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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路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7-29
股票简称:北路智控 股票代码:301195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Bestway Intelligent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 5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2022 年 7 月
特别提示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控”、“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 71.17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4.72 倍,低于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T-4 日)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对应的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
62.61 倍,亦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
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44.88 倍(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T-4 日),但仍然存在
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T-4 日),
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 日收盘价 2021 年扣非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2 年 7 月 前 EPS(元/ 非后 EPS 非前市盈 非后市盈
15 日,人民币) 股) (元/股) 率 率
300099.SZ 精准信息 6.70 0.2848 0.2687 23.53 24.94

300480.SZ 光力科技 15.35 0.3358 0.1921 45.71 79.90

688418.SH 震有科技 8.92 -0.5244 -0.5907 - -

2
T-4 日收盘价 2021 年扣非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2 年 7 月 前 EPS(元/ 非后 EPS 非前市盈 非后市盈
15 日,人民币) 股) (元/股) 率 率
300275.SZ 梅安森 13.19 0.1553 0.1413 84.93 93.34

688078.SH 龙软科技 43.45 0.8833 0.8314 49.19 52.26

平均值 50.84 62.61
资料来源:WIND 数据,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由于震有科技 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为负值,扣非前后市盈率属于极端值,因此未纳
入扣非前后市盈率均值计算。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
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
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7,681,16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207,65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0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



3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
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
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环境、煤炭行业周期波动风险

公司处于主要服务煤炭行业的智能矿山行业,其行业需求虽不与煤炭价格行
情的常规波动直接关联,但受我国煤炭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及存量煤矿改造建设影
响较大,因而煤炭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会对智能矿山行业发展产生影响。进一步
而言,煤炭行业作为我国的基础性能源行业,其行业状况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
况显著相关,所以公司经营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煤炭行业周期波
动的影响。尽管 2016 年以来我国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显著,落后产能逐
步淘汰,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我国煤炭行业效益显著提升,且根据中国煤炭工业
协会发布的《煤炭工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我国煤炭产量在“十
四五”期间仍有增长空间,但近年来受贸易保护主义冲击、新冠疫情全球化蔓延
等因素的影响,全球经济增长不及预期,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存在一定的波动风险,
并将随之带来煤炭行业的周期性波动风险。未来若宏观经济环境、煤炭行业周期
性波动下行,公司主营业务将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4
(二)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智能矿山信息系统,其是促进我国煤炭行业转型升级、智
能化建设的重要组成,能够实现煤矿生产的安全提升、减员增效以及节能降耗,
因此公司主营业务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煤炭工
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
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鼓励智能矿山行业发展的政策,大大提升了国家对煤
矿智能化建设领域的资源投入,并拉动了领域内对相关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如
果未来国家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收紧相关政策措施,导致与智能矿山行业
相关的市场需求缩减,而公司不能在经营和产品技术上及时调整以适应相关政策
的变化,这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与郑煤机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且将持续存在的风险

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下同)内,公司主要向郑煤机销
售智能矿山装备配套产品,该类产品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各期向郑煤机销售金额
分别为 2,410.85 万元、9,825.13 万元和 9,290.61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8.15%、22.55%和 16.07%,占比较高且郑煤机于 2020 年 9 月完成对公司的
增资入股并成为公司关联方,双方之间交易形成关联交易。郑煤机目前为公司主
要客户之一,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与郑煤机的合作仍将持续存在。随着公司其他
业务的持续开拓,与郑煤机关联交易的占比预计将降低,但仍不排除双方视业务
发展情况、市场发展情况等而扩大业务合作范围的可能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郑煤机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依据市场化方式开展,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但发行人面临关联交易占比较
高导致的经营风险,未来若郑煤机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其
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除所得税税率优惠外,
公司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
金额分别为 2,456.01 万元、2,315.98 万元和 2,915.7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扣


5
除股份支付影响)的比例分别为 45.05%、20.41%和 18.5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公司全资子公司北路软件销售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按 13.00%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
为 1,001.66 万元、1,330.69 万元和 1,387.2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扣除股份支
付影响)的比例分别为 18.37%、11.73%和 8.81%。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增值
税退税等政策,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高,如果国家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再具备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资质,则公司可能面临利润
水平降低、经营业绩下滑等风险。

