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奇安信 股票代码 68856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Qi An Xin Technology Group Inc.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102 号楼 3 层 33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发行人”、“本公司”、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
幅限制比例为 44%,首日跌幅限制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
板企业上市后 5 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
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
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
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 69,236,98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19%,流
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
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
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销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本次发行价格 56.10 元/股,
对应公司市值 381.26 亿元,由于发行人尚未实现盈利,本次发行价格不适用市
盈率标准。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 31.54 亿元,发行价格对应市销率为 12.09 倍。
与发行人具有一定可比性的上市公司的市销率平均值为 18.78 倍1。发行人选择
了高研发投入且人员快速扩张的发展模式,与同行业公司有所区别,为建设四
大研发平台、布局“新赛道”产品、提升攻防竞争力、建立全国应急响应中心
而进行了大量投入。截至本公告刊登日,发行人尚未盈利及存在未弥补亏损,
且存在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1
可比公司市值数据来源为 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对应奇安信本次发行的 T-3 日)。
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的相同。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发行人是一家采用第二套上市标准的尚未盈利的网络安全公司
公司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
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公司适用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
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
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报告期(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内,公司连续亏损且存在累计未弥补
亏损。作为一家采用第二套上市标准的尚未盈利的公司,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
公司以下风险:
1、报告期内连续亏损,2020 年上半年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滑,且未来一段
时期可能持续亏损的风险
网络安全产品及技术研发需要大量投入。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62,985.78 万 元 、 -87,175.97 万 元 和
-49,494.4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3,994.86 万元、-96,136.40 万元和-68,806.33 万元,截止 2019 年末,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216,443.71 万元。2020 年 1-3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54,390.8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4,888.70 万元, 2020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71,347.08 万元,大幅下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未盈利且存
在累计未弥补亏损,预计未来仍可能持续亏损。
2、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是选择了高研发投入且人员快速扩张的发展模式,
与同行业公司有所区别,为建设四大研发平台、布局“新赛道”产品、提升攻防
竞争力、建立全国应急响应中心而进行了大量投入。首先,公司以“数据驱动安
全”为技术理念,重点建设了四大研发平台,聚焦核心技术能力的平台化输出,
为安全产品提供共性核心能力,这些研发平台的开发具有周期长、投入高的特点;
其次,公司核心产品主要为网络安全领域的“新赛道”产品,开发这些产品要采
用大量新技术,对研发人员能力要求高,增加了公司的研发投入;此外,公司建
立了覆盖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的应急响应中心,技术支持及安全服务人员的人
数超过 2,500 人,向客户(包含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提供应急响应技术服务,
可以产生良好的品牌效益,为公司带来大量商机,这些投入也导致公司产生了大
量销售费用。为此,公司快速扩张了人员规模,投入了大量资金,产生了大量亏
损,目前,由于规模效应仍未显现,公司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不能保证收入按
计划增长,无法保证未来几年内实现盈利或进行利润分配。
3、发行人尚未盈利并在未来一段时期可能持续亏损,上市后可能面临退市
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公司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
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从而可能导致触发《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2 条的财务状况,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 1 亿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
市。
(二)公司系自三六零集团分立出来,报告期内双方存在商标、技术互相
无偿授权许可使用等业务安排,未来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的风险
公司前身奇安信有限成立于 2014 年 6 月,原系三六零集团所控制公司。2015
年 12 月,齐向东与周鸿祎及相关方签订了《关于 360 企业安全业务之框架协议》
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就企业安全业务从三六零集团中拆分的事宜进行了框
架性约定。根据《框架协议》,2016 年 9 月,齐向东及其控制的安源创志完成对
奇安信有限增资,齐向东变更为奇安信有限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根据《关
于 360 企业安全业务之框架协议的执行协议》约定,双方存在商标、技术互相无
偿授权、许可使用等业务安排。
2019 年 4 月 29 日,周鸿祎、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齐向东和奇安信有限签署《终止协议》,对包括商标、技术等相关终止
许可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对过渡期安排进行了约定。《终止协议》生效后,双
方存在在政企网络安全领域竞争的风险。2019 年度,三六零股份“安全及其他”
业务收入为 4.73 亿元,同比增长 75.15%,增量主要来源于政企安全业务。
(三)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43,096.71 万元、 80,019.86 万元和
111,804.88 万元,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52.48%、44.05%和 35.45%,
高于同行业水平,销售费用规模呈现不断扩大但占比减少的趋势。此外,报告期
内,公司营销体系人数快速上升,销售人员的平均人数分别为 449 人、716 人及
976 人,技术支持与安全服务人员的平均人数分别为 575 人、1,185 人及 2,065 人。
一方面,公司处于快速成长及品牌推广阶段,销售网络覆盖全国、销售区域
分布广泛,产品线种类较多且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品牌切换,因此公司进行业务
拓展及品牌推广需要大量投入;其次,公司逐步建设了覆盖全国的应急响应服务
体系,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应急响应团队,以形成公司大规模服务能力,为此公
司快速扩张了人员规模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目前,公司销售体系及应急响应服
务体系建设已基本完成,销售费用增速将逐渐放缓,随着规模效应的显现,销售
费用占比预计将进一步降低。
未来,如果公司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或者新产品市场拓展不利,公司较大
的销售费用规模可能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四)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持续资金需求较大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54,083.45 万元、81,834.51
万元和 104,710.40 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86%、45.04%和
33.20%,高于同行业水平,研发费用规模呈现不断扩大但占比减少的趋势。
一方面,公司以“数据驱动安全”为技术理念,重点建设了四大研发平台,
聚焦核心技术能力的平台化输出,为安全产品提供共性核心能力,包括网络操作
平台、大数据操作平台、可视化操作平台以及云控操作平台,将安全产品需要的
通用且核心的网络流量智能解析与调度、安全大数据存储与分析、安全可视化分
析与展示及云端安全管控能力平台化、模块化,避免了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核心能
力的重复研发,将极大降低未来新产品的研发成本及研发周期。但是上述四大研
发平台的建设具有周期较长、投入较高的特性,需要公司投入大量的时间及资金
进行开发、整合及完善,导致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支出较高;另一方面,公司核心
产品主要为网络安全领域的“新赛道”产品,如泛终端、新边界、大数据和云计
算等安全防护产品,开发这些产品要采用大量新技术,对研发人员能力要求高,
增加了公司的研发投入。
目前,公司正在持续将安全产品围绕四大研发平台进行模块化改造,仍然有
一定规模的研发投入需求;此外,网络安全行业与国际形势、技术发展、威胁变
化均有较强的关联性,当攻防角色、模式或技术出现重大变化时,仍然需要进行
较大的研发投入,客观上公司选择的发展模式仍然存在盈利周期较长的风险。
(五)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74.39%、
55.15%及 56.69%,呈下降趋势,主要由于公司毛利率较低的硬件及其他业务收
入在 2018 年和 2019 年的增长幅度相对较高,导致该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
平有所下降。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硬件及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 2,148.34 万元、
38,986.07 万元和 68,742.1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67%、21.72%
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和 21.83%,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65.67%。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硬
件及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92%、1.36%和 3.18%,硬件及其他业务的成本主
要来自公司在系统集成性质的网络安全项目中向第三方采购的硬件,由于该等第
三方硬件的市场较为成熟、价格相对透明,因此硬件及其他业务毛利率相对较低,
使得该等业务收入的增长对发行人净利润贡献度较低。
此外,由于集成类项目最终客户多为政企单位,受其预算管理和集中采购制
度等因素影响,付款周期较长,对公司形成营运资金占用,并使得公司应收账款
增加。未来,在政企单位信息化改造以及新基建建设过程中,公司仍可能承接系
统集成性质的网络安全项目,使得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六)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集中于四季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随着
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收入季节性特征及客户付款审批流程较长、部分付
款进度滞后于合同约定等因素使得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
较大,2017 年末、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合
计分别为 25,992.39 万元、61,945.84 万元和 130,776.96 万元,合计占各期末总资
产的比例分别为 4.93%、9.13%和 18.28%。公司已按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坏账
计提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未来,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可能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若
主要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合作关系发生恶化,或催收措施不力,则可能导致应收
账款及应收票据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若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规模进一步扩
大、账龄进一步上升,坏账准备金额会相应增加,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规模扩大,也会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对公司资金
