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星辉环材 股票代码:300834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ASTA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TERIALS CO.,LTD.
(汕头保税区通洋路 3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二零二二年一月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或“星
辉环材”)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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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
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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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93,712,35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45,931,48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星辉环
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4.79 倍。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T-4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
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0 年扣 2020 年扣 T-4 日股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0 年) (2020 年)
002386.SZ 天原股份 0.1484 0.0894 12.37 83.36 138.37
605008.SH 长鸿高科 0.4695 0.4199 14.67 31.25 34.94
688219.SH 会通股份 0.3967 0.3494 12.02 30.30 34.40
300848.SZ 美瑞新材 0.7652 0.6741 32.33 42.25 47.96
平均值 34.60 39.10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仁信新材尚未上市,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
比;
注 4: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极值(天原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 55.57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9.48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
为 10.47%;高于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 A 股可比上市公司 2020
年扣非后市盈率平均值,超出幅度为 26.55%,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
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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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政策风险
发行人是国内较早大规模从事聚苯乙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
为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和通用级聚苯乙烯(GPPS)。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净利润的迅速增长系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市场供给端和需求端
发生较大积极变化所致。后续如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发行人
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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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聚苯乙烯的主要原材料为苯乙烯,属石油炼化下游大宗化工产品,
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活跃,苯乙烯价格变动随原油价格的波动较明显。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苯乙烯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约 90%。2018 年
至 2021 年 1-6 月,受原油价格波动和供需关系影响,公司苯乙烯每吨采购均价
分别为 9,285.85 元、7,410.45 元、5,419.49 元、7,598.64 元,其中 2021 年 1-6 月
较 2020 年度上升约 40.21%。
因此,如石油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或苯乙烯供需关系出现较大变化等因素造
成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公司可能无法通过常规成本转移机制有效化解成本压
力,将导致公司毛利率的下降。与此同时,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公司存
货管理、生产成本控制、定价机制等带来较大的管理难度,进而导致经营业绩波
动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风险
高抗冲型聚苯乙烯(HIPS)产业应用范围极其广泛,目前已经渗透到了国
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生活的各个领域,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对国民经济
发展作用重大。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一步促进了高抗冲型聚苯乙烯(HIPS)
性能的不断优化和提升,尤其是除本身传统应用领域外,还可取代生产过程中能
耗和污染大的 ABS 树脂的部分应用,是聚苯乙烯工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未来,
若 ABS 由于新增产能增加、下游需求萎缩等因素导致价格下降,而 HIPS 产品
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ABS 与 HIPS 价差缩小,部分高性能 HIPS 对 ABS
的替代效应将减弱,导致下游生产企业的 HIPS 需求减少,公司将存在一定盈利
能力下滑风险。
同时,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及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也刺激了社
会资本逐步流入 PS 产业领域,我国规模以上企业也在积极提高产品质量,拓展
销售市场,未来同行业竞争加剧或者行业外投资者进入本行业,可能导致产品竞
争加剧,此外相关替代产品的技术发展也将影响公司产品的下游需求,使得行业
整体利润率水平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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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风险
公司生产中使用了“超细粉体原位改性聚苯乙烯树脂聚合新技术”、“普通低
顺胶与不同类型橡胶协同增韧和超细粉体增强 HIPS 技术”、“苯乙烯精制和聚合
回收液净化处理技术”、“本体聚合生产线粉体材料加入技术”、“聚苯乙烯装置大
型脱挥器技术”、“脱挥冷凝液回收利用技术”和“热油炉废热回收利用技术”等
核心技术。上述核心技术构成了公司主要的技术优势并应用于产品的实际生产
中,从而保持了公司产品与下游客户需求的适配性。但是,随着下游客户对产品
性能的持续改进,要求公司研发和技术储备需要持续更新以适应市场需求。如果
公司未来不能在技术上保持创新而产品性能无法与客户需求保持较高的匹配性,
将导致公司销售受阻,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五)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并伴有低微粉尘与
噪声。公司一直重视环境保护,近年来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加大环保治理投入,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得到良好的控制和治理。
但随着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国家环保政策日益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
准日益提高,公司环保治理投入将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公司生产规模扩大,污
染物排放量会相应增加。如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或因
设备设施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发生意外环保事故,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
(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上半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全国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部门采取了人员隔离、延迟复工及交通管制等措施,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内疫情
已得到有效控制,公司已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项工
作有序开展。但若后续国内疫情发生不利变化或国外疫情加剧扩散,影响下游客
户的生产销售,导致需求不振、订单减少,将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甚至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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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毛利率下滑风险
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日趋严厉,禁止“废塑料”进口政策的逐步推进,同
时国内消费水平逐渐提高,导致再生料等低端聚苯乙烯产品供给逐步减少,国内
消费转向国产或进口的中高端聚苯乙烯产品。但国内聚苯乙烯产能较小且增长较
慢,国内聚苯乙烯产能缺口持续扩大,聚苯乙烯销售价格与苯乙烯采购价格的价
差呈持续扩大趋势,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公司毛利率较快提升,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9.50%、14.48%、25.09%和 25.89%。
分产品而言,HIPS 与 GPPS 毛利率走势有一定区别,相对 GPPS 产品而言,HIPS
产品向下游客户转移成本的能力更强,下游行业对 HIPS 价格提升的可接受能力
相对 GPPS 产品更高,因此自 2020 年 11 月以来,当原油价格、原材料苯乙烯价
格持续增长时,2021 年 3 月以前 HIPS 产品的毛利率保持增长态势,虽然 2021
年 4-6 月呈小幅下滑趋势,但仍在较高水平;而 2020 年 11 月起,GPPS 产品毛
利率出现回落。
若未来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引起原材料苯乙烯价格持续上涨,聚苯乙烯行业产
能提升过快造成产能过剩或聚苯乙烯市场需求出现萎缩,公司难以将原材料价格
波动增加的成本向下游传递,造成公司聚苯乙烯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苯乙烯采
购价格的价差缩小,聚苯乙烯产品的毛利率均出现下降,从而公司将面临毛利率
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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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
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3801 号),具体内容
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7 号)同意,星辉环材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星辉环材”,证券代码“30083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842.81 万股股票,其中 4,593.1488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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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 月 13 日
(三)股票简称:星辉环材
(四)股票代码:30083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93,712,353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8,428,100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931,48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7,780,86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
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
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
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
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
