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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8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国安达 股票代码:300902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GUOANDA CO., LTD.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2020 年 10 月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本公司”、“发行人”或“公
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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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公司上市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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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30,346,688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3.712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政策变化导致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公司依托技术研发,近年来不断推出新产品,持续拓展下游应用领域,产品
目前主要应用于客车发动机舱、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箱、客车乘客舱、变电站电缆、
特高压换流站、新能源发电站、城市电力电缆及通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业
消防领域。产品主要下游市场属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或关乎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
设施,下游市场的监管政策、发展政策若发生变化,将可能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
求造成不利影响。

在客车发动机舱等应用领域: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保障水平,国家
质检总局等部门于 2017 年发布了《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等新的国家标准,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9 座位以上新生产
的客车的发动机舱、高电压设备舱(电动汽车)等多部位应主要配置超细干粉自
动灭火装置。但若未来相关配置政策发生变动,如在客车中降低自动灭火装置的
配置要求、要求采用更先进技术的产品而公司未能及时研发跟进等,则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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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车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箱的应用领域:近年来我国以锂电池为动力的新能源汽
车在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而锂电池电化学特性活跃,过度充电、老化、撞击
均可能产生燃爆,传统灭火原理无法有效适用锂电池火灾的扑灭,其在新能源汽
车的应用中易发生火灾事故,受到政府部门和行业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家有关
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或行业标准,对新能源公交车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
运等新能源客车装配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做出明确规定。若新能源汽车,特
别是新能源客车的扶持政策发生变化,或者配置自动灭火装置的政策发生变化,
或者政策在各地执行力度不一,将影响公司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的销售,对
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在电力电网的应用领域:电力电网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主要用户单位对发
电机、变电站、电力线缆等电力设施有效配置自动消防系统作出了要求。但若相
关行业政策及要求发生变化,将使得下游市场对公司电力相关产品的需求减少,
则将对公司销售造成负面影响。

在其他应用领域:公司产品还应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领域,该等领域的
产品推广应用受到产业投资政策、使用者公共安全意识和购买力的影响。若相关
产业发展政策或消防安全配套政策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
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研发未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未取得预期成果的风险

通过技术与产品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拓展新应用领域,是公司报告期内业
绩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若未来持续研发创新过程中,公司未能准确把握市
场需求、先进灭火技术以及产品智能化的发展方向,研发未能取得预期成果,则
公司存在收入增长放缓甚至销售规模萎缩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三)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

公司目前已在在灭火剂技术、驱动剂技术、产品结构技术、无电自启动、消
防物联网等方面分别拥有了多项核心技术。若公司未来研发投入不足,未能通过
持续研发形成领先的技术和产品储备,则公司存在产品技术被赶超,甚至产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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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其他新型产品所替代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销售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中,交通运输行业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名客
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7.74%、46.90%和 53.65%,客户集
中度较高。

整车厂商对其供应商执行较为严格的认证制度,若公司主要客户自身经营出
现波动或者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市场竞争、产品替代等原因,客户降低与公司
的合作规模甚至终止合作,而公司未能有效开发新客户,将会对公司产品销售及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17-2019 年各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6,472.40 万元、9,361.88 万
元和 10,109.2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3.72%、40.03%和 36.45%。
受公司销售季节性及下游客户结算账期的影响,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相对较高。随着公司对下游客户的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
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或者公司客户资信状况、经营状
况出现恶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者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
经营活动现金流、生产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7-2019 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56.55%、58.69%和 57.08%,毛利率
较高且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若下游行业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可能会造成相关市场需求萎缩或公司市场份
额下降,导致下游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形成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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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72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国安达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国安达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7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国安达”,证券代码“300902”;其中,本次
公开发行的 30,346,688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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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股票简称:国安达