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和财务费用的增加而对盈利能力造成不
利影响。
(七)商誉减值的风险
截止 2019 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为 120,930.24 万元,
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主要系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网神股份、网康科技等企业所致。
报告期前、报告期内,发行人实施收购形成的商誉及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前
项目 2017.12.31 2018.12.31 2019.12.31
(截至 2016.12.31)
商誉原值 136,128.37 136,841.54 139,385.53 151,935.14
减值准备 999.34 19,687.75 31,004.90 31,004.90
商誉账面价值 135,129.04 117,153.79 108,380.64 120,930.24
由于网络安全向更深层次渗透,更加细分化的技术领域、产品需求使得更多
的技术创新不断地在中小企业中涌现出来,发行人未来将继续对具有一定技术优
势、与公司能够形成协同效应的企业实施收购,存在形成大额商誉的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需在
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网神股份、网康科技等企业未来由于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导致业务开展未达到预期;或未来被收购企业由于
前沿技术的商业化高度不确定性导致其业务开展的不确定,均可能导致商誉减
值,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第一季度 37,457.96 11.89% 20,277.90 11.30% 8,216.94 10.21%
第二季度 60,302.67 19.15% 20,453.51 11.40% 9,911.65 12.32%
上半年合计 97,760.63 31.04% 40,731.41 22.69% 18,128.60 22.53%
第三季度 45,499.60 14.45% 29,415.39 16.39% 20,464.27 25.43%
第四季度 171,673.25 54.51% 109,346.30 60.92% 41,869.42 52.04%
下半年合计 217,172.85 68.96% 138,761.68 77.31% 62,333.69 77.47%
合计 314,933.48 100.00% 179,493.10 100.00% 80,462.29 100.00%
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报告期内,公司终端客户主要来自于政府、公检法司、能源、金融、教育、
医疗卫生、军队军工、运营商等领域,受上述终端客户预算管理和集中采购制度
等因素影响,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四季度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52.04%、60.92%和 54.51%,收入主要集中于四季度,存在较为明
显的季节性特征。又由于费用在年度内较为均衡地发生,而收入主要集中在第四
季度,因此可能造成公司前三季度亏损较大的情况。公司收入和盈利有一定的季
节性波动,投资者不宜以半年度或者季度报告的数据推测全年盈利情况。
(九)公司子公司数量较多带来的内部管理和控制风险
截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共拥有 56 家控股公司、26 家参
股公司,主要为境内子公司,分散于全国各大省市,分布较为广泛。
由于各子公司地理位置、当地监管要求、政治文化上存在一定差异,公司的
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较为复杂,对公司内部管理、统筹规划、生产组织、技术保
障、项目研发和商务支持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持续保持满
足前述要求的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的运作机制有效运行,将可能因管理和内部控
制不到位而产生管理控制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报告期内,公司人员规模快速扩张,人力成本较高,可能对公司运
营效率及管理效率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3,206 人、5,093 人和 6,895 人,呈快
速扩张的趋势。报告期各期内,公司人均创收分别为 25.10 万元、35.24 万元和
45.68 万元,虽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仍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各类人
力成本合计分别为 85,541.88 万元、143,487.38 万元及 194,644.86 万元,占发行
人营业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0.97%、50.85%及 48.00%,占比较高。
公司人力成本占比较高且人均创收远低于同行业水平,主要原因系公司为快
速完成研发体系、产品体系、服务体系、销售及渠道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快速扩
张了人员规模。上述基础体系在建设期间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
此造成了人力成本占营业总成本的比例较高,人员规模与收入规模短期内无法匹
1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配的情况,对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在人员迅速扩张背景下,报告期内公司人员离职率为 15.35%、14.55%
及 13.63%,基本保持稳定且略低于高科技、互联网等行业平均水平。虽然公司
并未因为人员迅速扩张而导致人员流失情况加剧,且人员流失情况符合行业特
点,但仍可能造成对外招聘、人员培训成本的额外增加,业务团队磨合周期的延
长,人员变动频繁导致客户流失等对公司的运营效率及管理效率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公司来自政府等特定行业类客户收入占比较高,行业需求变化可
能导致业绩产生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部门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重平均超过 50%,为发行人第一大收入来源。近年来,该等行业客户的网络
安全产品及服务需求主要由信息化投资加大、安全威胁加剧、网络安全监管趋严
等因素驱动。
未来,如因信息化投资增速、安全威胁程度、网络安全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
化,可能导致该等行业客户的网络安全产品及服务需求发生波动,进而影响公司
的经营业绩。如与当前行业发展趋势相反的情形,例如信息化投资放缓、安全威
胁程度降低等持续出现,公司可能面临网络安全市场逐渐饱和、收入增速放缓甚
至收入下降的可能性。
(十二)业务整合风险
网络安全行业细分领域多、技术需求变化快,公司在保持持续研发投入基础
上,亦通过收购行业中具有一定技术优势、与公司能够形成协同效应的公司,提
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预计未来仍会实施类似收购行为,若不能有效的进行
业务整合,将对公司技术提高和服务客户造成一定影响。
(十三)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单一,可能造成公司资金状况紧张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且处于扩大趋势,投资
活动现金流量金额亦持续为负,并通过吸收投资的方式取得持续大额筹资活动现
金流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公司主要的营运资金来源,来源相对单一,
1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可能造成公司资金状况紧张,未来发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十四)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渠道管理难度加大,可能给公司品牌和产品
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网络安全行业最终用户相对分散、用户具体需求各有差异,报告期内,
公司的产品销售采用直接销售和渠道销售相结合的方式。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渠道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1.61%、53.85%和 68.54%。公
司产品的客户地域及行业分布广,在渠道销售模式下公司可借助渠道合作伙伴的
销售网络,实现在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客户覆盖,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随
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渠道管理的难度也相应加大。一方面,如果个别经
销商在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或在销售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
面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可能会给公司的品牌及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如
果经销商综合能力下滑,可能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导致其向公司采购金额下滑,
存在公司渠道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因此,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渠道管理能力,
可能对公司品牌和产品销售造成一定影响。
1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56 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0]212 号”批准。公司 A 股股本为 67,961.6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
中 6,923.698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奇安信”,证
券代码为“68856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7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奇安信;股票扩位简称:奇安信集团
(四)股票代码:6885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79,616,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1,941,579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1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9,236,98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0,379,02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8,776,797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股东名称 数量(股) 限售期限
齐向东 149,561,6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21,962,2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
49,679,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业(有限合伙)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653,9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22,247,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247,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
20,852,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2,558,1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441,5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湖
7,671,7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北)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聚信捌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96,1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嘉兴沸点安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21,0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畅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6,137,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北京中关村龙门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29,9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023,2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
5,023,2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焜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4,434,4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网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3,922,5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奇禾信股权投资合伙企
