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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6-15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ALIAN DEMAISHI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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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迈仕”、“精密科技”、

“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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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的投资

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

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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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A 股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36,359,728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

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

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

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

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精密轴及精密切削件,其下游领域主要是汽车零部件行业。

下游行业的需求和宏观经济的相关性较大,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引

致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的变化,将对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带来影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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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宏观经济持续恶化,经济出现衰退,公司下游行业不景气或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虽然公司

在客户资源、研发能力、生产技术和规模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优

势,但受制于市场竞争、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在扩大产品生产规模和

优化产品结构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制约。近几年,受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及国六标

准实施的影响,汽车零部件行业竞争加剧,加上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的扩大,各

汽车零部件企业也加大对新能源产品的竞争。因此,若公司不能持续在客户开拓、

产品研发、生产技术提升、规模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保持优势,市场竞争地位

将受到影响。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钢材在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报告

期内,公司采购钢材的平均价格为 11,160 元/吨、10,890 元/吨和 11,015 元/吨;

钢材价格变动是公司生产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收

入的增加,钢材实际消耗量也逐年增加。如果未来钢材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将直

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和毛利率,公司的产品价格如不能及时相应调整,对公司

的盈利水平会带来不利影响。


(四)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汽车零部件行业普遍存在价格年度调整惯例,通常在新产品供货后存在一定

年限内的价格年降。报告期各期,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价格年降对当期收入的影

响分别为 721.81 万元、624.67 万元和 628.74 万元,相应减少了当期利润;此外,

公司存在个别老产品多次年降后不盈利的情况。如果公司成本控制水平未能同步

提高,以及新产品订单量不及预期,公司业绩将受到产品价格下降带来的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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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行业产销量下滑的风险

2018 年,受全球经济影响,中国汽车产销量近年来首次出现下滑,同比分别

下降 4.16%和 3.58%;2019 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同比分别下降 7.51%和 8.23%。

汽车行业产销量的下滑对汽车零部件行业带来较大影响,导致公司 2019 年的经

营业绩出现一定下滑。如果未来汽车行业仍呈现产销量下滑的趋势,公司订单需

求将可能面临波动的情况,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六)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变化风险

受全球经济影响,汽车行业景气度自 2018 年以来有所下降,汽车整车制造

企业、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均面临了经营上的考验。2020 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

情蔓延,全球汽车行业的整体情况受到影响,如公司前五大客户之一舍弗勒 2020

年上半年亏损 3.53 亿欧元。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将会影响公

司的订单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的影响。


(七)主要客户需求缩减导致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2,494.97 万元、20,891.72

万元和 24,539.78 万元,2019 年较 2018 年出现了一定下滑。汽车行业产销量下

滑导致主要客户的需求减少,如果未来主要客户的需求仍继续出现缩减的情况,

将会给公司带来收入下滑的风险。


(八)客户开拓和客户流失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客户大多为全球知名的

大型汽车零部件龙头企业。优质的客户资源一方面为公司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订单

和现金流;另一方面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有利于公司新产品的开

发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新产品的收入分别为 7,451.40 万元、5,778.35 万元和

5,962.57 万元。受汽车市场景气度的影响,公司 2019 年新产品的收入较上年有

所下降。如果未来公司在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公司

将面临客户开拓及客户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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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冠疫情的影响风险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 2020 年春节后复工时间延迟,2020 年 3 月起受国外

疫情影响,公司部分国外客户订单延迟发货;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相对

去年同期下降了 2.09%。虽然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但全球范

围内的疫情还未消退,国内疫情也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复发的风险,若全球疫情导

致隔离管控措施长期持续,将对全球汽车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十)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收入占比低的风险

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未来汽车行业的动力来源由传统能源向新

能源发展的趋势逐渐明朗。基于此,公司用于传统燃油动力系统的部分产品的市

场需求可能会出现下降,而用于视窗系统、车身及底盘系统等方面的产品将与新

能源汽车的发展保持一致。2020 年,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生的销售收入为

1,091.50 万元,收入占比仅 2.47%。如果公司未来新能源产品收入不能与新能源

汽车的发展趋势同步,将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十一)国六标准的影响风险

2016 年 12 月 23 日,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20 年 5

月 13 日,国家有关部门将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过渡期截止日期由 2020 年 7 月