(四)股票代码:30090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7,98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1,995,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346,68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7,633,312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
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
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
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648,31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7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洪伟艺 43,191,000 33.7482 2023 年 10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中安投资 10,000,000 7.8137 2023 年 10 月 29 日
已发行股份 联动投资 5,967,000 4.6624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林美钗 5,940,000 4.6414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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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洪俊龙 5,940,000 4.6414 2023 年 10 月 29 日

洪清泉 5,220,000 4.0788 2023 年 10 月 29 日

极安咨询 4,538,000 3.5459 2021 年 10 月 29 日

苏翠瑜 2,849,000 2.2261 2021 年 10 月 29 日

连小平 1,989,000 1.5541 2021 年 10 月 29 日

黄梅香 1,620,000 1.2658 2023 年 10 月 29 日

厉强 1,440,000 1.1252 2021 年 10 月 29 日

许燕青 1,220,000 0.9533 2023 年 10 月 29 日

常世伟 1,020,000 0.7970 2021 年 10 月 29 日

王正 920,000 0.7189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朱贵阳 900,000 0.7032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李秀好 840,000 0.6564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念文云 750,000 0.5860 2021 年 10 月 29 日

连剑生 740,000 0.5782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文曙强 540,000 0.4219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吴重茂 225,000 0.1758 2021 年 10 月 29 日

邓丽慧 135,000 0.1055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杨静 1,000 0.0008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小计 95,985,000 75.0000 -
网下发行股份-
1,648,312 1.2879 2021 年 4 月 29 日
限售
网下发行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网 14,829,188 11.5871 2020 年 10 月 29 日
无限售
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5,517,500 12.1249 2020 年 10 月 29 日

小计 31,995,000 25.0000 -

合计 127,980,000 100.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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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005.66 万元和 7,222.65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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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OANDA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598.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洪伟艺

住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之一
研发、制造、销售:安全应急产品、消防器材、汽车安全制品(以
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生产经营)、化工产品(不含须经前置许可的
项目);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经营范围
(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消防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
划、企业营销策划;物业管理
主营业务 自动灭火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分类,
所属行业
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5”
电话 0592-6772119

传真 0592-677211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gad5119.com/

电子邮箱 touzibu@gad5119.com

董事会秘书 连剑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本比例 券情况

1 洪伟艺 董事长、总经理 2019.05-2022.05 4,319.10 1,036.00 5,355.10 55.79% 无

2 许燕青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19.05-2022.05 122.00 - 122.00 1.27% 无

董事、供应链总监兼
3 林美钗 2019.05-2022.05 594.00 - 594.00 6.19% 无
采购部经理

4 洪清泉 董事、总工程师 2019.05-2022.05 522.00 - 522.00 5.4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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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本比例 券情况

5 汪海军 独立董事 2019.05-2022.05 - - - - 无

6 贡凯军 独立董事 2019.05-2022.05 - - - - 无

7 涂连东 独立董事 2020.06-2022.05 - - - - 无

监事会主席、内控审
8 吴添林 2019.05-2022.05 - 45.00 45.00 0.47% 无
计部主任
监事、中汽客销售部
9 黄文聪 2019.05-2022.05 - 18.00 18.00 0.19% 无
经理

10 汤丽燕 监事、内控专员 2019.05-2022.05 - 9.00 9.00 0.09% 无

11 常世伟 副总经理 2019.05-2022.05 102.00 - 102.00 1.06% 无

12 王正 副总经理 2019.05-2022.05 92.00 - 92.00 0.96% 无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13 连剑生 2019.05-2022.05 74.00 - 74.00 0.77% 无


14 朱贵阳 财务总监 2019.05-2022.05 90.00 - 90.00 0.94% 无

15 李秀好 财务副总监 2019.05-2022.05 84.00 - 84.00 0.88% 无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洪伟艺先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洪伟艺先生、洪清泉先生、
洪俊龙先生,其中洪清泉先生、洪俊龙先生均为洪伟艺先生之子。