3,835,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 3,835,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磐厚蔚然(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3,767,4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05,3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璟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3,277,8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赤峰京福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3,137,9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966,2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2,877,1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数量(股) 限售期限
鹰潭汇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754,5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赛领汇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615,2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江苏景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11,6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镕然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2,511,6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北京协同创新京福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309,5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正坤博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1,4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福建兴和豪康股权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55,2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928,3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福州市麦克信投资有限公司 1,918,0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翊翎企安(青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18,0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厦门市华天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18,0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京福华尚(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30,6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30,6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天津景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32,5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北京中安信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483,3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新余润信鼎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77,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珠海瑗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377,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雨树沸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77,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深圳度量聚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77,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广州越秀金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307,3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宁波高利盛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07,3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苏州市华田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55,8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美翊翎投资合伙企业(有
1,255,8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上海国和二期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1,255,8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福建平潭兴禾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101,6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佛山红土君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4,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593,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嘉兴沸点安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3,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安达新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9,4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深圳市红土长城中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523,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上海衡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3,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安达广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326,5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共青城惠华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1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 计 577,674,421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
1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
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311 个最终获配账户(对应中签
股份数量为 3,927,802 股)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选择“(二)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
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作为市值及
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56.10 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7,961.60 万股,因
此本次发行后公司市值为 381.26 亿元,不低于 15 亿元。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XYZH/2020BJA190009),发行人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315,412.92 万元,
不低于 2 亿元。
1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三)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XYZH/2020BJA190009),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发行人研发费
用分别为 54,083.45 万元、81,834.51 万元和 104,710.40 万元,合计为 240,628.35
万元;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82,124.38 万元、181,677.28 万元和 315,412.92 万
元,合计 579,214.5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及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
收入的比例为 41.54%,不低于 15%。
综上,公司满足《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项“预计市值
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
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中规定的市值及财务
指标。
1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 An Xin Technology Group Inc.
中文简称:奇安信
2、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3、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6 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57,767.4421 万元
5、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102 号楼 3 层 332 号
6、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技术
推广、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
服务;数据处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版物零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
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
8、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联系电话:010-56509199
10、传真号码:010-56509199
1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11、互联网网址:https://www.qianxin.com/
12、电子信箱:ir@qianxin.com
13、董事会秘书:马勒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齐向东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22.01%的股份,通过其控制的安
源创志、奇安叁号间接控制本公司 10.58%的股份,合计控制本公司 32.59%的股
份,且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最近二年,齐向东先生对本公司的控制关系未
发生变化,且在未来可预期的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因此认定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齐向东先生:1964 年 10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11010219641016****。
齐向东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通过安源创志、奇安叁号间接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1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齐向东
90.00% 51.19% 99.00% 90.00%
天津昕泽志 奇安贰号 安源创新 天津昕泽明
0.10%
普通合伙人 0.10% 0.02%
99.90% 0.21%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安源创志 奇安叁号
7.31% 22.01% 3.2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本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齐向东 董事长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吴云坤 董事、总裁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姜军成 董事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杨洪鹏 董事、副总裁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孟焰 独立董事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徐建军 独立董事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赵炳弟 独立董事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2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韩洪伟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王欣 监事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张嘉禾 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吴云坤 总裁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刘红锦 财务总监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何新飞 副总裁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徐贵斌 副总裁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左文建 副总裁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杨洪鹏 副总裁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马勒思 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5 月-2022 年 5 月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比例 量(万股) 比例
