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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1-27
股票简称:华康医疗 股票代码:301235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Huakang Century Medical Co., Ltd.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4 栋 8-9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5 层 01-06 单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
特别提示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医疗”、“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将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
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
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
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39.30 元/股,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下简
称“四个值”)孰低值 39.12 元/股,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
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 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2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
高了交易风险。

(二) 流通股数量较小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05,600,000 股,其中本次发行后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23,261,838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03%。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 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年修订),华康医疗所属行业为“M74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M74专业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3.73倍(截至
2022年1月14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0 年扣 2020 年扣 T-3 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0 年) (2020 年)

达实智能 002421.SZ 0.1640 0.1487 3.83 23.35 25.76
尚荣医疗 002551.SZ 0.1919 0.1821 5.98 31.16 32.84
和佳医疗 300273.SZ 0.0789 0.0524 6.15 77.95 117.37
平均值 44.15 58.65


3
平均值(不含和佳医疗) 27.26 29.30
数据来源:wind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39.3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81.56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月14日(T-3
日)发布的“M74专业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3.73倍,高于
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
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 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医疗净化系统行业集中度较低,参与企业较多,行业呈现总体技术水平
与项目实施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一方面,行业中从事施工、部件生产的企业较
多,竞争相对激烈;另一方面,能够提供从项目设计、实施到系统运维一体化服
务的企业较少。未来,若医疗净化领域具有竞争实力的企业数量大量增加,而公
司未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或提升原有的竞争优势,将面临市场竞
争加剧的风险,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4
(二)客户集中且变化较大导致的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金额合计分别为 18,486.27 万元、26,440.73 万
元、29,292.07 万元和 16,868.81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4.01%、
44.32%、38.69%和 56.55%,占比较高且客户变化较大。若发行人未来无法持续
稳定的开拓新客户,则经营业绩可能因此而产生较大的波动。

(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152.14 万元、-412.88
万元、8,464.87 万元和-17,058.48 万元。由于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集成
业务,该业务具有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特性,在前期项目招标、合同签署履约、项
目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分包、项目维修质保等多个环节需要大量资金,
而项目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回收时间较长。近年来,发行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
业务快速发展,承接的净化项目在规模和金额上不断增加,使得公司需要先期垫
付的资金额不断增加。同时,发行人的医疗设备和耗材业务,账期亦相对较长,
目前医疗设备和耗材业务正处于快速成长的阶段,亦将导致经营性净现金流量缺
口增大。未来,如果客户不能按时结算或及时付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
用效率。若公司亦不能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支持,或者银行抽贷,则公司将面临
现金流的重大风险,将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风险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各
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40,461.77 万元、57,829.74 万元、59,505.87 万元
和 65,844.70 万元(含合同资产),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同时,报告期各期末坏
账准备余额分别为 4,443.09 万元、6,515.58 万元、9,446.95 万元和 9,194.98 万元
(含合同资产)。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大中型公立医院,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
于政府财政拨款。未来,若出现经济衰退、医疗行业不景气或者行业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国家削减卫生支出、政府给医院的拨款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公司将面
临应收账款增加、回款缓慢、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以及发生坏账损失和经营性现
金流恶化的风险。




5
(五)主要业务资质无法续期风险

公司从事的医疗净化系统项目建设需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设计、工程承包、
设备安装等专业资质;涉及医疗设备生产与代理采购的,需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质;涉及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的,需要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行业主
要资质证书的颁发均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要求申报企业在规模、经营业绩、
人员构成等方面必须全部达到资质所要求的标准才能予以颁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拥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拥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
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等四个一级资质,同时拥有“机电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等资质。未来若公司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或无法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所对应的条
件,公司存在资质无法续期或被取消资质的风险,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带来
较大影响。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金额分别 521.62
万元、1,032.72 万元、803.92 万元和 218.60 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
额分别为 255.78 万元、356.85 万元、493.73 万元和 249.29 万元,所得税税收优
惠合计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1.55%、20.00%、22.21%和 50.14%。如若未来
国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能继续取
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给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6
(七)营业收入的季节性风险和年度波动性风险

