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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4-27
股票简称:新益昌 股票代码:688383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Xinyichang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路锐明工业园 C8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1
特别提示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企
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12个月或19个月,保荐机构

3
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公开发行25,533,600
股,发行后总股本102,133,6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23,196,636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22.71%,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19.5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9.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8.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1年4月1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8.16倍。本次发行
的市盈率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
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招股说明书中的下列风险提示,并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 细分行业市场规模较小的风险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9,893.09万元、65,529.95
万元及70,433.01万元。根据Yole Development报告,2018年全球固晶机的市场规
模为9.79亿美元,公司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为6%,固晶设备应用领域包括LED、
半导体、光电子等,其中发行人目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于LED及半导体固晶机细分
领域,该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较小。发行人第二大收入来源为电容器老化测试设
备,该细分市场格局较为稳定,生产线更新换代速度较慢,市场规模较小。若未
来上述细分行业市场容量增长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情况产生不利
影响。

(二) 新产品市场拓展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Mini LED固晶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5,880.13 万元、3,740.73
万元及 3,841.33 万元,超级电容器老化测试设备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83.76 万元、
150.00 万元及 536.28 万元,收入占比较低且存在一定波动;Micro LED固晶机仍
有待技术进一步成熟以及下游需求释放暂未形成销售收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Mini LED固晶机的在手订单合同总金额为 4,731.90 万元,超级电
容器老化测试设备的在手订单合同总金额为 65.60 万元。该等新产品未来发展存
在一定不确定性,若该等新产品的发展情况不及预期,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
利影响。

(三)应收款项增长较快及回款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和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累计账面价值分别为
20,907.33 万元、30,557.91 万元及 38,561.29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8.66%、41.13%及 37.70%,金额和占比均较高。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平
均回款期分别为 85.71 天,123.29 天及 161.43 天,应收账款期后 6 个月、1 年及
2 年内的回款率有所下降,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中的逾期比例分别为 49.24%、54.01%

5
及 67.12%。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公司的应收款项金额会进一步增加,
占用公司较多的营运资金,可能导致公司流动性资金短缺;此外,若应收账款的
对象或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出现信用恶化或者经营不善情形,导致无法支付货款
或无法如期承兑的,公司将面临坏账损失,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考虑到应收账款变现与短期负债付现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若应收账
款对象出现信用恶化或者经营不善情形,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公司将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四)存货余额较高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6,899.42 万元、34,518.32 万元及
39,647.31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59%、46.46%及 38.77%,金额及占
比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公司期末存货余额水平较高与公司产品主要为智能制造设备以及下游客户
的验收政策相关,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设备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
加工、出货至最终验收确认收入需要较长的周期,因此存货余额均较高。未来若
市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定制的设备产生大规模退货或原材料价格
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存货将面临减值风险并产生较大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胡新荣直接持有公司 3,763.18 万股股份,占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9.13%,并通过春江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225.00 万股股份表
决权,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94%;宋昌宁直接持有公司 3,078.96 万股股
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0.20%。本次发行前,胡新荣、宋昌宁通过直
接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92.26%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
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可能
会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


6
(六)高端核心零部件仍进行外采的风险

发行人专注于整机的研发、设计与生产,并实现了部分核心零部件的自产替
代。除镜头为公司全部外购外,其他核心零部件公司基于替换主要产品型号以及
外部市场供给情况,采用部分自产,部分外购的策略满足生产需要。其中,驱动
器、导轨、电机、运动控制卡、高精度读数头及电磁阀于 2020 年的自产率分别
为 69.48%、15.30%、21.39%、24.17%、87.40%及 11.08%,外购率分别为 30.52%、
84.70%、78.61%、75.83%、12.60%及 88.92%,若未来公司外购核心零部件不能
及时供货,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3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928
号)《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74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本为10,213.36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3,196,636股股票将于2021年4月28日起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新益昌”,证券代码“68838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2、上市时间:2021年4月28日

3、股票简称:新益昌;股票扩位简称:新益昌科技

4、股票代码:688383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2,133,6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533,6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8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196,636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8,936,964股

9、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276,680股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胡新荣、宋昌宁和春江投资限
售期36个月,李国军限售19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12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投”)所持127.6680
万股股份限售24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
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
承诺限售6个月的投资者共396户,所持股份1,060,28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4%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
荐机构”)

