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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9-02
股票简称:奥来德 股票代码:688378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OLED Material Tech Co.,Ltd.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新城生产力大厦 A 座 19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特别提示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
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
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
幅限制比例为 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投资者应当关注
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理性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3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3,136,7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4,964,845 股,占总股数的 20.4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62.57 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 51.45 倍(每股收
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5.26 倍(截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T-3 日)),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技术升级迭代及技术研发无法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风险

在显示领域升级迭代的过程中,若公司产品技术研发创新跟不上市场对产品
更新换代的需求或持续创新不足、无法跟进行业技术升级迭代,可能会受到有竞
争力的替代技术和竞争产品的冲击,将导致公司的产品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从而
使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及市场地位面临下滑的风险。

有机发光材料方面,有机发光材料按照分子量和分子属性可划分为高分子材

4
料与小分子材料,按照代际可划分为第一代荧光材料、第二代磷光材料、第三代
TADF 材料,公司有机发光材料产品为小分子材料、涵盖第一代荧光与第二代磷
光材料,尚未生产高分子材料及第三代 TADF 材料。目前,市场销售的有机发光
材料以第一代荧光与第二代磷光材料产品为主,材料生产厂家均在不断开发更好
性能结构的材料体系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产品迭代周期一般在两至三年左右。如
公司不能及时开发性能结构更好的第一代荧光、第二代磷光材料产品,或者无法
跟进开发高分子材料及第三代材料,将存在因有机发光材料技术升级迭代及公司
技术研发无法有效满足市场需求进而导致公司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蒸发源方面,OLED 器件制备方法主要有真空蒸镀法和喷墨打印法,蒸发源
应用于真空蒸镀工艺中,公司目前蒸发源产品为应用于 6 世代产线的线源,如未
来应用产线向更高世代发展,而公司无法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高世代蒸发源产
品,公司蒸发源业务将面临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此外,因 OLED 喷墨打印技术
具有材料利用率高、产品易进行大型化等特点,目前有关技术正在研发过程中,
但其技术难度大,目前尚无法实现量产,如研发成功并在市场上大规模推广使用,
因其无需使用蒸发源,将会对公司的蒸发源业务产生技术迭代风险,导致公司蒸
发源产品收入下降。

(二)蒸发源产品仅适配于 Tokki 蒸镀机的风险

国内面板厂家在建设 OLED 产线时,首先选择蒸镀机厂商,对蒸镀机厂商选
择结束后,面板厂家与蒸镀机厂商和蒸发源厂商进行三方会议,确定其所搭配蒸
发源尺寸以及接口排布等规格参数,此过程由面板厂家进行主导,Tokki 不会对
蒸发源设置认证要求或其他限制。上述过程为蒸发源适配蒸镀机过程,不涉及蒸
发源核心原理的改变。

国内面板厂商在 6 代线建设时,主要选择日本佳能 Tokki 蒸镀机,少部分选
择日本爱发科的蒸镀机。日本爱发科蒸镀机与蒸发源配套出售,客户不需要另行
采购蒸发源;Tokki 蒸镀机不提供蒸发源,厂商后续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蒸发源
采购,安装至 Tokki 蒸镀机使用。公司的蒸发源产品目前仅适配 Tokki 蒸镀机。
若 Tokki 未来自行配套蒸发源,或其他厂商自带配套蒸发源的蒸镀机推向市场,
公司蒸发源产品将面临需求下降的风险。

5
(三)蒸发源业务客户、订单集中度较高及未来业务获取难以持续的风险

公司产品蒸发源设备用于 6 代 AMOLED 面板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根据设计
产能不同,所需蒸发源数量有所差异。公司自 2018 年开始产生蒸发源业务收入,
2018 年、2019 年,蒸发源业务收入分别为 15,623.58 万元、17,279.98 万元,占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08%、57.72%,因蒸发源产品均为各大面板
企业投资 6 代 AMOLED 面板生产线使用,报告期内公司蒸发源业务的客户为成
都京东方、云谷(固安),客户较为集中。