发行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的客户集中在公立医院,基于公立医院的资金
来源受财政预算管理和对施工周期的要求,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多集中在第四
季度交付验收,且发行人收入采用“终验法”确认,发行人营业收入存在年度内的
季节性风险及不同年度的波动性风险。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华康医疗”,证券代码为
“30123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3,261,838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



8
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华康医疗

(四)股票代码:30123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5,6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4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261,83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2,338,162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84.4804 万股,占发行总规模的 6.99%,战略配售对象
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即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
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和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其中,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78.8804 万股,
获配金额 3,100.00 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为 105.60 万股,获配金额 4,150.08 万元;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获
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
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与“二、关于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9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与“二、关于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12,911,696 股,其中网下比例
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293,358 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90%,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2%。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交易日顺延)

谭平涛 46,708,990 44.23 2025 年 1 月 28 日
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
9,427,970 8.93 2023 年 1 月 28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920,000 7.50 2023 年 1 月 28 日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4,815,360 4.56 2025 年 1 月 28 日
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
首次公开 业(有限合伙) 3,960,000 3.75 2023 年 1 月 28 日
发行前已
重庆金浦医疗健康服务产业
发行股份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3,168,000 3.00 2023 年 1 月 28 日
合伙)
胡小艳 3,123,650 2.96 2025 年 1 月 28 日

陈岩 47,520 0.05 2023 年 1 月 28 日

王长颖 28,510 0.03 2023 年 1 月 28 日

小计 79,200,000 75.00 -

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788,804 0.75 2023 年 1 月 28 日
首次公开





10
发行战略 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56,000 1.00 2024 年 1 月 28 日
配售股份
小计 1,844,804 1.75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期 11,618,338 11.00 2022 年 1 月 28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有限售期 1,293,358 1.22 2022 年 7 月 28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1,643,500 11.03 2022 年 1 月 28 日
股份
小计 24,555,196 23.25 -



合计 105,600,000 100.00 -



注:数值若岀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2.1.2 条第一款“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作为上
市标准。

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868.70
万元、5,260.48 万元;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 5,720.97 万元、5,088.08 万元,合计为 10,809.05 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han Huakang Century Medical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9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谭平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1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18 日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4 栋 8-9 层
邮政编码 430000
电话号码 027-87267616
传真号码 027-87267602
互联网址 http://www.whhksj.com.cn/
电子信箱 hksj@whhksj.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 关
证券部
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谭咏薇
医疗净化系统研发、设计、实施和运维,相关医疗设备和医疗耗材
主营业务
的销售。
医疗器械二类生产: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第Ⅰ类、第Ⅱ类、第
Ⅲ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可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第Ⅱ、Ⅲ
类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含体外诊断试剂,冷藏、冷冻库);净化
工程;医疗净化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空调系统清洁工程;
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调试及维修;建筑装饰工
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压力容器安装(1 级)、压力管道安装(GC2 级)、
压力管道设计(GC2 级);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放
射防护设计与施工;气流物流系统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安防工程
的设计、施工、集成、维护;实验室配套设备、空气净化设备、不
经营范围
锈钢产品、建筑材料、电气材料、金属材料、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品)、
计生用品、日用百货、化工用品(不含危化品)、五金配件、化妆品、
办公用品的销售;净化工程设备及配件售后服务;医疗器械的维修;
医院的后勤管理;医疗净化、智能化、装饰、放射防护、医用气体、
洁净厂房、净化实验室工程等的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
集成、技术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华康
所属行业
医疗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M74)




12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
直接持股 间接持 合计持 持有债
序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股数量 股数量 券情
号 本持股
股) (万股) (万股) 况
比例
2019.11.28-20
1 谭平涛 董事长 4,670.90 235.62 4,906.52 61.95 无
22.11.27
2019.11.28-20
2 王长颖 董事 2.85 - 2.85 0.04 无
22.11.27
董事、 2019.11.28-20
3 谢新强 - 30.06 30.06 0.38 无
总经理 22.11.27
2019.11.28-20
4 向元林 董事 - - - - 无
22.11.27
董事、副总经
2019.11.28-20 20.04 20.04 0.25
5 谭咏薇 理、董事会秘 - 无
22.11.27

