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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11-04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oly Plastic Masterbatch (SuZhou) Co.,Ltd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石桥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
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
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
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
险。




3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存在 12 个月或以上的股份锁定期,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2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8,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宝丽迪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截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7.37 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价格 49.3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
后市盈率为 37.18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截止
2020 年 10 月 20 日)。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
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
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
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
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
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
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科技创新风险

随着纤维母粒行业竞争加剧及下游化纤产业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产品技术水平和
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提升技术实力才能持续满足市场
竞争发展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科技创新,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

4
科技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二)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核心技术12项,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
利36项、7万余项产品配方以及生产工艺、装备控制等非专利技术,公司通过多年研发
积累,对以上技术的拥有、扩展和应用是公司实现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但不排除因
核心技术泄密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纤维母粒所用的PET切片、PBT切片、炭黑、颜/染料等原材料的价格受
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较大,且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
务成本比重较高。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
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8.96%、90.41%、89.37%、85.44%。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
经营成果有着显著的影响,并会影响到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若原材料价
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转移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纤维母粒产品与下游化纤纺织行业紧密相关,终端应用领域为服装、
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2018年以来,随着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对我国经济发展,
特别是外贸出口造成冲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和进入新常态,对化纤纺织
行业及终端应用领域的需求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公司经营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
险。

(五)“新冠疫情”引致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我国多数行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
响。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所处产业链的整体影响尚难以准确估计,如
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并持续较长,则将对全球纺织服装产业链造成冲击,从
而对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5
(六)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如果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应
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
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才可重新启动发行。如果公司未
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公司将面临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业绩增长驱动因素变化引致的风险

受益于下游化纤行业规模巨大和稳步发展,以及原液着色技术对于传统印染技术
的逐步替代,我国纤维母粒市场需求保持快速增长。2017年至2019年,公司纤维母粒
销量持续上涨,产品附加值也不断提高,驱动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

若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或者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对纺织产业链终端行业
的不利影响扩大,可能导致公司下游化纤行业增速以及原液着色纤维产量增速放缓,
纤维母粒市场需求降低,进而影响公司产品销量。此外,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
成本比重较高,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转移原材料价格上涨
的压力,将会使公司产品附加值降低。

综上所述,若未来纤维母粒市场需求降低或原材料价格持续不利变化,将会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下游客户向上游拓展,自行生产纤维母粒产品引致的风险

我国化纤产业链已实现专业化分工,公司所处的纤维母粒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壁
垒。公司是行业内排名第一的企业,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但是,报告期内公司部
分客户向上游拓展,开始自行生产纤维母粒,导致向公司的采购量减少。例如,浙江
华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 2019 年起自产部分母粒,减少了黑色母粒购买量,但仍向
公司购买彩色母粒和功能母粒;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 2018 年起自产黑色母
粒,仅保留购买少量彩色母粒和白色母粒。未来若更多的客户选择向上游拓展的经营
策略,可能导致公司纤维母粒整体销量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等相关章节。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95 号”文
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宝丽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宝丽迪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宝丽迪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01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宝丽迪”,股票代码“300905”;公司总股本
7,200.00 万股,其中 1,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

7
(三)股票简称:宝丽迪

(四)股票代码:30090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2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80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5,40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
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
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
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和 (十一) 外,本次上
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比例(%) 易日顺延)
徐闻达 1,913.11 26.57 2023 年 11 月 5 日
聚星宝 1,635.89 22.72 2023 年 11 月 5 日
徐毅明 554.91 7.71 2023 年 11 月 5 日
铕利合盛 467.19 6.49 2023 年 11 月 5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新苏化纤 243.21 3.38 2021 年 11 月 5 日
已发行股份 龚福明 154.79 2.15 2021 年 11 月 5 日
凯至投资 110.00 1.53 2021 年 11 月 5 日
朱建国 77.39 1.07 2021 年 11 月 5 日
杨军辉 77.39 1.07 2021 年 11 月 5 日
埭溪创投(SS) 50.00 0.69 2021 年 11 月 5 日

