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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诚达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1-19
股票简称:诚达药业 股票代码:301201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a Pharmaceuticals Co.,Ltd.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 3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
特别提示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药业”、“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一致。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72.69 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截至

2022 年 1 月 4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C27 医药制造业最近一个

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8.90 倍。

截至 2022 年 1 月 4 日(T-4 日),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

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T-4日股票 2020年扣 2020年扣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非前EPS 非后EPS 市盈率(倍) 市盈率(倍)
(元/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603259.SH 药明康德 108.80 1.0015 0.8070 108.64 134.82
002821.SZ 凯莱英 391.50 2.7448 2.4478 142.63 159.94

2
T-4日股票 2020年扣 2020年扣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非前EPS 非后EPS 市盈率(倍) 市盈率(倍)
(元/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300363.SZ 博腾股份 76.62 0.5959 0.5294 128.58 144.73
603456.SH 九洲药业 51.05 0.4571 0.3871 111.68 131.88
688076.SH 诺泰生物 40.50 0.5790 0.4432 69.95 91.38
平均值 112.30 132.55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1 月 4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72.69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83.10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8.90 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2020 年扣非

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132.55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

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

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

幅限制为 2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

风险。




3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公开发行 2,417.4035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9,669.6140 万股,其中,无限

售流通股为 2,201.868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7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随着药物分子结构日益复杂,医药行业的研发投入持续加大。制药企业对
CDMO 企业的工艺研发能力和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要以客户的需求
为导向,不断进行创新研发。但由于新技术的应用和新产品的研发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如果公司对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未能顺利实现产业化,则可能面临创新
4
失败的风险。

(二)技术更新风险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掌握了水溶性小分子氨基酸分离和纯化技术、药物手性

合成技术、过渡金属催化的偶联反应技术、多样化的化学合成生产技术和符合产

业化实施的设备装置改造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上述技术在短期内被其他技术替

代、淘汰的风险较小。但与此同时,公司仍然面临国内及全球其他 CDMO 企业

的竞争,且下游客户对于产品质量、成本以及研发速度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需

要持续升级、完善核心技术,并将技术不断应用于客户新项目的开发中。如公司

不能持续跟踪前沿技术并相应更新自身技术储备,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满足客户新

项目开发需求,则可能对公司的竞争力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国际政治及贸易环境变化风险

美国是公司产品的重要出口国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对美国出

口的金额分别为 5,070.68 万元、8,599.10 万元、10,731.74 万元和 4,059.73 万元,

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4.96%、29.28%、28.77%和 20.82%。发行

人直接向美国销售的左旋肉碱系列产品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加征关税至 25%。

报告期内,加征关税均由客户承担,不存在客户要求关税互相分担的情形。然而

中美摩擦和冲突的逐步加剧,给全球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若未来中美关系进一步趋紧,客户要求关税互相分担或降低产品售价,则可能对

公司产品出口及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产生严重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药品注册及审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医药中间体、左旋肉碱系列产品以及原料药等。由于医药

中间体的质量对原料药有较大影响,各跨国医药企业往往参照原料药的要求按照

当地药监部门规定制定严格的医药中间体标准;公司原料药产品需要经过各国药

监部门的注册审核及质量体系检查。因此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依据各国医

药行业的法规、指南、相关标准等进行管理。目前,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经营所

需的相关资质文件,并已通过主要出口国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审评。随着医药
5
行业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的提升,药品监管要求不断提高,若公司未来无法根据

监管要求取得必需的经营资质或相关产品未能通过各国药监部门的注册审核及

质量体系检查,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五)环保风险

公司长期以来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配备了必要的环保设备设施,按照

国家要求处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然可能会出

现因设施设备故障、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废物排放不合规的情况。此外,随

着国家加强环保力度,未来可能提高环保治理标准或出台更严格的监管政策。若

公司未来在日常经营中发生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况,将面临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

可能,并可能影响公司与客户的合作,进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六)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每年对

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做好安全检查与隐患排

查治理。但因公司生产中所用的部分原材料为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品,仍存

在因设备故障、工艺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事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从而

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

(七)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316.92 万元、 29,373.03 万元、37,296.30

万元和 19,501.2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748.72 万元、 5,099.40 万元、8,457.87 万元和 4,769.11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业绩

呈现出较高的成长性。公司曾于 2010 年和 2012 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对比前次申报,发行人医药中间体业绩波动较大。公司经营业绩受多种因

