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侨银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1-03
股票简称:侨银环保 股票代码:002973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aoYin Environmental Tech.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二〇年一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环保”、“发行人”、“本公
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四、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3
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
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
珑欣”)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合
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合伙企业将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江淦钧、柯建生、党忠民、黄燕娜、阳军、珠海广发信德
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德环保”)、新余高新区
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优投资”)、芜湖卓辉冠瑞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辉冠瑞”)、曲水瑞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曲水瑞盛”)承诺:


4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
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横琴珑欣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黄金玲、周丹华、刘丹、吴豪、陈立叶、陈春霞)承诺:
“一、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
述规定。
四、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5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
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横琴珑欣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外的其他合伙人承诺:
“一、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

(1)发行人股东郭倍华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
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6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7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
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
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
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
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
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五、本人在所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发行人股东刘少云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
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8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9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
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
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
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
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
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五、本人在所担任的董事、总经理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发行人股东韩丹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
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10
(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
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

11
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
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
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
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4)发行人股东横琴珑欣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全额承担
赔偿责任。

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合伙企业
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12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合伙
企业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比例低
于 5%的,则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
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
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

13
比例时,本合伙企业与本合伙企业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本合伙企业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股东江淦钧、柯建生、党忠民、阳军、黄燕娜、信德环保、众
优投资、卓辉冠瑞、曲水瑞盛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
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
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
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
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
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14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
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本
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
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本
公司)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价格和股份
锁定的进一步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进一步承诺:
“一、如承诺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15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7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承诺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若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存在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
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承诺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若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承诺人及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四、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横琴珑欣进一步承诺:
“一、如本合伙企业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7 月 6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若本合伙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16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存
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若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
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
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
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四、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黄金玲、周丹华、陈立叶、陈春霞、吴豪、
刘丹进一步承诺:
“一、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7 月 6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17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四、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
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于招股说明书

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
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
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
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控股股东
地位及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促成并协助发行人以本次发行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8
“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
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侨银环保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时,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
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
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首先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的方式降低每股净资产,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


19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
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
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 5 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
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
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
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未按照前述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


20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
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实
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
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21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
件。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
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民生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民
生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民生证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民生证
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
项,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
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
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


22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承诺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的
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于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草案)》)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完善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
回报,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
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
的回报。
2、扩大业务规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公司致力于人居环境综合提升事业,为城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提供整体解决
方案,目前主要从事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具体业务涵盖城乡环卫保洁、
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随着我国环境卫生管理行业的不
断发展,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场开发力度,扩
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
设,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23
3、确保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
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
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
的实施效果。
4、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本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
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参与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
提供保障。本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
关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相关制度。”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承诺人作为侨银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而连带地承
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4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侨银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有关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
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股东、董


25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所持侨银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持有发行人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其他股东出具了《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函》;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声明与承诺》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其他股东出具了《关
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0、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了《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1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提供资料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承诺函》;
1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公开
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


26
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对造成公司未履行该
等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
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因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其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7
4、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
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郭倍华、
刘少云、韩丹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
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部
分,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七、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
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8
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其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
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
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
按照侨银环保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
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
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
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
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
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横琴珑欣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在与侨银
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承诺除持有侨银环保股份外,不在
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
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
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9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
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
合伙企业或将按照侨银环保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
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
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诺将不向
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
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事或
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合伙企业将立即停止违
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董事黄金玲、周丹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
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承诺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
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
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
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及与本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
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


30
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
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独立董事李适宇、李建辉、余向阳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
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
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
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
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
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
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1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
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公司监事刘丹、吴豪、梁爱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
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其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
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以
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
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
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
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6)高级管理人员陈立叶、陈春霞、邓南方、张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32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
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承诺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
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
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
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
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承诺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
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事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


33
行有关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
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承诺不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关联方共
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发生因关联交易而损
害公司利益或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倍华、刘少云、韩丹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
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
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
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
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4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横琴珑欣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合伙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
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
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
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本合伙企业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
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合伙企业将立即停止违反承
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独立董事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
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