根据已公布的面板企业投资计划,在 2024 年以前,各大面板企业的 6 代
AMOLED 产线建设处在爆发期。但由于面板企业建设产线具有一定周期性,如
在某些年份面板企业投资减少或出现空闲期,将导致公司的蒸发源业务收入出现
下滑;同时,若面板企业在 2024 年以后的后续规划产线减少,蒸发源的需求会
相应减少,将会对公司设备类订单的连续性有所影响。此外,因公司客户较为集
中,如公司主要客户经营状况不佳或公司无法及时满足客户需求等原因,导致主
要客户对公司蒸发源产品的需求量降低,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蒸发源产品部分核心原材料依赖进口的风险

因国内相关生产工艺暂时无法满足公司蒸发源产品部分配件的工艺要求,目
前公司蒸发源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因瓦合金和加热丝来自进口。其中因瓦合金
用于非核心配件生产,有不同国家的不同厂商可供应,而加热丝系核心配件之一
且目前能够满足公司产品需求的厂商比较单一,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进口
上述原材料或相关厂商停止向公司供货,同时国内仍无其他供应商可提供符合产
品需求的原材料,蒸发源产品将面临无法保证目前产品品质或无法顺利完成生产
的情形。

(五)市场竞争加剧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有机发光材料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54.39%、61.14%及 49.49%。
随着有机发光材料终端产品的国外部分核心专利陆续到期,对于国内材料厂商而
言,降低了专利门槛,业内公司可直接应用到期专利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研发布
局新的专利成果,将会吸引国内企业的进入;再者随着 OLED 市场需求的增长,


6
也将吸引新的厂商进入,国内企业陆续进入 OLED 行业;此外下游面板厂商也开
始向上游有机发光材料进行业务布局。以上因素会导致有机发光材料行业的竞争
对手逐步增多,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产品销售价格将会受到影响,造成公司
产品毛利率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8 号),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92 号)批准。
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奥来德”,证券代
码为“688378”;其中 14,964,845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奥来德

(四)扩位简称:奥来德光电

(五)股票代码:688378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3,136,700 股

8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284,2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964,845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8,171,855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559,788 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限售期限

轩景泉 15,925,8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轩菱忆 7,102,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深圳南海 5,2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杭州南海 4,485,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绿河晨晟 4,0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大阳日酸 3,180,6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绿河睿能 2,0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国芳集团 2,0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少权 1,2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于越 1,2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长春巨海 1,0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苏州盛山 1,0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李汲璇 932,6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姜志伟 621,2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轩诣雄 539,3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宁波燕园 5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尹恩心 475,9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詹桂华 464,4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艳丽 464,4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立波 408,8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珠海天任 2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吴萍 2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于丰恺 2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李洪珍 2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焦长玲 2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许昂 1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叶开其 148,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傅庆九 10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鹏(董事) 54,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何鹏 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林文晶 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刘成凯 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秦翠英 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宋丽娟 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李文岩 5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雪妍 25,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赵贺 25,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钊 25,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高微 25,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李银美 25,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毕岩 25,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吴丽娟 25,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姜晓晨 25,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54,852,500 -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万家基金奥来德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
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锁定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锁定期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329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59,567
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8.00%,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4.83%。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0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其中,“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
公司股票名义总价值。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3,136,700 股,发行价格为 62.57 元/股,公
司预计市值为 45.76 亿元。

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26,243.83 万元和 30,066.47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274.88 万元和
8,893.89 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预计市值及财务指标能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




11
第三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lin OLED Material Tech Co.,Ltd.
注册资本 5,485.2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轩景泉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1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新城生产力大厦 A 座 19 层
光电材料及其相关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销售机械设备(以上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
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公司主要从事 OLED 产业链上游环节中的有机发光材料的终端
主营业务
材料与蒸发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130012
联系电话 0431-85800703
传真号码 0431-8580071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l-oled.com
电子信箱 wangyanli@jl-oled.com
董事会秘书 王艳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轩景泉、轩菱忆与李汲璇。

轩景泉持有公司股份 15,925,800 股,持股比例为 29.03%,目前担任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轩菱忆持有公司股份 7,102,000 股,持股比例为 12.95%,
轩景泉、轩菱忆系父女关系;李汲璇持有公司股份 932,600 股,持股比例为 1.70%,
轩景泉、李汲璇系夫妻关系;长春巨海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82%,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由轩景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轩景泉控制的
企业。