8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比例(%) 易日顺延)
中纺资产(SS) 50.00 0.69 2021 年 11 月 5 日
袁晓锋 36.11 0.50 2021 年 11 月 5 日
中咨兰德(SS) 30.00 0.42 2021 年 11 月 5 日
小计 5,4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 - -
本次发行的社会
网上发行股份 1,800.00 25.00 2020 年 11 月 5 日
公众股
小计 1,800.00 25.00 -
合计 7,2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 年、2019 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的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5,926.44 万元、9,551.66 万元,累计 15,478.10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Poly Plastic Masterbatch (SuZhou) Co.,Ltd

(三)注册资本:5,4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四)法定代表人:徐毅明

(五)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石桥村

(六)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塑料、化纤色母粒、功能母粒、新型材料;销售
本公司所生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主营业务:公司专注于化学纤维原液着色和功能改性的核心原材料——纤
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产品应用的技术支持。

(八)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为“C29”。

(九)电话:0512-65997405

(十)传真:0512-65447592

(十一)董事会秘书:袁晓锋

(十二)公司电子邮箱:zhenquan@ppm-sz.cn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占发行前 债券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总股本持 持有
号 数(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情况

董事、董事
1 徐毅明 2018.05.18-2021.05.17 554.91 1,556.71 2,111.63 39.10% -
长、总经理


10
2 徐闻达 董事 2018.05.18-2021.05.17 1,913.11 - 1,913.11 35.43% -

董事、副总
3 龚福明 2018.05.18-2021.05.17 154.79 - 154.79 2.87% -
经理

董事、副总
4 朱建国 2018.05.18-2021.05.17 77.39 - 77.39 1.43% -
经理

5 戴礼兴 独立董事 2018.05.18-2021.05.17 - - - - -

6 徐容 独立董事 2018.05.18-2021.05.17 - - - - -

7 马树立 独立董事 2018.05.18-2021.05.17 - - - - -

监事、监事
8 付洋 2018.05.18-2021.05.17 - 3.33 3.33 0.06% -
会主席

9 魏庭龙 监事 2018.05.18-2021.05.17 - 3.33 3.33 0.06% -

职工代表监
10 杜宏 2018.05.18-2021.05.17 - - - - -


11 杨军辉 总工程师 2018.05.18-2021.05.17 77.39 - 77.39 1.43% -

副总经理、
12 袁晓锋 财务总监、 2018.05.18-2021.05.17 36.11 - 36.11 0.67% -
董事会秘书
注:徐毅明通过聚星宝、铕利合盛间接持股;付洋、魏庭龙通过铕利合盛间接持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徐毅明直接持有发行人7.71%的股份,通过聚星宝间接控制发行人
22.72%的股份,通过铕利合盛间接控制发行人6.49%的股份。徐闻达直接持有发行人
26.57%的股份。

徐毅明、徐闻达系父子关系,徐毅明与徐闻达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63.49%
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毅明为发行人创始人,自发行人前身宝力塑胶成立至今一直实际控制发行人,
现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徐闻达现任发行人董事,不参与发行人
具体经营。二人在涉及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
决中以徐毅明意见为准。

徐毅明先生,男,196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503196505******,本科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徐毅明先生自1987年毕业于
11
苏州丝绸工学院化学纤维专业至今,从事母粒行业研发、管理工作已逾三十年。主要
工作经历如下:1987年7月至1992年10月任苏州江南丝厂化纤车间技术员;1992年10
月至1995年5月任无锡长虹化塑色粒厂技术科科长;1995年5月至1995年12月任吴县市
康达纤维母粒厂厂长;1995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苏州市康达纤维母粒厂厂长;2002
年12月至2018年5月历任宝力塑胶董事长兼总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2002年11月至今
历任聚星宝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2008年5月至今任泗阳宝源监事;2017年8月至今
任铕利合盛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年5月至今任宝丽迪董事长、总经理,任期三年。徐
毅明先生现任苏州市相城区第四届政协委员,2018年12月被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评为
2018全国优秀纺织企业家,2018年5月被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评为2016-2017
年度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2019年4月被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苏州市相城区政府评
为苏州市相城区劳动模范。

