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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9-06
股票简称:森赫股份 股票代码:301056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Sicher Elevator Co., Ltd.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一年九月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赫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
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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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
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投资
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理性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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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6,678.6667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
为 6,325.8453 万股,占总股数的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
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
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
险因素”部分:

(一)产品质量或者安全事故风险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运行的可靠性及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
全。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安装和售后服务体系,且公司产品在
交付使用前,均通过了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检验。若公司的电梯产品在生产、安装
以及维保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因用户使用不当,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导
致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公司将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和品牌受损的风险,公司
的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行业市场需求增速趋缓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国内电梯市场产量也保持快速增长。
电梯产品市场需求受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大,与国民经济增长相关性较强。若宏
观经济出现波动,或国家进行重大宏观调控,与电梯产品需求密切相关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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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服务设施建设的增速将放缓,国内较高的电梯整机
销售市场增长速度也将会趋缓。我国现有近 700 家电梯制造企业,公司面临国外
知名电梯企业和国内众多电梯企业的竞争压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继续发展、“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旧楼加装电梯
需求、公共场所的坡道和楼梯等节点改造、存量电梯的维保升级等因素,为我国
电梯市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我国电梯整机生产及后市场服务仍有较大市场增
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需求。但是受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等影响,
在电梯整机销售市场需求增速放缓的行业背景下,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将进一步
加剧,经营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材料成本占整梯生产成本的 90%左右,生产材料主要为曳引机、
导轨等外购零部件以及不锈钢、钢材等原材料,公司生产材料采购价格会受钢材
价格变动影响,公司存在受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四)出口业务下滑风险

境外业务收入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1,751.32 万元、9,855.10 万元和 9,466.41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6.02%、19.82%和 17.81%。公司目前仍在积极开
拓国际市场业务,但受外销市场竞争加剧、贸易壁垒升级、出口地区的政治经济
发展变化及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因无法持续获得订单或
合作项目终止等情况,从而对公司境外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的持续深化,公司的海外营销网络不断发展,不
可避免地与竞争对手相互重叠、交叉,展开面对面的竞争。国内外市场上,一方
面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国际一线品牌,凭借品牌效应及技术优势占据较高市场份
额,另一方面随着电梯制造技术的逐步成熟,国内其他民族电梯品牌也逐步依靠
价格优势扩张市场份额,因此公司在国外主要市场面临着一定的竞争压力。公司
面临出口业务下滑、境外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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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5.17%、34.89%
和 34.39%。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宏观环境变化、产品销售价格变动、
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未来,如果全球或国内宏观经济环境恶化导致市场需求量降低,或因市场竞
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因钢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下游售价
变动不能覆盖成本上涨幅度,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此外,公司曾参与了较多国外大型项目,但随着国外市场电梯价格透明度不
断提高,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公司出口产品价格面临下滑风险,可能导致国外业
务毛利率下滑。

(六)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 13,000.84 万元、
13,581.83 万元和 10,048.12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4.02%、
26.63%和 16.74%。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房地产公司、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国外经
销商,且公司按销售合同约定发货时,已收取大部分货款。但存在部分项目由于
周期长、工程结算流程长等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或因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无
法全额收回剩余货款的风险。上述情况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生产运营产生不利
影响。

(七)产品价格下降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电梯行业下游房地产行业受行业发展周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
出现房地产市场增速放缓、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紧张、市场竞争加剧等情况,
公司为应对市场竞争,除开拓营销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外,
适当降低产品销售价格以保持和提升市场份额。2019 年,主要直梯产品平均售
价较 2018 年下降 5.62%,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 0.28%;2020 年,主要直梯产品
平均售价较 2019 年下降 4.65%,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 0.50%。若未来行业竞争
进一步加剧或下游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可能导致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及主营业务毛
利率继续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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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风险

房地产行业作为电梯产品最大的应用领域,对我国电梯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
响。公司存在受到下游房地产市场增速趋缓,进而导致产品销量、价格、毛利率
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同时,公司存在因房地产融资政策收紧,房地产公司财务
状况恶化、现金流紧张等原因无法全额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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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森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森赫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森赫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78 号)同意。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森赫股份”,证券代码为“301056”;其
中 63,258,45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7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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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7 日