素叠加影响。如果未来公司医药中间体具体产品、研发进展、技术储备、客户关系、

下游客户技术路线和需求、公司生产资源等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医药中间体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未来左旋肉碱市场供需情况、产品结构、原材料采购价格等

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左旋肉碱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
6
续发展、国际贸易海运能力的紧缺,可能影响公司境外销售情况,进而影响公司经

营业绩。

(八)经营稳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左旋肉碱产品实现销售收入 9,781.69 万元、11,975.86 万元、

16,225.36 万元和 9,901.41 万元;医药中间体实现销售收入 9,041.64 万元、

15,349.86 万元、19,195.22 万元和 8,449.34 万元,左旋肉碱产品和医药中间体销

售收入均持续增加。但若未来公司研发项目进展、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游客户

需求、市场竞争情况、行业发展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研发能力无法满足

下游客户需求,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3857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诚达药业”,证券代码为“301201”。




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2,018,68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

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诚达药业

(四)股票代码:3012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6,696,14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174,035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018,689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4,677,451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达药业员工资

管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 907,965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3.76%;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

况”。




9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通过本次战

略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

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

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

的股份数量为 1,247,38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

葛建利 26,269,600 27.17% 2025 年 1 月 20 日
前海晟泰 15,500,000 16.03% 2023 年 1 月 20 日
黄洪林 12,205,000 12.62% 2025 年 1 月 20 日
汇达投资 3,800,000 3.93% 2023 年 1 月 20 日
嘉兴麦尔特 2,736,842 2.83% 2023 年 1 月 20 日
首次公开
诚合善达 2,180,000 2.25% 2023 年 1 月 20 日
发行前已
海南富久荣 2,105,263 2.18% 2023 年 1 月 20 日
发行股份
嘉善汇诚 2,080,400 2.15% 2025 年 1 月 20 日
九恒投资 2,000,000 2.07% 2023 年 1 月 20 日
王喆 2,000,000 2.07% 2023 年 1 月 20 日
嘉善和诚 1,645,000 1.70% 2025 年 1 月 20 日
小计 72,522,105 75.00% -

首次公开 诚达药业员工
907,965 0.94% 2023 年 1 月 20 日
发行战略 资管计划
配售股份 小计 907,965 0.94% -



10
本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
网下发行股份-
1,247,381 1.29% 2022 年 7 月 20 日
首次公开 限售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
11,201,189 11.58% 2022 年 1 月 20 日
网下发行 无限售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0,817,500 11.19% 2022 年 1 月 20 日
小计 23,266,070 24.06% -
合计 96,696,14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099.40 万元、8,457.87 万元,累计为 13,557.27

万元,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a Pharmaceutical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252.210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葛建利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9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 36 号
邮政编码 314100
联系电话 0573-84601188
传真 0573-84185902
电子邮箱 IR@chengdapharm.com
公司网址 http://www.chengdapharm.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杨晓静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 0573-84185902

生产原料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
可证》经营),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凭《全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饲料添加剂(凭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经营)、医药中间化
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品,其中涉及
经营范围
化学危险品的仅限生产、储存,并凭《嘉兴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经营),原料
药和医药中间体的技术研发及技术成果转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致力于为跨国制药企业及医药研发机
主营业务 构提供关键医药中间体 CDMO 服务,并从事左
旋肉碱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公司所属行业为
“医药制造业(C27)”




1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2020 年 5 月 9 日
1 葛建利 董事长 2,626.9600 - 2,626.9600 36.22% -
-2023 年 5 月 8 日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前海晟泰间接
2 林春珍 董事 - 686.2069 9.46%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686.2069 万股
董事、副总经 2020 年 5 月 9 日
3 黄洪林 1,220.5000 - 1,220.5000 16.83% -
理 -2023 年 5 月 8 日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汇诚间接
4 卢刚 董事、总经理 - 68.6900 0.95%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68.6900 万股
2020 年 5 月 9 日
5 汪萍 独立董事 - - - 0.00% -
-2023 年 5 月 8 日
2020 年 5 月 9 日
6 崔孙良 独立董事 - - - 0.00% -
-2023 年 5 月 8 日
2020 年 5 月 9 日
7 俞毅 独立董事 - - - 0.00% -
-2023 年 5 月 8 日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汇诚间接
8 陈维汉 - 8.6000 0.12% -
职工代表监事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8.6000 万股
2020 年 5 月 9 日
9 郭令回 监事 - - - 0.00% -
-2023 年 5 月 8 日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九恒投资间接
10 刘炎平 监事 - 200.0000 2.76%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200.0000 万股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和诚间接
11 李文绢 职工代表监事 - 1.5000 0.02%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1.5000 万股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汇诚间接
12 彭智勇 副总经理 - 20.0000 0.28%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20.0000 万股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和诚间接
13 卢瑾 副总经理 - 48.5000 0.67%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48.5000 万股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和诚间接
14 赵华丽 副总经理 - 10.0000 0.14%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10.0000 万股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和诚间接
15 冯宇 副总经理 - 5.0000 0.07%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5.0000 万股
副总经理、董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汇诚间接
16 杨晓静 - 8.5000 0.12% -
事会秘书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8.5000 万股


