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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8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松井股份 股票代码:688157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7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井股份”、“本公司”、“发行
人”或 “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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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公司就相
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
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
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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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
股为18,104,6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34.4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2.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30.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9.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20年5月
2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0.30倍,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
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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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风险

高端消费类电子等高端消费品具有产品更新速度快、发展方向不确定性大
等特点。下游应用领域的变化,将促使新型功能涂层材料领域的相关配方、工
艺技术等必须具备突破性创新或颠覆性改变。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创新并掌握相
关技术,适时推出差异化的创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产
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研发和生产的涂料、特种油墨等新型功能涂层材料主要用于手机及相关
配件、笔记本电脑及相关配件、可穿戴设备、智能家电等高端消费类电子领域和
乘用汽车领域。公司经营业务发展与上述应用领域各主要终端客户的出货量具有
较大相关性,若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各领域主要终端客户出货量出现波动,将
会对公司经营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受全球经济下滑、中国等成熟智能手机市场普及率提升等因素影
响,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呈下降趋势,未来仍存在持续下滑的可能性。2017
年-2019年,公司手机及相关配件领域的涂料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
为52.51%、59.14%、77.96%,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未来若以智能手机为代
表的各下游应用领域市场需求持续波动,则对公司相关产品的经营业绩将产生较
大不利影响。

(三)销售客户集中风险

从高端消费品领域的新型功能涂层材料行业经营模式来看,鉴于终端对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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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产品的品质负全部责任,对构成产品的涂层材料选择有强管控权等特点,使得公
司采用“终端指引、模厂落地”的销售模式,其具体模式为:公司需先通过向终
端提供新型功能涂层材料系统解决方案,获取终端的供应商资格,之后在终端许
可下,向模厂提供特定机型项目所涉及的涂料、特种油墨等产品和基于模厂具体
工况定制的工艺技术服务。上述业务模式特点使得公司对下游客户(特别是终端
客户)存在较大的依赖性。

从公司主要销售客户集中度情况来看,受高端消费品领域终端客户市场集中
度较高的影响,2017年至2019年,公司对前五大直接客户的销售比例分别为
40.75% 、 40.33% 和 40.35% ; 对 前 五 大 终 端 客 户 的 销 售 比 例 分 别 为 82.31% 、
75.46%和85.95%。未来,若主要核心客户发生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稳定
性产生不利影响。

从终端客户的变化情况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华为、小米、VIVO等主要终
端客户收入增长较快,公司前五大终端客户的集中度呈增长趋势,且部分终端客
户各期收入变动幅度较大。未来若由于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终端客户需求等原因而
导致终端客户更换涂层材料供应商,则公司收入将下滑,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四)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监管政策日趋严格等因素
影响,公司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

处罚主体 处罚事项 处罚出具主管机关 处罚时间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
松井股份 2018年12月
管理条例》 局
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
松井股份 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 宁乡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2月
防隐患
未在包装上粘贴、栓挂
东莞鸥哈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
化学品安全标签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
东莞鸥哈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
护管理条例》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及相关监管政策的持续趋严,公司安全
与环保压力将逐步增加,可能会出现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等管理事故风险或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风险。一旦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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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会影响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公司或面临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责令整改或停产
的可能,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五)新产品销售风险

为提高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公司自2018年以来相继推出了3D玻璃感光油
墨、仿陶瓷PVD涂料、渐变色PVD涂料、高耐磨高耐化UV硅手感涂料、水性UV
涂料等创新产品。其中:3D玻璃感光油墨产品收入规模由2018年的1,064.89万元
下滑至2019年的224.65万元;仿陶瓷PVD涂料产品收入规模由2018年的2,541.03万
元下滑至2019年的1,446.01万元;渐变色PVD涂料产品收入规模由2018年的
2,726.56万元下滑至2019年的2,153.64万元。

