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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10-29
股票简称:华兰股份 股票代码:301093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Hualan New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Co., Ltd.)

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 14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2021 年 10 月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本公
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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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58.08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
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
所属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7 医药制造业”
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8.11 倍(截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T-3 日),可
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3 日收盘价
2020 年扣 2020 年扣 2020 年 2020 年扣
(2021 年 10 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扣非前市 非后市盈
14 日,人民
(元/股) (元/股) 盈率 率
币)
600529.SH 山东药玻 30.03 0.9487 0.9302 31.65 32.28

平均值 31.65 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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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料来源:WIND 数据,截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翱翔科技(832067.OC)与华能橡胶(832037.OC)
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对比。
本次发行价格 58.0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01.40 倍,高于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高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4 日(T-3 日)发布的“C27 医药制造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
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
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
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4,666,66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901,26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9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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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质量管控风险

药用胶塞的生产需经历复杂的生产工序,同时需要选择合适的原辅材料与配
方。每一环节的质量控制水平都对最终产品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从生产工序角度,药用胶塞既是特种橡胶制品又是药用包装材料:作为特种
橡胶制品,其加工过程与一般的橡胶制品类似,需经过配料、混炼、预成型、硫
化等工序;作为药用包装材料,又需经过一次覆膜、冲切、预洗、漂洗、精洗、
硅化、烘干、内包等工序,满足药品对于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的严格质量要
求。从原辅材料与配方角度,药用胶塞配方中硫化体系的选择和原辅料的质量控
制对药用胶塞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药品的使用安全。

不适宜的药用胶塞产品会引起活性药物成分的渗出、吸附、发生化学反应,
导致药品失效,产生用药不了反应、甚至毒副作用。因此,药用胶塞作为直接接
触注射剂类药品的包装材料,对保持药品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有
效性至关重要。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稳定地向制药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药用胶塞产品。但若公
司后续在质量管控方面出现问题,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质量不稳定,影响药用胶
塞在药品灌装产线的上机性能,甚至出现与药品的相容性等风险,进而对公司长
期发展及持续业绩增长将造成不利影响。

(二)下游市场或药企客户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各类制药企业,客户相对分散,因此制药行业的整体景气
程度将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受医疗支出增加、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国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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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康意识不断增强等因素推动,我国医药行业近年来处于增长过程之中,从而带动
公司业务稳步成长。但若未来医药行业整体增速放缓,则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造
成不利影响。

我国制药企业众多,生产同类型药品的制药企业并不唯一,存在高度竞争或
替代的情况。因此,对于公司单个客户,若其不能通过强化自身综合业务优势、
或不能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则可能在终端药品的市场竞争中处于
劣势、市场份额下降,从而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降低。

