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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7-02
股票简称:捷安高科 股票代码:300845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J&THi-Tech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

1
特别提示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捷安高科”)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
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及张安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高志生、杜艳齐、白晓亮和北京嘉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政伟、牛红勋、王鹏、
孙莹、朱运兰、葛耀旭、崔志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
员郑乐观、张安全、高志生、王政伟、牛红勋、王鹏、孙莹、朱运兰、葛耀旭、
崔志斌承诺:(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本人确定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
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及张安全承诺


4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
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 5%以上股东高志生、杜艳齐、白晓亮和
北京嘉景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
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

5
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
有新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
东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的 120%时,
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应
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

6
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实施前和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继续实施股
价稳定方案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总额的 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7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
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
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
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①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8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
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本节“(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1、公司回购”规定的
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
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
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
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
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本节“(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2、控股股东增持”规定
的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
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
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9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节“(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3、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规定的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
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如果公
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
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
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减去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


10
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
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
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
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
做相应调整。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
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并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
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
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


11
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
作相应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
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
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将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1、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2
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以上情况,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捷安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应对措施与相关承诺的议案》,
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
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是专注于轨道交通、安全作业等领域计算机仿真实训系统研发与技术服
务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自设立以来,公司通过在轨道交通、安全作业等领域
的深耕细作,已经在技术与产品、品牌影响力、行业经验、客户资源、人才培养
与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国内仿真系统实训行业所处
软件与信息服务市场高度开放,随着信息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多企业与科研机
构介入计算机仿真实训领域,行业技术更新速度将明显加快,行业竞争将可能加
剧。因此公司现有业务主要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13
面对以上风险,公司在继续深耕轨道交通领域的同时,利用积累沉淀下来的
核心技术成果,积极开发应用于其他各行业的虚拟仿真、情境实训系统。公司将
顺应全社会对特种和应急作业安全的日益重视,持续加大对安全作业各细分领域
产品和市场的开发力度,丰富产品系列和产品功能,提升安全作业领域市场销售
规模。同时,公司将继续坚持人才培养战略,打造完善的人才队伍并加大自主研
发投入,保持技术领先优势。

2、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
司承诺通过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运成本、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开发新技术
和研发新产品、加强募投项目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措施,从而提升产
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
报。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通过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
增强采购、生产和销售之间的联动作用,提高资产周转率,降低生产成本和运营
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开发新技术和研发新产品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加大现有产品的销售力度,进一步开拓
市场空间,并通过开发新技术和研发新产品等方式,拓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领域,
开发新的客户群体,从而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平,争取在公司募
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
险。

(3)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14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项存储;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合规。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5)积极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从中长期来看,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
资回报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使其尽快
产生效益。随着投资项目陆续产生效益,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有望快速增
长,未来盈利能力和公司综合竞争力有望显著提高。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在本次发行后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公司将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15
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公司上
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标准;

(3)倘若本公司未执行本承诺,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郑州捷安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
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1)本人将促使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本人将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
不低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标准,本人将促使
公司董事会制定符合上述承诺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将在董事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
赞成票;

(3)倘若本人未执行本承诺,则本人应遵照签署的《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
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将促使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本人将促使公司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
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标准,本人将促使公司
制定符合上述承诺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16
(3)倘若本人未执行本承诺,则本人应遵照签署的《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责
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三)特别提示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
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 10 日内,公司

17
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张安全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上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
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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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
润、公积金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八、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未来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
经营;


19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3,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订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