2019.11.28-20
6 于洋 董事 - - - - 无
22.11.27
董事、副总 2019.11.28-20
7 王海 - - - - 无
经理 22.11.27
2019.11.28-20
8 程志勇 独立董事 - - - - 无
22.11.27
2019.11.28-20 - - -
9 余砚新 独立董事 - 无
22.11.27
2019.11.28-20
10 余亮 独立董事 - - - - 无
22.11.27
2019.11.28-20
11 周永东 独立董事 - - - - 无
22.11.27
监事会主席、 2019.11.28-20
12 张海容 - 2.00 2.00 0.03 无
职工监事 22.11.27
2019.11.28-20
13 马德刚 监事 - - - - 无
22.11.27
2019.11.28-20
14 徐永久 监事 - - - - 无
22.11.27
董事、总经 2019.11.28-20
15 谢新强 - - - - 无
理 22.11.27
2019.11.28-20
16 王佳丽 副总经理 - 8.01 8.01 0.10 无
22.11.27
2019.11.28-20 -
17 张英超 财务负责人 10.02 10.02 0.13 无
22.11.27




13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表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均为通过康汇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后,谭平涛直接持有发行人 4,670.9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44.23%,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谭平涛之配偶胡小艳直接持有发行人 312.37 万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96%;同时,谭平涛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康汇投资
48.93%的财产份额,胡小艳持有康汇投资 0.49%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康汇投资执行
事务合伙人,谭平涛、胡小艳通过康汇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481.54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56%。

综上所述,谭平涛及其配偶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5,464.81 万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1.75%,谭平涛和胡小艳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谭平涛先生,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
高级经济师,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文馨街。1994 年 5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职于湖
北省孝感市云梦县财政局下辛店财政所,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职于上海
东吴医疗净化工程公司,200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经理、董
事长;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胡小艳女士,197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94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自主经商;2008 年 11 月,创办华康有限,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华康有限董事;2017 年 7 月,辞任华康有限董事,任职
于华康世纪总经办,兼任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谭平涛和胡小艳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4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通过康汇投资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通过康汇投资实施了股权激励。

1、康汇投资设立

2015 年 5 月,康汇投资合伙人胡小艳与谭平涛签署了合伙协议,康汇投资
设立时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胡小艳以货币形式出
资人民币 5 万元,有限合伙人谭平涛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 495.00 万元,均于
2017 年 5 月 8 日之前缴足。

2、康汇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入股华康有限

2015 年 7 月 1 日,胡小艳、康汇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小艳将
其持有的华康有限 5.00%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 300.30 万元出资(实缴 200.3 万
元)转让给康汇投资。2015 年 8 月 10 日,华康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硅谷
天堂将其持有华康有限 3.00%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 180.18 万元(实缴 120.18
万元)转让给康汇投资。

截至 2015 年 8 月,康汇投资持有华康有限股权份额为 480.48 万元。

3、员工持股计划设立

2015 年 12 月 4 日,华康有限制订了《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
司关于员工持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决定对华康有限的部分骨干员工
进行股权激励,将康汇投资作为被激励员工的持股平台。

2015 年 12 月 20 日,康汇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新增卢建方、张晓明、
彭世帅、刘艾芬、程晋博、谢新强、余子清、周勇、刘洋、陈志、钟浩、徐磊、
卢文学、吕刚、苏春花、彭沾、周倩、范俏颜、李波、谭咏薇、邱建华、谭风萍、