齐向东 董事长 14,956.16 22.01% 2,555.20 3.76%
吴云坤 董事、总裁 - - 1,612.69 2.37%
何新飞 副总裁 - - 155.70 0.23%
注:本次发行后,齐向东通过安源创志、奇安叁号间接持有公司 2,555.20 万股股票,
间接持股比例为 3.76%。同时,齐向东为安源创志、奇安叁号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安源创
志、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公司 10.58%的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2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间接持有发行人境内外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限售安排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四、核心技术人员
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吴云坤 董事、总裁
徐贵斌 副总裁、华南基地负责人
马江波 大数据与安全运营业务线总经理
刘浩 云安全业务线总经理
左文建 副总裁、总工办主任
刘岩 智能安全网络事业部副总经理
吴勇义 大数据与态势感知业务线技术总监
顾永翔 终端安全业务线副总经理
吉艳敏 终端安全业务线技术总监
樊俊诚 智能安全网络事业部副总经理
叶盛 大数据与态势感知业务线架构师
汤迪斌 终端安全业务线产品总监
本次发行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比例 量(万股) 比例
吴云坤 董事、总裁 - - 1,612.69 2.37%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
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
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概要
奇安信有限于 2015 年 7 月 5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授予计划,同时
同意根据股份授予计划在 2015 年实际授予的股份自授权日起即得权 50%,剩余
股份应根据股份授予计划的规定执行。2015 年 7 月 10 日,奇安信有限与吴云坤、
曲晓东、王文萍、林静、王伟、张聪、韩永刚、何新飞、张翀斌等九名被授予人
签署《承诺授权协议》。2016 年 7 月 30 日,奇安信有限召开董事会,通过被授
予员工获授剩余的期权,同时决定授予上述员工的权益无需支付对价。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行权完毕,奇安壹号为本次
股权激励行权后的主体,目前持有发行人 40,653,900 股股份。公司不存在其他未
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奇安壹号股东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吴云坤 243.60 24.36% 有限合伙人
2 曲晓东 230.30 23.03% 有限合伙人
3 王文萍 172.50 17.25% 有限合伙人
4 林静 168.10 16.81% 有限合伙人
5 王伟 40.90 4.09% 有限合伙人
6 张聪 40.40 4.04% 有限合伙人
7 韩永刚 40.00 4.00% 有限合伙人
8 何新飞 38.30 3.83% 有限合伙人
9 张翀斌 24.90 2.49% 有限合伙人
10 天津昕泽成科技有限公司 1.00 0.1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00.00 100.00% -
2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是否遵循“闭环原则”
本激励计划无需遵循“闭环原则”。
(三)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本激励计划未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四)股份锁定期
根据奇安壹号出具的承诺函:“1、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质押情形,本合伙企业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
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
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合伙企
业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
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且认为上市即
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合伙企业愿意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地持有发行人股票。
4、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
定有所调整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5、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2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的
100%。
6、在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合伙企业减持
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合伙企业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五)股权激励对本公司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增强了公司凝聚力,维护了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兼顾了员工
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了基础,未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进行了股份支付的处理,对公司财务未造成不利影响。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为 577,674,421 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01,941,579 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齐向东 149,561,640 25.89% 149,561,640 22.01%
锁定 36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 自上市之日起
121,962,240 21.11% 121,962,240 17.95%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2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 自上市之日起
49,679,460 8.60% 49,679,460 7.31%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36 个月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40,653,900 7.04% 40,653,900 5.98%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22,247,460 3.85% 24,208,244 3.56%
锁定 12 个月
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22,247,460 3.85% 22,247,460 3.27%
合伙) 锁定 36 个月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 自上市之日起
20,852,100 3.61% 20,852,100 3.07%
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2,558,140 2.17% 12,558,140 1.85%
锁定 12 个月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 自上市之日起
11,441,520 1.98% 11,441,520 1.68%
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
自上市之日起
导基金(湖北)股权投资企业(有 7,671,780 1.33% 7,671,780 1.13%
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天津聚信捌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7,096,140 1.23% 7,096,140 1.04%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嘉兴沸点安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6,521,040 1.13% 6,521,040 0.96%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畅网投资管理合 自上市之日起
6,137,100 1.06% 6,137,100 0.90%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北京中关村龙门基金投资中心(有 自上市之日起
5,229,900 0.91% 5,229,900 0.77%
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自上市之日起
5,023,256 0.87% 5,023,256 0.74%
伙) 锁定 12 个月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 自上市之日起
5,023,256 0.87% 5,023,256 0.74%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焜烨投资管理合 自上市之日起
4,434,480 0.77% 4,434,480 0.65%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网安创业投资合 自上市之日起
3,922,560 0.68% 3,922,560 0.58%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奇禾信股权投 自上市之日起
3,835,620 0.66% 3,835,620 0.56%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 自上市之日起
3,835,620 0.66% 3,835,620 0.56%
伙) 锁定 12 个月
磐厚蔚然(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
3,767,443 0.65% 3,767,443 0.55%
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3,305,340 0.57% 3,305,340 0.49%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璟航投资管理合 自上市之日起
3,277,800 0.57% 3,277,800 0.48%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赤峰京福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3,137,940 0.54% 3,137,940 0.46%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宁投资管理合 自上市之日起
2,966,220 0.51% 2,966,220 0.44%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 自上市之日起
2,877,120 0.50% 2,877,120 0.42%
司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鹰潭汇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754,540 0.48% 2,754,540 0.41%
锁定 12 个月
上海赛领汇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
2,615,220 0.45% 2,615,220 0.38%
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江苏景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11,628 0.43% 2,511,628 0.37%
锁定 12 个月
2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上海镕然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2,511,628 0.43% 2,511,628 0.37%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北京协同创新京福投资基金(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2,309,580 0.40% 2,309,580 0.34%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正坤博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2,301,480 0.40% 2,301,480 0.34%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福建兴和豪康股权并购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2,055,240 0.36% 2,055,240 0.30%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莹投资管理合 自上市之日起
1,928,340 0.33% 1,928,340 0.28%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福州市麦克信投资有限公司 1,918,080 0.33% 1,918,080 0.28%
锁定 12 个月
翊翎企安(青岛)投资合伙企业(有 自上市之日起
1,918,080 0.33% 1,918,080 0.28%
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厦门市华天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1,918,080 0.33% 1,918,080 0.28%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京福华尚(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 自上市之日起
