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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海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9-27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大地海洋 股票代码:301068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一年九月


1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
司”或“大地海洋”)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 录
特别提示.....................................................................................................................................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7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7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7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7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7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8
三、特别风险提示.................................................................................................................8
(一)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8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下降的风险.............................................9
(三)业务扩张受行业监管和地域限制的风险.......................................................... 11
(四)应收基金补贴款滞后发放的风险...................................................................... 11
(五)应收基金补贴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的风险...................................................... 13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3
(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14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1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16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16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16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16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16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6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9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9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2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2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1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21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2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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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 24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24
(二)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构成.......................................................... 24
(三)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24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5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26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7
(一)投资主体.............................................................................................................. 27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27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29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9
二、发行价格...................................................................................................................... 29
三、每股面值...................................................................................................................... 29
四、市盈率.......................................................................................................................... 29
五、市净率.......................................................................................................................... 29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2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30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31
九、募集资金净额.............................................................................................................. 31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1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31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3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34
二、其他事项...................................................................................................................... 3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36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3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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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3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38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38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3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38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39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39
(五)其他股东承诺...................................................................................................... 40
(六)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40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40
(一)控股股东唐伟忠、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承诺...................................... 40
(二)一致行动人唐宇阳承诺...................................................................................... 41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合投资承诺............................................................ 42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42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42
(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43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执行.................................................................................. 47
(四)相关处罚措施...................................................................................................... 47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48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48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48
(三)约束措施.............................................................................................................. 48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49
(一)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49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
和股份买回承诺.............................................................................................................. 50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50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50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51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51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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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52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53
八、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55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5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56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56
(一)公司承诺.............................................................................................................. 5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5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57
(四)中介机构承诺...................................................................................................... 57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8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8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8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9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9
(五)公司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60
十一、公司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61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61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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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
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和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
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
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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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17,919,706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公司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形成的产品主要为润滑油基础油以及废金属、废塑料
等再生资源,经再生利用后可作为良好的工业原料,其价格主要受市场供需情况
影响,此外原油、铜、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也会对其产生一定影响。

我国作为“世界工厂”,对各类工业资源需求旺盛,为缓解原料不足,近几
十年来我国每年从境外进口大量“洋垃圾”进行再生利用。为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2017 年 7 月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报告期内,随着我国禁止“洋垃圾”入境方案的稳步推进,废金属、废塑料等进
口量明显减少,利用境内废弃资源生产的再生资源需求大幅提升,叠加大宗商品
价格周期波动的影响,公司再生资源产品销售价格整体上呈逐年上涨趋势。

2020 年初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宏观经济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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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油、铜、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剧烈波动。如果疫情影响短期内无法消除,工
业原料的需求下降,或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将会导致再生资源销售价格下降,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下降的风险

目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存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价格
畸高、基金池亏空严重、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大等问题。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
收处理,财政部等四部委于 2021 年 3 月颁布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补贴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调整前后的补贴标准对比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种 新补贴标准 原补贴标准 下调比例
14 寸及以上且 25 寸以下阴极
40 60 33.33%
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25 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黑白、
1 电视机
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
45 70 35.71%
液晶电视机、OLED 电视机、
背投电视机
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主机和显
微型计算 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
2 45 70 35.71%
机 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
型计算机
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 公斤<
25 35 28.57%
干衣量≤10 公斤)
3 洗衣机 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
衣机、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3 30 45 33.33%
公斤<干衣量≤10 公斤)
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
4 电冰箱 冷藏箱(柜)(50 升≤容积≤500 55 80 31.25%
升)
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
空气调节
5 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 100 130 23.08%

内机)(制冷量≤14000 瓦)

对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从短期来看,本次基金补贴标准下调后,公司将调整电子废物的采购单价,但无
法将基金补贴标准下调的影响全部传导至上游回收环节,且采购单价调整到位需
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基金补贴标准下调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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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影响。

公司电子废物采购单价调整到位后,假设公司可将本次基金补贴标准下调的
影响分别向上游传导 30%、50%和 70%,据此模拟测算公司 2017 年以来的经营
成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历年确认的基金补贴收入 14,790.22 14,272.08 12,496.87 10,458.45