目前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控制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12
股份 24,960,400 股,控股比例为 45.50%。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
影响,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被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具体
介绍如下:

轩景泉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5010219650918****,工学博士,研究员级高工、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获得者。曾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科研
项目并获多项科技成果奖,多次获得吉林省劳动模范、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长
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称号,团中央十四大代表,连续五届被推选为长春市
人大代表。1990 年 5 月至 1992 年 5 月任内蒙古工学院锻压研究室教师,1992 年
5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长春三友模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处处长,1999 年 1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长春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5 年 1 月至今历任吉林中
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董事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奥来德有
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今任奥来德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兼任发行
人子公司上海升翕执行董事、珂力恩特董事长、奥来德(上海)执行董事、奥来
德(长春)执行董事。

轩菱忆女士,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22010519890630****,硕士研究生。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产品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奥来德董事,
2016 年 5 月至 11 月任奥来德监事,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高新支行行长助理,2019 年 10 月至今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分行高新支行行长(代为履职)。

李汲璇女士,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5010219640802****,硕士研究生。1987 年 7 月至 1992 年 5 月在内蒙古呼和浩
特卷烟厂任职,1992 年 5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长春三友模具有限公司会计,2003
年 5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长春国浩模具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 1 月至今任吉
林中路董事。


13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本公司共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选聘情况

2018 年第一次
1 轩景泉 男 董事长 2018.4.1-2021.3.31 轩景泉
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第一次
2 马晓宇 男 董事 2018.4.1-2021.3.31 轩景泉
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第一次
3 詹桂华 女 董事 2018.4.1-2021.3.31 轩景泉
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第一次
4 王艳丽 女 董事 2018.4.1-2021.3.31 轩景泉
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第一次
5 张鹏 男 董事 2018.4.1-2021.3.31 杭州南海
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第二次
6 周艳 女 董事 2019.3.4-2021.3.31 绿河晨晟
临时股东大会
2019.11.11- 2019 年第四次
7 赵毅 男 独立董事 轩景泉
2021.3.31 临时股东大会
2019.11.11- 2019 年第四次
8 李斌 男 独立董事 轩景泉
2021.3.31 临时股东大会


14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选聘情况

2019.11.11- 2019 年第四次
9 冯晓东 男 独立董事 轩景泉
2021.3.31 临时股东大会

(二)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连
选连任。

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选聘情况

监事会主 2018.4.1- 2018年第一次
1 尹恩心 女 轩景泉
席 2021.3.31 临时股东大会
2018.4.1- 2018 年第一次
2 赵贺 男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1.3.31 职工代表大会
2018.4.1- 2018 年第一次
3 王金鑫 男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1.3.31 职工代表大会
2018.4.1- 2018 年第一次
4 张鹏 男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1.3.31 职工代表大会
2018.4.1- 2018 年第一次
5 刘成凯 男 监事 轩景泉
2021.3.31 临时股东大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6 名,由董事会聘任,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1 轩景泉 男 总经理 2018.4.2-2021.3.31
2 马晓宇 男 副总经理 2018.4.2-2021.3.31
3 詹桂华 女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8.4.2-2021.3.31
4 王艳丽 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4.2-2021.3.31
5 王辉 男 副总经理 2018.4.2-2021.3.31
6 曲志恒 男 副总经理 2018.4.2-2021.3.31