的股份数量为 2,496,612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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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星辉控股 76,094,255 39.28 2025 年 1 月 13 日
材料香港 37,281,674 19.25 2025 年 1 月 13 日
黄俊辉 9,443,476 4.87 2023 年 1 月 13 日
陈创煌 5,588,108 2.88 2025 年 1 月 13 日
星智投资 4,429,791 2.29 2025 年 1 月 13 日
陈雁升 4,148,907 2.14 2025 年 1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 星诚投资 3,048,612 1.57 2025 年 1 月 13 日
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刘薇薇 2,314,035 1.19 2023 年 1 月 13 日
陈粤平 1,714,099 0.88 2025 年 1 月 13 日
谢财喜 428,525 0.22 2023 年 1 月 13 日
陈立新 342,820 0.18 2023 年 1 月 13 日
刘湘涛 278,541 0.14 2023 年 1 月 13 日
庄巧英 171,410 0.09 2023 年 1 月 13 日
小计 145,284,253 75.00 -
网下无限售股份 22,443,488 11.59 2022 年 1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限售股份 2,496,612 1.29 2022 年 7 月 13 日
行网上网下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3,488,000 12.13 2022 年 1 月 13 日
小计 48,428,100 25.00 -
合计 193,712,353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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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801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
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9,371.2353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4,842.81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
兴审字[2021] 2100001016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9,482.79 万元、21,753.3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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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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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RASTA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TERIAL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
14,528.4253 万元
本
法定代表人 陈雁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2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6 日
公司住所 汕头保税区通洋路 37 号
生产、加工、经营聚苯乙烯系列合成树脂;以上产品及合成树脂、合
成橡胶(天然橡胶除外)、纤维及其制品;化工原料、各类化学品添
加剂(危险化学品除外)的批发及零售(不设店铺经营,危险品化工
原料等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涉及专项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范围
后方可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
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聚苯乙烯研发、生产与销售
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所属行业
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邮政编码 515078
公司电话 0754-88826380
公司传真 0754-8989015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rastarchem.cn/
电子信箱 stock@rastarchem.cn
董事会秘书 黄文胜
负责人联系方式 0754-8882638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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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数量(万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期 股) 股比例 券情况
股) 股)
(%)
通过星辉控股间
2020 年 3 月
1 陈雁升 董事长 414.8907 接持有 4,432.6674 30.51 无
-2023 年 3 月
4,017.7767 万股
通过星辉控股间
2020 年 3 月
2 陈粤平 副董事长 171.4099 接持有 25.3648 万 196.7747 1.35 无
-2023 年 3 月
股
通过星诚投资间
董事、总经 2020 年 3 月
3 陈利杰 - 接持有 71.5637 万 71.5637 0.49 无
理 -2023 年 3 月
股
2020 年 3 月
4 陈灿希 董事 - - - - 无
-2023 年 3 月
2020 年 6 月
5 邓地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3 月
2020 年 3 月
6 韩然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3 月
2020 年 3 月
7 李新航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3 月
通过星诚投资间
监事会主 2020 年 3 月
8 周照煌 - 接持有 39.3600 万 39.3600 0.27 无
席 -2023 年 3 月
股
通过星诚投资间
2020 年 3 月
9 杨小伦 监事 - 接持有 35.7818 万 35.7818 0.25 无
-2023 年 3 月
股
通过星诚投资间
2020 年 3 月
10 汤秀珠 监事 - 接持有 22.1847 万 22.1847 0.15 无
-2023 年 3 月
股
通过星诚投资间
常务副总 2020 年 3 月
11 王伯廷 - 接持有 42.9382 万 42.9382 0.30 无
经理 -2023 年 3 月
股
通过星诚投资间
2020 年 3 月
12 林绮宁 财务总监 - 接持有 42.9382 万 42.9382 0.30 无
-2023 年 3 月
股
副总经理、 通过星诚投资间
2020 年 3 月
13 黄文胜 董事会秘 - 接持有 50.0946 万 50.0946 0.34 无
-2023 年 3 月
书 股
14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星辉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6,094,255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52.37%,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星辉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5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雁升
注册地址 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美新路工业区
生产经营地 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美新路工业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雁升 7,920.00 52.80
股权结构 2 陈创煌 7,030.00 46.87
3 陈粤平 50.00 0.33
合计 15,000.00 100.00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 星辉控股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情形,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总资产(万元) 38,118.89 40,233.75
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32,434.15 32,448.98
净利润(万元) -14.83 3,966.48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汕丰会审(2021)1165 号”和“汕丰会审
(2021)1002 号”《审计报告》)
陈雁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148,907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86%;
陈创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588,108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85%;陈
雁升和陈创煌通过星辉控股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177,767 股和 35,662,841
股,合计 75,840,607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52.20%;陈冬琼通过材料
香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7,281,674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5.66%。陈
雁升和陈冬琼系配偶关系,陈创煌系陈雁升和陈冬琼之子。陈雁升、陈冬琼和陈
创煌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122,859,296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5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4.56%,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陈粤平系陈冬琼的兄长,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粤平直接和间接持
公司股份 1,967,747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3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数为 124,827,043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85.92%。
陈雁升先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5211970********,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1970 年 11 月出生,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EMBA;2008 年 5 月至今,任星辉娱乐董事长;2012 年 5 月
至 2017 年 3 月,曾任公司前身星辉材料董事长、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长。
陈冬琼女士,中国香港籍,身份证号码为 R536****,境内住址为广东省汕
头市澄海区******。1970 年 11 月出生,高中学历。2000 年 5 月至 2005 年 3 月,
曾任广东星辉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出纳;2005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曾任广东星
辉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12 月至今,任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陈创煌先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5831993********,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1993 年 10 月出生,
毕业于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0 年 6 月至今,任星辉娱乐董事兼总经
理。
陈粤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 年 11 月出生,会计学专业;
2011 年 5 月至 2017 年 5 月,曾任星辉娱乐监事;2012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
历任公司前身星辉材料监事、董事长;2017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16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陈冬琼
0.33% 52.80% 46.87%
100%
陈粤平 陈雁升 陈创煌 星辉控股 材料香港
0.88% 2.14% 2.88% 39.28% 19.25%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星诚投资、星智投资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通过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星诚投资、星智
投资分别认缴 367.9758 万股、534.6879 万股,认购价格为 5.80 元/股,与此次外
部投资人增资价格一致。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发行人通过激励对象出资设立星诚投资和星智投资两个持股平台,持股平台
