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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6-15
股票简称:金宏气体 股票代码:688106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Jinhong Gas Co.,Ltd.)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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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
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 5 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
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
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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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减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份
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12,108.34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48,433.34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为 10,185.629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03%,公司上市
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4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2.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1.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3.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2.3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 2020 年 6 月 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1.88 倍。公
司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发行人所处行业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
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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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
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本公司未来也可能面临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速放缓,
不能保持成长性的风险。

(一)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华东区域,由于外资气体巨头布局较早,气体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主要体现在产品品种的丰富程度、品牌影响力、成本优势、配送能力和企业规模
等方面的竞争。在电子气体领域,林德集团、液化空气、空气化工、大阳日酸等
几大外资气体巨头凭借先进的技术优势,已经占据了 85%以上的市场份额。

公司目前的总体市场占有率还比较低,与跨国公司相比业务规模还比较小。
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的数据,2018 年我国电子特种气体的市场规模为
121.56 亿元,据此估算,发行人电子特种气体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为 2.73%。如
果公司不能进一步开拓客户、丰富气体品种、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将对公司的业
绩提升和持续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二)主要产品价格下滑的风险

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氮气、
氧气、氩气及超纯氨等产品售价均有不同程度的波动。若未来经济增速进一步放
缓及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而公司不能通过技术革新有效降低成本及开拓新产品,
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主要产品价格波动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公司主要产品中的超纯氨、氢气、
氮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天然气的销售均价变动 1%,对公司利润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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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平均影响幅度如下:

项目 超纯氨 氢气 氮气 氧气 氩气 二氧化碳 天然气
利润总额变动 0.54% 0.62% 0.75% 0.52% 0.62% 0.52% 1.05%

(三)营业利润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公司所在的长三角地区外资气体巨头布点较多,竞争较为激烈。大宗气体价
格受经济周期及上下游供求关系影响未来可能发生波动,而随着国内特种气体整
体产能和产量的不断增长,部分特种气体价格可能出现一定下降。因此,若市场
需求变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公司未来不能有效开拓市场或研
发出具有竞争优势的新产品,则公司可能产生营业利润增速放缓甚至营业利润下
滑的风险。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存在一定波动。原材料价格
波动会对营业成本产生较大影响,对毛利率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受未来市场供需、
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公司主要原材料中的外购氨、氢
气、氮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天然气的采购均价变动 1%,对公司利润总
额的平均影响幅度如下:

项目 外购氨 氢气 氮气 氧气 氩气 二氧化碳 天然气
利润总额变动 0.13% 0.20% 0.36% 0.26% 0.31% 0.08% 0.72%

(五)安全生产的风险

气体产品大多为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提纯、检测
和运输都制定了相关规定,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输管理
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如果公司对生产、储存、提纯、检测和运输等环节管控不
严,安全生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将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六)技术研发风险

近年来国内主要气体企业纷纷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下游集成电路、液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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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板、LED、光纤通信、光伏等行业技术快速迭代,也对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公司长期聚焦于特种气体的研发,该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国内
高端特种气体市场一直被几家外资气体巨头公司所占据,目前公司在气体深度提纯
技术、产品质量稳定性、包装和储运技术、分析检验技术等方面与外资气体巨头相
比仍有一定差距。若公司未来研发方向出现失误、技术人才储备不足或新产品研发
进度低于预期,导致公司市场竞争中处于落后地位,无法快速、及时推出满足客户
及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对公司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报告期内,江苏、上海、浙江三省市的合计
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8.60%、87.85%、86.20%,销售区
域比较集中。如果华东地区客户对气体需求量下降或公司在华东地区的市场份额
下降,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八)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州金宏主营业务为二氧化碳的回收、生产、销售,生产场
所位于江苏晋煤恒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恒盛”)二分厂区内。根据徐州
新沂市政府关于化工企业入园的要求,江苏恒盛现有生产地需要搬迁,公司目前
已与江苏恒盛签订在搬迁后的新厂区内建设二氧化碳尾气回收装置的协议。