15
(四)核心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轩景泉 奥来德董事长、总经理
2 马晓宇 奥来德董事、副总经理
3 王辉 奥来德副总经理
4 赵贺 质检部经理、监事
5 彭勃 子公司上海升翕副总经理
6 李明 奥来德生产部经理
7 汪康 奥来德研发部研发副经理
8 钱海涛 子公司上海升翕质检部兼外协部经理
9 林文晶 子公司奥来德(上海)副总经理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有公
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直接持 间接持 间接持 间接 合计持股 合计持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数量 股比例 股数量 股比例 持股 数量 股比例
限售期限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主体 (股) (%)
董事长、总 自上市之 自上市之
长春
轩景泉 经理、核心 15,925,800 21.78 612,600 0.84 16,538,400 22.61 日起锁定 日起锁定
巨海
技术人员 36 个月 36 个月
董事、副总 自上市之
长春
马晓宇 经理、核心 - - 33,800 0.05 33,800 0.05 - 日起锁定
巨海
技术人员 36 个月
董事、副总 自上市之 自上市之
长春
詹桂华 经理、财务 464,400 0.64 33,800 0.05 498,200 0.68 日起锁定 日起锁定
巨海
负责人 12 个月 36 个月
董事、副总 自上市之 自上市之
长春
王艳丽 经理、董事 464,400 0.64 33,800 0.05 498,200 0.68 日起锁定 日起锁定
巨海
会秘书 12 个月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张鹏 董事 54,000 0.07 - - - 54,000 0.07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周艳 董事 - - - - - - - - -
赵毅 独立董事 - - - - - - - - -
李斌 独立董事 - - - - - - - - -

16
冯晓东 独立董事 - - - - - - - - -
自上市之 自上市之
长春
尹恩心 监事会主席 475,970 0.65 33,800 0.05 509,770 0.70 日起锁定 日起锁定
巨海
12 个月 36 个月
职工监事、 自上市之 自上市之
长春
赵贺 核心技术人 25,000 0.03 7,800 0.01 32,800 0.04 日起锁定 日起锁定
巨海
员 12 个月 36 个月
自上市之
长春
王金鑫 职工监事 - - 16,900 0.02 16,900 0.02 - 日起锁定
巨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
长春
张鹏 职工监事 - - 16,900 0.02 16,900 0.02 - 日起锁定
巨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 自上市之
长春
刘成凯 监事 50,000 0.07 16,900 0.02 66,900 0.09 日起锁定 日起锁定
巨海
12 个月 36 个月
副总经理、 自上市之
长春
王辉 核心技术人 - - 33,800 0.05 33,800 0.05 - 日起锁定
巨海
员 36 个月
自上市之
长春
曲志恒 副总经理 - - 33,800 0.05 33,800 0.05 - 日起锁定
巨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
核心技术人 长春
彭勃 - - 16,900 0.02 16,900 0.02 - 日起锁定
员 巨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
核心技术人 长春
李明 - - 7,800 0.01 7,800 0.01 - 日起锁定
员 巨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
核心技术人 长春
汪康 - - 7,800 0.01 7,800 0.01 - 日起锁定
员 巨海
36 个月
核心技术人
钱海涛 - - - - - - - -

自上市之
核心技术人
林文晶 50,000 0.07 - - 50,000 0.07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上述人员中轩景泉、马晓宇、詹桂华、王艳丽、尹恩心、王辉、曲志恒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请参见本节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17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发行人现有股东长春巨海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一)长春巨海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长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 轩景泉
注册地址 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路三佳综合楼 336 室
利用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 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严禁非法集
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
除对奥来德的股权投资外,无其他业务
务的关系

(二)长春巨海出资情况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出资方式 比例(%)
元)
1 轩景泉 普通合伙人 货币 612.60 61.26
2 詹桂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80 3.38
3 王艳丽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80 3.38
4 尹恩心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80 3.38
5 王辉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80 3.38
6 马晓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80 3.38
7 曲志恒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80 3.38
8 刘成凯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6.90 1.69
9 王金鑫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6.90 1.69
张鹏(监
10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6.90 1.69
事)
11 彭勃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6.90 1.69
12 秦翠英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13 吴丽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14 李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18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出资方式 比例(%)
元)
15 陈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16 高微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17 崔建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18 汪康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19 赵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20 孙峰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21 姜志远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22 李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23 李银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24 李文军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80 0.78
25 姜晓晨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90 0.39
26 李国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90 0.39
27 王永光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90 0.39
28 李建行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90 0.39
合计- 1,000.00 100.00

(三)员工持股平台遵循“闭环原则”

根据《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长春巨
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前或上市后的锁定期内,长春巨海合伙人拟转
让所持长春巨海出资份额的,受让人须为长春巨海其他合伙人或其他符合入伙条
件的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正式员工;长春巨海持有奥来德的股份锁定期满后,长
春巨海合伙人拟转让出资份额的,依照《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股份锁定期

