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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6-19
股票简称:联赢激光 股票代码:688518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United Winners LaserCo.,Ltd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
园区 2 号楼第 12 层 12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
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下文“报告期”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
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
售流通股为 68,025,69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7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
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0 年 6 月 5 日(T-3),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7.08 倍。公司本次
发行市盈率为:
1、32.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4.3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3.0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32.4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
态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3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和产品升级迭代风险

激光焊接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下游客户对产品定制化、技术性能
差异化需求增加,对发行人技术储备及持续研发、差异化服务能力等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同时随着激光焊接领域的竞争日趋加剧,激光焊接相关技术升级迭代较
快,若发行人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技术水平的先进性,无法为下游客户
提供更为专业的激光焊接解决方案,则存在因行业技术升级迭代导致发行人技术
落后,发行人产品市场竞争力降低的风险。

同时,发行人自制高功率光纤激光器与国际知名厂商 IPG 光电产品尚存在
一定差距。报告期内,公司外购激光器销售数量分别为 146 台、161 台和 232 台,
占激光器整体销售数量比例分别为 12.18%、16.95%和 22.31%,如果高功率光纤
激光器需求进一步增加,而发行人无法进一步缩小自制高功率光纤激光器与国际
知名厂商之间的差距,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外购高功率光纤激光器数量进一步增加,
而外购高功率光纤激光器成本相对较高,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

(二)下游动力电池行业政策调整和竞争加剧传导的风险

公司激光焊接产品主要销售于动力电池行业,该行业受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
的影响较明显。自 2009 年以来,国家推行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推动新能源汽
车、动力电池产业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了动力电池加工设备产业的发展。近年
来,随着新能源产业的日益成熟,国家对补贴政策进行一系列调整,补贴力度有
一定程度的减弱,并逐步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技术门槛要求,降低中央及地
方补贴的标准与上限。

新能源补贴政策的逐步退坡,会给新能源汽车企业、动力电池企业带来一定
程度的资金及成本压力,并通过产业链条传导至动力电池设备供应商,从而对公

4
司经营业绩、销售回款情况造成不利的影响。

同时,受动力电池行业的焊接设备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竞争对手可能通过
降价等方式加大行业竞争,从而对激光焊接相关设备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
致发行人丢失订单,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业绩下滑。

(三)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2,777.42 万元、98,130.01 万元和 101,093.38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8,832.00 万元、8,339.57 万元和 7,206.29 万元;2018 年、2019
年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34.84%和 3.02%,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变动
-5.58%和-13.59%。2018 年、2019 年公司出现营业收入增速下降、净利润下滑的
情况。

公司 2019 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受新能源补贴政策及行业
短暂调整的影响,动力电池厂商承受来自整车厂商的成本传导压力,进一步传导
至动力电池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同时部分竞争对手凭借资金规模等优势大幅降低
市场报价,部分大合同毛利率较低,使得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报告期内,公司
战略客户全球动力电池龙头企业的宁德时代毛利率水平分别为 36.29%、32.79%
及 29.06%,也呈现逐步下滑的态势,与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相符。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下游行业投资周期、市场竞争、
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多个方面的影响,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逐渐走向成熟,
新能源补贴政策的逐步退坡,未来可能会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动力电池企业带来
一定程度的资金压力。如果下游主要客户未能及时、有效应对补贴政策的调整,
新能源汽车综合成本的下降、购车需求的提升不及补贴退坡的影响,则新能源汽
车的高速增长趋势可能出现放缓,将会对下游主要客户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并向上游设备行业传导,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如果上述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
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将导致公司业务量出现
下滑,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韩金龙、牛增强,以及韩金龙


5
配偶李瑾、牛增强配偶杨春凤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2.02%,如按照公司本
次预计发行数量 7,48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后,韩金龙及其配偶、牛增强及其配
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降至 16.52%。由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若在上市后
潜在投资者通过收购控制公司股权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不稳定,
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带来风险。