此外,为促进医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我国曾出台“限抗限输”等系列法规,
对抗生素、中药注射剂等部分药品细分行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导致该
类药企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出现波动。如若未来医药行业监管部门对特定药品
的行业监管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客户相关药品销量可能受到影响,导致
客户对公司的采购规模降低,从而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重要原材料的采购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卤化丁基橡胶、高阻隔性膜材料、煅烧高岭土等。
目前卤化丁基橡胶和高阻隔性膜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仍集中在美国、日本、加拿大、
新加坡、法国等国家,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外依存度。如果公
司的重要原材料供应商出现较大的经营变化或外贸环境出现贸易摩擦等重大不
利变化,导致相关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者供应不足的情况,则将对公司的
成本控制和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四)无法维持目前毛利率水平的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0.43%、51.88%和 47.15%,
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核心产品覆膜胶塞技术附加值较高、合格
品质的竞争对手数量相对较少、产品质量达到进口替代要求,较好地满足了当前
制药企业对于质量稳定的高品质国产药用胶塞的采购需求。此外,公司长期深耕
覆膜胶塞领域,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在该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
但若未来覆膜胶塞产品出现行业竞争加剧、客户降价需求等因素导致产品销售价
格下降,或者由于公司议价能力下降,原材料成本和人力成本上升无法及时向下
游客户传导,则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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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陆续爆发,对各国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
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虽然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积极组织复工复产,帮
助下游制药企业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但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国内疫情防控过程中也
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影响。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公司的生
产经营亦已恢复,但随着疫情在日本、韩国、欧洲、美国等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
的蔓延,其防疫形势日趋严峻,同时国内疫情仍存在再次爆发的风险,对公司客
户的终端销售可能造成冲击,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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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3020 号”
文,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5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华兰股份”,证券代码
“301093”;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30,901,2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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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华兰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09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4,666,667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666,667 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901,26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3,765,40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008,953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3.00%,战略配
售对象为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
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756,450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3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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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华兰机电 28,280,000 21.00% 2024 年 11 月 1 日
华夏人寿 21,956,522 16.30% 2022 年 11 月 1 日
华一敏 7,126,249 5.29% 2024 年 11 月 1 日
范素月 5,006,087 3.72% 2022 年 11 月 1 日
宁波励鼎 4,117,692 3.06% 2022 年 11 月 1 日
日照宸睿 3,884,615 2.88% 2022 年 11 月 1 日
王家华 3,107,692 2.31% 2022 年 11 月 1 日
惟勤投资 2,459,129 1.83% 2022 年 11 月 1 日
上海汉仁 2,195,652 1.63% 2022 年 11 月 1 日
高科新浚 1,990,503 1.48% 2022 年 11 月 1 日
粤商高科 1,756,522 1.30% 2022 年 11 月 1 日
衡麓投资 1,756,522 1.30% 2022 年 11 月 1 日
张思夏 1,756,522 1.30% 2022 年 11 月 1 日
宣礽投资 1,698,192 1.26% 2022 年 11 月 1 日
赵洪 1,686,261 1.25% 2022 年 11 月 1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华恒投资 1,621,597 1.20% 2024 年 11 月 1 日
前已发行股份
浩鋆投资 1,553,846 1.15% 2022 年 11 月 1 日
黄伟国 1,349,652 1.00% 2022 年 11 月 1 日
赵佳生 1,300,000 0.97% 2022 年 11 月 1 日
徐志君 1,155,042 0.86% 2022 年 11 月 1 日
陈永勤 956,522 0.71% 2022 年 11 月 1 日
郑俊 878,261 0.65% 2022 年 11 月 1 日
华聚赢投资 800,000 0.59% 2024 年 11 月 1 日
朱菊芬 712,000 0.53% 2022 年 11 月 1 日
宁波津韦 699,230 0.52% 2022 年 11 月 1 日
何文伟 352,521 0.26% 2022 年 11 月 1 日
刘红卫 302,161 0.22% 2022 年 11 月 1 日
赵士军 200,000 0.15% 2022 年 11 月 1 日
肖锋 200,000 0.15% 2022 年 11 月 1 日
黄勇 141,008 0.10% 2022 年 11 月 1 日
小计 101,000,000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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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首次公开发行 家园 1 号 1,008,953 0.75% 2022 年 11 月 1 日
战略配售股份 小计 1,008,953 0.75% -
网下发行无限
15,784,264 11.72% 2021 年 11 月 1 日
售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发行限售
1,756,450 1.30% 2022 年 5 月 1 日
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5,117,000 11.23% 2021 年 11 月 1 日
小计 32,657,714 24.25% -
合计 134,666,667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433.13 万元和
7,713.28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
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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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Hualan New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 华国平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4 日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0,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13,466.6667 万元人民币
生产橡胶瓶塞,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接口,低密度
聚乙烯固体药用膜、袋;新型药用包装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不含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
经营范围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直接接触注射剂类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C27 医药制造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所属行业
年修订)》)
公司住所 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 1488 号
邮政编码 214443
联系电话 0510-68978889
传真号码 0510-68951525
互联网地址 http://www.hlnpm.com
电子邮箱 hualan@hlnpm.com
董事会秘书 赵士军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华兰机电,实际控制人为华国平先生、杨菊兰女士以及华
一敏先生。其中,华国平和杨菊兰系夫妻关系,华一敏系华国平和杨菊兰之长子。

本次发行前,华国平先生、杨菊兰女士和华一敏先生通过华兰机电间接持有
公司 2,828.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 28.00%;华一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712.6249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 7.0557%;华一敏先生通过其控制的华聚赢
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8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 0.7921%;杨菊兰女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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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华恒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162.16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 1.61%。华国平先生、
杨菊兰女士和华一敏先生合计控制公司 3,782.78 万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表决
权比例的 37.4533%。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华国平先生,中国籍,男,1957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21919570412****,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明珠花园。