长春巨海已经出具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19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备注
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轩景泉 15,925,800 29.03 15,925,800 21.78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轩菱忆 7,102,000 12.95 7,102,000 9.71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深圳南海 5,200,000 9.48 5,200,000 7.1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杭州南海 4,485,250 8.18 4,485,250 6.1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绿河晨晟 4,000,000 7.29 4,000,000 5.4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大阳日酸 3,180,650 5.80 3,180,650 4.3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绿河睿能 2,000,000 3.65 2,000,000 2.7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国芳集团 2,000,000 3.65 2,000,000 2.7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少权 1,250,000 2.28 1,250,000 1.7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于越 1,250,000 2.28 1,250,000 1.7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长春巨海 1,000,000 1.82 1,000,000 1.37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苏州盛山 1,000,000 1.82 1,000,000 1.3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汲璇 932,600 1.70 932,600 1.28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姜志伟 621,200 1.13 621,200 0.8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轩诣雄 539,330 0.98 539,330 0.74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宁波燕园 500,000 0.91 500,000 0.6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尹恩心 475,970 0.87 475,970 0.6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詹桂华 464,400 0.85 464,400 0.6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艳丽 464,400 0.85 464,400 0.64 -
锁定 12 个月
张立波 408,800 0.75 408,800 0.56 自上市之日起 -


2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珠海天任 250,000 0.46 250,000 0.3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萍 250,000 0.46 250,000 0.3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于丰恺 200,000 0.36 200,000 0.2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洪珍 200,000 0.36 200,000 0.2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焦长玲 200,000 0.36 200,000 0.2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许昂 150,000 0.27 150,000 0.2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叶开其 148,100 0.27 148,100 0.20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傅庆九 100,000 0.18 100,000 0.1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鹏(董事) 54,000 0.10 54,000 0.0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何鹏 50,000 0.09 50,000 0.07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林文晶 50,000 0.09 50,000 0.0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成凯 50,000 0.09 50,000 0.0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秦翠英 50,000 0.09 50,000 0.0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宋丽娟 50,000 0.09 50,000 0.0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文岩 50,000 0.09 50,000 0.0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雪妍 25,000 0.05 25,000 0.0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赵贺 25,000 0.05 25,000 0.0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钊 25,000 0.05 25,000 0.0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高微 25,000 0.05 25,000 0.0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银美 25,000 0.05 25,000 0.0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毕岩 25,000 0.05 25,000 0.03 -
锁定 12 个月


21
自上市之日起
吴丽娟 25,000 0.05 25,000 0.0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姜晓晨 25,000 0.05 25,000 0.03 -
锁定 12 个月
申 银万国 创
自上市之日起 保荐机构相
新 证券投 资 - - 731,368 1.00
锁定 24 个月 关子公司
有限公司
万 家基金 奥
高级管理人
来德 1 号员
员与核心员
工 参与科 创 自上市之日起
- - 1,828,420 2.50 工设立的专
板 战略配 售 锁定 12 个月
项资产管理
集 合资产 管
计划
理计划
网 下摇号 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759,567 1.04 -
售新股 锁定 6 个月
小计 58,171,855 79.54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其 他社会 公
- - 14,964,845 20.46 无限售条件 -
众股东
小计 - - 14,964,845 20.46 - -
合计 54,852,500 100.00 73,136,700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轩景泉 15,925,800 21.78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轩菱忆 7,102,000 9.71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深圳南海 5,200,000 7.1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杭州南海 4,485,250 6.1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5 绿河晨晟 4,000,000 5.47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6 大阳日酸 3,180,650 4.3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7 绿河睿能 2,000,000 2.73
定 24 个月

22
自上市之日起锁
8 国芳集团 2,000,000 2.73
定 12 个月
万家基金奥来德 1 号
自上市之日起锁
9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1,828,420 2.50
定 12 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张少权 1,250,000 1.7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于越 1,250,000 1.71
定 12 个月
合计 48,222,120 65.93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通过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与公司签署配售协
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 1,828,420 股本次发行的股票,获配比例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