(五)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随着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不断推进以及工业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
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速渗透,智能矿山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各类产品更新频率
大大加快,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加速变化,这要求公司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
持续的研发投入,根据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应用领域的发展趋势进行持续创新,不
断调整优化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从而持续推出适销对路的产品。

若未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应用的发展趋势和产品技术的演进路线,快速
响应市场需求、有效完成产品的成熟应用和技术迭代,公司将无法适应客户与时
俱进的迭代需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经营能力将受到损害。

(六)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公司终端客户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项目成果须经相关机构层层验收,并受
到采购预算及拨付流程、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的影响,因此付款周期较长。报告期
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含合同资产)分别为 5,208.45 万元、7,482.71
万元和 10,027.32 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含合同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35.59%、35.52%和 32.14%,应收账款逾期占比相对较高。

另一方面,报告期内随着业务合作深化,公司对重要客户郑煤机和三一重装

6
的信用政策有所放宽,该等信用政策变动使得公司 2021 年末应收账款增加
2,242.69 万元,占公司审定应收账款余额(含合同资产)的比例为 7.19%,使得
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减少 95.31 万元,占公司审定净利润的比例为 0.65%,使得
公司 2021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575.74 万元,占公司审定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的比例为 9.27%。因此,公司对郑煤机和三一重装的信用政策变动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一定负面影响。

尽管公司最终客户大多数为信誉状况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但仍存在部分客
户因暂时性财务困难等情况而无法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形,基于谨慎考虑,公司对
该类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单
项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1,448.38 万元,计提比例为 48.63%。其中,公司对永
煤控股的应收账款余额 1,841.51 万元,逾期金额 936.48 万元,公司已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668.21 万元,计提比例 36.29%;对河南大有的应收账款余额 908.34 万
元,逾期金额 517.88 万元,公司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38.86 万元,计提比例
48.31%。若未来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超过公司能力范围或客户经营情况恶化导
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进而单项计提金额进一步增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假设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永煤控股和河南大有的应收账款全
额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将减少 1,396.36 万元,上述模
拟全额计提对净利润的影响额占公司 2021 年度审定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的比
例分别为 9.47%和 10.01%,模拟全额计提后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
润将减少为 13,345.22 万元和 12,558.29 万元。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821 号文,
同意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1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北路智控”,证券代码
“30119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0,207,65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8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8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北路智控

(四)股票代码:30119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7,681,16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920,290 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207,656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7,473,504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62,03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56%,战略配售对象
为华泰北路智控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为 1,150,600 股,

9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25%,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3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
王云兰 15,915,100 18.15 2025 年 8 月 1 日
段若凡 12,246,800 13.97 2025 年 8 月 1 日
于胜利 11,860,800 13.53 2025 年 8 月 1 日
金勇 11,653,000 13.29 2025 年 8 月 1 日
郑煤机 5,260,870 6.00 2023 年 9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行 路泰管理 3,275,200 3.74 2025 年 8 月 1 日
前已发行股份 张永新 1,367,500 1.56 2023 年 8 月 1 日
路兴管理 1,325,700 1.51 2023 年 8 月 1 日
路秀管理 1,212,200 1.38 2023 年 8 月 1 日
路祺管理 846,900 0.97 2023 年 8 月 1 日
蒋宇新 796,800 0.91 2023 年 8 月 1 日
小计 65,760,870 75.00 -
华泰北路智控家园 1
首次公开发行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 562,034 0.64 2023 年 8 月 1 日
战略配售股份 合资产管理计划
小计 562,034 0.64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0,346,156 11.80 2022 年 8 月 1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150,600 1.31 2023 年 2 月 1 日
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9,861,500 11.25 2022 年 8 月 1 日
小计 21,358,256 24.36 -
合计 87,681,16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根据郑煤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与
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郑煤机增资入股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故郑煤机所持股份的可上市交易日期根据孰长原则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29 日。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669.09
万元和 14,741.5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10,267.10 万元和 13,954.65 万元,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
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11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jing Bestway Intelligent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于胜利
成立日期 2007 年 8 月 13 日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576.0870 万元
网络设备、通信设备、矿用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制、生产、销
售、技术服务;通讯工程、计算机网络、机电工程、煤矿自动化工
程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安防工程设计、施工;通
经营范围
用仪器仪表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智能矿山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
公司住所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 50 号
邮政编码 211161
联系电话 025-86127716
传真号码 025-86127716
互联网址 http://www.njbestway.com/
电子邮箱 ir@njbestway.com
董事会秘书 段若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于胜利、金勇、王云兰。本次发行前,
于胜利、金勇、王云兰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3,942.89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为 59.96%;并且通过路泰管理控制发行人 327.52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4.98%,三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4,270.41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64.94%。三
人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为本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
于胜利、金勇、王云兰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44.97%的股份,仍为公司共同控股

