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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气: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8-30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国光电气 股票代码:688776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oguang Electric Co., Ltd.Chengdu

(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西路 1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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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内不设价格涨跌幅
限制;前 5 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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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51.44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2.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1.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3.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1.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7 年修订),公司属于“制
造业”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9”。截
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
静态市盈率为 49.05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 43.24 倍(每股
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741.6728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数量为 15,934,346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58%。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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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我国军工企业普遍具有客户集中的特征。武器装备的最终用户为军方,而军
方的直接供应商主要为各大军工集团,其余的涉军企业则主要为各大军工集团提
供配套供应。由于各大军工集团业务的侧重领域不同,导致相应领域的配套企业
销售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33%、70.23%和 69.59%,占比较高。同时,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额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0.90%、37.83%及 36.81%,占比较高。

公司与国内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大型军工集团形成了密切的合
作关系,如果未来发行人无法在其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
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如
果现有客户对公司主要产品的需求产生变化或公司竞争对手产品在技术性能上
优于公司,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的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二)业绩增长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6,843.78 万元、35,493.97 万元和 44,585.44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2,003.03 万元、4,238.28 万元和 9,540.72 万元,经营业
绩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主要系毛利率较高的微波电真空器件收入增长,拉动公
司整体毛利率和净利润水平上升。

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最终用户对公司产品有着严格的试验、检
验要求且单个订单的金额较大,客户的采购特点决定了公司签订的单个订单执行
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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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具体来看,公司报告期业绩增长主要源于微波电真空器件业务,且该产品需
求主要源于军方,未来该产品军方需求持续增长具有不确定性,且面临市场竞争。
公司其他产品如固态微波产品、核工业产品能否支撑公司业绩持续快速增长均面
临不确定性。

同时,公司与第一大客户的下属单位在微波电真空产品领域存在业务竞争的
关系,如果未来军品采购政策进行调整导致第一大客户优先采用集团内部配套,
将会对公司与第一大客户的合作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业绩增长的持续性造
成不利影响。

此外,受最终用户的具体需求及其每年采购计划和国防需要间歇性大幅调整
采购量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的销售业务可能存在突发订单增加、订单延迟的情况。
订单的具体项目及数量存在波动,交货时间具有不均衡性,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交
货、验收较为集中,另一段时间交货、验收较少,导致收入实现在不同年度具有
一定的波动性,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的持续性。

(三)技术或国家秘密发生泄漏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开拓,公司形成了微波器件、核工业设备及部件和其他民
用产品三大应用产品体系。公司所经营的微波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军工领域,报
告期内实现收入分别为 22,898.05 万元、25,400.03 万元和 32,839.18 万元,占当
期收入比例分别为 76.16%、72.27%和 74.20%。

鉴于公司微波器件产品应用于军工领域,涉及到国家机密,公司在生产经营
中不排除一些意外情况发生导致有关国家秘密泄漏,或出现技术泄密或被动失
密。如发生严重泄密事件,可能会导致公司丧失保密资质,不能继续开展涉密业
务,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此外,对于具有重要商业意义的核心技术,公司通过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等
方法进行保护,但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被侵害或保护不充分的风险。若出现第三
方侵犯公司专利与专有技术,或公司员工泄露重要技术秘密,尤其是出现间谍泄
密的情形,将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损,甚至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四)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医院托管事项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医院,系公司职工医院,定位于非营利性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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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医院,具备医疗执业执照。该医院没有投资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营
业执照。

国光医院采用自收自支、独立经营的管理模式,但由于无法开设银行账户,
国光医院需通过国光电气开设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且国光医院员工均由国光
电气代为签署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上述人员成本费用由国光
医院自行承担并支付给国光电气。

截至目前,国光医院尚未完成剥离,公司采用托管的形式,已将国光医院托
管至深圳富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和国光医院除上述资金往来外,无其他交
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5%以上股东与
深圳富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针对医院及相关托管事项,公司承诺如下:

“一旦国光医院具备剥离条件时,将立即启动国光医院的剥离程序,国光电
气不再担任国光医院的举办人。同时,为降低国光医院的经营风险,公司在国光
医院剥离前,将定期购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国光电气不会再增加对国光医院的任何投入,也不会以任何形成实质承担国
光医院的成本或费用。如国光医院因任何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公司先行垫付的国光
医院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费用,公司将会及时要求控股股东或托管方
深圳富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代国光医院归还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或成本,确保不
会因前述事项损害国光电气及国光电气股东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为降低国光电气的经营风险,本人及新余环亚将督促国光电气为国光
医院定期购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2、如国光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因其他事项导致国光电气作为国光医院的举
办人面临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补偿、被处以行政处罚、或需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本人/新余环亚将代国光电气承担前述经济责任或对国光电气因前述事项遭受的
损失、支付的赔偿、补偿、费用、成本进行足额补偿。本人/新余环亚将同时督
促托管方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避免同
类事项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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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国光医院因医疗设施、人员、医疗服务质量及程序、临床管理等不再
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能取
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导致国光医院收入减少或经营困难,本人/新余
环亚将督促发行人配合托管方协助国光医院重新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4、如国光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业务,存在
可能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暂停营业或吊销相关业务资质许可等行政处罚时,本
人/新余环亚将积极督促国光医院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确保国光
医院经营合规,同时将可能对国光电气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5、本人及新余环亚与国光医院的托管方深圳富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

(五)技改专项拨款资金债务偿还可能影响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仍存 4 项因技改国家专项拨款资金形成的长期负债,金额为
1.06 亿元。虽然有权部门未提出过偿付要求,但是如果未来公司需要偿付相关资
金,短期内支付大额款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5,890.54 万元、17,782.92 万
元和 28,046.23 万元;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 12,619.05 万元、11,875.20 万元
和 12,740.39 万元,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账面余额之和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77.38%、83.56%和 91.48%。

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大,主要受所处行业特点、客户结算模
式等因素所影响。由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金额较大,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
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应收账款未约定信用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各大军工集团下属科研单位或国家重点单位,
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取相关客户的订单,但未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信用期。公
司军品业务一般付款流程为产品交付后由甲方完成验收,并按甲方内部采购支付
流程完成审批后进行支付,审批时间不可控,因此双方未明确约定信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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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期内,虽然公司合作单位基本为大型军工单位或科研机构,期后无法回
款的可能性较低,但结算周期一般较长。若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款,则应收账款
余额将会快速增加,从而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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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成都国光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5 号),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71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国光
电气”,证券代码“688776”。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741.6728 万股,其中
1,593.4346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8 月 31 日

(三)股票简称:国光电气

(四)股票扩位简称:国光电气

(五)股票代码:688776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7,741.672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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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935.4932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93.4346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48.2382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71.1944 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发行前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月)

1 新宇环亚 3,931.8013 67.72% 36

2 国之光 725.7725 12.50% 36

3 天翊创业 419.3352 7.22% 36

4 兵投联创 290.3090 5.00% 12

5 孙善忠 165.8900 2.86% 12

6 昆明瓴量 117.2966 2.02% 36

7 黄雁 85.0000 1.46% 36

8 王莉 6.8046 0.12% 12

9 唐华 5.4652 0.09% 12

10 其他 100 名自然人股东 58.5052 1.01% 12

合计 5,806.1796 100.00% -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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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
中签账户共计 509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0.8642 万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规定的上市标
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05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
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741.6728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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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1,935.4932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51.44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7,741.6728 万股,
发行完成后市值为 39.82 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规定。

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4,207.27 万元和 9,210.85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规定。

2020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44,585.44 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规定。

5、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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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oguang Electric Co., Ltd.Chengdu
公司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西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蒋世杰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806.1796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28- 8437 0107
传真号码: 028- 8437 0107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inaguoguang.com/
电子信箱: tzzgx@chinaguoguang.com
真空及微波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器件、漆包线、电工圆铜线、
电缆、电源设备、真空开关管及接触器、断路器、开关柜、火
灾报警系统、激光治疗机系列产品、电子仪器仪表、半导体器
件专用设备、电子专用设备、真空测量仪器、连接器、微波封
装管壳、微波加热设备、手推车、机载服务设备的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安装调试、服务;以及与上述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国家核
定范围为准);实业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
等金融活动),合作开发,国内商品贸易(不含国家专控专营
专卖的商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机械加工、电
器维修,物业管理、仓储、租赁;批发化工产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真空及微波应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李泞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新余环亚,实际控制人为张亚、周文梅。截至本公告出具
日,新余环亚直接持有公司 3,931.801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7.72%,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张亚、周文梅分别持有新余环亚 80%和 20%的股权,两人系配偶
关系。