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万家基金奥来德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0 年 8 月 6 日
募集资金规模 12,000.00 万元
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序 实际缴款金额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号 (万元)
1 轩景泉 董事长兼总经理 9,000.00 75.00000%
2 王辉 副总经理 500.00 4.16667%
3 王艳丽 副总经理 500.00 4.16667%
公司高管及核
4 曲志恒 副总经理 500.00 4.16667%
心员工参与战
略配售情况 5 詹桂华 副总经理 500.00 4.16667%
6 马晓宇 副总经理 500.00 4.16667%
监事会主席、发
行人子公司上海
7 尹恩心 500.00 4.16667%
升翕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


23
发行人子公司上
海珂力恩特化学
材料有限公司董

合计 12,000 100%

万家基金奥来德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
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锁定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已与公司签署配售协议。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
731,368 股本次发行的股票,获配比例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锁定期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284,2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2.5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51.4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03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49 元(按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67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44,042,394.00 元。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0]第 ZG11758 号)。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贵公司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1,144,042,394.00 元,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68,642,543.90 元(不
含增值税),且相关增值税费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负担,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
币 1,076,343,246.33 元,此款项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汇入贵公司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中。”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380.40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与承销费用 6.864.25

2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754.72
3 律师费用 207.55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23.58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0.30
合计 8,380.40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106,023.84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7,163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559,788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0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234,5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918569%,其中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225,83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8,670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9,489,912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9,489,912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670 股。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G10286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期间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期间的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709 号),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贵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 1~6 月份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相关内容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在披露。

一、2020 年 1-9 月业绩预测情况

基于 2020 年以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经营情况,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业绩预测数据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7-9 月(预 2020 年 1-9 月合计
项目 2020 年 1-6 月
测) (预测)
营业收入 15,202.86 3,071.83 18,274.69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15,112.77 3,067.38 18,180.15
其他业务收入 90.09 4.45 94.54
营业成本 6,460.91 1,910.62 8,371.53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6,460.91 1,906.90 8,367.81
其他业务成本 - 3.72 3.72
期间费用 4,306.88 2,069.34 6,376.22
其中:研发费用 2,252.45 965.36 3,217.81
营业利润 4,539.33 -809.20 3,730.13

27
2020 年 7-9 月(预 2020 年 1-9 月合计
项目 2020 年 1-6 月
测) (预测)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178.65 -565.40 3,613.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属于
3,685.64 -671.35 3,014.29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已经审阅,未经审计;2020 年 7-9 月财务数据为预测数据。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毛利分业务类型和期间费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变动
主营业务收入 15,112.77 15,625.77 -3.28%
—有机发光材料收入 4,504.63 7,724.43 -41.68%
—蒸发源设备收入 10,605.30 7,876.47 34.65%
—其他 2.83 24.87 -88.61%
主营业务成本 6,460.91 5,488.00 17.73%
—有机发光材料成本 3,006.64 3,328.95 -9.68%
—蒸发源设备成本 3,452.94 2,138.02 61.50%
—其他 1.33 21.03 -93.68%
主营业务毛利 8,651.86 10,137.78 -14.66%
—有机发光材料毛利 1,498.00 4,395.48 -65.92%
—蒸发源设备毛利 7,152.36 5,738.46 24.64%
—其他 1.50 3.84 -60.81%
主营业务毛利率 57.25% 64.88% -7.63%
—有机发光材料毛利率 33.25% 56.90% -23.65%
—蒸发源设备毛利率 67.44% 72.86% -5.41%
—其他 53.07% 15.43% 37.64%
期间费用 4,306.88 3,752.36 14.78%
其中:研发费用 2,252.45 1,409.09 59.85%
注:收入或成本费用变动=(本年数据-上年数据)/上年数据;毛利率变动=本期毛利率
-上年同期毛利率;下同。


2020 年 1-6 月,有机发光材料业务方面,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有机材料
业务订单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同时部分老产品价格同比下降,导致材料收入
较上年同期减少 41.68%,产品毛利减少 65.92%。蒸发源业务方面,由于 2020

28
年 3 月武汉华星的蒸发源订单确认收入,蒸发源业务收入和毛利均较上年同期
有所增长,毛利率下降主要系销售产品中主体和不同配件具体构成差异所致。
费用支出方面,变动较大的主要为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843.36 万元,增
长 59.85%。综合影响下,2020 年上半年公司总体收入和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
降。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5,202.86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7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85.64 万元,较上年
同期减少 32.27%。