调减的基金补贴收入(注 1) 4,493.37 4,357.52 3,891.50 3,302.89

调减的基金补贴收入占比(注 2) 30.38% 30.53% 31.14% 31.58%
假设向上游传导 30%情况下调减的
1,348.01 1,307.26 1,167.45 990.87
营业成本(注 3)
假设向上游传导 50%情况下调减的
2,246.69 2,178.76 1,945.75 1,651.45
营业成本
假设向上游传导 70%情况下调减的
3,145.36 3,050.26 2,724.05 2,312.02
营业成本
调减的信用(资产)减值损失(注 4) 1,161.98 742.74 359.72 165.14
历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6,362.01 5,733.10 6,111.35 3,170.50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假设未能向上游传导情况下调整后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3,863.47 3,022.02 3,462.52 817.19
司股东的净利润
假设向上游传导 30%情况下调整后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4,874.48 4,002.46 4,338.10 1,560.34
司股东的净利润
假设向上游传导 50%情况下调整后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5,548.49 4,656.09 4,921.83 2,055.78
司股东的净利润
假设向上游传导 70%情况下调整后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6,222.49 5,309.71 5,505.55 2,551.20
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 1:调减的基金补贴收入=∑依据各类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数量与原基金补贴
标准确认的基金补贴收入*各类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标准的下调比例;
注 2:调减的基金补贴收入占比=调减的基金补贴收入/历年确认的基金补贴收入;
注 3:假设向上游传导 30%情况下调减的营业成本=调减的基金补贴收入*30%,下同;
注 4:调减的信用(资产)减值损失系调减基金补贴收入后,依据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计提政策计算出历年应调减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由上表可知,假设公司未能将本次基金补贴标准下调的影响向上游传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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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损失完全由公司承受,据此模拟测算的公司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然超过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三)业务扩张受行业监管和地域限制的风险

国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将其委托给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
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同时,危险废物适用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危险废物
原则上应就近运送至当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综上,危险废物处置业务
呈现出资质管控严格、准入门槛高、区域性强的特点。公司主要在浙江省内开展
危废经营业务,未来若向浙江省以外区域进行扩张,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或在
其他省市建设危废处置设施并取得相应的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存在行业监管和地
域限制的风险。

电子废物产生的前端分布零散,且单品价值低,由分散到集聚的回收过程是
典型的逆向物流模式,运输成本较高。为节省成本,废旧物资回收商一般就近选
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开展合作,电子废物拆解处理业务存在一定的区域
性限制。公司采购的电子废物主要来源于长三角地区,未来若向其他区域进行扩
张,则需要提高采购价格以弥补长途运输的成本,从而增加经营成本。

未来公司若不能适应行业监管或不能有效克服地域限制,公司业务拓展能力
将受到一定限制,对公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应收基金补贴款滞后发放的风险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为促进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企业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后,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由财政部根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
核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种类、数量及基金补贴标准,从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基金中拨付补贴。政府作为基金的管理者,主要职能是保证生产者缴纳基
金,监督处理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拆解处理,处理企业取得的基金补贴系对其规
范拆解处理活动的补偿,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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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受基金补贴审核流程较长、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影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企业取得基金补贴的时间通常存在一定滞后性。

自 2018 年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基金补贴发放金额、对应的当年度
基金补贴收入金额以及各年度发放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当年度确认的基金补
7,876.94 9,194.53 10,458.45 12,496.87 14,272.08 14,790.22
贴收入
2016 年度 901.24 - - - - -

2018 年度 6,975.70 4,644.67 - - - -
基金补贴 2019 年度 - 2,716.14 - - - -
发放年度/
发放金额 2020 年度 - 1,833.73 2,200.60 - - -