13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2020 年 5 月 9 日 通过嘉善和诚间接
17 费超 财务总监 - 8.0000 0.11% -
-2023 年 5 月 8 日 持股 8.0000 万股
注:间接持股数量系各层持股比例乘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计算。

此外,本次发行后,葛建利、卢刚、卢瑾、彭智勇通过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

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葛建利直接持有公司 36.2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卢
刚通过嘉善汇诚间接控制公司 2.87%的股份;卢瑾通过嘉善和诚间接控制公司
2.27%的股份。卢刚系葛建利之子,卢瑾系葛建利之女。葛建利、卢刚和卢瑾三
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 41.36%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葛建利,女,中国国籍,1953 年 3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0802195303******,住所为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

卢刚,男,中国国籍,1975 年 12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0802197512******,住所为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

卢瑾,女,中国国籍,1978 年 6 月出生,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802197806******,住所为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4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同时回报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公司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员工
进行股权激励。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嘉善汇诚和嘉善和诚持有公司
的股份比例分别为 2.87%和 2.27%,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员工,嘉善汇诚和嘉善和
诚的出资情况如下:

(二)嘉善汇诚

公司名称 嘉善汇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9 年 11 月 8 日

认缴出资额 1,040.2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40.2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刚

实际控制人 卢刚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 8 号 3 号楼 411-B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嘉善汇诚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
营业务的关系
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15
本次发行前,嘉善汇诚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职务
(万元)

1 卢刚 343.45 33.02% 普通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
2 彭智勇 100.00 9.61%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3 胡保 50.00 4.81% 有限合伙人 生产总监
4 司胜平 50.00 4.81% 有限合伙人 安全总监
5 陈维汉 43.00 4.13% 有限合伙人 设备部经理
6 施照云 42.50 4.09% 有限合伙人 生产技术部经理
7 杨晓静 42.50 4.09%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 陈小红 40.00 3.85% 有限合伙人 质量保证部经理
9 蔡洪根 32.50 3.12% 有限合伙人 安全部副经理
10 谢俊清 30.00 2.88% 有限合伙人 206 车间主任
11 张俊 27.50 2.64% 有限合伙人 203 车间副主任
12 黄国强 27.50 2.64% 有限合伙人 机修车间副主任
13 戴建峰 22.50 2.16% 有限合伙人 环保部副经理
14 徐振华 18.25 1.75% 有限合伙人 202 车间副主任
15 齐鹏 12.50 1.20% 有限合伙人 202 车间副主任
16 周卫忠 10.50 1.01% 有限合伙人 202 车间大班长
17 刘明 10.00 0.96% 有限合伙人 203 车间主任
18 顾海根 10.00 0.96% 有限合伙人 207 车间 EHS 管理员
19 蒋秋荣 10.00 0.96% 有限合伙人 环保部主管
20 周卫峰 9.50 0.91% 有限合伙人 202 车间设备管理员
21 唐吉林 9.00 0.87% 有限合伙人 203 车间设备管理员
22 王品根 9.00 0.87% 有限合伙人 设备部机修主管
23 许建根 8.50 0.82% 有限合伙人 206 车间设备管理员
24 冯其兴 8.50 0.82% 有限合伙人 202 车间大班长
25 蔡慰林 8.50 0.82% 有限合伙人 206 车间大班长
26 李森山 8.00 0.77% 有限合伙人 206 车间生产管理员
27 冯佳慧 7.50 0.72% 有限合伙人 206 车间主任助理
28 查永生 7.50 0.72% 有限合伙人 207 车间大班长
29 鲁洪锋 7.00 0.67% 有限合伙人 环保部主管
30 苏雪军 7.00 0.67% 有限合伙人 207 车间主任助理


