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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14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冠盛股份 股票代码:605088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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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股份”、“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家儒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除上述股份锁定
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NG Mengli(章孟丽)、Richard Zhou(周隆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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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
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
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
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
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和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
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公司将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公司股东 DONG Min 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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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友恒、赵东升、刘海强和黄正荣承诺:(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
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将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崇龙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监事刘元军、赵愫泓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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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姜肖波、胡旭东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周家儒承诺:

1、减持条件:本人减持冠盛集团股份的条件是自冠盛集团 A 股股票上市之
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冠盛集团及相关方采取稳定股价的措
施,则本人将不会减持冠盛集团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冠盛
集团 A 股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25%(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
后的数量为基数)。

4、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告知冠盛集团,并积极配合冠盛集团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减持条件:本公司减持冠盛集团股份的条件是自冠盛集团 A 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至本公司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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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冠盛集团及相关方采取稳定股
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将不会减持冠盛集团股份。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冠
盛集团 A 股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额的 25%(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
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4、在实施减持时,如本公司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冠盛集团,并积极配合冠盛集团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三)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DONG Min 承诺: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冠盛
集团 A 股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100%(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
后的数量为基数)。

3、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告知冠盛集团,并积极配合冠盛集团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文件的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协商同
意,制定《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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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
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和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
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
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
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
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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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
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和完成时间等信
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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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
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
额和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
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
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的 50%。

(三)相关保障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
价议案未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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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
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
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
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
东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
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
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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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
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
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
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
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稳定股
价预案对未来新进入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并承诺无条件履
行上述预案。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周家儒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周家儒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股份回购价格将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冠盛集团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回购股份价格及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ZHANG Mengli(章孟丽)、Richard Zhou(周隆
盛)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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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机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
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
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
拟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可持续、较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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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或其他重大支出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
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
回报力度。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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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发放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
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要
状况和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
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
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和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具体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配低于规定比例时,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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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
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未分
配利润作为滚存利润,于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后,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
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采取的措施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
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
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统筹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速度,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早达到预期效益;

2、加强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及开拓新市场新客户,不断提升研发能力以
满足客户的新需求,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3、强化人才梯队建设,建立完善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
公正、透明的员工奖惩、任用机制和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强化业务培训,提
高员工综合素质,打造学习型和持续改善型组织;利用地缘优势,引进国内及
海外高端研发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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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加强研发力量,提升技术水平;完善实验设施及测试仪器,提升研发的
硬件水平;通过自我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研发人才队伍;加强与
国内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逐步加强与国际知名公司的技术合作以及与国外
研究机构的技术交流;

5、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推行精益化生产,打造具备持续学习、持续改
善的学习型生产组织;推行信息化和自动化相结合的生产系统,引入智能化生
产设备;加强一线生产员工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提升生产技术和管理思想;

6、强化资金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降低公司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
率;

7、根据《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八、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家儒、ZHANG Mengli(章孟丽)、Richard Zhou(周隆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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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DONG Min、姜肖波、胡旭东、持有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和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接受
相应的处罚。本人/公司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
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相关监
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即
履行承诺事项情况下该等收入无法获取)的,所得的收入归冠盛集团所有,本人
/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冠盛集团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给冠盛集团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将向冠盛集团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和保荐机

构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包括全球汽车保有
量增速放缓的风险、核心管理和技术人才流失风险、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的风险、
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产品质量风险、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境外销售的
风险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生产、研发、
销售能力较强,现有市场较为稳定,具备持续的盈利能力。


十、发行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情况

2020 年 1 月至今,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
情”或“疫情”)。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生产、采购和销售等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
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生产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生产部门延期复工大约 2 周左
右,产能恢复情况受到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地点主要包括浙江温州工厂、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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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嘉兴工厂、江苏南京工厂,国内三地的工厂均于 2 月 15 至 18 日之间复工。截至
目前,随着国内疫情的缓解,公司员工已经全部到岗,公司产能已经全面恢复。

(2)采购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供应商均存在不同程度推
迟复工情况。截至目前,主要供应商也均已复工,此外公司还组建了专门团队协
助供应商恢复产能,主要供应商目前产能已恢复正常水平,能够为公司及时供货。

(3)销售方面,由于公司产品主要面向全球汽车售后市场,市场需求较为
稳定,且目前公司客户均正常营业中,未受到疫情影响,公司接受订单情况仍处
于正常状态中。由于汽车售后市场与整车配套市场的需求来源不同,整车配套市
场主要来自于新车销售,汽车售后市场的需求与汽车保有量及车龄紧密相关。售
后市场零部件更接近消费品属性,相比整车配套市场,售后市场规模受经济波动
的影响更小,需求更加稳定。虽然疫情可能会降低大众的出行频次,减少对车辆
的使用,但由于疫情的传染性,大众可能更加倾向于驾驶私家车出门,减少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因此总体上来说,本次的疫情对发行人所在汽车售后市场影响较
小,市场需求仍然较为稳定。