2021 年度 - - 2,972.30 - - -

合计 7,876.94 9,194.53 5,172.90 - - -
发放进度(基金补贴
发放金额/基金补贴 100.00% 100.00% 49.46% - - -
收入)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财政部对处理企业的基金补贴款已发放至 2017 年第
2 季度,公司 2017 年第 2 季度及以前期间确认的应收基金补贴款已全部收回。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基金补贴均为 2018 年之前确认的应收基金补贴款,
2017 年第 3 季度及之后确认的应收基金补贴款尚未回款。2018 至 2020 年度,公
司各年收到的基金补贴款占当年度确认基金补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99%、
19.03%和 27.28%,最近两年占比较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基金补贴款余
额分别为 27,505.19 万元、39,061.13 万元和 49,817.02 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
分别为 92.39%、95.74%和 98.40%,呈现逐年上涨趋势。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受政府监管、以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
回收处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公司应收基金补贴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较低,但在补
贴未发放之前,公司将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持续占用公司的营运资金,增加财务
成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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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应收基金补贴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的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由应收基金补贴款构成,对于应收基金补贴款,将其纳入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组合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受基金补贴各年回款不稳定的影
响,报告期各期,公司针对应收基金补贴款计提(负数为冲回)的坏账准备金额
分别为-256.85 万元、2,024.44 万元和 2,538.35 万元,变动幅度较大,对公司经营
业绩的稳定性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应的政策以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支不平衡
的问题,但是未来如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缺口进一步扩大,各年回款金
额低于当年确认的基金补贴收入金额,应收基金补贴款逐年增加,账龄进一步延
长,将导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增加,从而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
利影响。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税[2015]78 号文件《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目录〉的通知》,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缴纳增值税的 50%可享受
即征即退政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缴纳增值税的 70%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5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
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以及财税[2018]144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报告期内公司销售
以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免征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 年版)》,报告期内公司润滑油基础油的销售收入减按 90%计
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大地海洋于 2017 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 至 2019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公司已重新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了编号为 GR20203300099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
策,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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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通过直接和间
接的方式控制 67.13%的表决权,具有绝对控制权;本次发行后,预计唐伟忠、
张杰来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仍可控制公司 50.35%的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合理
决策,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智能立体仓库建设
项目、废弃资源深化利用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建成后,公司的经营
规模和综合利用能力将进一步扩大,其中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的无
害化处置的许可处理能力由 4.9 万吨/年增加到 7.9 万吨/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
解处理许可能力由之前的 230 万台/年提高至 360 万台/年,同时公司新增了废塑
料制管业务,塑料制管的产能为 4,000 吨/年。随着许可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及废塑
料制管业务的投产,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将随之明显上升,根据测算,公司
预计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抵减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
发生的租赁费用)为 1,170.37 万元,2022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
金额为 1,747.21 万元,2021 年度与 2022 年度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抵减固
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租赁费用)占 2020 年度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1.95%
和 17.84%。虽然行业市场需求较大且公司具备良好的销售能力,但是仍不排除
因公司市场开拓不力而出现新增处置利用能力短期内无法消化的风险,如公司募
投项目短期内产能利用不足,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增加将在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原材料采购规模随着废弃资源利用能力相
应扩大,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增加相应人员和资金投入,虽然公司与现有供应
商合作稳定并且不断扩大原材料来源渠道,但不排除由于原材料不能及时供应或
供应不足,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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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宏观经济产生波动,也可能导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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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1]2359 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大地海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大地海洋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大地海洋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4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84,000,000 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其中 17,919,706 股将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
称“大地海洋”,股票代码“301068”。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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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大地海洋

(四)股票代码:30106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91.9706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608.0294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战略配售数量为 210 万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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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9,759,366 股,其中网下比例
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979,727 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4%;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5,634 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其中
567 股的限售期为 6 个月,约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 10.06%。本次网下发
行共有 980,294 股的限售期为 6 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4%,约占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6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发行情况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唐伟忠 31,982,578.00 38.07 2024年9月28日
杭州共合投资管理合伙企
5,743,810.00 6.84 2024年9月28日
业(有限合伙)
张杰来 4,565,631.00 5.44 2024年9月28日
杭州茜倩投资管理合伙企
3,019,025.00 3.59 2022年9月28日
业(有限合伙)
唐宇阳 2,061,888.00 2.45 2024年9月28日
浙江恒晋同盛创业投资合
1,834,057.00 2.18 2022年9月28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剑鸣 1,834,057.00 2.18 2022年9月28日
诸暨如山汇盈创业投资合
1,528,381.00 1.82 2022年9月28日
首次公开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前已 蓝山投资有限公司 1,443,445.00 1.72 2022年9月28日
发行股份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1,375,543.00 1.64 2022年9月28日
上海容定投资管理服务中
1,301,955.00 1.55 2022年9月28日