(三)股票简称:森赫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05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678.6667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669.666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325.8453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352.8214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单位:股、%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李东流 121,054,450 60.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米高投资 45,326,550 22.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尚得投资 20,009,000 1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迈森投资 7,250,000 3.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途森投资 6,450,000 3.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200,090,000 100.00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438,214 股,占网下发
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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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单位: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李东流 121,054,450 45.37 2024 年 9 月 7 日
米高投资 45,326,550 16.99 2024 年 9 月 7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尚得投资 20,009,000 7.50 2024 年 9 月 7 日
前已发行股份 迈森投资 7,250,000 2.72 2024 年 9 月 7 日
途森投资 6,450,000 2.42 2024 年 9 月 7 日
小计 200,090,000 75.00
网上发行股份 32,348,000 12.13 2021 年 9 月 7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无限售股份 30,910,453 11.59 2021 年 9 月 7 日
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下限售股份 3,438,214 1.29 2022 年 3 月 7 日
小计 66,696,667 25.00
合计 266,786,667 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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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与 2021 年 1 月 28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231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26,678.6667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6,669.6667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21] 第
ZA10250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分别为 5,047.18 万元和 5,944.70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10,991.88 万元,符
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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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cher Elevator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20,00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东流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 1 号
电梯、立体车库的研发、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保养服务(凭有
效许可证件经营);电梯、立体停车库及其他用于人员和货物垂直和
水平运输的设备及零部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建筑机电
经营范围
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施工;
钢结构架、钢结构组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安装、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安
主营业务 装和调试服务,以及电梯维修保养、配件销售、更新改造等后市场
服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联系电话 0572-2923390
传真号码 0572-2923397
电子信箱 lir@sicher-elevator.com
董事会秘书 李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占发行 持有
序 职务/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合计持
姓名 前总股 债券
号 身份 期 量 数量 股数量
本比例 情况
通过米高
投资持股
4,079.3895
董事 万股,通过
2018.12.07- 18,175.64
1 李东流 长、总 12,105.4550 尚 得 投 资 90.84 -
2021.12.06 45
经理 持 股
1,800.8100
万股,通过
迈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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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 持有
序 职务/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合计持
姓名 前总股 债券
号 身份 期 量 数量 股数量
本比例 情况
持股 85 万
股,通过途
森投资持
股 105 万股
通过米高
投资持股
董事、 453.2655
2018.12.07-
2 李仁 董事会 - 万股,尚得 653.3555 3.27 -
2021.12.06
秘书 投资持股
200.0900
万股
通过途森
2018.12.07-
3 沈晓阅 董事 - 投资持股 60.0000 0.30 -
2021.12.06
60 万股
通过迈森
2018.12.07-
4 钱小燕 董事 - 投资持股 60.0000 0.30 -
2021.12.06
60 万股
通过途森
监事会 2018.12.07-
5 姚芳芳 - 投资持股 60.0000 0.30 -
主席 2021.12.06
60 万股
通过迈森
2018.12.07-
6 沈明明 监事 - 投资持股 60.0000 0.30 -
2021.12.06
60 万股
通过迈森
职工代 2018.12.07-
7 朱红梅 - 投资持股 60.0000 0.30 -
表监事 2021.12.06
60 万股
副总经 通过迈森
2018.12.12-
8 王婉君 理、财 - 投 资 持 股 120.0000 0.60 -
2021.12.11
务总监 120 万股
通过迈森
副总经 2018.12.12-
9 张晓强 - 投资持股 60.0000 0.30 -
理 2021.12.11
60 万股
通过途森
副总经 2018.12.12-
10 牛有权 - 投资持股 60.0000 0.30 -
理 2021.12.11
60 万股
通过途森
副总经 2018.12.12-
11 焦杰 - 投资持股 60.0000 0.30 -
理 2021.12.11
60 万股
注:“米高投资”指浙江米高投资有限公司;“尚得投资”指湖州尚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迈森投资”指湖州迈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途森投资”指湖州途森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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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东流先生直接持有森赫电梯 45.37%的股份,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东流直接持有发行人 45.37%的股份。米高投资、
尚得投资分别持有发行人 16.99%、7.50%的股份,李东流持有米高投资、尚得投
资各 90.00%的股权,李东流之子李仁持有米高投资、尚得投资各 10.00%的股权。
因此,李东流与李仁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控制发行人 69.86%的股份,为发行
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东流先生:1966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0106196611******,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87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浙江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技术部副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2
年 1 月,筹备创业;2002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联合电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莱茵有限董事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莱茵有
限总经理;2012 年 12 月至今任森赫电梯董事长、总经理。现兼任上海森赫、联
合进出口执行董事、总经理,森赫进出口、米高投资、尚得投资执行董事,联合
电梯、湖州米高监事,浙江省电梯行业协会会长。