三、上市标准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9.9978亿元,发行人2019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分别为8,775.40万元、10,248.27万元,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中第2.1.2条第一套标准之第一款内容,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9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Xinyichang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7,6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胡新荣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路锐明工业园 C8 栋(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
住所 街道和平社区荣天盛工业区厂房 A 栋第一、二层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
营活动)
联系电话 0755-27085880
传真 0755-2708713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zhech.com
电子信箱 xinyc@szh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证券事务部
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刘小环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一般经营项目: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电子元器件、五金制品的销售。许可经营项目:自动化设
备的生产;电子元器件、电子元器件、五金制品生产、加工
发行人主要从事 LED、电容器、半导体、锂电池等行业智能制
主营业务 造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实现智能制造提供先进、
稳定的装备及解决方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胡新荣直接持有公司3,763.18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9.13%,
并通过春江投资间接控制公司225.00万股股份表决权,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2.94%;宋昌宁直接持有公司3,078.96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0.20%。本次发行前,胡新荣、宋昌宁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92.26%的表决权。

胡新荣:男,197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曾任深圳华昌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深圳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及设备主管、


10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恒昌机电加工厂负责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益昌电子厂负责人;
2004年8月至2010年3月,在深圳市益昌电子有限公司历任执行董事、监事;2006
年6月至2019年6月,在新益昌有限历任监事、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2
年2月至2017年10月,在深圳市中智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11月
至2018年1月,在中山市锜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任监事;2016年7月至今,在新益
昌电子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1月至今,在东昕科技任执行董事;2017
年3月至今,在中山新益昌任执行董事;2019年3月至今,在春江投资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2019年6月至今,在新益昌任董事长。

宋昌宁:男,197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曾任深圳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任电子工程师、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恒昌机电加工厂销
售总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益昌电子厂销售总监;2004年8月至2010年3月,在深
圳市益昌电子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2005年5月至2017年8月,在广州
市瑞景电子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19年6月,在新益昌有
限历任营销中心经理、副总经理、董事;2016年11月至今,在东昕科技任总经理;
2017年3月至今,在中山新益昌任总经理;2019年6月至今,在新益昌任董事、总
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


11
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
姓名 职位 任期 限售期限 限售期限
号 (股) 量(股)
董事长、核心技术 2019.6.28-2022 上市之日 上市之日起
1 胡新荣 37,631,757 378,439
人员 .6.27 起36个月 36个月
2019.6.28-2022 上市之日 上市之日起
2 宋昌宁 董事、总经理 30,789,619 309,632
.6.27 起36个月 36个月
2019.6.28-2022
3 戴隆辉 董事 — — — —
.6.27
2019.6.28-2022 上市之日起
4 刘小环 董事、董事会秘书 — — 41,475
.6.27 36个月
2019.6.28-2022
5 施伟力 独立董事 — — — —
.6.27
2019.6.28-2022
6 江奇 独立董事 — — — —
.6.27
2019.6.28-2022
7 吴爱国 独立董事 — — — —
.6.27
2019.6.28-2022 上市之日起
8 肖龙 监事会主席 — — 55,300
.6.27 36个月
2019.6.28-2022 上市之日起
9 张凤 监事 — — 27,650
.6.27 36个月
2019.6.28-2022 上市之日起
10 梁平梅 职工代表监事 — — 27,650
.6.27 36个月
2019.6.28-2022 上市之日起
11 温明华 副总经理 — — 124,425
.6.27 36个月
2019.6.28-2022 上市之日起
12 王丽红 财务总监 — — 207,375
.6.27 36个月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或持股比例折算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12
四、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 5 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胡新荣、梁
志宏、李国军、周赞、王腾。胡新荣的持股情况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其他人员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姓名 职位 限售期限 限售期限
号 量(股) 数量(股)
研发中 上市之日起
1 梁志宏 — — 124,425
心总监 36个月
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
高级工
2 李国军 1,600,000 自2019年12月3日起锁 — —
程师
定36个月
软件项
上市之日起
3 周赞 目组经 — — 55,300
36个月