新余环亚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01-30
法定代表人 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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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册资本 65,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0,611.2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太阳城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张亚 80%;周文梅 20%
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版权服务、商标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要生产经营地 成都市龙泉驿区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及管理
新余环亚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及管理,而发行人主要从事真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
空及微波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因此双方主营业务完
的关系
全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
项目(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77,422.74 62,196.58
净资产 47,376.42 41,688.62
净利润 8,087.79 6,257.13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经北京中民健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实际控制人张亚、周文梅基本情况如下:

张亚,男,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4030219690727****。

周文梅,女,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4030219700827****。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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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职务 本届董事会任职期限 提名人
张亚 董事长 2019.4.22-2022.4.21 新余环亚
吴常念 副董事长 2019.4.22-2022.4.21 新余环亚
蒋世杰 董事 2019.4.22-2022.4.21 新余环亚
孙善忠 董事 2020.6.29-2022.4.21 新余环亚
李中华 独立董事 2020.6.29-2022.4.21 股东大会
冯开明 独立董事 2020.6.29-2022.4.21 股东大会
权计伟 独立董事 2020.6.29-2022.4.21 股东大会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限 提名人
监事会主席
王育红 2019.4.22-2022.4.2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监事
刘冬梅 监事 2020.6.29-2022.4.21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颜文生 监事 2020.6.29-2022.4.21

15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6 名,1 名总经理,4 名副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兼
任董事会秘书,1 名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期限 在本公司任职 提名人
1 蒋世杰 2019.4.22-2022.4.21 总经理 董事会
2 蔡京淮 2019.4.22-2022.4.21 副总经理 董事会
3 王云法 2019.4.22-2022.4.21 副总经理 董事会
4 刘敏玉 2019.4.22-2022.4.21 副总经理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兼任副总
5 李泞 2020.6.29-2022.4.21 董事会
经理
6 邹汝杰 2019.4.22-2022.4.21 财务总监 董事会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蒋世杰、刘敏玉、李泞、杨钢、王曙光、高翔、康清、
王焜以及史佩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1、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数量(万 占发行前股份
姓名 职位/亲属关系 限售期(月)
股) 总数比例
孙善忠 董事 165.89 2.86% 12

本次公开发行前,除孙善忠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有发行
间接持股比
序号 姓名 职位/亲属关系 人股份数量 限售期(月)
例(%)
(万股)
1 张亚 董事长 3,145.79 54.18 36
2 周文梅 董事长张亚配偶 786.16 13.54 36


16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间接持有发行
间接持股比
序号 姓名 职位/亲属关系 人股份数量 限售期(月)
例(%)
(万股)
3 吴常念 副董事长 349.53 6.02 12
董事
4 蒋世杰 20.32 0.35 12
总经理
5 李泞 董事会秘书兼任副总经理 9.87 0.17 12
6 王育红 监事会主席 9.87 0.17 12
7 刘冬梅 监事 5.23 0.09 12
8 颜文生 监事 5.23 0.09 12
副总经理
9 王云法 6.97 0.12 12
总经办主任
10 刘敏玉 副总经理 9.87 0.17 12
11 蔡京淮 副总经理 9.87 0.17 12
12 邹汝杰 财务总监 9.87 0.17 12

本次公开发行前,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2、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共成立 1 个员工持股平台,为国之光。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承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国之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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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常念 副董事长 6,925 48.17%
2 田相前 迈威通信总经理 3,500 24.35%
3 蒋世杰 董事、总经理 400 2.78%
4 宋德明 党委书记 200 1.39%
5 蔡京淮 副总经理 200 1.39%
6 刘敏玉 副总经理,退休返聘员工 200 1.39%
7 邹汝杰 财务总监 200 1.39%
8 王育红 监事会主席 200 1.39%
9 李泞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0 1.39%
10 王云法 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140 0.97%
11 杨钢 原公司二所所长,退休返聘员工 100 0.70%
12 孙明华 原公司办副主任,退休返聘员工 100 0.70%
13 高翔 公司微波科技质量处处长 100 0.70%
14 王曙光 公司微波二所所长 100 0.70%
15 康清 公司微波一所所长 100 0.70%
16 黄刚 公司微波八所所长 100 0.70%
17 颜文生 监事、微波生产处处长 100 0.70%
18 刘冬梅 监事、微波二车间主任 100 0.70%
19 陈炳林 公司微波陶瓷所所长 100 0.70%
20 刘亚南 微波机加车间主任 100 0.70%
21 付攀 微波营销处副处长 100 0.70%
22 汪平 真空测控分公司副总经理 100 0.70%
23 任元国 公司微波七所副总经理 100 0.70%
24 王焜 公司微波七所副总经理 100 0.70%
25 朱丹 真空开关分公司总经理 100 0.70%
26 刘俊 真空开关分公司副总经理 100 0.70%
27 李建 公司微波七所副总经理 100 0.70%
28 明欢 财务部副部长 100 0.70%
29 刘锦文 微波机加车间副主任 60 0.42%
30 沈大贵 公司微波一所副所长 50 0.35%
31 罗百昌 电子设备分公司副总经理 50 0.35%
32 沈文斌 电子设备分公司副总经理 50 0.35%
33 朱勤 公司微波八所副所长 50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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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4 徐春 微波十一车间主任 50 0.35%
35 王琼 总经办办公室副主任 50 0.35%
36 陈昊 微波供应处处长 50 0.35%
合计 14,375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5,806.1796 万股,本次发行 1,935.4932 万股;发行后,
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约为 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 持股数 限售期(月)
号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
58,061,796 100.00% 61,482,382 79.42%

