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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21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angdian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 69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电科技”、“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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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特别
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
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84,000,000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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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9,912,152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0%。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旧产业融合失败风险

公司的节能电力变压器系列产品选用新型节能材料,并采用创新的退火技术
和绝缘结构,具有节能、环保、空载损耗低等特点,可以有效降低配网端的电能
损耗,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建设要求,属于国家指定的“高效节能电气机械器材
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了与传统变压器产业的新旧融合。但是,如果未来
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发生转变,或公司无法顺利实现对现有节能系列产品的更新
换代,将使公司面临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的风险。

(二)业态创新无法适应市场变化风险

随着家用电器、智能手机的小型化趋势,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产业的
迅速发展,以新型非晶及纳米晶为材料的电力电子元器件市场日益广泛。公司提
前布局,顺应电力电子元器件领域的新业态发展,探索低损耗非晶及纳米晶软磁
材料在电子领域的应用,目前已拥有多款产品并同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合作关
系。但是,电子行业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若公司的产品创新无法跟上市场的变
化节奏,则将面临业态创新无法适应市场变化的风险,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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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司电子板块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产品非晶锟剪带材、非晶纳米晶磁
芯的生产工艺主要由剪切机、卷绕机、切割机、烘干箱等机器设备完成,受公司
电子板块业务当前产品结构与业务规模的影响,其生产设备价值相对较低,但可
满足公司目前的生产需求。若未来公司电子板块业务市场需求扩增且公司未能及
时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则将导致公司电子板块业务的生产规模无法满足市场新增
的订单需求,影响公司的业务扩张。

此外,公司电子板块业务已取得8项实用新型专利,正在申请的6项发明专利
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由于发明专利审查公告的时间较长,未申请取得专利证书前
不受专利法保护,若因不正当竞争被他人盗用,公司的电子板块业务在产品研发
方面的技术优势将受到削弱,进而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电力行业投资规模变动风险

公司目前的产品销售领域主要集中于电力系统,核心产品非晶合金变压器的
销量主要受电网公司总体投资规划影响,因而电力系统建设投资尤其是电网建设
投资规模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全国电网建设投
资分别为5,339亿元、5,373亿元和4,856亿元,占同期全国电力系统投资的比重分
别为66.42%、66.38%和60.74%,整体规模较大;2019年受电力投资减少影响,
电网投资较2018年下降517亿元,下滑10.65%。2020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冲击
下我国稳定经济诉求的提升,国家电网开始加快推动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并加速
对农网投资、保民生项目等的审核批准,预计电网行业资本开支有望出现明显回
升。

若电力行业尤其是电网建设投资规模未来没有出现预期的回升,甚至出现较
大幅度下降、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公司又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开拓其
他市场领域,则可能导致公司电力变压器产品的销售规模下滑,进而对公司未来
的经营业绩与持续经营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四)成长性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8,253.08万元、50,979.64万元及43,811.17
万元。其中,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受电力行业
整体投资放缓和配网用变压器招投标数量下降的影响。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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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南方洪灾及电网公司招投标数量有所
下降的影响。

公司经营业绩与未来的成长主要受宏观经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划、
行业政策及市场供求变化、业务模式、技术水平、产品质量、销售能力、各种突
发事件等因素影响。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南方洪灾等突发事件对经济造
成冲击,公司面临更为复杂的发展环境,对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出
更高要求。

如果未来外部经济或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抗
风险能力不足,将可能导致公司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出现波动,影
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2020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新冠疫情、南方洪灾以及电网招投标减少影响,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较
上年同期减少14.06%,但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主
要系:①扬动安来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533.17万元,较2019年度的净利润-19.69
万元增加552.86万元;②受公司硅钢铁心生产线投产后由外购转为自产以及扬动
安来减资导致相应的折旧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上升1.06%;③受营业收
入下降及疫情期间国家减免高速公路过路费等影响,公司运费同比减少253.44万
元;④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163.81万元。