李仁先生:1993 年 1 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501199301******,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森赫电梯总
经理助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森赫电梯董事会秘书。现兼任上海森赫监事。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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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
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肯定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与员
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提升团队凝聚力,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通过迈森
投资、途森投资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各合伙
人均为公司员工。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1、迈森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迈森投资的具体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任职
1 王婉君 120 16.55% 货币出资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 李东流 85 11.72% 货币出资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 张晓强 60 8.28% 货币出资 公司副总经理
4 朱红梅 60 8.28% 货币出资 公司监事、行政人事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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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任职
5 沈明明 60 8.28% 货币出资 公司监事、生产总监
6 钱小燕 60 8.28% 货币出资 公司董事、合同管理部经理
7 董立晴 60 8.28% 货币出资 联合电梯销售经理
8 焦杰 60 8.28% 货币出资 公司副总经理
9 孟柏妹 30 4.14% 货币出资 公司财务部经理
10 顾云峰 20 2.76% 货币出资 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
11 周鸿辉 20 2.76% 货币出资 公司销售技术支持
12 王庆明 20 2.76% 货币出资 公司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13 费权钱 10 1.38% 货币出资 公司研发中心副经理
14 莫春浩 10 1.38% 货币出资 公司安装部经理
15 孙辉 10 1.38% 货币出资 公司信控管理部经理
16 李红强 5 0.69% 货币出资 公司销售技术支持
17 金春江 5 0.69% 货币出资 公司销售技术支持
18 马骥 5 0.69% 货币出资 联合电梯制造部副经理
19 张志魁 5 0.69% 货币出资 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20 赵佳妮 5 0.69% 货币出资 上海森赫销售经理
21 杨守明 5 0.69% 货币出资 公司销售技术支持
森赫进出口
22 凡天强 5 0.69% 货币出资
外贸销售部主管
森赫进出口
23 叶晓波 5 0.69% 货币出资
外贸销售部主管

2、途森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途森投资的具体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任职
1 李东流 105 16.28% 货币出资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 沈晓阅 60 9.30% 货币出资 公司董事、营销总监
3 牛有权 60 9.30% 货币出资 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4 李振浩 60 9.30% 货币出资 联合电梯总经理
公司监事、行政管理部经
5 姚芳芳 60 9.30% 货币出资

6 施蔚 60 9.30% 货币出资 森赫进出口办公室主任
7 茹晓英 30 4.65% 货币出资 公司研发中心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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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任职
联合电梯
8 邹菊英 30 4.65% 货币出资
合同管理部经理
9 王香杰 30 4.65% 货币出资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0 方明亮 20 3.10% 货币出资 公司国际贸易部副经理
11 陆利英 20 3.10% 货币出资 公司采购部副经理
12 潘玉娟 15 2.33% 货币出资 联合进出口职员
13 沈瑜群 15 2.33% 货币出资 联合进出口出纳
14 孙燕 10 1.55% 货币出资 技术支持部经理
联合电梯
15 施小芳 10 1.55% 货币出资
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16 沈建学 5 0.78% 货币出资 联合电梯研发人员
17 屠颖剑 5 0.78% 货币出资 联合电梯制造部副经理
18 余利平 5 0.78% 货币出资 公司销售技术支持
19 王敏茂 5 0.78% 货币出资 已退休
20 丁燕 5 0.78% 货币出资 公司国际贸易部副经理
21 凌建松 5 0.78% 货币出资 公司销售经理
22 陆斌 5 0.78% 货币出资 联合电梯工程部经理
23 杨枫 5 0.78% 货币出资 公司生产部副经理
24 吴福康 5 0.78% 货币出资 联合电梯研发人员
25 沈海英 5 0.78% 货币出资 公司内部审计部副经理
26 嵇晓燕 5 0.78% 货币出资 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27 王琪冰 5 0.78% 货币出资 联合电梯研发人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