12
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于胜利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32821196707******。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 18.04%
股权并通过路泰管理控制发行人 4.98%股权。

金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0104197103******。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本次发行前,直接持
有公司 17.72%股份。

王云兰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402196703******。任公司董事,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 24.20%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其他公司员工 54.58% 路泰管理

20.81% 0.31% 24.30%


路骏管理
3.74%
实际控制人 50.00% 50.00%


王云兰 于胜利 金勇

18.15% 13.53% 13.29%


北路智控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
况如下:

13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
直接持 持有
序 股数 股数 前总股
姓名 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 债券
号 (万 (万 本持股
(万股) 情况
股) 股) 比例
董事长、总经
1 于胜利 2020/7/25-2023/7/24 1,186.08 68.66 1,254.74 19.08% 无

董事、副总经
2 金勇 2020/7/25-2023/7/24 1,165.30 80.10 1,245.40 18.94% 无
理、研发总监
3 王云兰 董事 2020/7/25-2023/7/24 1,591.51 - 1,591.51 24.20% 无
董事、董事会
4 段若凡 2020/7/25-2023/7/24 1,224.68 52.96 1,277.64 19.43% 无
秘书
5 蒋宇新 董事 2020/7/25-2023/7/24 79.68 - 79.68 1.21% 无
董事、副总经
6 张永新 2020/12/14-2023/7/24 136.75 22.20 158.95 2.42% 无

7 陈燕 财务负责人 2020/7/25-2023/7/24 - 22.20 22.20 0.34% 无
监事会主席、
8 万敏 2020/7/25-2023/7/24 - 19.79 19.79 0.30% 无
职工代表监事
9 盛敏 监事 2020/7/25-2023/7/24 - 7.40 7.40 0.11% 无
10 常亚军 监事 2020/12/14-2023/7/24 - - - - 无
11 丁恩杰 独立董事 2020/12/14-2023/7/24 - - - - 无
12 陈骏 独立董事 2020/12/14-2023/7/24 - - - - 无
13 王长平 独立董事 2020/12/14-2023/7/24 - - - - 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在间接持股主 间接主体 合计间接
序号 姓名 职务或关系
主体 体所持份额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1 于胜利 董事长、总经理 路泰管理 20.96% 4.98% 1.04%
董事、副总经理、
2 金勇 路泰管理 24.46% 4.98% 1.22%
研发总监
3 段若凡 董事、董事会秘书 路泰管理 16.17% 4.98% 0.81%

4 张永新 董事、副总经理 路泰管理 6.78% 4.98% 0.34%

5 陈燕 财务负责人 路泰管理 6.78% 4.98% 0.34%
监事会主席、职工
6 万敏 路秀管理 16.33% 1.84% 0.30%
代表监事
7 盛敏 监事 路兴管理 5.58% 2.02% 0.11%

上述表格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通过路泰管理、路兴管理、路秀管理、路祺管理实施的股权激励情


发行人通过路泰管理、路兴管理、路秀管理、路祺管理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其
他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系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吸
引、激励公司员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
实现公司与员工的深度绑定,由此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发行人实施上述
股权激励的股东会授予日、股权激励协议签署日均在 2019 年 5 月。

1、路泰管理

(1)路泰管理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京路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206XRU06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11日
出资额 524.032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京路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18号