15
刘新俊共计 23 人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之前缴足全
部出资。

2015 年 12 月,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康汇投资全体 25 名合伙
人认缴的出资总额增加至人民币 1,011.6224 万元,新增出资 511.6224 万元由 23
名新入伙合伙人全部认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015 年 12 月 21 日,武汉信源
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武信会验字[2015]第 021 号),经
其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新增出资人实缴出资 10,590,569 元,其中,
5,116,224 元计入注册资本,5,474,345 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
《合伙人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缴
足出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本次增资完成后,康汇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胡小艳 普通合伙人 5.0000 0.49
2 谭平涛 有限合伙人 495.0000 48.93
3 谢新强 有限合伙人 63.1632 6.24
4 谭咏薇 有限合伙人 42.1088 4.16
5 张晓明 有限合伙人 42.1088 4.16
6 彭世帅 有限合伙人 42.1088 4.16
7 卢建方 有限合伙人 42.1088 4.16
8 卢文学 有限合伙人 42.1088 4.16
9 余子清 有限合伙人 37.8979 3.75
10 彭沾 有限合伙人 37.8979 3.75
11 范俏颜 有限合伙人 21.0544 2.08
12 刘新俊 有限合伙人 21.0544 2.08
13 李波 有限合伙人 18.949 1.87
14 刘艾芬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15 程晋博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16 周勇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17 刘洋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18 陈志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19 钟浩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20 徐磊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21 吕刚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16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2 苏春花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23 周倩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24 邱建华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25 谭风萍 有限合伙人 8.4218 0.83
合计 - 1,011.6224 100.00

2015 年 12 月 25 日,康汇投资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
湖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4、员工持股计划人员变动情况

①2016 年 6 月,康汇投资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6 月 13 日,康汇投资的全体合伙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徐磊、苏
春花退出合伙企业,王海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2016 年 6 月 13 日,苏春花、徐磊分别与王海签订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分别将其持有康汇投资 8.4218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海。

②2018 年 2 月,康汇投资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2 月 5 日,康汇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卢文学、卢建方、周倩、
彭世帅从合伙企业退出,王佳丽、毕学、江程程、丁凤刚、徐新文、梁青松、何
欣融、陈军、高建虎、彭胡杨、赵振兴、李心怡、江金涛、邓攀、罗华兵、祝先
锋、李艳艳、谭炎、张高、马自豪、张海容、陈苇、蒋雪光、陈远共计 23 人为
新的合伙人;同意:卢文学将其持有康汇投资 8.4218 万元、2.1054 万元、2.1054
万元、4.2109 万元、2.1054 万元、2.1054 万元、2.1045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
王佳丽、毕学、江程程、丁凤刚、徐新文、梁青松、何欣融;范俏颜将其持有康
汇投资 3.1582 万元、1.0527 万元、6.3163 万元、2.1054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
陈军、高建虎、彭胡杨、赵振兴;周倩将其持有康汇投资 4.2110 万元、1.0527
万元、1.0527 万元、1.0527 万元、1.0527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李心怡、江金
涛、邓攀、罗华兵、祝先锋;卢建方将持有康汇投资 25.2652 万元、14.7382 万
元、2.1054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王海、李艳艳、谭炎;彭世帅将其持有康汇
投资 4.2109 万元、4.2109 万元、4.2109 万元、4.2108 万元、4.2109 万元、21.0544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张高、马自豪、张海容、陈苇、蒋雪光、李艳艳;刘洋


17
将持有康汇投资 1.0527 万元、3.1582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李艳艳、陈远。

③2019 年 10 月,康汇投资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10 月 8 日,康汇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范俏颜将其持有康汇
投资 7.3691 万元、1.0527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张俊华、张英超;刘洋将其
持有康汇投资 4.2109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张自豪;同意徐新文将其持有康汇投
资 2.1054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杨卫华;邓攀将持有康汇投资 1.0527 万元财产份
额转让给王晨晨;马自豪将其持有康汇投资 2.1055 万元、2.1054 万元财产份额
分别转让给王占春、王雅文。

2019 年 10 月 8 日,上述转让各方分别签订了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2019
年 10 月 16 日,康汇投资就本次份额转让事宜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④2020 年 1 月,康汇投资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1 月 20 日,康汇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彭沾将其持有康汇投资
8.4218 万元、1.0527 万元、8.4218 万元、20.0016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郭成
斌、张俊华、王佳丽、张英超。

⑤2021 年 1 月,康汇投资第五次股权转让

2021 年 1 月 8 日,康汇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罗华兵将其持有康汇投
资 1.0527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杨卫华。