迈森投资、途森投资作出如下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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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详细情况,如离职后股份处理、协议约定情况及规范运
行情况及备案情况等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
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刊载
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注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李东流 121,054,450 60.50 121,054,450 45.37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米高投资 45,326,550 22.65 45,326,550 16.99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尚得投资 20,009,000 10.00 20,009,000 7.50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迈森投资 7,250,000 3.62 7,250,000 2.72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5 途森投资 6,450,000 3.22 6,450,000 2.42 -
锁定 36 个月
网下发行 自上市之日起
6 - - 3,438,214 1.29
限售股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200,090,000 100.00 203,528,214 76.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股
- - 63,258,453 无限售期 -

小计 - - 63,258,453 23.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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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注

合计 200,090,000 100.00 266,786,667 100.00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72,168 名,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李东流 121,054,450 45.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浙江米高投资有限公司 45,326,550 16.9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湖州尚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9,000 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湖州迈森投资合伙企业(有
4 7,250,000 2.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限合伙)
湖州途森投资合伙企业(有
5 6,450,000 2.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68,592 0.03 无限售流通股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 62,876 0.02 无限售流通股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8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57,160 0.02 无限售流通股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肆号职业年金计划-
9 57,160 0.02 无限售流通股
浦发银行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
10 57,160 0.02 无限售流通股
招商银行
合计 200,392,948 75.11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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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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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6,696,667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
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3.93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1.14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照 2020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23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照 2020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85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照 2020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64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照 2020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56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768.8167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900.8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8.50%。

根据《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659.61580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 1,333.9500 万股由网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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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拨至网上。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434.8667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234.8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96517379%,申
购倍数为 5,088.60848 倍。

根据《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3,230.5006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4.2994 万股。网下
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3,434.8667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2994 万股,包销金额为 16.90 万元,包销股份的数量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0.0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6,211.79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5390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537.79 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2,952.83
2 律师费用 416.14
3 审计及验资费 680.19
4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64.10
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24.53
合计 4,537.79
每股发行费用 0.68 元/股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21,674.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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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52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26 元/股(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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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0250 号),相关财务数据及具体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刊载于巨潮
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217 号),同时公司管理层对
2021 年 1-9 月的经营业绩进行了初步预计,该业绩预计情况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
估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以上情况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期后事项、或有事
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之“(四)2021 年 1-6 月经审阅财务数据”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审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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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公司股票上市后,总股本为 26,678.6667 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数量为
6,669.6667 万股,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33100080201000006391
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33100080201000006409
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91030122000013059
浔双林小微专营支行营业部

三、其他事项

公司自 2021 年 8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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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模
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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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23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冯颂、王刑天

联系人:高洁、王永旭、王思维、任凯、李天尧、陈晨露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冯颂、
王刑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冯颂先生: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投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先
后任捷成股份(300182)IPO 项目协办人、九州通(600998)2014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快意电梯(002774)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科林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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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50)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刑天先生: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0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汉钟精机(002158)
中小板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万邦达(300055)创业板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万邦达(300055)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北方创业(600967)非
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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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流、李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3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作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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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公司股东米高投资、尚得投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3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
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3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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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流、李仁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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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公司股东米高投资、尚得投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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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
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
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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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 个月
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
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
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
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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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
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
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
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
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
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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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
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
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按上述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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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本次将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6,669.67 万股,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
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提高。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
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
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
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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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按时顺利实施,将扩大生产
能力和提高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稳妥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
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参照《公司法》、《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
时间进度,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
节约财务费用,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
利能力。

(3)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
来回报能力。

2、相关主体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流、李仁承诺

“①承诺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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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承诺将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
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①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和 50%
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③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
本人职责必需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③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⑤承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承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承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
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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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①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公
司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
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③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章程(草案)》、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参见本节“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
序”。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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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
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股票已发行但
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
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用利息等。

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
形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
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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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
情形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
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保护。”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
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职
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假材料或陈
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责任后,保
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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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相关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2、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未能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
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自愿
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赔偿投资者损失
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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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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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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