(2)路泰管理出资结构

本次发行前,路泰管理持有发行人 3,275,200 股股份,占比 4.98%,本次发
行后,路泰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占比为 3.74%,其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元)

1 路骏管理 普通合伙人 16,000 0.3053% —
2 金勇 有限合伙人 1,273,600 24.3039%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15
3 于胜利 有限合伙人 1,090,560 20.8109% 董事长、总经理
4 段若凡 有限合伙人 847,360 16.1700% 董事、董事会秘书
5 赵家骅 有限合伙人 414,400 7.9079% 销售总监
6 薛红杰 有限合伙人 355,200 6.7782% 生产总监
7 张永新 有限合伙人 355,200 6.7782% 董事、副总经理
8 祝青 有限合伙人 355,200 6.7782% 技术总监
9 陈燕 有限合伙人 355,200 6.7782% 财务负责人
10 王钧 有限合伙人 177,600 3.3891% 总经理助理
合计 5,240,320 100.0000% —
注:路骏管理的股东为于胜利、金勇,二人各持有路骏管理 50%的股权;上述授予股票均
已行权。

2、路兴管理

(1)路兴管理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京路兴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20705F3P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11日
出资额 212.112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瑞风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18号

(2)路兴管理出资结构

本次发行前,路兴管理持有发行人 1,325,700 股股份,占比 2.02%,本次发
行后,路兴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占比为 1.51%,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刘瑞风 普通合伙人 35,520 1.6746% 工程师
2 王坤 有限合伙人 426,720 20.1177% 副总工程师
3 连振中 有限合伙人 118,400 5.5820% 部门经理
4 赵黄健 有限合伙人 118,400 5.5820% 部门经理
5 赵永强 有限合伙人 118,400 5.5820% 部门经理
6 盛敏 有限合伙人 118,400 5.5820% 部门经理
7 徐建军 有限合伙人 94,720 4.4656% 部门经理
8 余辰飞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9 杨辉文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10 沙跃庆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11 王亚南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16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2 崔志东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部门经理
13 焦寻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14 张杰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15 申志磊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16 董元友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17 王亚东 有限合伙人 59,200 2.7910% 工程师
18 薛春香 有限合伙人 47,360 2.2328% 工程师
19 杨飞 有限合伙人 35,520 1.6746% 工程师
20 王猛 有限合伙人 35,520 1.6746% 工程师
21 鲍安雨 有限合伙人 35,520 1.6746% 工程师
22 元志云 有限合伙人 35,520 1.6746% 工程师
23 梁占营 有限合伙人 35,520 1.6746% 工程师
24 邓锋 有限合伙人 35,520 1.6746% 工程师
25 张波 有限合伙人 23,680 1.1164% 工程师
26 高鹏 有限合伙人 23,680 1.1164% 工程师
27 闫胜伟 有限合伙人 23,680 1.1164% 工程师
28 余长德 有限合伙人 23,680 1.1164% 工程师
29 秦向锋 有限合伙人 23,680 1.1164% 工程师
30 李学让 有限合伙人 23,680 1.1164% 工程师
31 王俊 有限合伙人 12,000 0.5657% 工程师
32 徐国飞 有限合伙人 12,000 0.5657% 工程师
33 张露香 有限合伙人 12,000 0.5657% 工程师
34 瞿朕 有限合伙人 12,000 0.5657% 工程师
35 褚建霞 有限合伙人 12,000 0.5657% 工程师
36 孙鹏飞 有限合伙人 12,000 0.5657% 工程师
37 高新强 有限合伙人 12,000 0.5657% 工程师
38 莫爱迪 有限合伙人 12,000 0.5657% 工程师
合计 2,121,120 100.0000% —
注:上述授予股票均已行权。

3、路秀管理

(1)路秀管理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京路秀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206N663B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10日
出资额 193.952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剑锋