35
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
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董事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
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
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
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36
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监事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
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
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
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
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
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


37
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
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所控制的企业
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
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
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以上股东横琴珑欣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
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
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8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合伙企业将立即停止违反承
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江淦钧、柯建生、黄燕娜、党忠民、阳军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
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股东信德环保、众优投资、卓辉冠瑞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
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
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合伙企业将立即停止违反承
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股东曲水瑞盛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39
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
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问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若公司与员工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生劳动纠
纷或争议,或者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报告期
内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公
司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
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愿意无偿代为承担相应的补缴义务
或罚款等处罚,并全额补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
而遭受任何损失。”




4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1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4,089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089 万股,本次发行全
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408.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3,680.1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5.7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0]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侨银环保”,股票代码“00297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 4,089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1 月 6 日
3、股票简称:侨银环保
4、股票代码:00297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866 万股

41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89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4,089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 交易日顺延)
郭倍华 154,116,379 37.71 2023 年 1 月 6 日
韩丹 3,021,890 0.74 2023 年 1 月 6 日
刘少云 117,853,701 28.84 2023 年 1 月 6 日
横琴珑欣 27,197,008 6.66 2023 年 1 月 6 日
江淦钧 7,952,341 1.95 2021 年 1 月 6 日
柯建生 7,952,341 1.95 2021 年 1 月 6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众优投资 356,618 0.09 2021 年 1 月 6 日
已发行的股份 信德环保 17,474,341 4.28 2021 年 1 月 6 日
阳军 3,453,083 0.84 2021 年 1 月 6 日
黄燕娜 3,453,083 0.84 2021 年 1 月 6 日
党忠民 3,566,742 0.87 2021 年 1 月 6 日
曲水瑞盛 12,555,503 3.07 2021 年 1 月 6 日
卓辉冠瑞 8,816,970 2.16 2021 年 1 月 6 日
小计 367,770,000 89.99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股份 4,089,000 1.00 2020 年 1 月 6 日
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36,801,000 9.01 2020 年 1 月 6 日
小计 40,890,000 10.01 -
合计 408,66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aoYin Environmental Tech.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6,777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40,866 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倍华
成立日期:2001 年 11 月 27 日(2016 年 6 月 2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 23 号三层自编 A31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371 号中公教育大厦 10 楼
经营范围: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设备批
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土壤修复;沉船沉物打捞服务;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物
业管理;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汽车销售;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制造;生产专用车辆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销售;绿化管
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劳务派遣服务;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停
车场经营;社区、街心公园、公园等运动场所的管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
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花草树
木修整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
营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主营业务: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及其他环卫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业务属于 N78“公共设施管理业”
联系电话:020-87157941
传真:020-87157961

43
互联网网址:www.gzqiaoyin.com
电子信箱:zhengquanbu@gzqiaoyin.com
董事会秘书:陈春霞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持股数(股) 股本比例

(%)
1 郭倍华 董事长 2019.6-2022.6 直接持股 154,116,379 37.71
副董事长、 直接持股及通过横琴珑
2 刘少云 2019.6-2022.6 119,600,830 29.27
总经理 欣间接持股
董事、副总
3 黄金玲 2019.6-2022.6 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股 1,413,751 0.35
经理
董事、副总
4 周丹华 2019.6-2022.6 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股 530,157 0.13
经理
5 李适宇 独立董事 2019.6-2022.6 - - -
6 李建辉 独立董事 2019.6-2022.6 - - -
7 余向阳 独立董事 2019.6-2022.6 - - -
8 刘丹 监事会主席 2019.6-2022.6 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股 353,437 0.09
9 梁爱容 监事 2019.6-2022.6 - - -
10 吴豪 监事 2019.6-2022.6 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股 199,999 0.05
副总经理、
11 陈立叶 2019.6-2022.6 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股 2,827,499 0.69
财务总监
12 陈春霞 董事会秘书 2019.6-2022.6 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股 530,157 0.13
13 邓南方 副总经理 2019.6-2022.6 - - -
14 张春 副总经理 2019.8-2022.6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郭倍华直接持有公司 154,116,379 股,占总股本的 41.91%;韩
丹直接持有公司 3,021,890 股,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有公司 5,943,365 股,合计持
有公司 8,965,255 股,占总股本的 2.44%;刘少云直接持有公司 117,853,701 股,