公司上述创新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及其相关配件等高端消费类电子领域,高
端消费类电子领域属高技术创新应用领域,该领域普遍存在产品创新能力强、新
品更新周期短的特点,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智
能手机为代表的终端产品应用领域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已从简单的移动通讯
工具转变为集通信、商务和娱乐等多功能于一身的综合电子消费品,其更新迭代
周期出现不断缩短的趋势。以智能手机为例,平均每2-3年进行一次创新升级,
每1年进行一次改款升级。如果公司开发的相关创新产品,在下游领域迭代升级
周期内(特别是创新升级周期内)无法及时满足下游应用领域的最新需求,或因
市场开拓乏力等致使创新产品无法实现预期收入或呈现收入下降等趋势,则公司
相关创新产品会面临因下游领域产品迭代升级而出现的新产品销售风险。

(六)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新型功能涂层材料主要应用于3C行业中的高端消费类电子和乘
用汽车等高端消费品领域,上述领域产品需求呈现一定的季节性波动特征。如在
高端消费类电子领域,相关产品的新品发布通常在第三或第四季度较多,因此对
涂层产品的需求通常集中在下半年,从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呈现一定季节性波动
特征。

报告期内,公司下半年收入占比分别为58.21%、66.29%和60.60%,下半年
收入占比均较高。受上述季节性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本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本公司经营业绩面临季节性波动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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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2月停产约2周,且复工后实行轮
班制,至3月1日起才恢复全面生产。公司上游供应商及下游模厂客户均严格落实
各地政府政策延期复工,对公司一季度产量及订单交付产生一定影响。

受疫情因素影响,智能手机等终端领域出货量同比下滑,根据中国信息通信
研究院公布的中国手机市场出货量数据,2020年1-3月国内手机出货量分别为
2,081.3万部、638.4万部和2,175.6万部,一季度出货量同比下降约36.4%。根据
IDC预计,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2020年上半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将同
比下降10.6%,2020年全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将萎缩2.3%,出货量仅略高于13亿
部。

经测算,公司2020年一季度收入同比下降5.24%,随着欧美新冠疫情爆发,
若短期内无法实现有效控制,则全球智能手机市场规模可能进一步萎缩,将会对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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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0]831号文,同意湖南松井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1号”批
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松井股
份”,证券代码“688157”;其中1,810.4694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6月9日起上市
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6月9日

(三)股票简称:松井股份,扩位简称:松井新材料

(四)股票代码:6881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9,6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9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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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104,69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495,30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保荐机构子公司
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995,000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00%。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及松源合
伙限售期为36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为12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
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凡参与网下发行申购松井股份A股股票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
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
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50个,这部分账
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00,306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6%,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
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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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
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公司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34.48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7,960万股,由此计
算发行市值为27.45亿元,符合本公司选择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2.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中的市值指标。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本公司
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4,246.53万元、9,092.78万元,合计13,339.31万元,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2019年营业收入45,513.83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符合本公司选
择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
准中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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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SOKAN NEW MATERIAL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9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云剑

住所: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777号

经营范围:氨基树脂涂料600吨/年、丙烯酸酯类树脂涂料1200吨/年、环氧
树脂涂料1200吨/年、聚氨酯树脂涂料1000吨/年、聚酯树脂涂料1000吨/年、环
氧树脂类胶粘剂300吨/年、聚氨酯类胶粘剂300吨/年、有机硅类胶粘剂400吨/
年、特种油墨1000吨/年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7月17日);新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涂料研发;涂层材料开发;水性涂料制造、销售;普通货
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以3C行业中的高端消费类电子和乘用汽车等高端消
费品领域为目标市场,通过“交互式”自主研发、“定制化柔性制造”的模
式,为客户提供涂料、特种油墨等多类别系统化解决方案的新型功能涂层材料
制造商。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电话、传真号码:0731-87191777-8088、0731-87877780

互联网网址:www.sokan.com.cn

电子邮箱:zqb@sokan.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证券法务部、张瑛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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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控股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茂松有限直接持有公司38,488,000股,持股比例64.47%,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