5、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

20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
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3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1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公司上市后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相关决策机制和调整机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成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股东大会对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公司
已经制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调整或变更有关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捷安高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77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不超过 2,309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309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30.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 2,078.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7.63 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57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捷安高科”,股票代码“300845”,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 2,309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3
2、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3 日
3、股票简称:捷安高科
4、股票代码:30084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235.6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09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
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309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7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
项目 股东姓名 总股本的
(股) 交易日顺延)
比例(%)
郑乐观 14,853,768 16.0832 2023 年 7 月 3 日
张安全 14,259,208 15.4394 2023 年 7 月 3 日
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
7,002,800 7.5824 2021 年 7 月 3 日
限合伙)
高志生 6,638,688 7.1882 2021 年 7 月 3 日
杜艳齐 5,741,568 6.2168 2021 年 7 月 3 日
白晓亮 3,498,768 3.7883 2021 年 7 月 3 日
湖北楚商澴锋创业投资中
首次公开 2,550,000 2.76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心(有限合伙)
发行前已
长兴嵩山捷安投资合伙企
发行的股 2,000,000 2.1655 2021 年 7 月 3 日
业(有限合伙)

河南德瑞恒通高端装备创
1,980,000 2.1439 2021 年 7 月 3 日
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上海衡盈屹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衡峥创业投资 1,450,000 1.5700 2021 年 7 月 3 日
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资中
1,000,000 1.0828 2021 年 7 月 3 日
心(有限合伙)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80,200 0.9531 202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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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昀润创新投资合伙企
860,000 0.9312 2021 年 7 月 3 日
业(有限合伙)
上海长江国弘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昆山国弘华钜投资 770,000 0.8337 2021 年 7 月 3 日
中心(有限合伙)
李贞和 737,000 0.7980 2021 年 7 月 3 日
安阳惠通高创新材料创业
700,000 0.7579 2021 年 7 月 3 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森得瑞股权投资
630,800 0.6830 2021 年 7 月 3 日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湘江海捷股权投资合
480,000 0.5197 2021 年 7 月 3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楚商(武汉)投资有限公司 450,000 0.4872 2021 年 7 月 3 日
深圳市森得瑞股权投资基
420,000 0.4548 2021 年 7 月 3 日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茂汇博格股权投资基
320,000 0.3465 2021 年 7 月 3 日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留庆 181,600 0.1966 2021 年 7 月 3 日
胡江平 158,800 0.1719 2021 年 7 月 3 日
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1,600 0.0884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洪波 79,000 0.0855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孝单 75,000 0.0812 2021 年 7 月 3 日
樊川 72,000 0.0780 2021 年 7 月 3 日
朱益民 61,000 0.0660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海萍 60,000 0.0650 2021 年 7 月 3 日
卢争望 59,000 0.0639 2021 年 7 月 3 日
黄瑞光 56,000 0.0606 2021 年 7 月 3 日
平潭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
45,000 0.0487 2021 年 7 月 3 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晔 41,000 0.0444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世治 40,000 0.0433 2021 年 7 月 3 日
林小平 40,000 0.0433 2021 年 7 月 3 日
庞震 40,000 0.0433 2021 年 7 月 3 日
钱斌 38,000 0.0411 2021 年 7 月 3 日
杨向东 38,000 0.04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北京美好愿景餐饮管理有
36,000 0.0390 2021 年 7 月 3 日
限公司
平潭盈科融通创业投资合
35,000 0.0379 2021 年 7 月 3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彭建华 35,000 0.0379 2021 年 7 月 3 日
董玉琴 17,000 0.0184 2021 年 7 月 3 日
杨海川 31,600 0.0342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世友 30,000 0.0325 2021 年 7 月 3 日