徐闻达先生,男,199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503199105******,本科学历。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历任泗阳宝源执行董事兼经
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任苏州迈科凯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宝力塑胶监事;2017年4月至今任亮风台(上海)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宝丽迪董事,任期三年。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徐闻达 徐毅明 其他股东


80.00% 53.08%

26.57% 聚星宝 7.71% 铕利合盛 36.51%


22.72% 6.49%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情况

铕利合盛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宝丽迪 467.19 万股,占公开发行后 6.49%
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铕利合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8 月 17 日
实收资本 1,398.0931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毅明
实际控制人 徐毅明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金宅路 75 号二楼 201 号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员工持股平台成立后,各合伙人持有的份额不存在相关行权、限售安排。铕利合
盛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徐毅明 742.1668 53.08 普通合伙人
2 田雪峰 108.0748 7.73 有限合伙人
3 王保柱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4 廖洪平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5 顾杰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6 周淑芬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7 孙伟辰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8 朱秀英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9 宋福兴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10 钱雪琴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11 徐毅萍 30.9070 2.21 有限合伙人
12 吴伟平 15.4535 1.11 有限合伙人
13 马琪嵩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14 居峰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15 徐悦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16 刘晓峰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1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7 魏庭龙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18 彭志勇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19 楚宗祥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0 李林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1 吴万松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2 付洋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3 廖志祥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4 胡英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5 徐升军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6 施学明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7 曹培桐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8 谢伟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29 张朝龙 9.9700 0.71 有限合伙人
30 李柳香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1 付琳琳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2 侯文杰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3 沈学兵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4 丁祥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5 巫丹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6 陈林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7 华月青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8 陈解民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39 杨天生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40 陈红涛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41 吴其同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42 臧延武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43 马银根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44 杨志华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45 朱敏杰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46 王娟娟 4.9850 0.3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398.0931 100.00 -




14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公开发行前 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备注
(万股) 例(%)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徐闻达 1,913.11 35.43 1,913.11 26.57 36 个月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控
聚星宝 1,635.89 30.29 1,635.89 22.72 36 个月
制的企业
徐毅明 554.91 10.28 554.91 7.71 36 个月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控
铕利合盛 467.19 8.65 467.19 6.49 36 个月
制的主体
新苏化纤 243.21 4.50 243.21 3.38 12 个月 -
龚福明 154.79 2.87 154.79 2.15 12 个月 -
凯至投资 110.00 2.04 110.00 1.53 12 个月 -
朱建国 77.39 1.43 77.39 1.07 12 个月 -
杨军辉 77.39 1.43 77.39 1.07 12 个月 -
埭溪创投(SS) 50.00 0.93 50.00 0.69 12 个月 -
中纺资产(SS) 50.00 0.93 50.00 0.69 12 个月 -
袁晓锋 36.11 0.67 36.11 0.50 12 个月 -
中咨兰德(SS) 30.00 0.56 30.00 0.42 12 个月 -
小计 5,400.00 100.00 5,4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本次发行的社会
- - 1,800.00 25.00 - -
公众股东
小计 - - 1,800.00 25.00 - -
合计 5,400.00 100.00 7,200.00 100.00 - -

六、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6,007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1 徐闻达 1,913.11 26.57 36 个月
2 聚星宝 1,635.89 22.72 36 个月


15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3 徐毅明 554.91 7.71 36 个月
4 铕利合盛 467.19 6.49 36 个月
5 新苏化纤 243.21 3.38 12 个月
6 龚福明 154.79 2.15 12 个月
7 凯至投资 110.00 1.53 12 个月
8 朱建国 77.39 1.07 12 个月
9 杨军辉 77.39 1.07 12 个月
10 埭溪创投(SS) 50.00 0.69 12 个月
合计 5,283.88 73.39 -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80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9.3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7.88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
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6.46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
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37.18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
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35.28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
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97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17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发行无网下询价和配售环节。根据《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7,964,97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5,021 股。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5,021
股,包销金额为 1,727,235.72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88,77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585.13 万元(不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1,190.87 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809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 7,585.13 万元,下述费用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
荐费为 5,774.00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926.30 万元;律师费用 415.09 万元;用
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96.23 万元,发行手续费用 73.51 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 4.2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81,190.87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6.60 元。(按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18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0 元。(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
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