茂松有限具体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7年11月20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 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康社区二环路(中央花园)32栋203室
认缴出资额(万
出资人 出资比例
股东构成 元)
凌云剑 500.00 100.00%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市场
主营业务 调研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业信息咨询;环保
工程设计。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
与公司业务不具有相关性。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单位:元)
(2018年度) (2019年度)
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总资产 161,668,060.15 163,668,707.70
净资产 154,868,060.15 154,867,907.70
净利润 - -152.45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北京蓝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凌云剑通过茂松有限和松源合伙分别间接持有公司64.47%和
0.49%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64.9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凌云剑,男,1970年10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南大学EMBA在读,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2019年荣获湖南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先进个人称
号、2018年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名单(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2016年荣获国家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称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代
表,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3年12月,在湖南
亚大高分子化工厂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销售经理、副总经理;2004年1月至
2006年8月,待业,筹办企业;2006年9月至2009年2月,在湖南松井化学技术有
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9年3月至2017年12月在松井有限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总经理;2012年10月至今在松井新材料(香港)担任董事;2017年8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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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今,在长沙松润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11月至今,在茂松
有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7年12月至今,在股份公司担任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凌云剑



100.00% 4.66%

茂松有限 松源合伙


48.35% 7.82%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
持股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
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提名人 任职情况 任期
凌云剑 茂松有限 董事长、总经理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王卫国 松茂合伙 董事、副总经理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杨波 杨波 董事、副总经理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伍松 伍松 董事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Fu
茂松有限 董事 2020年01月13日-2020年12月27日
Raosheng
缪培凯 茂松有限 董事 2019年06月30日-2020年12月27日
沈辉 茂松有限 独立董事 2019年06月30日-2020年12月27日
黄进 茂松有限 独立董事 2019年06月30日-2020年12月27日
颜爱民 茂松有限 独立董事 2019年06月30日-2020年12月27日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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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1名。公司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监事姓名 提名人 任职情况 任期
颜耀凡 凌云剑 监事会主席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徐瑞红 职工代表大会 监事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贺刚 凌云剑 监事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其中: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
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任职情况 任期
凌云剑 董事长、总经理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王卫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杨波 董事、副总经理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副总经理、财务总
张瑛强 2017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
监、董事会秘书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9名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基本情况如下:

核心技术人员姓名 任职情况
凌云剑 董事长、总经理
王卫国 董事、副总经理
杨波 董事、副总经理
伍松 董事
缪培凯 董事
Fu Raosheng 董事、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李平 油墨研发部部长
李玉良 胶黏剂研发部部长兼采购管理部部长
赖安平 子公司长沙松润技术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上述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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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情况如下:

类别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董事 伍松 2,830,000 3.56% 12个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杨波 2,264,000 2.84% 12个月
监事 颜耀凡 2,264,000 2.84% 12个月
合计 7,358,000 9.24%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茂松有
限、松源合伙、松茂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通过茂松有限间接持有股份情况

类别 姓名 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凌云剑 38,488,000 48.35% 36个月
合计 38,488,000 48.35%

(2)通过松源合伙间接持有股份情况

类别 姓名 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凌云剑 290,132 0.36% 36个月
合计 290,132 0.36%

(3)通过松茂合伙间接持有股份情况

类别 姓名 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卫国 1,322,205 1.66% 12个月
缪培凯 285,264 0.36% 12个月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Fu Rao
155,323 0.20% 12个月
Sheng
高级管理人员 张瑛强 254,474 0.32% 12个月
监事 徐瑞红 198,326 0.25% 12个月

李平 160,744 0.20% 12个月
核心技术人员
李玉良 158,480 0.20% 12个月
合计 2,534,816 3.18%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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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松茂合伙持有公司 5,364,000 股,为公司员工
持股平台。