25
张朋 29,000 0.0314 2021 年 7 月 3 日
洪斌 26,400 0.0286 2021 年 7 月 3 日
张世英 26,000 0.0282 2021 年 7 月 3 日
黎耘 25,000 0.0271 2021 年 7 月 3 日
钱琨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钱祥丰 22,600 0.0245 2021 年 7 月 3 日
汪四信 22,000 0.0238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崇岭 20,000 0.0217 2021 年 7 月 3 日
杨松茂 20,000 0.0217 2021 年 7 月 3 日
周丹 19,000 0.0206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壹民 18,000 0.0195 2021 年 7 月 3 日
许国光 7,200 0.0078 2021 年 7 月 3 日
孙翠娥 17,000 0.0184 2021 年 7 月 3 日
汪潇蕾 17,000 0.0184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大超 15,000 0.0162 2021 年 7 月 3 日
张继东 15,000 0.0162 2021 年 7 月 3 日
平学兵 14,000 0.0152 2021 年 7 月 3 日
郑慧婷 14,000 0.0152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凌志 13,000 0.0141 2021 年 7 月 3 日
商泽民 12,000 0.0130 2021 年 7 月 3 日
谢英姿 11,000 0.0119 2021 年 7 月 3 日
冯卫成 10,000 0.0108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水洲 10,000 0.0108 2021 年 7 月 3 日
陈敬民 10,000 0.0108 2021 年 7 月 3 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科鸿
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000 0.0108 2021 年 7 月 3 日
伙)
黄国强 9,600 0.0104 2021 年 7 月 3 日
冯宾 9,000 0.0097 2021 年 7 月 3 日
陆青 9,000 0.0097 2021 年 7 月 3 日
常凌霞 9,000 0.0097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爱琴 8,000 0.0087 2021 年 7 月 3 日
孙家骏 8,000 0.0087 2021 年 7 月 3 日
郑军平 8,000 0.0087 2021 年 7 月 3 日
黄琳 8,000 0.0087 2021 年 7 月 3 日
郦荣 7,000 0.0076 2021 年 7 月 3 日
廖建平 7,000 0.0076 2021 年 7 月 3 日
张长河 7,000 0.0076 2021 年 7 月 3 日
童鑫 6,400 0.0069 2021 年 7 月 3 日
陈燕武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俞月利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孙立勤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郭梓轩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26
刘小三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敏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朱晓芳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沈潜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雷云飞 6,000 0.0065 2021 年 7 月 3 日
管光明 5,400 0.0058 2021 年 7 月 3 日
吕文鹤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张永翔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范墨君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明花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聂强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卢赣鹏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刘冬冬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伍林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陆乃将 5,000 0.0054 2021 年 7 月 3 日
葛珊 4,000 0.0043 2021 年 7 月 3 日
朱华茂 4,000 0.0043 2021 年 7 月 3 日
陈飞 4,000 0.0043 2021 年 7 月 3 日
田英年 3,000 0.0032 2021 年 7 月 3 日
余坚 3,000 0.0032 2021 年 7 月 3 日
韩希民 3,000 0.0032 2021 年 7 月 3 日
吴为 3,000 0.0032 2021 年 7 月 3 日
尤素华 3,000 0.0032 2021 年 7 月 3 日
贾玉仙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陈静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谢国林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徐浩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郭金其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康昭阳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庄浩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张小明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聪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幼华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杨超红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沈燕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缪小芹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张竞文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徐力新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陈若春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郭京顺 2,000 0.0022 2021 年 7 月 3 日
杨克 1,600 0.0017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水弟 1,400 0.0015 2021 年 7 月 3 日
徐军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27
殷荣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赵秀君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胡广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赵杏弟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唐文华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潘维锰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杨军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张爱青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周凯宏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王珏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鲁志新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孙速梅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张明星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萌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邵裕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刘逸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李奕照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朱翠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赵立忠 1,000 0.0011 2021 年 7 月 3 日
小计 69,266,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下配售股份 2,309,000 2.50 2020 年 7 月 3 日
发行的股 网上发行股份 20,781,000 22.50 2020 年 7 月 3 日
份 小计 23,090,000 25.00 -
合计 92,356,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ngzhouJ&THi-Tech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926.60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9,235.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乐观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3 日(2011 年 9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133 号 11 层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销售;机电一体化设备销售、生产、安装、施工、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设备一体化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咨询
服务;房屋租赁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机电安装工
程设计及施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公司是专注于轨道交通、安全作业、船舶等领域计算机仿真实训
系统研发与技术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公司所处大行业为 I 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细分类别为: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话号码:0371-86589303
传真号码:0371-60937778
公司网址:http://www.jantech.cn
电子信箱:dongshihui@jiean.net
董事会秘书:牛红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占首发
直接持股 间接持 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后总股
(股) 股(股) (股)
本比例