报告期内,徐州金宏经营取得的净利润分别为 70.86 万元、293.18 万元及
385.61 万元。若徐州金宏因江苏恒盛搬迁导致暂时性停产,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另外,预计未来徐州金宏搬迁费用 6.00 万元、固定资产处置损
失 386.94 万元,在搬迁年度(预计 2021 年度)合计损失约 392.94 万元,将对公
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氦气依赖进口的风险

中国氦气资源匮乏,开发成本高,因此国内市场上氦气供应主要来源于进口。
2018 年,中国氦气需求量为 1,486 万立方米;而国内氦气产量为 35 万立方米,
自给缺口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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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氦气采购金额分别为 1,671.84 万元、2,117.01 万元及 2,388.30
万元,公司采购的氦气均为间接来自于海外市场。报告期内,公司氦气销售收入
分别为 2,954.31 万元、4,056.08 万元及 4,260.51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3.62%、4.25%及 4.06%。因此,如果氦气海外市场或贸易政策发生变
动,公司存在无法及时采购到符合公司要求的氦气,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
利影响的风险。

(十)错位竞争风险

公司目前的供气模式以零售供气为主,中小型现场制气为辅。报告期内,公
司零售供气产生的收入分别为 81,508.29 万元、95,544.37 万元及 104,936.52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23%、89.31%及 90.42%;报告期,公司现场制
气模式产生的收入分别为 1,327.32 万元、1,674.00 万元及 2,097.72 万元,占各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9%、1.56%及 1.81%。相比于外资气体企业以大型现
场制气为主的供气方式,公司销售的瓶装气、储槽气可较好地满足广大中小型企
业的用气需求,从而在细分市场与外资企业形成错位竞争。

未来,若公司进一步发展现场制气业务,或外资企业拓展零售制气业务,公
司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如果公司不能够巩固和加强自身竞争能力,
上述竞争情况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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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941 号”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6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48,433.34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10,185.629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为“金宏气体”,证券代码为“688106”。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6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金宏气体,扩位简称:金宏气体

(四)股票代码:68810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8,433.34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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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2,108.34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185.629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247.711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53.3751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本次获配 642.7809 万股,江苏亨通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获配 322.9974 万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 387.5968 万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
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参与网下发行申购金宏气体股票并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
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
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金等配售对象中的 10%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 6 个月的账户数量为 266 个,
所持股份数量为 569.335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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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
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容诚审字[2020]230Z1100 号),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351.09 万元和
17,066.98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按照本
次发行价格 15.48 元/股计算,发行完成后相应市值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规定。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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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JINHONG GAS CO.,LTD.
注册资本 36,325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金向华
成立日期 1999 年 10 月 28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09 年 10 月 28 日
住所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
电话 0512-65789892
传真 0512-6578912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inhonggroup.com
电子邮箱 dongmi@jinhonggroup.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证券部
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秘书 龚小玲1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加工各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消防气体(灭火剂)、特种
气体和混合气体及其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级干冰和食品添加剂(涉及
行政许可、审查、认证生产经营的,凭相关有效的批准证书所列的项
目和方式生产经营)。销售自产产品,销售消防气体(灭火剂),危险
化学品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气体及其产品
的相关设备及零部件、包装物、气瓶、医疗器械(一类、二类、三类)、
焊割设备及材料、消防器材、五金建材、金属材料、机械铸件、日用
品、家用电器、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一般化工产品和原料(危险化
学品除外),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
供售前售后服务。从事气体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软件系统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气体检测,气瓶检验。从事气体相关
的工程和项目的投资建设、生产运管并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异地客户
现场制气业务和管道供应气体业务)。从事气体相关的设备及零部件
的设计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维修并提供相关服务,设备租赁,自有
厂房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和在职人员培训(不
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道路货物运输(按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