为稳定公司管理层,提高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4
月、12月,在松茂合伙持股平台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及向松茂合伙增资的方
式,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该员工持股平台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松茂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5年3月5日

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5329515739M

认缴出资额 118.46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卫国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2012房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
主营业务
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松茂合伙共有48名合伙人,其中:47名为自然人,均为公司员工;1名为有
限合伙企业,其实际出资人亦均为公司员工。

松茂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万元) 比例
1 王卫国 普通合伙人 21.13 17.84%
2 缪培凯 有限合伙人 6.30 5.32%
3 张瑛强 有限合伙人 5.62 4.74%
4 唐小勤 有限合伙人 4.80 4.05%
5 徐瑞红 有限合伙人 4.38 3.70%
6 朴春明 有限合伙人 3.81 3.22%
7 李平 有限合伙人 3.55 3.00%
8 李玉良 有限合伙人 3.50 2.95%
9 FU RAOSHENG 有限合伙人 3.43 2.90%
10 唐兰庭 有限合伙人 3.12 2.63%
11 姜志学 有限合伙人 2.87 2.42%
12 臧亦武 有限合伙人 2.87 2.42%
13 周林 有限合伙人 2.75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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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4 曾煜 有限合伙人 2.50 2.11%
15 肖汉林 有限合伙人 2.13 1.80%
16 汪文笔 有限合伙人 2.00 1.69%
17 李绘江 有限合伙人 1.88 1.59%
18 孙能春 有限合伙人 1.88 1.59%
19 周杰 有限合伙人 1.63 1.38%
20 李丙强 有限合伙人 1.56 1.32%
21 何睿坤 有限合伙人 1.50 1.27%
22 仇筱赟 有限合伙人 1.50 1.27%
23 何志华 有限合伙人 1.45 1.22%
24 凌春 有限合伙人 1.45 1.22%
25 谢辉 有限合伙人 1.37 1.16%
26 彭忠 有限合伙人 1.14 0.96%
27 李勇 有限合伙人 1.14 0.96%
28 丁伟 有限合伙人 1.07 0.90%
29 纪光辉 有限合伙人 1.00 0.84%
30 杨浩 有限合伙人 0.84 0.71%
31 黄巨波 有限合伙人 0.84 0.71%
32 向伟 有限合伙人 0.84 0.71%
33 张符轩 有限合伙人 0.84 0.71%
34 邹文波 有限合伙人 0.84 0.71%
35 凌湖燕 有限合伙人 0.79 0.67%
36 郭岳军 有限合伙人 0.76 0.64%
37 杨庆彪 有限合伙人 0.76 0.64%
38 何流 有限合伙人 0.76 0.64%
39 张解红 有限合伙人 0.76 0.64%
40 梁峰 有限合伙人 0.75 0.63%
41 戴智威 有限合伙人 0.61 0.51%
42 张光景 有限合伙人 0.61 0.51%
43 喻华五 有限合伙人 0.46 0.39%
44 符良才 有限合伙人 0.38 0.32%
45 龚建华 有限合伙人 0.38 0.32%
46 熊非常 有限合伙人 0.22 0.19%
47 刘建富 有限合伙人 0.22 0.19%
48 松瑞合伙 有限合伙人 13.47 11.37%
合计 118.46 100.00%

其中:松瑞合伙系由公司内部任职员工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企业认
缴出资额13.47万元,具体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1 王卫国 普通合伙人 8.07 59.91%
2 林元 有限合伙人 1.14 8.46%
3 唐建衡 有限合伙人 0.84 6.24%
4 景俐涛 有限合伙人 0.84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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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杜清朝 有限合伙人 0.76 5.64%
6 王德勇 有限合伙人 0.76 5.64%
7 王关连 有限合伙人 0.66 4.90%
8 廖为友 有限合伙人 0.40 2.97%
合计 13.47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平台计划外,公
司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限售安排

松茂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具体限售承诺内容请参见本上
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类别 股东姓名/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茂松有限 38,488,000 64.47% 38,488,000 48.35% 36 个月