向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星诚投资
(1)星诚投资基本情况
名称 霍尔果斯星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MA77BALB7C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二楼 20896 号
注册资本 2,134.26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文胜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17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星诚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杰 有限合伙人 501.00 23.47
2 黄文胜 普通合伙人 350.70 16.43
3 林绮宁 有限合伙人 300.60 14.08
4 王伯廷 有限合伙人 300.60 14.08
5 周照煌 有限合伙人 275.55 12.91
6 杨小伦 有限合伙人 250.50 11.74
7 汤秀珠 有限合伙人 155.31 7.28
合计 2,134.26 100.00
2、星智投资
(1)星智投资基本情况
名称 霍尔果斯星智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MA77BANXXE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二楼 20441 号
注册资本 3,101.19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谨铭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星智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谨铭 普通合伙人 358.22 11.55
2 陈朝阳 有限合伙人 130.26 4.20
3 周秀冲 有限合伙人 130.26 4.20
4 黄镇权 有限合伙人 130.26 4.20
5 林仰芳 有限合伙人 130.26 4.20
6 倪少龙 有限合伙人 110.22 3.55
7 谢盛发 有限合伙人 110.22 3.55
8 郑永龙 有限合伙人 87.68 2.83
9 黄建柱 有限合伙人 87.68 2.83
10 林弼唐 有限合伙人 87.68 2.83
18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1 蔡舜钿 有限合伙人 87.68 2.83
12 张怀远 有限合伙人 87.68 2.83
13 蓝少锋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14 姚欣全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15 李素琴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16 温莉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17 姚春晓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18 黄彦鹏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19 陈吉丰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0 陈镜明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1 黄丽虹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2 吴培泽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3 杨煜升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4 蔡海波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5 杨芸亮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6 陈金涛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7 黄伟楷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8 吴胜潮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29 林文胜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30 陈毅杰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31 阮宏青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32 陈寒絮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33 李景军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34 曹月英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35 李晓玲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36 陈传伟 有限合伙人 65.13 2.10
合计 3,101.19 100.00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安排
星诚投资、星智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19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4,528.4253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42.81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
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星辉控股 76,094,255 52.37 76,094,255 39.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材料香港 37,281,674 25.66 37,281,674 19.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黄俊辉 9,443,476 6.50 9,443,476 4.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创煌 5,588,108 3.85 5,588,108 2.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星智投资 4,429,791 3.05 4,429,791 2.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陈雁升 4,148,907 2.86 4,148,907 2.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星诚投资 3,048,612 2.10 3,048,612 1.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刘薇薇 2,314,035 1.59 2,314,035 1.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粤平 1,714,099 1.18 1,714,099 0.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谢财喜 428,525 0.29 428,525 0.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立新 342,820 0.24 342,820 0.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刘湘涛 278,541 0.19 278,541 0.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庄巧英 171,410 0.12 171,41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
- - 2,496,612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份
小计 145,284,253 100.00 147,780,865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
- - 23,488,000 12.13 无限售条件
份
网下无限售
- - 22,443,488 11.59 无限售条件
股份
小计 - - 45,931,488 23.71 -
合计 145,284,253 100.00 193,712,353 100.00 -
20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53,379 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星辉控股 76,094,255 39.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材料香港 37,281,674 19.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黄俊辉 9,443,476 4.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陈创煌 5,588,108 2.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星智投资 4,429,791 2.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陈雁升 4,148,907 2.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星诚投资 3,048,612 1.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8 刘薇薇 2,314,035 1.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陈粤平 1,714,099 0.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10 谢财喜 428,525 0.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144,491,482 74.59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21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842.81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5.57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6.5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7.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9.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8.6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22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4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
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3,667,682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26,539,591,000 股,配号总数为 253,079,182 个,配号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
截止号码为 000253079182。
根据《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168.20685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00%
(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968.6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494.01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2,348.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
签率为 0.0185617796%,有效申购倍数为 5,387.41447 倍。
根据《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3,319,166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
购数量 168,834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4,934,834 股,网下投资者放
弃认购数量 5,266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74,100 股,包销金额为
9,674,737.0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6%。
23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69,114.9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0,861.79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
验字[2022]21000010301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18,253.16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
额),根据华兴验字[2022]21000010301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4,725.16
审计及验资费用 1,928.30
律师费用 1,056.6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0.38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82.72
合计 18,253.16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3.7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