17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18号

(2)路秀管理出资结构

本次发行前,路秀管理持有发行人 1,212,200 股股份,占比 1.84%,本次发
行后,路秀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占比为 1.38%,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张剑锋 普通合伙人 12,000 0.6187% 工程师
2 于胜兵 有限合伙人 473,600 24.4184% 大区经理
3 万敏 有限合伙人 316,640 16.3257% 部门经理
4 周艳鸽 有限合伙人 94,720 4.8837% 部门经理
5 蔡伟 有限合伙人 59,200 3.0523% 大区经理
6 郑旭卿 有限合伙人 59,200 3.0523% 大区经理
7 许建民 有限合伙人 47,360 2.4418% 大区经理
8 乔哲伟 有限合伙人 47,360 2.4418% 大区经理
9 张大伟 有限合伙人 47,360 2.4418% 部门经理
10 王全芳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销售经理
11 宋鹏旭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销售经理
12 耿红飞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工程师
13 王康文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工程师
14 张松飞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工程师
15 李明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销售经理
16 郭超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工程师
17 李鹏辉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销售经理
18 邵慧丽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销售支持
19 李真珍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销售支持
20 许胜男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大区经理
21 张晨光 有限合伙人 35,520 1.8314% 工程师
22 段新满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销售经理
23 任二强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销售经理
24 郜云龙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销售经理
25 潘红波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销售经理
26 张利钢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工程师
27 张学敏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工程师
28 程文权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工程师
29 冯广灿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工程师
30 蔡玉晓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工程师


18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31 王远帅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工程师
32 宋秀红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工程师
33 陈汉青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检验员
34 张卫 有限合伙人 23,680 1.2209% 检验员
35 张锋 有限合伙人 12,000 0.6187% 工程师
36 张卫东 有限合伙人 12,000 0.6187% 工程师
37 董玉霞 有限合伙人 12,000 0.6187% 销售经理
38 俞双双 有限合伙人 12,000 0.6187% 助理
合计 1,939,520 100.0000% —
注:上述授予股票均已行权。

4、路祺管理

(1)路祺管理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京路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206MPU8R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10日
出资额 135.504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夏静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18号

(2)路祺管理出资结构

本次发行前,路祺管理持有发行人 846,900 股股份,占比 1.29%,本次发行
后,路祺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占比为 0.97%,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夏静 普通合伙人 12,000 0.8856% 行政主管
2 齐文胥 有限合伙人 263,200 19.4238% 采购主管
3 李勤宾 有限合伙人 94,720 6.9902% 部门经理
4 王異科 有限合伙人 94,720 6.9902% 部门经理
5 马春晓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6 钟维跃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7 刘景瑞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8 王保航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9 张华伟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10 孙树浩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19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1 薛萌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12 范悦利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13 杨秋生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14 王东阳 有限合伙人 35,520 2.6213% 工程师
15 张素静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16 丁进良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17 范海涛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18 李兴伟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19 周晓明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20 冯真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21 郭伟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22 王玉停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采购主管
23 俞丽艳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24 周欢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物管员
25 周刚飞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26 宋丹丹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工程师
27 杜凤华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会计
28 胡飞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会计
29 李贞 有限合伙人 23,680 1.7475% 会计
30 李建峰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工程师
31 唐小帝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工程师
32 安慧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工程师
33 王靖中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工程师
34 李斯海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工程师
35 陈尧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工程师
36 蔺国防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工程师
37 万松涛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装配工
38 陆月莲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工程师
39 马燕虎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仓管员
40 李敬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出纳
41 李贝贝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出纳
42 张建建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内勤
43 吕品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助理
44 王小方 有限合伙人 12,000 0.8856% 助理
合计 1,355,040 100.0000% —
注:上述授予股票均已行权。




20
(二)路泰管理、路兴管理、路秀管理、路祺管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
安排

路泰管理已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路兴管理、路秀管理、路祺管理已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如下:“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三)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
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
(股) (%) (股) (%) 日起)
一、限售流通股
王云兰 15,915,100 24.20 15,915,100 18.15 36 个月
段若凡 12,246,800 18.62 12,246,800 13.97 36 个月
于胜利 11,860,800 18.04 11,860,800 13.53 36 个月
金勇 11,653,000 17.72 11,653,000 13.29 36 个月
郑煤机 5,260,870 8.00 5,260,870 6.00 14 个月

