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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中科微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10-25
股票简称:中科微至 股票代码:688211




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Wayz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Co., Ltd.
(无锡市锡山区大成路 2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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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微至”、“本公
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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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

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
制,前 5 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
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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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
幅限制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
风险。

(二)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90.2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5.9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41.7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61.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55.6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T-3 日),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6.85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
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 61.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
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160.8698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数量为 30,608,073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3.26%。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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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来自中通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来自中通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18%、73.97%和 64.86%,来自中通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例较高,中通的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等对发行人影响较大。

自 2016 年成立至今,公司逐步获得中通的认可,成为中通长期合作的自动
化分拣装备供应商,占中通同类设备采购比例接近 100%。若未来公司产品交付
及服务能力、新产品开发不及中通预期,或中通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固定资产投资策略调整以减少相关设备投入、出现技术路线转换、更换供应商等
因素导致大幅减少对公司产品采购,将会对公司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
内,为保障公司对其项目的原材料采购及执行进度,中通向公司支付的预付款比
例高于其他客户,若未来中通因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调整固定资
产采购策略等原因改变对公司的付款方式,降低合同预付款比例或延长各付款节
点付款期限,将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存在持续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向美邦环境、嘉年华、中科贯微、无锡联顺等关联方采
购原材料。其中,公司主要向美邦环境采购分拣小车、向嘉年华采购电滚筒、向
中科贯微采购面阵相机等图像识别设备、向无锡联顺采购钢平台、下料口等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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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对上述非标准化定制部件的需求持续增长,
为保障产品质量稳定性和交付及时性,公司与关联供应商美邦环境、嘉年华、中
科贯微、无锡联顺在报告期内持续合作。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
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10,371.27 万元、14,952.40 万元和 16,766.02 万元,占原材
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5.10%、22.11%和 13.27%。

为完善产业链布局,提高公司对关键部件的把控力,公司于 2020 年 1 月非
同一控制下收购中科贯微 100.00%股权,中科贯微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
公司自 2019 年起陆续实现分拣小车、下料口、电滚筒的规模化生产。但是,基
于公司自身战略发展定位,以及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快速增长,自产零部件种类及
数量有限等综合因素,未来公司与美邦环境、嘉年华、无锡联顺仍将存在持续关
联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之“七、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之
“1、经常性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

(三)中科院微电子所为公司间接股东,与公司在人员、技术、业务拓展等方面
存在关联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主要股东中科微投直接持有公司 13.69%
的股权,中科微投系中科院微电子所 100%控股的投资持股平台,中科院微电子
所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报告期内,中科院微电子所与公司在人员、技术、业务拓
展等方面存在关联。

报告期内,中科院微电子所有 8 名人员在公司兼职工作,其中 3 名人员已陆
续转入公司全职工作。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科院微电子所共有包括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李功燕在内的 5 名人员在公司兼职工作,其人事关系保留在中科
院微电子所,但均未在中科院微电子所担任行政职务,该等人员的兼职情况符合
科研院所关于兼职的规定。其中,李功燕已向中科院微电子所申请辞职,其离职
手续正在办理中。根据屈彦伯、许绍云、宋建涛、黄晓刚等 4 名兼职人员出具的
说明文件,若未来国家对科研人员对外兼职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使得相关人员
在公司处兼职事项需要进行调整,其将转入公司处任职,以确保对发行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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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构成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16 项发明专利,其中 3 项发明专利为
中科院微电子所通过中科微投以出资方式向公司转让。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科院
微电子所及其昆山分所存在“大件分拣控制系统设计”、“快递包裹三维尺寸测
量技术”和“目标检测与识别图像处理技术”等 3 项技术委托开发合作,以及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弘光专项)项目合作。

公司成立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功燕在业务拓展初期,曾与中科院微电子所
领导一同拜访中通,与中通就包裹分拣设备产业化合作意向进行交流并达成合作
意向。

根据中科院微电子所出具的相关说明,发行人成立以来已建立了独立的研发
体系,自主申请并获授权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中科院微电子所职务发明的情形,不
存在利用中科院微电子所的工作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李功燕及其研发团队
均不涉及与中科院微电子所的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其在中科院微电子所的岗位
方向与其在发行人所从事的工作无关,不存在侵犯中科院微电子所知识产权及国
家、商业秘密的情形;该等人员在发行人处工作期间所从事发行人业务范围内工
作的成果不属于中科院微电子所的职务发明;各方在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
发展等相关方面彼此独立,各方的知识产权在物质技术条件支持、研究经费使用、
权利归属、现实应用等方面亦均彼此独立、互无干涉或权益侵害。发行人与中科
院微电子所之间,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 年初以来,中国及全球范围陆续爆发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疫情对各地
区的企业经营和复工复产、居民日常生活和消费均造成了显著影响,公司所处的
智能物流输送分拣设备产业链也受到一定影响,具体表现为上下游复工延迟带来
的供需疲软、物流受阻导致采购不畅、跨境交通受阻导致境外业务开拓放缓及项
目交付验收推迟等方面。

