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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亚虹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1-06
股票简称:亚虹医药 股票代码:688176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ahong Meditech Co., Ltd.
(泰州药城大道一号(创业路东侧、园南路北侧)的新药创制基地二期 D 幢大
楼 1009 房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虹医药”、“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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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
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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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
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市研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本次发行价格 22.98 元/股对应的公
司市值为 130.99 亿元,2020 年公司研发费用为 1.72 亿元,发行价格对应发行后
的市研率为 76.14 倍(每股研发费用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
计准则审计的研发费用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
(T-3 日),与发行人业务及经营模式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研率平均值为 74.58
倍。发行人市研率高于 A 股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由于发现人尚未实现盈利,
不适用市盈率标准,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
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7,000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数量为 10,077.402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7.68%。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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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发行人是一家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

发行人是专注于泌尿生殖系统(Urogenital System)肿瘤及其它重大疾病领

域的全球化创新药公司。发行人目前尚未有产品上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

日,发行人正在开展 9 个主要产品对应的 12 个在研项目,其中有 2 个产品对应

的 3 项研究已处于 III 期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

发行人适用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

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

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作为一家采用第五套上市

标准的创新药研发公司,发行人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以下特点及风险:

1、发行人在研药品临床试验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进展受到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随着各在研项目研发进程

的推进,发行人预计将在未来三年内有多个产品适应症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发行

人临床试验在招募患者和确定临床试验机构时,可能因入组患者的人数、界定资

格标准、竞争对手同期开展类似临床试验等因素而遇到困难,从而阻碍临床试验

的如期完成。发行人在临床试验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多种不可预见事件从而推迟

临床进度并妨碍在研产品获得监管批准,上述因素均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2、发行人核心产品临床试验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新药研发过程漫长、成本高昂,且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行业实践表明,

即使某些候选药物在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阶段取得进展,但由于多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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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能导致其在临床试验阶段后期无法显示出理想的安全性及疗效,甚至直接导致

项目失败。发行人无法保证任何临床前研究以及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能够预测候选

药物的后续临床结果。若公司的核心产品未能获取良好的临床数据,不得不放弃

后续研发工作,将使得公司对该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发行人未来的盈

利能力也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APL-1202

①APL-1202 临床失败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APL-1202 在中国开展的两项关键性/III 期临床试

验正在进行中,发行人尚未获得该临床试验的结果。发行人无法保证 APL-1202

的临床前研究及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能够预测后续临床结果。若 APL-1202 的关键

性/III 期临床试验最终未能获取显著结果,不得不放弃后续研发工作,将使得发

行人对该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发行人未来的盈利能力也将受到重大不

利影响。

②APL-1202 的成药性风险

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有获批上市的 MetAP2 抑制剂,大部分 MetAP2 抑制剂

处于早期临床研发阶段。APL-1202 是一种可逆性 MetAP2 抑制剂,发行人已将

其推进至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NMIBC)的两项关键性/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但

后续研发进展仍存在不确定性。鉴于目前尚无 MetAP2 靶向药物上市,MetAP2

靶点成药具有不确定性,APL-1202 存在最终不可成药的风险。

(2)APL-1702 临床开展不及预期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APL-1702 的全球多中心 III 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

中,发行人无法保证 APL-1702 能够按照既定的试验方案在受试者身上达到预期

目标。若 APL-1702 的 III 期临床试验最终未能获取显著结果,不得不放弃后续

研发工作,将使得发行人对该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发行人未来的盈利

能力也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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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发行人核心在研药品提交上市申请仍需一定时间,且上市获批存在不确

定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核心产品 APL-1202 和 APL-1702 对应的

3 项研究正处于关键性或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由于后续临床试验和新药审评审

批环节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距离提交新药上市申请仍需一定时间,且上市前

仍需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发行人在研药品的后续临床试验和获批时间较发

行人预期有较大延迟、在研药品无法获得新药上市批准或该等批准包含重大限

制,则将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核心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产品上市后的市场空间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核心产品 APL-1202 和 APL-1702 处于 III

期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预计首个适应症将分别于 2023 年和 2024 年上市。发

行人尚无商业化销售产品的经验,若 APL-1202 和 APL-1702 上市后公司销售团

队的市场推广工作不达预期,APL-1202 和 APL-1702 未能在医生和患者中取得

认可,将对 APL-1202 和 APL-1702 市场渗透率的提升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若