16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职务
(万元)

31 邓建清 7.00 0.67% 有限合伙人 207 车间大班长
32 冯力 7.00 0.67% 有限合伙人 206 车间大班长
33 周建明 6.50 0.62% 有限合伙人 设备部维保及动力主管
34 王德快 5.00 0.48% 有限合伙人 206 车间副主任
35 席桂宝 2.00 0.19% 有限合伙人 设备部自控室主管
合计 1,040.20 100.00% - -


(三)嘉善和诚

公司名称 嘉善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9 年 11 月 11 日

认缴出资额 822.5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822.5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瑾

实际控制人 卢瑾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 8 号 3 号楼 411-A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嘉善和诚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
营业务的关系
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嘉善和诚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职务
(万元)
1 卢瑾 242.50 29.48% 普通合伙人 副总经理
2 赵华丽 50.00 6.08%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3 费超 40.00 4.86%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4 文春林 40.00 4.86%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经理
5 计明芳 32.50 3.95% 有限合伙人 仓储部经理
6 廖小仙 30.00 3.65% 有限合伙人 供应部经理
7 沈华飞 27.50 3.34% 有限合伙人 工程部经理
8 钱伟 27.50 3.34%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一部经理

17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职务
(万元)
9 冯宇 25.00 3.04%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10 潘志刚 25.00 3.04% 有限合伙人 测试部副经理
11 谈春晓 25.00 3.04% 有限合伙人 测试部经理
12 陈叶 22.50 2.74% 有限合伙人 研发分析部经理
13 狄海东 22.50 2.74% 有限合伙人 工程部工程管理员
14 钱蓉 20.00 2.43%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副经理
15 许宏 20.00 2.43%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三部经理
16 王晓玲 14.00 1.70% 有限合伙人 注册部主管
17 陆雅忠 12.50 1.52% 有限合伙人 质量保证部副经理
18 沈峰 11.50 1.40%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部副经理
19 吴小兰 10.00 1.22%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
20 曹琴 10.00 1.22%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部行政主管
21 顾晨洁 8.50 1.03% 有限合伙人 测试部分析主管
22 李亚萍 8.50 1.03%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核算主管
23 吴秋伟 8.00 0.97% 有限合伙人 测试部分析主管
24 丁亚萍 8.00 0.97% 有限合伙人 测试部分析主管
25 袁碧 8.00 0.97% 有限合伙人 注册部注册工程师
26 鄢于超 7.50 0.91% 有限合伙人 信息部副经理
27 陈飞 7.50 0.91% 有限合伙人 测试部分析主管
28 卢昶 7.50 0.91% 有限合伙人 注册部注册工程师
29 顾文雅 7.50 0.91% 有限合伙人 质量保证部质量管理员
30 李文绢 7.50 0.91%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内控主管
31 王华敏 6.00 0.73% 有限合伙人 仓储部主管
32 俞章丽 6.00 0.73% 有限合伙人 研发二部研究员
33 杨劲松 6.00 0.73% 有限合伙人 研发分析部研发分析员
34 章剑忠 6.00 0.73%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部驾驶员
35 许升华 6.00 0.73% 有限合伙人 设备部固定资产管理员
36 许贵发 6.00 0.73% 有限合伙人 设备部设备管理员
合计 822.50 100.00% - -


(四)股份限售安排

嘉善汇诚、嘉善和诚就其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8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2,522,105 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4,174,035 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

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葛建利 26,269,600 36.22% 26,269,600 27.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前海晟泰 15,500,000 21.37% 15,500,000 16.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黄洪林 12,205,000 16.83% 12,205,000 12.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汇达投资 3,800,000 5.24% 3,800,000 3.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嘉兴麦尔特 2,736,842 3.77% 2,736,842 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诚合善达 2,180,000 3.01% 2,18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海南富久荣 2,105,263 2.90% 2,105,263 2.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嘉善汇诚 2,080,400 2.87% 2,080,400 2.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九恒投资 2,000,000 2.76% 2,000,000 2.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喆 2,000,000 2.76% 2,000,000 2.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嘉善和诚 1,645,000 2.27% 1,645,000 1.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 - - 907,965 0.9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1,247,381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19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小计 72,522,105 100.00% 74,677,451 77.2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11,201,189 11.58% 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 - - 10,817,500 11.19% 无限售期限
小计 22,018,689 22.77% -
合计 72,522,105 100.00% 96,696,140 100.00% -


