
25 周赒 货币 570,700.00 0.94%
合计 — 60,472,250.00 100%
(2)苏州石庄
公司全称 苏州石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WH6YQ68
注册地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江金
注册资本 5,917.25905 万元
实收资本 5,917.25905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5 月 9 日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项目评估、融资策划、
经营范围
上市策划和其他资本运作策划;实业投资;对外投资;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并不从事其他业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元) 实缴比例
1 杨江金 货币 7,752,520.50 13.10%
2 刘小玲 货币 6,580,610.00 11.12%
3 黄海鲲 货币 6,580,610.00 11.12%
4 张菁燕 货币 4,293,420.00 7.26%
5 周青 货币 2,862,280.00 4.84%
25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元) 实缴比例
6 张朝辉 货币 2,001,840.00 3.38%
7 周翼 货币 1,576,010.00 2.66%
8 袁丽华 货币 1,576,010.00 2.66%
9 丁立献 货币 1,576,010.00 2.66%
10 邵银存 货币 1,431,140.00 2.42%
11 王道正 货币 1,431,140.00 2.42%
12 钱中秋 货币 1,145,790.00 1.94%
13 陈浩锋 货币 1,145,790.00 1.94%
14 蒋年君 货币 1,576,010.00 2.66%
15 胡鹏 货币 715,570.00 1.21%
16 金卫民 货币 860,440.00 1.45%
17 王强 货币 860,440.00 1.45%
18 唐家元 货币 570,700.00 0.96%
19 徐祗芹 货币 860,440.00 1.45%
20 张波 货币 860,440.00 1.45%
21 王建莹 货币 860,440.00 1.45%
22 郭峰 货币 860,440.00 1.45%
23 张志兵 货币 860,440.00 1.45%
24 王杰豪 货币 860,440.00 1.45%
25 徐梅 货币 860,440.00 1.45%
26 王志荣 货币 860,440.00 1.45%
27 朱晔 货币 860,440.00 1.45%
28 顾荣军 货币 860,440.00 1.45%
29 吴斌 货币 860,440.00 1.45%
30 张文亚 货币 741,910.00 1.25%
31 许宽 货币 715,570.00 1.21%
32 张绪根 货币 715,570.00 1.21%
33 陈亚娟 货币 715,570.00 1.21%
34 徐建军 货币 570,700.00 0.96%
35 曹杨吉 货币 570,700.00 0.96%
36 吴益 货币 570,700.00 0.96%
37 马震宇 货币 570,700.00 0.96%
合计 — 59,172,590.50 100.00%
26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江金的一致行动人,员工持股平台已出具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35,000,000 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45,000,000 股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为 180,000,000 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公开发行前 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或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 备注
姓名
(股) 例(%) (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杨江金 23,027,052 17.06% 23,027,052 12.79% 36 个月 实际控制人
苏州奔牛 13,775,000 10.20% 13,775,000 7.65% 36 个月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苏州石庄 13,478,950 9.98% 13,478,950 7.49% 36 个月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余荣汉 11,126,470 8.24% 11,126,470 6.18% 36 个月 持股 5%以上股东
周剑峰 5,296,780 3.92% 5,296,780 2.94% 12 个月
余方 5,000,000 3.70% 5,000,000 2.78% 36 个月 持股 5%以上股东余荣汉女儿
刘小玲 3,827,268 2.84% 3,827,268 2.13% 12 个月 -
上海民铢 3,790,000 2.81% 3,790,000 2.11% 12 个月
常州灿星 3,300,000 2.44% 3,300,000 1.83% 12 个月
汪永权 2,541,133 1.88% 2,541,133 1.41% 12 个月
桐乡虹泉 2,390,000 1.77% 2,390,000 1.33% 12 个月
苏州安歆 1,800,000 1.33% 1,800,000 1.00% 12 个月
国盛证券 249,750 0.19% 249,750 0.14% 12 个月
其他 150 名境
内自然人股 45,397,597 33.63% 45,397,597 25.22% 12 个月
东
27
网下发行有
- - 2,267,761 1.26% 6 个月 -
限售股份
战略投资者
- - 1,902,497 1.06% 12 个月
晋陵投资
小计 - - 139,170,258 77.32%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网下发行无 无锁定
- - 20,397,242 11.33% -
限售股份 期
网上发行的 无锁定
- - 20,432,500 11.35% -
股份 期
小计 - - 40,829,742 22.68% - -
100.00
合计 - - 180,000,000 - -
%
注 1:发行人无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
注 2:发行人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6,088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限售期
(%)
1 杨江金 23,027,052 12.79% 36 个月
2 苏州奔牛 13,775,000 7.65% 36 个月
3 苏州石庄 13,478,950 7.49% 36 个月
4 余荣汉 11,126,470 6.18% 36 个月
5 周剑峰 5,296,780 2.94% 12 个月
6 余方 5,000,000 2.78% 36 个月
7 刘小玲 3,827,268 2.13% 12 个月
8 上海民铢 3,790,000 2.11% 12 个月
9 常州灿星 3,300,000 1.83% 12 个月
10 汪永权 2,541,133 1.41% 12 个月
合计 85,162,653 47.31% -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常州市晋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为 1,902,497 股,金额为 79,999,998.85 元,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23%。战
略投资者获配股份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8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战略投资者以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或保荐机构
跟投的情形。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50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新
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2.0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6.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35.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49.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46.7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30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02 倍(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晋陵投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90.2497 万股,与初始预计认购股数的差额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本次发行最终战
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90.2497 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4.23%,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的差额 372.2503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
调整后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128.5003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
股数的 72.5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1,181.25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发行总股数的 27.41%。
根据《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905.76262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
倍,即 862.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66.5003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2.5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2,043.25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7.41%。回拨
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18794256%,有效申购倍数为 4,570.50390
倍。
根据《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0,216,656 股,金额为 850,110,384.80
元,放弃认购数量 215,844 股,金额为 9,076,240.20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31
22,665,003 股,金额为 953,063,376.15 元。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15,844 股,包销金额为
9,076,240.20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4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2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4,061.97 万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5,163.03 万元。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10Z0024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14,061.97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
额),根据容诚验字[2022]210Z0024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11,237.53
审计验资费用 1,339.13
律师费用 877.3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8.87
本次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45.28
印花税 43.80
合计 14,061.97
注:1、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发行费用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12 元。 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75,163.03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90 元。(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32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0 元。(以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份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2】210Z0028 号”《审计报
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相关财务数据及具体内容已在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210Z0208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2 年 1-6 月财务
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
内容及公司 2022 年 1-9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之间的
主要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3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与保
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
1 建科股份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行 1142100000021128
2 建科股份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行 1142500000021206
3 建科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清潭支行 324006290012000395331
4 建科股份 苏州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51252700001202
5 建科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都市桃源支行 10612101040011294
6 建科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薛家支行 1105040919119999996
7 建科股份 南京银行常州钟楼支行 1010270000001115
8 建科股份 招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 519902261210206
9 建科股份 苏州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5119340000120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
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22 年 8 月 1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以上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
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35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七)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八)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九)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市建筑
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
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等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电话:0512-62938168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陆韫龙、耿冬梅
项目协办人:张东亮
其他项目组成员:洪志强、肖晨荣、沈晓舟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东吴证
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
37
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陆韫龙、耿冬梅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
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陆韫龙:2016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主持或参与建研院 IPO、威星智能
IPO、龙利得 IPO、赢时胜 2016 年非公开发行、麦迪科技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海陆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建研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威星智能 2022 年非公
开发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耿冬梅:2021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麦迪科技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威星智能 2022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3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江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8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
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
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39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合伙企业股东苏州奔牛、苏州石庄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8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
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
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企业将不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
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3、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的承诺
余荣汉及其直系亲属余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40
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公司股票的价格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
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4、近一年新进非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申报时间与本企业入股发行人的时
间间隔在 12 个月内,则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二者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申报时间与本企业入股发行人的时间间隔超过 12 个
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
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
取股东分红(如有)。”
5、近一年新进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申报时间与本人入股发行人的时间
间隔在 12 个月内,则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41
月内(以二者孰晚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申报时间与本人入股发行人的时间间隔超过 12 个月,则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
分红(如有)。”
6、除杨江金及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剑峰、刘小玲、吴海军、黄海鲲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8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
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
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
42
行人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7、公司监事的承诺
公司监事张菁燕、吴南伟、徐汉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8、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机构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人/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3