2020 年 7-9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毛利分业务类型和期间费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7-9 月 2019 年 7-9 月 变动
主营业务收入 3,067.38 2,472.13 24.08%
—有机发光材料收入 2,745.00 2,340.04 17.31%
—蒸发源设备收入 107.38 111.40 -3.61%
—其他 215 20.69 939.15%
主营业务成本 1,906.90 1,447.44 31.74%
—有机发光材料成本 1,694.25 1,388.78 22.00%
—蒸发源设备成本 38.5 41.33 -6.85%
—其他 174.15 17.33 904.90%
主营业务毛利 1,160.48 1,024.69 13.25%
—有机发光材料毛利 1,050.75 951.26 10.46%
—蒸发源设备毛利 68.88 70.07 -1.70%
—其他 40.85 3.36 1115.77%
主营业务毛利率 37.83% 41.45% -3.62%
—有机发光材料毛利率 38.28% 40.65% -2.37%
—蒸发源设备毛利率 64.15% 62.90% 1.25%
—其他 19.00% 16.24% 2.76%
期间费用 2,069.34 2,282.03 -9.32%
其中:研发费用 965.36 1,246.17 -22.53%

2020 年 7-9 月公司收入和毛利以有机发光材料业务为主。有机发光材料业
务方面,自 2020 年二季度起,随着疫情形势好转,有机发光材料订单开始恢

29
复,2020 年 7-9 月,有机发光材料收入和毛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但由于新
产品的市场导入时间向后延迟,受老产品价格下降影响,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
所下降。蒸发源业务方面,根据客户验收进度,仅少量配件确认收入。费用支
出方面,根据公司研发计划 2020 年上半年研发投入较高,7-9 月研发费用将较
上年同期减少。由于三季度蒸发源确认收入较少,但仍需支付固定费用并进行
研发投入,导致公司第三季度整体亏损。

公司预测 2020 年 1-9 月将实现收入 18,274.68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0.4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14.29 万元,
较上年同期减少 24.15%。

面板客户一般提前 1 个月左右下达采购订单,并指定发货时间。对于预计
客户需求稳定、订单具有连续性的产品,公司一般备有库存,可以快速响应客
户需求,部分订单执行周期较短,因此在手订单规模相对于全年收入规模较
小。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 2020 年一季度订单大幅减少,但二季度已逐渐恢
复,2020 年 6 月订单数量基本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

二、2020 年全年业绩影响情况

随着新冠疫情的管制措施逐步放松,2020 年二季度公司有机发光材料订单
已逐渐恢复。由于现阶段下游需求导致技术更迭较快,有机发光材料产品的毛
利率水平与其生命周期密切相关,一般呈下降趋势。由于手机等终端消费需求
受到疫情影响,公司新产品的市场导入节奏亦向后延迟,受老产品价格下降影
响,公司有机发光材料收入、毛利率和毛利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因此,2020
年上年半有机发光材料业务业绩下滑符合市场客观情况和产品特点。但从显示
行业的技术趋势、行业发展、下游需求等方面看,OLED 替代 LCD 的趋势仍在
继续,有机发光材料下游 OLED 显示面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机发光材料市
场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下半年公司研发的有机发光材料新产品导入市场并逐渐放量,将弥补
老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拉升材料产品整体毛利率,提高公司有机发光材料业
务的经营业绩。另外,未来随着在建的 OLED 面板生产线陆续投产和产能逐步


30
提升,有机发光材料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增长,从而有利于公司有机发光材料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经营业绩的增长。

根据公司对 2020 年全年业绩的预测,受疫情导致的一季度订单减少和新产
品市场导入延迟的影响,2020 年有机发光材料毛利预计较上年减少 20%左右,
但由于武汉天马的蒸发源订单预计将于下半年完成验收,蒸发源业务收入和利
润将较上年实现增长,预计 2020 年全年合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上年
略有增长,全年经营业绩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
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8113601012800235570
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
4200118829888888873
股份有限公司 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奥来德(上海)光电材
31050111071000000462
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上海升翕光电科技有限 金山石化支行
31050169360000002894
公司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三家银行签订的四份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32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斌、孙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33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未发生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变动;未发生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未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未发生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未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未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未发生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34
大行政处罚;未发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未发生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未发生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四)未发生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未发生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十五)公司未发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未发生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未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未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未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未发生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电话:021-33388611

