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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8-17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FengShangShiJi Culture Media Co., Ltd.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1 号 7 层 7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八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锋尚文化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
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
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2,074,05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7,095,46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锋尚文化所属行业为“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具体属于“R 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中的“R87 文化艺术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文化艺术业(R87)最
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64.77 倍(截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价格 138.02 元/股对应的 2019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
盈率为 41.2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9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
平均市盈率。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
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
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
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国家重大项目执行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承担了北京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灯光设计及制作、韩国平昌
第 23 届冬奥会闭幕式交接仪式“北京 8 分钟”文艺表演总制作、G20 杭州峰会大型水
上情景表演交响音乐会——《最忆是杭州》总制作、上合组织青岛峰会灯光焰火艺术表
演《有朋自远方来》总制作、2019 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灯光设计及制作、
2014 年 APEC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欢迎宴会活动艺术灯光设计及制作、“一带一路”国际
合作高峰论坛文艺演出——《千年之约》灯光设计及制作、2010 年上海世博会开幕式灯
光设计及制作、广州第 16 届亚运会开闭幕式灯光设计及制作等国家大型项目,该类项

3
目不但对于创意设计的要求更高,而且必须确保安全性、保密性,若公司在设计、制作、
执行国家重大项目过程中出现实质问题,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产业鼓励政策的出台,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投资活跃度
逐步提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整个行业的市场化水平也不断提高,逐步吸引了大量的
新进入者,从而加剧了行业竞争。

整体来看,行业内中低端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大量创意设计能力较弱的企业采取低
价策略获取市场份额,但高端市场竞争需要市场参与者具有优秀的创意设计能力和丰富
的重大项目经验,目前市场上能满足条件的企业较少,高端市场总体呈现向优势品牌企
业集中的趋势。因此,如果未来公司未能紧跟市场需求持续增强创意设计能力,日趋激
烈的市场竞争将可能降低公司的市场份额,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力。

(三)高端创意人才不足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其市场空间持续扩大,尤其对于高端文化创
意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持续上升,公司业务规模亦随之不断扩大,业务链条不断延伸,但
公司项目承接能力已接近饱和,人员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此外,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公司资产和经营规模将迅速扩张,从而使公司对具备创意设计能力和项目制
作能力的复合型高端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

公司所处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新兴的交叉性行业,横跨创意设计、舞台美术、人文历
史、旅游管理、项目运营管理等多个范畴,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背景和较高的
综合素质。若公司高端创意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能及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
短期内可能较难适应业务扩张的要求,从而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四)下游行业投资增速放缓的风险

公司以创意设计为核心,业务范围涵盖大型文化演艺活动、文化旅游演艺、景观艺
术照明及演绎等多个领域的创意、设计及制作服务,公司业务发展与下游演出行业、旅
游行业和景观艺术照明行业紧密相关。公司下游行业的投资规模与我国宏观经济景气度、
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目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
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阶段,如

4
果下游行业投资增速持续放缓,将对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公司
的成长性。

(五)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导致的坏账风险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
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4,556.09 万元、10,348.38 万元和 16,570.02 万元,总体呈增长趋势,
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09%、18.07%和 18.17%。未来随着经营规模持续扩大,
公司应收账款将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不能逐步提高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将有可能
出现应收账款持续增加、回款不及时甚至出现坏账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
影响。

(六)存货减值风险

作为文化创意企业,公司存货主要为未完成项目成本。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6,148.89 万元、
22,111.59 万元和 38,269.36 万元。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公司承接大型项目的数量不断增
加,而大型项目周期通常长于中小型项目,由于部分大型项目存在跨期的情况,导致公
司存货账面余额逐步增加。因此,未来若公司在大型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能有效控制成本
费用,或客户投资计划出现变动,将可能导致存货出现减值的风险。

(七)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一般是以创意设计为核心,是人的知识、智慧和灵感在特定领
域的物化表现,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赖于核心人员的持续稳定。经过多年的团队建设与培
养,公司拥有了一支创新型、复合型、协作型的人才队伍,从而形成了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之一。公司业务发展对以沙晓岚、于福申、马洁波、王雪晨、郑俊杰等为代表的创意
设计团队以及公司其他资深创意设计人员存在一定依赖。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作为典型的
知识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行业,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内企业针对优秀人才的争夺
将变得越来越激烈,公司需要不断完善薪酬体系与晋升制度,否则将面临由于核心人员
流失而影响公司竞争力的风险。

(八)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作为文化创意企业,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大多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定制

5
化创意、设计与制作,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9.05%、
40.06%和 40.62%,受个别项目影响存在一定波动。由于公司为客户提供“创意策划+方
案设计+设备租赁与销售+项目制作+后续服务”的全流程解决方案,而不同客户之间的
需求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不同项目的具体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
幅度波动的风险。