杨菊兰女士,中国籍,女,1960 年生,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21919600322****,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明珠花园。

华一敏先生,中国籍,男,1982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21919820329****,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明珠花园。

本次发行后,华国平、杨菊兰、华一敏合计控制公司 28.08%的股权,仍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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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 间接持 占发行前
合计持股
任期起止 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日期 (万 (万 股比例 券情况
股)
股) 股) (%)

2018.10.16-
1 华国平 董事长 - 1,696.80 1,696.80 16.80 无
2021.10.15

董事、总 2018.10.16-
2 华一敏 712.6249 570.60 1,283.2249 12.71 无
经理 2021.10.15

2018.10.16-
3 李论 董事 - - - - 无
2021.10.15

董事、副 2018.10.16-
4 肖锋 20.00 - - 0.20 无
总经理 2021.10.15

2018.10.16-
5 马卫国 董事 - 43.6959 43.6959 0.43 无
2021.10.15

2018.10.16-
6 王兆千 董事 - - - - 无
2021.10.15

2018.10.16-
7 虞丽新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10.15

2018.10.16-
8 裘索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10.15

2018.10.16-
9 柳丹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10.15

监事会主 2018.10.16-
10 刘利剑 - 6.4551 6.4551 0.06 无
席 2021.10.15

职工代表 2018.10.16-
11 陈禹 - - - - 无
监事 2021.10.15


职工代表 2018.10.16-
12 叶玉萍 - - - - 无
监事 2021.10.15

副总经
2018.10.16-
13 赵士军 理、董事 20.00 - - 0.20 无
2021.10.15
会秘书
2019.6.26-
14 徐立中 财务总监 - - - - 无
2021.10.15

注:本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公司将于上市后尽快召开股
东大会完成换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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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成换届选举前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长华国平通过持有华兰机电 6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1,696.80 万股股
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6.80%。

董事、总经理华一敏通过持有华兰机电 2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565.60 万
股股票,通过华兰机电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5.60%;通过持有华兰进出口 100%
的股权间接持有华聚赢投资 6.25%的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 5.00 万股股
票,通过华聚赢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0.05%;综上,华一敏间接持有公
司 570.60 万股股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5.65%。

董事马卫国直接持有日照宸睿 10.46%的合伙份额,通过持有上海亿宸 86%
股权间接持有日照宸睿 0.79%的合伙份额,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日照宸睿 11.25%
的合伙份额,通过持有日照宸睿 11.25%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43.6959 万股股
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0.43%。

监事会主席刘利剑通过持有无锡宏鼎 95%的股权间接持有宁波励鼎 1.5677%
的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 6.4551 万股股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0.06%。

上述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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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自上市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之日起)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1 华兰机电 28,280,000 28.00% 28,280,000 21.00% 36 个月
2 华夏人寿 21,956,522 21.74% 21,956,522 16.30% 12 个月
3 华一敏 7,126,249 7.06% 7,126,249 5.29% 36 个月
4 范素月 5,006,087 4.96% 5,006,087 3.72% 12 个月
5 宁波励鼎 4,117,692 4.08% 4,117,692 3.06% 12 个月
6 日照宸睿 3,884,615 3.85% 3,884,615 2.88% 12 个月
7 王家华 3,107,692 3.08% 3,107,692 2.31% 12 个月
8 惟勤投资 2,459,129 2.43% 2,459,129 1.83% 12 个月
9 上海汉仁 2,195,652 2.17% 2,195,652 1.63% 12 个月
10 高科新浚 1,990,503 1.97% 1,990,503 1.48% 12 个月
11 粤商高科 1,756,522 1.74% 1,756,522 1.30% 12 个月
12 衡麓投资 1,756,522 1.74% 1,756,522 1.30% 12 个月
13 张思夏 1,756,522 1.74% 1,756,522 1.30% 12 个月
14 宣礽投资 1,698,192 1.68% 1,698,192 1.26% 12 个月
15 赵洪 1,686,261 1.67% 1,686,261 1.25% 12 个月
16 华恒投资 1,621,597 1.61% 1,621,597 1.20% 36 个月
17 浩鋆投资 1,553,846 1.54% 1,553,846 1.15% 12 个月
18 黄伟国 1,349,652 1.34% 1,349,652 1.00% 12 个月
19 赵佳生 1,300,000 1.29% 1,300,000 0.97% 12 个月
20 徐志君 1,155,042 1.14% 1,155,042 0.86% 12 个月
21 陈永勤 956,522 0.95% 956,522 0.71% 12 个月
22 郑俊 878,261 0.87% 878,261 0.65% 12 个月
华聚赢投
23 800,000 0.79% 800,000 0.59% 36 个月