松源合伙 6,226,000 10.43% 6,226,000 7.82% 36 个月

松茂合伙 5,364,000 8.98% 5,364,000 6.74% 12 个月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伍松 2,830,000 4.74% 2,830,000 3.56% 12 个月

杨波 2,264,000 3.79% 2,264,000 2.84% 12 个月

戴林成 2,264,000 3.79% 2,264,000 2.84% 12 个月

颜耀凡 2,264,000 3.79% 2,264,000 2.84% 12 个月

德邦星睿投资 - - 995,000 1.25% 24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份
部分网下配售 - - 800,306 1.01% 6个月
对象
小计 59,700,000 100.00% 61,495,306 77.26%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A 股社会公众股东 - - 18,104,694 2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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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小计 - - 18,104,694 22.74% -

合计 59,700,000 100.00% 79,600,000 100.00% -

注: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投资子公司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1 茂松有限 38,488,000 48.35% 36 个月

2 松源合伙 6,226,000 7.82% 36 个月

3 松茂合伙 5,364,000 6.74% 12 个月

4 伍松 2,830,000 3.56% 12 个月

5 杨波 2,264,000 2.84% 12 个月

6 戴林成 2,264,000 2.84% 12 个月

7 颜耀凡 2,264,000 2.84% 12 个月

8 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95,000 1.25% 24个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 34,020 0.04% -
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3,402股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27,216 0.03% 售期6个月,
10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其余股份无限
份有限公司
售期限
合计 60,756,236 76.33% -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等战略配售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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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995,000股

(四)获配金额:3,430.76万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六)限售安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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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99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4.4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22.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22.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30.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29.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一)5.15(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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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2.69(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每股收益

(一)发行前每股收益:1.52元(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后每股收益:1.14元(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每股净资产

(一)发行前每股净资产:6.70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80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86,15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619,026,314.76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6月2日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0]2992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6月2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募
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19,026,314.76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9,900,000.00元,增
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99,126,314.76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67,125,685.24元,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不含税金额
合计50,245,505.99 元。其中:
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总额
保荐费用2,830,188.68 元,其余为承销费用。
审计及验资费用 7,000,000.00元

律师费用 4,500,000.00元

信息披露费用 5,188,679.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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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191,500.00 元

注1: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2: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总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保荐承销费率。其
中:保荐承销费率按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出具日前6个月科创板发行并
上市企业同等募集资金规模(募集资金总额+/-10000万元)平均费率的90%确定,经计算,
保荐承销费率为7.32%。

注3:本上市公告书所披露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与原招股意向书披露金额存在差
异,主要原因系考虑到相关工作量等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重新协
商调整所致。

每股发行费用为3.3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19,026,314.76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8,96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995,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有
效申购数量为19,947,016,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517.06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56.2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791043%,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551,954股,放弃认购数量10,046股。网下最终发行
数量为1,134.3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343,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04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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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
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
字[2020]225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天职业字
[2020]24041号审阅报告,审阅了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
附注。并确认:“注册会计师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注册会计师相信财务报表没
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松井股份2020年3
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公司上述2020年1季度经审阅的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相关财务数据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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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德
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
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松井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 73190678051030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
松井股份 66220078801100000795
支行
松井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632038075
松井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589875457421
松井股份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山支行 800000205617000001
松井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 66090078801300000743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6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
重大差异,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发行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丙方(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于2020年6月4日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89875457421,截至2020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84,390,961.65元。该专户资金仅用
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行费用、部分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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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雷、刘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相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三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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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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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认为:松井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
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德邦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保荐代表人:吕雷、刘平