1 日前调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前。由于国六标准主要是针对发动机排放标准的

提高,因此从产品类别来讲,国六标准的实施仅涉及公司一部分动力系统零部件

产品,不涉及车身及底盘系统零部件和视窗系统零部件。随着国六标准的陆续实

施,公司对客户销售的国五标准产品将会逐步被国六标准产品所替代。公司已经

具备生产高精度高品质国六标准动力系统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储备,报告期

内,公司国六标准产品收入分别为 663.44 万元、2,459.18 万元和 3,646.79 万元。

如果未来公司在国六标准产品的客户开拓、产品研发、技术提升等方面不能持续

保持优势,将面临市场竞争中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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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商誉减值的风险

2018 年 10 月,公司收购了参股子公司金华德 77.5%股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因本次收购确认的商誉金额为 5,074.41 万元。金华德 2018 年净利

润较 2017 年增长 37.45%;2019 年净利润较 2018 年增长 13.7%;2020 年净利润

较 2019 年增长 33.53%,金华德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业绩下滑情形。但若金华德未

来经营中不能较好地实现收益,则收购金华德所形成的商誉将会存在减值风险,

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作为金华德的客户之一,双方基

于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报告期内,金华德对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占金华德产品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约为 26.86%~40.72%,公司的采购规模对金华德的经营业

绩存在一定影响。


(十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

展趋势及公司研发优势做出,尽管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

了审慎测算,确认公司募投项目的收益良好、项目可行,但由于市场发展和宏观

经济形势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出现对公司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将会对项目的投

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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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35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7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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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德迈仕”,证券代码为

“301007”。本次公开发行 38,340,000 股股票,其中 36,359,728 股将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德迈仕

(四)股票代码:3010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334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834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3,834

万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6,359,72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6,980,272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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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为

1,980,272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3%,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股本结构
类别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股数(股) 占比
大连德迈仕投资有
25,650,000 16.73% 2024 年 6 月 16 日
限公司
何建平 462,000 0.30% 2024 年 6 月 16 日
昝爱军 10,000,000 6.52% 2022 年 6 月 16 日
远东运通基金管理
7,500,000 4.89% 2022 年 6 月 16 日
(大连)有限公司
陈平泽 7,000,000 4.57% 2022 年 6 月 16 日
深圳市狐秀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6,250,000 4.08% 2022 年 6 月 16 日
首次公开 合伙)
发行前已
苏州九思股权投资
发行股份 5,600,000 3.65% 2022 年 6 月 1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东证怀新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5,035,000 3.28%
2022 年 6 月 16 日
(有限合伙)
姚伟旋 4,827,000 3.15% 2022 年 6 月 16 日
谷宇恒 4,525,000 2.95% 2022 年 6 月 16 日
陈言 4,416,000 2.88% 2022 年 6 月 16 日
发行前其他股东 33,735,000 22.00% 2022 年 6 月 16 日
小计 115,000,000 75.00% -
网上发行股份 18,594,000 12.13% 2021 年 6 月 16 日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
发行网上 17,765,728 11.59% 2021 年 6 月 16 日
(无限售)
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
1,980,272 1.29%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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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38,340,000 25.00% -
合计 153,340,0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2.1.2 条款第

一项上市标准,“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

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070.69 万元、4,687.73 万元,合计为 7,758.42 万元。因此,发行人能够满足所

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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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Dalian Demaishi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1,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何建平
住所 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 88 号
精密微型轴、精密零件开发;精密微型轴、精密零件加工;机械
制造;精密测量(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货物、技
经营范围 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出租;模治具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精密轴及精密切削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
所属行业 处行业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C3660);从生产工艺来
看,为金属制品业(C33)。
联系电话 0411-62187998-2066
传真号码 0411-62187955
互联网地址 http://www.cdms-china.com
电子信箱 cdms@cdms-china.com
董事会秘书 孙百芸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