24 朱菊芬 712,000 0.70% 712,000 0.53% 12 个月
25 宁波津韦 699,230 0.69% 699,230 0.52% 12 个月
26 何文伟 352,521 0.35% 352,521 0.26% 12 个月
27 刘红卫 302,161 0.30% 302,161 0.22%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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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自上市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之日起)
(股) (股)
28 赵士军 200,000 0.20% 200,000 0.15% 12 个月
29 肖锋 200,000 0.20% 200,000 0.15% 12 个月
30 黄勇 141,008 0.14% 141,008 0.10% 12 个月
31 家园 1 号 - - 1,008,953 0.75% 12 个月
网下发行
32 - - 1,756,450 1.30% 6 个月
限售股份
小计 101,000,000 100.00% 103,765,403 77.0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
1 无限售股 - - 15,784,264 11.72% -

网上发行
2 - - 15,117,000 11.23% -
股份
小计 - - 30,901,264 22.95% -
合计 101,000,000 100.00% 134,666,667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37,474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
1 华兰机电 28,280,000 21.00% 36 个月

2 华夏人寿 21,956,522 16.30% 12 个月

3 华一敏 7,126,249 5.29% 36 个月

4 范素月 5,006,087 3.72% 12 个月

5 宁波励鼎 4,117,692 3.06% 12 个月

6 日照宸睿 3,884,615 2.88% 12 个月

7 王家华 3,107,692 2.31% 12 个月

8 惟勤投资 2,459,129 1.83% 12 个月

9 上海汉仁 2,195,652 1.63%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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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
10 高科新浚 1,990,503 1.48% 12 个月

合计 80,124,141 59.50%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及参与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
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对象仅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即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
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5,049,999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为 1,008,953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最终战略配售获配金额为
58,599,990.24 元。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4,041,046 股回
拨至网下发行。

(二)具体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完成时间:2021 年 4 月 2 日

产品编码:SQH048

募集资金规模:5,86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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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产
是否为发 对应资产
序 管理计划
姓名 担任职务 行人董监 管理计划
号 金额(万
高 参与比例
元)
1 华国平 董事长 是 22.18% 1,300
2 华一敏 总经理 是 30.38% 1,780
3 肖锋 副总经理 是 16.89% 990
4 赵士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5.46% 320
5 张小琼 全资子公司副总经理 否 11.77% 690
6 严治国 销售经理 否 4.95% 290
7 王武平 财务经理 否 4.27% 250
8 刘维华 销售经理 否 4.10% 240
总计 - 100.00% 5,86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三)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本次发行无其他战略配售对象。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
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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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366.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
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58.0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01.40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
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5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3,366.6667 万股,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
前,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 24,072,714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
行数量的 73.71%,网上发行数量为 8,585,000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
次发行数量的 26.29%。

根据《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1,453.13844 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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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过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
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
的整数倍,即 6,532,0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540,714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3.7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117,000 股,占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6.29%。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53744930%,有效申购倍数为 6,504.27952 倍。

根据《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5,082,405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的金额 875,986,082.40 元,放弃认购数量 34,595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7,540,714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 1,018,764,669.12 元,放弃认购数量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4,595 股,包销金额为 2,009,277.60 元,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0.102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55,360,019.36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151,328,070.4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4,031,948.87 元。大
华会计师已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151,328,070.49 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类别 不含税金额(元)
承销保荐费用 132,816,906.97
律师费用 4,716,981.13
会计师费用 10,000,0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613,207.5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80,974.84
合计 151,328,0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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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发行费用不包含印花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4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04,031,948.87 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6.34 元(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0 元(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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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大华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3461 号)。