项目经 上市之日起
4 王腾 — — 55,300
理 36个月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以春江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的员工实
施了股权激励,春江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225.0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2.94%,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控制的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春江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任职
1 胡新荣 普通合伙人 136.87 16.82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2 宋昌宁 有限合伙人 111.98 13.76 董事、总经理
3 王丽红 有限合伙人 75.00 9.22 财务总监
4 袁满保 有限合伙人 45.00 5.53 LED 营销部经理
5 温明华 有限合伙人 45.00 5.53 副总经理
6 陈崇科 有限合伙人 45.00 5.53 电容营销部总监
研发中心总监、核心技
7 梁志宏 有限合伙人 45.00 5.53
术人员
监事会主席、PMC 部
8 肖龙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经理
9 周赞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软件项目组经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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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任职
技术人员
项目经理、核心技术人
10 王腾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11 胡新平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电气项目经理
12 田锋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制造三部厂长
13 刘梅梅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采购部经理
14 杨立新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制造二部厂长
15 张燕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制造一部厂长
16 陈兵红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LED 销售部总监
17 袁茉莉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证券事务代表
18 钟伟连 有限合伙人 20.00 2.46 出纳
董事、董事会秘书、证
19 刘小环 有限合伙人 15.00 1.84
券事务部经理
20 黄均芹 有限合伙人 15.00 1.84 制造二部副厂长
21 张秀平 有限合伙人 15.00 1.84 LED 销售部总监
22 邹文清 有限合伙人 15.00 1.84 LED 销售部总监
23 张凤 有限合伙人 10.00 1.23 监事、总经理助理
职工代表监事、电容营
24 梁平梅 有限合伙人 10.00 1.23
销部经理助理
25 沈兵 有限合伙人 10.00 1.23 制造四部工程部主管
合计 813.85 100.00 -

(二)限售安排

春江投资系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春江投资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7,66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553.36 万股,占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限售期限


14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胡新荣 37,631,757 49.13 37,631,757 36.85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宋昌宁 30,789,619 40.20 30,789,619 30.15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洲明时代伯
3,637,500 4.75 3,637,500 3.56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春江投资 2,249,999 2.94 2,249,999 2.20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且自2019年12
李国军 1,600,000 2.09 1,600,000 1.57
月 3 日 起 锁 定 36 个

颜耀凡 691,125 0.90 691,125 0.68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泰创业投
资(深圳)有 - - 1,276,680 1.25 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公司
网下限售股
1,060,284 1.04 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 76,600,000 100.00 78,936,964 77.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其他社会公
- - 23,196,636 22.71 无限售期限
众股
合计 76,600,000.00 100.00 102,133,600.00 100.00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例(%)
1 胡新荣 37,631,757 36.85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宋昌宁 30,789,619 30.15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洲明时代伯乐 3,637,500 3.56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 春江投资 2,249,999 2.20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自
5 李国军 1,600,000 1.57 2019 年 12 月 3 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泰创业投资(深
6 1,276,680 1.25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圳)有限公司
7 颜耀凡 691,125 0.68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8 29,711 0.03 —
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15
划-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9 29,711 0.03 —
计划-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27,010 0.03 —
计划-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
27,010 0.03 —
金计划-招商银行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
27,010 0.03 —
金计划-工商银行
合计 78,017,132 76.41 -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组成,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
公司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1,276,680股

(四)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五)限售安排:限售期24个月




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53.36万股

二、发行价格:19.5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9.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9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00元/股(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96元/股(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49,994.7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3日对
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21号”《验资
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4月23日16时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33,600股,应募集资金总额499,947,888.00元,减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686,577.0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2,261,310.97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25,533,600.00),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16,727,710.97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3,249.66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40.00
律师费用 818.87
信息披露费用 518.8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41.26


17
合计 5,768.66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上表中合计数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44,226.1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9,402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
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21〕3-13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
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变化,管理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能力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
另行披露 2021 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未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111,530.15 102,272.65 9.05%

流动负债(万元) 68,445.95 63,327.77 8.08%

19
总资产(万元) 138,998.23 129,181.52 7.6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2.05 50.98 2.10%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55.85 55.47 0.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1,374.41 57,520.50 6.7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8.01 7.51 6.66%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20,122.17 11,151.59 80.44%

营业利润(万元) 4,544.48 1,191.90 281.28%

利润总额(万元) 4,546.73 1,187.53 282.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853.91 1,003.30 384.12%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3,802.79 963.20 294.81%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0 0.13 284.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50 0.13 284.62%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48 2.13 204.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6.40 2.04 213.73%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38.05 2,926.48 -81.61%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07 0.38 -81.58%
净额(元)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38,998.23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7.6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1,374.41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 6.70%,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 55.85%,与上年末相比增加了 0.38 个百分点。公司
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1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上升,主要系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较好,订单数量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多所致。

2021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38.05 万元,较上年

20
同期减少 2,388.43 万元,主要系 2021 年 1-3 月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多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主要
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所处产业
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福永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对发行人(甲方)、保荐机构(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
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680168881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9180078801400001338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751074674405

二、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5、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6、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7、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8、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22
9、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2、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3、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电话 0531-68889770
传真 0531-68889222
保荐代表人 林宏金、陈胜可
联系人 林宏金、陈胜可
联系方式 0531-68889770
项目协办人 尹广杰
项目组成员 仰天、姬晶凯、平成雄、汪志伟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作为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自公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林
宏金、陈胜可作为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
代表人。