1 2018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龚小玲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龚小玲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鉴于龚小玲女士尚未取得
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指定龚
小玲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同意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由龚小玲女
士(公司副总经理)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待龚小玲女士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后,正式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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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气体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环保集约型综
合气体供应商。经过 20 余年的探索和发展,公司目前已初步建立品
类完备、布局合理、配送可靠的气体供应和服务网络,能够为客户提
供特种气体、大宗气体和天然气三大类 100 多个气体品种。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处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为金向华、金建萍,金建
萍与金向华为母子关系。金向华持有公司 34.02%的股权,其控制的金宏投资持
有公司 2.39%的股权,金建萍持有公司 9.93%的股权。金向华和金建萍合计控制
公司 46.34%的股权,金向华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金建萍任公司董事,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及决策具有实际控制和影响。

金向华先生:现任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77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524197701******,
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工程师。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 12 月任吴县耐火材料
厂生产部主管;1998 年 1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苏州市液氧制造厂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金宏有限执行董事,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金宏
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 年 10 月至今任金宏气体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张家
港金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欣头桥执行董事、金宏控股董事长、金华龙燃气
董事长、上海苏埭执行董事、金宏投资执行董事、鑫福古玩执行董事、相青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元联小贷董事;社会职务包括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副理事长、
江苏省气体协会副理事长、江苏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江苏省青年商会副会长、
江苏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苏州市工业气体协会理事长、中共苏
州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苏州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上海气体工业
协会理事、苏州市相城区第三届人大代表、苏州相城区第四届人大代表、苏州市
青年商会会长、苏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北京苏州企业商会常务副会
长、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理事长、苏州新一代企业家商会监事长、苏州市相城区
慈善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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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建萍女士:现任公司董事,1953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524195308******,初中学历。1970 年至 1987 年在吴
县市陆慕镇孙埂村务农;1987 年至 1996 年于吴县铸钢厂(后更名为“吴县重型
机械厂”)工作;1999 年至 2006 年 4 月任金宏有限监事;2012 年至今任鑫福古
玩监事;2014 年 11 月至今任金宏气体董事;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元联
小贷董事;2014 年 11 月至今任金宏投资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金向华持有公司 25.51%的股权,其控制的金宏投资持有公司
1.80%的股权,金建萍持有公司 7.45%的股权,金向华和金建萍合计控制公司
34.75%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仍为金向华、金建萍。本
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本公司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基本情况如
下: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金向华 董事长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金建萍 董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龚小玲 董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杨健 董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张建波 董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刘斌 董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洑春干 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刘海燕 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张辰 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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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成员

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戈惠芳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柳炳峰 监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王惠根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
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金向华 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龚小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张建波 副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刘斌 副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钱卫芳 财务总监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共有 5 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金向华 董事长、总经理
王新喜 总工程师
孙猛 研发中心主任
师东升 运营总监
刘志军 检测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关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关限售安排如下: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限售期
(股)
董事长、总经理、 123,571,200 25.51%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36 个月
金向华
核心技术人员 8,694,900 1.80% 间接持有 金宏投资持股锁定 36 个月
金建萍 董事 36,060,000 7.45%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36 个月


14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副总经理、
龚小玲 1,977,000 0.41%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12 个月
董事会秘书
张建波 董事、副总经理 625,000 0.13%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12 个月
刘斌 董事、副总经理 375,000 0.08% 间接持有 苏州金瑞鸿持股锁定 12 个月
5,702,000 1.18%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12 个月
戈惠芳 监事会主席
125,000 0.03% 间接持有 苏州金瑞鸿持股锁定 12 个月
2,919,000 0.60%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12 个月
柳炳峰 监事
100,000 0.02% 间接持有 苏州金瑞鸿持股锁定 12 个月
王惠根 职工代表监事 200,000 0.04% 间接持有 苏州金瑞鸿持股锁定 12 个月
钱卫芳 财务总监 582,000 0.12%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12 个月
刘志军 核心技术人员 375,000 0.08% 间接持有 苏州金梓鸿持股锁定 12 个月
孙猛 核心技术人员 125,000 0.03% 间接持有 苏州金梓鸿持股锁定 12 个月
韦文彦 金向华的配偶 2,427,500 0.50%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36 个月
1,060,100 0.22% 直接持有 直接持股锁定 36 个月
金小红 金建萍的妹妹
125,000 0.03% 间接持有 苏州金梓鸿持股锁定 12 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股份及其近亲属锁定期限如
上所述,具体承诺内容请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等承诺”。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相关安排

