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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9-21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NGYEDA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C座8层8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
特别提示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业达”“发行人”“本公司”“公
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瑞、江源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注:2021 年 3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从发行
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3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
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
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爱军、曹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
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注:2021 年 3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从发行
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
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
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3、公司股东瑞丰科技、瑞盈科技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4
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首
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
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钱瑞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注:2021 年 3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
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
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5、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丽、杜中华、
王先明、张永智、林清、刘春凤和朱传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上市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
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注:2021 年 3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5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从发行
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
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
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二、持股意向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瑞、江源东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
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
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
诺第(2)条及第(3)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5)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
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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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张爱军、曹伟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
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
诺第(2)条及第(3)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5)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
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
意炒作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
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相应
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
定的情形下,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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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
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
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
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实施回购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通过后,
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批准
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
上述股票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
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注销程序,并及时办理减资手续。公司用于回购
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有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A、公司无法实施回
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B、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满
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8
控股股东将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
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
施股票增持计划。控股股东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
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增持计划。控股股东
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
控股股东在股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增持股票的行为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
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承
诺就公司股票回购方案表决时,控股股东以董事身份(如有)将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股票增持义务触发
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为
止;如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控股股东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能迫
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
A、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票增持方案;B、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起增持公司股
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
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不高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
分红总额的 100%。但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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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增持
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票回购方案表决时,本人(如有董事身份)将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票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
红总额的 8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为止;如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公司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
进行公告,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讨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通过决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
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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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瑞、江源东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3)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
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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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1)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担任发行人律师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
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担任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
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
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五、相关主体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填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公司相关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通过加强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提高经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公司将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费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内部运营成
本;通过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活动的管控,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加强预算控制和内
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将通过提高经营效率及成本费用控制
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使公司产品以高品质、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
(2)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促进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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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
(3)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
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共同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
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集项目投资时,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
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计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
红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
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断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
下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3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本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1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1535﹞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6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 26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2,38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发行价格为 31.8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0﹞87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竞业达”,股票代码“003005”;其中本次发行的 2,650.00 万股股
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22 日
3、股票简称:竞业达
4、股票代码:00300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0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5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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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
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
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
相关内容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650.00 万股均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交易上市日时间: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
(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钱瑞 3,102.50 29.27% 2023年9月22日
江源东 2,737.50 25.83% 2023年9月22日
张爱军 1,095.00 10.33% 2021年9月22日
首次公开发行 曹伟 365.00 3.44% 2021年9月22日
前的股份
瑞盈科技 344.30 3.25% 2021年9月22日
瑞丰科技 305.70 2.88% 2021年9月22日
小计 7,950.00 75.00% -
网下配售的股份 265.00 2.50% 2020年9月22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的股份 2,385.00 22.50% 2020年9月22日
的股份
小计 2,650.00 25.00% -
合计 10,6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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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BEIJING JINGYEDA TECHNOLOGY CO.,LTD.

(三)注册资本:7,950.00 万元(发行前);10,600.00 万元(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钱瑞

(五)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 6 号院 1 号楼 C 座 8 层 805

(六)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教学设备、数字音视频设备、嵌入式
系统、有线通讯器材的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销售;机械维修;
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汽车、汽车配件、机械电器设
备、日用百货、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委托加工计算机配件、
计算机硬件设备、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租赁;教育咨询;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七)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教育信息化、城市轨道交通安防提供行业信
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并积极向智慧城市领域拓展。

(八)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I65);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I65)。

(九)电话:010-52168888

(十)传真:010-52168800

(十一)电子信箱:wangxu@jyd.com.cn

(十二)董事会秘书:朱传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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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
票情况如下:
发行后
直接持 间接 合计持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持股比
股 持股 股

钱瑞 董事长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3,102.50 - 3,102.50 29.27%
董事、总经
张爱军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1,095.00 89.90 1,184.90 11.18%

董事、副总
江源东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2,737.50 - 2,737.50 25.83%
经理
董事、副总
曹伟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365.00 63.00 428.00 4.04%
经理
马忠 独立董事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 - -
郝亚泓 独立董事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 - -
肖波 独立董事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 - -
李丽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38.00 38.00 0.36%
杜中华 监事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14.00 14.00 0.13%
职工代表监
王先明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4.10 4.10 0.04%

副总经理、
张永智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25.00 25.00 0.24%
财务总监
林清 副总经理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35.63 35.63 0.34%
刘春凤 副总经理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33.67 33.67 0.32%
副总经理、
朱传军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 10.00 10.00 0.09%
董事会秘书

注:曹伟、杜中华、王先明、张永智、林清、刘春凤、朱传军通过天津竞业达瑞盈
科技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张爱军、李丽通过天津竞业达瑞丰科
技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钱瑞、江源东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5,840 万股股份,占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73.46%,其中钱瑞持有公司 3,102.5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9.03%
(发行前);江源东持有公司 2,737.5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4.43%(发行前)。钱瑞、
江源东夫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瑞、江源东夫妇除控制
公司外,钱瑞还持有北京洪瑞燕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0%股权,并任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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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
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57,599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1 钱瑞 3,102.50 29.27%
2 江源东 2,737.50 25.83%
3 张爱军 1,095.00 10.33%
4 曹伟 365.00 3.44%
5 天津竞业达瑞盈科技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44.30 3.25%
6 天津竞业达瑞丰科技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05.70 2.88%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27 0.0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0.00%
8 0.2574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0.00%
9 0.2574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 0.00%
10 0.2376
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7,955.2794 75.05%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2,65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31.83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7.24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65.0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18,847,000,000股。本次网上
发 行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2,385.00 万 股 ,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116,345,147,500 股 , 中 签 率 为
0.0204993509%,有效申购倍数为为4,878.20325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
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45,270股,包销比例为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4,349.5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 XYZH/2020CDA10482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7,555.65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5,832.72

20
律师费用 514.15
审计及验资费用 688.6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1.1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8.97
合计 7,555.65

(二)每股发行费用:2.8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6,793.85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1.57 元。(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1.38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数据,上述数
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YZH/2020CDA10015)。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的内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20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数据,上述数据未经审
计,但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
(XYZH/2020CDA10464)。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内容。

基于公司已经实现的经营情况及目前在手订单等,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
入为 4.70 亿元至 5.20 亿元,同比增长 16.57%至 28.97%;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1.30 亿元至 1.45 亿元,同比增长 50.41%至 73.5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25 亿元至 1.40 亿元,同比增长 41.92%至 71.58%。
上述有关公司 2020 年 1-9 月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不构成
公司的盈利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计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9 月 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冉云

3、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4、电话:021-68826021

5、传真:021-68826000

6、保荐代表人:赵培兵、尹百宽

7、项目协办人:刘信一

8、项目组成员:高玉昕、岳吉庆、于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
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竞业达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竞业达股
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同意担任竞业达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
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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