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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胤时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10-28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18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20 年 10 月

1
特别提示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
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
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3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56,887,984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0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公司将时尚设计环节进行专业化、规模化运作的商业模式具有行业先创
性,且公司核心设计业务仍处于成长期,因而部分长期、稳定合作的优质客户与
公司合作广度、深度较大,占公司整体收入的比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
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5.01%、70.91%和69.19%,其中第一大客户CCC公
司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39%、56.50%和46.41%,处于较高水平。

尽管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CCC 贡献的毛利占公司总毛利额的比例已远低
于 50%,且发行人与 CCC 公司及其他主要客户业务合作情况良好,保持了稳固、
互信的合作关系,但收入集中度仍然较高。若未来 CCC 公司及其他主要客户因
自身经营状况或下游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其对鞋履设计业务的需求降低、减
少甚至取消与公司合作,可能仍会导致公司整体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4
(二)收入结构变动导致综合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大幅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设计业务与供应链整合业务具有如下特点:设计业务为核心业务,占
据产业链高附加值环节,收入占比较低但毛利率水平较高,毛利率在 90%以上;
供应链整合业务为设计业务的配套增值业务,交易规模较大但毛利率水平较低,
毛利率为 10%左右。由于上述业务特点,发行人收入结构的变动对公司综合毛利
率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有重大影响。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62,078.14 万元、62,480.50
万元,基本持平;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7.50%、23.77%,净利润分别为 5,335.82
万元、8,506.69 万元,综合毛利率与净利润均大幅增长。主要原因为设计业务收
入金额及占比明显上升,设计收入金额由 5,749.97 万元增长至 9,465.21 万元,占
比由 9.26%增长至 15.15%,拉动公司综合毛利率及净利润显著增长。2019 年度,
发行人设计业务收入占比为 15.50%,与 2018 年度基本持平;综合毛利率为
25.71%,亦显著高于 2017 年度的水平。因此,因设计业务及供应链整合业务的
毛利率水平存在重大差异,且目前的收入占比仍悬殊较大,尚未明显趋于稳定,
若未来公司收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动,则可能导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亦
随之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三)研发设计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的设计模式力求契合“快时尚”趋势,着力提升设计能力,完善设计研发
体系,通过多年积累,公司已培养出一批经过知识、时间、经验充分磨合的设计
研发团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经验,规模已达到百余人。公司制定
了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核心设计团队稳定,并同核心设计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
且公司的设计研发主要依靠模块化的流程体系实现,并不严重依赖于个别设计人
员,但仍不排除公司面临的人才流失风险。此外,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现
有人才可能无法满足业务拓展的需要,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利影响。

(四)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发行人位于温州,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属于除湖北以外疫情较为严重的
地区,虽然发行人的核心设计业务开展不需要聚集大规模人员、开展形式灵活多

5
样,但鞋履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滞后使得发行人供应链整合业务交付有所延后,对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季度收入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发行人以境外销售为主。2020 年 3 月以来,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蔓延,
发行人境外客户因疫情期间线下销售网络暂停经营而受到一定冲击,不可避免地
对发行人境外销售开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该影响主要集中在 3-5 月份疫情防控
严格期间;2020 年 5 月以来,随着疫情的缓解,波兰、德国及法国等发行人主
要客户所在地已逐步放宽或取消部分疫情防控措施,客户线下经营基本恢复,且
该等主要境外市场的社会零售额、采购经理指数等指标亦已陆续恢复增长或重回
扩张区间,相应地发行人 5-7 月境外销售收入亦已逐步恢复至去年同期水平。

2020 年 8 月以来,波兰、法国等国家疫情出现一定程度的局部反弹。虽然
疫情有所反弹,但因反弹主要局限于局部地区、政府已有较为成熟的应对经验、
医疗资源相对此前更加充足等原因,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所在国家并未重新采取
“禁足”或大规模强制关停商业场所等线下隔离管制措施;此外,为应对今年疫情
带来的冲击,发行人主要客户所在国家已推出不同程度经济刺激计划,如法国政
府 9 月 3 日已正式推出 1,000 亿欧元经济刺激计划。目前,公司与主要境外客户
的合作保持良好进展,尚未受到疫情局部反弹的影响。

总体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目前对发行人的采购活动及境内销售已不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但境外销售业务仍存在因海外疫情长期持续、再次恶化而受到冲击的
风险。若全球疫情长时间未得到根本缓解,隔离管控措施恢复或长期持续,经济
及居民消费陷入萧条,则发行人下游客户需求将衰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负
面影响。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浙江中胤时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7 号),
同意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7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胤时尚”,股票代码“300901”;
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56,887,984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上
市交易。