44
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有公司 1,747,129 股,合计持有公司 119,600,830 股,占总股
本的 32.52%。以上三人为家庭成员关系,郭倍华与韩丹为母女关系,刘少云与
韩丹为夫妻关系,三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76.86%,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为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2015 年 12 月 14 日,郭倍华、刘少云、韩丹
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三人对公司的决策、运行、管理全面负责,一致
行动。股份公司设立后,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三人对《一致行动协议》进行了
进一步确认,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行使股东权力或承担股东义务时,
采取一致行动。
三人基本情况如下:
郭倍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 年 8 月出生,身份证号
码为:430502195808******,现任侨银环保董事长。197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湖南省邵阳市皮件厂;2006 年 2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霖泽园林、
侨银有限监事,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担任侨银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6 月担任侨银有限执行董事,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侨银
环保董事长。
刘少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10 月出生,身份证号
码为:430502197710******,现任侨银环保副董事长、总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8 年 6 月,任职于湖南省邵阳市水电设备总厂;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
任职于邵阳市百联量贩广场;2001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霖泽园林、侨银
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侨银有限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侨银有限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侨银环保副董
事长、总经理。
韩丹,女,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1982 年 4 月出生,身份证号
码为:430502198204******,2001 年进入霖泽园林(公司前身)任职至今,现
任侨银环保总经理助理。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侨银环保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
云、韩丹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45
持股/出资比例
姓名 对外投资情况
(%)
横琴珑欣 6.42
刘少云
广东资江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63
韩丹 横琴珑欣 21.85

除上述企业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不存在
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79,941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
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的比例(%)
1 郭倍华 154,116,379 37.71
2 刘少云 117,853,701 28.84
3 横琴珑欣 27,197,008 6.66
4 信德环保 17,474,341 4.28
5 曲水瑞盛 12,555,503 3.07
6 卓辉冠瑞 8,816,970 2.16
7 江淦钧 7,952,341 1.95
8 柯建生 7,952,341 1.95
9 党忠民 3,566,742 0.87
10 黄燕娜 3,453,083 0.84
合计 360,938,409 88.33




4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089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1%,全
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5.74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20.6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3,263,788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97,837,256,000 股,配号总数为 195,674,512 个,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
止号码为 000195674512。根据《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975.64653 倍,高
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60%由网下
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08.9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80.1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
中签率为 0.0376145055%,有效申购倍数为 2,658.54884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120,684 股,网下发行余股 4,431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718,160.1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470.86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47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5025040555 号”《验资报
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4,600.35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3,018.87
2 审计验资费用 754.72
3 律师费用 349.06
4 发行手续费用 50.35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7.36
合计 4,600.35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1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18,870.51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41 元(按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25 元/股(按照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广会审字[2019]G15025040441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
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19 年 1-9 月财务报表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阅,并出具了广会专字[2019]G15025040529 号《审阅报告》,《审阅报
告》已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
公司 2019 年 1-9 月财务报表相关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219,360.25 万元,同比增长 39.20%;净利润 17,675.54 万元,同比增长 33.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069.94 万元,同比增长 27.31%;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051.13 万元,同比增长 27.91%。
上述 2019 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
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4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5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940

保荐代表人: 刘思超、王蕾蕾

项目协办人 李鹏宇

项目组成员 王璇、郭丽丽、杨嵩、杜冬波、李辉、吴松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
下: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侨银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51
(此页无正文,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2
(此页无正文,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

返回页顶