如果本人/本机构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本人/本机构的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公司股票分红、
自公司领取的薪酬将优先用于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外,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增持、股份回购、信息披露等相关
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
人员将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
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
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
44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
币 1,00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
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杨江金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条件,以及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杨江金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30%,单次增持拟使用资金总额不
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条件,以及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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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行为应于公司公告次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50%,单次增持拟使用
资金总额不应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2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
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3、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情形
自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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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
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停止向其发放薪酬/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
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
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
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
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建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
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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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建科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建科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
建科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建科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
购股份方案时投赞成票,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建科股份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购回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建科股份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如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
相关违法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依法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
票上市日至购回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
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建科股份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
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如建科股份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不符合
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建科股份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本人作为建科股份控股股东,将督促建科股份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价格将按照
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购回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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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建科股份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关于对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因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
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
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的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
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
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
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
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
失。
本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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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对判断建科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
违法事实后 30 个交易日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
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或购回要约发出日期间的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监管部门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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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为准。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
关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权机关最终认定
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具
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
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权机关最终认
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
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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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
过管理层的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本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均会增加。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
下,如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可能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低于净资产增长
速度,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考虑到本次发行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下列措
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提
升资产质量,提高业务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①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
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积极学习国
内外知名企业及行业标杆企业的先进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持续加强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重点领域的内部控制防范措施,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营运效率。同时公司通过加强管
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把控运营成本全过程,不断提高人员
节能降耗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提升经营业绩。
②培养、壮大人才队伍,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将通过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的方式,改善人才结构,增加高学历、管理
型人才所占比重。通过制度化的人才激励和培训机制,培养一大批业务骨干,为
其提供继续深造和岗位交流的机会,持续提高员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打造
组织化、职业化的专业团队。
③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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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草案)》,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
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
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管理募
集资金的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条件成熟时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④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
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了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
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
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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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
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江金为保证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以保障发行人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
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
时而有效的补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将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4
6、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予以体现。
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
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
55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
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
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
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
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股
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建科集团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违反就建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
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建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建科股份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建科股份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建科股份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建科股份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建科股份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建科
股份、投资者损失;
56
(6)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
关约束措施。”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将严格履行建科股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违反就建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
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建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建科股份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建科股份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建科股份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建科股份、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建
科股份、投资者损失;
(5)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
关约束措施。”
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产生潜在的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杨江金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控股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其他企业均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亦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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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1)不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2)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
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
人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
4、本人不会利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关系,进行
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
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苏州石庄、苏州奔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经营或为他
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以任何形式
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
2、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企业将(1)不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2)不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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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
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
4、本企业不会利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关系,
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直接
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6、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且不可撤销。”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和减少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规范关联
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平等、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的公允价格确定,并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内部制度的规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
/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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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
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
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3、律师事务所承诺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
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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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
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
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
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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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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