⑥2021 年 6 月,康汇投资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1 年 6 月 24 日,康汇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周勇将其持有康汇投资
8.4218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杨卫华。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康汇投资合伙人未再发生变动。

5、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康汇投资的出资情况及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
职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名称 (万元) (%)
1 胡小艳 普通合伙人 前董事 5.00 0.49
2 谭平涛 有限合伙人 董事长 495.00 48.93


18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名称 (万元) (%)
3 谢新强 有限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 63.16 6.24
4 王海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42.11 4.16
5 张晓明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大区经理 42.11 4.16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6 谭咏薇 有限合伙人 42.11 4.16

7 余子清 有限合伙人 原财务经理,已离职 37.90 3.75
8 李艳艳 有限合伙人 医疗耗材事业部负责人 36.85 3.64
9 张英超 有限合伙人 财务负责人 21.05 2.08
10 何欣融 有限合伙人 原财务经理,已离职 21.05 2.08
11 刘新俊 有限合伙人 湖北菲戈特负责人 21.05 2.08
12 李波 有限合伙人 证券事务代表 18.95 1.87
13 王佳丽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16.84 1.66
14 郭成斌 有限合伙人 医疗设备营销部负责人 8.42 0.83
15 张俊华 有限合伙人 上海菲歌特负责人 8.42 0.83
16 谭风萍 有限合伙人 内审部副经理 8.42 0.83
17 吕刚 有限合伙人 项目管理部副经理 8.42 0.83
18 邱建华 有限合伙人 医疗耗材销售经理 8.42 0.83
19 程晋博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8.42 0.83
20 钟浩 有限合伙人 售后服务部负责人 8.42 0.83
21 陈志 有限合伙人 项目管理部负责人 8.42 0.83
22 刘艾芬 有限合伙人 招投标部经理 8.42 0.83
23 彭胡杨 有限合伙人 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6.32 0.62
24 张自豪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经理 4.21 0.42
25 蒋雪光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4.21 0.42
26 陈苇 有限合伙人 项目管理部经理 4.21 0.42
27 张海容 有限合伙人 预结算部经理、监事 4.21 0.42
28 张高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4.21 0.42
29 李心怡 有限合伙人 证券部副经理 4.21 0.42
30 丁凤刚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4.21 0.42
31 陈远 有限合伙人 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3.16 0.31
32 陈军 有限合伙人 项目管理部副经理 3.16 0.31
33 王雅文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经理 2.11 0.21
34 王占春 有限合伙人 内审部经理 2.11 0.21



19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名称 (万元) (%)
35 杨卫华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经理 11.58 1.14
36 谭炎 有限合伙人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2.11 0.21
37 赵振兴 有限合伙人 项目经理 2.11 0.21
38 梁青松 有限合伙人 预结算部副经理 2.11 0.21
39 江程程 有限合伙人 招投标部副经理 2.11 0.21
40 毕学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副经理 2.11 0.21
41 王晨晨 有限合伙人 河北华康综合部负责人 1.05 0.10
42 祝先锋 有限合伙人 河北华康销售负责人 1.05 0.10
43 江金涛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1.05 0.10
44 高建虎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1.05 0.10
合计 1,011.62 100.00

(二)康汇投资所持有华康世纪股份的限售安排

康汇投资已就其持有华康世纪股份的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
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
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三)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
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20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920.00 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64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发行后总股本为 10,560.0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谭平涛 46,708,990 58.98 46,708,990 44.23

上海复星创泓
股权投资基金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9,427,970 11.90 9,427,970 8.93
合伙企业(有 月
限合伙)
阳光人寿保险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7,920,000 10.00 7,920,000 7.50
股份有限公司 月
武汉康汇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管理中心(有 4,815,360 6.08 4,815,360 4.56

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丰股权投资企 3,960,000 5.00 3,960,000 3.75

业(有限合伙)
重庆金浦医疗
健康服务产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股权投资基金 3,168,000 4.00 3,168,000 3.00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胡小艳 3,123,650 3.94 3,123,650 2.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陈岩 47,520 0.06 47,520 0.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王长颖 28,510 0.04 28,510 0.03