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
1,250,000.00 1.49 2022年9月28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锦杏谷创业投资合伙
1,221,722.00 1.45 2022年9月28日
企业(有限合伙)
顾光华 1,018,921.00 1.21 2022年9月28日
俞洪泉 917,029.00 1.09 2022年9月28日
过佳博 500,000.00 0.60 2022年9月28日
绍兴柯桥锦聚创业投资合
471,722.00 0.56 2022年9月28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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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箭云 471,722.00 0.56 2022年9月28日
林桂富 458,514.00 0.55 2022年9月28日
小计 63,000,000.00 75.00 -
国金证券大地海洋员工参
首次公开 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2,100,000.00 2.50 2022年9月28日
发行战略 产管理计划
配售股份
小计 2,100,000.00 2.50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期 8,784,706.00 10.46 2021年9月28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有限售期 980,294.00 1.17 2022年3月28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9,135,000.00 10.88 2021年9月28日
股份
小计 18,900,000.00 22.50 -
合计 84,0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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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59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
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4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1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不
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94 号”《审计报告》,
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
净利润分别为 6,111.35 万元、5,733.10 万元和 6,362.01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
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
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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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Dadi Haiya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3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7494973628

法定代表人 唐伟忠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20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
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油桶、废滤芯;生产
加工:润滑油基础油(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
经营范围 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厂房及场地租赁,环保技术服务及咨询;
货运:危险货物运输(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大地海洋主要从事废矿物油、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资源化
主营业务
利用与无害化处置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邮政编码 311107

公司电话 0571-88522803

公司传真 0571-8852280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zddhy.com

电子信箱 securities@hzddhy.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卓锰刚

证券部电话号码 0571-88522803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占发行 持
直接持 合计持
序 间接持股数 前总股 有
股东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数量
号 量(万股) 本持股 债
(万股) (万股)
比例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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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通过共合投资
1 唐伟忠 董事长 2020.10-2023.10 3,198.26 间 接 持 有 3,348.04 53.15 无
149.78 万股
通过共合投资
董事、总
2 郭水忠 2020.10-2023.10 - 间接持有 74.96 74.96 1.19 无
经理
万股
通过共合投资
3 强毅 董事 2020.10-2023.10 - 间接持有 74.96 74.96 1.19 无
万股
通过共合投资
董事、财
4 蒋建霞 2020.10-2023.10 - 间接持有 99.85 99.85 1.58 无
务总监
万股
董事、董
5 卓锰刚 事会秘 2020.10-2023.10 - - - - 无

通过茜倩投资
6 童斌 董事 2020.10-2023.10 - 间接持有 10.38 10.38 0.16 无
万股
独立董
7 贾勇 2020.10-2023.10 - - - - 无

独立董
8 池仁勇 2020.10-2023.10 - - - - 无

独立董
9 马可一 2020.10-2023.10 - - - - 无

通过共合投资
监事会
10 宋晓华 2020.10-2023.10 - 间接持有 25.04 25.04 0.40 无
主席
万股
11 张杨慕 监事 2020.10-2023.10 - - - - 无
12 朱庆杰 监事 2020.10-2023.10 - - - - 无
通过共合投资
副总经
13 张杰蔚 2020.10-2023.10 - 间接持有 49.93 49.93 0.79 无

万股
通过共合投资
副总经
14 周雄伟 2020.10-2023.10 - 间接持有 49.93 49.93 0.79 无

万股
副总经
15 孙华 2020.10-2023.10 - - - - 无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唐伟忠直接持有公司 3,198.26 万股股份,占公司
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50.77%;唐伟忠、张杰来为夫妻关系,张杰来直接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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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 7.25%的股份。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 58.01%的
股份。共合投资持有公司发行前 9.12%的股份,唐伟忠持有共合投资 26.08%的
出资额,且为共合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唐伟忠为共合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唐伟忠、张杰来实际能够控制公司发行前 67.13%的股份,同时,唐
伟忠担任公司董事长,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认定唐伟忠、张杰来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唐伟忠,男,196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30125196810******。1992 年至 2002 年,先后创办余杭县良渚油脂厂门市
部和杭州余杭区良渚顺达油脂厂,从事废油收集与处置利用;2003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大地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0
年 8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盛唐环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盛唐
环保执行董事;2015 年 7 月,创办虎哥环境,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杰来,女,197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30125197108******。张杰来于 2003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在大地海洋
担任监事,2014 年至今在盛唐环保担任行政总监,除此之外未担任其他职务。
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唐伟忠、实际控制人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本次发行后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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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安排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构成

2016 年 5 月 3 日,大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共合投资向大地有限投资
1,170.00 万元,其中 39.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131.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投
资款全部由共合投资以货币形式认缴。共合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增资
为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增资价格 30.00 元/注册资本,系经各方参考大地有限
净资产协商后确定。本次增资时,共合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唐伟忠 普通合伙人 305.10 26.08