路泰管理 3,275,200 4.98 3,275,200 3.74 36 个月
张永新 1,367,500 2.08 1,367,500 1.56 12 个月
路兴管理 1,325,700 2.02 1,325,700 1.51 12 个月

路秀管理 1,212,200 1.84 1,212,200 1.38 12 个月
路祺管理 846,900 1.29 846,900 0.97 12 个月



21
蒋宇新 796,800 1.21 796,800 0.91 12 个月
华泰北路智控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 - - 562,034 0.64 12 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1,150,600 1.31 6 个月

小计 65,760,870 100.00 67,473,504 76.9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10,346,156 11.80 -
网上发行股份 - - 9,861,500 11.25 -
小计 - - 20,207,656 23.05 -
合计 65,760,870 100.00 87,681,16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24,092 人,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
1 王云兰 15,915,100 18.15 36 个月
2 段若凡 12,246,800 13.97 36 个月
3 于胜利 11,860,800 13.53 36 个月
4 金勇 11,653,000 13.29 36 个月
5 郑煤机 5,260,870 6.00 14 个月
6 路泰管理 3,275,200 3.74 36 个月
7 张永新 1,367,500 1.56 12 个月
8 路兴管理 1,325,700 1.51 12 个月
9 路秀管理 1,212,200 1.38 12 个月
10 路祺管理 846,900 0.97 12 个月

合计 64,964,070 74.1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2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及参与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
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即华泰北路智控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288,043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 562,03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56%,最终战略配售获配金额为 39,999,959.78
元。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2,726,009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具体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北路智控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2 年 3 月 21 日

备案编码:SVG978

募集资金规模:4,000.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在发行人处担任职 是否为发行 对应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理计
序号 姓名
务 人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划金额(万元)
1 于胜利 董事长、总经理 是 25.00% 1,000.00
董事、副总经理、研
2 金勇 是 25.00% 1,000.00
发总监
3 张永新 董事、副总经理 是 10.00% 400.00


23
4 段若凡 董事、董事会秘书 是 10.00% 400.00
5 薛红杰 生产总监 否 10.00% 400.00
6 赵家骅 销售总监 否 10.00% 400.00
7 陈燕 财务负责人 是 10.00% 400.00
合计 100.00% 4,0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三)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华泰北路智控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的
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192.02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
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71.17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33.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1.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4.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2.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2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25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2,192.0290 万股,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
前,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 15,768,756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
行数量的 73.83%,网上发行数量为 5,589,500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
次发行数量的 26.17%。

根据《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
数为 8,952.09750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
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272,0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496,756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3.8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9,861,500 股,占扣除最终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后 本次发 行 数 量 的 46.17%。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发行 中 签 率 为
0.0197081208%,有效申购倍数为 5,074.05050 倍。
根据《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9,617,916 股 , 缴 款 认 购 金 额 为
684,507,081.72 元,放弃认购数量 243,584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96,756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818,224,124.52 元,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
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43,584 股,包销金额为 17,335,873.28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1.1112%。




2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56,006.7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12,925.9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3,080.79 万元,其中增加股本
人民币 2,192.0290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40,888.7594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
新增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38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12,925.92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不含税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10,920.47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00.00
律师费用 500.00
信息披露费用 427.3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78.09
合计 12,925.92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5.9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3,080.79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1.98 元/股(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27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68 元(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

公司 2019 至 2021 年的财务数据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了“中天运[2022]审字第 9001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
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天运[2022]阅字第 90008 号)。公
司 2022 年 1-3 月财务数据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等业务正常运作。
公司产业政策、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原材料价格、税收政策
和其他公司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二、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2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33,000.00 万元至
35,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38.24%至 46.62%;预计实现净利润 8,080.00 万元至
8,750.00 万元,同比增长 43.09%至 54.95%;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8,080.00 万元至 8,750.00 万元,同比增长 43.09%至 54.95%;预计实现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820.00 万元至 8,490.00 万元,同比增
长 46.79%至 59.37%。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态势良好,且公司自身在手合同充足,
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快速发展。上述 2022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
初步估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关于 2022 年
半年度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29
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之“十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将于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
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
1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5905022910109
宁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 年 7 月 12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1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发行人未在该期间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代表人:陈晓锋、钟超