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发售股份的情况。公司不存

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6,666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 葛建利 26,269,600 27.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前海晟泰 15,500,000 16.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黄洪林 12,205,000 12.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汇达投资 3,800,000 3.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嘉兴麦尔特 2,736,842 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诚合善达 2,18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海南富久荣 2,105,263 2.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嘉善汇诚 2,080,400 2.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9 九恒投资 2,000,000 2.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王喆 2,000,000 2.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70,877,105 73.30% -




20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参与对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光证资管诚达药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信息

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907,965 股,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 3.76%。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达药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TM610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14 日
到期日 2026 年 12 月 13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
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文件,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因此,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资
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管及员工情况

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认购比例之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
序号 姓名 职务 是否为董监高
(万元) 比例(%)
1 葛建利 董事长 是 2,400.00 36.36%


21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
序号 姓名 职务 是否为董监高
(万元) 比例(%)
2 卢刚 董事、总经理 是 2,100.00 31.82%
3 卢瑾 副总经理 是 1,800.00 27.27%
4 彭智勇 副总经理 是 300.00 4.55%
合计 6,600.00 100.00%


4、限售期限

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出具承诺:“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次战略
配售取得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
次配售的股票。”


(二)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

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2,417.403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72.6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3.5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2.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8.0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3.1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为 3.35 倍(发行市净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3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90.79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

的 3.76%。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271.8140 万股回拨至

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

1,710.207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3.51%;网上发行数量

为 616.40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26.49%。

根据《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254.23816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65.3500 万股)由

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44.857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53.5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81.7500 万股,占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6.49%。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71143683%,有效申购倍数为 5,843.04359 倍。

根据《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425,563 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757,834,174.47 元,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 391,937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28,489,900.53 元;网下投资者

缴款认购 12,448,57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904,886,553.3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91,937 股,包销金额为 28,489,900.53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62%。




2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75,721.0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62,144.75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众

会验字〔2022〕第 00137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3,576.3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11,792.90
审计及验资费用 850.00
律师费用 490.5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84.9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7.94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5.6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175,721.06 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 13,576.31

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2,144.75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1.73 元/股(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5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25 元/股(以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 年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

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1〕第 07808 号)。上

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1 年 1-9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众会字〔2021〕

第 08425 号)。

公司 2021 年 1-9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已在

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

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财

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其中,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

9 月及 2021 年 1-9 月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如下:




27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比 2020 年 12 月 31
日增减
流动资产 17,255.32 17,351.73 -0.56%
流动负债 10,669.00 6,983.71 52.77%
总资产 61,628.61 53,420.67 15.3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8.86% 14.07% 34.02%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8.89% 14.10% 34.0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9,912.66 45,806.29 8.9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6.88 6.32 8.96%

2021 年 1-9 月比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增减

营业总收入 28,986.00 26,694.63 8.58%
营业利润 8,296.31 7,795.11 6.43%
利润总额 8,094.01 7,721.77 4.8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7,050.48 6,610.67 6.6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6,780.33 6,536.42 3.73%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97 0.91 6.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93 0.90 3.7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88% 14.02% 0.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14.31% 13.86% 0.45%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37.52 10,391.61 -15.9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0 1.43 -15.92%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 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增减为 2021 年 1-9 月与 2020 年 1-9 月的差值。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负债为 10,669.00 万元,较 2020 年 9 月 30 日

增加 52.77%;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18.86%,较 2020

年 9 月 30 日增加 34.02%;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

18.89%,较 2020 年 9 月 30 日增加 34.05%。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负债、



2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及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新增银行

借款 3,500.00 万元用于厂区扩建项目。


三、2021 年度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基于 2021 年 1-9 月已实现的经营成果,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及产品生产

情况等因素,预计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42,190.36 万元至 42,779.68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13.10%至 14.68%;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295.24 万

元至 10,525.7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3.14%至 15.04%,主要原因是 2020 年公

司衡山路老厂区处置导致资产处置收益较高;2021 年度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005.63 万元至 10,236.0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8.30%至 21.02%。

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计数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或业绩承诺。




2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

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

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银

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1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3050163742709999999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2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34174552
嘉善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
3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58660100100098934
支行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4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00294428318
公司罗星支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30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未发生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

者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形;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未发生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变动的情形;未发生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重要变化;