同时,本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
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 2021 年第三季
度财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第三
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 年前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21.9.30 2020.12.31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54,603.43 36,545.88 49.41%
流动负债(万元) 29,390.86 22,427.04 31.05%
总资产(万元) 87,556.56 62,161.96 40.8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5.20% 39.79% -11.54%
资产负债率(合并)(%) 33.68% 36.23% -7.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8,070.01 39,639.23 46.5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5.75 3.92 46.50%
(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64,240.63 30,511.55 110.55%
营业利润(万元) 22,264.13 6,409.87 247.34%
利润总额(万元) 22,122.29 6,350.96 248.3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18,430.78 5,223.67 252.83%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8,282.76 4,760.50 284.05%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82 0.52 2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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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1.81 0.47 284.05%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7.73% 13.80% 23.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37.42% 12.58% 24.84%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
10,702.06 9,070.10 17.99%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06 0.90 17.99%
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21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4,240.63 万元,同比增长 110.55%;
利润总额 22,122.29 万元,同比增长 248.3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430.78 万元,同比增长 252.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18,282.76 万元,同比增长 284.05%;基本每股收益 1.82 元/股,同比增长
252.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1.81 元/股,同比增长 284.05%。
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总体经营业绩较 2020 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主要原因
系: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上半年国内大多医院门诊较长一段时间内
未开放,部分院内用药量减少,导致公司向主要客户销售的覆膜胶塞产品减少;
2020 年下半年随着医院门诊业务正常开放,主要客户如辉瑞制药、恒瑞医药的
订单需求量已明显好转;2021 年,随着新冠疫苗的研发上市,疫苗用胶塞释放巨
大市场需求,公司陆续与康希诺、科兴中维、智飞生物、中生集团、北京万泰生
物、深圳康泰生物、上海欣活生物等众多疫苗生产厂商签订订单,疫苗用胶塞产
品的业绩开始逐步释放。

三、2021 年前三季度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2021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87,556.56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40.85%;流
动资产为 54,603.43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49.41%;流动负债为 29,390.86 万元,
较上年末增长 31.05%。公司 2021 年三季度末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总资产规模
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业绩增长,业务规模快速提升,应收
账款、存货等经营性资产相应增加所致。其中,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账
面金额为 31,191.16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49.05%;存货账面金额为 13,021.3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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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较上年末增长 45.21%。2021 年 9 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为 58,070.0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5.75 元/股,净资产规模同
比上涨 46.50%,得益于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实现的净利润,公司净资产规模大
幅增长。2021 年 9 月末,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35.20%,较上年末降低 11.54%;合
并口径资产负债率 33.68%,较上年末降低 7.05%。随着 2021 年前三季度公司业
务的快速发展,流动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偿债能力亦有所提升。

四、2021 年前三季度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21 年前三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0,702.06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系 2021 年 1-9 月疫苗用胶塞市场需求较大,公司收
入规模相应增长且销售回款良好所致。

五、2021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根据目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公司 2021 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70,469.49 万元至 95,341.07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增长约为 57.89%至 113.61%;
公司 2021 年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19,659.19 万元至
26,597.73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增长约为 141.64%至 226.92%;预计实现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19,422.89 万元至 26,278.03 万
元,较 2020 年同期增长约为 151.81%至 240.69%。

上述 2021 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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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32050161615009301093
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夏港支行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32050161615009121087
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夏港支行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1103046229100039278
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申港支行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1103046229100039704
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申港支行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5 78110122000123478
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支行营业部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6 78110122000124010
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支行营业部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632342624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柳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1 年 9 月 30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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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
未召开股东大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及《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及《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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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21-38966911

传真:021-38966500

保荐代表人:米耀、邹晓东

项目协办人:郑哲

项目组其他成员:赵星、柳柏桦、金华东、王昭权、刘华山、王徽音、黄鹤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米耀,联系电话:021-38966911

保荐代表人邹晓东,联系电话:021-38966927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华泰联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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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
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米耀、邹晓东提供持续督导
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米耀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
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办或参与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09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60396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030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000410)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克来机电(603960)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
克来机电(603960)2020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603078)2020 年非公开项目发行股票项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600481)要约收购项目等。