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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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 持有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 股数

股数量 前总股 债券

(万股) (万股) (万股) 本比例 情况


董事长、总
1 何建平 2018.10.11-2021.10.10 46.20 1,282.50 1,328.70 11.55% 无
经理

董事、副总
2 李 健 经理、财务 2018.10.11-2021.10.10 0.00 128.25 128.25 1.12% 无
总监、

董事、副总
3 骆波阳 2018.10.11-2021.10.10 0.00 179.55 179.55 1.56% 无
经理

董事、副总
4 董晓昆 2018.10.11-2021.10.10 0.00 179.55 179.55 1.56% 无
经理

董事、副总
5 孙百芸 经理、董事 2018.11.19-2021.10.10 0.00 128.25 128.25 1.12% 无
会秘书


6 姚伟旋 董事 2018.10.11-2021.10.10 482.70 80.00 562.70 4.89% 无


7 何天军 董事 2018.10.11-2021.10.10 0.00 225.00 225.00 1.96% 无


8 张 学 独立董事 2018.10.11-2021.10.10 0.00 0.00 0.00 0.00% 无


9 周 颖 独立董事 2019.08.08-2021.10.10 0.00 0.00 0.00 0.00% 无


10 高文晓 独立董事 2018.10.11-2021.10.10 0.00 0.00 0.00 0.00% 无


11 马金城 独立董事 2018.10.11-2021.10.10 0.00 0.00 0.00 0.00% 无


12 张洪武 监事会主席 2018.10.11-2021.10.10 0.00 128.25 128.25 1.12% 无



13 林 琳 监事 2018.10.11-2021.10.10 0.00 0.00 0.00 0.00% 无



14 周文君 监事 2018.10.11-2021.10.10 0.00 0.00 0.00 0.00% 无



注:1、本次发行前,何建平通过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282.50万
股;2、本次发行前,李健通过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28.25万股;
3、本次发行前,骆波阳通过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79.55万股;4、
本次发行前,董晓昆通过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79.55万股;5、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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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孙百芸通过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28.25万股;6、本次发行
前,姚伟旋通过苏州九思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80.00万股;7、本
次发行前,何天军通过远东运通基金管理(大连)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225.00万
股;8、本次发行前,张洪武通过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28.25万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德迈仕投资持有公司 2,565 万股,持股比例为

16.73%,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1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兴港路 39 号 3 层 2 号

何建平持股 50%、董晓昆持股 7%、骆波阳持股 7%、杨
股东构成
国春持股 5.5%、徐绍康持股 5.5%、李健持股 5%、穆丹
持股 5%、孙百芸持股 5%、张洪武持股 5%、任鹏持股 5%
主营业务 投资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同业竞争关系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日/2020 年 /2019 年度
财务状况(已经大连金城
总资产(万元) 8,341.73 7,418.55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净资产(万元) 6,495.18 5,371.40
净利润(万元) 1,123.78 768.24


2、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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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何建平,何建平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其持有德迈仕投资 50%股权,并担任德迈仕投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直接持

有公司 46.20 万股,持股比例为 0.30%。何建平合计控制发行人 17.03%的股份。

何建平,男,196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高级工程师。1989 年 7 月至 2001 年 6 月,曾先后就职于黑龙江大型模具制

造中心、齐齐哈尔第二机床集团、北京航天科技院宇联公司。2001 年 8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厦门美丰科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大连中岛精管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大连金华

德精密轴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大连金华

德精密轴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大连金华德精密轴

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大连金华德精密轴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2019 年 8 月至今,任大连金华德精密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9 月至今,任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 年 1 月至今,任

吉林省国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大连德欣

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大连德欣精密制造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 年 3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董事、董

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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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11,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3,834 万股,均