1 新余环亚 39,318,013 67.72% 39,318,013 50.79% 36
2 国之光 7,257,725 12.50% 7,257,725 9.37% 36
3 天翊创业 4,193,352 7.22% 4,193,352 5.42% 36
4 兵投联创 2,903,090 5.00% 2,903,090 3.75% 12
5 孙善忠 1,658,900 2.86% 1,658,900 2.14% 12
6 昆明瓴量 1,172,966 2.02% 1,172,966 1.52% 36
7 黄雁 850,000 1.46% 850,000 1.10% 36
8 王莉 68,046 0.12% 68,046 0.09% 12
9 唐华 54,652 0.09% 54,652 0.07% 12
其他 100 名自然
10 585,052 1.01% 585,052 0.76% 12
人股东
中信证券国光电
气员工参与科创
11 - - 1,934,340 2.50% 12
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投资有
12 - - 777,604 1.00% 24
限公司
13 网下摇号抽签限 - - 708,642 0.9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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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 持股数 限售期(月)
号 占比 占比
(股) (股)
售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 - 15,934,346 20.58% -

合计 58,061,796 100.00% 77,416,728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月)
1 新余环亚 39,318,013 50.79% 36
2 国之光 7,257,725 9.37% 36
3 天翊创业 4,193,352 5.42% 36
4 兵投联创 2,903,090 3.75% 12
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5 1,934,340 2.50% 12
合资产管理计划
6 孙善忠 1,658,900 2.14% 12
7 昆明瓴量 1,172,966 1.52% 36
8 黄雁 850,000 1.10% 36
9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777,604 1.00% 24
10 王莉 68,046 0.09% 12
合计 60,134,036 77.68%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935.4932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
约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741.6728 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71.1944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4.01%,获配金额 13,999.99 万元(含新股配售
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20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2、跟投数量

中证投资跟投比例约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02%,即 77.7604 万股,获配
金额约为 39,999,949.76 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

1、投资主体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
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00%。

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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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设立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募集资金规模:10,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资金金额:99,999,961.85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数量:193.4340 万股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如下: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 是否为上市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额持有比例 公司董监高
1 张亚 董事长 2,800.00 28.00% 是
2 吴常念 副董事长 1,500.00 15.00% 是
3 蒋世杰 董事/总经理 1,500.00 15.00% 是
4 李泞 董秘/副总经理 1,300.00 13.00% 是
5 邹汝杰 财务总监 1,000.00 10.00% 是
6 高翔 科技处处长 150.00 1.50% 否
7 颜文生 生产处处长 100.00 1.00% 否
8 沈大贵 一所副所长 100.00 1.00% 否
9 刘文平 科技处副处长 100.00 1.00% 否
10 王曙光 二所所长 150.00 1.50% 否
11 郭锐 二所副所长 100.00 1.00% 否
12 史佩杰 二所主任设计师 100.00 1.00% 否
13 杨琴 检验处处长 100.00 1.00% 否
14 刘冬梅 二车间主任 100.00 1.00% 否
15 陈炳林 陶瓷所所长 100.00 1.00% 否
成都迈威通信技术有限公
16 杜浩钦 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00.00 1.00% 否
九所技术组组长
成都迈威通信技术有限公
17 田相前 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00.00 1.00% 否
九所副所长
18 付攀 微波器件公司营销处处长 100.00 1.00%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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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 是否为上市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额持有比例 公司董监高
19 王焜 测控副总经理(核工业) 100.00 1.00% 否
测控副所长(压力容器及
20 任元国 100.00 1.00% 否
纵向)
测控副总经理(压力容器
21 汪平 100.00 1.00% 否
及 HTCC)
测控副总经理(新产品新
22 李建 100.00 1.00% 否
领域新市场、HTCC)
23 明欢 财务部副部长 100.00 1.00% 否
合计 10,000.00 100.00% -
注:上述人员中杜浩钦、田相前为发行人全资并表子公司成都迈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根据认定依据被认定为发行人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已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并表子公司成
都迈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上述参与对象中,蒋世杰、李泞、邹汝杰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均
为公司的核心员工。