(五)财务风险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3,945.61 万元、30,363.18 万
元和 39,942.01 万元,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 10,109.44 万元、23,157.36 万元
和 17,687.86 万元,合计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6.79%、54.54%和 57.01%。
报告期内,受行业特点、销售模式等因素影响,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
额较大。一方面,公司设备销售主要采用“预收款—发货款—验收款—质保金”
的结算模式,在验收确认收入时,公司的验收款和质保金尚未收回,随着收入的
增加,应收账款余额上升。另一方面,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影响,动力电
池行业资金相对紧张,公司下游客户采用票据代替现金进行结算以缓解资金压力,
导致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增加。受产业链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未来应收账款回款时间及逾期应收账款有可能增加。若经济形势恶化或客户自身
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坏账损失的风险。

2、毛利率水平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4.33%、33.48%和 34.13%,受产品结构、
市场竞争及客户议价能力等因素影响,呈现下降趋势。随着市场竞争程度加剧以
及公司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同时受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动力电池行业结构性调整、
合同成本上升、合同价格下调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部分合同毛利率较低而导
致综合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顺应市场需求变化及时推出高附加值的
产品,或者通过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有效保持主要产品毛利率的
稳定,则公司综合毛利率将存在进一步下降风险,从而可能对发行人整体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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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06.13 万元、
-17,403.77 万元和 10,404.80 万元,主要由于:公司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公
司设备主要为定制化产品,项目周期较长,前期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需先行投
入较多资金;另一方面,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影响,下游客户采用承兑汇
票进行结算以缓解资金压力,资金回笼缓慢。未来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仍将给公
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回笼资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可能出现负数或处于较低的水平,同时若公司不能及时获取融资,将导致业
务运营资金不足,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存货余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87,740.77 万元、71,121.18 万
元和 57,221.87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4.04%、44.88%和 38.87%,其
中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占存货账面价值比例分别为 69.58%、60.06%和 43.98%,
占比较高,库龄 1 年以上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 7,939.02 万元、12,529.62 万元、
2,061.24 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8.84%、17.23%、3.57%。由于发行人
产品为定制化大型设备,生产周期较长,设备运达客户处后需要进行二次装配,
并配合客户整条生产线进行联调联试,并良好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进行验收,因
此,验收周期较长,发出商品余额较高。存货余额维持在较高水平,一方面占
用发行人大量营运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若在生产及交付过
程中,由于客户配套基础设施未到位、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客户要求进行设计变
更或客户产品订单不足无法测试设备情况而导致产品验收周期超过 12 个月,发
行人可能产生存货滞压和跌价的风险,或因客户需求变化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而发生订单成本增加、订单取消、客户退货的情形,可能导致存货发
生减值的风险,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5、应收格力智能及银隆新能源款项余额较大的风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格力智能及银隆新能源的应收商业票据
及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7,272.43 万元,占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11.46%,占比较高。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对格力智能及银隆新能源的

7
应收商业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为 5,927.80 万元(未经审计),余额相对较大。

若未来格力智能及银隆新能源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商业信用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应收格力智能及银隆新能源款项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
从而对发行人的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应收芜湖天弋及芜湖天量款项坏账风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芜湖天弋及其关联方芜湖天量应收账款
分别为 1,978.82 万元、827.46 万元,合计金额为 2,806.28 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
比例为 6.24%。该等客户由于资金紧张未如期还款,2020 年 2 月芜湖天弋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为应对风险,发行人基于谨慎性考虑,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芜湖天弋及芜湖天量款项按 50%比例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至 1,403.14 万元,
比按账龄多计提 1,157.73 万元,减少 2019 年净利润 984.07 万元,并依据期后事
项将相关影响金额计入 2019 年财务报告中。
发行人将持续关注芜湖天弋及芜湖天量后续还款进展、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
综合评估相关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并视情况考虑增加坏账计提比例。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还款计划书约定的清偿到期日),芜湖天弋及芜湖天量的应收账
款未能如约偿还完毕,发行人将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提高至 75%;若在本上市公
告书签署日的后续期间出现停产歇业、破产清算等重大不利情形,且发行人未能
取得融捷集团担保函,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芜湖天弋
及芜湖天量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2,776.28 万元,在期后无回款的情况下,若按 75%
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至 2,082.21 万元,将会导致发行人对应期间净利润减少 577.21
万元;若按 10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至 2,776.28 万元,将会导致发行人对应期间
净利润减少 1,167.17 万元,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订单取消的风险