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50,861.7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6.28 元/股(按照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1415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4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5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
据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华兴
审字[2021] 21000010167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
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华兴专字[2021]21000010289
号”《审阅报告》。
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以及 2021 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
大事项提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
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
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十七、公司 2021 年 1-12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021 年 1-12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
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6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58775259561
汕头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2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4050165090100001185
公司汕头市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3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34151095
公司汕头分行营业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91680100100074812
汕头分行营业部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692593888808
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27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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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
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
体资格及条件。申港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星辉环保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
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联系电话:021-20639666
传真:021-20639666
保荐代表人:潘杨阳、欧俊
联系人:潘杨阳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申港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潘
杨阳、欧俊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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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潘杨阳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申港证券投行融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曾负
责或主办东方锆业(002167)、红日药业(300026)、迈克生物(300463)、宏辉
果蔬(603336)等 IPO 项目,西藏药业非公开、宏辉果蔬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
振东制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重组项目。
欧俊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申港证券投行融资业务部执行董事。曾负责或
参与升达林业、新筑股份、搜于特、齐翔腾达、万昌科技、英唐智控、海达股份
等 IPO 项目,主办或保荐振东制药(30015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西藏药
业(600211)、盛屯矿业(600711)等定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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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
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星辉控股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星辉控股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星辉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星辉控股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星辉控股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星辉控股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星辉控股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如锁定期满后星辉控股拟减持所持星辉环材的股份,星辉控股将按照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星辉控股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雁升、陈冬琼、陈创煌及其一致行动人材料香港、陈
粤平承诺
陈雁升、陈粤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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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
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所持星辉环材的股份,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陈冬琼、陈创煌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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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如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所持星辉环材的股份,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材料香港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材料香港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材料香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材料香港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材料香港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材料香港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材料香港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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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锁定期满后材料香港拟减持所持星辉环材的股份,材料香港将按照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材料香港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星智投资、星诚投资、黄俊辉、刘薇薇、谢财喜、陈立新、刘
湘涛、庄巧英承诺
星智投资、星诚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星辉环材的股份,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黄俊辉、刘薇薇、谢财喜、陈立新、刘湘涛、庄巧英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所持星辉环材的股份,承诺人将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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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星辉环材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星辉环材、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星辉环材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后,星辉环材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星辉环材需要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星辉环材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
方式稳定股价的,星辉环材应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星辉环材向
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星辉环材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星辉环材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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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案。
星辉环材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
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星辉环材股价
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者星辉环材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限,星辉环材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星辉环材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星辉环材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后,星辉环材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星辉环材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
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计算连续 20 个交易日应包
括星辉环材回购股票期间),星辉控股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星辉控股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星辉环材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
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
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星辉环材,星辉环材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公司股份
的计划。在星辉环材披露星辉控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星辉控股
开始实施增持星辉环材股份的计划。星辉控股增持星辉环材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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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环材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星辉控股增持公司股份后,星辉环
材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星辉环材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或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不满足上市条件,或者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的,星辉控股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星辉环材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星辉控股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
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星辉控股自星辉环材上市后累计