洪伟艺先生,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创始人,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3 年取得武汉大学专科学历,工商企业管理专业,高级
工程师,机械工程专业。洪伟艺先生在早年从事汽配业务服务整车厂商过程中,
发掘客车领域对专用消防产品的需求,基于技术创新、保障公共安全的创业理念,
于 2005 年创办中汽客,开始致力于研发客车领域专用自动灭火装置,随着自动
灭火技术不断研发积累,于 2008 年创办国安达,将自动消防技术及产品拓展至
电力电网等更多特殊领域;现担任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
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国家消防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公正性保障委员会委员、中国安全产业协会消防行业分会副理事长、福
建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入选福建省第一批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科技
创业领军人才,曾获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曾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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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安部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公安部消防局科技进步二等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奖、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1985 年至 2000 年,从事个体经营;2001
至 2009 年,历任厦门裕隆友佳工贸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03 至 2004 年,
担任厦门百吉博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理;2007 至 2008 年,兼任厦门百吉机
电有限公司监事;2008 至 2013 年,兼任斯迪尔传动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13 至 2016 年,兼任中汽客五金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及总经理,兼任中汽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欧士曼执行董事兼经理、极安达传感
董事长、湖南百安董事长、中安投资执行董事、华安安全技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华安研究中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安汽车执行董事兼经理。洪伟艺先生担任本
公司董事长的任期为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

洪清泉先生,本公司董事、总工程师,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2010 年取得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车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机械专业。自 2010 年起在公司任职,历任公司技术员、技术部副经理。曾获福
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厦门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现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微普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极安达传感董事兼总经理。洪清泉先生担任本公司
董事的任期为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

洪俊龙先生,199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洪俊龙现任欧
士曼工程部经理。

本次发行后,洪伟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3.75%股权,通过中安投资间接持
有公司 7.81%股权,通过极安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0.28%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
41.84%。洪俊龙直接持有公司 4.64%股权,洪清泉直接持有公司 4.08%股权。洪
伟艺、洪清泉、洪俊龙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0.56%股权,能够对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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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9,598.50 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3,199.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发行后总股本为 12,798.0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数 股数 限售期 备注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洪伟艺 4,319.10 44.9977% 4,319.10 33.7482%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中安投资 1,000.00 10.4183% 1,000.00 7.8137%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联动投资 596.70 6.2166% 596.70 4.662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林美钗 594.00 6.1885% 594.00 4.641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洪俊龙 594.00 6.1885% 594.00 4.6414%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洪清泉 522.00 5.4383% 522.00 4.0788%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极安咨询 453.80 4.7278% 453.80 3.5459% 锁定 12 个月 -
(注)
自上市之日起
苏翠瑜 284.90 2.9682% 284.90 2.2261% -
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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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数 股数 限售期 备注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
连小平 198.90 2.0722% 198.90 1.554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黄梅香 162.00 1.6878% 162.00 1.2658%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厉强 144.00 1.5002% 144.00 1.1252%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许燕青 122.00 1.2710% 122.00 0.9533%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常世伟 102.00 1.0627% 102.00 0.7970%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正 92.00 0.9585% 92.00 0.7189%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朱贵阳 90.00 0.9376% 90.00 0.7032%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秀好 84.00 0.8751% 84.00 0.656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念文云 75.00 0.7814% 75.00 0.5860%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连剑生 74.00 0.7710% 74.00 0.5782%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文曙强 54.00 0.5626% 54.00 0.4219%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重茂 22.50 0.2344% 22.50 0.175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邓丽慧 13.50 0.1406% 13.50 0.105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静 0.10 0.0010% 0.10 0.0008% -
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164.8312 1.2879% -
售股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9,598.50 100.0000% 9,763.3312 76.287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 - 3,034.6688 23.7121% 无 -
流通股
小计 - - 3,034.6688 23.7121% - -
合计 9,598.50 100.0000% 12,798.00 100.0000% - -
注:洪伟艺、郑春境、许燕山、黄海滨、黄蜜冬通过极安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自上市
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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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4,596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洪伟艺 4,319.10 33.74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中安投资 1,000.00 7.81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联动投资 596.70 4.66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林美钗 594.00 4.64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洪俊龙 594.00 4.64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洪清泉 522.00 4.07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极安咨询 453.80 3.54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注)
8 苏翠瑜 284.90 2.226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连小平 198.90 1.554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黄梅香 162.00 1.26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8,725.40 68.1778% -
注:洪伟艺、郑春境、许燕山、黄海滨、黄蜜冬通过极安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自上市
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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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199.50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3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7.25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发行前一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159.975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
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287.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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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量为 911.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
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177.02665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639.9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47.75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51.7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67215850%。申购倍
数为 5,980.294332 倍。