由于发行人激光焊接成套设备具有非标准化特点,主要是根据客户工艺参数、
应用情景、生产工序等具体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并生产。若在生产及交付过程中,
遇到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客户需求发生变化或技术指标
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订单无
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由于发行人产品具有高度定制化特点,若订单被取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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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不能直接对其他客户出售,进而存在存货减值的风险,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
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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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801 号文,同意深圳市
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162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联赢激光”,证券代码“688518”;其
中 68,025,692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6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联赢激光 扩位简称:联赢激光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5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99,2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4,8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025,69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1,174,30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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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参与保荐跟投的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子公司深圳锦弘劭晖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3,740,00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项目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锁定期(月)
韩金龙 28,474,356 36
牛增强 12,676,646 36
有 限 售条 件
李瑾 7,824,600 36
的股份
杨春凤 446,913 36
发行前其他 494 名股东 174,977,485 12
合计 224,400,000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深圳锦弘劭辉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24 个月,锁定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25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034,308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12%,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7%。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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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7.81 元/股,发行人上市时市值约为 23.37 亿元。公司最近
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458.66
万元和 5,429.88 万元,均为正数且合计超过 5,00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规定。




1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United Winners Laser Co., Ltd.

3、注册资本:22,44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注册资本:29,92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5、法定代表人:韩金龙

6、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22 日

7、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7 日

8、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
区 2 号楼 1203

9、经营范围:激光设备及相关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及
租赁;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激光器的组装、销售及租赁(须取得消防验收
合格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货物、技术进
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10、主营业务:公司系一家国内领先的精密激光焊接设备及自动化解决方案
供应商,专业从事精密激光焊接机及激光焊接自动化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
售。

11、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12、联系电话:0755-86001062

13、传真号码:0755-26506375

14、电子信箱:ir@uwlaser.com

15、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13
16、董事会秘书:谢强联系电话:0755-86001062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韩金龙先生,实际控制人为韩金龙先生及牛增强先生。韩
金龙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474,356 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12.69%,其配偶
李瑾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7,824,6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3.49%,韩金龙、
李瑾夫妇发行前合计持股 16.18%。韩金龙、牛增强分别为公司的第一、第二大
股东,韩金龙及其配偶李瑾、牛增强及其配偶杨春凤发行前分别持有 16.18%和
5.85%的发行人股份,合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22.02%。韩金龙一直担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且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牛增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韩金龙,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7 月出生,西安理工
大学工学学士,本科学历,身份证号:610103196807******。1999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深圳市强华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8 月,任
深圳市大族数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大赢数控设
备(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8 月,先后任联赢有限总
经理、董事长;2011 年 8 月至今任联赢激光董事长、总经理。

牛增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3 月出生,1998 年日
本筑波大学理工学研究科硕士毕业,2008 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物理电子学博
士毕业,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610114196403******。1984 年 7
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0 年 12 月至 1994
年 5 月,任陕西省西安制药厂工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01 年 6 月,任日本米
亚基技术会社工程师;2001 年 6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深圳大学讲师;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联赢有限董事、副总经理;2011 年 8 月至今任联赢激光董
事、副总经理。