2 蒋建霞 有限合伙人 203.40 17.38

3 强毅 有限合伙人 152.70 13.05

4 郭水忠 有限合伙人 152.70 13.05

5 周雄伟 有限合伙人 101.70 8.69

6 张杰蔚 有限合伙人 101.70 8.69

7 张杰忠 有限合伙人 101.70 8.69

8 宋晓华 有限合伙人 51.00 4.36

合计 1,170.00 100.00


(三)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本次股权激励的服务条件和锁定期限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出资额 授予价格
授予日 服务期限 锁定期限
(万元) (元/注册资本)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在证券交易所
年 5 月 1 日,若员工离职,
上市交易之日
2016-05-01 39.00 30.00 唐 伟 忠以 出 资 价 格 加算 银
起三十六个月
行 同 期存 款 利 息 购 买其 份
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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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3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4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
一、限售流通股

唐伟忠 31,982,578 50.77 31,982,578 38.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杭州共合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5,743,810 9.12 5,743,810 6.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有限合伙)
张杰来 4,565,631 7.25 4,565,631 5.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杭州茜倩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3,019,025 4.79 3,019,025 3.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唐宇阳 2,061,888 3.27 2,061,888 2.4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浙江恒晋同盛
创业投资合伙
1,834,057 2.91 1,834,057 2.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吴剑鸣 1,834,057 2.91 1,834,057 2.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诸暨如山汇盈
创业投资合伙
1,528,381 2.43 1,528,381 1.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蓝山投资有限
1,443,445 2.29 1,443,445 1.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公司
华芳集团有限
1,375,543 2.18 1,375,543 1.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公司
上海容定投资
1,301,955 2.07 1,301,955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管理服务中心
宁波十月吴巽
股权投资合伙
1,250,000 1.98 1,250,000 1.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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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
杭州锦杏谷创
业投资合伙企 1,221,722 1.94 1,221,722 1.4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顾光华 1,018,921 1.62 1,018,921 1.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俞洪泉 917,029 1.46 917,029 1.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过佳博 500,000 0.79 500,000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绍兴柯桥锦聚
创业投资合伙
471,722 0.75 471,722 0.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王箭云 471,722 0.75 471,722 0.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林桂富 458,514 0.73 458,514 0.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国金证券大地
海洋员工参与
创业板战略配 - - 2,100,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网下发行限售
- - 980,294 1.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66,080,294 78.67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 - - 17,919,706 21.33 -

小计 - - 17,919,706 21.33 -

合计 63,000,000 100.00 84,000,000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6,83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 限售期限

1 唐伟忠 31,982,578 38.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杭州共合投
2 资管理合伙 5,743,810 6.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企业(有限



26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

3 张杰来 4,565,631 5.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杭州茜倩投
资管理合伙
4 3,019,025 3.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
合伙)
国金证券-
中信银行-
国金证券大
地海洋员工
5 2,100,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参与创业板
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
计划
6 唐宇阳 2,061,888 2.4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吴剑鸣 1,834,057 2.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浙江恒晋同
盛创业投资
8 合伙企业 1,834,057 2.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
伙)
诸暨如山汇
盈创业投资
9 合伙企业 1,528,381 1.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
伙)
蓝山投资有
10 1,443,445 1.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公司
合计 56,112,872 66.80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金证券大地海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大地海洋资管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大地海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国金
证券大地海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
2,935.80 万元,配售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 210 万股,限售期


27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国金证券大地海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18 日

备案时间 2021 年 8 月 19 日

产品编码 SSM121

管理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大地海洋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发行
序 认购资金 认购比例
姓名 职务 人高管与核
号 (万元) (%)
心员工
1 唐宇阳 全资子公司盛唐环保销售总监 1,400 41.79 是

2 蒋建霞 财务总监 700 20.90 是

3 卓锰刚 董事会秘书 500 14.93 是

4 孙华 副总经理 300 8.96 是

5 张杰蔚 副总经理 300 8.96 是

6 宋晓华 监事会主席 150 4.48 是

合计 3,350 100 -
注:1、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的差异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2、因大地海洋资管计划认购资金高于实际获配资金,上述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后续将赎
回资管计划多余份额。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1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
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9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一)11.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
计算);

(二)14.8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
计算);

(三)13.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
计算);