29
(%)
2017.9-
郑乐观 董事长 直接持股 14,853,768 - 14,853,768 16.0832
2020.9
董事、副总
2017.9-
张安全 经理、总工 直接持股 14,259,208 - 14,259,208 15.4394
2020.9
程师
直接持股
董事、总经 2017.9- 及通过北
高志生 6,638,688 1,200,082 7,838,770 8.4876
理 2020.9 京嘉景间
接持股
通过北京
2017.9-
王政伟 董事 嘉景间接 - 134,734 134,734 0.1459
2020.9
持股
董事、副总
通过北京
经理、董事 2017.9-
牛红勋 嘉景间接 - 1,000,400 1,000,400 1.0832
会秘书、财 2020.9
持股
务负责人
通过北京
2017.9-
王鹏 董事 嘉景间接 - 94,717 94,717 0.1026
2020.9
持股
2017.9-
马书龙 独立董事 - - - - -
2020.9
2017.9-
马子彦 独立董事 - - - - -
2020.9
2018.9-
兰正恩 独立董事 - - - -
2020.9
通过北京
监事会主 2017.9-
孙莹 嘉景间接 - 115,326 115,326 0.1249
席 2020.9
持股
通过北京
职工代表 2017.9-
朱运兰 嘉景间接 - 145,338 145,338 0.1574
监事 2020.9
持股
通过北京
职工代表 2017.9-
葛耀旭 嘉景间接 - 115,246 115,246 0.1248
监事 2020.9
持股
通过北京
2017.9-
崔志斌 副总经理 嘉景间接 - 190,356 190,356 0.2061
2020.9
持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郑乐观与张安全分别持有发行人 14,853,768 股股
份、14,259,208 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后 31.52%的股份,是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郑乐观,男,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
年 7 月至 2002 年 6 月就职于郑州铁路机械学校,担任教师;2002 年 6 月至今就
职于捷安高科及其前身,历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张安全,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
年 8 月至 2003 年 3 月就职于郑州铁路机械学校,担任教师;2003 年 3 月至今就
职于捷安高科及其前身,历任监事、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郑乐观与张安全不存在
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五、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9,360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
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的比例(%)
1 郑乐观 14,853,768 16.08
2 张安全 14,259,208 15.44
3 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002,800 7.58
4 高志生 6,638,688 7.19
5 杜艳齐 5,741,568 6.22
6 白晓亮 3,498,768 3.79
7 湖北楚商澴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50,000 2.76
8 长兴嵩山捷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 2.17
9 河南德瑞恒通高端装备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980,000 2.14
上海衡盈屹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衡峥创业
10 1,450,000 1.57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59,974,800 64.94




31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309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全部
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7.63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5.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3,440,274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86,054,428,500 股,配号总数为 172,108,857 个,配号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
截止号码为 000172108857。根据《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317.28329 倍,
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
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30.9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078.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0.0241486700% ,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为
4,141.01480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6,150 股,网下发行余股 1,602 股,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7,752 股,包销金额为 665,567.76 元,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比例为 0.16%。



3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707.6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6-43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6,690.55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4,151.61
2 审计验资费用 1,037.74
3 律师费用 650.94
4 发行手续费用 4.78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845.48
合计 6,690.55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9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34,017.12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60 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
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83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33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
138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 2020 年 1-3 月业绩情况及 2020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经营状况”以及“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34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1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5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
住所:
2104A 室
联系电话: 021-60453962

传真: 021-33827017

保荐代表人: 梁军、李凯

项目协办人: 王爽

项目组成员: 徐翀、卞进、李明康、金典

联系人: 高云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捷安高
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
下: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郑州捷
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36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37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8
39
40
41
42
43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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