发行人成立了苏州金瑞鸿和苏州金梓鸿两个持股平台。其中苏州金瑞鸿持有
800,000 股,苏州金梓鸿持有 3,987,000 股。

1、苏州金瑞鸿

苏州金瑞鸿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2 日,认缴出资金额为 768 万元,出资期限
为 2036 年 4 月 30 日前,目前全体合伙人均已缴付至认缴出资的 46.875%,普通
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所持份额情况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担任职务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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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董事、副
1 刘斌 360.00 168.75 46.88% 普通合伙人
总经理
2 王惠根 192.00 90.00 25.0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职工监事
发行人监事会主
3 戈惠芳 120.00 56.25 15.62% 有限合伙人

4 柳炳峰 96.00 45.00 12.5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监事
合计 768.00 360.00 100.00% - 均为发行人员工

2、苏州金梓鸿

苏州金梓鸿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6 日,认缴出资金额为 3,827.52 万元,出资
期限为 2036 年 3 月 15 日前,目前全体合伙人均已缴付至认缴出资的 46.875%,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所持份额情况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担任职务
(万元) (万元) 比例
1 陈莹 96.00 45.00 2.51% 普通合伙人 证券部经理
已退休,退休前为技
2 李荷庆 360.00 168.75 9.40% 有限合伙人
术总监
3 刘志军 360.00 168.75 9.40% 有限合伙人 检测总监
4 吴佩芳 240.00 112.50 6.27% 有限合伙人 大宗气体事业部总监
已退休,退休前为人
5 李智慧 192.00 90.00 5.02% 有限合伙人
事行政部副总经理
6 翁方 192.00 90.00 5.02% 有限合伙人 特种气体事业部总监
7 韦震源 192.00 90.00 5.02% 有限合伙人 金瑞捷负责人
8 昝锡锤 167.52 78.53 4.38%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经理
9 张友圣 144.00 67.50 3.76% 有限合伙人 环安部总监
已退休,退休前为运
10 金小红 120.00 56.25 3.14% 有限合伙人
输部经理
已退休,退休前为项
11 张凤健 120.00 56.25 3.14% 有限合伙人
目经理
12 朱根林 120.00 56.25 3.14% 有限合伙人 吴中分公司负责人
13 孙猛 120.00 56.25 3.14%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主任
14 周宝军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平顶山金宏负责人
已退休,退休前为人
15 邓文伟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事行政部总监
16 曹二男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黄桥分公司销售经理
已离职,离职前为干
17 喻占礼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冰事业部总监
已离职,离职前为采
18 孙振声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购部经理
19 陈晓芳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金泡科技总经理
20 顾晓斌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金华润泽负责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阳
21 邹作章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澄湖分公司负责人
22 张建国 96.00 45.00 2.51% 有限合伙人 黄桥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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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3 陆颖 84.00 39.38 2.19% 有限合伙人 金宏控股负责人
24 肖青青 84.00 39.38 2.19%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部经理
25 陈琦峰 84.00 39.38 2.19%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总监
26 戴健美 48.00 22.50 1.25% 有限合伙人 吴江分公司财务科长
27 王毅 48.00 22.50 1.25% 有限合伙人 项目部经理
已退休,退休前为吴
28 朱阿四 48.00 22.50 1.25% 有限合伙人
江分公司副经理
29 林根泉 48.00 22.50 1.25% 有限合伙人 黄桥分公司调度
30 周兆云 48.00 22.50 1.25% 有限合伙人 吴江分公司生产科长
31 朱忠民 48.00 22.50 1.25% 有限合伙人 吴江分公司运输队长
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前
合计 3,827.52 1794.15 100.00% -
员工