(九)租赁房产、土地存在瑕疵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租赁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大街临 9 号(马
坡聚源开发区内)的房产坐落土地为划拨用地,尚未获得有效、齐备的权属证明文件;
公司租赁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富桥路 89 号第 3 幢第 1 层、第 2 层和第 4 幢第 2 层的房
产坐落土地为集体土地,尚未获得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村集体同意出租的程序文
件。前述房产均存在影响公司继续承租的风险,鉴于前述房产主要用途为仓储,若未来
其发生停用或搬迁的情形,公司必须及时找到替代房产,否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
定影响。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0]1565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锋尚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锋尚文化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锋尚文化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A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725号”文同意。公司
A股股本为7,207.405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709.5467万股于2020年8月24日起
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锋尚文化”,证券代码为“30086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7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24日

(三)股票简称:锋尚文化

(四)股票代码:30086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2,074,057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02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095,46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978,59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
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24,5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 沙晓岚 30,240,947 41.96% 2023 年 8 月 24 日


8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 王芳韵 9,375,000 13.01% 2023 年 8 月 24 日
前已发
其中 4,054,055 股可
行股份
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4
和谐成长二期 8,108,110 11.25%
日;4,054,055 股可
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
西藏晟蓝 6,330,000 8.78% 2023 年 8 月 24 日
小计 54,054,057 75.00% -
首次公
- - - -
开发行
战略配
- - - -
售股份
其中 924,533 股可
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24
网下发行股份 9,226,500 12.80%
首次公 日;8,301,967 股可
开发行 上市交易日期为
股份 2020 年 8 月 24 日
网上发行股份 8,793,500 12.20% 2020 年 8 月 24 日
小计 18,020,000 25.00%
合计 72,074,057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0BJA70002”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为 13,549.06 万元、24,145.0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FengShangShiJi Culture Media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405.4057 万元

法定代表人:沙晓岚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1 号 7 层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1 号 7 层 701-708 室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舞台灯光设计;舞台灯光设备租赁;安装、调
试舞台设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承办展览展示;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电器设
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
公用房;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6
月 21 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以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大型文化演艺活动、文化旅游演艺、景观艺术照明及演绎等多个领域的
创意、设计及制作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具体属于“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
“R87 文化艺术业”

电话号码:010-59786058

传真号码:010-59786355

电子邮箱:fssj@fssjart.com

10
董事会秘书:李勇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2018 年 8 月
董事长、
1 沙晓岚 24 日至 2021 3,024.0947 520.6000 3,544.6947 65.58% 否
总经理
年 8 月 23 日
2018 年 8 月
2 王芳韵 董事 24 日至 2021 937.5000 - 937.5000 17.34% 否
年 8 月 23 日
2018 年 8 月
董事、副
3 于福申 24 日至 2021 - 25.0000 25.0000 0.46% 否
总经理
年 8 月 23 日
2018 年 8 月
4 马洁波 监事 24 日至 2021 - 12.0000 12.0000 0.22% 否
年 8 月 23 日
2018 年 8 月
5 郑俊杰 副总经理 24 日至 2021 - 10.0000 10.0000 0.18% 否
年 8 月 23 日
2018 年 8 月
6 于君呈 副总经理 24 日至 2021 - 10.0000 10.0000 0.18% 否
年 8 月 23 日
2018 年 8 月
7 付肸 副总经理 24 日至 2021 - 8.0000 8.0000 0.15% 否
年 8 月 23 日
2018 年 8 月
8 王雪晨 副总经理 24 日至 2021 - 10.0000 10.0000 0.18% 否
年 8 月 23 日
董事会秘 2018 年 8 月
9 李勇 书、财务 24 日至 2021 - 8.0000 8.0000 0.15% 否
总监 年 8 月 23 日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沙晓岚直接持有公司 41.96%的股份,通过西藏晟蓝间接控制公司 8.78%

11
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50.7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沙晓岚、王芳韵夫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41.96%、13.01%的股份,同
时沙晓岚通过西藏晟蓝间接控制公司 8.78%的股份,沙晓岚、王芳韵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63.7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沙晓岚先生,中国国籍,香港居民(非永久),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101061962********,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芳韵女士,中国国籍,香港居民(非永久),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101061965********,现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82.24% 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
沙晓岚 王芳韵
(有限合伙)


41.96% 8.78% 13.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一)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报告书刊登日,西藏晟蓝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 沙晓岚 1,978.28 82.24%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总经理
2 于福申 95.00 3.95%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3 马洁波 45.60 1.90% 有限合伙人 监事、制作总监
4 郑俊杰 38.00 1.58%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12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5 王雪晨 38.00 1.58%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原全资子公司思博兰帝副总
6 李涛 38.00 1.58% 有限合伙人
经理,2017 年 2 月离职
7 于君呈 38.00 1.58%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8 付肸 30.40 1.26%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9 李勇 30.40 1.26% 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原舞美设计部灯光设计师,
10 牛亚飞 11.40 0.47% 有限合伙人
2018 年 3 月离职
11 钱瑞青 7.60 0.32% 有限合伙人 财务副总监
12 罗璇 7.60 0.32% 有限合伙人 演出事业部灯光设计师
13 孙腾 7.60 0.32% 有限合伙人 文旅演艺部文案策划
14 李斌 7.60 0.32% 有限合伙人 文旅演艺部策划副总监
15 姜薇 7.60 0.32% 有限合伙人 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代表
16 张玲玲 7.60 0.32% 有限合伙人 多媒体事业部一组主管
原舞美设计部投影视频设计
17 王志伟 5.70 0.24% 有限合伙人
组主任,2018 年 11 月离职
全资子公司思博兰帝财务经
18 毛萍萍 3.80 0.16% 有限合伙人