APL-1202 和 APL-1702 获批上市后在较长时间内未能被纳入医保目录和用药指

南 , 或 纳 入 医 保 目 录 和 用 药 指 南 后 又 被 调 出 , 则 可 能 导 致 APL-1202 和

APL-1702 的销售额不能快速增长或出现下降,从而影响产品上市后的市场空

间。

5、发行人无法保证未来几年内实现盈利,公司上市后亦可能面临退市风险

发行人未来几年将存在持续大规模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将持续处于较高

水平,上市后未盈利状态预计持续存在且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短期内继续扩大。

若发行人核心产品 APL-1202 和 APL-1702 的研发和上市进程受到较大程度的延

迟或无法获得上市批准、获批上市后商业化进展不达预期,自上市之日起第 4

个完整会计年度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2 条的财务

状况,即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

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 1 亿元,或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

等情况,则可能导致发行人触发退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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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产品管线进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及相应风险

1、产品管线进展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开展 9 个产品的研发工作,其中,2

个创新产品的 3 项研究已处于 III 期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

APL-1202 项目在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NMIBC)领域现有两项适应症在国

内分别进入关键性或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1)联合化疗灌注二线治疗复发的中

高危 NMIBC;(2)单药一线治疗未经治疗的中危 NMIBC。APL-1202 联合化疗

灌注二线治疗复发的中高危 NMIBC 适应症预计于 2022 年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上

市申请。在肌层浸润性膀胱癌(MIBC)领域,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取得美国

FDA 关于 APL-1202 与替雷利珠单抗联合治疗 MIBC 的 I/II 期临床试验的许可,

目前正筹备于美国启动临床入组,于 2021 年 9 月末获得中国 CDE IND 批准。

APL-1702 是集药物和器械为一体的光动力治疗产品,主要用于治疗包括所

有 HPV 病毒亚型感染所致的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一种高级别的

宫颈癌前病变)。APL-1702 已处于国际多中心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发行人预计

将于 2022 年四季度率先在中国提交 APL-1702 的上市申请。

2、主要产品市场竞争风险

(1)APL-1202 未来国内 NMIBC 领域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国内尚无针对 NMIBC 的靶向药物获批上市,有 7

个创新药物处于临床阶段,其中 3 个为口服类药物,2 个为膀胱灌注类药物,2

个为以 PD-1 为靶点的注射类药物。具体在研产品情况如下:

中国 NMIBC 在研产品情况
药物 药物代号/ 作用 给药 临床 治疗
公司 适应症 联用情况
类型 通用名 靶点 方式 阶段 线数
未经治疗
的中危型 III 期 单药 一线
口服类 亚虹医 NMIBC
APL-1202 MetAP2 口服
药物 药 复发的中 关键
与化疗灌注
高危型 性 II 二线
联用
NMIBC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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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药物 药物代号/ 作用 给药 临床 治疗
公司 适应症 联用情况
类型 通用名 靶点 方式 阶段 线数
BCG 无应 与纳武利尤
BMS- 百时美 答的高危 单抗或与纳
IDO 口服 II 期 二线
986205 施贵宝 型 武利尤单抗
NMIBC +BCG 联用
BCG 无应
答、FGFR
杨森制
Erdafitinib FGFR 口服 突变的高 II 期 单药 二线

危型
NMIBC
BCG 灌注
VB4-845/ 齐鲁制 膀胱 治疗失败
EpCAM III 期 单药 二线
Vicinium 药 灌注 的
膀胱灌
NMIBC
注类药
BCG 治疗

Catumaxo 凌腾医 EpCAM 膀胱 失败或不 I/II
单药 二线
mab 药 和 CD3 灌注 耐受的 期
NMIBC
PF-
06801591/ 皮下 高危型
辉瑞 PD-1 III 期 与 BCG 联用 一线
Sasanlima 注射 NMIBC
b
注射类 中山康
药物 BCG 无应
方/泰
静脉 答的高危
HX008 州翰中 PD-1 II 期 单药 二线
注射 型
/杭州
NMIBC
翰思
数据来源:CDE,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目前,国内有多个针对 NMIBC 的药物处于不同的临床试验阶段,相关竞品

未来如果获批上市将会使 APL-1202 在 NMIBC 领域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

境,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导致 APL-1202 的销售推广不及预期,

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APL-1702 的竞争风险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尚无针对 HSIL 的非手术治疗产品获批上市。在中国,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有 3 个针对 HSIL 或 CIN2/3 的治疗性药物进入临床试