苏州金瑞鸿、苏州金梓鸿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承诺内容请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
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限售期限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月)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
金向华 123,571,200 34.02% 123,571,200 25.51%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朱根林 49,728,000 13.69% 49,728,000 10.27%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金建萍 36,060,000 9.93% 36,060,000 7.45%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黄皖明 22,500,000 6.19% 22,500,000 4.65%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相城高新 13,158,000 3.62% 13,158,000 2.72%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埭溪创业 10,000,000 2.75% 10,000,000 2.06%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金宏投资 8,694,900 2.39% 8,694,900 1.80%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孔连官 6,757,500 1.86% 6,757,500 1.40%
起 12 个月
金福生 5,730,500 1.58% 5,730,500 1.18% 自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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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戈惠芳 5,702,000 1.57% 5,702,000 1.18%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其他股东 81,347,900 22.40% 81,347,900 16.80%
起 12 个月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日
— — 6,427,809 1.33%
(宁波)有限公司 起 12 个月
江苏亨通投资控股 自上市之日
— — 3,229,974 0.67%
有限公司 起 12 个月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日
— — 3,875,968 0.80%
公司 起 24 个月
网下摇号中签限售 自上市之日
— — 5,693,359 1.18%
股份 起 6 个月
小计 363,250,000 100.00% 382,477,110 78.97%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01,856,290 21.03%
小计 — — 101,856,290 21.03%
总计 363,250,000 100.00% 484,333,400 100.00%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金向华 123,571,200 25.5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朱根林 49,728,000 10.2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金建萍 36,060,000 7.4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黄皖明 22,500,000 4.6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苏州市相城高新创业投
13,158,000 2.7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资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相城埭溪创业投
10,000,000 2.0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 资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金宏投资发展有限
8,694,900 1.8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7 公司
8 孔连官 6,757,500 1.4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
9 6,427,809 1.3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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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 金福生 5,730,500 1.1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282,627,909 58.35%
注:本情况表中若出现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占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限
(股) 股票数量的比例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6,427,809 5.31% 12 个月
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229,974 2.67% 12 个月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及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最终跟投数量为 387.5968 万股,跟投比例占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20%。

(四)限售安排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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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2,108.34 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4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市盈率

1、32.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1.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3.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2.3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87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5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20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39 元/股(按照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7,437.10 万元。

2020 年 6 月 1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共募集货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7,437.1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
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486.04 万元
(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5,951.06 万元,其中计
入股本人民币 12,108.3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63,842.72 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不含税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9,3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08.96
3 律师费用 518.87
4 用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02.83
5 发行手续费用 55.38
合计 11,486.04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75,951.06 万元。


21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66,230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3,533,751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11.18%。网
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60,042,007,000 股,对应的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2,951.6275 倍。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1,097,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5179207%,其
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31,070,96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6,031 股。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为 76,452,649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76,452,649 股,放弃认购数量
为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6,031 股。




22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
字[2020]230Z1100 号);对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108 号)。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
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变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与供应商构成、税收政
策等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受 2020 年春节假期较早及 1 月份爆发的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全面复工推迟,下游客户需求大幅减少,2020 年
第一季度公司经营业绩同比下降。

二、2020 年上半年业绩预告

经测算,公司 2020 年 1-6 月主要经营数据同比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54,600-58,500 54,567 0.06%-7.21%
净利润 7,780-8,800 7,729 0.66%-13.8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695-8,600 7,547 1.96%-13.95%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7,350-8,300 7,336 0.19%-13.14%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20 年二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及环比增长的原因主要为:

1、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逐渐减弱,下游客户全面复工,在国家
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下游电子半导体、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医疗及食品、环
保新能源等行业需求同比增长。

