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汇通集团:汇通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12-30
股票简称:汇通集团 股票代码:603176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itong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高碑店市世纪东路 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集团”、“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忠强、张忠山、张籍文、张中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延长锁
定期的承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公司报告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前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公司股东张磊、张馨文、恒广基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前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5、若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
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股东厚义达远、义厚德广、仁山智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有
限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若本有限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忠强、张忠山、张籍文及张中奎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
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
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
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
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稳定股价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年度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
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
施,或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
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方
案并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股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单次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
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
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本人
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
前提下,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个交易日内
增持公司股票;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金额不低于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单一会计年度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30%;
(3)如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条件;或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本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的,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
价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
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按照《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公司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前提
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稳定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
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如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未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由公司扣减本人应从公司获得的股东分红,同
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累计扣减分红金额达到本人上一年度从
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稳定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
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如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未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的当月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
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本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为止。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未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
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应受到以下措施
约束: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
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报露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
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
起 5 个交易日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己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
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己发售的股份及其派
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资产评估机
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接受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
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勤俭节约,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职务消费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促使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接受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
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六、发行人股东关于股票质押融资、股票减持所得资金不用于房
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为避免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通过间接方式投资于发行人的主体将股票
质押融资、减持所得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2021 年 9 月,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所有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95
名自然人均已作出如下承诺:
“在汇通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本公司
所持有的汇通集团股票如需办理股票质押融资或股票减持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人/本公司不会将办理股票质押融资、股票减持等所得资
金通过投资、借款、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合作开发等任何形式直接
或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1、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本公司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申请司法冻结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票,直至本人/本公司收回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股票质押融资、股
票减持资金;
2、在本人/本公司收回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股票质押融资、股
票减持资金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属于本人/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归公司
所有;
3、如本人在公司任职的,在本人收回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股
票质押融资、股票减持资金前,公司可扣发本人相应期间的工资及奖金(如有);
4、本人/本公司将股票质押融资、股票减持等所得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是上述约束措施的监督、执行机构;如公司董事会未履行上述职
责,则公司监事会有权代替董事会执行上述约束措施;如公司监事会亦不履行相
应职责的,则任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保护机构等进行报告、投诉、举报。”
七、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20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2、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
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
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②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④公司不存在
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
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于股
票股利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5、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
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895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505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证券代码“603176”。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6,666.00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
的 11,666.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股票简称:汇通集团
(四)股票代码:60317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66,66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6,660,000 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
转让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6,660,000 股,详
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股本结
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
116,660,000 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itong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亚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76180774A
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4 月 8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20 年 5 月 11 日
住所和邮政编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 69 号;074099
电话、传真号码:0312—5595218
互联网网址:www.htlq.com.cn
电子信箱:htjsdshbgs@htlq.com.cn
董事会秘书:吴玥明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安
装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场及设施工程、钢结构工
程、幕墙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人防工程、环保工
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
公路、市政、房屋建筑的工程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水文的勘察服务;水泥混凝
土、水泥稳定碎石、二灰碎石、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混凝土预制构件、沥
青混凝土加工与销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械租赁;市政排水管道疏通、维修;
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承包与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按冀商外经批字[2013]27 号的有效时限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公路、市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相关建筑材料销
售、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以河北省为重点,深耕京津冀
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业务机会,与此同时不断开拓省外市
场,工程施工项目覆盖北京、山东、安徽、内蒙、陕西、宁夏、甘肃、新疆、云
南、浙江等十余个省市,具备全国范围内公路、市政工程施工能力和经验。公司
是全国 165 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之一,也是其中仅有的 10 家民
营企业之一。
所属行业:E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张忠强 董事长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张忠山 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张籍文 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张中奎 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赵亚尊 董事、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吴玥明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李华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张鹏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许来正 独立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