7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0 月 29 日

(三)股票简称:中胤时尚

(四)股票代码:30090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4,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
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688.7984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1.2016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公司控股股东中胤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倪秀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参见本上市公
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8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的部分,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
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112,016 股,
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7%,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
持股数量(股) (非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中胤集团 118,332,000 49.31 2023 年 10 月 29 日
华胤投资 31,140,000 12.98 2021 年 10 月 29 日

首次公开 昊嘉创业 10,800,000 4.50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发前已发 起步投资 8,100,000 3.38 2021 年 10 月 29 日
行股份 昊嘉财富 6,228,000 2.60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昊嘉产业 5,400,000 2.25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小计 180,00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3,112,016 1.30 2021 年 4 月 29 日
部分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
发行网上 27,787,984 11.58 2020 年 10 月 29 日
售部分
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9,100,000 12.13 2020 年 10 月 29 日

小计 60,000,000 25.00 -
合计 240,000,0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 2.1.2 条选择
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合计分别为 8,218.80 万元、10,222.1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ZOENN DESIGN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倪秀华
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 180 号
时尚创意设计,文化创意设计、图案设计、鞋样设计、工业
产品设计、儿童用品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
经营范围 售(含网上销售):鞋、皮具、服装、面料、帽子、饰品、
眼镜、鞋底、箱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时尚产品设计为核心业务的创意设计企业,其时尚产品设
主营业务 计主要应用于鞋履设计、图案设计,亦向客户提供鞋履供应
链整合服务
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所属行业
订)》文件)
电话 0577-8882 3999
传真 0577-8882 3999
电子邮箱 zoenn800@zoenn.com
董事会秘书 潘威敏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占发行前股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主体 (万股) 本比例(%)
董事长、总经
1 倪秀华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中胤集团 10,649.88 59.1660%

董事、副总经
2 童娟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 - -

3 杜红岩 董事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昊嘉产业 179.98 0.9999%
董事、财务总
4 潘威敏 监、董事会秘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 - -

5 应放天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 - -

10
6 毛毅坚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 - -
7 陈志刚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 - -
8 陈少钦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 - -
9 杨汉相 监事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 - -
10 李甜甜 监事 2018 年 6 月-2021 年 6 月 - - -
注: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比
例相乘得出;间接持股数是根据间接持股比例与公司总股本相乘得出。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间接持股数 占发行前股本
序号 姓名 间接持股主体
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关系 (万股) 比例(%)

董事长、总经理倪秀华胞姐 中胤集团 1,183.32
1 王建远 15.9160
的儿子 华胤投资 1,681.56

董事长、总经理倪秀华胞姐 华胤投资 31.14
2 王建敏 1.1729
的儿子 昊嘉产业 179.98
注: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与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比
例相乘得出;间接持股数是根据间接持股比例与公司总股本相乘得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通过任何
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中胤集团持有本公司 11,833.2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 65.74%,
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2786445211J


11
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4 日
注册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鹿翔商务中心 12 幢(三、四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鹿翔商务中心 12 幢
法定代表人 倪秀华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营业期限 自 2006 年 4 月 4 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
经营范围 融服务);酒店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
询;教育设备开发(不含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中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倪秀华 4,500.00 4,500.00 90.00
2 王建远 500.00 500.00 10.0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最近一年,中胤集团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2019 年
总资产 7,451.49
净资产 4,789.20
净利润 210.41
是否经审计 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

注:2019 年中胤集团净利润主要来自发行人的分红所得。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倪秀华女士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中胤集团控制本次发行前发行人


12
65.74%的股份表决权;倪秀华女士最近两年一直处于实际控制地位,发行人最近
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倪秀华女士,1975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担任中胤集团监事;2011
年 2 月至 2018 年 5 月担任中胤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5 月至今担任中
胤集团执行董事;2011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中胤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3 年 12 月至今担任青田中胤执行董事;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无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
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80,000,000 100.00 183,112,016 76.30 -
自上市日起
中胤集团 118,332,000 65.74 118,332,000 49.31
36 个月


13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自上市日起
华胤投资 31,140,000 17.30 31,140,000 12.98
12 个月
自上市日起
昊嘉创业 10,800,000 6.00 10,800,000 4.50
12 个月
自上市日起
起步投资 8,100,000 4.50 8,100,000 3.38
12 个月
自上市日起
昊嘉财富 6,228,000 3.46 6,228,000 2.60
12 个月
自上市日起
昊嘉产业 5,400,000 3.00 5,400,000 2.25
12 个月
自上市日起 6
网下限售股份 - - 3,112,016 1.30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56,887,984 23.70 无限售期限
合计 180,000,000 100.00 240,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62,026 人,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 中胤集团 118,332,000 49.31 自上市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华胤投资 31,140,000 12.98 自上市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昊嘉创业 10,800,000 4.50 自上市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起步投资 8,100,000 3.38 自上市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昊嘉财富 6,228,000 2.60 自上市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昊嘉产业 5,400,000 2.25 自上市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7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67,277 0.03 -
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
8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 67,277 0.03 -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9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67,277 0.03 -
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8,634 0.02
合计 180,250,465 75.13 -