2、子公司重庆金苏的尾气回收生产氢气项目及大宗气体充装项目分别于
2018 年和 2019 年投产,随着公司在当地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重庆金苏产
23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逐渐释放;同时,2019 年 12 月设立的子公司宿迁金宏于 2020 年 3 月开始气
体经营业务,拓展苏北市场。上述新设子公司业务的扩张将带动公司氢气以及氧
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大宗气体的整体产量、销量同比增长。

上述 2020 年上半年财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24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已
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1102265519000071458
苏州相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10538901040105884
苏州相城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89010078801600004321
公司苏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512902736810403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546974729552
相城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2400545532
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苏州吴中金宏气体有限公司 75100122000239848
相城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
张家港金宏气体有限公司 51981700000854
支行
苏州金宏气体技术开发有限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3050020010120100309491
公司 分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
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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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智能化运营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斐斐、王森鹤可以在乙方营业日营
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
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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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
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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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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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
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100
保荐代表人 杨斐斐、王森鹤
联系人 李楷楠
联系方式 0755-82943666
项目协办人 李楷楠
项目组成员 赖斌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杨斐斐,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法学硕士,律师,保荐代表人。具有 11 年
证券从业经历和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参与了法兰泰克(603966.SH)IPO、金宏
气体 IPO(688106.SH)、金源矿业 IPO、汇胜股份 IPO、蓝电环保 IPO、大湖股
份(600257.SH)定向增发、上海上实中期票据、上实控股并购中新地产(上市
公司收购)、好想你(002582.SZ)重大资产重组、大湖股份(600257.SH)重大
资产重组等项目。

王森鹤,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北京大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 12 年证
券从业经历和投资银行业务工作经验,参与和负责的主要项目有亚太药业
(002370.SZ)IPO、柘中股份(002346.SZ)IPO、三星医疗(601567.SH)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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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迎驾贡酒(603198.SH)IPO、金宏气体 IPO(688106.SH)、蓝电环保 IPO、士兰
微(600460.SH)定向增发、新五丰(600975.SH)定向增发、大湖股份(600257.SH)
定向增发、孚日股份(002083.SZ)公司债、好想你(002582.SZ)公司债、上海
医药(601607.SH)重大资产重组、好想你(002582.SZ)重大资产重组、大湖股
份(600257.SH)重大资产重组、亳州建投企业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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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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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实际控制人亲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配偶韦文彦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亲属朱根林、金向华控制的企业金宏投
资、实际控制人金建萍的亲属金小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
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其他股东的锁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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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持股
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金向华、金建萍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金向华、金建萍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共同承诺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金向华、金建萍出具的承诺
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
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
若金向华、金建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金向华、金建萍仍
能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金向华、金建萍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金向华、金建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金向华、金建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
老股不超过金向华、金建萍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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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 13 个月初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5%。

⑤减持股份的期限

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
期)届满后,金向华、金建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
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
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金向华、金建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金向华、金建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金向华、金建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金向华、金建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金向华、金建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金向华、金建
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金向华、金建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金向华、
金建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C、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金向
华、金建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朱根林、黄皖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朱根林、黄皖明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朱根林、黄皖明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朱根林、黄皖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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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要求;朱根林、黄皖明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朱根林、黄皖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个人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朱根林、黄皖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朱根林、黄皖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朱根林、黄皖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自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
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
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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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股份

①预警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
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②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 3,000 万元。若在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
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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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用以增持公
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20%,不超过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50%,但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
公司应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
额达 3,000 万元止。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本
人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累计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20%,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50%。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以上承诺为
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
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
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就股份回
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作出以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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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
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
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
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
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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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
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
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
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
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
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
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
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
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就关于是
否涉及欺诈发行上市事项确认并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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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承诺:

(1)公司及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
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及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
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本人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
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本人将及时提出预案,并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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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
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
的直接经济损失。

(2)上述承诺为公司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3、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审计及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苏州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发行人律师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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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其他承诺事项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金宏气体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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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
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
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金
宏气体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税后
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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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金
宏气体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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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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