验,包括 2 个光动力治疗药物和 1 个治疗性疫苗,相关临床试验具体进展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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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国 HSIL 或 CIN2/3 在研创新药物管线
临床
药物类型 药物代号/通用名 公司 给药方式 适应症
阶段
APL-1702 亚虹医药 局部用药 HSIL III 期
光动力治疗 CIN2 合并 p16 蛋白
ALA 复旦张江 局部用药 阳性且高危型 II 期
HPV 感染
肌肉注射/ HPV-16/18 感染相
治疗性疫苗 VGX-3100 东方略生物 III 期
电穿孔 关 HSIL
数据来源:CDE,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未来 APL-1702 的竞争产品上市可能会加剧 HSIL 领域的市场竞争,如果发

行人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导致 APL-1702 的销售推广不及预期,进而对发

行人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三)核心在研产品商业化相关的风险

1、发行人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业化团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核心产品仍处于研发阶段,发行人尚未

建立完善的商业化生产和销售团队。未来随着发行人核心产品 APL-1202 和

APL-1702 的临床试验、上市审批及商业化进程的推进,发行人需要组建更加全

面及综合的生产和营销团队以进行产品的商业生产、销售推广等活动。如发行

人在生产和营销团队成员的招募、聘用、培训等方面不达预期,则将对公司的

商业化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

影响。

2、发行人在研产品上市后可能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

发行人核心在研产品 APL-1202 及 APL-1702 可能无法获得医生、患者及其

他支付方的市场认可。例如,在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NMIBC)治疗领域,目

前经尿道膀胱肿瘤切除术(TURBT)配合化疗或卡介苗灌注治疗方法已较为成

熟;在宫颈癌前病变治疗领域,针对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患者进行

切除性手术为标准治疗方案。医生基于长期治疗经验可能会继续依靠该等治疗

方式而将发行人的在研产品排除在外。如果发行人的在研产品上市后未达到足

够的可接受水平,发行人的药物销售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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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发行人签署了有关未来权益分配的重大合同,内容涉及药品商业化

后付款安排及销售分成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与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HU)和挪威

Photocure 公司分别签订了关于专利授权许可和药物引进开发的协议,相关合作

条款涉及许可费、年使用费、里程碑付款及销售提成等多种约定,将对发行人未

来的资金支出和盈利状况造成不确定影响。发行人签署的有关未来权益分配的重

大合同请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重要合同”之“(二)

主要授权许可协议”。

(五)发行人在研发中存在多项与第三方的合作,若合作方未能适当履行

合同义务或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可能对发行人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发行人新药研发涉及的工作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虽然发行人在筛选第三

方机构时有较高的准入要求,且在委托研发合同中对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有明

确的约定,但发行人并不完全控制该等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若该等第三方机构出

现合同履行未达预期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等情形,发行人获得的临床前及临床数

据在进度或质量上将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延长、延迟

或终止,从而影响发行人药物研发项目的整体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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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亚虹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7 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
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
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
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 号文批
准。根据亚虹医药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亚虹医药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亚虹医药 A 股总
股本为 57,000 万股,其中 10,077.4022 万股于 2022 年 1 月 7 日起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为“亚虹医药”,证券代码为“68817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 月 7 日