联系人:吕雷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吕雷、刘平二人具体负责松井股份的持续督导工
作。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吕雷,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副总监,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
理 硕 士 ; 具 有 10 年 证 券 投 资 及 投 资 银 行 工 作 经 验 ; 曾 先 后 参 与 飞 鹿 股 份
( 300665SZ ) 、 大 千 生 态 ( 603955SH ) 、 长 和 化 工 IPO 项 目 , 飞 鹿 股 份
(300665SZ)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香塘担保(831959)、新康达(833541)、金
茂投资(834960)新三板挂牌项目及海南矿业(601969SH)、铜仁水务公司债券等
项目。

刘平,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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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册会计师,16年投行业务经历,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主
持 或 参 与 耐 普 矿 机 ( 300818SZ ) 、 飞 鹿 股 份 ( 300665SZ ) 、 春 风 动 力
(603129SH)、中坚科技(002779SZ)、新联电子(002546SZ)、千红制药
( 002550SZ ) 、 广 联 达 ( 002410SZ ) 、 精 华 制 药 ( 002349SZ ) 、 上 海 莱 士
(002252SZ)、苏州固锝(002079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金丰投
资(600606SH)公司债券项目和海通证券(600837SH)、海南矿业(601969SH)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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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
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本企业/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
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
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凌云剑的妹妹凌剑芳、妹夫纪光辉、堂妹凌湖燕、表弟唐兰庭作为
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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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本人
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
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
收入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王卫国、杨波、伍松、Fu RaoSheng、缪培凯,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张瑛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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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
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
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
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
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
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监事、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监事颜耀凡、徐瑞红,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李平、李玉良、赖安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
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
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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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
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
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
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松茂合伙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松茂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各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上述股东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
行。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
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
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松源合伙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松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各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上述股东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
行。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
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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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承诺:

本企业既不属于松井股份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股份的战略投资者,本
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股份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的意向。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茂松有限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茂松有限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茂松有限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茂
松有限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
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茂松有限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
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
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茂松有限未履行
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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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本人既不属于松井股份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股份的战略投资者,本人
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股份的经营成果。因此,本
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的意向。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凌云剑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凌
云剑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凌云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凌云
剑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
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凌云剑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
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
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凌云剑未履行上
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松源合伙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松源合伙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松源合伙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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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持数量:松源合伙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公司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
整);松源合伙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
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松源合伙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
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松源合伙未履
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松茂合伙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松茂合伙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松茂合伙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
整);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
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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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松茂合伙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
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松茂合伙未履
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王卫国、杨波、伍松、Fu Raosheng、廖培凯 ,监事颜耀凡、徐
瑞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张瑛强承诺:

1、本人既不属于松井股份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股份的战略投资者,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股份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松井股份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
减持松井股份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
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松井股份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

4、如本人拟减持松井股份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
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5、本人承诺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五)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李平、李玉良、赖安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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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既不属于松井股份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股份的战略投资者,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股份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的意向。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所持松井股份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
减持松井股份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
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4、如松井股份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

5、如本人拟减持松井股份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
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 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
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
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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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停止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或方案终
止执行后,且尚未达到第(2)、(3)项停止条件的,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
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直至达到上述停止条件中的任意一项为
止。

如采取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至达到第(2)、(3)项停止条件后,当年
度内不再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内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则相关主体应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
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
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
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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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
2%;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获得
募集资金净额的8%。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股价稳定无效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8%,则公司不再实
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
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
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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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股价稳定无效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
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
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
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
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
5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5)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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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
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
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
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
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
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
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
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
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
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
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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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关事项承诺如
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1)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
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 股;(2)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已上市
交易,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
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A 股新股,且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
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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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A 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
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3、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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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
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
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
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
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
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
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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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

(2)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
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
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
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公司/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
内,则本公司/本人应促使发行人基于其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
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本
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
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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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本人因此承担责
任的,本公司/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

(2)本公司/本人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
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4、如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本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
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本人自愿接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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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
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
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德邦证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德邦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如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保荐机构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上述承诺为本保荐机构真实意思表示,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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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保荐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如本所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职国际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如本所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沃克森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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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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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本企业将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本人将不得以
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的薪酬或津贴;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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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的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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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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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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