根据《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5,482,837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4,663 股。网
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6,477,5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34,663
股,包销金额为 533,116.94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
量的比例为 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2,083,1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 49,923,237.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159,862.61 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3-3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4,992.32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3,653.4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745.28
3 律师费用 160.38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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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51.10
合计 4,992.32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5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
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4,215.9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04 元/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8 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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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13-1 号《审计
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20〕
13-28 号《审阅报告》,请 投 资 者 查 阅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
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20/9/30 2019/12/31
年度期末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26,420.00 26,575.47 -0.59%
流动负债(万元) 8,623.00 8,357.23 3.18%
资产总额(万元) 46,657.31 42,081.26 10.8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2.56% 39.93% 12.63%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9.52% 20.80% -1.2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37,223.37 33,067.89 12.57%
权益(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3.88 3.45 12.46%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同期变动
营业收入(万元) 16,997.86 15,280.51 11.24%

营业利润(万元) 4,759.98 4,402.99 8.11%

利润总额(万元) 4,739.94 4,391.39 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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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4,155.48 3,770.47 10.21%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 3,927.90 3,584.93 9.57%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3 0.39 10.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41 0.37 10.81%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82% 13.33% -1.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11.18% 12.67% -1.49%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817.46 -74.08 1,203.56%
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09 -0.01 1,203.56%
量净额(元)


二、2020 年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如未来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 2020 年营业收入约为 28,000.00 万元至 30,000.00 万元,
较 2019 年同期增长约为 0.95%至 8.16%;预计 2020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约为 7,600.00 万元至 8,300.00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增长约为 1.01%至
10.31%;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为 7,350.00
万元至 8,050.00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增长约为 1.76%至 11.45%。前述业绩情况
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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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
门集美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
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 12995010010040484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 12995010010040736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59290694091080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40304001040020068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 8011580000157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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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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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081361

保荐代表人:张寅博、许德学

项目协办人:王会民

项目组其他成员:杜文晖、徐晨、张培镇、林东翔、陈昌潍、朱翔

联系人:张寅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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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博、许德学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张寅博先生,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保荐代表人,
拥有 9 年投资银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尚品宅配、昇兴股份、盈趣科技、乐鑫
科技等 IPO 项目,圣农发展、新五丰、牧原股份、新希望等再融资项目,其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许德学先生,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保荐代表人,
拥有 11 年投资银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牧原股份、航新科技、盈趣科技、乐
鑫科技等 IPO 项目,圣农发展、广宇集团、牧原股份、新希望等再融资项目,
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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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洪伟艺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洪伟艺承诺
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5、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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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洪清泉的承诺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清
泉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5、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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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洪俊龙的承诺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洪俊龙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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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中安投资的承诺

中安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控制的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4、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黄梅香的承诺

黄梅香作为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洪伟艺之配偶,承诺如下:

28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联动投资的承诺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联动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七)极安咨询及郑春境、许燕山、黄海滨、黄蜜冬等 4 名极安咨询的自
然人股东的承诺