从星辉环材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星辉控股自星辉环材上市后
累计从星辉环材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星辉控股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星辉环材回购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计算连续 20 个交易日应包括星辉环材回购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期间),
星辉环材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星辉环材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及时通知星辉环材。星辉环材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星辉环材披露本人买入星辉环材股
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星辉环材股份的计划;本
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星辉环材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星辉环材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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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或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本人可
不再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星辉环材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星辉环材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星辉环材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对于星辉环材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星辉环材将要求其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星辉环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星辉环材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星辉环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星辉环材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星辉环材将以单次不
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合计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的标准向全体股
东实施现金分红。
3、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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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由星辉环材将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持有的星辉环材的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星辉环
材的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
5、上述星辉环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涉嫌欺诈发行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
作,回购价格将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
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网
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
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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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
形,则公司承诺在相关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
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
份(如有)。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
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星辉控股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星辉控股承诺在相关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
起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星辉控股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如有)。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星辉控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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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在相关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将
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亦将依法购回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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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
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填补因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
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
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
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
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
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
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
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
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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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
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进行了明
确。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
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
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星辉控股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星辉控股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星辉控股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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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同意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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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并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同)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将
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
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公司将采取本承诺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
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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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星辉控股,实际控制人陈雁升、陈冬琼、陈创煌承诺将依法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承诺人的部分;
(4)承诺人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承诺人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3、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承诺人未能履行不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开承诺,除应接
受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约束措施以外,承诺人还应接受如下具体约束措施,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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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完毕占用的资金和利息:
(1)对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若承诺人及其
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如有)外的其他公司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董事会应当立即申请对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自发生资金占用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董事会未申请司法冻结的,则任
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保护机构等进行报告、投诉、举
报;
2)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对承诺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冻结、要求承诺人赔偿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损失;
(2)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承诺人的部分应优先抵扣占用的资金和利息;
(3)承诺人及上述相关主体应双倍偿还占用的资金;
(4)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向公司偿还占用资
金和利息、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承诺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人承
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承诺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
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承诺人将采取本承诺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
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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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本人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本人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3、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
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
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
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六、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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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
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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