国联华康医疗
员工参与创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板战略配售集 - - 788,804 0.75

合资产管理计

无锡国联创新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
- - 1,056,000 1.00
投资有限公司 月
网下发行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
- - 1,293,358 1.22
股 月
小计 79,200,000 100.00 82,338,162 77.97 -
二、无限售流通股




21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股) (%)
网上发行股份 - - 11,643,500 11.03 -
网下发行股份 - - 11,618,338 11.00 -
小计 - - 23,261,838 22.03 -
合计 79,200,000 100.00 105,600,000 100.00 -

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公司
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8,08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1 谭平涛 46,708,990 44.23
锁定 36 个月
上海复星创
泓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2 基金合伙企 9,427,970 8.93
锁定 12 个月
业(有限合
伙)
阳光人寿保
自上市之日起
3 险股份有限 7,920,000 7.50
锁定 12 个月
公司
武汉康汇投
自上市之日起
4 资管理中心 4,815,360 4.56
锁定 36 个月
(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
创丰股权投 自上市之日起
5 3,960,000 3.75
资企业(有限 锁定 12 个月
合伙)
重庆金浦医
疗健康服务
产业股权投 自上市之日起
6 3,168,000 3.00
资基金合伙 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自上市之日起
7 胡小艳 3,123,650 2.96
锁定 36 个月
无锡国联创
自上市之日起
8 新投资有限 1,056,000 1.00
锁定 24 个月
公司




22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国联证券-
浦发银行-
国联华康医
自上市之日起
9 疗员工参与 788,804 0.75
锁定 12 个月
创业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华英证券有
10 194,007 0.18 -
限责任公司
合计 81,162,781 76.86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其中,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跟投机构为保荐
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78.8804 万股,约占本次发
行股份数量的 2.99%,获配金额为 3,100.00 万元。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募集资金规模:3,100 万元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金额与比例如下:




23
序 是否为发行
姓名 职务 出资金额(万元) 份额占比(%)
号 人董监高
副总经理、董事
1 谭咏薇 1,985.00 64.03 是
会秘书
2 王海 副总经理、董事 120.00 3.87 是

3 张甜 内审部副经理 100.00 3.23 否

4 胡娟 财务部副经理 100.00 3.23 否
上海菲歌特技术
5 金爽月 500.00 16.13 否
负责人
上海区域销售负
6 于亚楠 295.00 9.52 否
责人
合计 3,100.00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限售期

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39.30 元/股,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下简
称“四个值”)孰低值 39.12 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次发行
的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母公司国联证券的子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

2、跟投数量


24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为 105.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 %,获配金额为 4,150.08 万元。

3、限售期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
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640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9.3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61.1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9.1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1.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8.8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83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根据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
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26
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
数量的差额 211.5196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
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782.3196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
量的 72.58%;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73.2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
行数量的 27.42%。

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041.4967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91.15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91.1696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
量的 52.5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64.35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发行总量的 47.42%。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72242766%,申购倍
数为 5,805.75905 倍。

根据《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49,493 股,认购金额为 449,965,074.9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194,007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7,624,475.10 元。网下向投资者
缴款认购 12,911,696 股,认购金额为 507,429,652.8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放
弃认购金额为 0 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194,007 股,包销金额为 7,624,475.1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7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752.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801.7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4,950.28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具了“中汇验字[2022]0122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8,801.72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
如下:




27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 6,867.09

2 律师费用 466.98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990.57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96.23

5 发行手续费用 80.85

合计 8,801.72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3.3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额/
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4,950.28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90 元/股(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0 元/股(按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2021]6865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1-9 月的财务
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中汇会阅
[2021]7452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
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经营状况”中“(三)2021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及分析”。




2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
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华英证券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东湖高新支行 7012007880100000102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7016007880120000450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卓刀泉支行 42142108601200218474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127906906210116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005091000179212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30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书
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住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5 层 01-06 单元