公司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任期 3 年。现任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起止时间
1 韩金龙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2 牛增强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3 刘建云 董事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4 张洋 董事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5 张庆茂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6 任宝明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7 郑荣富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韩金龙,董事长、总经理,其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牛增强,董事、副总经理,其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刘建云,男,中国国籍,1970 年 5 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毕业于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昌宁集团销
售部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
投资经理;2006 年 5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北京时代天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裁;
2009 年 6 月至今,任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09 年 9 月至今,
任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深


15
圳力合清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8 年 11 月至今,先后任深圳力合清
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至今,先后任深圳清源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1 年 8 月至今,任联赢激光董事。

张洋,男,中国国籍,1982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毕业
于华盛顿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7 年 11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天润曲轴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2014 年 5 月至今,任上海奥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产业发展副总裁;2018 年 6 月至今,任联赢
激光董事。

张庆茂,男,中国国籍,1966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毕
业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所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工学博士。
1988 年吉林工业大学金属材料系金相专业毕业,1995 年吉林工业大学金属材料
及热处理专业硕士毕业,2000 年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所机械制
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博士毕业,2001 年至 2003 年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激光加工研
究中心博士后。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8 月,任长春高中压阀门厂助理工程师;
1995 年 3 月至 2004 年 8 月,先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讲师、教授;2009
年 4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4 年 9 月至
今,任华南师范大学信息光电子科技学院教授;2009 年 7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华南师范大学信息光电子科技学院院长;2018 年 6 月至今,任联赢激光独立
董事。

任宝明,男,中国国籍,1971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安交
通大学管理学院经济技术法律研究中心,硕士学历,中级经济师。1994 年 7 月
至 1997 年 7 月,任大连万事通光缆有限公司技术员;2000 年 5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广东百
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 年 10 月至今,先后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
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联赢激光独立董事。

郑荣富,男,中国国籍,1989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毕


16
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国际
注册内部审计师。2010 年 9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八部授薪合伙人;2018 年 6 月至今,任联赢激光独立
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3 年。现任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起止时间
1 欧阳彪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监事、管理中心总监、 职工代表
2 王学磊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总经办主任 大会
职工代表
3 万小红 监事、总经办专员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大会

欧阳彪,男,中国国籍,1985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
年 7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负责人;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并购经理;2014 年 8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宝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总监;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深圳前海南山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总监。2016 年 7 月
至今,任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市
南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6 月至今,任联赢激光监事会主席。

王学磊,女,中国国籍,1981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主管;2005 年
10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联赢有限管理部经理;2011 年 8 月至今,先后任联赢激光
监事、管理中心总监、总经办主任。

万小红,女,中国国籍,1990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6
年 4 月至今,任联赢激光总经办专员,2018 年 6 月至今,任联赢激光监事。




17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4 名,由董事会聘任,任期 3 年。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起止时间
1 韩金龙 董事长、总经理 韩金龙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2 牛增强 董事、副总经理 韩金龙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3 贾松 副总经理 韩金龙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4 谢强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韩金龙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


韩金龙,董事长、总经理,其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牛增强,董事、副总经理,其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贾松,男,中国国籍,1973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
年 10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登士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2 月,任职于顺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大赢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联赢有限副总经理;201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
经理。

谢强,男,中国国籍,1965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中国
注册会计师。1984 年 9 月至 1992 年 8 月,任衡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财务处会计;
1992 年 9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
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2008 年 1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 年
4 月至 8 月,任联赢有限财务总监; 2011 年 8 月至今,先后任联赢激光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 6 名,具体情况如下:


18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韩金龙 董事长、总经理
2 牛增强 董事、副总经理
3 卢国杰 焊接研发中心总监
4 周航 工艺研发中心总监、3C 事业部总监
5 李毅 新能源装备事业一部总监
6 秦磊 新能源装备事业二部总监

韩金龙,董事长、总经理,其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牛增强,董事、副总经理,其简历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卢国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 10 月出生,哈尔滨工
业大学工学硕士,硕士学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富创光电(深圳)
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2009 年 5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深圳市裕昌达科技有限公
司品质主管;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联赢有限焊接研发中心光学工程师;
2011 年 8 月至今先后任联赢激光光学研发经理、焊接研发中心总监。