(三)股票简称:亚虹医药

(四)股票代码:688176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57,000 万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1,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0,077.4022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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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46,922.5978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330 万股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限售期
PAN KE 12,946.5348 28.1446% 36 个月
Pan-Scientific 3,185.8481 6.9258% 36 个月
北京龙磐 2,473.5039 5.3772% 12 个月
南京瑞可 1,539.1333 3.3459%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QM139 1,350.6045 2.9361%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泰州东虹 1,281.2891 2.7854% 36 个月
中小基金 1,210.2586 2.6310% 12 个月
泰州亚虹 1,156.3138 2.5137% 36 个月
杭州凯泰 989.4015 2.1509% 12 个月
西藏虹瓴 989.4015 2.1509% 12 个月
北京开元 989.3993 2.1509% 12 个月
燕园创新 968.2031 2.1048% 12 个月
钱海法 680.0455 1.4784% 36 个月
上海曜萃 675.3023 1.4681%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瀚海乾元 662.0611 1.4393%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付秋实 640.1926 1.3917% 12 个月
昆山源村 622.3374 1.3529%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厦门建发 622.3374 1.3529%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宁波燕园 605.1280 1.3155% 12 个月
ZHUANG
CHENGFENG 601.9189 1.3085% 12 个月
JOHN
杭州泰格 600.2911 1.3050%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国联科金 595.8549 1.2953%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嘉兴恒昕 595.8549 1.2953%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芜湖莹朋 595.8549 1.2953%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佛山粤禅 536.2694 1.1658%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博远资本 514.5373 1.1186%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赵丹 494.7008 1.0754%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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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限售期
中发展启航 494.7008 1.0754% 12 个月
深圳倚锋 484.1034 1.0524% 12 个月
厦门金圆 484.1034 1.0524% 12 个月
宁波执耳 476.6839 1.0363%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长涛约印 476.6839 1.0363%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深圳勤智 476.6839 1.0363%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PRH 455.3408 0.9899% 12 个月
泰州东方(SS)* 428.7806 0.9321%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泰州华诚(SS)* 428.7806 0.9321%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中金传化 370.7542 0.8060%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上海泰沂 360.1705 0.7830% 12 个月
盈科华富 343.0239 0.7457%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王庆华 343.0239 0.7457%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江苏燕园 338.4481 0.7358% 12 个月
深圳港粤 297.9275 0.6477%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海宁盈信 264.8244 0.5757%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盛世九号 257.2672 0.5593%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北京京工 247.3504 0.5377% 12 个月
北京崇德 247.3504 0.5377% 12 个月
宁波荣舜 242.0517 0.5262% 12 个月
宁波皓颐 238.3420 0.5181%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姚建琴 121.0265 0.2631%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合计 46,000.0000 100.0000% -
注*:“SS”是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表示国有股股东。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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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
中签账户共计 199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592.5978 万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选取
上市标准为“(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
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
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22.98 元/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57,00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约为 130.99 亿元,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五套标准所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
于人民币 40 亿元的条件”。

2、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
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


发行人目前尚未有产品上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开展

9 个主要产品对应的 12 个在研项目,其中有 2 个产品对应的 3 项研究已处于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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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期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APL-1202 目前有两项适应症在国内分别进入关键性

或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1)联合化疗灌注二线治疗复发的中高危 NMIBC;(2)

单药一线治疗未经治疗的中危 NMIBC。其中,联合化疗灌注二线治疗复发的中

高危 NMIBC 适应症预计将于 2022 年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上市申请。APL-1702 已

获得 CDE 批准开展全球多中心 III 期临床试验,预计将于 2022 年四季度率先在

中国提交 APL-1702 的上市申请。发行人核心在研产品 APL-1202、APL-1702 上

市后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在中国,2020 年膀胱癌新发患者人数达到 8.6

万人,预计到 2025 年将增长至 10.1 万人,期间复合增长率为 3.4%。在膀胱癌新

发患者中,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NMIBC)患者约占 75%。此外,由于 NMIBC

患者生存周期较长,存量患者人数远大于每年新发患者人数。目前,全球范围内

尚未有任何治疗 NMIBC 的口服药物上市。已有的临床前及临床研究结果初步表

明,APL-1202 在治疗化疗灌注复发的高危 NMIBC 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显著

优于当前化疗灌注的标准治疗方案,有望成为全球首个上市的 NMIBC 口服靶向

治疗药物,填补该治疗领域口服药物的市场空白。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在中国,2020 年宫颈癌前病变患者人数达到

350 万人,随着宫颈细胞学检查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宫颈癌前病变患者在其癌变

前阶段被检测出来,预计患者人数在 2025 将达到 370 万。APL-1702 是用于非手

术治疗宫颈癌前病变的光动力药械组合产品。迄今为止,在治疗宫颈癌前病变领

域,全球尚未批准过非手术治疗产品。APL-1702 将给中国以及全球女性患者提

供一个除手术治疗以外新的治疗选择,让患者免除手术治疗的痛苦和副作用,特

别是手术对未来生育功能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6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Yahong Meditech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4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PAN KE
泰州药城大道一号(创业路东侧、园南路北侧)的新药创制基
公司住所
地二期 D 幢大楼 1009 房间
医药产品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经营范围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 创新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C27)
联系电话 021-68583836
传真号码 021-68585281
电子信箱 securities@asieris.cn
互联网网址 www.asieris.cn
董事会秘书 余小亮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PAN KE 直接持有发行人 28.14%股份,通过 Pan-Scientific 间

接持有发行人 6.93%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泰州亚虹和泰州东虹间接控制发行

人 5.30%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40.37%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两年内,PAN KE 始终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PAN KE 先生,1968 年出生,美国国籍。PAN KE 先生于复旦大学取得学士