杜晶 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部长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王学武 监事、审计专员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李晓妍 监事、材料设备部部长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赵亚尊 董事、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岳静芳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黄江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杜喜平 总工程师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肖海涛 财务负责人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股) 比例
张忠强 董事长 106,716,666 30.49%
张忠山 董事 106,716,666 30.49%
张籍文 董事 31,666,667 9.05%
张中奎 董事 25,333,333 7.24%
张磊 董事长张忠强之子 15,200,000 4.34%
张馨文 董事张忠山之女 15,200,000 4.34%
合计 300,833,332 85.95%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在发行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情况
张忠强 董事长 在恒广基业出资 593.50 万元,占比 37.42% 恒广基业持
有公司 4.52%
张忠山 董事 在恒广基业出资 593.50 万元,占比 37.42% 股份
赵亚尊 董事、总经理 在厚义达远出资 162.00 万元,占比 8.40%
黄江 副总经理 在厚义达远出资 108.00 万元,占比 5.60% 厚义达远持
有公司 3.67%
肖海涛 财务负责人 在厚义达远出资 108.00 万元,占比 5.60% 股份
孙敬奎 副总经理 在厚义达远出资 93.00 万元,占比 4.82%
监事会主席、人力
杜晶 在义厚德广出资 72.00 万元,占比 3.74%
资源部部长 义厚德广持
王学武 监事、审计专员 在义厚德广出资 72.00 万元,占比 3.74% 有公司 3.66%
监事、材料设备部 股份
李晓妍 在义厚德广出资 70.00 万元,占比 3.63%
部长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吴玥明 董事、董事会秘书 在义厚德广出资 162.00 万元,占比 8.41%
岳静芳 副总经理 在义厚德广出资 162.00 万元,占比 8.41%
杜喜平 总工程师 在义厚德广出资 108.00 万元,占比 5.61%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忠强先生、张忠山先生、张籍文先生、张中
奎先生。本次发行前,张忠强先生、张忠山先生、张籍文先生、张中奎先生分别
持有公司 30.49%、30.49%、9.05%、7.24%的股份,同时张忠强先生、张忠山先
生通过恒广基业间接控制公司 4.52%的股份,张忠强先生、张忠山先生、张中奎
先生系兄弟关系,张籍文先生系张忠强先生之子,四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81.79%的股份,且均担任公司董事。
张忠强,男,1957 年生,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 年 5 月至 1985
年 5 月,历任新城县张六庄供销社营业员、业务主任;1985 年 5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新城县贸易公司主任;1986 年 8 月至 1992 年 1 月,任新城县水产公司经
理;1992 年 1 月至 1997 年 5 月,任高碑店市生产资料公司总经理;1997 年 5 月
至 1998 年 5 月,任高碑店市供销合作社党委委员兼高碑店市生产资料公司总经
理;1998 年 5 月至 2001 年 8 月,任高碑店市外贸总公司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
至 2005 年 11 月,任华通路桥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汇通有限
董事长;2020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张忠强先生系保定市第十三届、
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曾先后获评 2012 年全国
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先进个人、2012 年全国交通工程行业十大诚信企业家、
2013 年度河北省建筑业优秀企业管理者、2020 年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保定
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张忠山,男,1953 年生,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 12 月至
1997 年 1 月,任兰州军区工程机械修理厂车间主任;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8 月,
任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长;2001 年 8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华通路桥
执行董事;2005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汇通有限董事;2020 年 4 月至今,任
发行人董事。
张籍文,男,1987 年生,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 年 6 月至今,
任三义厚水厂执行董事,其中 2009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三义厚水厂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汇通有限董事;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1 月,
任荣庭环保董事长;2015 年 9 月至今,任图腾物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清波水务董事长;2020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张中奎,男,1972 年生,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 年 2 月至 1995
年 2 月,任高碑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植物油厂工人;1995 年 2 月至 2002 年 2
月,历任高碑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面粉厂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2 年 2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高碑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范庄子粮库主任;200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历任汇通有限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2014
年 6 月至今,任汇通公路经理;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西藏忠庭执行
董事;2020 年 5 月至今,任汇通供应链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 年 8 月至今,
任迁曹高速公司董事;2020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张中奎先生于 2015 年
至 2019 年连续五年获评河北省建筑业优秀企业管理者称号。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5,0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11,666.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
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发
张忠强 106,716,666 30.49 106,716,666 22.87
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发
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张忠山 106,716,666 30.49 106,716,666 22.87 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发
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张籍文 31,666,667 9.05 31,666,667 6.79 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发
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张中奎 25,333,333 7.24 25,333,333 5.43 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恒广基业 15,833,334 4.52 15,833,334 3.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张磊 15,200,000 4.34 15,200,000 3.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张馨文 15,200,000 4.34 15,200,000 3.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厚义达远 12,823,334 3.67 12,823,334 2.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义厚德广 12,810,000 3.66 12,810,000 2.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仁山智海 7,700,000 2.20 7,700,000 1.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 -
- 116,660,000 25.00
公众股
合计 350,000,000 100.00 466,66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 117,197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
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忠强 106,716,666 22.87
2 张忠山 106,716,666 22.87
3 张籍文 31,666,667 6.79
4 张中奎 25,333,333 5.43
5 恒广基业 15,833,334 3.39
6 张馨文 15,200,000 3.26
7 张磊 15,200,000 3.26
8 厚义达远 12,823,334 2.75
9 义厚德广 12,810,000 2.75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 仁山智海 7,700,000 1.65
合计 350,000,000 75.00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666.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7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66.6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499.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4,400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353,631.00
股,合计 358,031.00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3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832.20000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100Z0067 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5,696.521595 万元。根据《验资报
告》(容诚验字[2021]100Z0067 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3,200.000000
2 保荐费用 150.000000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1,292.452830
4 律师费用 514.150943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8.679245
6 发行手续费、印刷费等费用 51.238577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5,696.521595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49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14,135.678405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3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064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
[2021]100Z060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运行,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二)2021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管理层基于在手合同、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影响,对 2021 年度
财务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25,000.00~250,000.00 239,798.37 -6.17%~4.2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800.00~11,500.00 9,633.19 -8.65%~19.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8,800.00~11,500.00 9,685.43 -9.14%~18.74%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1 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 22.50 亿元至 25.00 亿元,
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88 亿元至 1.15 亿
元,与 2020 年度不存在较大差异。
2021 年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
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 101025055058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 100305062713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为“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和“购置工程施工设备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本军、刘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
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六条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合同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
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其他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20639435、021-20639436
保荐代表人:董本军、刘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汇
通集团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申港证券同意推荐汇通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发行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