但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征,设备的安装和交付高峰主要集中于
下半年,因此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较弱,且公司已经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
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积极采取应对,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及安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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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施,并于 2020 年 2 月中下旬逐步复工。复工复产以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逐
步恢复,目前公司订单均正常履行,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状态,公司 2020 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 120,441.53 万元,较 2019 年度增长 60.44%。

总体来看,新冠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保持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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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中科微至智能
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45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21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中科
微至”,证券代码“688211”。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160.8698 万股,其
中 3,060.8073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0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中科微至

(四)股票扩位简称:中科微至

(五)股票代码:68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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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3,160.8698 万股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300.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60.8073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100.0625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99.0000 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发行前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月)

1 微至源创 27,000,000 27.38% 36

2 李功燕 19,800,000 20.08% 36

3 群创众达 19,800,000 20.08% 36

4 中科微投(SS) 13,500,000 13.69% 12

5 姚亚娟 5,400,000 5.48% 12

6 朱壹 4,500,000 4.56% 12

7 人才创新创业一号 1,173,915 1.19% 12

8 中科创星 1,173,915 1.19% 12

9 新潮科技 1,173,915 1.19% 12

10 中金启辰 1,173,915 1.19% 12

11 深创投(CS) 978,264 0.99% 12

12 物联网产业投资 978,264 0.99% 12

13 松禾成长四号 782,604 0.79% 12

14 物联网创新中心(SS) 391,302 0.40% 12

15 方腾金融 391,302 0.40% 12

16 中深新创 391,302 0.40% 12

合计 98,608,698 100.00% -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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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
中签账户共计 424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40.1927 万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
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规定的上市标
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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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51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
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3,160.8698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3,3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90.20 元,发行后股本总数为 13,160.8698 万股,
发行完成后市值约为 118.71 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规
定。

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14,615.31 万元和 19,361.51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规定。

2020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120,441.53 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
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规定。

5、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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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ayz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大成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功燕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860.8698万元
联系电话: 0510-8220 1088
传真号码: 0510-8220 1088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wayzim.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_relationships@wayzim.com
工业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系统软件、电子产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流自
动化设备的销售;物流信息系统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经营范围: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智能物流分拣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及销售服务
所属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奚玉湘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第一大股东微至源创和第二大股东李功燕、第三大股东群创众达持股比

例较为接近,且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30%,故公司无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李功燕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功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0.08%的股权,

并作为微至源创及群创众达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通过微至源

创、群创众达间接控制公司 27.38%、20.08%的股权,李功燕先生合计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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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7.54%的股权。

李功燕,男,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6212219790609****。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职期间
李功燕 董事长 李功燕 2020.03.26-2023.03.25
商立伟 董事 中科微投 2020.03.26-2023.03.25
姚益 董事、总经理 姚亚娟 2020.03.26-2023.03.25
杜萍 董事、副总经理 李功燕 2020.03.26-2023.03.25
奚玉湘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功燕 2020.03.26-2023.03.25
赖琪 董事 李功燕 2020.03.26-2023.03.25
陈运森 独立董事 群创众达 2020.03.26-2023.03.25
陈鸣飞 独立董事 群创众达 2020.03.26-2023.03.25
冯嘉春 独立董事 微至源创 2020.03.26-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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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本届任职期间
杜薇 监事会主席 李功燕 2020.03.26-2023.03.25
陈蓉 监事 深创投 2020.03.26-2023.03.25
衷健鹏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0.03.26-2023.03.25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总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姚益 董事、总经理 2020.03.26-2023.03.25
杜萍 董事、副总经理 2020.03.26-2023.03.25
柯丽 副总经理 2020.03.26-2023.03.25
李小兵 副总经理 2020.03.26-2023.03.25
奚玉湘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0.04.20-2023.03.25
邹希 财务总监 2020.03.26-2023.03.25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共有 7 名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李功燕 董事长
杜萍 董事、副总经理
欧阳庆生 机电系统研发中心负责人
刘宇 智能系统实验室副总监
王曦 软件研发中心负责人
王毅枫 智能系统实验室电气研发组组长
左晓芳 仓储系统集成设计部负责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1、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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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公司职位/近亲属 直接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比例 合计持股比例