目前国内疫情防控情况较好,公司项目逐渐稳步推进;同时,随着“十三五”
规划的收官,“十四五”规划各项政策逐步推出,配用电领域的投资总量保持在
较高水平。上述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因素不会一直持续,不会对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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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扬电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扬电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9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扬电科技”,证券代码为
“301012”,本次公开发行 21,000,000 股股票,其中 19,912,152 股将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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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扬电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01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4,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912,15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4,087,848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
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
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87,848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6%,占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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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程俊明 27,300,000.00 32.50% 2024 年 6 月 22 日
赵恒龙 11,700,000.00 13.93% 2022 年 6 月 22 日
朱祥 6,000,000.00 7.14% 2022 年 6 月 22 日
周峰 4,800,000.00 5.71% 2022 年 6 月 22 日
朱敏 3,600,000.00 4.29% 2022 年 6 月 22 日
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00 3.57% 2024 年 6 月 22 日
首次公开 徐秋实 2,400,000.00 2.86% 2022 年 6 月 22 日
发行前已 徐洪 1,200,000.00 1.43% 2022 年 6 月 22 日
发行股份 徐仁彬 1,200,000.00 1.43% 2022 年 6 月 22 日
张田华 600,000.00 0.71% 2022 年 6 月 22 日
卢建 400,000.00 0.48% 2022 年 6 月 22 日
何园方 300,000.00 0.36% 2022 年 6 月 22 日
张淑华 300,000.00 0.36% 2022 年 6 月 22 日
吴珍砚 200,000.00 0.24% 2022 年 6 月 22 日
小计 63,0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087,848.00 1.30% 2021 年 12 月 22 日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9,727,152.00 11.58% 2021 年 6 月 22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0,185,000.00 12.13% 2021 年 6 月 22 日
股份 小计 21,000,000.00 25.00% -
合计 84,000,000.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
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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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84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
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8,40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 6,30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2,100.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4、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两者较低者分别为 4,568.54 万元和 4,630.84 万
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
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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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Yangdian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3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程俊明
住所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 690 号
非晶材料开发应用;输变电设备、非晶电子元器件、非晶变压器
铁芯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经营范围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节能电力变压器、铁心、非晶及纳米晶磁性电子元器件三大系列
主营业务
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互联网网址 www.jsyddq.cn
电话号码 0523-88857775
传真号码 0523-88857775
电子邮箱 qqj@jsyddq.cn
董事会秘书 仇勤俭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号 日期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本持股比例 情况
1 程俊明 董事长 2019.6-2022.6 2,730.00 - 2,730.00 43.33% 无
通过泰州扬
2 赵恒龙 董事、总经理 2019.6-2022.6 1,170.00 源间接持股 1,229.82 19.52% 无
59.82 万股
通过泰州扬
3 王玉楹 董事、副总经理 2019.6-2022.6 - 源间接持股 34.41 0.55% 无
34.41 万股
4 都有为 独立董事 2019.6-2022.6 - - - - 无
5 陈海龙 独立董事 2019.6-2022.6 - - - - 无
通过泰州扬
6 陈拥军 监事会主席 2019.6-2022.6 - 源间接持股 5.97 0.09% 无
5.97 万股
7 刁冬梅 职工代表监事 2019.6-2022.6 - - - - 无
8 茆建根 监事 2019.6-2022.6 - - - - 无
副总经理、财务
9 仇勤俭 2019.6-2022.6 - - - - 无
负责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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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号 日期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本持股比例 情况
秘书
10 刘安进 副总经理 2019.6-2022.6 - - - - 无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自然人股东程俊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730.0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2.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股东程俊明与邰立群系夫妻关系,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程俊明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7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2.50%,为公司控股股东;
邰立群通过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公司股份 300.00 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3.57%。程俊明、邰立群两人共同控制本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

程俊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1028196711******

邰立群,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1028197002******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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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
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
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3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2,100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程俊明 27,300,000 43.33% 27,300,000 32.50%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赵恒龙 11,700,000 18.57% 11,700,000 13.9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朱祥 6,000,000 9.52% 6,000,000 7.1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峰 4,800,000 7.62% 4,800,000 5.7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朱敏 3,600,000 5.71% 3,600,000 4.29% -
锁定 12 个月
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 自上市之日起
3,000,000 4.76% 3,000,000 3.57% -
(有限合伙)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徐秋实 2,400,000 3.81% 2,400,000 2.8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徐洪 1,200,000 1.90% 1,200,000 1.4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徐仁彬 1,200,000 1.90% 1,200,000 1.4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田华 600,000 0.95% 600,000 0.7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卢建 400,000 0.63% 400,000 0.4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何园方 300,000 0.48% 300,000 0.3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淑华 300,000 0.48% 300,000 0.36%
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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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自上市之日起
吴珍砚 200,000 0.32% 200,000 0.2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1,087,848 1.30% -
锁定 6 个月
小计 63,000,000 100.00% 64,087,848 76.3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9,727,152 11.58% 无 -
网上发行流通股 - - 10,185,000 12.13% 无 -
小计 - - 19,912,152 23.70% - -
合计 63,000,000 100.00% 84,000,000 100.00% - -
注 1: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注 2: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注 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5: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7,811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程俊明 27,300,000.00 3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赵恒龙 11,700,000.00 13.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朱祥 6,000,000.00 7.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周峰 4,800,000.00 5.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朱敏 3,600,000.00 4.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00 3.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徐秋实 2,400,000.00 2.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徐洪 1,200,000.00 1.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徐仁彬 1,200,000.00 1.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张田华 600,000.00 0.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61,800,000.00 73.57% -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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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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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1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
量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发行价格 人民币 8.05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14.60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发行市盈率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1.32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发行市净率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
发行方式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105.0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1.5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98.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1,191.20100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 20%(42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81.50
认购情况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18.5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52061819%,申购倍数为
6,576.27275 倍。
根据《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172,916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2,084 股。网下向
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0,814,176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824 股。网上、网
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2,908 股,包销金额为 103,909.4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比例为 0.06%。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90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 12,867.5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
验证情况 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13 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4,037.43 万元(不含增值税)
(1)保荐及承销费用:2,264.15 万元(不含增值税);
(2)会计师费用:632.08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 (3)律师费用:613.21 万元(不含增值税);
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23.58 万元(不含增值税);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4.41 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1.9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净额 12,867.57 万元
6.11 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0.58 元(根据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发行后每股收益
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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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18 年度、2019 年度、
和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1328 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5036 号”审阅报告,公司管理层
对 2021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 2021 年 1-3 月具体经营情况
及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详细披露,2021 年 1-6
月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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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 招商银行泰州分行 523900093810816
2 工商银行泰州分行姜堰支行 1115720129059999966

