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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7-24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citop Bio-tech Co., Ltd.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牤牛河路 31 号院 1 号-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二零二零年七月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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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拓生物”、“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
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
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孙天松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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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7 日)收盘价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除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若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上述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
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
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
行减持,本人减持行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
公告中披露拟减持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孙卫国、张凌宇、张永军、张建军、张海艳、
张飞燕和张飞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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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上述承
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
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本人持
有的公司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科融达、科汇达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企业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上述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
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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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行为应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拟减持数量或区间、
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在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本企业可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刘晓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除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若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上述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
项,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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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本人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
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
行减持,本人减持行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
公告中披露拟减持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持有的公司上述
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乔向前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除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若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上述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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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
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本人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
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
行减持,本人减持行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
公告中披露拟减持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持有的公司上述
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张列兵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
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上述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
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本人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可
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减持行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
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拟减持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
等信息。在本人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可减持的
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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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顺禧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企业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上述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
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
后,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行为应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拟减持数量或区间、
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在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本企业可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杰、高级管理人员孟彬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除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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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若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上述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
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本人持有的公司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
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
司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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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夏谷旺、凯泰创裕、凯泰成德和益
阳万德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议案》,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公司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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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
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归
属于公司普通股东净利润的 20%。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的措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
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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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公
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股票。

(四)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
领取薪酬的董事)(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
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
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
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
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有增持义
务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
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 20%,但不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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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
束。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
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
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六)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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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七)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
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
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
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
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
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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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且公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如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尚未上市交易
前,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如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
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或者裁
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公司实际
控制人孙天松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
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公司将停止制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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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如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
在上述情形之日后,依法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
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但应不低于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
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承诺人将依
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
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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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以及当年
度及以后年度应自公司处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作为履约担保,若
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公司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
享有的分红及本人应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并且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或
者裁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
接损失。

(3)本人以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自公司处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
入作为履行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公司有权暂
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保荐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保荐机构瑞信方正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科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康达所承诺:如因本所为科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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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审众环承诺:如因本所为科
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天健兴业承诺:如因本公司为科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和
孙卫国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作出
了相关公开承诺,如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
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归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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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章程(草案)》对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
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
的意见;

(2)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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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用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的,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因素。

4、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10%,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及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半年度财务报告可
不经审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以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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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扣除募集资金(包括超
募资金)后的余额的 30%。

6、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与上一年度相比
保持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等提出拟订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远程视频会
议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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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公司当年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专项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
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可以采用网络
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9、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2)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10、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对未来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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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
意识,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
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
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
点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3、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
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每个会计年度或半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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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权利。

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
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4、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遇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回报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
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
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
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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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积极
应对:

1、巩固并拓展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015 年末完成企业重组后,公司正式形成了“两个基础,三大系列”的业
务发展格局,形成了完整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益生菌制品和动植物微生态
制剂三大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年产 10,000 吨食品配料
生产项目”、“年产 30 吨乳酸菌粉、45 吨固体饮料、45 吨压片糖果和 10 吨即
食型乳酸菌项目”和“年产 8,000 吨畜牧养殖及农用微生态产品生产项目”项目
后,公司产品产能将进一步加强,产品品质亦将大幅提高,从而推动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公司将立足于既有优势,加快多种各业务产品线布局,快速抢占市
场,巩固和扩大各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加快项目建设,抢占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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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适应业务需求,抓住市场契机,公司将先期以自筹
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本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拟投入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实
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监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
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持
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
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
和监督。

4、完善公司治理,保障公司发展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
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
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

5、履行分红义务,合理回报股东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强化了利润分配政策,确定了公司利润分
配的原则、方式、条件,明确了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时间间隔,完善了公
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节机制等因素。此外,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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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对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规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与稳定性,严格履行分红义务,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符合利润分配条
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切实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
施事项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具体制度安排另行确定;

5、如公司未来实行股权激励,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的填补措施事项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18 年 10 月,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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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之外的其他企业,本人未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业务在任何方面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将来不会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
联营、合营、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业务在任何方
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
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地位或发行人终止在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申请/上市为止(以上述日期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
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018 年 10 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的配偶张和平亦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企业,本人未以
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
相近的、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将来不会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
联营、合营、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业务在任何方
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
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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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孙天松不再处
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地位或发行人终止在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申请/上市为止(以上述日期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
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承诺:

“1、本人未来将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
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
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发
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2、本人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管理制
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如认为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所控制企业(如有)之间
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若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
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地利用了对发
行人的控制力,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
管部门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
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或依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相关费
用必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情况下,及时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给予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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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补偿,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该等欠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宜造成额外支付及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
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有和租赁无证房产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子公司大地海腾自有的 2,199.04 平方米的
仓库和 1,000.00 平方米的办公室,以及子公司内蒙和美租赁使用的 3,854.00 平方
米厂房、274.00 平方米办公室存在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
形。

针对该等公司自有的和租赁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承诺: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使用的自有房屋/自有土地因存在法律瑕疵而受
到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被要求拆除或搬迁而发生的成本与费用等直
接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被有权部门罚款而支付的赔偿等),本
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本人承诺在承
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行使
追索权。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其所租赁的房产无权属证明文件而被要求搬迁的,
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出租方予以补偿;出租方不予补偿或者未予及时补偿
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前述事项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
偿;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发
行人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及时办理兼职创业审批/备案手续的承诺

由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暂无有关在校教职工兼职创业审批/备案政策细则,因
此孙天松兼职创业事项未能在内蒙古农业大学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承诺:

“待内蒙古农业大学有关在校教职工兼职创业的审批/备案政策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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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本人将及时按照相关政策细则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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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7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63.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新
股数量为 2,063.00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6.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5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发行
价格为 23.70 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48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科拓生物”,股票代码
“300858”。本次公开发行的 2,063.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起上市交
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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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27 日