1 李功燕 董事长 20.08% 27.75% 47.83%
2 姚亚娟 董事、总经理姚益之母 5.48% - 5.48%
3 杜萍 董事、副总经理 - 1.23% 1.23%
职工代表监事、物流系
4 衷健鹏 统集成设计中心(项目 - 1.23% 1.23%
管理)负责人
机电系统研发中心负责
5 欧阳庆生 - 1.23% 1.23%

6 刘宇 智能系统实验室副总监 - 1.23% 1.23%
7 姚益 董事、总经理 - 0.82% 0.82%
8 赖琪 董事 - 0.73% 0.73%
9 王曦 软件研发中心负责人 - 0.64% 0.64%
10 柯丽 副总经理 - 0.46% 0.46%
仓储系统集成设计部负
11 左晓芳 - 0.46% 0.46%
责人
智能系统实验室电气研
12 王毅枫 - 0.37% 0.37%
发组组长
监事会主席、管理部主
13 杜薇 - 0.18% 0.18%

注:上表中李功燕通过微至源创和群创众达间接持有公司股票。赖琪通过微至源创间接持有
公司股票。杜萍、衷健鹏、欧阳庆生、刘宇、姚益、王曦、柯丽、左晓芳、王毅枫、杜薇通
过群创众达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本次公开发行前,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

安排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有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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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包括微至源创和群创众达,两个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李

功燕。微至源创的有限合伙人由公司部分核心员工及外部顾问构成;群创众达的

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公司核心技术骨干。

上述股权激励平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微至源创及群创众达的人员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一)微至源创

出资金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任职
(万元)
1 李功燕 244.00 81.33%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2 张枫 14.00 4.67% 有限合伙人 -
3 林逢胜 10.00 3.33% 有限合伙人 -
4 赖琪 8.00 2.67% 有限合伙人 董事
5 赵杰 7.50 2.50% 有限合伙人 市场二部副总监
6 于洪波 7.50 2.50% 有限合伙人 -
7 于成江 6.00 2.00% 有限合伙人 -
8 伍玉苹 2.00 0.67% 有限合伙人 总经理助理
仓储软件研发二
9 林正念 1.00 0.33% 有限合伙人
部负责人
合计 300.00 100.00% - -

(二)群创众达

出资金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任职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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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金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任职
(万元)
1 李功燕 60.00 27.27%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2 朱发强 27.00 12.27% 有限合伙人 仓储软件研发一部负责人
3 杜萍 13.50 6.14%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4 欧阳庆生 13.50 6.14% 有限合伙人 机电系统研发中心负责人
5 刘宇 13.50 6.14% 有限合伙人 智能系统实验室副总监
职工代表监事、物流系统集成
6 衷健鹏 13.50 6.14% 有限合伙人
设计中心(项目管理)负责人
7 钱怡一 9.00 4.09%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中心嵌入式组负责人
8 姚益 9.00 4.09% 有限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
9 刘海林 7.00 3.18% 有限合伙人 智能系统实验室相机组组长
10 高明建 7.00 3.18% 有限合伙人 智能系统实验室驱动组组长
11 王曦 7.00 3.18%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中心负责人
12 蔡烨 5.50 2.50% 有限合伙人 机电系统研发中心电气负责人
智能系统实验室系统集成组组
13 熊勇 5.50 2.50% 有限合伙人

14 柯丽 5.00 2.27%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15 林万军 5.00 2.27%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一部总监
物流系统集成设计中心(规划
16 张靖 5.00 2.27% 有限合伙人
方向)负责人
17 左晓芳 5.00 2.27% 有限合伙人 仓储系统集成设计部负责人
智能系统实验室电气研发组组
18 王毅枫 4.00 1.82% 有限合伙人

19 伍玉苹 3.00 1.36% 有限合伙人 总经理助理
20 杜薇 2.00 0.91% 有限合伙人 监事会主席、管理部主管
合计 220.00 100.00%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98,608,698 股,本次发行 3,300 万股;发行后,社会
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约为 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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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限(月)

一、限售流通股
微至源创 27,000,000 27.38% 27,000,000 20.52% 36
李功燕 19,800,000 20.08% 19,800,000 15.04% 36
群创众达 19,800,000 20.08% 19,800,000 15.04% 36
中科微投(SS) 13,500,000 13.69% 13,500,000 10.26% 12
姚亚娟 5,400,000 5.48% 5,400,000 4.10% 12