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供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
他用途。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1 年 6 月 2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
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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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除 2021 年 6 月 2 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外,公司未召开
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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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郑瑜、张捷

联系人:郑瑜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
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郑瑜、张捷提供持
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郑瑜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10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
部、厦门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主要负责和参与了中芯国际IPO项目、上海睿昂
基因IPO项目、东芯半导体IPO项目、苏州天准科技IPO项目、嘉友国际物流IPO
项目、上海泛微网络IPO项目、南京佳力图IPO项目、上海北特科技IPO项目及非
公开增发项目、湖北回天新材非公开增发项目、四川大通燃气非公开增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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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发铝业IPO项目等。

张捷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2013 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任职期间主要参与了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杭州爱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债项目、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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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30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2,100.00 万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有
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俊明承诺

一、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科技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人在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
本人仍然担任扬电科技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扬电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扬电科技股份。此外,在买入扬电科技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扬电科技所有。

三、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6个
月内,如扬电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2021年12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扬电科技
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
行价指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技因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扬电科技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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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扬电科技、扬电科技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扬电科技股票的收益将
归扬电科技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邰立群承诺

一、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科技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扬
电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
年12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取
得的扬电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扬电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技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扬电科技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四、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扬电科技、扬电科技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扬电科技股票的收益将
归扬电科技所有。

(三)股东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一、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
扬电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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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企业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
扬电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2021年12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扬电科技股票
上市前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扬电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技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扬电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四、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扬电科技、扬电科
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扬电科技股票的收益
将归扬电科技所有。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科
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人在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
本人仍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扬电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此外,在买入扬电科技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扬电科技所有。

三、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6个
月内,如扬电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2021年12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扬电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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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
行价指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技因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扬电科技、扬电科技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扬电科技股票的收益将
归扬电科技所有。

(五)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一、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科
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扬电科技、扬电科技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扬电科技股票的收益将
归扬电科技所有。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俊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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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

四、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邰立群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

四、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实际控制人)
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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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
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企业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

四、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控股股
东一致行动人)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
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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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
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持股 5%以上股东赵恒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直接或间接前取得的公司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

四、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朱祥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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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

三、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持股 5%以上股东周峰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

三、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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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持股 5%以上股东朱敏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

三、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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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和生效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
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
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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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或公司回购股份方
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单次增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
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法实施增持,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
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及(或)
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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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50%;(3)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
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
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
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
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
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
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
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
持义务。

5、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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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
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

(四)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披露的相关内容执行稳定股价的措
施,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若董事会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
偿责任。

3、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
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将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
告。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本公司将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
义务。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4、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
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有权责令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
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5、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
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或召开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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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俊明承诺

一、本人将根据扬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扬电科技就回购股
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本人将根据扬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扬电科技的
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
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六)实际控制人邰立群承诺

一、本人将根据扬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扬电科技就回购股
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本人将根据扬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扬电科技
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
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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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一、本企业将根据扬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扬电科技就回购
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本企业将根据扬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扬电科技
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
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恒龙、王玉楹、都有为、陈海龙、仇勤俭、
刘安进承诺

一、本人将根据扬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扬电科技就回购股
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本人将根据扬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扬电科技的
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
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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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
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体的
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
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
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
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

三、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
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俊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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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
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本
人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电科技《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
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
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
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
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五、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邰立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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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
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本
人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电科技《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
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
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
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
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五、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股东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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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企业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
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
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
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电科技《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
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
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
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份的,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企
业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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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
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四、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将依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
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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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
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俊明承诺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

二、如果本人在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扬电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扬电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扬
电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扬电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扬电科技,因此给扬电科技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扬电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
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扬电科技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扬电科技有权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并将其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
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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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扬电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扬
电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邰立群承诺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

二、如果本人在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扬电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扬电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扬
电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扬电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扬电科技,因此给扬电科技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扬电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
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扬电科技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扬电科技有权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并将其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
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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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扬电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扬
电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四)股东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一、本企业将依法履行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

二、如果本企业在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
下措施:

1、通过扬电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扬电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扬
电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扬电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违反本企业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扬电科技,因此给扬电科技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扬电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扬电科技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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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扬电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扬
电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五)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

二、如果本人在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扬电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扬电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扬
电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扬电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扬电科技,因此给扬电科技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扬电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
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扬电科技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扬电科技有权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并将其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
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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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扬电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扬
电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六、关于欺诈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
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四、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俊明承诺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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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
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

三、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人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
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四、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以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邰立群承诺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
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

三、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人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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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四、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以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四)股东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
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

三、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企业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
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
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
案为准。

四、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的履行情
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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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依
法认定后,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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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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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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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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