1,830,600 0.32% 1,830,600 0.27%
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30,600 0.32% 1,830,600 0.27%
锁定 12 个月
天津景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1,632,558 0.28% 1,632,558 0.24%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北京中安信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1,483,380 0.26% 1,483,380 0.22%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新余润信鼎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1,377,000 0.24% 1,377,000 0.20%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珠海瑗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377,000 0.24% 1,377,000 0.20%
锁定 12 个月
上海雨树沸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1,377,000 0.24% 1,377,000 0.20%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深圳度量聚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1,377,000 0.24% 1,377,000 0.20%
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广州越秀金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
1,307,340 0.23% 1,307,340 0.19%
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宁波高利盛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07,340 0.23% 1,307,340 0.19%
锁定 12 个月
苏州市华田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1,255,814 0.22% 1,255,814 0.18%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美翊翎投资合 自上市之日起
1,255,814 0.22% 1,255,814 0.18%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上海国和二期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1,255,814 0.22% 1,255,814 0.18%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福建平潭兴禾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
1,101,600 0.19% 1,101,600 0.16%
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佛山红土君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784,620 0.14% 784,620 0.12%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溢投资管理合 自上市之日起
593,460 0.10% 593,460 0.09%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嘉兴沸点安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593,460 0.10% 593,460 0.09%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安达新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529,451 0.09% 529,451 0.08%
(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深圳市红土长城中通股权投资基金 自上市之日起
523,260 0.09% 523,260 0.0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上海衡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3,260 0.09% 523,260 0.08%
锁定 12 个月
2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宁波安达广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
326,512 0.06% 326,512 0.05%
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共青城惠华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 自上市之日起
23,107 0.00% 23,107 0.00%
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 2,038,832 0.30%
锁定 24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 15,721,925 2.3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1,960,784 0.2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北京电视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1,782,531 0.2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1,782,531 0.2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 1,746,880 0.2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891,265 0.1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891,265 0.1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限售股份 - - 3,927,802 0.58%
锁定 6 个月
小 计 577,674,421 100.00% 610,379,020 89.81%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69,236,980 10.19% -
小 计 - - 69,236,980 10.19% -
合 计 577,674,421 100.00% 679,616,000 100.00% -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齐向东 149,561,640 22.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
2 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21,962,240 17.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
3 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 49,679,460 7.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
4 40,653,900 5.9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
5 24,208,244 3.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心
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
6 22,247,460 3.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2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
7 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 20,852,100 3.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
8 15,721,925 2.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司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
9 12,558,14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任公司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
10 11,441,520 1.6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468,886,629 68.99% -
九、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本次跟投
的股份数量为 2,038,832 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跟投金额为 11,437.85
万元。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获配股票的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获配数量(股) 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1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15,721,925 15.42%
2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1,960,784 1.92%
3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960,784 1.92%
4 北京电视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782,531 1.75%
5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782,531 1.75%
6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746,880 1.71%
7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91,265 0.87%
8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891,265 0.87%
合计 26,737,965 26.23%
上述战略投资者本次跟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 101,941,579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56.1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销率:
(一)10.27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2.09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66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本公司尚未实现盈利。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33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571,892.26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32,325.3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539,566.94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0BJA120513 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 14 时
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67,961.60 万元,实收股本为 67,961.60 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 28,994.61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44.67 万元
律师费用 1,200.00 万元
评估费用 100.0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5.85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50.19 万元
3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项目 金额
合计 32,325.32 万元
注:上述各项费用不含增值税。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3.17 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539,566.94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股东户数为 47,785 户。
十二、发行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
略配售 28,776,797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23%。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52,815,995,0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3,700.8019 倍。网上最终
发行数量为 21,588,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4087398%,其中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 21,558,863 股,放弃认购数量 29,137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1,576,782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51,576,782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9,137 股。
3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
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
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0BJA190009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期间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XYZH/2020BJA120405 号《审阅