林宏金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16
年加入中泰证券,曾任职于中信证券,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超过10年的投
资银行从业经验,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大连港A股IPO、西部证券配股、利欧股份
公开发行可转债、金龙汽车非公开发行、中国国航A+H非公开发行、厦门港码头
资源整合、易华录收购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国航公司债等项目,林宏

24
金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胜可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嘉美包装(002969)IPO项目、兴图新科
(688081)IPO项目、凯伦股份(300715)IPO项目、蓝英装备(300293)IPO项
目、北斗星通(002151)2013年配股项目、新华制药(000756)2017年非公开发
行项目、14麻柳(125493)私募债项目、劲胜精密(30008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山东国投豁免要约收购中鲁B(200992)项目等。陈胜可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
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胡新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
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
时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26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昌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7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其他股东洲明时代伯乐承诺:“

28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其他股东春江投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②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③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票。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9
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其他股东李国军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②就本人于发行人本次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
人完成此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③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其他股东颜耀凡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②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30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肖龙、张凤、梁平梅、温
明华、王丽红、刘小环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六个月内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
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
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31
任。”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李国军、梁志宏、周赞、王腾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
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和宋昌宁,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
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刘小环和高级管理人员温明华、王丽红作出如下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本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2)启动条件

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32
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则将触发稳
定股价的预案。

触发启动发行条件后,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日
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
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3)停止条件

①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②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
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③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④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分别为:利
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1)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3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股票回购

①公司根据上述第(1)项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完成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
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

②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④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

⑤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
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⑥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34
B、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
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
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⑦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⑧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
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
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
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
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
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
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5
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
求: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
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
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60%;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增持
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第(3)
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3)项
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③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10 个
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
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为依据)。

36
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该标
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

(6)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
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新益昌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所载之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
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将按照如下原则: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
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


37
日内,公司即启动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
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
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的工作。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诺在
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
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
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
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所载之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范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认
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亦将

38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刘小环、戴隆辉、施伟力、江奇、吴爱国,监事肖龙、张凤、梁
平梅,高级管理人员温明华、王丽红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所载之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新益昌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39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
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的股东回
报。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
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
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
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
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
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
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
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4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
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
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
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
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
护。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与宋昌宁承诺:“

①在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
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本人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
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发行人监督管理,
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1
⑤本人将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⑥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⑦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⑧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⑨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⑩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所处行
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⑤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

42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⑥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
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
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⑦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⑧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提示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
润做出的保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行人已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
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发行人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新益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
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倘若届时发行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发行人
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
关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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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上曾经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在本次提交首发申请前已
依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前述股
份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新益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信达律师承诺:“如因信达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信达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深
圳新益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瑞评估承诺:“若因本公司为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


44
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众华评估承诺:“若因本公司为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承诺

1、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承诺:“如果发行人因本次发行
上市前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本人保证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补偿,
使发行人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2、关于房屋租赁瑕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
租赁的房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
出现任何纠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
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
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在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公司
承担上述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以保证公司不因房屋租赁瑕疵而遭受经济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出具补充承诺:“1. 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因租赁瑕疵生产经营性用房被有权部门罚款,自书面处罚通知下发之日
起 10 日内,本人将连带地向发行人承担全部的处罚金额;2.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因租赁瑕疵生产经营性用房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赔偿,在发行人与索赔方
达成书面的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本人将连带地向发行人承担全部赔偿金额;3.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房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
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已
赔偿部分除外),本人将促使发行人聘请会计师就前述损失出具专项报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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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项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连带地向发行人支付全部损失金额,具体金额以
专项报告为准;4.本人承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发行人连带地承担上述全部经济
损失。”

3、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
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均未从事与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亦未直接或
间接拥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不会
从事、参与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济组织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则本人将促成本人实际控制的其
他企业、经济组织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业务/股权/权益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消
除潜在同业竞争。

4、如果违反上述任一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上述保证
和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止。”

4、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
下承诺:

“1、本人已如实向新益昌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不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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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减少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与尊重公司的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益昌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5、如存在利用控股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

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在作为新益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遵守以上承诺。”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
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承诺事项,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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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范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宋昌宁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承诺事项,本
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相关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中披露的本人
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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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4、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洲明时代伯乐、春江投资、李国军、颜耀凡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承
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承诺事项,本
人/本单位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的相关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

十一、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有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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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提出的相
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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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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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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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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