邹晓东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管理
学硕士。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办或参与了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浙江传化股份有限
公司(002010)201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36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项目、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37)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45)2017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克来机电(603960)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克来
机电(603960)2020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600481)要约收购项目、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613)2020 年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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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华兰机电承诺

1、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均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书
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限制或者权属争议,在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也不将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任何股份向任
何其他方质押。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替他
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
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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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二)实际控制人华国平、杨菊兰、华一敏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本人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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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 5%以下股东华恒投资、华聚赢投资承诺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均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
冻结以及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限制或者权属争议,在发行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许可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也不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
的发行人任何股份向任何其他方质押。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替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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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
违背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
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本
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华夏人寿承诺

1、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均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书
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限制或者权属争议,在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也不将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任何股份向任
何其他方质押。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替他
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公司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33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
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五)持股 5%以下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肖锋、高级管理人员赵士军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本人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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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3、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承诺如下:

1、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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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
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
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
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
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
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
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
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

36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
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3、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4、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 个
月)内有效。

(二)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本人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
式稳定股价。本公司/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
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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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本人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
的 5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本人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公司/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
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
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
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年度本公司/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
本公司/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本人应继
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
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若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
(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
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

5、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本人未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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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应付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6、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 个月)内有效。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
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
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
股份的计划。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
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
人股份的计划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
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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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累计额的 50%;

(3)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本承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
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
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5、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
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6、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 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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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相关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式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
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
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且上市并交易之后,
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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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
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
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本人因此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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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承担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公
司/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公司
/本人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公司
/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公司/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
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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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
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
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枫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
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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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
证报告及历次验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
司/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
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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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存在一定周期,受股本摊薄影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较发行前
一年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公司
即期回报的影响,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该等
措施的履行作出承诺。

1、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请参阅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 投资者保
护”之“五、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
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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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二)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方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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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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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10)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1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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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

(1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1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公司/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
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
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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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
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
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公司监事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
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
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
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
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
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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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兰机电,实际控制人华国平、杨菊兰、
华一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2)截至承诺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开发、
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
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
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
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
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
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
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
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
业竞争。

(4)本公司/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
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
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华夏人寿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夏人寿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保证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
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华兰股份构成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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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华兰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权益,保证自身及控制下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兰股份主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通过投资其他公司从事或参与和华兰股份主
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本公司如从事新的有可能涉及与华兰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则有义
务就该新业务通知华兰股份。如该新业务可能构成与华兰股份的同业竞争,在华
兰股份提出异议后,本公司同意终止该业务。

(3)本公司将不利用与华兰股份的关联关系进行任何损害华兰股份及华兰
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本公司确认本承诺书旨在保障华兰股份及华兰股份全体股东之合法权
益而作出。

(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
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华兰股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
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本公司/本人为华兰股份的关联方期间,本公司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
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
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华兰股份的
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2)若本公司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华兰股份因此而遭受或
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本公司本公司/本人不再为华兰股份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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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股5%以上股东华夏人寿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本公司为华兰股份的关联方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包
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
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华兰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
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
披露。

(2)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华兰股份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
损失或开支。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不
再为华兰股份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本人为华兰股份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
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
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华兰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
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华兰股份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
失或开支。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
华兰股份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五)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为避免资金占用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华兰股份的独立性,绝不损害华兰股份及
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本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其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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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占用当年华兰股份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孰高原则,向华兰股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兰机电,实际控制人华国平、杨菊兰以及华一敏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华兰股份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
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公司/本人愿无条件代华兰股
份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华兰股份不因此
受到损失。

(七)关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兰机电,实际控制人华国平、杨菊兰以及华一敏承诺:

如果因华兰股份及子公司已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存在产权瑕疵或者产生
纠纷,给华兰股份及子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额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被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被责令拆除或搬迁,被第三方索赔产生赔偿金,拆除或搬迁
费用,停工停产损失等)的,承诺人对于华兰股份及子公司因此而实际产生的经
济损失或者支出的费用将以现金方式补偿,并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和/或土地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
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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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
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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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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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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