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
相信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
映奇安信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 1-3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
披露。
本上市公告书中已披露 2020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及可
比期间 2019 年 1-6 月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
者注意。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
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例
总资产 648,132.78 715,485.71 -9.41%
总负债 214,500.20 211,424.47 1.45%
净资产 433,632.58 504,061.24 -13.97%
3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433,017.65 502,249.07 -13.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7.50 8.69 -13.78%
资产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33.10% 29.55% 3.55%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00,700.16 97,760.63 3.01%
营业利润 -69,414.00 -60,279.66 15.15%
利润总额 -71,043.93 -60,555.38 17.32%
净利润 -70,938.02 -60,440.34 17.3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9,231.42 -55,251.61 25.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
-71,347.08 -56,064.43 27.26%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9,641.97 -84,152.73 6.5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483.73 -14,962.06 -23.2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075.91 -10,553.91 -394.4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0,049.79 -109,668.70 -36.13%
二、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20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2,939.53 万元,增幅 3.01%;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减少 13,979.81 万元,亏损较 2019 年 1-6 月增长
25.3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减少 15,282.65
万元,亏损较 2019 年 1-6 月增长 27.26%。
1、营业收入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2,939.53 万元,增幅 3.01%,尽管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比略有增长,但是由于 2020 年上半年新冠病
毒疫情对公司在新订单的签订、在手订单的发货、收货、项目的实施、验收等
方面的影响,使得公司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同比增幅较去年同期有所下
降。
2、营业成本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成本同比减少 695.86 万元,下降比例为 1.73%,
2020 年上半年毛利率为 60.80%,较 2019 年同期毛利率水平略有提升。
3、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
3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 61,261.13 万元,同比增加 7,375.99 万元,
增幅为 13.69%。主要原因为: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公司销售及技术
类人员数量有所增加,使得职工薪酬及场地使用费有所增加;此外,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开始支付北京 2022 年冬奥会赞助费,使得市场营销费有所增加。
(2)管理费用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 23,229.92 万元,同比增加 372.41 万元,与
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3)研发费用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为 54,611.57 万元,同比增加 3,383.26 万元,
同比增幅为 6.60%。主要原因为: 2020 年上半年公司研发人员数量较 2019 年
同期有所增加,使得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有所增加。
6、净利润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70,938.02 万元,净亏损同比增加 10,497.69
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持续扩大,销售、管理、研发类人员同比
均有所增加,使得职工薪酬有所增加,此外场地使用费、市场推广费、折旧摊
销等费用也有所增加。而上半年为网络安全行业收入淡季,并且 2020 年上半年
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营业收入的增幅低于期间费用
增幅,使得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净利润亏损额同比增长 17.37%,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额同比增长 25.3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亏损额同比增长 27.26%。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648,132.78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67,352.93 万元,降幅 9.41%,主要系由于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减少所
致;公司总负债为 214,500.20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3,075.73 万元,增幅 1.45%,
负债规模与上年末基本持平;公司净资产为 433,632.58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70,428.66 万元,降幅 13.97%,主要系由于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
-70,938.02 万元所致。
3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三)现金流量简要说明
2020 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9,641.97 万元,较上
年同期减少 5,489.24 万元,主要系由于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影响,2020 年上半年
公司经营收款增幅低于经营支出增幅所致。
2020 年上半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483.73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加 3,478.33 万元,主要系由于 2020 年上半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
所致。
2020 年上半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1,075.91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加 41,629.82 万元,主要系由于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增
加所致。
3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分别签订了《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
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外大街支行 110911702610668
2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外大街支行 110911702610606
3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外大街支行 110911702610999
4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外大街支行 110911702610623
5 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20000030270500035408779
6 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20000030270500035408538
7 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20000030270500035408338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
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3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
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电话:010-86451039
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董军峰、李彦斌
项目协办人:梁文
项目组其他成员:曾宏耀、杨明赫、薛屿晨、张宗源、许杰、刘喆汀、王
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
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董军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
3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澜起科技 IPO、仙琚制药 IPO、华谊兄弟
IPO、光线传媒 IPO、中广天择 IPO、上海贝岭并购重组、拓尔思并购重组、贝
瑞基因借壳天兴仪表、慈文传媒借壳禾欣股份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
荐的项目有: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李彦斌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
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自天正 IPO、新野纺织 IPO、美邦服饰 IPO、
汇川技术 IPO、亿通科技 IPO、岭南园林 IPO、祥和实业 IPO、凯迪股份 IPO、
厦门银行 IPO,中航三鑫非公开发行、福田汽车非公开发行、平潭发展非公开
发行、同仁堂可转债、京能热电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
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3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
(1)齐向东先生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且持股
比例 5%以上。本人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
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
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
规定的要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
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前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4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三、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且认为上市即公开发
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
本人愿意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地持有发行人股票。
四、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1、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
所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
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等规定的要求,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的 100%。
5、本人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照法律、
4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6、本人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则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2)安源创志、奇安叁号
安源创志、奇安叁号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控制的企业,特
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一、 关于所持股份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合伙企业未在该等
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性
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