14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本次发行中,未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或保
荐机构跟投的情形。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6,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
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9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1.04倍。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1.04倍(每股收益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2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
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及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140,593,177,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
效申购倍数为8,221.8232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9,10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
的中签率为0.020698017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9,051,366股,放弃认购数
量48,63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9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6
30,9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8,634
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总额为 53,7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028.01 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731.99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字[2020]
第 ZA15769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6,028.01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 4,838.40
2 审计及验资费 485.85
3 律师费 218.87
4 信息披露费 447.17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7.73

合计 6,028.01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0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7,731.99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55 元(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17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5 元(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及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17-2019 年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
说明书。

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立信审阅,并出具了《审阅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173 号)。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以及
公司 2020 年全年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发行人财务报告审
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和业绩预计”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十七、疫情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二、2020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
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0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列式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43,659.95 38,703.30 12.81
流动负债(万元) 8,723.52 10,317.52 -15.45
总资产(万元) 54,819.69 47,983.93 14.2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2.70 22.81 -10.11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6.03 21.67 -5.6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46,029.50 37,586.28 22.46
权益(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2.56 2.09 22.46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期增减(%)


19
营业总收入(万元) 46,172.94 55,978.57 -17.52
营业利润(万元) 10,081.04 10,824.78 -6.87
利润总额(万元) 10,863.79 11,616.49 -6.4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8,443.23 8,750.09 -3.51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 7,819.23 8,140.75 -3.95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7 0.49 -3.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43 0.45 -3.95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20 27.84 -7.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18.70 25.90 -7.20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4,944.95 307.73 1,506.93
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27 0.02 1,506.93
量净额(元/股)
注 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和资产负债率(合并)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
减为两期末数的差值。
注 2: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0 年 1-9 月,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保持稳定增长,收入、利润因受疫情影
响同比出现小幅下滑,因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对各项开支的管控,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同比增长较快。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温州分行江滨支行 755949111810668
温州中胤鞋服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温州分行江滨支行 577905166010118
温州中胤鞋服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温州分行江滨支行 57790516601065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21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
案》;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未召开股
东大会、监事会;

(十三)2020年9月15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足裳(上海)品牌发展有限
公司的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城北
路1818弄12号4层,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品牌管理,专业设计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四)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胤时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
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担任中胤时尚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
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应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胡安举、潘志兵

项目协办人:彭文婷

项目组其他成员:程超、赵欢、赖天行、先庭宏、谢望钦、张澳、汤俊怡、
张莞悦

联系人:胡安举

联系方式:010-6505 1166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国国际金


23
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胡安举、潘志兵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胡安举:于 201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配股项目(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保荐代表人,江苏正丹
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协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潘志兵:于 200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增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深
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湛江
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IPO、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深圳市名雕
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IPO、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常州永安公共自
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IPO、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广东东鹏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IPO 的保荐代表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的项目主
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胤集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倪秀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免除履行。

(二)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华胤投资、起步投资、昊嘉创业、昊嘉财富及昊嘉产业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业务规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间接股东杜红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25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四)实际控制人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王建远、王建敏作为实际控制人倪秀华的亲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胤集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胤集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企业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 25%,且
不会导致本企业失去控股地位。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如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


26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股份锁定
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 25%,且不会
导致本人失去实际控制人地位。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华胤投资、昊嘉创业、昊嘉财富及昊嘉产业关于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

华胤投资、昊嘉创业、昊嘉财富及昊嘉产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
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
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
影响。

(四)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承诺:

担任本公司董事的间接股东杜红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


27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股份锁定
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后,为强化相关各方诚信义务,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2019 年 4 月 8 日,本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
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启动条件”),则启动本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28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
司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
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
股价,公司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
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
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29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
在一年内两次以上采取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则该年度内
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 5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
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现
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 5 个交易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
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
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实际
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0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
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公司现任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入公司股份方式的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
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
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
取的税后薪酬的总额的 2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切实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各方(独立
董事除外)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31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
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
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
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若相关
人员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
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
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
稳定股价。

7、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自经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应对
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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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同意通过。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
买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胤集团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
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控人倪秀华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
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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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
损失。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通商承诺

如因通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通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承诺

如立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上海申威承诺

本公司所为发行人首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
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一)若公司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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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二)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
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
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
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
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若不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
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一)若本公司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
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二)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公司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
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三)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应通过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
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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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若不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
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一)若本人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
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
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三)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应通过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
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
偿。

(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
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一)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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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二)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
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
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
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
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
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四)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应通过公司及时
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
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八、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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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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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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