项目协办人:杨超群

项目组成员:刘惠萍、李之阳、尹航

联系电话:025-83387757

传真:025-83387711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陈晓锋,联系电话:025-83387757

保荐代表人钟超,联系电话:025-83387757




3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
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晓锋、钟超提供持
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晓锋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4 年
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了江苏租赁(600901.SH)、丰山集团
(603810.SH)、南大环境(300864.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云海
金属(002182.SZ)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钟超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5 年开
始 从 事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 曾 主 持 或 参 与 了 万 德 斯 ( 688178.SH )、 电 工 合 金
(300697.SZ)、金陵体育(300651.SZ)、梦百合(603313.SH)等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2 月
1 日)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价,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5、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5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
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股东路泰管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
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
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减持数量累计
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36
3、本企业承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
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
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
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段若凡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2 月
1 日)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37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价,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100%。

5、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
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38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股东郑煤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与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
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
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减持数量累计
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3、本企业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
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
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9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
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董事或高管张永新、蒋宇新、陈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2 月
1 日)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价。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40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
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股东路兴管理、路秀管理、路祺管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41
性文件的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
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
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
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监事万敏、盛敏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
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北路智控制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若公司在实施稳
定股价方案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
续实施相应方案。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
条件。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3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
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
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
股份方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依法
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
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
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股份。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
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
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 3)
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4)公司因任何原
因无法完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

44
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
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
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30%。公司控股股
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增持计划; 3)
控股股东因任何原因无法完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
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
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
红和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 6 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
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1)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
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

45
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
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
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本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46
内,公司有权停止发放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六、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知晓并详细了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将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
行该预案所述的公司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
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
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
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
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知晓并详细了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条件后,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
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
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47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同
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就
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
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人将在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高管的承诺

“1、本人知晓并详细了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条件后,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
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
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董事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
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董事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
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的
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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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胜利、金勇、王云兰已就稳定股价事项
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胜利、金勇、王云兰已就欺诈发行上市
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
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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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拟采取措施如下: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
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达产,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经营业绩将
会得到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
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
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
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
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
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
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


50
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在符合利
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
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胜利、金勇、王云兰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51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关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
用的《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监高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的承诺

“本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52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
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
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53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
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公
司控股股东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三、本公司对回购和赔偿的实施制定方案如下:

(一)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或赔
偿损失的义务。

(二)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
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1、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

2、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3、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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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本公司依法在赔偿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赔偿投资者。

(三)约束措施

1、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
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

2、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
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津贴。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
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
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

3、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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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并自行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
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人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4、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
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
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6、若发行人未履行《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
披露的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制定或实施
现金分红计划。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
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
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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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认定后,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
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
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此外,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南京北路智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中有关赔偿损失等义务,发
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五)律师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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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等相关要求,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穿透后的全部自然人股东(基于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新三
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
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
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原则)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
人员,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
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
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
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
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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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胜利、金勇、王云兰承诺: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若本人及本人近亲
属控制的企业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将以
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
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4、本人愿意无条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
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发行人可以暂扣本人自发行人应获取的分红
(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2、董事段若凡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主要股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段若凡承诺: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若本人及本人近亲
属控制的企业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将以
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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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在本人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4、本人愿意无条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
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发行人可以暂扣本人自发行人应获取的分红
(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
东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
/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本人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
偿债务等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股东,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
回避程序。

4、本企业/本人保证并促使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遵守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
承诺的,则本企业/本人自愿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承诺自本企业盖章/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


60
续且本企业/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
间内有效。

6、本企业/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企业/本人应享有
的分红(如有)、薪酬及津贴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直至本企业/本人补偿义
务完全履行。”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
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束:

1、应当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向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煤机、路兴管理、路秀管理、路祺管理、
路泰管理、全体董监高承诺

“一、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企业/本人承诺还将采取以
下措施予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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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3、本企业/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本企业/本人自
公司应获取的分红、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和/或津贴(金额为本企业/本人未履行
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企业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本企业确认,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
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
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
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如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提出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述承诺函、声明书、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
关规定作出了承诺及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承诺的约
束措施合法有效。
62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3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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