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合伙企业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
在协议安排。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
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前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六个月。
4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三、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且认为上市即
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合伙企业愿意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地持有发行人股票。
四、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1、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合伙企业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
2、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
定有所调整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3、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本次发行
前股份的 100%
4、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照
4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合伙企业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为 5%
以上,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合伙企业未在该
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
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
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合伙企业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
在协议安排。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
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且认为上市即
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合伙企业愿意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地持有发行人股票。
4、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
定有所调整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4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5、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的
100%。
6、在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合伙企业减持
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合伙企业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三)其他持股 5%以下股东
本公司/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
为 5%以下,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合伙企业/
本公司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
权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
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对
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3、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4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
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
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5、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
持的该部分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
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并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6、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
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
的相关要求执行。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五)监事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且不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
的该部分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
4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
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
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且不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
的该部分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4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的
相关要求执行。”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公司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关主
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本公司回购股票;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
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
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如需)。
3、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应当
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在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关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因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补偿责任。”
4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规定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
施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
行人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
东大会表决的,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2、本人将自届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要求本人增持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发行人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税后收入的 30%,增持完成后的
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若发行人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如本人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届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要求本人
增持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本人从发行人领取的收入、现金分红予以扣
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触发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5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定股价预案》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并根据该
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
的具体实施措施。
2、本人将自届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要求本人增持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发行人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薪酬总和(税后)的 30%,增持完成
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若发行人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如本人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届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要求本人
增持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本人从发行人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本人
履行增持义务。”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
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份回购及其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善回购股份机
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采取合法、合理措施进行回购。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5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制人,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人将积极支持发行人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
投资者回报。
2、本人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发行人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本人将结合自身状况,积极增持发行人股份,推动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
并提供支持。”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
安源创志、奇安叁号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控制的企业,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将及时有效地将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但是由于募集
资金运用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在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公司基
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
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具体
内容如下:
(一)开拓市场、扩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产品生产体系、服务支撑体
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在网络安全行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
开拓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
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
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
5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三)加强内部控制,控制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
控制力度。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提升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
需要的基础上,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奇安信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
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
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
投资者的回报。
(五)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本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本措施且无正当、
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5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不高于平均水