朱壹 4,500,000 4.56% 4,500,000 3.42% 12

人才创新创业一号 1,173,915 1.19% 1,173,915 0.89% 12

中科创星 1,173,915 1.19% 1,173,915 0.89% 12

新潮科技 1,173,915 1.19% 1,173,915 0.89% 12

中金启辰 1,173,915 1.19% 1,173,915 0.89% 12

深创投(CS) 978,264 0.99% 978,264 0.74% 12

物联网产业投资 978,264 0.99% 978,264 0.74% 12

松禾成长四号 782,604 0.79% 782,604 0.59% 12

物联网创新中心(SS) 391,302 0.40% 391,302 0.30% 12

方腾金融 391,302 0.40% 391,302 0.30% 12

中深新创 391,302 0.40% 391,302 0.30% 12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990,000 0.75% 24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1,401,927 1.07% 6
小计 98,608,698 100.00% 101,000,625 76.7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 - - 30,608,073 23.26% -
小计 - - 30,608,073 23.26% -
合计 98,608,698 100.00% 131,608,698 100.00% -
注:本次发行后股数占比小计加总不等于 100%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月)
1 微至源创 27,000,000 20.5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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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月)
2 李功燕 19,800,000 15.04% 36
3 群创众达 19,800,000 15.04% 36
4 中科微投(SS) 13,500,000 10.26% 12
5 姚亚娟 5,400,000 4.10% 12
6 朱壹 4,500,000 3.42% 12
7 人才创新创业一号 1,173,915 0.89% 12
8 中科创星 1,173,915 0.89% 12
9 新潮科技 1,173,915 0.89% 12
10 中金启辰 1,173,915 0.89% 12
合计 94,695,660 71.94%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3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约
为 25.07%,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160.8698 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99.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3.00%,获配金额为 8,929.80 万元。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一)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跟投数量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即 990,000 股,

获配金额为 8,929.80 万元。

(三)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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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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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3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7%,全部为公开
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0.2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61.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
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3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7 元/股(按 2020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6.92 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97,66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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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
振验字第 2101048 号)。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22,804.23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1048 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保荐费 20,836.20
审计及验资费 960.00
律师费 4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19.8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38.22
合计 22,804.23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74,855.77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31,152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99.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1,260.6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621253%,其中网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258.9121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6879 万股。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为 1,940.4000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940.4000 万股,放弃认购
数量为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6879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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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

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

审字第 2100910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

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

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

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101207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1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三

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 年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1 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

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年度期末增减(%)
资产总额 362,066.34 232,858.23 55.49%
负债总额 268,572.01 153,393.76 75.0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74.18% 65.87% 12.61%
所有者权益总额 93,494.33 79,464.47 17.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93,494.33 79,464.47 17.66%
益总额

24
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9.48 8.06 17.63%
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97,252.66 60,284.12 61.32%
营业利润 12,818.16 9,494.29 35.01%
利润总额 12,873.57 9,985.77 28.92%
净利润 10,247.92 7,743.75 32.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0,247.92 7,743.75 32.34%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9,537.50 5,986.07 59.33%
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4 0.78 33.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12% 13.51% -10.2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1.28% 10.44% 8.05%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5,451.27 -2,027.71 -1,648.34%
量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3.60 -0.21 -1,648.34%
金流量净额(元)
注:2021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2021 年三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362,066.34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129,208.11 万元,增幅为 55.49%,主要系存货和固定资产增加;公司负债总额为

268,572.01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115,178.25 万元,主要系合同负债和长期借款增

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93,494.33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14,029.86

万元,增幅为 17.66%,主要系公司盈利情况较好。

2021 年 1-9 月,实现收入 97,252.6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6,968.54 万元,

增幅为 61.32%。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247.92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加 32.3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要是受益于快递物流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

物流企业自动化升级需求的增加,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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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1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5,451.27 万元,较上