周航,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11 月出生,长春理工大
学工学学士,本科学历。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联赢有限研发工程师;
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北京凯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1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联赢有限研发工程师;2011 年 8 月至今先后任联赢激
光研发工程师、光学研发经理、工艺研发中心总监、工艺研发中心总监兼任 3C
电子产品事业部总监。

李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5 月出生,西安交通大
学本科毕业。2002 年 4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深圳汉诺斯精机有限公司机械工程
师;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先后任东莞宏力机械厂生产主管、机械设计工
程师;2007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联赢有限机械工程师;2011 年 8 月至今先
后任联赢激光机械设计经理、机械设计总监、新能源装备事业一部总监。

秦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 年 1 月出生,西安交通大


19
学本科毕业。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深圳市盈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2005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联赢有限软件工程师;2011 年 8 月至今先后任联
赢激光软件经理、电气软件总监、新能源装备事业二部总监。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在发行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公司职务 发行后所 发行后所 发行后所占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比例 占比例 比例
董事长、总经理、核
韩金龙 28,474,356 9.517% - - 28,474,356 9.517% 36 个月
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核
牛增强 12,674,646 4.236% - - 12,674,646 4.236% 36 个月
心技术人员
刘建云 董事 - - 572,307 0.191% 572,307 0.191% 12 个月

张洋 董事 - - 8,945 0.003% 8,945 0.003% 12 个月

贾松 副总经理 3,673,996 1.228% - - 3,673,996 1.228% 12 个月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谢强 1,066,692 0.357% - - 1,066,692 0.357% 12 个月

监事、管理中心总监、
王学磊 97,636 0.033% - - 97,636 0.033% 12 个月
总经办主任
焊接研发中心总监、
卢国杰 113,755 0.038% - - 113,755 0.038% 12 个月
核心技术人员
工艺研发中心总监、
周航 3C 事业部总经理、核 176,100 0.059% - - 176,100 0.059% 12 个月
心技术人员
新能源装备事业一部
李毅 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585,892 0.196% - - 585,892 0.196% 12 个月

新能源装备事业二部
秦磊 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294,947 0.099% - - 294,947 0.099% 12 个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20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
排。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 韩金龙 28,474,356 12.69% 28,474,356 9.52%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牛增强 12,676,646 5.65% 12,676,646 4.24%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李瑾 7,824,600 3.49% 7,824,600 2.62%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杨春凤 446,913 0.20% 446,913 0.15%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深圳锦弘劭辉投资有限
5 - - 3,740,000 1.25% 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公司

6 发行前其他 494 名股东 174,977,485 77.98% 174,977,485 58.48%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网下摇号中签限售股份 - - 3,034,308 1.01%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小计 224,400,000 100.00% 231,174,308 77.26%

二、无限售流通股

8 本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 - - 68,025,692 22.74% -

小计 - - 68,025,692 22.74% -

合计 224,400,000 100.00% 299,200,000 100.00%

注:1、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八、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韩金龙 28,474,356 9.52%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牛增强 12,676,646 4.24%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1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3 深圳市南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241,314 3.09%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 新疆长盈粤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8,514,905 2.85%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常州清源东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8,450,000 2.82%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常州清源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李瑾 7,824,600 2.62%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其中 7,342,646 股股票自
上市之日起限售期限为
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72,120 2.46%
12 个月;29,474 股股票
为无限售流通股
8 席冰 7,265,700 2.43%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刘砚冬 6,500,000 2.17%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深圳市长润冰轮智能制造产业投资企业(有限
10 5,455,000 1.82%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伙)
合计 101,774,641 34.02%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深圳锦弘劭辉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3,740,000 股