传真:021-33389739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吕晓斌 010-88013900、孙萍 010-88013900

项目协办人:李佳丽

其他经办人员:孙艺玮、孙铭泽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奥来德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吕晓斌和孙萍,具
体信息如下:
保荐代表人吕晓斌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男,保荐代表人,现任申万宏源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董事。曾先后负责或参与过双杰电气等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工作,双杰电气、普利特、豫金刚石、中超控股、长春燃气、腾达
建设等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ST 兰宝等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科华恒盛资产收购

36
等项目。
保荐代表人孙萍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女,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申万宏源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与辅导、股票发行
与承销、公司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吉视传媒、
福达股份、万达电影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双杰电气配股及重大资产
重组工作,中超控股、锦州港、莱茵生物等再融资项目。




37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及轩景泉控制的企业长
春巨海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延长
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
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③本人在持有发行人 5%股份及以上期间及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
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轩景泉控制的企业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38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
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④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⑤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轩景泉、马晓宇、詹桂华、王艳
丽、张鹏(董事)、王辉、曲志恒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股票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本
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
性规定。

39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④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
相应调整)。

⑤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
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⑥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⑦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王艳丽母亲李洪珍、詹桂华儿子于丰恺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股份转
让及减持将严格按照公司王艳丽、詹桂华的承诺执行。

3、发行人持股监事承诺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监事尹恩心、赵贺、王金鑫、张鹏(监事)、刘成凯
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0
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
性规定。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④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
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4、发行人持股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核心技术人员轩景泉、马晓宇、王辉、赵贺、彭勃、
李明、汪康、林文晶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
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

41
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③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
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
承诺。

④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南海、杭州南海、绿河晨晟、大阳日酸、绿河睿能、国芳
集团、张少权、于越、苏州盛山、姜志伟、宁波燕园、张立波、珠海天任、吴萍、
焦长玲、许昂、叶开其、傅庆九、刘成凯、秦翠英、宋丽娟、李文岩、王雪妍、
王钊、高微、李银美、毕岩、吴丽娟、姜晓晨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
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③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42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轩诣雄、何鹏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
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③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及轩景泉控制的企业长
春巨海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②本人/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一定期间内
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③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计划减
持,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43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A.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
公开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C.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本企业资金需求、
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D.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本企业
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的 25%。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④若本人与长春巨海在发行人上市后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
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实施减持计划;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
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南海、杭州南海,绿河晨


44
晟、绿河睿能、国芳集团、宁波燕园,大阳日酸承诺:

①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②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将继续
持有发行人股份;

③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企业计划减持,本企业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
持的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A.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
公开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

C.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
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D.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份。

④若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后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且拟
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实施减持计划;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
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45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
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
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
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影响及作用,经各方协商确
定后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
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6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如有投票权)。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
求: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B.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C.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⑥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7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终止条件”未成就或“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
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
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
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
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10%。

B.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
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终止条件”未
成就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
已经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30%,则控股股东不
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

48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
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
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单一会计年
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
30%。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
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
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9
②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对应的现金分红
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本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
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有权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
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
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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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
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达产,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经营业绩将
会得到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
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
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
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
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
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
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
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利益保障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
督,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

51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吉林奥
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
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如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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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
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
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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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
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承诺

1、本人承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购回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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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吉林奥来德光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相应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
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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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吉林奥来德光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评估复核机构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机构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
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②提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及轩景泉控制的企业长春
巨海承诺

1、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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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
承诺依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
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
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上述约束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四)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南海、杭州南海,绿河
晨晟、绿河睿能、国芳集团、宁波燕园,大阳日酸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
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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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开发、生产、
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
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
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出具日始,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生产、
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
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
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
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
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通过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
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
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九、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股
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约的约束承诺等方面作出承诺并签署了承
诺函,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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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
述责任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
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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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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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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