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
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
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 目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32,241.48 30,858.08 4.48%
流动负债(万元) 6,952.23 6,828.46 1.81%
资产总额(万元) 48,913.54 44,811.54 9.1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2.51% 11.97% 0.5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4.91% 16.08% -1.1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41,619.20 37,606.96 10.67%
益(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7.71 6.96 10.67%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项 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变动
营业收入(万元) 47,863.56 51,781.37 -7.57%
营业利润(万元) 9,776.49 9,532.11 2.56%
利润总额(万元) 9,764.23 9,521.88 2.5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
7,792.24 7,541.17 3.33%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7,245.01 7,274.26 -0.40%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44 1.40 3.33%


20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 目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变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1.34 1.35 -0.40%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99% 24.08% -4.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18.59% 23.23% -4.65%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5,081.99 3,131.03 62.31%
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94 0.58 62.31%
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0年1-9月,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保持稳定增长,收入因受疫情影响同比
出现小幅下滑,利润则保持相对稳定。因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使得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较快。


二、2020 年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如未来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20年营业收入约为65,000.00万元至72,000.00万元,较
2019年同期变动为-8.71%至1.12%;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约为9200.00万元至10,000.00万元,较2019年同期变动为-3.68%至
4.69%。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如下:

序号 开户人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1 宝丽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1102265219100014792
2 宝丽迪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89100078801000001465
3 宝丽迪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 51127200000877
4 宝丽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10539901040037276

二、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公司自 2020 年 10 月 2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以上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22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
构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电话:0512-62938523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章龙平、李强

联系人:章龙平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
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
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章龙平、李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如下:

24
章龙平:2015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审)保荐代表人,红塔证券(601236)首次公开发行股
份项目保荐代表人、吴通控股(300292)2013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东方电热(300217)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参与
江苏吴中(600200)、九州通(60099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快意电梯(002774)、
科林电气(6030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强:2013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审)保荐代表人,江苏吴中(600200)2015 年非公开发
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东方电热(300217)2015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
众生药业(002317)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吴通控股(30029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

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毅明、徐闻达及徐毅明控制的聚星宝、铕
利合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
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自主
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减持。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至本人/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数量不超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限
定要求。

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
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
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
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徐毅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闻达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承诺:


26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
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龚福明,董事、副总经理朱建国,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袁晓锋,总工程师杨军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
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自主选择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在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
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
相应调整);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27
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
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新苏化纤、凯至投资、埭溪创投中
纺资产、中咨兰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自主选择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
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
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


28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
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1增持公司股
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
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
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
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
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


1
一致行动人指徐毅明控制的聚星宝、铕利合盛


29
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
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由于稳定
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
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
如下: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
如下:

①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
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2
此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0
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
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
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
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
损失。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
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31
如本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
本公司已上市,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本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
调整。

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
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毅明、徐闻达承诺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
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
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毅明、徐闻达、龚福明、朱建国、戴
礼兴、徐容、马树立、付洋、杜宏、魏庭龙、杨军辉、袁晓锋承诺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
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
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

国浩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现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
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融兴华评估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3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主要股东徐毅明、徐闻达、聚星宝、铕利合盛股东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 5 个工作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将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800.00万股,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
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提高。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
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
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
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按时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
善发行人的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能力和提高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稳妥
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


34
降的影响。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参照《公司法》、《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
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
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
营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
来回报能力。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履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的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出具的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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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
2019年5月1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宝丽迪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若未能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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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
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自愿
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赔偿投资者损失
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八、其他主要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参加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三)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措施”之“(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3、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
之“(五)公司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之“4、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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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国浩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38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9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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