平。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
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
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当参与发行人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在自身职权范围
内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相关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
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不高于平均水
平。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
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
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当参与发行人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在自身职权范围
内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6、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相关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
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计划及相关承诺
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本节之“二、股利分配政策”,相关承诺如
下: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事宜,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依法定程序经发
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
2、公司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由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
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并自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立即生效和适用。
3、公司将严格执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
润分配政策,注重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了约束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
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
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全体股东
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特作出如
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发行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依法定程序经发
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赞同《公司章程(草案)》
5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2、发行人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由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情
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并自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立即生效和适用;如基于前述原因需要将修改后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并将投赞成票。
3、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表示同意
并将投赞成票。”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本次发行招
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
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购回价格不
低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
时的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3、如因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5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
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
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
5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成票;并且,本人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
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本人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提供
的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或变造签字、印章的情形;本人
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四)中介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郑重承诺:(1)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
5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生效判决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
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2)如因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保荐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金杜律师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信永中和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6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中瑞世联
“本机构郑重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机构制作、
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
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中同华
“本机构郑重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 060098 号《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
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
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6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
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保密事项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上交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二、发行人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开和
允许披露的事项;
三、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四、本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已督促发行人制
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保密资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
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人已经履行了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
行保密义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上交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二、发行人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开和
允许披露的事项;
三、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6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九、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
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
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
诺;
(4)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增加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6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承担
全部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为 5%以上,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的薪酬、津贴将不得增加(如适用);
(4)给发行人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向发行人及/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
任;
(5)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
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
交付发行人为止。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6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尽快研究将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
能地保护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
本人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提供
的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或变造签字、印章的情形;本人
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全部承诺,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全
部责任。”
(三)其他股东
本公司/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特作出如下不可
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
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给发行人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向发行人及/或投资者
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合伙
6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企业/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直至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
能地保护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提供的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或
变造签字、印章的情形;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述全部承诺,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遵
守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本人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
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6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的薪酬、津贴将不得增加(如适用);
(4)给发行人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要求向发行人及/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
能地保护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各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
诺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6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7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附件: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72-73
2、合并利润表 74
3、合并现金流量表 75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76-77
5、母公司利润表 78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79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