联系电话:0755-23901683

传真:0755-82764220

保荐代表人:李鹏程、李东岳

项目协办人:芦为

项目组成员:邓毅、陈楚明、王闻、文梦雨、饶能、张心瑞

联系人:李鹏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
意担任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华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
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
代表人李鹏程、李东岳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32
李鹏程先生,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拥有十年投资银行从业
经验,辅导多家企业改制与上市,并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和审计工作经验,把脉
企业规范运作。曾参与完成盛天网络(创业板)IPO、广誉远非公开发行项目,
担任瑞丰光电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现场负责人。

李东岳先生,业务总监,金融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拥有三年以
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参与完成量子高科收购睿智化学重大资产重组,参与完
成欢瑞世纪重组星美联合上市审计工作,参与完成多家企业尽职调查工作。




3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谭平涛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谭平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应遵
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小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小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34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三)公司股东康汇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康汇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
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
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四)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王长颖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王长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
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35
票的价格。

3、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五)公司股东复星投资、阳光人寿、达晨投资、金浦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复星投资、阳光人寿、达晨投资、金浦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
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六)公司股东陈岩承诺

公司股东陈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36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承诺:

1、本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人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二)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复星投资、康汇投资、达晨投资的减持意向
承诺

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复星投资、康汇投资、达晨投资的减持意向承诺:

1、本单位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
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位
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37
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单位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单位并就未履行承诺事
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阳光人寿的减持意向承诺

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阳光人寿的减持意向承诺:

1、本单位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

2、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单位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王长颖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王长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38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
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格。

3、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五)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减持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减持程序外,公司其他股东
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要求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
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39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股价。

(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
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
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
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
持股份情形的。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执行顺序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免除
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
第二顺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

公司使用了承诺的最大限度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
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了承诺的最大
数量股份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40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
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 10 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
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的
具体方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
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2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的义务。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
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

41
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如果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
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
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5%;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
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2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相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
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
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42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5%;

2、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对于本次发行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签署上述承诺
并履行。

(四)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
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
的;公司有权按照控股股东最低应增持金额减去其已实际用于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的差额扣留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


43
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
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
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按照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应
增持金额减去其本人已实际用于增持股票金额(如有)的差额扣留应付其本人的
薪酬、现金分红(如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
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
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制定了《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
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现就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
《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


44
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
股价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
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
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
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公司有权按照本人最低应增持金额减去本人已实际用于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的差额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相关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
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
司有权按照本人最低应增持金额减去本人已实际用于增持股票金额(如有)的差
额扣留应付本人相应税后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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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
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并且在进一步提升公司经
营效益的前提下,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具体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目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市场前景良好,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实现稳步
增长。为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
系,不断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
展趋势,深入理解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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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具体包括:加强物
流、资金流计划,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
体系,提升工作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
减少部门层级,提高运营效率等;实行费用精细化管理,加大费用考核和管控力
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
金的使用,按照方案有效实施。此外,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公司将通
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
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47
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直至履行承诺时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承诺

谭平涛、胡小艳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
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签署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履行承诺
时止。”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



48
案)》,其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尽的约定,具体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
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
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回购承诺人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
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承诺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
自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
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
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
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
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为准。

3、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
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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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
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
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为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
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
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为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0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依法赔偿因此给
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依法赔偿因此
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依法赔偿因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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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停止现金分红、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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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尽快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实际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
减持所得现金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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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尽快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实际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
减持所得现金(如有)或薪酬(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机构股东康汇投资、复星投资、达晨投资、金浦投资、阳光人寿承


机构股东康汇投资、复星投资、达晨投资、金浦投资、阳光人寿作出如下承
诺: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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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单位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3)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
减持所得现金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五)自然人股东陈岩承诺

自然人股东陈岩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尽快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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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减持
所得现金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一)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向公司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包
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
织或机构,下同)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中国
境内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受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管理人员)
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
经营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所
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
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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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为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持有华康世纪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复星投资、阳光
人寿、康汇投资、达晨投资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为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将减少并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将按市场化原
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3、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发生违规占用公
司的资金或资产,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单位/本人及本单
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对公司作出赔偿。”

十、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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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
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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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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