2、参与数量

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认购数量约为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9.99%,即 193.4340
万股,获配金额 99,999,961.85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限售期限

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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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935.4932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1.4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43.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
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19 元(按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8.84 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99,561.77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税务师(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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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700
号)。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8,946.73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700 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保荐费 5,973.71
审计及验资费 1,490.57
律师费 915.0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86.79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80.58
合计 8,946.73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0,615.04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1,342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71.194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01%。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60.0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629442%,其
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59.5749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4251 万股。网下最终
发行数量为 1,004.2988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004.2988 万股,放弃认
购数量为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0.4251 万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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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对上述报表及其附
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为中汇会审[2021]1480 号)。上述财
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6 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
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
况”中披露。其中,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1]6296 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全文
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公
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 2021 年经营情况良好,预计 2021 年业绩较 2020 年实现增长:预
计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 55,000 万元~65,000 万元,较 2020 年同比变动
23.36%~45.79%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13,000~18,000 万元,较 2020 年同比变动 41.14%~95.42%。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财务部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
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
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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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领事馆路支行 8111001013500767178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领事馆路支行 8111001013300767188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领事馆路支行 8111001012600767192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领事馆路支行 811100101260076718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5 73010078801000001928
营业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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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
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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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
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等法规的规定,
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
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
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
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
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联系地址 :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 8814
传真号码 : 010-6083 6960
保荐代表人 : 赵亮、马峥
联系人 : 陈灏蓝、郑绪鑫、蒋钰诚、欧阳旭峰、洪卉中、胡皓天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赵亮,男,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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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了东软载波、天和防务、三诺生物、奥瑞金、
白云电器、朗新科技、彩讯科技、睿创微纳、左江科技、斯达半导等 IPO 项目,
歌尔声学、天康生物、全聚德等再融资项目,东软载波、新研股份等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的工作。

马峥,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
总监,曾负责或参与了彩讯股份、斯达半导、奥瑞金、成都深冷、震有科技、楚
天龙、泰坦科技等多家公司的 A 股 IPO 工作,负责了神州泰岳、东杰智能、
华扬联众、金宇车城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导完成了对广州优蜜、
墨麟股份、互爱互动等信息传媒行业企业投资及资本运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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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余环亚、实际控制人张亚、周文梅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
导致本公司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
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公司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
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

2、自国光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
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
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
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公司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
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
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减持规定。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
方式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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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若国光电气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7、上述承诺均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
按此等要求执行。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
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
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
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有公司申报前 6 个月内受让控股股东股份的股东承诺

一、公司股东昆明瓴量、天翊创业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
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
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
本企业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
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
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
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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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
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
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
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减持规定。

5、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
按此等要求执行。

7、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
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
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
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
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黄雁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
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人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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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
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
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国光电气股票。在持有国光电气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国
光电气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
序的限制。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
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
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
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
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一、公司股东国之光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
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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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
本企业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
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
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
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
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
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
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
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
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
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
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兵投联创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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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
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
本企业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
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
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
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
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
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
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
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
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
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
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股东孙善忠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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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
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
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
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
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
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总数
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

5、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
内减持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如国光电气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6、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国光电气存
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7、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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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
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
行。

9、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光电气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
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
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
人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股东王莉、唐华等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
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人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
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
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国光电气股票。在持有国光电气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国
光电气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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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的限制。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
按此等要求执行。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
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
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
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目前通过国之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
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
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国之光层面不存在与其
他合伙人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间接
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总数
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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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

5、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核心技术人员的,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
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国光电气上市时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 25%。

6、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
内减持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如国光电气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7、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国光电气存
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8、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
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等。

9、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
要求执行。

10、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光电气股票期间持续有
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
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之光
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
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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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目前通过国之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
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
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国之光层面不存在与其
他合伙人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间接
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

3、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总数
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