学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立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2001 年至 2006 年,历

任香港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健康投资集团技术总代表、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

公司新药开发化学部总监、高级总监,商务拓展部执行总监;2007 年至 2010 年,

于美国 BroadSources, Inc.担任总裁;2010 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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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PAN KE
性别 男
国籍 美国
护照号 59290****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公司有 9 名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期间
1 PAN KE 董事长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ZHUANG CHENGFENG
2 董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JOHN
3 YIJUN DENG 董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4 余治华 董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5 陈侃 董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6 刘增 董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7 张炳辉 独立董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8 秦扬文 独立董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9 黄彬 独立董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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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监事

公司有 3 名监事会成员,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期间
监事会主席、
1 钟毅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职工代表监事
2 文兵荣 监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3 李显显 监事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有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期间
1 PAN KE 总经理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ZHUANG
2 副总经理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CHENGFENG JOHN
3 余小亮 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4 杨明远 财务负责人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 PAN KE、YIJUN DENG、YUSHEN GUO、刘江华和吴亮 5 名核

心技术人员,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1 PAN KE 董事长、总经理
2 YIJUN DENG 董事、新药研发副总裁
3 YUSHEN GUO 药学副总裁
4 刘江华 药学部副总监
5 吴亮 药化副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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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间接持 合计持股
序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数量 数量 股比例 数量
号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 (万股)
1 PAN KE 12,946.53 28.14% 3,646.78 7.93% 16,593.31 36.07%
ZHUANG
2 CHENGFENG 601.92 1.31% 6.55 0.01% 608.47 1.32%
JOHN
3 YIJUN DENG - - 77.98 0.17% 77.98 0.17%
4 余治华 - - 7.18 0.02% 7.18 0.02%
5 陈侃 - - - - - -
6 刘增 - - 47.75 0.10% 47.75 0.10%
7 张炳辉 - - - - - -
8 秦扬文 - - - - - -
9 黄彬 - - - - - -
10 钟毅 - - 46.72 0.10% 46.72 0.10%
11 文兵荣 - - - - - -
12 李显显 - - - - - -
13 余小亮 - - 97.33 0.21% 97.33 0.21%
14 杨明远 - - 62.29 0.14% 62.29 0.14%
YUSHEN
15 - - 213.04 0.46% 213.04 0.46%
GUO
16 刘江华 - - 46.72 0.10% 46.72 0.10%
17 吴亮 - - 38.93 0.08% 38.93 0.08%
合计 13,548.45 29.45% 4,291.28 9.33% 17,839.73 38.78%


上述持股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承诺情

况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之“(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六)发行人监事承诺”和“(七)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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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共设立了两个员工持股平台:泰州东虹、泰

州亚虹。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

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

五、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泰州东虹作为亚虹医药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

行人 2.7854%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泰州东虹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万元) 出资比例
1 PAN KE 董事长、总经理 95.88 16.7435%
2 余小亮 董事会秘书 43.50 7.5964%
3 叶争华 行政总监 40.02 6.9887%
4 蔡巍巍 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34.80 6.0771%
5 江新明 市场营销副总裁 34.80 6.0771%
6 杨明远 财务负责人 27.84 4.8617%
7 王金霞 临床运营高级总监 21.75 3.7982%
8 刘江华 药学部副总监 20.88 3.6463%
9 钟毅 项目管理总监 20.88 3.6463%
市场营销部高级项目总
10 贾云 18.27 3.1905%

11 孙巧玲 生物研发总监 17.40 3.0385%
12 吴亮 药化副总监 17.40 3.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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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万元) 出资比例
13 张妍 知识产权高级经理 17.40 3.0385%
企业传播及公共事务部
14 张辉 17.40 3.0385%
总监
15 张明明 医学副总监 13.92 2.4308%
16 谢单丹 商务拓展副总监 13.92 2.4308%
17 杨晨 研发项目经理 8.70 1.5193%
18 孙明伟 法规事务高级经理 8.70 1.5193%
19 马伟 药学分析负责人 7.83 1.3673%
药学副总监兼原料药负
20 吴茂江 7.83 1.3673%
责人
21 徐娟 财务经理 7.83 1.3673%
22 严笑燕 临床高级项目经理 6.96 1.2154%
23 王成业 临床项目副经理 6.09 1.0635%
24 肖璐 高级科学家 5.22 0.9116%
25 管京敏 高级科学家 5.22 0.9116%
26 吕静 高级科学家 5.22 0.9116%
27 陈杰 制剂高级经理 5.22 0.9116%
28 杨跃华 临床项目经理 5.22 0.9116%
29 严云青 市场经理 5.22 0.9116%
30 石勇峰 质量经理 5.22 0.9116%
31 季德 证券事务代表 5.22 0.9116%
32 江鲲 生产负责人 5.22 0.9116%
原料药工艺开发生产经
33 徐苗焕 2.61 0.4558%