29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为公司股东,极安咨询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郑春境、许燕山、黄海滨、黄蜜冬通过极安咨
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八)许燕青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许燕青承诺
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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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5、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九)林美钗、常世伟、王正、连剑生、朱贵阳、李秀好等 6 名自然人股
东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林美钗、常世伟、王正、连剑生、朱
贵阳、李秀好等 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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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十)吴添林、黄文聪、汤丽燕等 3 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吴添林、黄文聪、汤丽燕通过极安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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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4、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本人所得收益;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十一)苏翠瑜、连小平、厉强、文曙强、念文云、邓丽慧、吴重茂、杨
静等 8 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苏翠瑜、连小平、厉强、文曙强、念文云、邓丽慧、吴重茂、
杨静等 8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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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洪伟艺及其配偶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及其配偶黄梅香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洪清泉、洪俊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洪俊龙、洪清泉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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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联动投资、中安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联动投资、中安投资承诺如下:

1、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
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
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林美钗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林美钗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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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票价格的措施和承诺

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将启动稳定
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一
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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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承诺: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
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于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
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1)增持目的: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稳定股价;

(2)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3)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回购股票

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将于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
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3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结果应
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
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

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
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于该情形出
现 5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
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1)增持目的: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稳定股价;

(2)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37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单次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津贴累计额的
30%且不超过 50%;

(4)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遵守本
预案的承诺书。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
况详见“三、稳定股票价格的措施和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五、对欺诈
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依法承担赔偿
或赔偿责任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详见“八、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
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国安达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国安达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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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购回国安达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效益短期难以迅速体现,且募投项目需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大幅上升,
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
定程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即期回报
被摊薄的风险。

(一)本公司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在募集资金
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
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
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项储存,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
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资金,计划用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
项目、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目、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生产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39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募投项目将大幅扩大公
司现有产能和提升销售规模,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1)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
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
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2)加强研发,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在产能扩充的同时,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生产设备的自
动化、信息化水平,以保障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稳定增长,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
更好地回报投资者。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
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增强公司未来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严格执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
制。

发行人提示投资者,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做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0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
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
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
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本人将督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4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
大会中以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
行,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

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机关认定有关
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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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
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实际控制人洪伟艺、洪清泉、洪俊龙承诺:

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若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国安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和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如有),股份购回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国安
达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本人购回股份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
调整;同时,在国安达召开的关于回购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国安达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若因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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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
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本人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依法支付赔
偿款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若因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
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
本公司为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
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3-1 号)、《内部控制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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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天健审〔2020〕13-2 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
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
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
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机构
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
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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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实际控制人洪伟艺、洪清泉、洪俊龙将严格履行本人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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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
承诺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十、其他相关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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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及其配偶黄梅香,实际控制人洪伟艺、洪清
泉、洪俊龙以及中安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承诺:

1、本人/本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
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相关期间内,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采取参
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
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
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
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
不竞争的义务。

3、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异议方”)认为本
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
形时,异议方有权向本企业书面询证,本人/本企业应在接到该询证函件后 10 个
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解释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如异议方在收到本人
/本企业的书面解释和资料后仍认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异议方有
权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人/本企业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与本人/本企业有关联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审
议时回避表决。如董事会认为本人/本企业确实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
本人/本企业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或
利益冲突的业务并将从事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业务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
如发行人要求本人/本企业无偿将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依法转让给发
行人的,本人/本企业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
书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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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

5、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约束措施的,发行
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薪酬/分红款直至本人/本企业依法履行相关
承诺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二)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及其配偶黄梅香,实际控
制人洪伟艺、洪清泉、洪俊龙,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安投资、联动投资、林美
钗,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地行使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
义务,保证国安达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
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国安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
任何可能损害国安达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及与本人/
本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第三方将尽可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3、对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不可
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督促交易各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国安达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原则进行,本人/本企业及与本人
/本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第三方不得要求或接受国安达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本企业及与本人/本企业具有控制关
系的第三方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国安达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国安达谋求
任何超出协议之外的利益。

4、依法促使与本人/本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第三方按照与本人/本企业同
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诺事项。

5、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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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发行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约束措施的,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本企业依法
履行相关承诺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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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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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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