3、股票简称:科拓生物

4、股票代码:30085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2,517,692 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630,000 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0,63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孙天松 24,954,801 30.24% 2023 年 7 月 27 日
2 科融达 9,985,506 12.10% 2023 年 7 月 27 日
3 刘晓军 5,430,301 6.58% 2021 年 7 月 27 日
4 张列兵 5,287,801 6.41% 2023 年 7 月 27 日
5 乔向前 4,403,000 5.34% 2023 年 7 月 27 日
6 科汇达 4,316,951 5.23% 2023 年 7 月 27 日
7 北京顺禧 4,295,000 5.20% 2021 年 7 月 27 日
8 宁夏谷旺 2,000,000 2.42% 202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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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9 凯泰创裕 407,166 0.49% 2021 年 7 月 27 日
10 凯泰成德 407,166 0.49% 2021 年 7 月 27 日
11 益阳万德 400,000 0.48% 2021 年 7 月 27 日
小计 61,887,692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 网下发行的股份 2,063,000 2.50% 2020 年 7 月 27 日
2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567,000 22.50% 2020 年 7 月 27 日
小计 20,630,000 25.00%
合计 82,517,692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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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Scitop Bio-tech Co., Ltd.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

注册资本(发行前):6,188.7692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8,251.7692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5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28 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牤牛河路 31 号院 1 号-2

联系电话:010-6966 7381

传真号码:010-6966 7381

电子邮箱:zqb@scitop.cn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服务、咨询、开发、转让;开发、销售定型包装食品添
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机电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委托加工预包装
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生产乳酸菌粉。(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益生菌制品以及动植物微生态制
剂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公司属于食品制造业(行业代码 C14)。

董事会秘书: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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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总股本的
(万股) (万股)
比例
孙天松 董事长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495.48 - 30.24%
刘晓军 董事、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543.03 - 6.58%
乔向前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440.30 - 5.34%
马杰 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60.35 0.73%
刘洪跃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 -
姜瑞波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 -
李胜利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 -
陈杰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49.03 0.59%
郭霄 职工监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 -
宋继宏 职工监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 -
副总经理、
孟彬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35.01 0.42%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余子英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 - -
财务总监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孙天松女士,196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51010219671127****,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
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教授,兼任公司董事长、首席科学家(复配食品添加
剂方向)。本次发行前,孙天松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4,954,801 股股份,占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40.3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孙天松除控制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不存在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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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45,297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
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孙天松 24,954,801 30.24%
2 北京科融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985,506 12.10%
3 刘晓军 5,430,301 6.58%
4 张列兵 5,287,801 6.41%
5 乔向前 4,403,000 5.34%
6 北京科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16,951 5.23%
7 北京顺禧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295,000 5.20%
宁夏谷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8 2,000,000 2.42%
限合伙)
杭州凯泰洁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
9 407,166 0.49%
州凯泰成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凯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凯
10 407,166 0.49%
泰创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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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63.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7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2、17.2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63,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18,567,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84,712,282,000 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1917719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
倍数为 4,562.51855 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41,335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1,557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42,892 股,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
金额为 1,016,540.40 元,包销比例为 0.2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8,893.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274.95 万元,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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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净额为 43,618.15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
环验字[2020]01002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274.95 万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承销保荐费用 3,690.05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735.85 万元,律师费用 283.02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8.87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材
料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47.17 万元(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上述发行
费用合计数与分项数相加在尾数上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每股发行费用为 2.5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3,618.15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13 元(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03 元(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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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2020)010091 号《审计报告》,并已在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阅并出具了(2020)010006 号《审阅报告》,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以及 2020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
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
状况”以及“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
日后的相关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一、2020 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 2020 年 1-3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3/31 2019/12/31 变动
流动资产 23,670.95 24,901.81 -4.94%
非流动资产 22,787.59 21,695.11 5.04%
资产总额 46,458.54 46,596.91 -0.30%
流动负债 4,738.09 6,374.83 -25.68%
非流动负债 230.73 239.19 -3.54%
负债总额 4,968.83 6,614.02 -24.87%
所有者权益合计 41,489.72 39,982.89 3.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1,489.72 39,982.89 3.77%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同比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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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5,936.25 5,244.95 13.18%
营业利润 2,035.94 1,604.64 26.88%
利润总额 1,810.25 1,602.11 12.99%
净利润 1,506.83 1,297.12 16.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06.83 1,297.12 16.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451.81 1,218.57 19.14%
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8.14 476.81 -131.0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47.57 -3,555.72 41.9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27 -10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195.71 -3,059.64 69.8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814.71 2,414.87 99.38%

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为 5,936.25 万元,同比增长 13.18%;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506.83 万元,同比增长 16.1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451.81 万元,同比增长 19.14%。

2020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8.14 万元,同比下
降 131.07%,主要是因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户蒙牛乳业的部分货款以银行
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账面对蒙牛乳业的应收票据
合计金额为 2,970.36 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该等应收票据均已承兑回
收。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047.57 万元,同比增长 41.96%,主
要是由于公司当期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增加。


二、2020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 2020 年 1-3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结合宏观经济情况、行业发展态势、
市场的供需情况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预测等,公司预计 2020 年 1-6 月营业
收入 12,500 至 13,500 万元,同比减少 7.90%至 0.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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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润为 3,800 至 4,000 万元,同比减少 5.78%至 0.8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300 至 3,500 万元,同比减少 8.23%至 2.67%。以上
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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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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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民生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 19 层 1903、190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传 真:010-6653 8666

保荐代表人:袁建中、韩卫国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科拓生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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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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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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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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