34 张闯 制剂经理 2.61 0.4558%
35 何晓清 分析经理 2.61 0.4558%
36 陈雅亭 投融资部副经理 2.61 0.4558%
37 姜冠宇 新药研发高级科学家 2.61 0.4558%
38 朱海涛 药物合成高级科学家 2.61 0.4558%
合计 572.64 100.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泰州亚虹作为亚虹医药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

行人 2.5137%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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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泰州亚虹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万元) 出资比例
1 PAN KE 董事长、总经理 221.50 21.3086%
2 XUE YONG 首席医学官 280.00 26.9360%
3 YUSHEN GUO 药学副总裁 191.52 18.4242%
4 TIE-LIN WANG 新药研发高级副总裁 157.50 15.1515%
5 SUSAN WANG 商业拓展高级副总裁 112.98 10.8687%
6 YIJUN DENG 董事、新药研发副总裁 70.11 6.7441%
ZHUANG
7 CHENGFENG 董事、副总经理 5.89 0.5668%
JOHN
合计 1,039.50 100.0000%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

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已

实施完毕,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未授予股份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平台关于股权流转、退出等股权管理约定的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员工持股平台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已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员工持股

平台承诺”。

当出现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形(包括离职、调离有权获得激励

的岗位、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时,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

定的其他适格主体有权根据约定的价格回购相关员工所持持股平台的财产份

额。

根据泰州亚虹和泰州东虹的相关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公司上市且股票

锁定期届满且符合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前提下,持股平台将按照约

定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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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46,0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11,000 万

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号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一、限售流通股
1 PAN KE 12,946.5348 28.1446% 12,946.5348 22.7132% 36 个月
2 Pan-Scientific 3,185.8481 6.9258% 3,185.8481 5.5892% 36 个月
3 北京龙磐 2,473.5039 5.3772% 2,473.5039 4.3395% 12 个月
自 2020 年 7
4 南京瑞可 1,539.1333 3.3459% 1,539.1333 2.7002% 月 9 日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5 QM139 1,350.6045 2.9361% 1,350.6045 2.3695%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6 泰州东虹 1,281.2891 2.7854% 1,281.2891 2.2479% 36 个月
7 中小基金 1,210.2586 2.6310% 1,210.2586 2.1233% 12 个月
8 泰州亚虹 1,156.3138 2.5137% 1,156.3138 2.0286% 36 个月
9 杭州凯泰 989.4015 2.1509% 989.4015 1.7358% 12 个月
10 西藏虹瓴 989.4015 2.1509% 989.4015 1.7358% 12 个月
11 北京开元 989.3993 2.1509% 989.3993 1.7358% 12 个月
12 燕园创新 968.2031 2.1048% 968.2031 1.6986% 12 个月
13 钱海法 680.0455 1.4784% 680.0455 1.1931% 36 个月
自 2020 年
14 上海曜萃 675.3023 1.4681% 675.3023 1.1847%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15 瀚海乾元 662.0611 1.4393% 662.0611 1.1615%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16 付秋实 640.1926 1.3917% 640.1926 1.1231% 12 个月
自 2020 年
17 昆山源村 622.3374 1.3529% 622.3374 1.0918%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18 厦门建发 622.3374 1.3529% 622.3374 1.0918%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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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号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19 宁波燕园 605.1280 1.3155% 605.1280 1.0616% 12 个月
ZHUANG
20 CHENGFEN 601.9189 1.3085% 601.9189 1.0560% 12 个月
G JOHN
自 2020 年 7
21 杭州泰格 600.2911 1.3050% 600.2911 1.0531% 月 9 日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22 国联科金 595.8549 1.2953% 595.8549 1.0454%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23 嘉兴恒昕 595.8549 1.2953% 595.8549 1.0454%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24 芜湖莹朋 595.8549 1.2953% 595.8549 1.0454%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25 佛山粤禅 536.2694 1.1658% 536.2694 0.9408%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7
26 博远资本 514.5373 1.1186% 514.5373 0.902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27 赵丹 494.7008 1.0754% 494.7008 0.8679% 12 个月
28 中发展启航 494.7008 1.0754% 494.7008 0.8679% 12 个月
29 深圳倚锋 484.1034 1.0524% 484.1034 0.8493% 12 个月
30 厦门金圆 484.1034 1.0524% 484.1034 0.8493% 12 个月
自 2020 年
31 宁波执耳 476.6839 1.0363% 476.6839 0.8363%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32 长涛约印 476.6839 1.0363% 476.6839 0.8363%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33 深圳勤智 476.6839 1.0363% 476.6839 0.8363%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34 PRH 455.3408 0.9899% 455.3408 0.7988% 12 个月
自 2020 年 7
泰州东方
35 428.7806 0.9321% 428.7806 0.7522% 月 9 日起 36
(SS)*
个月
自 2020 年 7
泰州华诚
36 428.7806 0.9321% 428.7806 0.7522% 月 9 日起 36
(SS)*
个月
自 2020 年
37 中金传化 370.7542 0.8060% 370.7542 0.6504%
10 月 19 日