公司未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未发生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的情形;

(十)未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未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情形;

(十一)公司未发生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

形;

(十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的情形;

(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31
(十五)公司未发生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

(十六)公司未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的情况;

(十七)公司未发生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情形;

(十八)未发生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情形;

(十九)公司未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公司未发生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情形;公司未

发生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公司未发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的情形;

(二十二)公司未发生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情形;

(二十三)公司未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的情形;

(二十四)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公司未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公司未发生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情形;

(二十七)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认为,诚达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

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52523144

保荐代表人:杨科、范国祖

联系人:杨科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光大

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

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科、范国祖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

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33
杨科先生,现任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

曾主持或参与了京新药业(002020)2011 年非公开发行、京新药业 2014 年非公

开发行、兔宝宝(002043)2011 年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新潮能源(600777)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轻纺城(60079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其他多个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持过多个项目的改制与辅导工作。

范国祖先生,现任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

硕士。曾担任浙江黎明(603048)IPO 项目、新农股份(002942)IPO 项目、银

轮股份(002126)IPO 和非公开发行项目、华东医药(000963)非公开发行项目、

新湖中宝(600208)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保荐代表人;参与完成了浙能电力(600023)

B 股发行项目;参与完成了信联股份(600899)、交大博通(600455)、金证科

技(60044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承销工作。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葛建利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建利就其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0 日,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5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建利、卢刚和卢瑾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建利、卢刚和卢瑾就其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
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0 日,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嘉善汇诚、嘉善和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嘉善汇诚、嘉善和诚就其持有公司股份锁
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36
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第二大自然人股东黄洪林的承诺

发行人第二大自然人股东黄洪林就其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0 日,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7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5、发行人董事林春珍,监事郭令回、刘炎平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林春珍,监事郭令回、刘炎平就其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
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所持有前述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0 日,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8
6、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前海晟泰、汇达投资、诚合善达、九恒投资、王喆、嘉兴麦
尔特、海南富久荣就其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7、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公司股份锁
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所持有前述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0 日,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9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葛建利、前海晟泰、黄洪
林、汇达投资。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建利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以确保本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

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0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前海晟泰、黄洪林、汇达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本人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
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
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
定,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
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
约束措施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41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实施顺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
份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具体增持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启动相关增持
程序。

3、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自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及股价表现等情况,拟定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自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通过集
中竞价、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

⑤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
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⑦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
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
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自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

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43
行政法规的规定。

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⑥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
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份方案(包括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②自公司公告其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
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
一。

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
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
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4
(4)相关约束机制

若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
道歉。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
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
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
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
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
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

4、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严格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督促其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5
3、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若公司违反《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的

相关要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若公司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投赞同

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

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关于公

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

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若本人违反《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的

相关要求,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本人未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及

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否则,公司有权相应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冻结期限直至本人采


46
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通过在公司董事会(若本人

系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若本人亦持有公司股票)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

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

束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

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若本人违反《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的

相关要求,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本人未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及

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否则,公司有权停止向本人发放相应的税后薪酬并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

金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47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建利,实际控制人葛建利、卢刚、卢瑾就欺诈发行上市的

股份购回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上述填补措施经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积极推动公司主业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加强主营业务的竞争优势,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技术创新,
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从而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公司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快速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

48
(2)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运行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
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结构,
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预算管理,精细
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
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通过以上措
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医药中间体项目、原料药项目及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公

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

实施,从中长期看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实施募投项

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
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发行上市后,严格执行
《公司章程(草案)》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
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葛建利,实际控制人葛建利、卢刚和卢瑾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49
2、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公司将按照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
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
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信息披露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公司回
购股份数量及价格须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建利及实际控制人葛建利、卢刚和卢瑾就信息披露事项出
具如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51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中伦文德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众华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52
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
宜,发行人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

最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53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
宜,发行人控股股东葛建利,实际控制人葛建利、卢刚和卢瑾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54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
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55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葛建利,实际控制人葛建利、卢刚和卢瑾就公司员工的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若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本人愿意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
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独立规范运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均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①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
织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②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友好协商、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交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③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56
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④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
织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②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友好协商、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交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③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
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④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葛建利及实际控制人葛建利、
卢刚和卢瑾作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未从
事任何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参与投资任何
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57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或经济组织将
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
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届时直接或间
接控制企业或经济组织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
业或经济组织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
购权。

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的
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期间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合法。




58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9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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