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 43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2-29 层)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已承诺将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华通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苗通、王一锋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通控股股权,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永丰国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永丰国际的控股股东诸葛晓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永丰国际股权,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王苗通、董事兼总经理王一锋还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世纪华通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世纪华通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 2011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2011 年 1-3 月财务数据和对比表中 2010 年 1-3月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2010 年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世纪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104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9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3,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3.00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 222 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世纪华通”,股票代码“002602”;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 3,6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7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7 月 28 日
3、股票简称:世纪华通
4、股票代码:00260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7,500 万股
6、本次 A 股发行股数:4,5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通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苗通、王一锋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通控股股权,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永丰国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永丰国际的控股股东诸葛晓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永丰国际股权,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王苗通、董事兼总经理王一锋还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世纪华通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世纪华通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获配
的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三个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发行
的 3,6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股数(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华通控股 9,100 52.00% 2014 年 7 月 28 日
永丰国际 3,900 22.29% 2012 年 7 月 28 日
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小计 13,000 74.29%-
本次公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900 5.14% 2011 年 10 月 28 日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3,600 20.57% 2011 年 7 月 28 日开发行
的股份小计 4,500 25.71%-
合计 17,500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CENTURY HUATONG AUTOMOTIVE PARTCO.,LTD
2、注册资本:17,5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王苗通
4、设立日期:2008 年 10 月 21 日
5、公司住所: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 439 号
6、邮政编码:312300
7、董事会秘书:严正山
8、电话号码:(0575)82148871
传真号码:(0575)82129700
9、发行人电子信箱:sjhuatong@sjhuatong.com
10、公司网址:www.sjhuatong.com
11、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精密金属模具制造、加工;销售自
产产品(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12、主营业务:各种汽车用塑料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13、所属行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7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任职期限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王苗通董事长男 2008-09 至 2011-09 -持有华通控股4,5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90%王一锋副董事长、总经理男 2008-09 至 2011-09 -持有华通控股5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10%华通控股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份的52%王娟珍董事女 2008-09 至 2011-09 ---
姓名职务性别任职期限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谢德源董事、副总经理男 2008-09 至 2011-09 ---杨红帆独立董事女 2008-09 至 2011-09 ---陈忠德独立董事男 2009-11 至 2011-09 ---戴钦公独立董事男 2009-11 至 2011-09 ---胡辉监事会主席男 2008-09 至 2011-09 ---余肖辉监事男 2008-09 至 2011-09 ---常建国监事男 2008-09 至 2011-09 ---裴建才副总经理男 2008-09 至 2011-09 ---王苗鑫副总经理男 2008-09 至 2011-09 ---赵维强副总经理男 2008-09 至 2011-09 ---陈松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男 2008-09 至 2011-09 ---赏国良财务总监男 2008-09 至 2011-09 ---严正山董事会秘书男 2008-09 至 2011-09 ---公司控股股东华通控股持有公司 9,100 万股的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7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均系通过持有华通控股股权间接持有,无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王苗通、王一锋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华通控股 90%、10%的股权,本次公开发行后,华通控股持有公司 52%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9,100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 70%。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苗通和王一锋,二人系父子关系。王苗通、王一锋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华通控股 90%、10%的股权,本次公开发行后,华通控股持有公司 52%的股份。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2 月 19 日,住所为上虞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 439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苗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000 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682072349,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加工、销售。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华通控股经审计的总资产 215,284.04 万元,净
资产 72,729.52 万元;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 15,962.86 万元。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王苗通,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62219570629*,住所为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金桂苑*区*栋。
王一锋,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68219840108*,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号*室。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王苗通王一锋华通控股90% 10%上虞全世通五金件有限公司浙江全世通模塑有限公司上虞全世泰贸易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 70%90%
5.68%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华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通置业有限公司10%
94.32%45%45% 2.38% 0.53%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70%
?
其中,上虞全世通五金件有限公司和浙江华通工贸有限公司目前均未从事具体经营业务;浙江全世通模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橡塑件、金属件的生产和销售;上虞全世泰贸易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进出口贸易,浙江金通置业有限公司和浙江金盾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大股东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71,863 户。
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比例1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1,000,000 52.00%
2 永丰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39,000,000 22.29%
3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00,000 1.14%
4中国建设银行—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00,000 1.14%
5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七组合 2,000,000 1.14%
6中国工商银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1,000,0.57%
7中国银行—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57%
8中国建设银行—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57%
9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2,0.00%
10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2,0.00%
合计 139,004,000 79.43%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数量为 4,500 万股。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 9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20%;网上定价发行数量为 3,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0%。
2、发行价格为:23.0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5.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9.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配售”)
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90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4,00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22.5%,认购倍数为 4.44 倍,有效报价的股票配售
对象为 11 个。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 3,600 万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0.8090010354%,超额认购倍数为 124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不
存在余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3,500.00 万元。
5、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4,323.5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承销保荐费用 3,630.00
审计费用 210.00
律师费用 83.00
信息披露费 380.00
登记托管费 20.50
合计 4323.50
每股发行费用 0.9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99,176.5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7 月 1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291 号《验资报告》。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01 元(按 201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90 元/股(以公司 201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 2011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2011 年 1-3 月财务数据和对比表中 2010 年 1-3月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2010 年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项目 2011 年 3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增减幅度流动资产 542,517,736.23 490,917,672.28 10.51%
流动负债 465,233,668.34,394,833.82 4.69%
总资产 976,004,548.63 884,353,871.61 10.3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50,770,880.29 409,959,037.79 9.9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3.47 3.15 9.96%
项目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 1-3 月增减幅度营业总收入 233,658,736.02 197,229,687.81 18.47%
利润总额 47,789,162.11 45,410,828.12 5.2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40,811,842.50 39,728,737.60 2.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40,811,842.50 39,176,737.60 4.17%
基本每股收益 0.31 0.31 2.73%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9% 13%降低了 4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9% 13%降低了 4个百分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082,533.89 -3,257,766.91 -747.1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16 -0.03 -747.15%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1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3,365.87 万元、4,778.92 万元、4,081.18 万元,分别比 2010 年
1-3 月增长 18.47%、5.24%、2.73%。2011 年 1-3 月,公司净利润水平较 2010
年同期稳定增长。
总体看来,公司 2011 年 1-3 月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没有对财务数据和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1 年 7 月 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
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
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
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
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
司住所没有变更;
8、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
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鑫军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2~29 层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1~29 层电话:(021)63325888-4023/4024/4026
传真:(021)63326910
保荐代表人:魏浣忠、马云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东方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东方证券认为世纪华通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世纪华通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愿意推荐世纪华通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2011 年 1-3 月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