(四)获配金额:2,920.94 万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7,48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7.8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43.0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1.70 倍(按照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18 元(按照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59 元(按照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
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8,418.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23
为 49,890.55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2020]3-42 号)。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299,200,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299,200,000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528.25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
主要包括: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
1 承销保荐费 5,982.91 万元
2 律师费用 430.00 万元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16.79 万元
4 发行手续费用 89.12 万元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9.43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 8,528.25 万元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9,890.55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60,954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3,740,000 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5%。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64,022,112,5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
申购倍数约为 3,003.20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8,424,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
中签率为 0.0443971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8,394,526 股,放弃认购数量
29,474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2,636,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4
42,636,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9,474
股。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
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
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
3-261 号)。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0
年 1-3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3-313)。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
披露 2020 年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
营业绩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
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智园支
1 15914757500069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支行 4403040160000311304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632018349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
大差异,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4403040160000311304_ , 截 至 _2020__ 年 _6_ 月 _18_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__6,776.320054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_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27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应
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
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贤德、万云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鉴于甲方设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28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
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29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3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
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联赢激光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电话:0755-83175806

传真:0755-23982961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陈贤德 0755-83175806、万云峰 0755-83175806

联系人:陈贤德 0755-83175806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上市保荐机构为联赢激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陈贤德和万云
峰,具体信息如下:

陈贤德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中山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企
业融资部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项目有:中装建设IPO、沪电股份IPO、深深宝A

31
非公开发行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万云峰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山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企
业融资部副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项目有:美亚柏科 IPO、海印股份非公开发行
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3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韩金龙、牛
增强就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包括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以就任时确定
的届满期限为准)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之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票限售期
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
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


33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份。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
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贾松、谢强,监事王学磊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包括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以就任时确定的
届满期限为准)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


34
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
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
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5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韩金龙、牛增强的承诺详见本节之“六、发行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一)
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之“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
事、核心技术人员韩金龙、牛增强就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相关内容。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卢国杰、周航、李毅、秦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关
于股份转让和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股东李瑾、杨春凤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36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近亲属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因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
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
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37
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配偶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终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
定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稳定股
价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公司应启动相应措施,以稳定股价,具体条件、措施和程序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
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
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

38
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
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
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
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
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公告具体实施方案,通
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审批或备案手续;

⑤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

39
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⑥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C.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
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
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

③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控股股东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C. 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40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
金分红总额。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股
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

③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及/或连
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
总额(税后)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税
后)。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
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方式。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41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采取稳定股价
的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控股股东将
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如因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
股股东将依法对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措
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对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
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三)公司现任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愿意遵守和执行《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42
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
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时公司回购全部公开发行股票并赔偿投资者等事项的承诺函》及《深圳市
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购回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在《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公司
回购全部公开发行股票并赔偿投资者等事项的承诺函》中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
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发行人在《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购回的承诺函》中承
诺:

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43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承诺函》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承诺函》中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购回承诺》中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
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承诺
函》,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
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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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函》,关
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韩金龙,实际控制人韩金龙、牛增强已就稳定股价事项
出具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六、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二)稳定
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韩金龙,实际控制人韩金龙、牛增强
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六、发
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之“(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
水平,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故公司短期内存在每
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销售
收入,增加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1、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2、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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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3、加强设计研发
创新;4、加大市场拓展力度;5、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6、强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

(二)实际控制人出具《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开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
侈、不铺张浪费。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开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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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
侈、不铺张浪费。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主要内容
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
公司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
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
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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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主要内容如
下: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
公司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
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七、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山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元律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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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
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开元评估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机构及经办资产评估师阅读了深圳市联赢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中由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机构
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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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关于作出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的履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如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承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
付公司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履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当出现未
能履行承诺情况时: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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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
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
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履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情况时: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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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
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
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
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承诺履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当出现未
能履行承诺情况时: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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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
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分别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
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
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分别按照《上市规则》
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第四节
“股份减持”的规定;另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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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
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
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5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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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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