25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号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起 36 个月

38 上海泰沂 360.1705 0.7830% 360.1705 0.6319% 12 个月
自 2020 年 7
39 盈科华富 343.0239 0.7457% 343.0239 0.6018% 月 9 日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7
40 王庆华 343.0239 0.7457% 343.0239 0.6018% 月 9 日起 36
个月
41 江苏燕园 338.4481 0.7358% 338.4481 0.5938% 12 个月
自 2020 年
42 深圳港粤 297.9275 0.6477% 297.9275 0.5227%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43 海宁盈信 264.8244 0.5757% 264.8244 0.4646%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7
44 盛世九号 257.2672 0.5593% 257.2672 0.4513% 月 9 日起 36
个月
45 北京京工 247.3504 0.5377% 247.3504 0.4339% 12 个月
46 北京崇德 247.3504 0.5377% 247.3504 0.4339% 12 个月
47 宁波荣舜 242.0517 0.5262% 242.0517 0.4247% 12 个月
自 2020 年
48 宁波皓颐 238.3420 0.5181% 238.3420 0.4181% 10 月 19 日
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7
49 姚建琴 121.0265 0.2631% 121.0265 0.2123% 月 9 日起 36
个月
中信证券投
50 - - 330.0000 0.5789% 24 个月
资有限公司
网下摇号抽
51 - - 592.5978 1.0396% 6 个月
签限售股份
小计 46,000.0000 100.0000% 46,922.5978 82.320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10,077.4022 17.6797% -
合计 46,000.0000 100.0000% 57,000.0000 100.0000% -
注:“SS”是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表示国有股股东。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6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PAN KE 12,946.5348 22.7132% 36 个月
2 Pan-Scientific 3,185.8481 5.5892% 36 个月
3 北京龙磐 2,473.5039 4.3395% 12 个月
4 南京瑞可 1,539.1333 2.7002%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
5 QM139 1,350.6045 2.3695% 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 36 个月
6 泰州东虹 1,281.2891 2.2479% 36 个月
7 中小基金 1,210.2586 2.1233% 12 个月
8 泰州亚虹 1,156.3138 2.0286% 36 个月
9 杭州凯泰 989.4015 1.7358% 12 个月
10 西藏虹瓴 989.4015 1.7358% 12 个月
合计 12,946.5348 22.7132%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11,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30%。本次战略配售股数 33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获配金额

为 75,834,000.00 元。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

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

综合确定,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

称“中证投资”)。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法定代表人 方浩


27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册资本 1,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
经营范围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跟投数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第十八条规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 3%,获配

股份数量为 330 万股,获配金额 75,834,000.00 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9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不适用

五、市净率:4.19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不适用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8 元(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52,78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计师报字[2021]
第 ZA15998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 11,000 万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98 元,股款以人民
币现金缴足,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252,780.00 万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承销
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为总额人民币 238,059.22 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4,720.78 万元(不含税)。根据《验
资报告》(信会计师报字[2021]第 ZA15998 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费及保荐费 13,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537.74
律师费 576.00


29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8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27.05
合计 14,720.78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38,059.22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65,844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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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

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1]第 ZA15347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

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

息披露指引》,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公司及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

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52 号)。相关财

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2021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

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发行人目前经营情况,发行人预计 2021 年尚未实现收入;预计 2021