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为 25%。发行人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限售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期限
股数(股) 占比(%) 股数(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 自上市之日起
25,650,000 22.30% 25,650,000 16.73%
司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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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何建平 462,000 0.40% 462,000 0.30%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昝爱军 10,000,000 8.70% 10,000,000 6.52%
12 个月
远东运通基金管理(大 自上市之日起
7,500,000 6.52% 7,500,000 4.89%
连)有限公司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平泽 7,000,000 6.09% 7,000,000 4.57%
12 个月
深圳市狐秀创业投资合 自上市之日起
6,250,000 5.43% 6,250,000 4.08%
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个月
苏州九思股权投资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5,600,000 4.87% 5,600,000 3.65%
(有限合伙) 12 个月

重庆东证怀新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5,035,000 4.38% 5,035,000 3.28%
12 个月
伙)
自上市之日起
姚伟旋 4,827,000 4.20% 4,827,000 3.1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谷宇恒 4,525,000 3.93% 4,525,000 2.9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 言 4,416,000 3.84% 4,416,000 2.8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发行前其他股东 33,735,000 29.33% 33,735,000 22.00%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限售股份 1,980,272 1.29%
6 个月
小计 115,000,000 100.00% 116,980,272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 - - 36,359,728 23.71% -
小计 - - 36,359,728 23.71% -
合计 115,000,000 100.00% 153,34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45,058 户,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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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1 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 25,650,000 16.73%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昝爱军 10,000,000 6.52%
12 个月
远东运通基金管理(大连)有 自上市之日起
3 7,500,000 4.89%
限公司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陈平泽 7,000,000 4.57%
12 个月
深圳市狐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5 6,250,000 4.08%
(有限合伙) 12 个月

苏州九思股权投资企业(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6 5,600,000 3.65%
合伙) 12 个月
重庆东证怀新股权投资基金合 自上市之日起
7 5,035,000 3.28%
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8 姚伟旋 4,827,000 3.1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9 谷宇恒 4,525,000 2.9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0 陈 言 4,416,000 2.88%
12 个月
合计 80,803,000 52.70%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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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3,8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2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对应的市净率为 1.5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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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的差额191.7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741.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1,092.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596.46646 倍,高
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
的 20%(即 766.8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974.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59.4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77337377%,有效申购倍数
为 5,638.96916 倍。

根据《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8,568,1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5,900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9,746,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

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股份的数量为 25,900 股,包销金额为 137,011.00 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

总数量的比例为 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281.8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6,702.43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对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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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000405 号《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34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合计 3,579.43 万元,其中: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费 566.04
承销费 1,886.79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 618.87
律师费 99.0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96.23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 12.45
合计 3,579.43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0.9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02.43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53 元(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3 元(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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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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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21】第 004866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合并及母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大华核字[2021]008222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

务指标及 2021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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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

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75010078801300005040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 3400200329300236447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 34287001040034458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 532060100100150721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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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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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

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联系电话 010-66231936

传真号码 010-66231979

保荐代表人 左宏凯、高瑾妮

联系人 左宏凯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

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左宏凯、高瑾妮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

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左宏凯:现任华创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工商管理硕士。

投资银行从业时间十年以上。作为保荐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主持及参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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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石岘纸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财务顾问

项目、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和私募项目、江苏嘉捷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IPO项目、山东阳谷华泰股份有限公司IPO(创业板)项目、云南鸿翔一心堂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锁药房)IPO项目等。

高瑾妮:现任华创证券内核管理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年以上。曾任职于湖南证监局,曾担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内核负责人及质控部负责人。曾担任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

大连控股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签

字保荐代表人、天津津滨发展公司债项目主办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

目协办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现场负责人等;参与或负责的其他项

目包括中原证券 IPO、交通银行配股、上海电气非公开发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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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本人保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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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德迈仕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

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昝爱军、远东运通、陈平泽、深圳狐秀承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四)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骆波阳、董

晓昆、李健、孙百芸、张洪武、姚伟旋和何天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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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4、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3)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

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

行为。

2、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每年转让公司股票不超过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

价做相应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 3 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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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

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履

行预先报告和披露义务,并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保证将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

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公司控股股东德迈仕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

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

股份减持行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减持。

3、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企业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履行

预先报告和披露义务,并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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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

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并自愿接受相关

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骆波阳、董

晓昆、李健、孙百芸、张洪武、姚伟旋和何天军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

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

行为。

2、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

应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前公告减持计划。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