公司对 2020 年上半年的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预计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同比变化
营业收入 91,427.44 92,237.24 -0.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 7,090.57 4,684.56 51.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523.98 3,895.22 41.81%

注: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根据截止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未来 3 个月的排产与发货计划以及跟客户的
沟通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受汇率影响
及相关费用下降影响导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有较大增长。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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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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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91 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53 号”
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冠盛股份
(四)股票代码:60508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00,000 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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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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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SP Automotive Group Wenzhou Co., Ltd.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12,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后:16,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周家儒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5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翔路 1 号
联系电话 0577-86291860
传真 0577-86291809
电子邮箱 ir@gsp.cn
董事会秘书 刘海强
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自有房屋
经营范围
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传动系统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
包括等速万向节、传动轴总成和轮毂单元。公司主要是为国内外汽
主营业务
车售后市场提供适配的传动系统零部件产品和相关服务,并已具备
传动轴总成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能力,以及整车配套能力。
所属证监会行业 汽车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限
周家儒 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周崇龙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向友恒 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刘海强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黄正荣 董事、财务总监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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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捷 独立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金国达 独立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马家喜 独立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刘元军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储军峰 监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赵愫泓 职工监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王宁强 副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赵东升 副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直接持有 52,144,000 32.59
周家儒 董事长、总经理 间接持有 96,000 0.06
合计持有 52,240,000 32.65
周崇龙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1,200,000 0.75
向友恒 董事 直接持有 1,200,000 0.75
黄正荣 董事、财务总监 直接持有 960,000 0.60
刘海强 董事、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有 720,000 0.45
刘元军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有 960,000 0.60
储军峰 监事 间接持有 35,583 0.02
赵愫泓 职工监事 直接持有 528,000 0.33
赵东升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3,120,000 1.9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周家儒,直接持有公司 52,144,000 股,通过温州大成邦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96,000 股,合计持有 52,240,000 股,占公司发
行后股份的 32.65%。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家儒、ZHANG Mengli(章孟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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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Zhou(周隆盛)。ZHANG Mengli(章孟丽)为周家儒的配偶,Richard Zhou
(周隆盛)为周家儒的儿子,周家儒、ZHANG Mengli(章孟丽)和 Richard Zhou
(周隆盛)共同控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周家儒先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53070****,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
区三垟街道汤家桥路****,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现任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ZHANG Mengli(章孟丽)女士,其持有 New Fortune70.44%股权,间接持
有发行人 8,580,079 股,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前 7.15%股份。美国国籍,护照号:
50597****;在美国的经常居住地为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现为 New Fortune
董事。

Richard Zhou(周隆盛)先生,其持有 ALPHA100%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
19,200,000 股,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前 16%股份。美国国籍,护照号:53041****;
在美国的经常居住地为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现为 GSP 北美总经理、董事。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及占公司发行后股份的比例如下:

实际控制人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控制表决权比例
周家儒 52,144,000 96,000 32.65% 32.65%
ZHANG Mengli
- 8,580,079 5.36% 7.61%
(章孟丽)
Richard Zhou
- 19,200,000 12.00% 12.00%
(周隆盛)
合计 52,144,000 27,876,079 50.01% 52.26%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4,000 万股。本次
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锁定期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周家儒 5,214.40 43.4533 5,214.40 32.5900 自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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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 36 个月
ALPHA HOLDING 自上市之日起
1,920.00 16.0000 1,920.00 12.0000
VENTURES LIMITED 锁定 36 个月
NEW FORTUNE
自上市之日起
INTERNATIONAL 1,218.00 10.1500 1,218.00 7.6125
GROUP LTD.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DONG MIN 942.00 7.8500 942.00 5.887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石勇进 430.80 3.5900 430.80 2.6925
锁定 12 个月
上海斐君铂晟投资管理 自上市之日起
366.00 3.0500 366.00 2.287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赵东升 312.00 2.6000 312.00 1.9500
锁定 12 个月
苏州长祥二期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305.00 2.5417 305.00 1.906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潘战兴 143.80 1.1983 143.80 0.8988
锁定 12 个月
上海斐君钡晟投资管理 自上市之日起
122.00 1.0167 122.00 0.762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崇龙 120.00 1.0000 120.00 0.750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向友恒 120.00 1.0000 120.00 0.75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姜昉 100.00 0.8333 100.00 0.62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元军 96.00 0.8000 96.00 0.60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黄正荣 96.00 0.8000 96.00 0.60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海强 72.00 0.6000 72.00 0.45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赵愫泓 52.80 0.4400 52.80 0.33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倪贞贞 48.70 0.4058 48.70 0.304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胡旭东 48.00 0.4000 48.00 0.300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相华 36.10 0.3008 36.10 0.225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松坡 36.00 0.3000 36.00 0.22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俭 36.00 0.3000 36.00 0.22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郑道伦 36.00 0.3000 36.00 0.22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邓锋 36.00 0.3000 36.00 0.22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郑昌伦 24.10 0.2008 24.10 0.1506
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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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市之日起
李智月 24.00 0.2000 24.00 0.15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姜肖波 10.00 0.0833 10.00 0.0625
锁定 36 个月
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 自上市之日起
9.60 0.0800 9.60 0.0600
询有限公司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其他股东 24.70 0.2058 24.70 0.1544
锁定 12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4,000.00 25.0000 —
合计 12,000.00 100.0000 16,000.00 100.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户数为 44,037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周家儒 52,144,000 32.59%
ALPHA HOLDING
2 19,200,000 12.00%
VENTURES LIMITED
NEW FORTUNE
3 12,180,000 7.61%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4 DONG MIN 9,420,000 5.89%
5 石勇进 4,308,000 2.69%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
6 海斐君铂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3,660,000 2.29%
伙)
7 赵东升 3,120,000 1.95%
苏州长祥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 3,050,000 1.91%
(有限合伙)
9 潘战兴 1,438,000 0.90%
上海斐君钡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0 1,220,000 0.76%
(有限合伙)
合计 109,740,000 68.59%
注 : 由 于 疫 情 原 因 , ALPHA HOLDIN VENTURES LIMITED 和 NEW
FORTUNEINTERNATIONAL GROUP LTD.股东账户开立暂未完成,股份登记于温
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股东账户开
立目前正在加紧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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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5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量 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量
3,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 71,450 股,包销比例为 0.1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2,280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7-86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费用名称 金额(不含税)(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4,5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880.00
律师费用 216.98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19.7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47.36
合 计 6,094.06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52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56,185.94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30 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68 元(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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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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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财务数据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7-3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 年 1-3 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
7-273 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附
录、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
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19 年 本报告期末较上
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年度末变动
资产合计 153,250.91 149,066.72 2.81%
负债合计 69,690.66 72,477.41 -3.84%
所有者权益合计 83,560.25 76,589.31 9.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3,560.25 76,589.31 9.10%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较上年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87,230.09 92,237.24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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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成本 65,607.24 69,223.34 -5.22%
营业利润 7,669.67 5,020.07 52.78%
利润总额 7,898.36 5,624.74 40.42%
净利润 6,866.29 4,684.56 46.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66.29 4,684.56 46.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5,008.34 3,895.22 28.58%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较上年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31.29 -2,436.70 -12.0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70.86 -1,307.12 -35.4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47.53 669.59 444.74%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23 348.59 -100.35%
影响

(四)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较上年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7 0.39 46.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42 0.32 28.58%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57% 6.98% 1.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6.25% 5.81% 0.44%
资产收益率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23 -0.20 -12.09%
净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0 年 1-6 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资产质量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53,250.91 万元,较 2019 年末增

加 2.81%,资产规模平稳增长。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3,641.27 万

元,较 2019 年末增加 9.21%,主要系 2020 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所致。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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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总额为 69,609.64 万元,较 2019 年末下降 3.96%,主要系 2020 年上半年支付

采购款较多所致。

(二)经营成果情况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87,230.09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下降 5.43%,

主要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所致;公司 2020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为 5,008.34 万元,增幅较大,主要原因为:A、汇率变动影响较大。2020 年一

季度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较去年同期显著上升,导致汇兑收益较同期上升较大;

B、由于疫情因素,公司无法参加展会,海外差旅费用、参展费用同比下降;C、

2019 年下半年公司偿还部分短期借款,导致 2020 年上半年利息支出较同期减少。

(三)现金流量情况

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31.29 万元,2019

年同期为-2,436.70 万元,主要系支付采购款的较多所致;2020 年 1-6 月,公司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70.86 万元,2019 年同期为-1,307.12 万元,

主要系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较 2019 年同期有所上升所致;2020 年 1-6 月,

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647.53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为上升

444.74%,主要系 2020 年一季度公司银行借款规模有所上升所致。

三、2020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行业处于正常发展状态,公司业务经营情

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

情况基本保持一致。故发行人预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等主要财务指标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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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公司(甲方)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
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年产 240 万套轿车用传动轴总
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 385778351137
成建设项目
年产 150 万只精密轮毂轴承单
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 385778351137
元智能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温州瓯海支行 19-230101040668889 企业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
宁波银行温州分行 76010122000745346 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 385778351137 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
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辉、季晨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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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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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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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王志辉、季晨翔
联系人:王志辉、季晨翔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温州市冠
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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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市冠盛汽
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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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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