(四)18.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
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70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29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
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仅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10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0%,初始战略
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0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2,346.46265倍,超过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378万股(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前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
算,但网下发行中设定的限售股票无需扣除)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76.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
的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13.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
行总量的48.33%。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38167700%,有效申购倍
数为7,237.58155倍。

根据《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9,123,209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127,542,461.82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1,791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64,838.18元。网
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9,759,36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36,435,936.68元;放弃
认购数量为5,634股,放弃认购金额为78,763.32元。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
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7,425股,包销金额为243,601.50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0.08%,占扣
除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0.0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35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 5,461.91 万元



30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 23,896.09 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11 号”
《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461.9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2,650.00
审计费及验资费用 1,301.89
律师费用 1,034.5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7.5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17.95
合 计 5,461.91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因四舍五入原因,部分数据的加总之和不等于列示

的合计数,其尾数部分可能存在差异。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6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29,358 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约 5,461.91
万元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 23,896.0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21 元/股(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4 元/股(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31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
对本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
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9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所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09 号)。并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贵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财务状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1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公
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渚新城支行 201000286650767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34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电话 021-68826801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林岚、卫明
项目协办人 朱忠正
项目组成员 王水根、范俊、张槐
联系人 林岚、卫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及条件。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
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
人林岚、卫明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林岚

林岚,具有十二年投资银行相关从业经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36
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主持或参与了豫金刚石(300064)、唐人神
(002567)、远程电缆(002692)、石大胜华(603026)、中达安(300635)等
项目的 IPO 工作,宝胜股份(600973)、三安光电(600703)的非公开发行再
融资工作。

2、卫明

卫明,具有六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
销保荐分公司执行总经理,主持或参与了明德生物(002932)、澄天伟业(300689)
等项目的 IPO 工作,新开源(300109)重大资产重组工作(2015 年)与跨境并
购工作(2019 年),铜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目前担任明
德生物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37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就其
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28 日,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合投资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
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
2、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



38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唐伟忠、郭水忠、强毅、蒋
建霞、童斌、周雄伟、张杰蔚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
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宋晓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39
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五)其他股东承诺

除前述股东外的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
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六)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实际控制人张杰来之兄弟张杰蔚、张杰忠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
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28 日,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唐伟忠、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
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40
(2)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一致行动人唐宇阳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
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2)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1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合投资承诺

“一、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
诺。
二、如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
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2)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
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42
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
述第 20 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
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机构、人士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 10 个
工作日内,制定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
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
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
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必须包含下列第 1 项和第 2 项中的任意
一项):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
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
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
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


43
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
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
规定。
上述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自触发日起算)。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发行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
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发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书面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书》,
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



44
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但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单次增持股票资金金额
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同时,自增持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期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予转让。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书面的《关于稳定股价预
案的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书面
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
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



45
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
12 个月内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在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但如果公司股价已
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其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措施
公司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回购条件时,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
该授权自上市后 36 个月内有效。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聘任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



46
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执行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若
此时公司已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则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 120 个交易日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相关处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
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
增持义务;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提
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
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如对公司董
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
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
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
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截留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
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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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
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
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股份购回
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应在上
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
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应在披
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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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
杰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
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
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行
动人唐宇阳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
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违反
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行动
人唐宇阳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及其一致
行动人唐宇阳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
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
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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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唐伟忠及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
份买回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由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提高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本次发行后
公司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措施如下:
1、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公司产
品和市场优势,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
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本次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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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以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
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
动人唐宇阳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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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以下承诺:
“1、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包
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
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
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
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
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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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公司形成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
股票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 1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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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
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
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
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
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
义务。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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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
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细化股利分配政策,便于股东对股利分配政策执行的监督,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主要
内容如下:
上市后三年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
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股东回报。公司上市后三年(包
括上市当年),将继续扩大现有优势产品的生产规模、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积
极寻求产业并购机会,董事会认为上市后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公司计划
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
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

八、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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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公司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査和审阅,确认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公司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6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中介机构承诺

承销商、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人已经审阅了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确认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保荐人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锦天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锦天城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锦天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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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
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
关约束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
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
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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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
公司、投资者损失;
6、如本人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
关约束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
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
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
公司、投资者损失;
6、如本人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
关约束措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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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
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
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
公司、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
相关约束措施。

(五)公司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
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
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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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
公司、投资者损失;

7、如本人/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
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十一、公司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现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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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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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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