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保证将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

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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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 5%以上股东昝爱军、远东运通、陈平泽、深圳狐秀承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

事项,在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

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减持。

3、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

股份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本企

业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

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本人/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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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调整)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拟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

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但如果股份回购方

案实施前,公司股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

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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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公司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实际控制人何建平增持公司股份及实施程序

何建平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

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 5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 5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何建平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何建平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

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

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3)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

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4)用于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

红总额。

3、控股股东德迈仕投资增持公司股份及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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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投资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

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 5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德迈仕投资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德

迈仕投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德迈仕投资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

德迈仕投资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德迈仕投资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德迈仕投资增持

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德迈仕投资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1)单次

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

现金分红金额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3)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

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4)

德迈仕投资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

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4、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何
建平、李健、骆波阳、董晓昆、孙百芸增持公司股份及实施程序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5 个交

易日内提出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

间等),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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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买入价格

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连续 10 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稳定

股价而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金额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

其用于稳定股价而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金额的 50%;(3)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4)其用于稳定股价而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

5、其他稳定股价的方案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控股股东德迈仕投资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

取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

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以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为第一顺位,以德迈仕投

资、何建平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以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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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公司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终止股价稳定方案

的条件,则由德迈仕投资按承诺事项增持公司股票;若德迈仕投资增持后,公

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则由何建平按承诺事项增持公司

股票;若何建平增持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则由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事项增持

公司股票。


(四)约束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

实施回购公司股份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对控股股东德迈仕投资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德迈仕投资未按照股价稳定具

体方案实施增持股份措施,德迈仕投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如本企业未

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措施,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对实际控制人何建平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未按照股价

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增持股份措施,何建平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如本人未按照

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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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4、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何建
平、李健、骆波阳、董晓昆、孙百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增持股份措施,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承诺,则其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断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尽量减少

本次发行对于公司即期回报相关指标的影响并提高投资者的回报。公司提醒投

资者注意以下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的承诺。

1、巩固与现有客户的战略合作,积极开拓新客户和新产品

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与全球知名汽车零配件供应商如博世(Bosch)、大

陆(Continental)、法雷奥(Valeo)、马勒(Mahle)、舍弗勒

(Schaeffler)、德昌电机(Johnson Electric)、三叶电机(Mitsuba)等建立了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未来,公司将通过持续不断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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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产品性能,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能力,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提

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进一步赢得客户的信任与肯定,巩固现有的战略合作关

系,并拓展新产品和新客户,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进一步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力度,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强生产成本和费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

成本,充分发挥客户优势、产品研发设计优势、品牌优势、产品质量优势,优

化产品工艺,升级技术设备,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为下游客户提供高附加

值、高质量的精密轴及精密切削件产品。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

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设备采购、技术研发、

人员配备等方面全方位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为保障公司规范、有

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募集资金

合理规范使用。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

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5、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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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

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

够独立履行职责,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

障。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履行义务,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

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二)控股股东德迈仕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

企业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

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

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的,且本企业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

本企业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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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

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

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

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何建平、骆波阳、董晓昆、李健、

孙百芸、姚伟旋、何天军、张学、周颖、高文晓、马金城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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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

下:若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规定购回

已上市的股份。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

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

情形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

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

价格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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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 20 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

格相应进行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4、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

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德迈仕投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

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本企业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

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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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

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建平、骆波阳、董

晓昆、李健、孙百芸、姚伟旋、何天军、张学、周颖、高文晓、马金

城、张洪武、林琳、周文君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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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华创证券的承诺

华创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元律师的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天元律师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

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

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的承诺

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谊评估的承诺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将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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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以及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依法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

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德迈仕投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精

密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份。因继

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

形除外;(3)精密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

损失方。

2、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

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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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控制人何建平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精密科

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份。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

外;(3)精密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

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建平、骆波阳、董

晓昆、李健、孙百芸、姚伟旋、何天军、张学、隋国军、高文晓、马

金城、张洪武、林琳、周文君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

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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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

让。


八、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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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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