年同期减少 33,423.56 万元,主要系公司当期在执行项目增长较快,原材料采购

需求增加,支出的现金较多所致。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

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的构成、

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截至

目前,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影响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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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及拟具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32200063301300077406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10651001040011017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10651001040011009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51090457931091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510904579310828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78060122000270656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78060122000270712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39920180806298868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3992018080763786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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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
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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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
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
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
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
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
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 010-6083 3233
传真号码 : 010-6083 6960
保荐代表人 : 梁勇、康昊昱
联系人 : 王笑雨、师龙阳、李晛、冯剑、肖睿豪、蔡扬振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梁勇,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
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九牧王IPO、喜临门IPO、桃李面包IPO、安正时尚IPO、彩
讯科技IPO、金时科技IPO、舒华体育IPO、玉马遮阳IPO、益客食品IPO以及海宁
皮城再融资、贵人鸟再融资、天康生物再融资、隆平高科战略投资及再融资、新
纶科技再融资、桃李面包再融资、桃李面包可转债、惠达卫浴再融资、世运电路
可转债、泰和新材重大资产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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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昊昱,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
或参与的项目有西部黄金IPO、中原出版借壳焦作鑫安上市、中国交建吸收合并
路桥建设H股回归A股IPO、鹏欣资源再融资、山东黄金重大资产重组、现代制药
重大资产重组、国元证券再融资、永泰能源并购基金收购辅助生殖标的、常宝股
份重大资产重组、三诺生物重大资产重组、茂业通信重大资产重组、汤臣倍健重
大资产重组、中粮地产重大资产重组、桃李面包可转债、新奥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泰和新材重大资产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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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
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4、在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

2、发行人股东微至源创、群创众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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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企业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中科微投、姚亚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本单位/本人在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向发行人申

报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下其他股东朱壹、人才创新创业一号、中科创星、新潮科技、

中金启辰、深创投、物联网产业投资、松禾成长四号、物联网创新中心、方腾

金融、中深新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姚益、杜萍、赖琪、杜薇、衷健鹏、

柯丽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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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4、在本人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

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李功燕、杜萍、欧阳庆生、刘宇、王曦、王毅枫、

左晓芳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

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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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时期

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

2、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

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发行

人上市前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并将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锁定期满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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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股东微至源创、群创众达承诺

“1、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时

期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

2、本单位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

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发

行人上市前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并将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将不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单位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

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5、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

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单位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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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中科微投、姚亚娟承诺

“1、本单位/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

长时期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可

根据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

2、本单位/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

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并将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本人将不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单位/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

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5、本单位/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单位/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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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 2020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

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

下简称“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

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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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启动条件时,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实施: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应保证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

票。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

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

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

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4、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

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金额

的 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

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

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5、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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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规定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

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

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3、实际控制人在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即实际控制人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

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首次已增持

部分)。同时,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

售。

4、实际控制人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自公司上

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如与上述增持比例冲突的,以

上述比例限制为准)。

5、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

公司股票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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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在符合上述规定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

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

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

有)合计金额的 20%,但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

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50%。

4、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5、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

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

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

津贴总额的 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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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

定股价方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二)发行人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

下简称“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票回购、股票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通过回

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应保证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票议案时投赞

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

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方案

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

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票回购方案。

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票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

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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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票方案,回购股票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

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金

额的 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

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

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票。

(5)回购股票的价格: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内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

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5、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

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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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回购、股票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人将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安排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发行人无法实施股票回购时,本人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

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规定时,本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

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

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本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

股票。

(3)本人在 12 个月内增持发行人的股票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票的 2%。

即本人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

发行人股票,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总股本的 2%(含首次已增持部

分)。同时,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4)本人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

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如与上述增持比例冲突的,以

上述比例限制为准)。

(5)增持股票的价格: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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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触发启动条件后,发行人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内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

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

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李功燕、姚益、杜萍、奚玉湘、赖琪,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柯

丽、李小兵、邹希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回购、股票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人将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安排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发行人无法实施股票回购且实际控制人无法

增持发行人股票时,则本人将启动增持,但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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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规定时,本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

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

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

(3)本人单次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

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10%,但单次或累

计 12 个月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

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50%。

(4)增持股票的价格: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触发启动条件后,发行人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内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

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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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 50%,同时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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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

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

制等措施来提升发行人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

项账户中,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

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

发行人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本公司拟通

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

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本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本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发行人利润水平。此外,本公

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

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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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发行人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

定了本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提供发行人的未来回报能力。

2、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

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

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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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则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

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公司现金存量为正值;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

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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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营业收入快

速增长、利润投资较有利、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情况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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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

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

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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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

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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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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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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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其他 5%以上股东微至源创、群创众达、中科微投、姚亚娟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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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

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

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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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功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

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

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

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本人或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同意根据发行人的要

求,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控制下,或将相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以确保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及其股东因此遭受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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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损失。”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

原因而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涉及本人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

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实

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本人在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事宜的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

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

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

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

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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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

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以自有、资管或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及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穿透后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0.1%,该等投资行为系被投资企业或相关

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针对本公司进行投

资;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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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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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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