4、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国光电气存
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5、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
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等。

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
要求执行。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光电气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
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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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之光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目前通过国之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
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
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国之光层面不存在与其
他合伙人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国
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
国光电气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
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国光电气上市时本人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总数
的 25%。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
要求执行。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
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
光电气,则国之光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
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六)其他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尚有 56 名失联股东未取得联系,故暂未签署股份流
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此外,股东曲斌河未签署股份流动限制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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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针对上述自然人股东曲斌河和其他 56 名失联股东所持股份,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需依法履行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针对上述失联股东的股份确认可能引起的潜在纠纷,公司承诺“如因
本公司原因造成股东不能进行股份确权,或造成股东间股权的权属纠纷,公司将
根据股东的相关资料协助确认股东身份和资格,积极协调并解决相关纠纷,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未确权股东的权属争议产生的纠纷导
致发行人需要承担责任或支付任何赔偿、补偿或支出任何费用,本人将全额承担
前述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补充、费用支出且不会向发行人追偿。”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
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出现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
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
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内容
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
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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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参照公司股价
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
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等内容。
公司应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前述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

4、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实施授权等其他事项由公司审议回购方案的
股东大会最终确定。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回购股份方案确定的上限后公司股价仍
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再
次被触发。

2、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于触
发上述增持公司股份任一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份
书面通知,包括拟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
实施完毕。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
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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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之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
红总额的 50%,但不高于其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4、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
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如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启动
条件再次被触发,届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上述增持公司股份条
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份书面通知,包括拟增持数量、
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次日开始
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
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
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
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承担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
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上述承诺对公司上市 3 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
力。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
到确认的 3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
并向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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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
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完毕上述增持义务。

(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归属于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当年上市公司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
总额的 50%为限)归公司所有。

四、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
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实施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情
况。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将严格执行
上述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具体措施,以稳定本公司股票在合理价值区间内。

控股股东新余环亚、实际控制人张亚、周文梅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将严格执行上述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具体措施,以稳
定发行人股票在合理价值区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三年内,将严格执行上述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具体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票在合理
价值区间内。”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监高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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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人保证向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
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
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
本公司/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
效的要求。

4、本公司/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别及
连带的法律责任。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未来成功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余环亚、实际控制人张亚和周文梅承诺

“ 本公司/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未来成功发行
上市的,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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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
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承诺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控股股东新余环亚、实际控制人张亚、周文梅承诺

1、不越权干预国光电气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国光电气利益,切实履行
对国光电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国光电气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
推进国光电气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国光电气的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国光电气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国光电气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国光电气的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国光电气的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国光电气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国光电气的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国光电气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国光电气的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国光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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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
市后适用的《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草案)》”)以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二)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分红
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
上股东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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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国光电气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国光电气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国光电气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依法认定的直接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国光电气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国
光电气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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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所有的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经依法认定的直接损失。

(5)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四)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国之光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所有的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经依法认定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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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五)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兵投联创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所有的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经依法认定的直接损失。

(5)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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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者利益。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之光、兵投联创、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将充分尊重国光电气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国光电气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确保国光电气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国光电气之
间发生关联交易;

(二)保证不会通过向国光电气借款、由国光电气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等各种方式占用国光电气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挪用国光电气及其子公司
资金,也不要求国光电气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

(三)如果国光电气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
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
执行国光电气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
避制度等内容,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国光电气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
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护国光电气其他股东和国光电气利益不受损害;

(四)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国光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通
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损害国光电气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损害国光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六)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给国光电气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国光电气及国光电气其他股东造成
的所有直接损失。国光电气将有权暂扣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对应之应付而
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公司未能及时赔偿国光电气
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国光电气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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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偿。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余环亚、实际控制人张亚和周文梅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
国光电气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企业/本人获
得的商业机会与国光电气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
/本人将立即通知国光电气,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转让予国光电气,以确保国光
电气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二)在国光电气审议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国
光电气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
不参与表决。如国光电气认定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
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国光电气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将在国光电气提出异
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
终止上述业务;如国光电气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国光电气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
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三)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支持除国光电气以
外的任何个人、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与国光电气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四)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国光电气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五)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国光电气及国光电气其他股东有权根
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企业/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国光电气及国光电
气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
利益归国光电气所有。

(六)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与国光电气存在关联关系期
间,本承诺函为持续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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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事项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公司股份的
主体。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未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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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部
门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依
法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此承担责任。”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
承诺如下:

“本所作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郑
重承诺如下: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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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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