19 刘猛 3.80 0.16% 有限合伙人 多媒体事业部副总监
原三维动画部主任,2017 年
20 吕晶龙 1.90 0.08% 有限合伙人
4 月离职
全资子公司思博兰帝副总经
21 王志江 0.76 0.03% 有限合伙人

全资子公司思博兰帝工程经
22 王志猛 0.76 0.0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405.40 100.00% - -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约定及限售安排

西藏晟蓝现有合伙人 22 人,均在或曾经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系综合考虑其部
门职位、业务能力、任职年限、专业资质、重大项目经验等因素确定,不存在公司或第
三方为其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的情况。

根据《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1)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应当是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符合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资格的第三人转让其在有限合

13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根据相关规定合
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但经执行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西藏晟蓝系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
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办理登记备案。

西藏晟蓝及通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三)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
安排。




14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注
(%)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沙晓岚 30,240,947 55.95 30,240,947 41.96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芳韵 9,375,000 17.34 9,375,000 13.01 -
锁定 36 个月
其 中 4,054,055
股自上市之日
起 锁 定 12 个
和谐成长二期 8,108,110 15.00 8,108,110 11.25 -
月;4,054,055 股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西藏晟蓝 6,330,000 11.71 6,330,000 8.78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限售股份 - - 924,533 1.28 -
锁定 6 个月
小计 54,978,590 76.2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7,095,467 23.72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17,095,467 23.72 - -
合计 - - 72,074,057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0,641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沙晓岚 30,240,947 41.96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王芳韵 9,375,000 13.01
定 36 个月
其中 4,054,055 股
3 和谐成长二期 8,108,110 1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


15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定 12 个月;
4,054,055 股自上
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西藏晟蓝 6,330,000 8.78
定 36 个月
网 下投资 者获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 股票数量的 10%
5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38,010 0.05 (向上取整计算)
份有限公司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定 6 个月
网 下投资 者获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股票数量的 10%
6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30,408 0.04 (向上取整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定 6 个月
网 下投资 者获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数量的 10%
7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 30,408 0.04 (向上取整计算)
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定 6 个月
网 下投资 者获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数量的 10%
8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 30,408 0.04 (向上取整计算)
份有限公司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定 6 个月
网 下投资 者获配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数量的 10%
9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30,408 0.04 (向上取整计算)
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定 6 个月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978 0.04 -
合计 54,241,677 75.26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02.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138.02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0.9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9.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41.2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39.1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4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516.76135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360.4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922.65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 51.2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79.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80%。回拨
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61121773%。


17
根据《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876.5522 万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
量 2.7978 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922.6500 万股,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
认购的情形。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包销金额为 3,861,523.56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
为 0.1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487,120,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72,331,393.44 元。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BJA80342”《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1.92 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费 300.00
承销费 19,896.96
会计师费用 330.19
律师费用 424.5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7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6.65
合计 21,478.90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227,233.14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26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3.52 元(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XYZH/2020BJA70002”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阅 了 公 司 2020 年 1-6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 并 出 具 了
“XYZH/2020BJA70325”《审阅报告》。公司 2020 年 1-6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
以及 2020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之“十四、审计基准日至招股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重
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进
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1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
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
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
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010900284110401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010900284110904
3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005890001500023416
4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005890001500023417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直门支行 20000002194800035875331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0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授权董事长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的议案》,未召开股
东大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2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56467

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关峰、赵鑫

项目协办人:武腾飞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宇辰、胡立超、黄贞樾、郭家兴、贺晓霞、刘园园、林天、孙
中凯、孙畅、李书春、杨志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锋
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

22
行人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
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关峰、赵鑫提供持续督导
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关峰,保荐代表人,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曾主
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在审);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通鼎互联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两次)、北京同有飞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北京中
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赵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
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项目、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西安铂力
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国国旅集团整体改制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在审);歌
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两次)、无锡华东
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中
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2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沙晓岚以及实际控制人沙晓岚、王芳韵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和谐成长二期承诺

公司股东和谐成长二期承诺:

1、对于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沙晓岚所持有的
405.4055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4
2、对于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 405.4055 万股股份,自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西藏晟蓝承诺

公司股东西藏晟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25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沙晓岚、王芳韵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二)和谐成长二期承诺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期间,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
规定,依据相关规则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26
(三)西藏晟蓝承诺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
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
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期间,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
规定,依据相关规则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
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
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27
1、由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
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
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应于
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的
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
总数的 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50%。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
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


28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
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
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该承诺。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
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
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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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增持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
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
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
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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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
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
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
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
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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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
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
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
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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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
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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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
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
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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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
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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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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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关 峰 赵 鑫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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