年实现净亏损-20,064.19 万元至-24,183.81 万元;预计 2021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亏损-15,846.77 万元至-19,966.39 万元。

上述 2021 年经营预计情况是发行人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且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31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发行人经营状况正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材料和 CRO

服务的供应商和供应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在研产品的研发工作有序进行,未发

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2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543077071922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121935189210333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4001403204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3501403194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260140319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33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4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亚虹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
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
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
以保荐,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9 层

保荐代表人 1 : 姓名:杨沁
联系电话:021-2026 2388
保荐代表人 2 : 姓名:程杰
联系电话:021-2026 2050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亚虹医药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杨沁、程杰,具体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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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杨沁:保荐代表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

委员会医疗健康组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了益方生物 IPO、艾力斯 IPO、纳

微科技 IPO、上机数控 IPO、美康生物可转债、览海医疗非公开发行、莱美药业

非公开发行、上海三毛非公开发行、霞客环保配股、上海三毛重大资产出售等项

目。

程杰: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1996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任职于南方证券、财富里昂证券,2009 年初加入

中信证券。曾负责并主持苑东生物、华海药业、博腾股份、金域医学、艾德生物、

大博医疗、甘李药业、步长制药、以岭药业、灵康药业、益丰药房、南京医药等

IPO 和再融资项目;上海联影财务顾问、友博药业借壳九芝堂、现代制药和金城

医药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绿叶制药、沈阳三生的香港上市,具有丰富的投资银

行经验。




36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PAN KE 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

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本次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

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

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

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7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

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PAN KE 控制的企业 Pan-Scientific 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

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

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二)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泰州东虹、泰州亚虹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

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

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三)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承诺

(1)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南京瑞可、QM139、上海曜萃、瀚海乾元、

昆山源村、厦门建发、杭州泰格、国联科金、嘉兴恒昕、芜湖莹朋、佛山粤禅、

博远资本、宁波执耳、长涛约印、深圳勤智、泰州东方、泰州华诚、中金传化、

盈科华富、王庆华、深圳港粤、海宁盈信、盛世九号、宁波皓颐、姚建琴就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与本企业/本人取得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

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

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9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钱海法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

下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

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股东北京龙磐、中小基金、杭州凯泰、西藏虹瓴、

北京开元、燕园创新、付秋实、ZHUANG CHENGFENG JOHN、宁波燕园、赵

丹、中发展启航、深圳倚锋、厦门金圆、PRH、上海泰沂、江苏燕园、北京京

工、北京崇德、宁波荣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40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

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

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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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

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

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

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

人股份。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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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

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

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

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

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

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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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PAN KE 就本次发行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

人之股份的意向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

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股份的意向

1)本人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公告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中载明的限售期满

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

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 Pan-Scientific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 Pan-Scientific 就本次发行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如下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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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股份的意向

1)本企业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公告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函中载明的限售

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3)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

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龙磐就本次发行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

的意向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股份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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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公告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函中载明的限售

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3)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

持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100%。

4)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

份比例低于 5%时除外。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

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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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

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

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

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

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

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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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

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

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

诺。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如在实施过程中出

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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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

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

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

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

红的 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

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如在

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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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

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6、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

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

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

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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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

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

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

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

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

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

已获得税后薪酬的 20%。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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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发行人违反其作出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不

足以支付或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本人承诺将在遵守

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本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发行人购回股

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无偿赠予发行人以协助其支付购回股票

的价款或赔偿款。

五、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不断扩大发行人业务规模

发行人首发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大幅度增加,综合

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发行人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

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发行人在核心行业领域的优

势地位,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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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持续盈利能力

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发行人的

各项费用支出,提升发行人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

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此外,发行人将积极完善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

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的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

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降低本企业日常经营成本,全面提升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效

率,进一步提升本企业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发行人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能为发行人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发行人将结合市场发展

状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并实

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首发上市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风险。发行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发行人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PAN KE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作出如

下承诺:

(1)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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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5)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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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的全部内容。

(2)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届时适用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述制度的规定

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另有明确要求的,则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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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于利润分配政

策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就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

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

年规划》的全部内容。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届时适用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上述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3)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届时适用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上述制度的规定,本人将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4)本人将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5)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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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承诺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

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PAN KE 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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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的律师,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

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

所无过错的除外。”

(六)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

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应继续履行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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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全体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针对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之履行事宜,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企业/本人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本人

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如有)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应继续履行该承

诺。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之履行事宜,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

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

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如

有)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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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应继续履行该承诺。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

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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